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民法之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财产为担保,行使优先受偿权利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贷款交易中,抵押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债权人的安全措施,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详细论述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以帮助读者对该话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界定。
通常,抵押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债权抵押权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履行而设立的,因此,抵押权的范围必然包括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其利息、费用等相关款项。
2. 附属债权抵押权人可享有与主债权有关的其他债权,如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这些附属债权在抵押权范围内亦受到保护。
3. 追索权债务人违约情况下,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实施追索的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追索债务人未偿还的债务。
二、抵押权的限制规定除了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受到一些限制规定的约束,以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抵押权限制规定:1. 抵押物评估在设立抵押权之前,债权人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确定抵押权人可以享有的债权金额。
2. 法定优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债权享有法定优先权,即使有抵押物,抵押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税款债权等享有法定优先权。
3. 抵押权在先原则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先设立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4. 涉及受限物权的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抵押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
例如,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受到特殊管理的不动产,设立抵押权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5. 抵押权的转让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不允许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
这样的限制可能是通过借款合同或者法律法规实施的,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抵押人在将他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之后,仍然拥有对自己抵押的财产的处理权,使用权,以及可以用它进行获取利益。
关于抵押人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分别来说明。
首先是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在将他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之后,仍然拥有对自己抵押的财产的处理权,使用权,以及可以用它进行获取利益。
但是这些权利是要受到抵押权的一定影响的。
抵押人一般来说,仍然可以利用抵押的财产进行获利,但是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规定的债务还款时间到了之后,抵押人却不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行为,导致债务依旧存在,这时候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就会被人民法院进行扣押,并且在扣押期间,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利益是归抵押权人的。
并且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之后,抵押人需要将抵押财产转让之后得到的钱款先还给抵押权人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如果得到的钱款超过所需要偿还的部分,那么需要将多余的钱还给抵押人,但是如果得到的钱财是不足以偿还所欠的债务的话,则需要债务人还清剩下的债务。
但是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债务人不能将抵押财产进行转移,售卖。
如果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的财产进行了出租,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出租关系是不受该合同的抵押权的影响的。
但是如果是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后,抵押人才将抵押的财产进行出租的话,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租聘关系是不能违抗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的。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抵押人的所有债务人之中,拥有对于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有着优先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抵押人的赔偿。
但是如果法律对其有另外规定的,需要按照法律的来进行。
并且抵押权人在对其债务人进行债权诉讼维护期间可以行使他拥有的抵押财产,如果没有用该抵押人的抵押财产,那么法律是不会给与抵押权人的保护的。
并且抵押权人可以将其获得的抵押财产给与别人或者用这个抵押财产为别人担保,但是所抵押财产的转移必须和债权关系一起进行转移,不能只将抵押的财产进行转移,而债权还在自己身上。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一、什么叫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什么叫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如下:1.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人。
一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2.抵押权人是指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一般债权人是抵押权人。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法律角色不同: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而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3.归属问题: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
三、抵押权人注销抵押权需要什么资料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需要准备资料:1.《抵押注销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他项权证》;4.《抵押证明》。
注意: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时需要提交原件。
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的注意事项有:1.抵押权人属金融机构的,应由金融机构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2.抵押权人属企业的,应由企业提交身世分量证明和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3.抵押权人属个人的,提交经公证的注销抵押登记申请并亲自到收文窗口交件。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二、抵押人的定义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民法典抵押权人是指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是指哪些在现实⽣活中,债权债务关系通常还会涉及到抵押等担保关系,这⼀般是会签订相应的抵押合同的,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等。
那么在民法典中抵押权⼈是指哪些?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抵押权⼈是指哪些民法典抵押权⼈是指主债权的债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抵押⼈,债权⼈为抵押权⼈,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押权权包括哪些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设定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设⽴的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异。
3、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般是指⼟地使⽤权。
4、最⾼额抵押。
最⾼额抵押,是指抵押⼈与抵押权⼈协议,在最⾼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定时间内连续发⽣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5、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抵押的⾏为。
采⽤此种抵押⽅式的抵押⼈⼀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集中。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成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债权。
抵押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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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
有些人就会想办法,可不可以抵押点什么来贷款呢?或者有些人做生意,钱不够,那可不可以抵押点什么来贷款呢?那么对抵押权人权利我们了解吗?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二、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从上述规定可见,在抵押权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次序,由于依登记的先后予以确定,因此纵使设定抵押权的书面作成在先,而登记在后者,仍应依登记的先后定其次序。
三、抵押权人权利抵押权人权利指的是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保全,处分和受偿权。
三、抵押权人权利内容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基本概念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客体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权人指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
抵押财产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物。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以及第三人。
这主要体现在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追及、支配的权利。
所谓追及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仍存在于该抵押财产上。
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二,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的财产设定的物权。
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对自己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此外,债权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用于抵押的财产还应当是特定的。
所谓特定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抵押的财产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必须是确定的或者是有具体指向的,比如,某栋房屋、某宗土地、某企业现有的及将有的产品等。
传统民法学理论认为,作为抵押权客体的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动产只能作为质权的客体。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考生复习使用。
(1)保全请求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A.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B.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C.行使步骤: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 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b、达不成协议的, 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 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意: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 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动产抵押法中的动产抵押权人权益
动产抵押法中的动产抵押权人权益一、引言动产抵押法是保护动产抵押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动产抵押权人是指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依法取得对抵押动产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
本文将围绕动产抵押法中的动产抵押权人权益展开论述。
二、动产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1. 权益确权动产抵押权人的首要权益就是获得权益的确权。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确保动产抵押权人利益的基础,通过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以合法地对抵押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优先清偿债权。
2. 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权人享有在债务人违约时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确保其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这是动产抵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了法律对抵押权人权益的尊重。
三、动产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机制1. 抵押权优先权原则动产抵押法规定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原则。
当债务人违约时,动产抵押权人可以按照其抵押权的优先等级先行清偿债权。
这种优先受偿机制有效保护了抵押权人的权益,降低了风险。
2. 合同的自由约定原则动产抵押法充分尊重动产抵押权人的自由意愿,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权的范围、清偿顺序、利息等方面进行自由约定。
这样的约定使得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3. 法院保护机制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或违约时,动产抵押权人可以寻求法院的保护。
法院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如查封、扣押等,以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
4. 公告公示机制动产抵押法规定了公告公示制度,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需要进行公告和公示。
这样可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提供了相关当事人查询权益状况的途径。
四、动产抵押权人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 流转困难问题当前动产抵押权流转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动产抵押登记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建立更加规范的抵押权登记机构和流转机制,提高动产抵押权的流转效率。
2. 抵押权优先度确定问题有些情况下,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度难以确定,容易引发纠纷。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下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抵押物。
2.所有的动产抵押人均享有正常经营权。
3.抵押物孳息收取权,但有例外4.抵押物出租权5.处分抵押物(1)再行设定抵押权(2)转让权「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2.物上代位权3.变价优先受偿权4.超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原理:为什么动产浮动抵押属于特殊抵押?因为物权需要坚持物权客义,即物权的客体需要特定化,比如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需要将房屋特定化,才能存在物权。
而动产浮动抵押中,其抵押物是浮动的,不是特定化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它属于特殊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1)设立条件:抵押合同有效;对现有动产具有处分权。
(2)登记属于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理基础在于,国家权力对于这种抵押要干预,故要求应当登记,但是,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不登记又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此时,有关部门可以去找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影响其设立抵押权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是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之间妥协的结果。
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休眠期动产动抵押权有一个“休眠期”。
在休眠期内,抵押标的物“不特定”,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浮动”状态)。
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动产“自动进入”抵押关系,成为抵押财产;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4.休眠期解除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休眠期结束,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又称“结晶”)。
动产浮动抵押物结晶的效果:转化为一般抵押。
这四种情形是:(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
简述抵押权效力所及范围
简述抵押权效力所及范围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在债权人未按约定收到债务履行时,有权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债权。
抵押权的最基本作用是作为债权的担保物,确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2.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在担保物被拍卖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拥有多个债权人,那么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清偿担保债权时享有优先权。
3. 转让权。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
这意味着,原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其他人,从而使新的债权人享有抵押物的担保权利。
4. 约束力。
抵押权具有约束力,意味着即使原债权人转让了该债权,新的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原抵押权来主张权益。
这使得抵押权在转让中仍然具有效力。
总之,抵押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主要包括保证债权、优先受偿权、转让权和约束力等方面。
抵押权的产生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提高债权的安全性。
物权法解释:抵押权基本权利
物权法解释:第⼀百七⼗九条【抵押权基本权利】 第⼀百七⼗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抵押⼈,债权⼈为抵押权⼈,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解释】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基本权利的规定。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为抵押⼈和抵押权⼈,客体为抵押财产。
抵押⼈指为担保债的履⾏⽽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或者第三⼈。
抵押权⼈指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
抵押财产指抵押⼈提供的⽤于担保债务履⾏的特定的物。
⽐如,甲向⼄借款200万元⼈民币,为保证按时偿还借款,将⾃⼰的房屋抵押给⼄。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甲既是债务⼈,⼜是抵押⼈;⼄既是债权⼈,⼜是抵押权⼈;房屋是抵押财产。
有时,提供抵押财产的⼈并⾮债务⼈,⽽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该第三⼈就是抵押⼈。
⽐如甲向⼄借款,丙将⾃⼰的汽车抵押给⼄,作为甲向⼄履⾏债务的担保。
该种情况,丙为抵押⼈,⼄为抵押权⼈。
抵押权具有以下⼏个特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对抵押财产有控制、⽀配的权利。
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处分抵押财产。
所谓⽀配权,表现在抵押权⼈在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债务⼈或者第三⼈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的财产设定的物权 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债务⼈或者第三⼈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对⾃⼰⽆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民法之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民法之抵押权
实现的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如果抵押权无效,如法律规定应登记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或抵押权已经消灭,或抵押权人已经抛弃抵押权,则不能实现。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抵押权只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法,在债权清偿期未到,债务人还不必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自然没有实现其抵押权的权利。
如果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已如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权自应随之消灭。
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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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权利:
1. 抵押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期足额偿还债务。
如果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抵押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2. 抵押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并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3. 抵押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抵押物信息,并对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核实。
4. 抵押人有权依法享有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 抵押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二、义务:
1. 抵押人有义务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合法,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的状态、用途或价值。
2. 抵押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债务人提供抵押物,并确保抵押物的真实、准确、完整。
3. 抵押人有义务在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时,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但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 抵押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5. 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权利义务范围。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通用知识》考试大纲
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知识》考试大纲一、考试科目考试科目设定为《通用知识》。
二、考试时限时限为90分钟或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考试形式采用闭卷、全客观或主客观相结合的形式。
客观化试题和主观化试题的答案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填涂或填写在答题纸(卡)相应位置上。
四、考试题型客观化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等;主观化试题题型为短文加工、文章缩写、实用写作等。
五、考试参考内容(一)政治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物质和意识、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商品与货币、资本理论等。
2.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地位以及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
(二)法律1.法学基础理论。
基本概念、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等。
2. 宪法。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3.有关部门法。
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诉讼程序法、国际法等。
(三)道德建设1.公民道德。
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公民道德教育等。
2.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的特点、核心和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等。
(四)时事政治与基本常识1.时事政治。
近一年来的国际、国内重大时事、重大会议、政治事件、社会热点问题等。
2.自然、历史、人文、科技、生活、安全等百科知识及吉林省省情。
(五)实用写作1.写作基础知识。
写作基本要求、行文规则、公文的特点与功能、公文的种类、公文的文体与格式等。
2.写作。
规范性、事务性公文写作、议论文写作等。
(六)其他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从业背景知识等。
分析财产法下的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权益
分析财产法下的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权益在财产法下,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权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抵押权人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以抵押物为担保的债权实现权的人。
抵押物权益则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分析,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权益的具体情况。
首先,抵押权人的权益是通过抵押合同来确立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占有权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合同。
在抵押合同中,债务人将其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抵押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以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其次,抵押物权益是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一系列权益和权利。
首先,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在债务人破产或者其他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这是因为抵押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债务的偿还,因此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有权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其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以实现债权。
最后,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权益是有限的。
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只能按照其在抵押物中的份额进行分配,剩余部分将按照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进行分配。
为了更好地理解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权益的具体情况,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负责人,由于经营不善,企业陷入了困境,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乙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他与甲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将甲公司的一栋写字楼作为抵押物。
合同约定,如果甲未按时偿还债务,乙有权以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在某一时刻,甲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乙决定行使抵押权。
根据合同约定,乙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在拍卖过程中,抵押物的最终价格为100万元。
而甲公司的债务总额为15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因此乙有权先行得到100万元,剩余的50万元将按照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进行分配。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抵押权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抵押权【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真题《抵押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中物权法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且对于物权法而言其内容的组成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一系列考点,其中在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抵押权,要想拿到抵押权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除了抵押权还要质权和留置权,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可以抵押:第一,可以抵押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 180 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 184 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并且在不动产抵押有要求必须要登记,不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动产抵押无需登记。
并且设置抵押权的债权较其他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例题:1.下列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宅基地使用权 B.债权 C.所有权 D.抵押权本题答案为D。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什么义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什么义务抵押人,即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的义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战胜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战胜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
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处分权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权①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②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债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 抵押权人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的法律规定与义务
抵押的法律规定与义务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中的房产、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权益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进行抵押时,债务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抵押的法律规定与义务。
一、抵押法律规定1. 民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21条的规定,抵押权属于法定特权,即只有依法设定的抵押行为才能成立抵押权。
2. 《合同法》的规定:抵押行为涉及到合同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需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合同中应当包含抵押的标的物、抵押的范围、抵押的数额、约定的期限等内容。
3. 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为确保抵押权的权益得到保护,我国实行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债务人在抵押房屋时,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利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以确保抵押权的优先权。
二、抵押义务1. 维持抵押物完好:债务人在抵押物上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持抵押物的完好状态,如及时维修、保养等,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失。
2. 不得处分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不得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如需处分,应当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分。
3. 还款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偿还债务。
如果未按时还款,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4. 通知义务:债务人有义务对抵押物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债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通知。
5. 配合义务:债务人有义务配合债权人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检查和保险等相关手续。
三、抵押的法律约束1. 保护债务人的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如抵押权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等权益。
2. 追索权的限制:法律规定,未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不得以抵押权为由干扰债务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收益权。
3. 合同自由原则:抵押行为需要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享有自由约定的原则,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借款中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权利与义务
借款中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权利与义务在金融领域,借款是一项常见的经济活动。
借款人常常需要提供担保物来确保还款的履约能力。
而在借款过程中,抵押权和质押权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本文将探讨借款中抵押权和质押权的权利与义务。
一、抵押权的权利与义务抵押权是指借款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权利。
在借款中,抵押权允许债权人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依法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如下:1.1 抵押权的主要权利首先,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经过法定程序后,通过实现抵押物的价值来优先受偿。
其次,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以获得应有的还款金额。
1.2 抵押权的主要义务首先,借款人有义务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可供处置状态。
借款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和完整性,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的行为。
其次,借款人有义务按时支付借款本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借款,以避免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二、质押权的权利与义务质押权是指借款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权利。
与抵押权相比,质押权往往更常用于短期借款或经营性贷款。
质押权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如下:2.1 质押权的主要权利首先,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经过法定程序后,通过实现质押物的价值来优先受偿。
其次,债权人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置。
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以获得应有的还款金额。
2.2 质押权的主要义务首先,借款人有义务保持质押物的完整和可供处置状态。
借款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质押物的价值和完整性,避免任何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下降的行为。
其次,借款人有义务按时支付借款本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借款,以避免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三、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异同抵押权和质押权在借款中都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但二者也存在一些异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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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民法之抵押人的权
利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2)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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