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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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法渊源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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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它的基本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国际法规则,以及如何识别一项规则是否是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虽然该条款本身是旨在规定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

该条规定如下:1.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一)国际条约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 笔记

国际公法 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通讯免验管辖豁免第11 页共15 页(二)、领事关系法第七章、条约法第12 页共15 页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符合目的和宗旨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条约善意解释终止5被代替6履行不可能解释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暂停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2辅助规则1同时作准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9战争10一方违约(重违约)的条约解释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一)、强制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14 页共15 页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07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成立管辖2002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第15 页共15 页。

国际公法笔记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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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opec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 、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 、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公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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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笔记整理难点重点:国际法的特征是什么?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定来实现的,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效力涉及整个国际社会;5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不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

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来自于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规则和原则也来自于国际法;国际法的做出的规则和原则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国际法不得干涉国内法依据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

但是两者在法律主体法律渊源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效力根据等方面也有不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且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其表现形式2〃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4〃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定,准条,软法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特点是什么?概念:那些为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性,构成国际法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5〃不干涉内政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不侵犯,和平共处)国际法主体的含义和类别?含义: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的实体类别:个人,国家,正在解放的民族和民族解放的运动组织对国家承认的掌握?条件:对象为国家实体;被承认的新国家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方式:明示,默示效果;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承认立法,司法,行政效力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1〃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的,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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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预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考试重点

国际公法考试重点

国际公法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2、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3、船旗国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

4、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5、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6、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

7、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威组织,主要任务是为筹备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而制定有关规则、规章,处理先驱投资者申请登记问题。

8、不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是指各国对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情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予承认指不承认因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9、过境通行(适用群岛水域)指外国船舶和飞机自由地(不仅是“无害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一个专属经济区到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另一个专属经济区的航行。

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大陆和该国的一个岛屿所形成,而在该岛屿向海峡方面有一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同样便利的航路可用,则不得在该海峡作此种航行。

10、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法考—三国法国际公法背诵干货

法考—三国法国际公法背诵干货

包含章节:导论、国际法的主体与国家法律责任、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三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必记!!!)2 除了国际条约约束缔约国,其他约束所有主体。

3 国际条约的适用——趋利避害,谁好用谁。

民商——国外好优先适用国外的;WTO、知产——国内更细致用国内的;领事外交——都挺好同时适用。

4 和平也可以动武: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必记)。

5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只适用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6 国家主权豁免本质是国家不受别国国内法院管辖。

渣男理论——“说我可以,做我不行,绝对豁免说都说不得”7 默示承认特点——建立政治关系8 国家继承有协议看协议,没协议看领土。

9▲联合国2/3,安理会9 票。

实质事项:和平、采取行动、会员国。

选举国际法官和秘书长:一松一紧。

10 核污染,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11 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添附、非强制割让合法,其他都不合法。

12▲海洋五大水域: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

权利逐步递减。

内海:完全主权。

领海:无害通过权。

(只有民船有)毗连区: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安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公海:公共海域。

紧追权:公海之外提起,飞机船舶都可以行使。

临检权:公海提起,飞机船舶都可以行使。

13 减排折算方式:净排放量计算方式: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排放权交易方式:向发达国家购买额度折抵。

绿色交易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

集团方式:欧盟适用。

包含章节——国际公法第四章、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1 血统的取得与丧失:A 只要体内有一滴中国血,就是中国人。

其他情况必看定居。

B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退出中国国籍。

2 外国人出境:刑事一律不让走,民事需要经批准3 外交保护四要素:A 本国人B 受国家侵害C 国籍继续原则D 用尽当地救济4 引渡:国际原则: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本国国民不引渡。

国际公法笔记

国际公法笔记

二、国际法的编撰1、学说很多人有把一些东西体系化的习惯,比如边沁,把所有规则编撰在一起。

贡献:私人编纂,论文或者教科书;机构编撰,耶鲁大学、芝加哥大学;官方编撰,国际会议的结论,比如海牙公约,海洋法公约和常设性的专家机构,比如国际法律委员会。

但是,现在国际法的编撰不是很乐观。

很多国家坚持自己的观点。

2、国家的概念国际法的国家?依据,国家权利义务条约。

国家的形成需要具备四个要素:确定的领土(可大可小){有个问题是,自己认为自己是国家的地区,怎么界定}、常住的人口(人数一般不限制){海上的小岛国,是不是一个国家?另外,流亡的政府是否是国家,参考二战戴高乐政府}{被淹没的岛国的人民到别的地方生存,此国家是否存在}、政府(需要国际社会的认同;)、独立的外交权能。

承认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才算是存在或消亡。

需要承认,即其他国家法主体的认可:认可存在、愿意交往、单方行为承认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承认;也可以是国际组织承认,比如联合国;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过急的承认,当一个国家尚未成熟时予以承认。

结果是政治上的干涉,如科索沃;过缓的承认,延缓国际关系的发展,比如苏联、中国。

联合国的承认,但是很多国家都没有成熟,此时的承认属于过急的承认,但是是对政治的尊重。

不承认主义,比如伪满洲政府。

学说:一,承认构成了国家;二、客观,不承认也不影响,承认只是宣告。

承认是对交往能力的认可国家管辖。

属地管辖:管辖区域之内,第一顺位。

属人管辖:以国籍为根据。

如美国的征税。

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人免受侵害。

(被动性管辖与之类似)普遍管辖:主要针对一定的犯罪。

因管辖出现的冲突如何解决?根据顺位。

国家财产豁免被诉对象只能是国家。

即绝对豁免需要区分国家的行为,主权行为和管理行为。

此时为限制豁免,个人认为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关。

中国现在仍然是绝对豁免,但是已经在逐渐接受限制豁免了。

国际组织的特征概念:依据条约设置的。

特征:设立基础是由成员国设置的,是国家间的组织,(成员方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如欧盟);由国家建立,并赋予权利;基于条约设立,即以章程性文件设立的,如联合国宪章(并不意味都是如此,其他的组织也可能是基于决议设立的,也有是由软法设立的,如亚太经合组织);有一定的常设机构和法律人格,但也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有法律人格,比如亚太经合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另在世贸组织中,欧盟没有独立法律人格,而是以欧共体存在,直到后来有法律文件之后才更改。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完整版)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完整版)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三)、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免验(一)、外交关系法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 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 符合目的和宗旨 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 条约 善意解释 终止 5被代替 6履行不可能 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 暂停 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 9战争 10一方违约(重违约) 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 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 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19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19年7月成立管辖2019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1、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具有拘束力。

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有强制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采取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3、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注意:司法判例和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

但它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4、契约性条约,一般是指双边条约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权利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由多国参加的普遍性条约,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

5、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A、国家外交文件;B、国家内部行为;C、国内法、国内法院判决、行政命令;D国际组织实践(国际决议、宣言、国际法院判例)注意:国际法学者著作,不能作为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

6、目前,从事国际法官方编纂的最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7、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在民商事范围内,一般适用国际条约,但申明保留的除外。

注意:国际惯例不在此列。

8、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宪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

9、我国参加、缔结的条约在国内适用分为三种情况。

A 、可以直接使用,主要在民商法范围内; B 、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 C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注意:有关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一律不得直接适用。

10、构成国际法的必备条件:A 、适用于所有国家;B 、是构成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 C 、为国际社会所公认;D 、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E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11、种族隔离是违反国际法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政问题。

12、国际法基本原则:A 、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互不侵犯;D 、平等互利; E 、民族平等和自决; F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G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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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独立组织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项:1.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2.习惯(约束所有国);3.一般法律原则。

条约不要求书面。

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成立的3要件:1.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2.自由同意;3.无违反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

(非一定要式)*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需要缔约代表出示全权证书证明自己的缔约权。

(特例:默认有缔约权的无需出示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没考过,重点】条约的保留1.仅针对多边公约2.加入条约时,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但条约可能已经对其他国生效,即,条约已经生效。

(可对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保留)【可考】条约解释1."一般规则"要求"善意解释"(1.保持条约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释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释,要吃亏地解释)2.条约要定义"作准文本",有分歧时按"作准文本"适用"一般规则"解释。

条约在中国适用1.WTO约束政府行为,要国内立法适用。

2.民商事直接适用国外法。

条约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识条约重大违约可以终止,一般违约不得终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六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干涉内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4.和平解决争端;5.民族自决;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2.国家内乱,国家可以使用武力维护统一。

3.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被承认和国家成立本身无关。

国家继承1.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的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的条约酌情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

2.国际财产的继承: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随领土转移原则;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

3.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4.国家档案的继承: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照领土相关联原则继承。

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

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

2.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分为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同意制、加权表决制、和协商一致通过四种。

3.联合国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等机构。

其中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安理会表决非程序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

弃权和缺席不视为否决。

【可考】民族自决原则1.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所有民族,但通常力低于国家主权原则。

特例: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

2.民族自决原则的独立权,只适用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权豁免【刚考过,不太会再考】1.不包括国有企业。

2.2004年公约,国家商业行为不豁免,执行绝对豁免。

3.可以"自愿、特定(只针对某案件)、明确(可明示,可默示如介入诉讼应诉)"放弃主权豁免。

4.如果一国优先适用和国际法违背的国内法,则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1.同意:受害国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为2.对抗与自卫: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具有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度性。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领土1.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

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3.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现代方式包括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热点可考】国家的承认(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联合国1.对内部事务的决议有约束力。

2.对外部事物只有建议作用。

3.只有安理会有执行庭。

4.【可考】安理会(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表决:(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实质性事项(新秘书长、会员变更、决定行动):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可考】国家责任1.核污染,严格责任,国家承担营运人以外的补充责任。

2.油污,只由营运人承担责任。

3.其他必须要国家行为才构成国家责任(过错责任)。

4.对抗、自卫程度相当免责。

国际法上的空间1.【没考过,重点】河流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不能靠岸;界河上修任何设施要对方许可)2.多国河流(湄公河):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3.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4.一方只能在界水一侧捕鱼。

5.领土取得的方式,公开、不受干扰未遭反对、长期。

6.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

【热点可考】海洋1.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一般不管):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只有内海上空才是领空)2.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国际海洋法里没有这限制);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3.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4.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不可一船多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即,军舰不能在公海被追);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

【热点可考】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1.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底土自然资源);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2.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只能开发一半。

注意:专属经济区针对水域和底土,大陆架只针对底土。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可以在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无害通过、飞过(有国家对军舰保留),铺设电缆。

3.船只和船员交保后应当释放。

4.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需要向国际海洋管理局交纳一定比例费用或实物5.方便旗船(非无国籍船),指悬挂特定国家国旗的船。

(巴拿马、洪都拉斯、马绍尔群岛等)。

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的迅速的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通过。

登临权1.被登临的船舶不能是军舰或者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2.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

3.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4.登临应当审慎。

紧追权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的进行,不得中断。

3.紧追在将被追逐船舶逮捕或者被追逐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由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5.紧追应当审慎国际航空法1.目前对于发生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过失推定原则。

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

2.空中劫持(1)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管辖国家:与该罪行有关的国家或者本国法规定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国家(3)管辖原则:或引渡或起诉。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应登记制度(不登记的全人类共有):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可能有多个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对地(地面+飞机)承担绝对责任,对外空物体过错责任。

外层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国际习惯规则是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环保1.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可考】四种减排折算方式: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在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相等价值的矿质,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者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以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国际法上的人【可考】国籍取得和丧失(取得、丧失年年轮流考)1.取得:《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1.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2.定居在中国,3.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丧失:《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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