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危险犯的设立

合集下载

我国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探讨

我国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探讨

我国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探讨[摘要]环境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应当与普通的犯罪有所区别。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均为实害犯。

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应当考虑增加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

[关键词]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一、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概述(一)环境犯罪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①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即非法向环境输入大量的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调节机能引起环境质量下降,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另一类是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即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从自然界夺取资源、珍贵物种或者改变自然环境原有的面貌,破坏自然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1.过失危险犯关于过失危险犯,在学理上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1.过失危险犯会无限制地扩大过失犯罪的范围,2.过失危险犯的规定没有行为价值与结果价值,3.过失危险犯从主观上说不是犯罪,4.过失危险犯会加重从事危险业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肯定说学者站在:1.社会发展导致犯罪危险增加;2.从主观上确定过失犯更为合理;3.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4.适度扩大刑罚范围可避免行为人逃脱惩罚。

这四个方面来论述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必要。

笔者认为,法律不是凌驾于社会生活之上凭空产生的,其必然要为社会实践服务,满足社会的需要。

因此,过失危险犯的相关规定正是在适应现代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犯罪,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肯定。

基于这种现状,我们就更不能忽视过失危险犯的存在,而应更深入地探讨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作为过失危险犯的继承与发展,兼具环境犯罪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的双重特点。

浅析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

浅析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
浅 析环 境犯 罪 过失 危险犯

--
I 蕾 葛 明玮 - 霄 曷 明坤
( 河海 大 学法 学院 ,南京 21 0 8) 09
摘 要:本文从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原 因、理论分析、可行性和立法设想四+- 面分析 , 2 r 认为应 该在我 国刑法中增设过失
危 险犯 , 以达 到 对人 类 和环 境 的最好 的保 护 。 关 键词 :环 境 犯 罪 过 失犯 危 险犯 过 失危 险犯
了。
关于危险犯 , 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学说。 通说认为 , 所谓危险犯,是相对于 实害犯、行为犯而言 的,行为人实施 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 , 即构成既遂 , 简洁的说就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 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1 [而过失危险犯是指 4 “ 行为人由于过失而使行为引起危险状态 , 因而构成犯罪并给 予处罚的情形 。f ”l S 过失危险犯罪是过失犯和危险犯两种形态 的结 合 。 但是在传统刑法理论上 , 过失犯和危险犯是具有明显的 界限的 。 传统刑法理 论认为 ( 包括我国现行刑法总论 ) 过失 , 犯必须以造成 实害结果为处 罚条件 , 没有 出现危害结果就不
笔者认为 , 在环境 犯罪 中确立过失危险犯是完全有必要 的。 行为人对出现危险状态的主观心态是过失 , 但对于违反 相关的规定却常常是故意的 , 这正是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重 要原因。如果我们适时地对这种容易引起严重后果的故意违 【 反行为给予适当的刑法震慑 , 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严重 后果的发生 ,对行为者本. 人和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能处 罚。 而危险犯则是以出现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准的, 并不 以实际有没有产生危害结果为条件 。 从表面上看 “ 过失危险 犯”这一名词就是一个矛盾的结合体 , 在传统刑法理论 中是 不可能出现的 。但是,在现代社会 ,过失危险犯是有其存在 的现实基础的 。 就环境污 染而言 , 危害环境的行为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 , 不仅直接给 自然环境或 自然资源带来不可估 量的损失 , 在某些方面也给人类带来 了难以痊愈的伤害 。 对 于这样一种危害很大的行为, 等危害结果显现出来再进行处 罚, 无异于 “ 亡羊补牢 , 为时已晚矣” 因此 ,需要在刑法 中

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

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

作者简介 : 郝甜方 向为刑法 。
75
法 中的环 境权是 自然人 在 和谐 、 舒 适 的生 态 环境 中 生存 和发 展 的权 利 。环 境 权 是 环 境犯 罪 的客 体 , 包 括环境 享受 权 、 生命权 、 健 康权 、 财产 权 。
形 成此 生物 质 , 只有 累积到 一定 程度 时 , 才 会在 环境
危 险犯是 指 把对 法益 的侵 害危 险作 为处 罚 的根 据 的犯罪 。环 境犯 罪 的危 险犯 不要 求 出现特 定 的实 质损 害后 果 , 只要 造 成 某 种 危 险 状 态 就 可成 立 。危
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 和抽象危险犯 , 都是违反某种 规范 。具 体危 险 犯要求 法 律条 文 明确规 定 以危 险 的 发 生为 其构 成要 件 ; 抽 象 危 险 犯 是 指法 条 规 定 一 般 的危险行为即可 , 较缓和的危险。 是 否设 立 环 境 犯 罪 危 险犯 , 学 界 主要 有 “ 否 定 说” 和“ 肯定 说 ” 两种态 度 和 观点 。持 否 定说 的人 认 为, 因为危 险状态 和 损害结 果 并非 同 时发生 , 二 者有 时 会存 在 时间上 的 差距 , 若 以 危 险 状 态作 为 犯 罪 的 既遂 , 则危险状态难 以确定。后者肯定说认为 , 环境 犯 罪 因其 自身 的特 殊性 , 它应 不 同于 一般刑 事 犯罪 。 若 行为 人实 施 了危 害 环 境 的行 为 , 那 么他 的行 为就 会 给人 类 和社会 生 活 带 来 现 实 的 或潜 在 的危 害 , 进 而使生 态 环境造 成 破 坏 , 并 且 难 以恢 复 。环 境 犯 罪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相比较 , 它 所 造成 的 社会危 害 性 、 危 险 性并不 小 , 所 以应增 设危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由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牟取暴利的工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环境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损失。

因此,对于生态环境犯罪,刑法规制必须不断完善,提高违法成本,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情况生态环境犯罪是指对于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排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下面将针对几类重要的生态环境犯罪进行详细阐述。

1.污染环境据报道,我国的环境污染现状十分严峻,多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已达到或接近严重污染级别。

其中,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尤为突出。

这些污染不仅引起公众的关注,而且对于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2.盗伐林木盗伐林木是指非法挖掘、砍伐、运输树木,以及滥伐合法林木的行为。

我国是一个林业大国,森林覆盖率很高,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非法盗伐的增多,森林资源面临极大的威胁,甚至很多树种已经濒临灭绝。

3.非法排污非法排污是指生产或生活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允许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影响空气、水土、人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排污是制约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制我国现行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制主要有以下条款:1.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区罪依法设立的国家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区罪是对于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交配、繁殖、栖息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犯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是针对于非法捕猎、交易、食用、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行为的严厉规制。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摘要]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难以量化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以及环境刑法以预防为主的目的都要求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

在立法的同时,应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避免对环境犯罪处罚扩大化。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必要性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

在当今法治社会下,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使用,不仅需要国家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政策,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刑法领域,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和保障功能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

学界对环境危险犯立法众说纷纭,主要有两种声音:肯定说认为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威胁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所以不必等到危害结果的出现,提早刑法的介入时间,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惩罚环境危险行为。

否定说认为,污染环境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有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给人民生命健康和公私则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的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在我国绝大多数环境刑事立法中,构成犯罪的均是实害犯,要求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但是,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积累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这表示一旦危害结果出现,则会给环境、社会、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往往是难以恢复的,即使能够消除危害影响,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

笔者认为,环境危险犯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危害环境行为的特性决定有必要设定环境危险犯基于环境的特殊性,危害环境的行为也具特殊的性质。

首先,危害环境的行为具有潜伏性,危害环境的后果一般会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

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探讨

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探讨

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探讨[摘要]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污染环境犯罪中危险犯的设置,以具体危险犯为主要形式,这是由立法完善的渐进性、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污染环境犯罪本身的特点等因素决定的。

但是,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物质犯罪宜设置为抽象危险犯,这是由危险物质犯罪中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急速性、持续时间的长期性和范围的难以控制性决定的。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必要性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作为经济发展负面效应的环境问题也相伴而生。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人类社会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其中强调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处罚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共同发展趋势。

本文将讨论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增加有关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的必要性。

一、环境犯罪中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想要在刑事立法中确立环境犯罪之危险犯,要先正确界定环境犯罪的含义。

综合国外学者关于环境犯罪的概念表述,从其内涵与外延看,可将危险犯分为三类:第一类,危害环境罪的成立,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害为条件。

立足于“人类中心主义”,仅关注由于污染或破坏环境所造成的对人的利益的侵害,而忽略了环境所具有的独立价值;第二类,危害环境罪不仅包括对人的生命、健康的侵害,还包括对环境的严重损害,也即危害环境罪的成立既能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为条件,也能以造成环境的严重损害为背景。

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一环境伦理价值观为指导,注重人与自然的双重和谐,对于有些环境犯罪以其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同时对于那些只要严重危害环境及生态平衡或者对之构成重大危险的行为,即使没有对人类利益造成损害,也应纳入环境犯罪的范畴,从而全面体现了现代环境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三类,把危害环境罪作为侵犯生态系统及环境价值自身的犯罪。

立足于“生态中心主义”,虽然肯定了环境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于人类的存在价值,但却无视人类利益之所在。

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浅谈环境犯罪中关于危险犯的法律适用

浅谈环境犯罪中关于危险犯的法律适用

浅谈环境犯罪中关于危险犯的法律适用作者:董金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纵观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环境犯罪均要求以造成严重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然而从环境犯罪的特点而言,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其行为,就会对环境产生现实或潜在的危害,而此危害通常具有不可逆转性和潜在严重性的特点。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国内外不同环境犯罪的立法,探讨在环境犯罪中对危险犯进行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并提出增设处罚环境犯罪危险犯条款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环境犯罪结果犯危险犯刑事处罚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2-02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人类社会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而在种种措施当中,强调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目前,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即在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具体规定惩治以出现严重实害后果为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做法,显得消极、被动,无法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和更好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系统。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展环境犯罪的种类,增加一些新的环境犯罪罪名,以加大对环境生态的刑法保护力度。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不仅以刑法手段介入环境保护,而且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提前到出现危害环境的危险状态时,即对危险犯予以刑罚制裁,这种做法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共同发展趋势。

在此,笔者对我国的环境犯罪之危险犯形态进行探析,以期丰富和发展环境犯罪立法的研究。

一、外国有关环境危险犯在刑事立法上的规定从一些发达国家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上看,实害结果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环境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例如,根据日本1970年《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惩治法》第2条(过失犯)规定:“工厂或事业所,因其事业活动殆于为业务上必要之注意,排出有害国民健康之物质,(包括蓄积身体之后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致生公众之生命或健康以危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之立法研究略议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之立法研究略议
环境 犯 罪危 险犯 立 法 必要 性 , 并重 点阐述 了环 境 犯 罪危 险犯应 当遵循 的原 则
关键 词 : 环境 犯 罪 危 险 犯 无 过错 责任

l l
危 害 的 时 间 持 续 长且 难 以恢 复 , 涉及 面 也非 常 广' 而 , 环 境 危 因 对 险 犯 罪 应 当 提 前 预 防 , 是 根 本 之 道 。 过 对 环 境 危 险 犯 罪 的增 才 通
否发 生了足 以导 致危 害 环境 的危 险 。
( ) 国环 境 犯 罪危 险 犯 的立 法 现状 二 我 定, 之后 的1 9 年 《 法 》 然 打 破 了这一 规 定 , 分 则第 六 章 中 97 刑 虽 在
种 巨大进 步。
必 然要求 我 国立 法更 加 关注 环境 犯 罪 的立法 缺 失 , 即要求 我 国刑 法
坏 环 境 资源 保 护 罪一节 , 是 由于 现 实生 活 中环境 犯 罪 层 出不 穷 , 但 社 会变 化 。因而 , 设 环境 犯 罪 危 险犯 符 合 国际 环境 刑 事立法 的发 增
展 趋 势。
可见 , 国刑 法对 环 境 危 险 犯 立法 的缺 失 是 立法 上 的 一大 不 尤 其 是危 险 犯 的增 多, 我 使得 刑 法有 限 的环境 立 法 规定 早 已不能 适 应
2 I年3 0 1 月
婶 2 1 01 ∞ l 鬣&
第9 期
总5 7 1 期

誊 。 __尊|蠢 孽- _ 囊r 一一一 j i l§ l o N 9 l l l t ;  ̄ 5
我 国 环 境 犯 罪 危 险 犯 之 立 法 研 究 略 议
甘玉
( 西民 族 大 学法 学 院 广 中图分 类号 : 9 D 文 献 标 识码 : A

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为危险犯的思考

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为危险犯的思考

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为危险犯的思考【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危害日益彰显,对污染的防范和治理日益受到人们重视。

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从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公民责任和完善法律等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司法实践障碍;危险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通过立法形式加强环境保护。

一方面,对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改善环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这一立法变化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适用障碍。

一是“发案难”。

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反映出我国刑法扩大了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范围。

污染环境罪作为结果犯,确立了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

而作为危险犯,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传统法益不再是唯一保护的法益,行为仅造成生态法益的侵害也可以成立犯罪。

对于这类污染环境犯罪,由于尚未侵害到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切身利益,人们揭发、控告,以及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

二是“入罪难”。

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规定为危险犯,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缺乏具体规定,使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存在困难。

且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要素,而这些因素又往往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容易导致环境管理的分散和不协调,出现因为职责、范围、事项重叠或抵触,而引起法律适用与执行上的困难,造成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管辖权重叠的问题,进而给入罪带来又一重难度。

三是“证明难”。

由于污染行为的危害具有多样性、广泛性、长期性、潜伏性等特点,准确量化污染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存在很大难度,且很难得出让人信服的结论。

因此如何具体确定污染行为的危害后果,以及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环境犯罪的焦点和难点。

而改为危险犯,与证明污染行为的危害结果相对应的,是要确定污染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程度,这就进一步加大了证明的难度。

关于我国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之探讨

关于我国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之探讨

关于我国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之探讨[摘要]面对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一内容;但在实际中,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中惩治的大都是已出现严重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即对结果犯的刑罚。

这无法更好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而又非常脆弱的生态环境系统。

因此,我国不仅要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而且应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提前到出现危害环境的危险状态,即对环境犯罪危险犯予以刑罚制裁。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学者观点;预防为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一、引言我国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

但是近十几年来,因环境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而从2005年起,仅环境突发事件平均每年就有150起,差不多每两天就有一起。

而且,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也并没有涉及到危险犯的设立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规定。

现阶段环境问题异常突出,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犯罪行为已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和经济的发展,甚至威胁到几代人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刑事政策已由事后预防、消极惩罚转向事前预防、积极惩罚。

在环境犯罪中,追究危险犯的刑事责任,提高刑罚的威慑力,强化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做到“防患于未然”是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趋势。

我国应该在环境刑事立法中做到“防患于未然”,以此更有效全面地保护我国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诸多环境问题。

在环境犯罪的各种罪名中,绝大多数是以结果犯作为处罚对象,也就是说,只有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环境犯罪,才会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环境污染特别是水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过程,往往是一个累积的过程,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而且,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计量的,不可逆转的。

在国际上,一些工业化国家的环境立法中早就有关于危险犯的规定。

我国一些学者在早些年就已经提出了“我国设立环境犯罪的危险犯”这一观点,并且也深入分析了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环境犯罪增设危险犯的必要性探析

我国环境犯罪增设危险犯的必要性探析

破坏 的行为足 以对 人类及社会 产生现实 的或潜在 的重 大影 响, 其 社会 危害性并 不亚于危 害公 共安全罪及 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 , 既 然我 国在 “ 危害公 共安全罪” 中有设 立危险犯 的规定 , 那么环 境犯
求我们设立危险犯 , 在犯罪萌芽状态便采取措施及时制止 , 提早控
发生 , 对行为者本人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本文将从环境犯罪危 险犯 的定 义人手 , 通过 借鉴 国外立法 和
实践经验 , 具 体阐述环境犯 罪设 立危险犯的必要性 , 以呼 吁环 境刑
事立法的完善 。 二、 环 境 犯 罪 危 险 犯 的 定 义
犯罪行为予 以处罚 , 即对危险犯的处罚 , 才是对人类 和环境 的最好
没 有 处 罚 危 险 犯 的条 文 。现 行 刑 法 一 定 程 度 上 忽 视 了那 些 未 严 重
险物 品罪等均 为抽象危 险犯 。直 接将 这些 典型的环境危险行 为作
为环境犯罪处理 , 根本无须考虑与环境污染相关 的任何要素 。 在我 国当前 的刑事立法 中 , 环境犯罪绝大多数设置为 实害犯 , 如重大环 境污染事 故罪 、 擅 自进 口固体废物罪 等环境犯 罪的成立 都要求实 际危 害结果 的发生 。随着环境 问题的加剧和我 国环境 法 治 的发展 , 在环境犯罪中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 。
环境犯罪不 同于一般 的刑事 犯罪 , 行为人 一旦实施 了污 染环 境或破坏 生态 的行 为 , 那 么就足 以对 环境 以及 人类和社会 产生现 实的或者潜在 的乃至长期 的危害 , 加之生态环境具有脆弱性 , 这种 危害往往难 以及时恢复甚至无法恢 复。环境犯 罪的严重社会危 害
性 实 际 造 成 的损 失 无 法 用 经 济 价 值 来 衡 量 。 因 此 我 们 “ 应 在结果 发生之前 , 对 使 自然 和 人 的 生 命 、 健 康 和财 产 处 于危 险状 态 的 环 境

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

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

143当代思潮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问题提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刑法仅用了9个条文去规定环境犯罪的罪名,但是仅仅包括环境犯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却并无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

但是随着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的日益严重,单纯的环境犯罪行为犯与结果犯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我们现在治理环境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因此增加该制度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共设置了9个条文,包括15种破坏环境保护的罪名,其中规定结果犯的有338、339等10个条文,其中规定行为犯的仅有339、341、344这三个条文,但没有危险犯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中,环境犯罪普遍采用结果犯的模式,与环境保护预防原则背道而驰,无法有效保护环境。

因此可以改变我国对环境犯罪问题上较为谨慎的态度,即应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对该法进行修改,纳入危险犯。

环境危险犯的含义与分类环境危险犯的含义。

我国刑法目前尚没有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鉴于我国的环境犯罪基本上都属于行政犯,因此笔者认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应定义为: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足以造成法律规定的某种危险状态发生的犯罪。

这种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危险状态已经现实形成,即已经构成环境犯罪既遂。

环境危险犯的分类。

故意环境危险犯和过失环境危险犯。

近现代刑事立法一般将过失犯罪规定为发生实害后果甚至严重的实害后果才构成的犯罪。

危险犯仅属于故意犯罪的一种,与过失犯罪无关,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过失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可能性都大大增加,立法上也因之发生很大变化,不少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出现了过失危险犯的规定。

具体环境危险犯与抽象环境危险犯。

刑法上的危险犯包括两种,具体的危险犯和是抽象的危险犯。

通常来说,具体危险犯带来的侵权比例较高,其以犯罪活动是否产生为要件;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实际危害发生比例要比具体危险犯发生概率小,这同行为犯比较接近,不必要把这种危险当作组成部分,只需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可。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标题: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研究
背景: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而在我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更加显然。

环境犯罪成为了对我国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中,危险犯罪更是危害巨大,不容忽视。

如何针对危险犯罪制定更完善的法规,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问题: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法律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法规?
目的:
本论文旨在探讨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法规措施。

方法:
本论文将通过文献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收集和总结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现状、我国环境犯罪案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司法解释以及国际环保领域的立法标准等信息,进行分析比较。

预期结果:
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可以掌握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法律制度现状、法规缺陷和立法标准等,并探讨相关的完善措施,应对当前环境保护相对滞后和环境犯罪日益严重的形势,从而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我国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价值研究

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价值研究
安 阳师范学 院学报
环 境 犯 罪 危 险 犯 的立 法 价 值 研 究
侯 帅
( 郑州大学 法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00 ) 5 0 0
[ 要] 摘 环境刑事立法 中的危 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 了环境 污染 和破坏 行为 , 环境 、 对 财产造成 了间接危 害 , 对公众 或 生命与健康构成 了威 胁 , 并可 能造成更严重 的后果 。之所 以要在 我国刑法中设立环境犯罪 的危 险犯 , 是因为其具 有三个 方 面的立法价值 , 这三方 面分别为 : 从环境刑法 保护的客体特征为角度 , 从环境刑法 的体系完善为角度 , 和从环境 刑法 的 功能增强为 角度 。环境犯罪侵犯 的客体 因其重 要性和不可恢复性需要设立 危险犯进行特殊保护。设立环境危 险犯还有 助 于对环境刑 法中过失犯局 限性之 弥补 。并且 , 对环境刑法 的功能是一种极大 的增强 。 [ 关键词 ] 环境 犯罪 ; 危险犯 ; 立法价值 Nhomakorabea、
以环 境刑 法保 护 的客 体特 征 为角 度
犯罪的客体特征密切相关。然而 , 环境犯罪的客
体一 直 是 饱 受 争 论 的话 题 。主 要 观 点 有 以下 几 种 :. 境 资 源保 护 管 理 制 度 说 。有 些 学 者认 为 1环
破 坏环 境 资源保 护 罪 的客 体是 国家 对 环境 资源 保 护 的管 理 制度 。该种 观点 主要 是从 国家对 环境 资
环境问题成为人类社会 当前最为关心的生存
问题 之一 。刑 法作 为 保 护 各 种社 会 关 系 的“ 后 最 防线 ” 在 保 护 环 境 时 也 应 当发 挥 自身 特 殊 的 积 ,
极作用。当今 , 很多 国家都把环境犯罪危 险犯 的 理论设想变为了现实。那么 , 环境犯罪危 险犯在 刑法中的设立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价值何在? 是否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都有充分理由采纳 这 种 立法 例 ?笔 者将从 以下三 个方 面 阐述在 我 国

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的刑法学思考

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的刑法学思考

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的刑法学思考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的刑法学思考【文章摘要】随着2021年?刑法修正案?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引发了学界关于污染环境罪是否已经设立了危险犯的问题的思考。

现行刑法及司法实践仍将污染环境罪成立实害犯而非危险犯,但是污染环境罪不应以实害结果为定罪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由环境类犯罪具有的性质决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潜伏性、发病周期长等;在可行性方面,国外成立危险犯的成功经验和积极作用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环境权理论的引进和推广为我国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提供了孕育的土壤。

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的思考希望在推进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规制各主体的污染行为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环渤海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危险犯;污染环境罪环渤海经济区主要指渤海湾沿岸的城市,包括冀、鲁、辽三省及京津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得到飞速开展,工业根底雄厚,产业结构主要以第二产业为主,但仍旧存在生产方式粗放的问题,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推动。

为了实现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文态明建设协调开展,实现绿色低碳经济,必须把环境治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将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不失为有益的理论研究。

在理论上,我国刑法学者早有对实害犯和危险犯的理论界定,尤其是在危害社会公共平安犯罪中危险犯成立既遂罪名有很多,比方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

随着修八将重大污染环境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在此罪中成立危险犯引起学者的关注:支持实害犯的学者比方陈君在北京理工大学学报发表?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还有马松建等人;支持危险犯的学者代表为高铭暄、李希慧、冀华锋等都有相关论述。

在此根底上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为以环渤海区域为试点分析此罪成立危险犯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为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国外好多国家在环境犯罪中都设立了危险犯,例如日本?公害罪法?,规定:“由于工业或企业的业务活动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致使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产生危险的,应受处分〞,还存在好多关于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规设置危险犯;德国公布的?水法??城市法?也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企业取得报酬……以伤害他人为目的,污染水体的行为,应受刑罚〞,此外,?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宣誓着人类保护环境的诉求和愿望,美国、奥地利、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有类似危险犯的规定,对我国污染环境罪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有重大意义。

论环境犯罪中危险犯的设立

论环境犯罪中危险犯的设立

10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23期总第830期No.23,2020Total of 8301环境犯罪危险犯概述1.1环境犯罪的概念环境犯罪通常指对污染环境行为与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概括,并不是具体的罪名。

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广义的环境犯罪,指违反环保法规,破坏自然资源环境,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狭义的环境犯罪,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环保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严重,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可见我国学者在界定环境犯罪时,认为其成立不仅要求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要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

1.2危险犯的概念对于危险犯,也存在不同的学说。

一是犯罪成立说,认为刑法先设定一种危险状态,当某行为与该危险状态匹配时就成立犯罪[1]。

二是犯罪既遂说,认为行为人在其主观过错的支配下而作为,引发一定的危险状态就成立犯罪既遂[2]。

三是犯罪处罚说,认为只要对刑法保护的利益造成不正当危险,刑法就予以处罚[3]。

对此,本文认为犯罪既遂说较为合理。

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来认定犯罪活动,而非犯罪成立。

二是虽然危险犯没有产生实质的危害后果,但是为了有效预防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可以将这种罪视为既遂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因此,可以将危险犯的含义界定为: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法定危险状态,以该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1.3环境犯罪危险犯通过上述讨论,本文认为环境犯罪危险犯可以定义为:犯罪行为人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有使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的危险,使人类健康、公私财产处于法定危险状态的一种犯罪形态。

这种行为虽未产生实害结果,但危险状态已经形成,构成环境犯罪既遂。

在环境犯罪危险犯中,该危险是客观的,可能造成的结果是极为严重的;另外,该危险并不是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而是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产生,若危险持续,则环境犯罪保护的法益所遭受的危害将难以估计。

我国环境刑法设立抽象危险犯的研究

我国环境刑法设立抽象危险犯的研究

害 法益 的危 险存 在 。 [4此 外 , 国 台湾 的其 他 学 32 ] 我 者, 如高 仰止 、 林东 茂也 持相 同观点 。 [2 4 马克 昌教 ] 6 授 主编 的《 罪通 论 》 为 :所谓 抽象 危 险犯 , 犯 认 “ 是指 只 要行 为 人 实 施 了刑 法 分 则 条文 所 规 定 的某 种 具 体犯 罪客 观方 面构 成 要件 的行 为 , 就具 有产 生某 种

以刑罚对付 ,不需要具体个案上有危 险结果的出
现。 我 国 台湾地 区学者 陈 朴 生认 为 , 象 危 险 抽 犯或 称一 般 危 险犯 , 以实施 一定 行 为为其 构 成要 仅 件之 内容 , 未规 定 以发 生一定 危 险为 必要 , 并 因此 , 裁 判 官并 无 审查危 险 是否 发生 之 职责 , 因其 实施 即
议 了。 [3 当这种分 类传 人我 国 以后 , 议也 随之 ”13 ]2 争
形 式说 认 为 , 象危 险犯 是 指 , 抽 只要 行 为人 实 施 了符 合构成 要 件 的行 为 , 即认为 行 为对保 护 的法 益产 生 了一般 的危险 , 需要 结合 具体 案情 进行 个 不 别 判 断 的犯罪 。这 是 大多 数学 者 的观点 , 从形 式 是 的侧 面来 理解 抽象 危 险犯 。德 国学 者罗 克辛 认 为 , 抽 象危 险犯 是 指 ,对 于 有典 型危 险 的行 为本 身 , 即
此 , 者不 得不 首先 用较 大 的篇 幅对 抽象 危 险犯本 笔
身进行 一 番探讨 。
[ 稿 日期 ]0 0 0 — 3 收 2 1— 8 2
[ 基金项 目]09年度安徽省高校 省级优 秀青年人 才基金项 目《 20 环境刑 法设立过失危险犯 与抽 象危险犯研 究》 项 目编号:0 9 ( 20

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增设危险犯的必要性

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增设危险犯的必要性

犯, 不仅可以弥补环境刑事立法设置上的缺位 , 完善 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体系 , 同时也有利于积极发挥 刑 罚预 防犯 罪 的功能 效 用 , 突破 传 统 环境 刑 事 立 法
人 类 中心主 义 的法 益 观 , 切 实 将 生 态 环境 本 身 作 为
九次会议通过 了《 刑法修正案( 八) 》 , 其 中取消了原 刑法 第三 百 三 十 八 条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的 罪
犯外 其处 罚 的基本 形 态 依 然 为实 害犯 的桎 梏 , 也 未 改变 其立 法惩 治滞 后 的现状 。 因此 , 笔 者认 为 , 在 环 境污 染 问题 1 3益严 峻 的今 天 , 为 更好 地适 应 遏 制 污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0 9— 0 7
污 染行 为进 行定性 , 最 终 导致 了部 分 污 染环 境 的犯 罪 游离 于法 律之 外 , 逃 脱 了刑事 制裁 , 这也 是我 国污 染 环境 犯罪 入罪难 、 屡 禁不 止 的一个 重要 根源所 在 。 由 此 看来 , 在 污 染环 境 犯罪 中 , 较 之实 害 犯而 言 , 危
De c ., 2 01 4
第2 7卷

第 4期
V o 1 . 2 7 No . 4
【 刑事法学论坛】
我 国污染 环 境 犯 罪 增设 危 险 犯 的必 要 性
许 斯 文
( 天津市南开 区人 民检察 院, 天津 3 0 0 1 0 0 )
( 摘
要] 随着我 国经济社会 的迅猛发展 , 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 环境污染 问题 凸显 , 各 地污染环境犯 罪的案例
作者简介 : 许斯文 ( 1 9 8 6一) , 女,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

新形势下我国环境危险犯立法探析

新形势下我国环境危险犯立法探析

新形势下我国环境危险犯立法探析摘要: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

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

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

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比较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事件高发,在世界范围内,各国纷纷通过加强立法特别是刑事立法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

20世纪70年代,一些国家开始通过立法对环境犯罪进行处罚,但囿于传统刑法观念的影响,各国都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仅设置了对实害犯的刑罚。

到了20世纪末,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对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规定了对环境危险犯的处罚。

现实中许多环境污染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但其危险状态将长期存在,并将最终转化为实害结果,对于这种环境危险行为,只要人们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就能够避免其发生,因此在仅达危险程度、尚未造成重大环境危害结果时,对其进行处罚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立法对环境犯罪的态度比较保守,造成在环境危险犯立法方面比较落后,不能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上的强力支持。

鉴于此,笔者对一些典型国家环境危险犯的立法模式、罪过形式、处罚范围、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一、环境危险犯的立法模式目前,大部分国家对环境危险犯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少数国家存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 济 与 社 会
C h i n a S C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l o g y R e v i e w
浅析 我 国环 境 危 险 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福 建 漳州 3 6 3 0 0 0 )
[ 摘 要] 文 章通 过对 我 国设 立 环境 危 险犯 的概念 、 构成 要件 与 刑罚适 用 等 问题 的探讨 , 以期 完善 我 国环境 刑事 立法 。 【 关键 词] 环 境 危险 犯 构成 要 件 刑罚 适 用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9 1 4 X( 2 0 1 4 ) 4 2 — 0 2 6 8 一 O 1 1环境 危险 犯的 概 念 由于环 境破坏 行为 日渐受到社 会各界 的重视 , 国 内外广大学 者纷纷 提出 了 环 境危 险犯 的概 念 , 更有部 分 国家明 确定 义了环 境危 险犯 , 但 是我 国刑法 尚未 有 相 关规定 。 虽 然理 论界对 环境 危险 犯的概 念观 点不 一 , 但归 纳来说 主要 认为 环 境危 险犯是 指行为人 实施 了污染或破 坏环境 的行为 , 从而 造成 了一种危 险状 态, 对 环境 或人 身及 财产 构成 了严重 威胁 , 即可构成 犯 罪。 ①对此 , 笔者认 为该 定义 中对 环境 客体的范 围过 于狭隘 , 未重视 环境犯 罪对环境 本身 所造成 的危 害 状态。 因此 , 笔 者认 为 , 环境 危 险犯 应 定义 为 自然人 或者 单位 违反 环境 保 护法 规, 故 意或者 过失地 污染 或破 坏环 境 , 对 环境 、 人身及 财产处 于法 定的危 险状态 即构成 既遂 犯 罪 。 2环境 危 险犯 的构 成蔓 件分 析
观方 面 , 是指 自然 人或者 单位 违反环 境保 护法 规 , 故意 或者过 失地 污染 或破 坏 环境 , 危 害行 为对 环境 或人 身及财 产处 于法定 的危 险状态 , 危害行 为与 危 险状 态存 在 因果 关系 2 3 环 境危 险犯 的主体 环 境犯 罪的 主体是 指实施 了行 为人 危害环 境 的行为 , 构成 环境 犯罪 , 因而 必 须承担 刑事 责任 的人 , 包 括 自然 人和 非 自然人 , 其 中非 自然人 又包括 法人 和 国家 。 按 照我国环 境犯 罪理论 , 按照 主体 的差 异 , 环境犯 罪的主 体分为 自然人 和 非 自然人 。 从 一般 理论 推 出特 殊理 论 , 即从 环境 犯罪 主体定 义与 分类 推 出环 境 危 险犯主体 的分 类与定义 。 因此 自然人 危 险犯 , 是指年满 l 6 周岁、 具 备刑事 责任 能力 的 自然人 或者 单位 违反环 境保 护法 规 , 故 意 或者过 失地 污染 或破坏 环境 , 对环 境、 人 身及财 产处于 法定 的危险状 态 即构成既遂 犯罪 。 单位危 险犯 , 是 指单 位违 反环境保 护法规 , 故 意或者 过失地 污染 或破坏环 境 , 对 环境 、 人身 及财 产处 于法 定 的危 险状态 即构成 既遂 犯罪 。 国家是否 能够成 为环境危 险犯 的主体具有 很大的 争议 , 全球化 下国家 间环 境、 经济、 文化 因素交 流更 加密切 , 国 际间的环 境 问题 将造 成不 可估 量 的后 果 。 笔者 认为 国家 成为环 境 危险犯 的主 体 , 这符合 国 际发展 的趋 势 , 尤其 当前生 态 环境 日趋 恶化 的情 形下 , 人 类共 同的生 态利 益应置 于首 位 , 目前 虽缺 乏具有 法 律效 力的规 范性文件 , 但 纵观 国际刑事 立法 发展 的历 史 , 必 将在生 态利 益、 人 类 的 生存和 经济 发展 之 间达成一 致共 识 , 在未 来 , 国家将 为 自己危 害 国际环境 的 行为 买 单 。 2 . 4 环 境危 险犯 的主 观方面 犯罪主 观方 面是 构成犯 罪必 不可少 的条 件 , 那么环 境犯 罪 中也不例 外 。 主 观 方面包 括故 意与 过失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法 》 第1 4 条第 1 款和 刑法第 l 5 条 第 1 款对故 意 犯罪和 过 失犯 罪进 行 了规定 。 从我 国刑法 规定 的环境 犯罪 来看 , 主观 上 多出于故 意 , 将过 失犯 罪作 为一 种 补充或者 例外 。 笔者 认为 , 危险 犯的主观 方面包 括故意 与过 失。 其 中过失 危险 犯 的争议 较 大 , 但 随着 社会 发展 与科学 技术 成果 的广泛 运 用, 过 失犯 罪在 司法 实 践 中的 比例 攀升 , 根据产 生实 害后果 规定 刑事 责任 , 无法 发挥 刑法 的预 防作
2 . 1 环境 危险 犯的 客体
环境 犯罪 的客体只 指刑法所 保护 的而为环境 犯罪行 为所侵犯 的法益 , 不 同 国家和地 区对环 境客体 的规 定基 于刑 法所保 护的法益 不 同而各异 。 我 国现行环 境 刑 事立法 以传 统 的人本 主义法 益保 护观 念 , 认为 刑法 并不保 护环 境 , 只 有 当 人 类生 命和健 康 及其财 产 的法益 因环境 破坏 而受 到损 害或威 胁才 有可 能适用 刑罚。 保护环 境 , 目的在于 保护人 本身 的利益 , 如果人本 身的利 益没有 受到损 害 或威胁 , 即使严 重威胁 甚至破 坏环 境利益 , 也不 能科 以刑 罚。 ②这种 观念对生 态 利益 的损 失没有 纳入 考虑范 围 , 忽略了环 境 自身受到 的损害 , 具有 局限 陛。 英 美 法系 国家将生 态环境 本身视 为一个 整体 , 将整 体的环境 法益作 为环境 刑法保 护 的对象 , 对 于环 境 的保护 有更 加重大 的意 义。 因此 笔者提 倡将 “ 环 境法 益” 与 传 统 的法益相 结合 。 把环境 法益 与人 身 以及 财产 共 同纳入环 境 危险犯 的客体 , 这 有利 于克服 环境 危 险犯客 体的局 限性 , 扭转环 境治 理的不 足之 处 , 这与环 境 刑 事立 法的 潮流 与趋 势一 致 , 有 利于 实现 社会 、 生 态环 境 的可持 续发 展 。 2 . 2 环境 犯 罪的 客观方 面 犯罪 的客观方 面 也称犯 罪客观 要件 , 是 刑法 规定的 , 说 明行 为对刑 法所 保 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而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③包括危害行为、 结果 以及两 者 之间 的因果 关系 。 具 体到环 境危 险犯 同其 他普 通犯罪 一样 , 其 客 观方 面也包 括 危害行 为 、 危 害结果 以及 危害行 为与 结果之 间 的因果 关系 。 其 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