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案例
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
关于善意取得的个案分析
案情:原告A和被告B为兄弟俩,二人之母C有一座住宅,领有改房的产权证,是该房的所有权人。2006年3月,B谎称母亲C去世(事实上2006年6月才去世),骗取派出所出具了证明其母C的死亡证明。5月,B持C的死亡证明,谎称自己是C的独子,到房管部门将C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领取了房产证。7月,B持骗到的房产证,与D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该房屋买给D(D不知道B的房产证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8月,D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2007年1月,原告A以被告B的房产证是骗领的、B事实上非该房屋的唯一所有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B与D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本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分析:首先,先要明确善意取得的含义。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制度。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不动产或动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不动产或动产及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案例
善意取得的案例
善意取得是指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善意的态度取得他人的财产或权益。在现
实生活中,善意取得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将就一些善意取得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善意取得的案例。某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由于卖家提供
的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齐全,市民便以善意的态度购买了这辆车。然而在一段时间后,市民发现这辆车是盗抢车辆,于是被警方追缴。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市民是善意取得者,因此市民并未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卖家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个案例是关于房产的。甲购买了一套房产,后来发现该房产实际上是被盗
抢的。在法院审理中,甲提供了购房时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证明文件,并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者。最终,法院判决甲是善意取得者,不承担返还房产的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善意取得的案例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比如,某公司在申请商
标时并不知道该商标已被他人注册,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是善意取得者,因此并未对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善意取得者在取得他人财产或权益时,并不具
有过错,因此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保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取得者需要证明自己的善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法律对善意取得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者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但取得者需要注意在取得他人
财产或权益时的审慎和留意。同时,法律对善意取得也有一定的限制,取得者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希望各位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以善意的态度取得他人的财产或权益。
善意取得的例子及判决书
善意取得的例子及判决书
善意取得是指以善意购买或者取得他人所有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善意取得通常指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财产所有权。以下
是一些善意取得的例子及相关的判决书:
1. 房屋买卖,假设某人以善意购买了一栋房屋,但后来发现卖
家并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可能会依法获
得房屋所有权,因为他是在善意的情况下购买的。
2. 艺术品收藏,有时候人们会在艺术品市场上购买艺术品,但
后来发现该艺术品可能是被盗的。如果购买者是在善意的情况下购
买的,他可能会获得对艺术品的所有权。
3. 车辆买卖,假设某人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后来发现卖家并不
是车辆的合法所有者。如果购买者是在善意的情况下购买的,他可
能会依法获得对车辆的所有权。
在法律实践中,善意取得的案例很多,也有很多相关的判决书。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曾在一些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做出相关的判决,以确定是否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况。此外,各国的民法和刑法中
也对善意取得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善意取得是法律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财产所有权和交易安全等问题。在具体案例中,法庭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判定是否存在善意取得,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判决。
善意取得案例
善意取得案例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取得他人的善意的情况。无论是在
人际关系中,还是在工作中,善意取得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善意取得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行善意取得。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人际关系中善意取得的案例。小明是一个性格开朗、乐于助人的人,他和同事关系非常融洽。有一次,小明因为工作上的事情需要向同事借用一些资料,他毫不犹豫地向同事提出了请求。由于平时小明和同事之间的相处都非常愉快,所以同事也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小明的请求。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善意取得并不是一种单向的行为,只有在平时的相处中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才能在需要的时候顺利地取得他人的善意。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工作中善意取得的案例。小红是一个新入职的员工,她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需要向其他同事寻求帮助。在向同事提出请求的时候,小红非常诚恳地表达了自己的困难,并且表示愿意在有需要的时候进行回报。由于小红平时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同事们对她也非常信任,所以他们也毫不犹豫地给予了小红帮助。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善意取得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索取,而是需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在需要的时候得到他人的帮助。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善意取得的重要性。无论是在人际关系中,
还是在工作中,善意取得都是非常重要的。而要进行善意取得,首先需要在平时的相处中建立良好的关系,树立良好的形象。其次,在向他人提出请求的时候,也需要表达出自己的诚意和愿意进行回报。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取得他人的善意。
总的来说,善意取得是一种双向的行为,需要在平时的相处中建立良好的关系,树立良好的形象,并且在需要的时候诚恳地向他人提出请求。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取得他人的善意。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善意取得的重要性,也能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进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善意取得的适⽤范围包括哪些
你知道什么是善意取得吗?善意取得和⾮法占有是两种不同性质。善意取得的适⽤范围包括哪些?店铺的⼩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的⽂章了解。
案情简介:
甲出差托付⼄保管其电动车,在甲出差期间,⼄把电动车卖给了丙,⽽丙事前并不知道⼄没有处置权,⽽且以合理的价格构成交易。该案例中就属于善意取得,甲回来后,电动车归丙,甲没有权利索要,甲可要求⼄交出交易⾦额,⽽且还可以要求⼄赔偿事宜。
法律解读:
善意取得⼜称为即时取得,⽆权处分⼈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如受让⼈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丧失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条第⼀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处分权
3.受让⼈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须⽀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善意取得案例
善意取得案例
在现代社会中,善意取得案例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
制度的完善,善意取得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案例呢?善意取得案例是指当事人在取得某项权利或财产时,不知道该权利或财产存在瑕疵,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的。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会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善意取得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比如,某人在购买一件艺术品时,并不
知道该艺术品存在侵权问题,那么在善意的情况下购买的行为就构成了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会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侵权问题则由侵权方来承担责任。
善意取得案例的出现,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行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提
醒人们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审慎。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交易,比如购买房产、艺术品、股票等。在这些交易中,如果我们能够以善意的态度进行交易,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社会的诚信发展。
然而,善意取得案例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法律视而不见。在进行交易时,我们仍
然需要对交易对象进行一定的调查和了解,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比如,在购买房产时,我们需要查阅相关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文件,以确保房产的所有权清晰。在购买艺术品时,我们需要了解艺术品的版权情况,以避免侵权问题。只有在做好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后,我们才能够更加放心地进行交易。
同时,善意取得案例也提醒我们在交易中要保持诚信。在现代社会,诚信是任
何交易的基础。如果我们能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交易对象,不仅可以建立良好的信誉,也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而这种诚信和信任也将为我们未来的交易带来更多的便利和机会。
善意取得案例
善意取得
【案例一】
李平夫妇在当地有两套住房,夫妻两商量将其中的一套一居室的住房用于出租。李平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将该套住房租给了陈某。
半年后,李平前往出租屋打算向陈某收下季度的房租费,谁知开门的是一位女士,自称姓张,她说
这套房子
中花50万元买的,并拿出了房产
是他从一
位叫李平的手证。
李平也拿出了他的房产证,双方感到不妙。他们立即到公安局报了案,并一同来到房产局,经验证,张女士手中的房产证是真的,而李平手中的房产证是假的。原来是承租人陈某与李平在签订租房协议期间,曾要求看李平的房产证并要求复印,陈某制造了
一个假的房产证,趁与李平签合同时将房产证调了包,陈某又办理了李平的假身份证,随后将房子卖给了张女士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李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自己。分析:
张女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张女否取得该房屋的物权?
【案例二】
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
为陆小峰。2007 年9 月12 日,陆小峰在未
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9 月22 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85000 元并实际入住。陆小峰委托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2007 年10 月3 日,陆小峰之妻周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户
善意取得PPT课件
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内享有质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同时承担保管质物的义务,确保质物安全无损 。
05 善意取得的实践应用
案例一:动产的善意取得
甲将电脑出质给乙,乙擅自将电脑卖 给不知情的丙,丙善意支付合理价款 并取得电脑。此时,丙可以基于善意 取得获得电脑所有权。
甲将自行车借给乙,乙擅自将自行车 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善意支付合理价 款并取得自行车。此时,丙可以基于 善意取得获得自行车所有权。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 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权利人追认的, 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权利人追认权
权利人可以行使追认权,承认无权处 分的合同效力,但追认权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行使。
善意取得与动产质权问题
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内善意取得质物的 所有权。
度。百度文库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对其所出卖的 物品的权利完整性负有担保责任,如果 出卖人违反该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需要考虑是否 存在权利瑕疵问题。如果存在权利瑕疵
,则可能影响善意取得的适用。
03 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人的权利
所有权
善意取得人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案例
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
甲为A房的所有人。2008年1月10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甲以A房为乙设定了抵押权担保。2009年9月1日,甲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授权委托书及同意注销抵押权的书面文件,前往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2009年11月1日,甲以150万元将A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2010年2月1日,因甲未偿还借款,乙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时方发现A房的所有人已成了丙。
问:甲是否无权处分?丙是否善意取得?
案例二:
甲、乙为夫妻,因甲的单位即将分房,为免麻烦,两人决定将新购的A房登记为乙单独所有。不久,乙的妹妹丙因炒股急需资金向丁银行借款50万元,乙以A房向丁银行设定抵押权担保。甲请求法院确认丁银行的抵押权无效。
问:乙是否无权处分?丁银行的抵押权是否有效?
案例三:
甲合法建造了实际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A房。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因测绘文件误将A房面积写为1100平方米,登记簿上亦如此记载了A房的面积。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问:房屋面积记载上的错误,是否属于登记簿错误?乙能否善意取
得?
案例四:
甲为A房所有人,登记簿与房产证均记载甲为所有权人。2010年1月8日,甲的儿媳乙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A房。乙向丙出示了甲的身份证、房产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乙、丙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后发现,乙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公证文书系伪造的,甲对于乙出售房屋的行为完全不知情。
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司考
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案例分析: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2)该女子应当赔偿。根据上题的分析,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不能。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评判标准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评判标准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发展,善意成为了构建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然而,善意的判断标准因制度而异,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善意的界定也存在差异。因此,建立一个有关善意的统一标准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善意。善意意味着人们的行为是出于良好的目的和动机,不追求私利,同时考虑到他人的利益、权益和感受。在制度之中,善意通常与法律责任、合同法等相关,依据善意的程度判定责任大小。
其次,善意的判断标准通常由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在民法典中,善意需要考虑到是否知道事实的真相,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行为表现,而在刑法中,需要考虑犯罪的主观故意程度,也需要考虑到法律的规定等。
最后,以下是三个案例,说明了善意在不同领域中的不同标准。
1. 商品销售方不知道货物存在瑕疵,属于善意。这涉及到合同法中的质量承诺问题,如果销售方没有知道货物存在瑕疵,且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销售方就属于善意行为。
2. 行车者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是出于生命安全等重要考虑,属于善意。这涉及到刑法中的故意问题,故意是与追求私利相关的,如果行车者的行为属于出于保护他人或自身的行为,就属于善意行为。
3. 医生在医疗工作中犯了错误,但是出于确信可以治愈患者的目的,属于善意。这涉及到泛指职业规范中的问题,医生的故意需要考虑到是否追求私利,如果出于治疗病人的目的,医生犯了错误就是善意行为。
综上所述,善意在制度之中的评判标准是关键的。不同领域和场景中具有不同的标准,因此我们需要仔细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并仔细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善意的判定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公正。更进一步地说,善意的取得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涉及人员广泛的复杂过程。要想取得善意,“真心”和“责任”是必不可少的因素。“真心”体现了人们出于良好的动机和目的;而“责任”则是指人们在行动中考虑到其他人的权益和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善意取得的简单例子
善意取得的简单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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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可能是一种特殊的心态,它的基本思想是以友好的拓展交流的方式获得想要的东西。它可以让双方都获得他们想要的东西,这意味着双方都是赢家。以下是一个善意取得的简单例子:小叶和他的朋友梅梅每天在学校的操场上做运动。有一天,他们一起玩了一个游戏,比赛看谁跑得快。结果,小叶跑得更快,他得到了比赛的胜利。小叶的朋友梅梅很有礼貌地摘下她的小发夹,送给小叶作为奖励。小叶很开心。
此时,两个朋友都是赢家:
小叶赢得了他参加比赛的胜利,而且还得到了一个发夹作为奖励;
梅梅也是赢家,因为她有礼貌地把自己的发夹送给小叶,感觉自己比别人更大方,也为小叶带来了快乐。
这个小例子向我们展示了善意取得可以让双方都获得他们想要
的东西,这也是善意取得的最大优势。它不仅可以让双方同时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且还可以增强双方的友谊,增进彼此的了解。
善意取得制度的案例
善意取得制度的案例
【篇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案例】
阅读提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纵贯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
法、婚姻家庭法,甚至在刑法中也可以找到她的影子,足见其疑难
复杂程度。鉴于现行立法对于善意取得的过于原则性的规制,以最
高人民法院为首的广大法官展示了极大的司法勇气,创设了大量充
满理性和智慧的裁判规则。本文从中整理、提炼出15条典型案例要旨,以致敬司法者的勇气与情怀。
要旨1:转让机动车未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为善
意并已支付相应合理价格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6日判决刘志兵诉卢志成
财产权属纠纷案。
简析: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受让人是善意的且付出合理的价格,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
该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三、受让的动产依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机动车虽然属于动产,但存在一些严格的管理措施使机动车不同于
其他无需登记的动产。行为人未在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内交易取得
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自己为善意并付出相应合理价格
的,对其主张善意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总第136期)。
要旨2:出卖人仅占有机动车而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并非
出卖人,出卖人未提供有权处分手续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在受让该
机动车时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6日判决刘志兵诉卢志成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
(2002年)
四、(本题10分)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本题考查物权处分。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忧考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甲与⼄签订了⼀份出卖耕⽜的协议,合同约定甲向⼄交付耕⽜⼀头,⼄向甲交付定⾦,余款⼀年之内还清。同时,双⽅还约定,⼄在还清价款前,⽜的所有权由甲保有。第⼆⽇,甲将该⽜交付给了⼄,那么:
(1)如果该⽜在价款付清前,染上疯⽜病死去,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法律教育
(2)如果该⽜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将该⽜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答:(1)应该由⼄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承担。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
(2)由⼄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该⽜已经交付给⼄,⼄为动物的饲养⼈,因此应该对该⽜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是从合法占有⼈⼄处善意、有偿取得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案例
善意取得的案例
善意取得是指以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但其实在法律上并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生活中,善意取得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善意取得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小王在街上捡到了一只钱包,里面装满了现金和各种证件。小王经过一番查找,找到了钱包的主人并将钱包交还给了他。在这个案例中,小王是以善意取得了这个钱包,虽然里面装满了现金,但小王并没有私自占有,而是选择了将钱包交还给了失主。这种善意取得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第二个案例是小李在网上购物时,无意中收到了一个陌生人的包裹。经过一番调查,小李发现包裹是邮递员误投的。小李主动联系了包裹的主人,并将包裹送到了主人手中。虽然包裹里面装的是一件名贵的衣物,但小李并没有私自留下,而是选择了将包裹送还给了主人。这种善意取得的行为展现了小李的高尚品德。
第三个案例是小张在公园里捡到了一个遗失的手机。虽然手机里面存有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但小张并没有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而是选择了将手机交还给了失主。失主得知手机被捡到后非常感激,也为小张的善意行为所感动。
这些案例都表现了人们在面对善意取得时的高尚品德和良好行为。善意取得不仅体现了个人的道德修养,也彰显了社会的公德风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铭记善意取得的重要性,做一个守法守规、诚实守信的好公民。
善意取得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精神。希望每个人都能牢记善意取得的重要性,让善意之风在社会中不断传播,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愿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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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案例一】
李平夫妇在当地有两套住房,夫妻两商量将其中的一套一居室的住房用于出租。李平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将该套住房租给了陈某。
半年后,李平前往出租屋打算向陈某收下季度的房租费,谁知开门的是一位女士,自称姓张,她说这套房子是他从一位叫李平的手中花50万元买的,并拿出了房产证。
李平也拿出了他的房产证,双方感到不妙。他们立即到公安局报了案,并一同来到房产局,经验证,张女士手中的房产证是真的,而李平手中的房产证是假的。原来是承租人陈某与李平在签订租房协议期间,曾要求看李平的房产证并要求复印,陈某制造了一个假的房产证,趁与李平签合同时将房产证调了包,陈某又办理了李平的假身份证,随后将房子卖给了张女士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李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自己。
分析:
张女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张女士能否取得该房屋的物权?
【案例二】
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
为陆小峰。2007年9月12日,陆小峰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9月22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85000元并实际入住。陆小峰委托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2007年10月3日,陆小峰之妻周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户。
2008年4月2日,叶冰松将陆小峰和周忠兰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协议有效,原告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两被告应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失87140元。被告陆小峰未答辩。被告周忠兰辨称,原告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主地产买卖契约》其不知晓,该房屋系两被告共有,被告陆小峰私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属无效。
分析:
叶冰松可否构成善意取得?
【案例三】
王某为某公司职工,2007年11月,在一次公司举行的聚会中,王某不慎于酒后将其佩带的祖传玉镯丢失在洗手间的洗手台上,后被单位清洁工老何捡到。老何把这支玉镯卖给了同乡林某,得款6万元。2008年1
月的一天,王某偶然发现事情真相,要求老何归还丢失的玉镯,遭到拒绝。其后王某一直未向林某提出归还玉镯的请求。2011年3月,王某把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玉镯。
分析:
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林某能否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如果王某2008年5月起诉林某要求归还玉镯,林某能否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本案简要评析: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例外。即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第一、权利人怠于向受让人行使请求返还权利。权利人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请
示损害赔偿,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了对
遗失物请求返还的权利,受让人从而
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则遗失物可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权利人请求权利超过有效期限。
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
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
物,2年期限届满后,遗失物适用善
意取得,即受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
有权。
【案例四】
杨某的朋友张某最近还给他一笔4万元的旧债。但不久,公安机关找到杨某,说张某涉嫌诈骗,据张某供述,其所得的诈骗款中的一部分用来归还欠杨某的债务。现公安机关要对该笔赃款追缴。杨某不同意退还,他认为自己不知情,况且张某的确欠他4万元钱。
分析:
杨某收到的还款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杨某该不该退还这笔赃款?
本案简要评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有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根据
这一规定,可知对于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赃款、赃物,司法机关有权追缴或返还被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案例五】
山东某机械公司与江苏某纺织公司2005年8月签订一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纺织公司以49万元购买机械公司50台织机;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预付10万元货款后发货,余款在货到后三个月内付清;货款付清前,织机所有权保留。2005年9月,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仅支付2万元货款的情况下将50台织机及发票交付纺织公司,而纺织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余款。2005年12月,纺织公司以上述织机为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6月,纺织公司因未按期还贷款被银行起诉,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机械公司知情后,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返还织机。
分析:
银行的抵押权与机械公司的所有权发生冲突,应支持who?
银行抵押权能否对抗机械公司所有权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