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
【推荐】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
[1997]外经贸资发第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以下简称《通
知》)印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各地政府将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予以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积极协调、广泛宣传,联合年检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
从整体看,全国联合年检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不少省、市、自治区克服困难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现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完成了联合年检工作,参检企业均占应受检企业的80%以上。
外商投资企业对联合年检反映良好,认为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中也感受到政府的服务精神。
政府各有关部门认为在方便企业的同时,确实加强了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提高了实施。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制定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12.26施行日期1996.12.26文号主题类别企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1996年12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一、年检的准备与宣传联合年检通知下达以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应立即着手进行联合年检的准备工作。
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好人员,做好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年检的时间与程序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联合年检工作时间。
具体程序如下:1、年检报告书的印制与发放年检报告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计样式,其授权的登记机关统一印制并发放。
企业自1997年1月1日起,自行到其登记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2、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文件的填写与提交企业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年检报告书,所填写的数据必须与经企业自行选择、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
企业必须在3月15日以前将年检报告书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进行年检申报。
企业应将下列文件分别提交联合年检各部门:外经贸部门(1)年检报告书副本(2)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年检报告书正本(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营业执照副本4、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经贸部门(1)年检报告书副本(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财政部门(1)年检报告书副本(2)财政登记证副本(3)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4)验资报告国税、地税局(各一套)(1)年检报告书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税务登记表(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汇管理部门(1)年检报告书副本(2)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3)验资报告(4)有外债的企业还需提交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正本海关待定文件的送达次序:企业将年检报告书一式七份,连同报送各部门的文件,同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1996年11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武汉市外资办:为便于各级外商投资审批管理部门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政策,维护法规、政策的统一性,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我们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归纳和整理出了《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以及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是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请按我部近期将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规定》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航运服务属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
一、审批原则:1.审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2.外国船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3.外国船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4.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5.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7.25•【文号】署监一[1992]1099号•【施行日期】199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现将我署会同国务院特区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签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该《办法》将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请各关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讨论,熟悉《办法》的各项内容;同时,各关要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鉴于该《办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文件,各关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并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采取专用的统一报关单。
总署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
请各关提前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用量并联系上海海关,以便及时供应。
新的报关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使用。
其它有关附表请各关按统一规格自行印制(见附件一(1)、(2)、(3))。
以上请遵照办理。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①《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3)署税字第995号〕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4)署税字第233号〕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1183号〕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附件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说明海关总署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经有关部门反复协商,199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
为切实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通知:一、各被授权局应正确认识联合年检的意义,认真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树立全局观念,加强部门协调,充分利用联合年检的有利条件,切实提高监督管理力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发挥对联合年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保证年检工作如期完成。
四、1996年度年检统一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各被授权局向参检企业发放一份(正本),企业填写后复印若干份(副本),分别报送联合年检各部门。
年检报告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集中印制或分散印制。
对于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实行联合年检,仍使用原年检报告书参加年检。
五、本年度年检统计、汇总仍使用原有年检软件。
六、各被授权局应严格按照《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开展工作。
对在年检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6.11.15
•【文号】国税发[1996]153号
•【施行日期】1996.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发(1996)153号1996年11月1
5日)
近日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政策,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决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海关依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申请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6个月内,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三、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可向出口地海关申请补办,补办日期截止为1997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所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所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所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法发[1999]第395号),现将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凭有关部门的批文向海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或者重新注册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
经海关确定不再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就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仍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承接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合并或分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继续享有从事保税业务的经营权,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核定。
在合并或分立之前已经进口的保税货物尚未核销结案的应按规定继续办理复出口手续或凭有效批件或许可证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海关总署
2000年01月10日
——结束——。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
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资函[2009]93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外汇局: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是政府转变监管方式、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措施,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信息,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工作平台。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现就做好2009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立足本职,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参检率,高质量完成联合年检工作。
二、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直接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汇发[2004]7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2.18
【实施日期】2004.02.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汇发[200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即将开展,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外汇年检中的执业行
为,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参检率,全面监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整体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的有关规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审计报告时,必须填写并随报告出具“外汇收支情况表”。
同时,在审计报告中以文字说明被审查。
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
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84)署税字第233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4.04.30
【实施日期】198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
((84)署税字第233号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
布)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资经营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分管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递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的批准证书、合营企业的章程、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时,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属于国家规定应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货物,还应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由海关查验。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外资审计【发文字号】[1996]外经贸审发第249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6.04.09【实施日期】1996.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外经贸审发第249号1996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驻外贸易中心:现将《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经贸境外企业管理,完善外经贸审计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企业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境内投资单位要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和业务内容复杂程度,对境外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对经营规模较大和业务内容复杂的境外企业,要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条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属境内投资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进行境外企业审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并严守审计保密原则。
第五条开展境外企业审计,应尊重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督促和帮助我境外企业在有效经营的同时,遵守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进行合法经营。
第二章审计分工第六条境外企业审计按境外企业所属的境内投资单位确定审计分工。
第七条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拟订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有关规定,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境外企业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外经贸部在境外直属企业的审计事项。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0.31•【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0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制定年检办法并对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企业通过其投资主体按本办法参加年检。
第四条法所称的境外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金融类除外)。
第二章年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分局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有关外汇内容,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负责。
(以下简称“年检部门”)第六条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境外投资状况。
(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年检程序(一)外经贸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网页上发放(年检报告书样本见附件一),供境内投资主体下载。
(二)投资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年检报告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境外企业的有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三)投资主体须在5月15日以前将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各一份,送达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局(外汇管理部)。
第三章年检的审核第九条年检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等次进行分级。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
政厅(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海关分署: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法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年度审验、换发证件等项工作,这对规范外商投资企业
行为,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页数】5页(P28-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
【相关文献】
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J],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J],
3.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 [J],
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J],
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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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28•【文号】商合函[2009]6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开展以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年检内容和程序比较复杂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年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和对象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年检工作时间。
凡年检年度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
如2010年的年检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依此类推。
二、年检内容综合绩效评价不再作为年检内容,有关工作并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自2010年起,年检内容及评分标准调整为:(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分(满分60)1.境外企业状况(满分5分)。
凡境外企业正常经营,得5分;境外企业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得0分。
2.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满分35分)(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满分10分)。
所有境外投资事项均已履行手续,得10分;凡有境外投资事项未履行手续的情况,得0分。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满分10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7.03.06
•【文号】[1997]外经贸资字第5号
•【施行日期】1997.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字第5号1997年3月6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武汉、深圳市外资办:
根据国家七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的精神,为方便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等审批、在各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经商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总后勤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联合年检,由企业所在地的外资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年检中应由外经贸
部门负责审查的有关内容。
二、请将上述要求通知有关企业,并通报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主动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联合年检工作。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0.14•【文号】署税[2000]642号•【施行日期】200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2000年10月14日署税〔2000〕642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予公布,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西部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凡依据上述《暂行规定》,经批准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的,只要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文)、《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署税〔2000〕426号文)的有关规定,可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待遇。
二、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项目性质代码填写为“L”,中文简称:“中西部外商再投资”,现行《减免税管理系统》项目性质参数库已经维护。
三、各有关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方针,坚决执行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并加强对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
进口地海关与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改进作风,完善服务,提高效率。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4.14•【文号】汇传[1995]06号•【施行日期】1995.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汇传[1995]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汕头、珠海、西安、重庆、成都、深圳、广州、武汉、厦门、宁波、青岛、南京、哈尔滨、长春、大连、沈阳、杭州、济南分局:为了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的精神,保障外汇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外汇年检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外汇局培训和审查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汇局可授权其进行外汇年度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经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年检,外汇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企业的选择施加影响。
二、被授权进行外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工作人员,须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的全面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已经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企业,进行外汇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已经验证的财务项目进行重复检查;关于外汇年检的收费,请各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商当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按财政部门制订的有关标准计价收费。
凡违反外汇局规定进行外汇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外汇局应立即取消其进行外汇年检的资格。
三、没有开立外汇帐户,或已开立外汇帐户但在上年度内未发生外汇收支或外汇收支很少的企业,外汇局可决定不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年度检查,但企业需填制外汇年检报告表进行自检,并连同有关凭证或财务报表送外汇局审核备案。
审核通过的,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四、在年检工作中,各分局应执行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以权谋私。
外汇局因培训会计师事务所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实际支出情况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个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个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4•【字号】穗府[1997]36号•【施行日期】199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个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穗府(1997)36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个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表格、统一收费”。
由市有关部门发布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公告,确定年检时间,明确年检内容和程序。
在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窗口,由各有关年检部门派员参加,统一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收回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填写的年检报告书以及按规定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材料,再将年检有关材料分送各有关年检部门(市经委只参加工业企业的年检)。
按有关规定及标准统一收取年检部门的规费并分流各有关部门。
各有关年检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将年检意见和企业有关证照送回年检办公室,由“窗口”发放给外商投资企业。
二、联合年检部门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市工商局和联合年检办公室,由联合年检办公室进行协调,联合年检办公室应将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每周向其他各联合年检部门通报一次。
市工商局依法对企业审查合格并在10日内未收到有关联合年检部门不予通过年检意见的,应当通过年检,并在营业执照上加贴通过年检的标识。
三、联合年检按市本级、县级市(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级实施。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03•【文号】国检监[1996]242号•【施行日期】1996.10.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国检监〔1996〕242号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各直属商检局:根据我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设立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审批规定》精神,我局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进行了清理、审核。
共有14家中外合资检验公司获准取得我局颁发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除上述14家获得《资格证书》的公司(不得超经营范围)以外,其他任何中外合资、独资检验认证公司,以及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咨询公司,均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活动。
请你局依法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好检验秩序,并给上述中外合资检验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附件: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附件: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地址│资格证书编号│├─────┼────────────┼────────┼──────┤│天津华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天津南开区水上公│国检监准字││事检定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装载进│园三泽国际村16号│〔1996〕01号││公司│出口商品的船舶租赁检验及│楼││││船舱和油罐本身容积标定。
│││├─────┼────────────┼────────┼──────┤│大连三联鉴│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大连保税区│国检监准字││定服务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
││〔1996〕02号││公司││││├─────┼────────────┼────────┼──────┤│上海申宝商│办理国外委托的有关进出口│上海市中山北路│国检监准字││品鉴定有限│商品的到港检验鉴定业务;│470号怡通大厦│〔1996〕03号││公司│接受国外委托在出口国实施│5F-A座││││装船前检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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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行联合年检后,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应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企业的年度检查(不包括有
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工作)。
八、海关自1998年起参加联合年检,在此之前,仍按现行的年审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
(4)有外债的企业还需提交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正本
海关
待定
文件的送达次序:
企业将年检报告书一式七份,连同报送各部门的文件。同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
3、年检的审核
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年检文件后。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进行审核。联
合年检各部门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出十天时间以便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每周向)年检报告书副本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4)验资报告
国税、地税局(各一套)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汇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3)验资报告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和提交的材料后依法分别验审,对不符合年检
要求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
五、年检过程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除联合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及《试行方案》
要求提交的材料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审查内容、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除工商行政管理理部门仍按原年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外,联合年检不增加新的收费。
1997年1月1日起,自行到其登记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2、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文件的填写与提交企业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年检报告书,所填写
的数据必须与经企业自行选择、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
企业必须在3月15日以前将年检报告书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进行
年检申报。
联合年检通知下达以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应立即着手进行联合年检的准备工作。联合年
检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好人员,做好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年检的时间与程序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联合年检工作时间。具体程序如下:
1、年检报告书的印制与发放
年检报告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计样式,其授权的登记机关统一印制并发放。企业自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在十日内未收到有关部门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应当予以通过年
检,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通过年检的标识。
全部年检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31日前完成。
对于年检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经贸部门(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的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没有出资和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
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其余企业均可通过年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违反本规定不申报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企业处理。
对营业执照上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各部门应进行重点检查和管理。对应加贴而未加贴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对逾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将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部门
规章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四、年检资料的信息处理
外经贸部负责编制年检应用软件。外经贸部门负责录入、汇总联合年检报告书。汇总工作完成
后,将软盘资料分送联合年检各部门。
联合年检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分别录入有关年检信息内容。
五、年检的核查
年检完毕后,联合年检各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在年检中有
填报不实或有意隐瞒等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验证资料,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直至取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资格,各有关部门将不再受理其验证的资料。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年度审验、换发证件等项工作,
这对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为,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各部门分别开展工作,也在一定程序上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在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各部门)决定自1997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六、本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须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和安排联合年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海关分署:
企业应将下列文件分别提交联合年检各部门:
外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正本
(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九、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年检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附件: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略)
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主要指标说明(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
1997年1月1日
一、年检的准备与宣传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二、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联合年检报告书,按照要求填写,并将填写
好的年检报告书连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中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一并按时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
三、有条件实行联合办公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联合办公年检,以方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