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协调劳动关系
晋江劳动合同(一)2024
晋江劳动合同(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劳动合同。
第二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劳动合同适用于在晋江市范围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起止时间;2.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3.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休假;4.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福利待遇及提成、奖金等;5.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工作条件;6.劳动者的应聘条件、考核标准及晋升途径;7.劳动者的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8.劳动者的保密义务;9.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方式;10.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用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工作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2.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享有合法合规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资、薪金、福利待遇等。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十四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方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李荣灿、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荣灿、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2【案件字号】(2019)闽05民终6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张翡陈志杰郑昭文【审理法官】贺张翡陈志杰郑昭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荣灿;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晋江市新塘街道南塘小学【当事人】李荣灿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晋江市新塘街道南塘小学【当事人-个人】李荣灿【当事人-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晋江市新塘街道南塘小学【代理律师/律所】李少林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张江望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柯珊珊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王培婉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少林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张江望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柯珊珊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王培婉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少林张江望柯珊珊王培婉【代理律所】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荣灿;福建省晋江市创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晋江市新塘街道南塘小学【本院观点】一、一审关于本案劳动合同主体、期限、终止等劳动合同关系方面所作的相关认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一审关于本案劳动合同主体、期限、终止等劳动合同关系方面所作的相关认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
二、关于晋江保安公司应否向李荣灿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晋江保安公司未为李荣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李荣灿基于此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就涉讼劳动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晋江保安公司依法应向李荣灿支付经济补偿金。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4]12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24日泉政文〔2014〕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6月3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的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城乡居民幸福指数,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十二五”发展目标,立足社会公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满足城乡居民需求为导向,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机制,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快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二)基本原则--把握重点,循序渐进。
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区分轻重缓急,确立优先顺序。
重点解决需求最迫切的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均等化问题,再逐步向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推进。
--注重公平,促进均衡。
坚持底线公平、机会均等,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平等的发展机会。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文水、晋江市永和镇兴金泽工程机械经营部6133二审行政判决书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文水、晋江市永和镇兴金泽工程机械经营部6133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1)闽05行终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兰王经艺邱旭锋【审理法官】丰兰王经艺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晋江市永和镇兴金泽工程机械经营部;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文水【当事人】晋江市永和镇兴金泽工程机械经营部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文水【当事人-个人】王文水【当事人-公司】晋江市永和镇兴金泽工程机械经营部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志攀、蔡青青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苏汇通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志攀、蔡青青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苏汇通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志攀、蔡青青苏汇通【代理律所】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晋江市永和镇兴金泽工程机械经营部;王文水【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中“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职权下放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的规定,晋江人社局具有本案工伤认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中“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职权下放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的规定,晋江人社局具有本案工伤认定的职权。
晋江市晋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能秀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晋江市晋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能秀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闽05行终1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鹏腾王经艺杨钊胜【审理法官】陈鹏腾王经艺杨钊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晋江市晋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能秀【当事人】晋江市晋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能秀【当事人-个人】黄能秀【当事人-公司】晋江市晋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梨清、蔡铭钊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张逸福建飞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梨清、蔡铭钊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张逸福建飞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梨清、蔡铭钊张逸【代理律所】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福建飞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晋江市晋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黄能秀【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原审第三人黄能秀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向被上诉人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晋江市晋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工资情况表》一份,证明了晋江市晋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了2019年至2020年1月9日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反证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晋江市晋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经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本院。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核查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黄能秀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向被上诉人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晋江市晋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工资情况表》一份,证明了晋江市晋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了2019年至2020年1月9日的工资。
晋江劳动合同
晋江劳动合同晋江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晋江市是中国闽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经济中心,其发展速度和水平一直引领着福建省的经济腾飞。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也逐渐呈现出活跃的态势。
而在这个繁忙而充满机遇的市场中,劳动合同成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工具。
晋江市对劳动合同的保护力度一直很大,旨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签订合同后,双方都有了明确的权益和义务。
而晋江市政府则设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首先,晋江市鼓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
根据《劳动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这一措施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享受稳定的工作环境和收入待遇,减少劳动合同期满后引发的纷争。
其次,晋江市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支付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减少。
如果发生工资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晋江市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可以因工作效果不明显、违背职业道德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被解除。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一方违约,对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然而,仅有法律法规的规范是不够的,对于晋江市劳动合同实施的监督也不能忽视。
晋江市政府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于不按时签订合同、不依法支付工资、违法解雇等行为进行了打击和惩罚。
同时,劳动者也要主动了解自己的权益,遵守法规,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晋江市劳动合同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大,并通过法律法规等措施规范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一些问题和挑战,一些用人单位仍存在以合同外的形式雇佣员工、部分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等情况。
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宣传和知识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晋江市陈埭金杯彩印有限公司、黄明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晋江市陈埭金杯彩印有限公司、黄明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3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慧瑛郑昭文审判【审理法官】陈慧瑛郑昭文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晋江市陈埭金杯彩印有限公司;黄明军【当事人】晋江市陈埭金杯彩印有限公司黄明军【当事人-个人】黄明军【当事人-公司】晋江市陈埭金杯彩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少林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张江望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少林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张江望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少林张江望周敏【代理律所】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晋江市陈埭金杯彩印有限公司【被告】黄明军【本院观点】一、关于住院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权责关键词】撤销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住院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的规定,黄明军住院期间的护理应当由金杯彩印公司负责,但金杯彩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黄明军住院期间曾派人护理,一审认定金杯彩印公司应支付黄明军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并无不当。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金杯彩印公司对黄明军月工资4500元不持异议,一审法院根据黄明军的伤情,结合其已安装义肢的情况,酌情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符合《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审认定黄明军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500元/月×9个月=40500元并无不当。
晋江市最低工资标准
晋江市最低工资标准晋江市是福建省的一个县级市,也是一个以制鞋业和纺织业为主的城市。
在这样一个经济发达的地方,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讨论一直备受关注。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的最低报酬。
那么,晋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晋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目前,晋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的档次,分别是城镇私营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个档次都有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首先,针对城镇私营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晋江市相关文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的级别,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其中一级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一般员工,二级适用于技术工人,三级适用于技师,四级适用于高级技师。
这样的分类既考虑了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也考虑了不同技术水平的员工的薪酬差异。
其次,针对城镇集体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晋江市也根据不同的岗位和技术水平划分了不同的级别。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还会有额外的津贴和补贴。
这样的做法既能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也能激励员工提高技术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再次,对于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最低工资标准,晋江市也有相应的规定。
这些单位往往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相对较低。
但即便如此,晋江市也要求这些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最低工资,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总的来说,晋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充分考虑了不同岗位、不同技术水平的员工的薪酬差异。
这样的做法既能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也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基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还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总的来说,晋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科学,既保障了员工的基本生活,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晋江市能够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政策,为员工和企业营造更加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
晋江鹏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仕兵6072二审行政判决书
晋江鹏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仕兵6072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闽05行终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金琪杨钊胜审判【审理法官】胡金琪杨钊胜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晋江鹏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仕兵【当事人】晋江鹏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仕兵【当事人-个人】张仕兵【当事人-公司】晋江鹏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曾盈盈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盈盈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盈盈【代理律所】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晋江鹏达鞋服有限公司;张仕兵【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仕兵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鹏达公司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仕兵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经查,2019年6月21日8时30分许,张仕兵在上诉人公司2楼冲床车间工作时右上肢不慎被机台压砸伤,对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本案的在卷证据可以认定张仕兵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被上诉人予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鹏达公司主张张仕兵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在工伤认定阶段以及本案诉讼阶段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关于张仕兵违规操作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
8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苏柳智(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 泉州 362200 )【摘 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任何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性工作,也是工伤认定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借助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争议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属于强制性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受到的处罚,这一方面契合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另一方面也凸显出了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工作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员工与用人单位用工形式多样、关系多变复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认定的一个难点,下面我将通过一起工伤认定案例来谈谈如何辨析确认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009年6月,周某经人介绍到某建材批发市场从事搬运工作。
该建材市场的搬运工作由鸿运搬运公司承包,李某通过签订承包协议从鸿运搬运公司手中承包了该建材市场部分区域的搬运工作,双方约定人员招聘、工资发放由李某自行安排,鸿运搬运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周某就是在李某承包的区域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有活就干没活就休息,鸿运搬运公司或者李某均没有对周某进行过考勤管理。
鸿运搬运公司为防止意外以自己公司名义为包括周某在内的该建材市场内所有搬运工都购买了团体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搬运工自己承担[1]。
2010年1月,周某在搬货的时候不慎受伤住院,治疗完结后,经鉴定周某为伤残十级。
随后,因为伤残赔偿问题周某与李某、鸿运搬运公司发生争议。
不难看出,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周某和李某、鸿运搬运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更确切的说即周某是与鸿运搬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2]。
张特色、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等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特色、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等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兰庄丽娜谢火生【审理法官】丰兰庄丽娜谢火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特色;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泉州和益农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特色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泉州和益农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特色【当事人-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泉州和益农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洪顺添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陈溪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叶永宏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张楗群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顺添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陈溪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叶永宏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张楗群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顺添陈溪水叶永宏张楗群【代理律所】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特色;泉州和益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晋江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以及晋江市政府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张特色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且有在案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晋江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以及晋江市政府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荣苗与和益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晋江合同算劳动合同吗
晋江合同算劳动合同吗?晋江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
在这个城市里,有许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那么,晋江合同算劳动合同吗?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
在晋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认为是劳动合同:1. 合同双方必须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中的条款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时间、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如工资、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如果在晋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符合以上条件,那么这个合同就可以被认为是劳动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晋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可能存在各种不同情况。
有些合同可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双方仍然认为这是一种劳动关系。
这时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这个合同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劳动合同。
总之,晋江合同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劳动合同,需要看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
如果符合,那么这个合同就可以被认为是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不符合,那么这个合同可能就不能被认为是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可能就没有法律效力。
晋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晋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经济发展局晋江市总工会晋江市工商业联合会晋劳〔2010〕20号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企业服务中心、总工会(工委会)、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应对,通过结合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执法检查、高峰论坛等活动,促使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显著提高,企业依法用工、职工依法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整体趋向和谐稳定。
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切实提升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和劳动合同意识,进一步巩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决定于2010年5月份起,继续开展为期4个月的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活动的时间和对象本次宣传活动时间为4个月,即2010年5—8月份。
宣传活动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用人单位,面向广大劳动者,深入到工业园区、企业车间、建筑工地、商贸集市等一线,以广大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作为重点宣传对象。
二、宣传活动的目标任务一是要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施行的意义,让社会大众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
二是要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的精神,让社会大众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是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其主要内容是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问题的补充和修改,对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提出了纲领性的解决方案。
三是要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掌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作出的与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不同的新规定。
三、宣传活动形式和内容(一)进村入企开展普法宣传。
主办单位: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企业服务中心、总工会(工委会)、商会时间安排:2010年5月—8月进村入企宣传是本次活动的重要内容。
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企业服务中心、总工会(工委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取得镇(街道)支持,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各村各社区,到每个企业、每个工地进行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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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劳动合同模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达成如下协议:11 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之日终止。
111 试用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为期三个月。
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七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12 续签条件: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应就是否续签进行协商,并书面确认。
12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12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指定岗位从事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甲方分配的任务、参与项目管理等。
122 工作地点位于甲方安排的工作场所。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乙方工作地点,但需提前通知并协商一致。
1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31 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安排加班时,须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132 休息休假: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假。
具体休假天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4 劳动报酬141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
甲方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工资足额存入乙方银行账户。
142 奖金制度: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公司业绩发放奖金。
具体发放办法由甲方制定并公布。
15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151 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险一金。
152 福利待遇:除上述法定福利外,甲方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员工旅游等额外福利。
具体条款以甲方内部规定为准。
16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161 安全措施:甲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162 职业培训:甲方定期组织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乙方有义务参加并认真学习。
黄加忠、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133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加忠、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133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4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兰谢火生邱旭锋【审理法官】丰兰谢火生邱旭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加忠;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黄加忠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黄加忠【当事人-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黄加忠【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有改变第一次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关系,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带来新的影响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重复处理行为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有改变第一次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关系,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带来新的影响的行为。
考察行政行为属于重复处理行为还是第二次新的行政行为,不应仅仅观察行为的外在形式,还应根据行为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
如果第二次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具备行政行为的特点,但是,其行为的内容属于第一次行政行为的内容,仍然应将其视为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允许对重复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就意味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制度形同虚设,失去实际意义。
本案中,黄加忠已于2016年11月11日就本案主张的受伤事项向晋江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晋江人社局于次日以超过一年申请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且生效行政裁定也以其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黄加忠针对该决定的起诉。
现黄加忠就同一受伤事项于2020年3月25日再次向晋江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晋江人社局也系以相同理由作出相同的不予受理决定。
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某某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某某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文珍【当事人】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文珍【当事人-个人】陈文珍【当事人-公司】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吴建平、庄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郭晓燕、张顺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建平、庄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郭晓燕、张顺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建平、庄彬郭晓燕、张顺代【代理律所】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陈文珍【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张某、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春生;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现代中学【当事人】张春生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现代中学【当事人-个人】张春生【当事人-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现代中学【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志坚【代理律所】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春生;泉州现代中学【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上诉人丰泽区人社局依法具有对行政区域范围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施管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张春生针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以泉州现代中学为被告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2019年5月2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民终1757号终审判决,判决泉州现代中学应支付给张春生2018年2月的工资1377.26元和经济补偿金16849.89元,对张春生要求泉州现代中学现金支付相应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生效判决泉州市现代中学已于2019年7月8日履行完毕。
张春生还于2019年7月23日向丰泽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信访,投诉泉州现代中学克扣工资、加班费,未为其办理缴纳五险一金,且经劳动监察部门整改后逾期4天才做书面答复及整改只补缴了养老保险,其余四险未补缴等问题,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予以解决并出具书面告知。
晋江农家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晋江农家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59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小丹郑程辉审判【审理法官】黄小丹郑程辉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晋江农家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恒研【当事人】晋江农家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恒研【当事人-个人】李恒研【当事人-公司】晋江农家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康承文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康承文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明钟康承文【代理律所】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晋江农家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恒研【本院观点】农家亲公司主张李恒研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权请求经济补偿金;李恒研则抗辩其向农家亲公司提交的《离职审批流程表》载明的离职原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即包括了农家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农家亲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农家亲公司应向李恒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农家亲公司主张李恒研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权请求经济补偿金;李恒研则抗辩其向农家亲公司提交的《离职审批流程表》载明的离职原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即包括了农家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农家亲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农家亲公司应向李恒研支付经济补偿金。
农家亲公司主张其已向李恒研支付90000元经济补偿金,李恒研抗辩该笔款项系支付2017年及2018年的绩效奖金。
根据李恒研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双方存在绩效奖金的约定,鉴于工资奖金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范围,农家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李恒研支付2017年及2018年的绩效奖金,本院对李恒研的抗辩予以采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闽人社文〔2023〕93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9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人民法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落实为民服务宗旨,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发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26日(联系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配送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4)案例2.“租借资质”未驻场履职的,能否构成劳动关系?(7)案例3.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9)案例4.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应否承担用工连带责任?(11)案例5.男职工在工作场所性骚扰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14)案例6.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否以病假工资作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16)案例7.外卖骑手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18)案例8.用人单位能否仅凭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岗位及薪酬进行重大调整?(20)案例9.赔偿协议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时,用人单位是否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22)案例1.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配送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该案例由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基本案情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人资公司”)负责永辉生活福州地区配送平台(平台企业)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
赖清松、金大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赖清松、金大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2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金旺张兴裕康艳华【审理法官】郭金旺张兴裕康艳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赖清松;金大中【当事人】赖清松金大中【当事人-个人】赖清松金大中【代理律师/律所】陈珊妹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李刚博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林玉瑜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珊妹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李刚博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林玉瑜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珊妹李刚博林玉瑜【代理律所】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赖清松【被告】金大中【本院观点】金大中主张其在晋瑞公司从事生产管理,与晋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晋瑞公司19个月未曾发放其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对象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金大中主张其在晋瑞公司从事生产管理,与晋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晋瑞公司19个月未曾发放其工资。
金大中于一审提交其与赖清松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其曾于2018年8月10日向赖清松催讨工资,但聊天记录“清松抓紧把工资发了,好解脱不要再拖了,搞清楚了你我都解放清松了"之前,双方谈及“还有一个冲裁的4月份欠他500吗"“几百元有单在的…他老婆找我几回,我说查一下后面的工资小谭都没给看",且赖清松并未回应金大中的工资,此后双方谈及的只是金大中岳父的工资,故该聊天内容不能认定为金大中向赖清松催讨其工资的记录。
金大中提交的其女婿黄健与赖清松的通话记录,黄健代为催讨的为晋瑞公司拖欠金大中岳父的工资,并非晋瑞公司拖欠金大中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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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协调劳动关系
三方会议纪要
(第十五期)
晋江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四日━━━━━━━━━━━━━━━━━━━━━━━━━━━━━━━晋江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第十五次成员会议纪要
2008年9月23日下午,晋江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十五次成员会议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陈鹭旭主持。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陈鹭旭分析了2008年上半年我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与会人员就今年第二季度以来我市集体争议情况进行了深入讨论,会议全体人员学习了福建省三方会议近期重要文件及泉州市三方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
同时,因人员调动及工作需要,市三方会议及时调整了组成人员。
现将会议有关
情况纪要如下:
一、关于2008年上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及第二季度集体争议情况
会议认为,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政府、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劳动关系总体趋向和谐稳定,企业用工呈现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一、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
全市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9611户,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6.56%,其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签订率为100%,私营企业签订率为85.61%,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率为88.31%,其他企业签订率为85.57%。
二、企业用工基本保持稳定,职工流动率与往年相比没有明显的变化。
会议同时指出,尽管劳动合同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仍有部分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意识不高,用人单位执行新法程度参差不齐,并存在非法用工单位劳动用工不规范管理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的情况,对于这些问题,监管力量也存在不足的缺陷。
会议强调,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作,深化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及劳动仲裁工作力度,并积极开展新法实施调查研究,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协商解决新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使我市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发展。
会议同时学习了泉州市三方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并就我市2008年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作出初步规划,以保证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圆满完成。
会议指出,由于经济环境的影响及一小部分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我市上半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呈人数多、案情复杂、调解难度大等特点,较往年也较早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
2008年4月1日至9月5日,全市共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45起,其中越级上访15起,阻拦公路10起,涉及人数7494人,金额达2203.4904万元。
这些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案发时间早、“跳槽”引起的争议比例高、案件发生地域、行业集中、调解难度大等特点。
会议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条明确赋予了三方机制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使命,由于劳动报酬引发的集体上访是劳动关系矛盾不断激化的结果,会议强调,目前我市有1万多家企业,员工数十万人,同时存在众多非法用工单位,仅仅依靠劳动部门进行劳动用工检查,无法在全市形成有效的网格化管理,应敦促各镇、街道长期开展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排查工作,掌握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动态,建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通报制度,并探索劳动、工商、公安、法院、建设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打击违法用工行为,争取做到集体争议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从而有效遏制集体争议、集体越级上访的现象。
二、会议认真学习福建省三方会议近期重要文件精神
会议指出,福建省三方会议五部门于2008年8月14日联合发文表彰2007年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企业,其中我市晋江经济开发区获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获评省级劳动关系和
谐企业。
会议强调,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学习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赖诗卿同志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逐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并以此为依托,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向社区延伸,全面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出席陈鹭旭吴晋莲何有为
请假林永红吴东进柯孙毓张贻潜
记录欧阳良欣
主题词:劳动劳动关系会议纪要
分送:泉州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晋江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存档。
晋江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2008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