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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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湛明月长沙市雅礼中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07

摘要:从明代妇女法律权益、教育地位和贞节观念几点角度出发,分析女性的社会地位。通过对封建礼制、理学秩序、阶级秩序同女性权益现实的探讨,对明代时期妇女地位进行更深层次的了解。

关键词:明代,妇女,法律地位,教育地位,贞节观念

明代时期妇女社会地位问题作为明朝历史研究的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主流学术观点一般认为明代时期妇女地位降至中国妇女历史最低点[1]。明代时期妇女在法律约束与封建社会意识加剧的背景下,其主体意识和个人权益不断遭遇打压和压榨,妇女地位低下,且一再受到各类限制。

然而,明代时期妇女地位不能一概由“低下”而论。如赵崔莉认为,明代妇女社会地位有其“二元性”[1];同时,在明代的法典中,不乏对于妇女保护的条例。本文主要从明代时期妇女法律权益、受教育程度以及贞节烈观念三个方面,来探讨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明代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

明朝法律对妇女的诸多约束主要体现在财产继承权、婚姻权、诉讼权上[2]。明代法典对女性有着极为严苛的规定,体现当时社会意识对女性人性压制的相对导向。就财产继承而言,女性实质上没有继承权力,这具体体现在女性对自己嫁妆的支配权和对夫家财产继承权的不足上[2]。一为明清时期妇女只可在为原夫家坚守贞操礼节的基础上才可支配自己的嫁妆,改嫁者的嫁妆必须交由原婆家处理;二则为未嫁之女只可在家中绝后的基础上拥有对财产的继承权力,而若已嫁女性原配死去,守寡者也难保有丈夫的财产为其生活保障。有史料记载,有女性张王氏,在其丈夫死后守寡,但张王氏原婆家以其诡测之由拒绝将她丈夫的财产交由她支配,而导致其生活难以保障,告至官府。在男性主导经济权的背景下,女性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此外,就婚姻权而言,明朝时期的女性很难有自己抉择的权利。就诉讼权而言,明代时期女性的诉讼被约束以诸多条令,因此

明清时期女性的诉讼权几乎被压制。

在封建父权社会下,妇女的法律权益一再受损。但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对程朱理学反抗意识日益增长,社会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体量也不断得以体现。虽法律条文对女性犯罪审评更苛刻,但妇女在承担责任上更易得到减免,妇女社会地位的低下使得其更易得到同情与照顾。在父权社会下,成年已婚男性在家中拥有决定性话语权,妻子及儿女难有异议的权益,因此妇女在家族性犯罪中更易得到宽恕。据记载,一官衙处理夫妻卖奸案中,因考虑妻子为丈夫要挟行事,故判其丈夫有罪,而妻子免于追究,类似性案件则多数以妻子免责或轻微处理结案。同时在连坐制度下,作为犯罪家属的女性也易得豁免。丈夫若受罪需妻子相随,妻子更易得到折赎机会,且真正行使连坐的妇女比例不断下降。至明朝后期妻子的随行已是自愿行为,于此可以看出在个人品行合乎情理的前提下,女性在处罚中易受到更多保护。

虽法律条文对女性权益约束过大,但在封建长幼伦理的背景下,女性更易得到家族或官府照顾。明清时期的法律虽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有严格的约束,但对于无人赡养的女性,家族内部一般会通过过继的方式为其尽到养老的责任。同时在封建社会背景下,长幼尊卑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年长女性的社会地位,女性权益从莫种程度上来说获得了封建礼制的保护,明清时期女性的法定权益同现实存在弹性。

不同阶级身份的女性法律地位和实际现实之间存在偏差。明代封建等级差异显著,一体现在贵族阶级与平民阶级的差异,这一点尤其以明朝为盛,在明太祖规定的宗藩制度下,王公贵戚有着极大的特权,王家的女性同普通女性相比,在法律上有着更宽松的行事范围,且多有减免刑罚的案例。二在家族礼序中,长亲、正妻、妾室、奴婢三者又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在明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下,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益和法典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定弹性,明代女性社会地位在同法典所表现的情况比较中,其实有所提升,这既是封建礼制和等级制度的相互支出、又是理学观念同社会常理的相互矛盾所造成的结果。

二、明代妇女的教育地位

朱元璋在建立明朝的初期便非常注重教育,设立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学校国子监,并且进行郡县办学,极大提高了百姓的求知与求学热情,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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