2011XXX村委会村规民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

村规民约

(2011年10月)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村民组织法》的规定,结合XXX村实际,特制定《村规民约》。

第一条:全体村民要坚决贯彻执行《村民组织法》以及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依法办事。

第二条:自觉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村委会的决定,积极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履行生产经营合同。认真钻研学习农业科技文化知识,增强科技兴农意识。

第三条: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流转必须经村委会同意方可。耕种时保证公路畅通,无证不准乱占乱挖,争取村主道公路宽6米,组主道公路宽4.5米,严格按二轮延包实施方案执行,组道户道公路维修,共同出资,共同受益,共同享受,共同管理。

第四条: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居民点),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居民点:赵家坡、赵家坪、十字路、村委会、老烟草、金门坑、上坪)

第五条: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外,报乡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第六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计生技术服务指导,履行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第七条: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结合老师加强对子女教育力度,不袒护子女违背学校教育规程,支持监督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管理。

第八条: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第十一条: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

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不得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不乱砍滥伐树木。毁坏集体,他人的林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和其它经济作物的或饲养牲畜毁损他人经济作物的;未经申明在自己责任田、自留地内投毒伤害他人家禽、牲畜的(无警示牌);破坏人畜饮水设施,侵占和毁坏村内道路,损坏村民电路设施,损坏农田水利设施的;

第十六条: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聚众赌博,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第十七条: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村委会给出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成绩特别突出者,推荐到上级党委政府表彰。

1、讲究科学,勤劳致富,对我村经济发展有特别大的影响力的;

2、见义勇为,惩恶扬善,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

3、扶贫助残,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

4、讲究社会公共道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团结友善。

5、能自觉参加计划生育有益活动。协助村两委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贡献者。

第十九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或黑板报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参优恵政策落实与各种表彰等先进评比。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必须参照自觉执行本村规民。

第二十二条: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村规民约的具体执行机构为村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在执行村规民约时,应当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措施,也是全村村民的自我约束规范,全体村民应无条件服从和遵守,如有违犯,应自觉接受村民监督,接受村委会调处。

第二十三条:经全体党员代表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