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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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1X]2号于201X年1月4日颁布,201X年1月4日开始实施。
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另有附件等。
关于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公务员奖励规定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公务员奖励制度PPT课件
4.
荣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本级政府人
誉
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称
号
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的,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
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
29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 5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
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 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种类的批准权限
.
27
6.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
1.嘉奖、记三 等功
2.记二等功
3.记一等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 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 府8
由国务院授予的,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 院批准;
(2)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3)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
5
三、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基本原则
公平得当
实事求是
.
6
.
7
四、国外公务员奖励概况
• 一、立法主导 • 二、奖励条件的限定: • 本职工作、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贡献 • 三、业绩为主、追求实效 • 四、注重量化 • 五、程序公开透明
.
2
.
3
建立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意义
1
它是保证贯彻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奖励制度规定的重要措施
2 它是完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的主要途径 3 它是保护公务员积极性、优化公务员成长环境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奖励实施规定
公务员奖励实施规定前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力量,是政府与公民的桥梁。
为了激励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为了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公务员奖励制度得到了普遍的重视。
然而,为了避免奖励制度造成的不公和滥用,公务员奖励需要明确的实施规定。
一、奖励的种类和标准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包括:1.竞赛奖励:公务员在职业技能竞赛或工作能力比赛中表现优异的,可以获得奖励。
2.工作成绩奖励:公务员在完成工作任务或为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获得奖励。
3.义务服务奖励:公务员在义务服务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可以获得奖励。
4.紧急救援奖励:公务员在应急救援等关键时刻表现突出的,可以获得奖励。
公务员奖励的标准应当依据工作难度、完成质量、紧急程度、工作责任等因素综合考虑。
奖励金额和奖励方案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奖励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滥用奖励权力和不当利益输送。
二、奖励的程序和管理责任公务员奖励的程序应当符合统一审核、审批、核准和颁发奖励等规定。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操作,并在评审纪律和权利方面得到保护。
对于因操作失误或评审拖延而造成的不公,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和道歉。
在奖励管理方面,应当实现奖励事项标准化、奖励程序规范化、奖励政策透明化。
对于违反奖励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对于不良行为严肃问责。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评估和监测体系,及时调整和优化奖励政策。
三、奖励的效果和反作用公务员奖励是激发公务员积极性和推动职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适当的奖励可以激励公务员更加努力地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素质。
同时,奖励也有可能产生一些不良影响,如产生不正当竞争和利益输送,甚至影响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在实施公务员奖励制度时,应当注重激励效果和反作用的平衡。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完善奖励的标准和程序,才能实现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有效运行。
结论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国家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1月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单位公务员奖励制度范本
单位公务员奖励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公务员更好地服务人民,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奖励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务员的工作绩效为主要依据,注重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在编公务员。
第四条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条件第五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给予嘉奖。
第六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三等功。
第七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五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二等功。
第八条公务员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单位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九条公务员在工作中取得卓越成绩,为本单位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公务员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为本单位挽回重大损失或者起到关键作用的,可以适当放宽考核年限要求,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公务员在平时工作中表现出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服务人民群众,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奖励。
三、奖励程序第十二条奖励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领导提出申请,经单位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奖励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奖励申请报告;(二)公务员的个人工作总结或者事迹材料;(三)相关考核结果;(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单位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奖励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奖励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四、奖励的撤销第十七条公务员在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第十八条撤销奖励的决定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并予以公示。
公务员奖励的规定
公务员奖励的规定关键信息项:1、奖励的种类2、奖励的条件3、奖励的程序4、奖励的标准5、奖励的撤销11 奖励的种类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11 嘉奖是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公务员给予的肯定和鼓励。
112 记三等功适用于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较大贡献的公务员。
113 记二等功是对在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的奖励。
114 记一等功针对在工作中取得特别重大成绩,作出杰出贡献的公务员。
115 授予荣誉称号是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公务员给予的最高荣誉。
12 奖励的条件公务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21 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包括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等方面表现出色。
122 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优秀,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问题,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3 在推动改革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思路和方法,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124 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125 在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等方面表现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13 奖励的程序131 提出建议。
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员的表现和工作成绩,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132 审核。
上级主管部门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
133 审批。
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机关进行审批。
134 公示。
在一定范围内对拟奖励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135 决定。
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的奖励决定。
14 奖励的标准奖励的标准应当根据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贡献大小、工作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141 嘉奖应当基于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如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积极参与团队工作等。
142 记三等功要求公务员在某一重要工作或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取得明显的成效。
143 记二等功适用于在较大范围内产生积极影响,解决了重要的问题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务员奖励规定 试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的,用于奖励优秀公务员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公务员奖励规定的目的是激励公务员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推动政府部门的发展和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
一、奖励种类公务员奖励种类丰富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表彰奖:包括先进个人奖、先进集体奖、优秀党员公务员奖等,以激励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公务员个人或集体。
2.荣誉称号:包括“模范公务员”、“优秀公务员”等称号,以表彰在某些突出问题上成效显著的公务员。
3.奖金或津贴:为了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业绩,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或津贴,以鼓励其积极投入工作。
4.晋升提拔:在公务员的晋升任用中,优秀的公务员将优先考虑,享有优先晋升提拔的机会。
5.培训进修:对于一些有潜力及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可以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奖励标准公务员奖励的标准一般会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以及对公务员工作的贡献程度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奖励。
1.工作表现:包括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担当、工作积极、工作效率高、工作突出表现等方面的表现。
2.工作成果:主要是评估公务员在具体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和效益,如政策制定的合理性、问题解决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等。
3.对公务员工作的贡献程度:主要评估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的贡献和价值,包括改革创新、创造性思维、服务群众的能力等。
三、奖励程序公务员奖励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评选提名: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考核、评比等方式对公务员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确定候选人。
2.评审审批:候选人的名单将提交给相关部门的评审委员会或领导机构进行审批,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将其奖励。
3.公示通知:公布奖励结果,对获奖公务员进行公开通报,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4.发放奖励:按照规定,将奖励发放给获奖公务员,奖励金额可直接发放或作为绩效工资的一部分。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我国的公务员奖励规定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来制定的,旨在鼓励和激励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公务员奖励规定可分为三个方面:岗位津贴、奖金和荣誉称号。
首先,岗位津贴是公务员奖励的一种形式。
岗位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岗位等级和级别进行发放的,主要是为了反映公务员的岗位重要性和工作责任等级。
公务员岗位津贴的发放一般根据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优秀的公务员可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
这样能够激励公务员们在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能力。
其次,奖金是另一种重要的奖励形式。
公务员通过突出贡献、先进个人、优秀团队等方式来获得奖金。
比如,公务员参与重大项目或突发事件处置,发挥了重要作用,可获得额外的奖金。
此外,公务员通过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卓越表现也可以得到奖金。
奖金的发放可以根据工作贡献的大小来定额,也可以根据工作团队的业绩来分配。
最后,荣誉称号是对公务员工作成绩的一种肯定和表彰。
公务员通过在岗位上的突出表现、在社会服务中的杰出贡献等方面,可以获得一些荣誉称号。
比如,国家级劳动模范、省级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等。
这样的荣誉称号既是对公务员工作的一种鞭策和激励,也可以提高公务员的社会声誉,进一步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公务员奖励规定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来制定的,通过岗位津贴、奖金和荣誉称号等形式来激励和表彰公务员。
这样的奖励机制可以有效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动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同时,公务员奖励规定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公平公正,确保奖励目标的准确性和公务员的激励效果。
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_规章制度_
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全省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作者:————————————————————————————————日期: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3•【文号】人核培发[1995]68号•【施行日期】1995.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3日人核培发〔199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是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一部分,是为了激励和表彰优秀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突出贡献,同时也是为了发挥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水平和业绩,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将针对公务员奖励规定作详细的介绍,内容如下:一、奖励种类公务员奖励形式众多,包括表彰、嘉奖、记功、奖金、晋升、职称评定等多种形式。
具体奖励种类如下:1. 表彰奖励:国家授权表彰、省以上表彰、地市级表彰、部门内表彰等。
2. 嘉奖奖励:先进个人嘉奖、优秀员工嘉奖、集体荣誉嘉奖、学术业绩嘉奖等。
3. 记功奖励:一次性记功、多次记功、口头记功等。
4. 奖金奖励:绩效奖金、考核奖金、个人贡献奖金、团队合作奖金等。
5. 晋升奖励:升职晋级、职级改变等。
6. 职称评定: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
二、奖励条件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是指符合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且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公务员。
奖励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工作业绩: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并且成绩优良、创新突出。
2. 服务质量: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形象良好、形象较大。
3. 法律法规遵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未受到过党纪国法处分。
4. 学习进修:积极参加培训、进修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5. 独立思考: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解决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得到上级肯定。
三、奖励程序公务员奖励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公示、决策等步骤:1. 申请:公务员应当申报有关表彰、嘉奖、记录、奖金等奖励,申请书应当说明取得的突出业绩和表现,以及评审组织和评审依据。
2. 评审:评审应当由单位、部门和评审组织分别进行,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工作标准、条件、细则等要求对公务员进行评审。
3. 公示:评审组织应当将评审结果在单位内部刊物、网站公示,并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4. 决策: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决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务员颁发有关奖励。
公务员考核奖惩细则
《XXX关于加强公务员考核奖惩工作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务员考核奖惩工作的意见》(),根据《公务员法》、《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公务员考核奖惩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我区区级机关、街道、园区公务员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下统称“公务员”)。
(二)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主要是指责任心、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主要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按照《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共性指标》(附件1)制定符合单位岗位实际的个性指标和考核要素。
(三)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写《公务员岗位说明书》(附件2),并根据不同岗位,设置考核要素和考核权重,细化考核指标,形成科学、合理、客观的考核方案。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实行分值制量化评分。
年度考核分值由平时考核与年终考评的分值按照权重得出,其中平时考核不低于总分值的60%。
(五)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均不超过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
平时考核良好等次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25%。
本年度受到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联合表彰(综合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上浮,但不得超过20%。
(六)各单位应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核委员会由本单位领导成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人数一般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平时考核(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基础。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是指针对公务员个人的表现和工作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方式和途径进行规定的制度。
公务员奖励旨在激励和鼓励公务员们在工作中发挥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公务员奖励规定进行探讨。
首先,公务员奖励规定对公务员个人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
公务员在岗位上的表现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和质量。
因此,对于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可以通过提拔、晋升或者奖金等方式予以奖励,以鼓励他们继续发挥出更大的潜力。
例如,对于在各项考核中表现突出、出色完成任务并为公众提供满意服务的公务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金或晋升机会,从而增强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其次,公务员奖励规定可以促进公务员队伍的良性竞争。
通过建立公正、透明的奖励机制,可以让公务员们明确目标,努力提升自身能力,积极参与工作竞争。
奖励规定可以给予出色表现和高效工作的公务员更多的机会和福利,激发其斗志和创新能力,推动整个公务员队伍的进步和发展。
此外,公务员奖励规定还可以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团队协作精神。
在工作中,公务员往往需要团队合作才能完成任务。
奖励规定可以通过设立团队奖励,鼓励公务员们相互协作、互帮互助,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和综合能力。
例如,对于在集体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可以通过嘉奖或给予团队奖金的方式,加强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合作意识。
最后,公务员奖励规定也可以提高公务员整体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奖励规定通过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和鼓励,能够激励他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能力。
公务员们通过学习提高专业技能、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从而推动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总之,公务员奖励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激情、推动整体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
公务员们将通过奖励和激励更加积极地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在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道路上不断迈进。
为此,我们应该继续强化公务员奖励规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公务员队伍的作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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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精选多篇)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第二篇: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第三篇: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四篇: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制度第五篇:公务员奖励规定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txt7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
8尊重是一缕春风,一泓清泉,一颗给人温暖的舒心丸,一剂催人奋进的强心剂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的种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九)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基本标准: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解析公务员奖励规定81分
解析《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您的得分81/100答对题数25/30答题解析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是遵循()。
[ 单选题:3 分]A 层级递进原则B 及时奖励和定期奖励相结合C 剥夺原则D 追授原则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2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
[ 单选题:3 分]A 公务员B 兼职人员C 工勤人员D 处级以上领导试题解析您的答案:C回答正确3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一般每几年评选一次?()。
[ 单选题:3 分]A 三年B 四年C 五年D 六年试题解析您的答案:C回答正确4公务员奖励的主体是( )。
[ 单选题:3 分]A 公务员所在的各类机关B 公务员所在的上级机关C 公务员所在的省级机关D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5给予公务员记一等功需要由()批准。
[ 单选题:3 分]A 省级以上党委、政府B 市级以上党委、政府C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D 公务员所在级别党委、政府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6撤销奖励是由()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 单选题:3 分]A 上级机关B 原申报机关C 中央主管部门D 同级主管部门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7《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公务员给予的奖励是()。
[ 单选题:3 分]A 记一等功B 记二等功C 记三等功D 授予荣誉称号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8《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颁布实施,是在()。
[ 单选题:3 分]A 1995年7月3日B 2006年1月1日C 2008年1月4日D 2010年8月4日试题解析您的答案:C回答正确9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 )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 单选题:3 分]A 省部级B 市(地)级C 国家级D 县级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10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 ),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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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公务员奖金标准
4、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附件1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附件2
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附件3
公务员奖金标准
附件4
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一、奖励证书
1、式样
(封面)(内页左侧)(内页右侧)
2、说明
本证书式样适用于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
证书规格为245×170mm。
封面选用棕红色仿皮材料,烫金印制国徽图案及“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54号字。
内页为浅黄色,花边图案为橄榄绿色,硬卡纸。
左侧印制国徽图案和“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40号字。
右侧为正文,其中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字体为黑体,16号字;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24号字;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印章和日期,字体为楷体,16号字。
二、奖章
1、式样
2、说明
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
整体规格分别为113×50mm(荣誉称号奖章)、100×45mm(一、二、三等功奖章);铜质奖章部分规格分别为φ50mm(荣誉称号奖章)、φ45mm(一、二、三等功奖章)。
奖章由黄铜压制成型,采用镀金工艺,全部为金色。
荣誉称号奖章核心区为国徽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一、二、三等功奖章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中部为毛泽东同志书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下部,一等功奖章上为天安门图案,二等功奖章上为华表图案,三等功奖章上为齿轮图案。
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奖章背后分别标明荣誉称号奖章、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编号和制作机关名称。
绶带部分为丝质,荣誉称号奖章的绶带为大红色,中间为白色竖带,两边边缘为红白相间细条纹,绶带上方为一块铜牌,可镌刻所获奖项名称;一、二、三等功奖章的绶带为暗红色,两侧镶嵌两条乳黄色竖带,上部中间分别用一条、二条、三条竖道代表一、二、三等功,色彩为明黄色。
三、奖牌
1、式样
2、说明
奖牌规格为540×380mm。
选用深红色木质边框,钛金材料底版,周边图案为钛金腐蚀工艺成型。
奖牌正中上方为一枚金属材质国徽。
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名称,字体为黑体;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和颁奖日期,字体为黑体(字号视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