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海外投资法概览课程
海外投资法概览课程课程简介本课程将介绍海外投资法的概况,包括海外投资法的基本概念、发展趋势、相关法律和国际协定,以及应对海外投资风险的策略。
课程旨在帮助学员了解和应用海外投资法的基本知识,提高海外投资的法律意识,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和具体的指导。
一、海外投资法的基本概念1.1 海外投资海外投资指的是投资者通过购买海外国家或地区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等,来实现投资增值或获得利润的行为。
海外投资可以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但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2 海外投资法的定义和范围海外投资法是研究和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海外投资法的范围涵盖了海外投资的各个方面,如投资准入、投资保护、投资纠纷解决等。
二、海外投资法的发展趋势2.1 全球化趋势下的海外投资法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相关法律和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全球化趋势下的海外投资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合作法律体系的建立:各国之间通过签订国际协定,加强投资保护和投资纠纷解决的合作,促进海外投资的便利化和安全性。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更新:各国不断修改和完善海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投资环境的规范。
•投资仲裁机制的建立:为了解决海外投资纠纷,各国建立了专门的投资仲裁机构,提供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仲裁服务。
2.2 新技术对海外投资法的影响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对海外投资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海外投资的过程更加透明和安全;技术的应用,提供更为准确和全面的投资信息和决策支持。
三、海外投资法相关法律和国际协定3.1 投资准入法律投资准入法律是指规范海外投资者对目标国家或地区投资准入的法律。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准入法律存在差异,主要包括投资申请和批准程序、投资限制和禁止条款等。
3.2 投资保护协定投资保护协定是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投资保护和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法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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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国的对外投资法律
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 优惠税收、优惠金融政策、信息技术人才 援助
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 海外保险制度
投资国的管制性政策 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流向 限制高新技术输出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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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概念和特点:
1. 概念:资本输出国为促进和保护海外私 人直接投资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 度。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政府和 部门; 审批期限:中外合资企业:3个月
中外合作企业:45天 外资企业: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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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领域 2002年4月1日 《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鼓励 允许 限制 禁止
3. 法律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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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投资者本身的过错或不当行为
正当的管理,非有意实行国有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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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汇险
由于东道国实施外汇管制,或由于其他突发事件, 致使投资者的投资及其收益不能兑换成投资者所 需要的货币,或不能自由转移出境的风险。 (1)禁兑险; (2)外汇险
货币贬值的风险?
条件:投保时,投资者必须从东道国获得关于原本 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回的保证
(二)、外国资本的要求 1. 出资比例
(1)规定上限:特殊部门 (2)规定下限:25% 2.出资方式
(1)货币
(2)实物(机器设备、原材料)
条件:A. 是合营企业生产必需的;
B. 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2. 特点:
(1)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
(2)保险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3)仅承保政治风险
(4)注重预防风险
海外投资法概览课程课件
海外投资的重要性
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海外投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 发展机会,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 效益,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
通过海外投资,企业可以引进国外先 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自身的核 心竞争力。
资源保障
海外投资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稳定的原 材料供应和能源资源,保障企业的生 产和发展。
品牌推广和国际化战略
通过海外投资,企业可以提升品牌知 名度和影响力,实现国际化战略。
海外投资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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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投资
绿地投资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 新建工厂、研发中心等实体经
济项目。
跨国并购
跨国并购是指国内企业通过购 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实 现对境外企业的控制和经营。
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国内投资者在境 外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
投资者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投资结构、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同时,需要关注各 国税务法规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
海外投资税务风险控制
税务风险概述
海外投资面临的税务风险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双重税务风险、税收欺诈风 险、税收争议解决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失。
力。
中国铁建收购美国长岛铁路公司案例
应对工会和劳工问题
在美国,工会和劳工问题一直是企业需要面对的重要 问题。中国铁建需要与长岛铁路公司的工会和员工进 行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关切,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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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 Y
海外投资法
项目审批分两步:第一步,审批项目建议书;第 二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同、章程等。back
(二)重要信息披露制度
投资国为了使其政府、社会了解海外投资企 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 督,要求上市公司型的海外投资及其企业按照本 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披露重要信息,向本国 政府和社会公布资产负债表及其他重要商业情报。
政府资助
在技术援助上,主要表现为:
(1)为海外投资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接受 从东道国政府派出的实习人员,对本国培训机 构提供政府津贴。
(2)设立本国民间非营利团体、培训在东道国 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从事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如美国国际经营者服务队,日本的 世界经营者协会,加拿大的海外经营者服务机 构等。back
1.保险机构
采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的体制的国家有日本、 新西兰、瑞典等,美国1969年以前也采用此 体制。美国1948年创设投资保险制度时由新 设立的“经济合作署”管理援外事务及海外投 资,1952年为“共同安全署”,1953年为海 外事务管理署,1955年为国际合作署,1961 年为国际开发署。但美国的投资保证承保机构 始终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在1969年 改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保险机构。
海外投资审批制度
2.审批的标准 投资国关于海外投资审查批准的标准因 国情不同而异,但各国存在一些标准。 各国确定海外投资审查批准标准时一般 考虑如下因素:对外投资能促进本国出 口,解决外汇平衡,促进东道国经济发 展,有助国际合作,解决就业,开发技 术,利用当地资源。
第十章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第十章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四)投保人(合格的投资者)
投保人也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 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各个国家对投资者范围有 不同的规定:
在美国,投保人包括:
(1)美国公民(有美国国籍者);
(2)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及地方法律或哥伦比亚特 区法律设立的,并(51%以上)由美国公民所拥 有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及其他社团;
第十章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德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合格东道国是发 展中国家。
日本对东道国无特别限制,实践中要求东道国 的外资保护政策应较完备,并且其政治、经济 状况须是已被认定为显然无重大问题和安全的 国家。
3、投资的形式合格
各国对承保的投资方式一般没有什么限制,以 股权、贷款、债券投资、向分支机构投资,或 以其他财产权予以投资都可以申请投保。
直接征收=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 间接征收=类似措施
“间接征收”,也叫“逐渐征收”, 是指东道国政府未依法取得外国 投资者资产所有权时,采取阻碍 或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其资产行使 美国银行国有化 有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行为。
第十章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3、战争险(战乱险) 战乱险,包括战争险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保险对象(合格的投资)
1、投资的内容合格
(1)是新投资;
(2)有利于东道国的 经济发展;
(3)符合本国利益。 2、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各国对合格的东道国 有不同的要求: 美国对合格东道国的规定最为详细和严格,这些规定有
:(1)限于友好的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2)尊 重人权和国际上公认的工人权利;(3)与美国签订双边 投资协定。
与内乱险,是指外国投 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因
海外投资审批法律法规
海外投资审批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在海外进行投资。
海外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海外投资行为。
本文将介绍海外投资审批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2. 国内法律法规2.1 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是国家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法规之一。
根据该法规,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海外投资前需办理外汇审批手续,包括资金的外汇兑换和转移等。
此举旨在确保海外投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2 对外投资法对外投资法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的资格条件、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
该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能有效维护海外投资者的权益。
3. 海外法律法规3.1 目的国外投资法律法规在进行海外投资前,投资者必须了解目的国的外投资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外资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各不相同,投资者必须依法履行申请手续并获得批准。
比如,美国的外国投资者委员会(CFIUS)负责审核外国对美投资的安全性。
3.2 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为促进投资自由化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各国之间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
这些协定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为海外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中国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为中国企业在海外开展投资提供了便利。
4. 海外投资审批流程4.1 申请准备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前,需要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证明、公司法人资格证明等。
材料的准备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提交申请在准备完毕后,投资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
申请方式可以是在线填表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
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国家而异,投资者应详细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
4.3 审批和决策一旦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决策。
审批的过程可能包括初审、复审和决策会议等环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法介绍共62页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法介绍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第十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1)投保人的义务:①预防和减少损失,并应在东道 国境内采取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要求制止风 险或取得赔偿;②保管好有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 以便检查和审计;③向承保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 资产和权益,如资产、现金、所有权和索赔权等; ④与承保人通力合作,帮助代位索赔。
(2)保险金的支付: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人依约应向投保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金的 数额一般是依据损失额和赔偿率确定的。
一、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及撤消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因故不能继续运 行的项目应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后予以撤消。
条件有: ①能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先进生产技术; ②能为国家提供货源稳定、质量符合要求、价格
合理、国内需要较长期进口的原材料和产品; ③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④能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能带动设备、
有重要作用。 (5)刑法方面的措施。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
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 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 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 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 种制度。
资本输出国在鼓励海外投资的同时,也对 海外投资进行一定的管制, 以确保本国海 外私人投资对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 发展有利。
1.要求海外投资企业公开情报:
2.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各国一般采 取一些特别的管制措施防止海外投资企业 和海外投资者逃税和避税,尤其是跨国公 司转移定价问题。主要措施有:
材料和其他产品的出口; ⑤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
海外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海外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海外投资及资产管理已经成为全球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促进国内企业、个人等主体进行海外投资和管理海外资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海外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海外投资办法1. 海外直接投资审批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海外直接投资项目,主管部门需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初审、现场核查等环节。
海外直接投资审批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海外投资的安全和稳定。
2. 海外投资备案制度对于一些非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海外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度。
备案程序相对简化,只需提交必要的材料并登记备案即可。
这种制度的实行,降低了投资主体的审批成本,便利了海外投资的进行。
3. 海外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为了加强对海外投资的监管,我国对海外投资行为实行了信息报告制度。
投资主体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告给主管部门。
这样主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监控海外投资情况,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资产管理办法1. 海外资产管理登记制度我国对于拥有海外资产的居民个人和企业,实行了登记制度。
这些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登记其海外资产的情况,包括资产类型、所在地等。
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方便主管部门获取海外资产的信息,便于监管和管理。
2. 海外资产申报制度为加强对海外资产的监管,我国对居民个人和企业的海外资产实行了申报制度。
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按规定的程序,将其海外资产的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这样可以确保资产来源合法,避免非法资金流入以及资产流失等问题。
3. 海外资产调查制度针对有关海外资产的违规问题,我国实行了调查制度。
主管部门有权对可疑的海外资产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国家和居民的权益。
海外资产调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净化海外投资环境,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海外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海外投资提供了规范的法律依据和管理框架。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二)对外投资管理的程序规则
3.审批过程和结果
4. 合格的东道国 美国
(1)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的国家。(更重要)
(2)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其 国民收入较低。
5. 投保人
(1)本国国民,指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 人。
(2)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3)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一般有严格限制,如 要求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本国公民、公司、合 伙或社团所有;有的国家不允许。)
知识点三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东道国”相 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一、对外资鼓励制度
(一)税收优惠:税收抵免、免税 (二)财政支持 (三)其他鼓励措施,如信息援助(投资情报
对外投资所需外汇的汇出、回收等方面的规定。
(一)对外投资管理的实体规则
3.对外投资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管理 对外投资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管理,是指资本
来源国法律上对对外投资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 输出等方面的规定。
(二)对外投资管理的程序规则
1.审批机构 对外投资的审批机构有单一体制和区别体制两种。
2. 双边模式——指根据母国和东道国签订的双边 投资保护协定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的制度。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素材共64页文档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法介绍
偿等基本保险制度的运行。自OPIC授 权以来,美国又对其据以设立的专题法 案在1974年、1978年、1981年、1988 年和2003年进行了几次修改,现行的是 OPIC“2003年修订案”。 二、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制度 (一)保险人——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 司 该公司是根据1964年美国《对外援 助法》修订案——公法91-175号规定
(六)投保程序、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1.投保程序 (1)申请:首先应按规定提交投资保险 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2)审查:承保机构在收到投保申请后, 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 查。 (3)签订投资保险合同:如经审查确认 申请合格,可签订投资保险合同。
2.保险费 投资者有一定义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至于保险费的数额,各国规定不一致。 3.保险期限 各国大多规定最长期限为15年,有的 可延长到20年。 (七)赔偿与救济 1.投保人的义务 (1)预防与减少损失;
3.避免双重课税的国际协定。
(二)投资情报及投资促进活动 一些资本输出国政府通过国家行政机关、 国内特别机构或驻外使馆所设的经济情报 中心,向本国私人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经济 情况和投资机会的情报,以便他们做出投 资选择。如: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日本:通商产业省所属的亚洲经济经济 研究所经济调查部、日本输出入银行的海 外投资研究所
的资格。 1.合格投资的标准 (1)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 利益。 (2)海外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 发展。 (3)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 2.投资的东道国合格(有的国家有要求)
3.合格投资的形式 一般说来,投资的形式有多种,既 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主 要包括:股权投资、贷款、债券、向 分支机构投资。 (五)投保人 本国国民; 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一般有严 格限制)。
国际经济法学(7.3.2)--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国有化征收案美国某公司与苏丹政府签订关于修建主干公路的合同,后因某历史事件的发生,两国中断外交联系,参加修建主干公路的美国某公司人员撤离苏丹,修路工程中途停顿。
不久,美国某公司向苏丹政府提交了要求支付各种修路款项的发票清单约500万美元,苏丹政府偿还了28万美元,余数迟迟不予支付,也未说明原因。
于是,美国某公司向本国的投资承保机构提出按投资保证合同规定,给予征收风险事故赔偿。
但是投资承保机构认为索赔理由不足,拒绝赔偿。
美国某公司遂转向苏丹政府索赔。
苏丹政府提出反诉,指责该公司未经东道国许可,擅自停工扯员,破坏原订修路合同,理应向苏丹政府支付损害赔偿费。
于是,苏丹司法部正式驳回该公司的索赔要求。
案件纠纷又转回美国国内,某公司再次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OPIC对ABI Group阿富汗政治暴力索赔案12004年8月19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OPIC)与ABI Group(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签订了一份简单的保险合同,其作为OPIC与投资者贷款协议的附件存在。
保险合同承保了被保险人对项目价值4970000美元直接股权投资的90%,最高赔偿金额为4473000美元。
承保风险为汇兑禁止、征收和政治暴力。
保单的生效日为OPIC与投资者贷款协议的生效日,即2004年8月19日。
自北约联军于2001年11月13日夺取喀布尔后,NATO一直领导着阿富汗首都喀布尔的安全武装力量。
NA TO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International Security Assistance Force,ISAF)成员包括来自36个国家的约12000名士兵。
阿富汗暴力事件数量不断增多,包括自杀性爆炸袭击。
2005年11月14日,两辆ISAF的汽车在同一路段遭到袭击,两次袭击相隔90分钟。
袭击发生在从喀布尔市中心去往工业区的主要道路—Jalalabad路。
被保险项目在工业区设有一家工厂,该工厂生产瓶装水、碳水化合物饮料和果汁。
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的相关法规和法律规定的整体体系。
外国投资法涉及到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或地区投资、经营的相关规定、政策和程序,旨在规范和引导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外国投资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吸引外资、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
外国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外国投资法往往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为基本原则。
其中,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包括:1.法律保护:确保外国投资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2.市场准入: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机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3.合同保护: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同权利,确保合同得到充分履行;4.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打击侵权行为;5.投资保险:提供保险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确保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能够获得法律保护。
外国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外国投资法通常包括外商投资保护、市场准入、税收政策、劳工保护等方面内容。
具体来说,外国投资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外商投资保护: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或地区享有的投资保护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2.市场准入: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或地区的投资范围、条件和程序,确保其获得公平的市场准入;3.税收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减免和征收等规定;4.劳工保护:规定外国投资者在雇佣、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外国投资法的意义和影响外国投资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外国投资法的意义和影响包括:1.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外国投资法体系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国资本和技术进入本国或地区,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2.扩大对外开放:外国投资法通常明确市场准入政策和条件,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或地区市场;3.促进国际合作:外国投资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国际投资合作,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4.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外国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措施,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安全感。
国际经济法学(7.3.1)--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 3 )战乱险
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的结果,致使投 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受到损害,而由承保 人负责赔偿。
卡博特国际投资公司索赔案
1973 年,美国卡博特国际投资公司投资于伊朗,与当地政 府资本及私人资本合营大型炭黑制造厂,美资股份占 50% 。双方商定,工厂经理由美、伊两方人员轮流担任,六年 一换;第一任经理由美方指派。 1979 年,适值首任经理任 期届满之际,伊朗王朝被摇翻,战乱中工厂一度停工,美 方随即撤回经理人员。伊朗政府任命新经理之后,卡博特 公司曾派遣代表出席一次工厂董事会议,此后即被拒绝参 加工厂经营决策,不让参加另一次董事会议,也未再收到 工厂的财政情况报告。另一方面,伊朗政府虽宣布即将收 购卡博特公司在该厂的股份,但实际上并未即时收购。于 是,卡博特公司依据美国国内保险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资 公司索赔。后者经过落实、审议,承认卡博特公司作为海 外企业股东的基本权利己被否定,同意支付赔偿金。其主 要理由如下:
1966 年韦布斯特出版公司索赔案。
在该案中,投保人韦布斯特出版公司投资伊朗,并与 当地政府订立合同,就地设厂为伊朗公立学校出版、 供应教科书。其后,伊朗政府自行创办出版企业,供 应校用课本,从而逐步把韦布斯特公司挤出伊朗主要 市场。后者认为这是一项征收行动,向美国国际开发 署提出索赔。国际开发署经调查核实,作出了拒赔的 裁定。其理由归纳为 : 第一,伊朗当局改变教科书供应 制度,是正常地行使本国固有的权力,是合理地调整 国内出版业的正当措施。它并未影响到该公司继续营 业的权利和职能。第二,本案原有投资合同并未规定 投资人有权垄断伊朗公立学校课本的出版、供应事宜 。因此,投资人无权要求继续包办此项课本供应生意 。总之,本案中伊朗政府的行为并不构成间接征收险 。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地方法院以古巴的国有化不以公益为目的,歧视美国 公民,以及未作适当补偿,因而违反国际法为由,对 该案不适用国家行为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却对该案适 用了国家行为原则,认为根据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发展 的需要,以及大量的国际实践,外国没收财产的问题 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判决引起了国会的强烈不 满。国会的这种不满情绪最终导致对1961年《对外援 助法》的修正,在该法的第620节(e)小节下增加了 第2项,即“萨巴蒂诺修正案”。该项规定,美国法院 对由于195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没收财产和其他违反 国际法的外国国家行为而提起的侵害诉讼,不得适用 国家行为原则。但未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行为,或总统 决定适用国家行为原则的国家行为除外。
2.当地职工的雇佣管理
(二)购销业务管理
外国投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物资采购和产品 销售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 的生产和利润的实现,所以外资法通常也对企 业的购销活动作出规定。
物资采购: 1.国内采购 2.国外采购。
产出机制
所谓的“投资退出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其 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或特定时期 ,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 即变现的机制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四、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
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根 据一定程序、标准和特定外资项目本质,依据 本国法律和特定时期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水平对 流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界定和评价,并决定 是否允许进入的制度。
1.审批机构
一、设立专门的中央机构。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审查 和管理外资的专门机构。如加拿大的“外资局”、日
基本内容
概述
外资的管制 三个阶段的管制措施 外资的保护与鼓励 一般承诺、待遇保证、征收和国有化保证、本金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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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第二节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
(二)政府提供的鼓励措施 1、投资情报信息服务 2、财政金融支持 3、提供技术援助 二、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一)审批制度 发展中国家一般资金薄弱,总体技术水平较低,为 了保障投资收益,对本国的海外投资控制比较严格, 大都设立了审批制度。 (二)信息披露制度 海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应该依照本 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向政府和社会公开情报,按时 披露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的重要商业信息,以便于政 府和社会及时了解公司的现状。
第 十 章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4、支付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人应向投保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金的数 额一般是依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的。美国规定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的保险金,不得超过投 资当时公司批准项目中被保险美元票面价值加保 险合同限度内该投资实际上应得的利润、利息或 其他收益。但该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险人投资金额 的90%支付保险金,投保人自负10%的风险损失。 日本、挪威、荷兰、英国等国要求投资者承担至 少10%的损失,瑞士为30%,加拿大、丹麦为15% 。德国保险人承担损失的80-95%,其余5-20%的 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 十 章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保险对象(合格的投资)
1、投资的内容合格
(1)是新投资; (2)有利于东道国的 经济发展; (3)符合本国利益。 2、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各国对合格的东道国 有不同的要求: 美国对合格东道国的规定最为详细和严格,这些规定有 :(1)限于友好的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2)尊 重人权和国际上公认的工人权利;(3)与美国签订双边 投资协定。
第 十 章
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
• 《办法》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 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 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 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 益的行为。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点如下: ☆一是核准权限下放 新《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 、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 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 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 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 部门负责。
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
一、中国境外投资概述 (一)中国境外投资的发展历程
对外工程 承包 劳务输出 专业 外贸 公司 6296家 569家
超过 1万家
第 十 章
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基本特点 • 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流向亚洲和拉丁美洲,且集 中于避税地。香港(几乎不征流转税)、瑞士 、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 • 对外投资行业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制造业、批 发零售业和商务服务业。 • 国有中央企业仍是对外投资的主力军,但地方 企业和民营企业投资的比重正在迅速增加。 • 对外投资的地区差异很大。 • 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通过收购、兼并方式实 现的直接投资正在增多。
第 十 章
第二节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
一、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
(一)避免双重征税 为了解决税收上双重管辖权的问题,避免本 国投资者税负过重,鼓励海外投资,资本输出 国往往采取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措施,主要表现 为: 1、税收抵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 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 2、免税法,即只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 ,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 国已纳税款的,在本国免予征税。
第 十 章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 发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 出国的通行制度。它源于美国1948年 马歇尔援欧计划所实施的投资方案。 由于这项制度行之有效地保护了资本 输出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日本 、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 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 英国等国家也仿效美国,先后实行了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20世纪七、八十 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鉴于发达国 家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成功经验,也 建立了相应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第 十 章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保险制度的特点,但又与 一般的民间保险有较大的差别,是一种政府保证,具 有以下特征: 1、从承保主体看,海外投资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机构或 公营公司承保的,与民间保险公司不同,不以营利为 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从保险的对象看,海外投资保险只限于海外私人直 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 条件。 3、从保险范围看,海外投资保险只承保政治风险,如 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从保险的任务看,海外投资保险不仅是一种事后的 补偿,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 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第 十 章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德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合格东道国是 发展中国家。 日本对东道国无特别限制,实践中要求东道 国的外资保护政策应较完备,并且其政治、经 济状况须是已被认定为显然无重大问题和安全 的国家。 3、投资的形式合格 各国对承保的投资方式一般没有什么限制, 以股权、贷款、债券投资、向分支机构投资, 或以其他财产权予以投资都可以申请投保。
第 四 章
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
二、中国境外投资立法概要
(一)境外投资企业设立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03-16) 2、《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务部 ,外汇局,2005) (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适时出台修改完成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外汇局将出台《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 管理规定》 (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1、《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外 交部,海关,外汇局,1999)
日本经济产业省总部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保险范围 •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 是政治风险而非商业风险,即指与东道国政治 。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风险。它通常包括外 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等三种风险。 1、外汇险 汇兑险,包括货币兑换险和 汇出险,是指东道国通过颁布法 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 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原本或利润兑换成可自由 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致使该投 资者受损的风险。
根据各国有关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就其合格投资要取 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海外私人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向海外投资保险 机构提出投保申请,主要是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 资料; 2、审查批准。承保机构对保险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投 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合格的, 予以批准。此类审查既有实质性审查又有形式性审查。 3、签订保险合同。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格并获批准后,由双 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缴 纳保险费。就综合保险费(投保险别为所有)率讲,美 国为1.5%,德国0.75%-1.5%,日本0.55%-1%。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在德国,投保人包括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国 民,以及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设有住所 或营业所的德国公司或社团并进行海外投资的 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开采、商品销售或交 通运输的企业。 在日本,投保人包括进行海外投资的日本国 民或日本法人。
第 十 章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五)投保程序
第 十 章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征用险(征收险) 征收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国有 化、没收或类似措施,致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以 及有关权益遭受损害的风险。 直接征收=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 间接征收=类似措施
第 十 章
“间接征收”,也叫“逐渐征收”, 是指东道国政府未依法取得外国 投资者资产所有权时,采取阻碍 或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其资产行使 美国银行国有化 有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行为。
第 十 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
(四)境外投资配套制度 1、《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发改委、财政部 、商务部、外交部、外汇局、海关、税务2006) 2、《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2007年 版(商务部,外交部,2007) 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 计局,2006) 4、《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商务部,外 汇局,2002) 5、《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商 务部,2002) 6、《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商务部, 2004)
第二节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
(三)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制度是东道国对海外投资企业进行管 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海外投资有一定的影响力 。资本输出国的外汇管理机关通常会对境外投资 的投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对 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他外汇收 益汇回进行监管。另外,当国家遇到国际收支不 平衡问题时,一般会对海外投资进行限制。 (四)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海外投资企业如果不将海外所得利润汇回本国 第 十 ,逃避本国的税收管辖,不仅会使本国的财政收 入减少,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国的国际 章 收支。因此,各国通常都会采取一些措施,防止 企业逃避税。
第十章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制
• 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第二节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 • 第三节我国的海外投资法制
第 十 章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国 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 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 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 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 得代位求偿权的制度。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3、战争险(战乱险) 战乱险,包括战争险 与内乱险,是指外国投 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因 当地发生战争等军事行 动或内乱,而导致损失 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 的风险。 除上述三种主要险别外,英国还承保“其他非 商业性风险”,美国还承保“营业中断险” ,指 由于发生上述各种风险事故,致使投资者投保的 某项营业暂时中断,从而遭受损失,应由承保人 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