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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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隧道通风设施管理制度模版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管理制度模版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瓦斯隧道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瓦斯隧道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隧道内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瓦斯隧道通风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二、责任与义务1.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通风设施的运行。

2.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查和检测通风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设施,不得擅自更改通风设施的参数或关闭设施。

4.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使用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员进行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检测。

三、设施管理1. 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通风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2. 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设备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检验设备的性能,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建立设备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确保设施运行可追溯。

5. 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对使用人员进行通风设施的使用培训,并建立使用记录。

四、应急处理1. 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对通风设施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规范,包括开展紧急事故演练和制定应急预案等。

2. 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 通风设施使用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自身安全并及时报警。

五、安全责任制度1. 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2. 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通风设施使用人员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如穿戴安全防护装备、严禁吸烟等。

六、评估与改进1. 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通风设施的评估和改进,确保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2. 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及时了解使用人员对设施的需求和问题,并加以解决。

煤矿“三违”人员培训安全知识考试题

煤矿“三违”人员培训安全知识考试题

煤矿“三违”人员培训安全知识考试题姓名:工种:得分: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1。

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2。

煤矿五大灾害是、、、、。

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规定,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巷道,另一个通到巷道。

4。

严禁、和坐矿车,严禁在刮板机上行走。

5.矿井实行入井制度,出井实行制度,入井人员必须携带、.6.入井人员严禁下井,严禁下井,严禁下井。

7.电气设备及其开关附近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工作。

切断,撤出人员进行处理.8.利用轨巷下山巷行人时,严格执行、的制度。

9.瓦斯爆炸的三个条件:、、10.采掘工作面的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副井绞车采用人员、物料混合提升,或提升系统出现缺保护、制动系统不完好等重大隐患仍带病运行.()2.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3。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不用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也可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

()5.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严禁施工。

()6.废弃老巷、无风盲巷应及时封闭.()7.起吊重物时采用不可靠工器具,如老钩位置不固定、滑轮或倒链损坏、绳头锈蚀、起吊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有死弯、扒杆连接固定不牢。

()8.大倾角皮带整机、其它皮带机的机头机尾、旋转传动部件未安装护栏或护罩。

()9.大倾角皮带运转期间严禁在巷道内行走,严禁在机头机尾以及皮带下面作业.()10.自救器携带不方便,低瓦斯矿井可不带自救器下井.()三、单选题(每题3分,共30分)1。

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空前重视,当前提出了安全生产要贯彻()方针。

A.安全第一 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D.预防为主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A.防暑用品B。

防寒用品C.劳动保护用品 D.保健用品 3.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A。

地面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地面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地面通风瓦斯管理制度一、概述地面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是指煤矿地下瓦斯生成和泄漏后,通过通风系统将瓦斯排放到地面,并对瓦斯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测的一套规章制度。

煤矿地面通风瓦斯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概率,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二、管理责任1.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面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 矿山企业应当对通风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风系统的畅通。

3. 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瓦斯检测设备和瓦斯监测人员,对矿山的瓦斯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

4. 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工进行瓦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瓦斯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检测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事故,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

三、通风管理1.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根据矿区的地质条件和生产情况,确定通风方案和通风模式。

2. 矿山企业应当对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通风堵塞,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效果。

3. 矿山企业应当对通风系统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根据瓦斯浓度和流速等参数,调整通风系统的运行参数,保证矿山内部的通风质量和安全性。

四、瓦斯监测1. 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测设备和瓦斯监测人员,对矿山内部的瓦斯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

2.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点,对矿山的瓦斯浓度、瓦斯压力和瓦斯流速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3.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瓦斯监测和报警机制,一旦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措施。

五、瓦斯防范1. 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工进行瓦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瓦斯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遵守瓦斯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2.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检测和检修制度,对矿山的瓦斯设备和管道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排除瓦斯设备的安全隐患。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瓦斯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煤炭、油气等矿山尘肺病危害高、地质条件恶劣、火灾爆炸风险大,需要严格进行瓦斯管理的矿井而制定的一份规定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减少煤矿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瓦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需要依据《煤矿安全法》、《煤炭行业安全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参考国内外矿业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结合瓦斯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首先,它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定瓦斯防治的标准和措施,制定关于瓦斯传感器、通风、灭火等器材的技术要求以及设备维护、保养和更新的规定。

其次,它应规定人员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对各个岗位所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进行规范,对瓦斯防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要求严格,特别是对有关岗位人员和瓦斯防治人员要求进行具体的规定,严格实施岗位责任制,确保每个岗位上的人员都能熟悉自己的职责,牢记安全生产的宗旨,保证生产安全。

最后,它应规定企业的瓦斯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瓦斯管道、开采工艺等均需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作业流程的安全性。

同时,在瓦斯防治方面,瓦斯防治责任人、瓦斯防治车间主任、瓦斯排放负责人、瓦斯抽采专管员等岗位职责制度和人
员岗位配备要求必须有具体规定,以确保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瓦斯防治体系。

总的来说,瓦斯管理实施细则具有高度的前瞻性和适应性,可以有效提高矿山瓦斯防治的管理水平,实现煤矿安全和生产效益的良性互动。

在瓦斯管理实施细则的实践过程中,最关键是将制度要求转化为行动和规范,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去减少矿井事故的发生率,确保国家安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工作作风和廉洁从业情况怎么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篇一:关于工作作风和廉洁从业情况工作作风和廉洁从业是每个工作者都应该遵守的准则,它不仅体现了一个人的职业态度和素质,更是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

在当今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秉持正派作风,保持廉洁从业,以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工作作风和廉洁从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做到。

工作作风是指一个人在工作中所展现的态度和方法。

一个人的工作作风决定了他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直接影响到他在职场上的形象和发展。

一个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的工作作风能够为他赢得上司和同事的认可和信任,受到更多机会的青睐。

相反,如果一个人懒散敷衍、消极怠工,不仅会影响到自己的职业生涯,也会给团队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对整个组织的发展造成阻碍。

廉洁从业是每位从业者都必须认真遵守的规范。

廉洁从业是指在工作中不接受贿赂、不索取回扣、不搞权钱交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只有廉洁从业,才能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如今充斥着各种欺诈和腐败的社会中,廉洁从业更显得尤为重要,它是每个从业者的底线和底气,也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和灵魂。

那么,如何做到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廉洁从业呢?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言出必行,行动果断,不推诿扯皮,不偷懒拖延。

要尊重他人,与同事和上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避免因为个人情绪和利益导致工作关系的紧张和矛盾。

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回扣,不参与不正当竞争和欺骗消费者等行为。

要保持勤奋努力,持续学习进步,不停地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保持与时俱进,不断追求卓越,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廉洁从业是每个从业者都应该努力遵守和践行的准则,它关系到个人的职业生涯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坚守这份底线和底气,才能成就无愧于心的人生和事业,也才能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瓦斯防治二十条执行细则

瓦斯防治二十条执行细则
同上
5.效果达标。完成下达的年度抽采指标,积极开展抽采达标评判工作。矿井抽采率、煤层预抽率、工作面抽采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
矿总工程师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通风科
生产矿
机电科
通风科长
机电科长
安全科
矿组织安全科、通风科、生产科、机电科制定抽采计划→通风科制定抽采设计→通风科抽采队施工钻孔进行抽采→通风科统计抽采量→安全科验证抽采效果。
通风科长
安Hale Waihona Puke 科由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抽采设计→矿组织初审→报公司审查→报集团公司审查→报县局、市局审查→报省厅审查。
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原安装瓦斯抽采装备能力不足的矿井,及时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否则按设备不达标进行停产整顿。
同上
4.抽采平衡。矿井要制定5年瓦斯治理规划,3年实施计划,以及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瓦斯抽采工程要超前计划、超前施工。坚持做到不抽不掘、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生产。
矿总工程师
通风科
通风科长
安全科
发现瓦斯超限或重大隐患→责任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切断电源→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向通风科及调度汇报。
遇到该项要及时汇报通风科、矿调度。
同上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1.装备齐全。安全监控系统选用千兆工业环网,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抽放计量等的设备的安装设置符合《AQ1029-2007》,监控中心站实行双回路供电,各类传感器设置齐全,系统有备用主机,并实现双机热备,维修场所符合要求,各种资料齐全。
矿总工程师

煤矿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包括露天煤矿和地下煤矿。

第二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为基本方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煤矿企业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企业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瓦斯防治措施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瓦斯地质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瓦斯防治措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风量充足,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瓦斯抽采制度,确保瓦斯抽采达标。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

第四章瓦斯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事故预防机制,定期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发生瓦斯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瓦斯,或者发生瓦斯事故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实施细则,旨在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一、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等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矿井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员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和整体素质,坚决杜绝“一通三防”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在四川和邦集团犍为桅杆坝煤矿从事煤矿井工开采及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三、矿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树立“一通三防”及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思想,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所辖区域和所在岗位及作业地点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人在井下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或现象时,有权制止、揭发和举报。

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时,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条例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企业“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下同)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特别是瓦斯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和落实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装备。

五、企业“一通三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群防群治,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的原则,瓦斯治理实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

六、企业“一通三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集思广益,群防群治。

并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方针。

七、建立健全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管理机构一、健全机构,配齐人员。

矿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总、安全监控及抽采副总为首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一)202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一)202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一)引言概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文就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煤层及瓦斯分析1. 对煤层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探和分析,了解煤层的结构、厚度、含瓦斯量等信息。

2. 使用合适的方法测定煤层中瓦斯体的含量和组成,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提供准确的数据。

二、瓦斯抽放管理1. 根据瓦斯的产生规律和矿井的情况,制定瓦斯抽放方案,确保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抽放出矿井。

2. 安装合适的瓦斯抽放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运行状态。

3. 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瓦斯抽放的监测和事故处理。

三、通风管理1. 建设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新风的供应。

2. 根据矿井的情况,确定合适的通风模式和通风参数,确保矿井内的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 设置风流观测点,定期检测矿井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通风异常问题。

四、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预警1. 根据煤层、矿井的情况,制定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预警方案,明确预警指标和预警措施。

2. 使用合适的方法和仪器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进行监测和预测,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五、煤与瓦斯突出应急管理1. 制定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和处置措施。

2. 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能力。

3. 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总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任务,通过煤层及瓦斯分析、瓦斯抽放管理、通风管理、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预警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细则制定与实施,能有效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2021)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2021)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202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和市局《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按设计要求、严格施工把关,并审查验收,为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通风系统的管理制度》。

1、必须按合理设计的计划,建立和完善独立的通风系统,在实施改扩建的过程中,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以科学合理的采煤方法,合理选用通风系统、筒化通风网络、合理布置通风实施和选择巷道断面、减小漏风和通风阻力,使通风压力分布均匀,保障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3、在改扩建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及时绘制真实可靠的通风系统图和网络图,上报有关领导,改变一个采区及以下的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批准,改变采区以上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县局分管一通三防的领导批准,以便提供科学合理的采掘计划。

4、主要进回风巷和各采区之间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施独立的通风系统。

一个采区内,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不得超过一组,其余贯眼必须实施全封闭,并质量可靠,严密不漏风,质量标准,完全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否则必须返工从建。

需要建筑的风桥其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小于30,严密不漏风,上下不得安设风门。

5、所有井下的各类通风实施,必须按通风科设计,报总工程师审批,由通风队组织实施,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建筑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并建立台帐管理,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和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修复。

不经通风部门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和破坏通风实施,否则必须追究责任。

6、有必要改动通风实施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措施和改变计划的审请,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大型改变通风系统时,由技术部门设计计划,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审批后,由通风队和其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7、采区形成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形成独立通风后,经通风部门验收合格报总工程师复查验收后,方可装置设备进行作业。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管理,提高瓦斯抽放效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矿井的抽放瓦斯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放瓦斯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矿井抽放瓦斯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技术创新、规范操作的原则,不断提高抽放瓦斯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矿井抽放瓦斯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抽放瓦斯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矿井应当成立抽放瓦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抽放瓦斯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区区长、抽放区区长等有关领导成员组成。

第八条抽放瓦斯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二)审查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重大技术方案;(三)监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实施情况;(四)协调矿井抽放瓦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矿井应当设立抽放瓦斯管理部门,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抽放瓦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矿井抽放瓦斯工作;(三)监督检查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实施情况;(四)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资料收集和整理;(五)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一条矿井抽放瓦斯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技术创新的原则,不断提高抽放瓦斯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情况,选择合适的抽放方法和技术,确保抽放瓦斯工作的效果。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抽放瓦斯工作的技术管理制度,包括抽放方法、抽放参数、抽放设备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加强对抽放瓦斯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阳煤集团晋南分局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阳煤集团晋南分局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阳煤集团晋南分局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阳煤集团晋南分局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阳煤集团《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联营兼并重组矿井的实际情况,坚持“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原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通风系统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主要通风机的能力必须适应矿井通风安全需要,并保持连续、稳定、经济运转。

每个矿井必须安设有两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实现双供电双回路,当一台主要[换行]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另一台能够在10分钟内启动运转。

2、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可靠灵活的反风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留有记录,上报区域公司通风部。

3、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必须分别安设全压、速压、静压水柱计、轴承温度计和电流、电压、功率等检测仪表,能够动态检测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要求每半小时检查、记录一次。

、4、主要通风机进风侧与风道连接处要用水泥混凝土密封,风道进风口与总回风连接处的巷道断面积不得小于风道断面积。

5、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保持原有设计断面积,保持动态维护清理,以降低矿井通风阻力。

6、井下所有全风压通风的地点,均不得采用水管、老塘、煤(岩)壁、以及依靠通风设施漏风来构成通风系统。

7、井下调改通风系统,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通风系统或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换行]8、井下所有地点及硐室均不得采用大于4米的扩散通风,否则必须构建独立的通风系统。

9、原则上井下不准采用串联通风,特殊情况,如工作面在开采中遇无炭柱、断层、冲刷等,确需新穿巷道时,可以串联通风,但只能串联一次,并制定措施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0、回采工作面不准采用W型通风方式,即:两边进风、中间回风,或中间进风、两边回风,必要时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超限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瓦斯超限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瓦斯超限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工作方针,达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把瓦斯治理工作当作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为进一步加强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防止因工作面瓦斯超限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不当而造成通风瓦斯事故,制定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一、瓦斯管理1、矿井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时,必须制定通风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2、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机电科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

3、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4、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当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制定利用主要通风机进行瓦斯排放的安全措施。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10、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1、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XX矿洗选厂通风瓦斯管理规定

XX矿洗选厂通风瓦斯管理规定

成庄矿洗选厂通风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洗(选)煤厂瓦斯管理,防止发生瓦斯事故,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0)、《晋煤集团洗(选)煤厂瓦斯管理实施细则》、《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矿洗(选)煤厂实际,特制定成庄矿洗(选)煤厂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庄矿洗(选)煤厂(以下简称“厂”)的瓦斯管理。

第三条矿长是厂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矿井通风部门是厂瓦斯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厂应设专人负责厂的瓦斯防治工作,其他各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四条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厂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制、相关奖惩制度以及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内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 1 —受料等地点设计时应留有自然通风的通道,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湿,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并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部通风机一用一备,原煤仓顶(底)部、产品仓顶(底)部安设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抽出的瓦斯应直接排入大气中。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和瓦斯释放量确定,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内与煤仓其相连通的房间、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通风队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通风队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通风队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通风队瓦斯检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通风队瓦斯检查管理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2.设立专门的通风队负责瓦斯检查工作,由专业人员组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

第三章工作内容1.通风队瓦斯检查工作内容包括对矿井内部通风系统的检查、瓦斯浓度的监测、瓦斯抽采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等。

2.通风队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确保全面、系统地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1.通风队应每日对矿井内部的通风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2.瓦斯浓度监测应每班次进行一次,记录结果,并及时上报。

3.对矿井内瓦斯抽采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针对发现的问题,通风队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风险评估1.通风队瓦斯检查工作应加强风险评估,确保瓦斯检查工作能够安全、有效地开展。

2.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通风队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1.矿井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通风队瓦斯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落实。

2.矿井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通风队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

3.对于发现的问题,矿井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进整改,并督促通风队加强工作。

第七章处罚措施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通风队,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发现问题未立即整改的通风队,将进行相应处理。

3.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风队,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有关通风队瓦斯检查工作的其他规定,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以上为通风队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矿井管理部门和通风队严格遵守,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通风瓦斯管理细则

通风瓦斯管理细则
5、严禁因风量不足实行串联通风的。
第12条 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1、串联通风形成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串联巷道的长度、工期安排、瓦斯涌出量预测、是否 通过煤层(通过几号煤层及煤巷的长度)、是否通过突出 煤层、掘进施工工艺(炮掘、综掘)。 3、说明所有被串联区域,包括被串联掘进工作面、回采 工作面、机电硐室、皮带巷等用风地点。 4、附图:平面图、剖面图、图例、风流方向及风量(包 括角联处风向)、通风设施、风机位置、瓦斯传感器布置 及断电方式、巷道布置(已有与未掘巷道、上层与下层巷 道)。做到线条清晰,示意准确,应上报CAD设计图。 5、采取的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需风量核定及配风计划、 局部通风机配备及管理、瓦斯传感器配置及管理、是否串 联架线电机车及管理措施、放炮管理措施、排放瓦斯管理 措施。
2、矿井反风演习。每一矿井每年进行一 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的时间间隔不 得超过12个月,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 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原《细则》 规定18个月)
第42条 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
3、各主要通风机的回风系统间必须永久 隔绝,隔绝墙厚度不小于巷道宽度的2倍, 采用正反风门隔绝的必须连锁可靠。
第20条 拆除工作面 1、使用外错尾巷的工作面拆除时,应保持原通 风系统。工作面未拆除封闭,尾巷不得整巷或改 作进风巷。特殊情况需改变工作面通风系统时, 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综放工作面拆除前,内错尾巷应提前施工闭 墙并留设通风系统。 3、所有工作面拆除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瓦斯管理 技术措施。制定保留通风断面的支护措施;拆架 期间,回风顺槽口必须钉栅栏,设警示牌板,非 通风人员不得入内;若有自然发火预兆,可采用 局部通风方式,但必须保证风电、瓦斯电闭锁灵 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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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搞好我集团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根据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和(原)煤炭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等,结合我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本《细则》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不符之处,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2条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新调入通风部门员工,都必须学习本《细则》,经上级考试合格后,方可指挥生产和进行工作。

第3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严格监察,并行使监督权。

第4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集团公司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开办的小煤窑。

第5条本《细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第一章矿井通风第一节井下空气第6条井下空气的取样化验工作,半年进行一次。

取样工作由各矿通风区进行。

取样应在矿井总回风、各翼或水平回风及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内同时进行。

气体的化验分析工作由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负责。

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规程》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7条各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三天要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每次测定结果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通风月报在次月7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同一矿井中同一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同一矿井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

第8条至少每十五天进行—次采、掘、开工作面的风速、温度测定和局扇的风量测定。

第9条每月要全面检查、测定一次漏风情况,通风区、队应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风,不断提高矿井有效风量。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第10条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上、下山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瓦斯尾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峒室,火药库,主要煤仓等。

第11条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包括尾巷)的测风地点应选择在能准确测定通过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处。

掘进工作面应在局扇入风前和分区回风入采区回风前分别测定进回风风量。

第12条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鲜明的标志,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

第13条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要经常检查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4条各矿通风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风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

风表校正在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进行。

瓦斯检定器由通风区专人发放、检修。

区领导或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10%,每季全面检查一次。

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每年必须对全局瓦检仪全面检查校正一次,对合格的发给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提出维修和报废意见。

严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瓦检仪。

第二节通风系统第15条各矿通风区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年、月度通风计划。

所有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针对矿井中影响通风系统的问题,提出改善技术措施。

通风阻力测定资料要随着矿井延深变化情况及时增补。

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制定通风计划,一月内报局。

年计划通风能要大于生产能力,否则必须以风定产。

第16条高瓦斯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采区、顺槽掘进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分区通风)。

采区、顺槽掘进开口,可以串联通风,但必须在掘到安全煤柱界线或回采面停采线时开掘第一个横贯,进行风桥施工,只有风桥施工完毕,形成分区通风后,方准继续掘进。

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的构造,需打绕巷时,也必须在开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期间串联通风穿巷。

对于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的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超过100米),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情况下;如回采面在开采中遇无碳柱、断层、冲刷等,确需新穿巷道时,可以串联通风,但只能串联一次,并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所有串联通风,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7条突出矿井串联通风除执行高瓦斯矿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串联通风,超过一次时,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9条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

进风巷道应尽量避免角联通风系统,如确难避免,要求角联巷道的风速必须大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保证通风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

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根据主扇工况调节、季节性气压影响和采掘面衔接造成的风量变化,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第20条高突矿井(指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所有采区必须配置专用回风巷,双翼采区应布置两条回风巷,回风巷的位置分翼布置,严禁将一条巷道分为两段分作进回风巷使用,采区与采区之间严禁联通。

第21条回采工作面不允许采用两进一回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第22条回采面尾巷与回风巷间横贯的间距应为80m左右,采长超过180m的工作面,横贯间距以50—60m为宜。

第23条整修巷道,特别是整修上一个回采面尾巷作下一回采面进风巷,要有正规的系统,并保持风流稳定,设专人检查瓦斯。

不论采取全风压通风或局扇供风,整修空巷风量均不得少于150m3/min,风速不得低于0.5m/s。

严禁一条巷道两头安局扇对整。

第24条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改变矿井主通风系统或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采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改时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第25条井下所有涉及生产的调改风工程都必须由通风区下达调改风通知单。

根据调改范围,通知单分别送矿调度室、井口调度站和通风区凋度站等有关单位。

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2—4个小班下达。

各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调改风工程。

第26条每个矿井都要在采掘平面图上绘制通风系统图。

开掘几个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半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报省煤炭厅(局)、每季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和救护队各一份。

报省煤炭厅(局)的通风系统图由集团公司通风处收集统一报送。

各矿通风区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绘制牌板悬挂。

第27条回采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

通风、抽放、监测系统必须完备,通风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风量达到计划指标,由矿通风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28条简化通风系统。

不得安装不必要的风门,除采掘工作面分区通风所必须有的风门外;一个采区内,采区进回风巷间的风门最多不超过一组,其余横贯必须永久封闭。

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全部实现联锁。

,第29条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在同一分区通风系统中,严禁多处(二处及以上)同时使用串联通风。

第30条井下所有全风压通风的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第31条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在24h内采取增加风量或其它有效措施。

第32条15#煤层综放面采长以150—180m为宜,五矿综放面的采长要控制到100—120m。

第33条架线电机车巷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架线电机车巷不得进行串联通风,架线电机车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运行,且巷道风速不得低于lm/s。

2、与架线电机车巷连接的采区准备巷,只有在采区准备巷形成分区通风后,架线方可延伸。

3、架线终端,距分区通风的进风口大于200m。

4、架线电机车巷道,回电轨道与不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设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干燥处的不回电轨道上,两绝缘点的距离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绝缘点必须定期(时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检查维护,保证绝缘可靠。

.5、与架线电机车巷道相连接的采区上下山及其它巷道中的钢丝绳或其它导体不得与绝缘区段内的轨道相接触,严禁直接从回电的轨道上跨越和从不回电的轨道上穿过两处绝缘点。

6、架线电机车巷道不得与直接联通已采区的巷道(含已封闭)相连接,与架线电机车巷平行的回风巷,在采区上下山开采结束后,瓦斯涌出不稳定期间,或采区上下山受下部煤层采动影响期间,均应构成正规的通风系统,不得改变用途,防止瓦斯向电车巷泄出。

第三节通风设施挡风墙、风门、风桥、调节门、风筒等设施的设置、规格质量和管理制度执行以下规定:第34条挡风墙挡风墙是隔断风流严禁行人的通风设施,可分永久挡风墙和临时挡风墙两种。

(一)永久挡风墙1、永久挡风墙主要用于主要总进回风道、主要进回风道、上下山正副巷和顺槽正副巷之间的隔离和对已采区及火区的封闭等。

2、规格质量(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确定,要求顶部厚度为1.5—2.5m。

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为2.5m,阶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区闭墙为2m;采区顺槽为1.5m。

(2)挡风墙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15#煤上层巷挡风墙砌在实体煤上,下同),有伪顶或粘矸时,要挑顶或起底。

煤巷挡风墙两邦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30×30cm,岩巷要见实邦。

(3)挡风墙两面用料石或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墙,石墙厚度不小于30cm,墙中间用黄土层层夯实。

(4)挡风墙内外有积水口扒前后墙要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面,墙内底部要先用红粘土掺白灰捣实后再填黄土或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在挡风墙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

(5)墙面要干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

3、管理要求(1)挡风墙内外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2)挡风墙前无瓦斯积存。

(3)挡风墙外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挡风墙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5)已采区挡风墙设置距通风巷道不得超过6m,否则补打临时墙或永久墙。

(二)临时挡风墙1、临时性的改风或封闭盲峒时可以采用临时挡风墙。

2、临时挡风墙的厚度,顶部不小于lm,两面用荒石或井下不风化坚硬岩石砌墙,厚度为30cm,用泥抹面,中间用黄土或煤粉充填并捣实。

3、挡风墙设在顶帮良好处,四周掏槽见硬底硬帮,要与煤岩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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