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010-05-05
银之杰: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公告编号:2020-057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发出,并经电话确认送达。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8月24日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委托出席的董事0人,缺席会议的董事0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陈向军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3.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银基发展:董事会第七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2-27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银基发展 公告编号:2010-003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于2010年2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应到会董事五人,实到会董事五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志奇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情况为: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表决情况为: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为: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116,174,706.0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6,940,621.25元,2009年度可分配利润213,115,327,33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9,580,691.65元,2009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3,534,635.68元。
鉴于公司在沈阳和上海两地的银河丽湾项目全面启动,预计2010年公司的资金需求较大,为满足新项目顺利启动的资金需求,保证公司扩大规模,提升效益的目标顺利实现,以更好的业绩回报股东,公司董事会拟定200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用于新项目的再投入资金。
表决情况为: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继续聘用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的决议,聘用期一年,审计费用为45万元。
银之杰: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公告编号:2020-037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2:00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AB座10A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2,794,7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55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370,578,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42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15,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2,554,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第(十一)—(十三)项议案按照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表决情况如下:(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72,784,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银之杰: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11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公告编号:2010-022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发出,并经电话确认送达。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1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6楼F单元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其中:委托出席的董事0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1人),缺席会议的董事0人。
董事张学君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陈向军主持,董事会秘书刘奕、证券事务代表龚庆宇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陈向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陈向军先生简历如下:陈向军,男,中国籍,196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
1988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获学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获硕士学位。
1993年至1998年任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深圳公司技术经理;1998年10月至2007年12月任深圳市银之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任深圳市银之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向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98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7%,与自然人股东张学君、李军构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银之杰:公司章程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二○二○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利润分配第三节内部审计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银之杰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440301102955880。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于2010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INFOGEM TECHNOLOGIES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10A-1邮政编码:518048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6,640,535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银之杰: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年11月)2010-11-2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的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运作,依据《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内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聘任),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接受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任职资格第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由财务总监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财务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中级以上职称。
银之杰: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公告编号:2020-039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经电话确认送达。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AB 座10A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缺席会议的监事0人。
董事会秘书宋卢亮列席了会议。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选举汪婉欣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汪婉欣女士简历如下:汪婉欣女,197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07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任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合规经理。
2013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参股公司票联金服监事。
2014年4月至2018年10月任瓦里安医疗器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亚太区区域合规经理。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任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婉欣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五届监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银之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银之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00085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416.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3%。
均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第一次董事会决议背景本公司于xxxx年正式成立,成立初期,由一批拥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创始人组成。
多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以创新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已成为业内知名的企业。
公司成立以来,始终以诚信、创新、稳健的经营理念为基础,坚持为客户创造最大利益。
在市场和客户的认可下,公司经营业绩保持了快速发展的趋势。
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具有重要的决定和监督作用。
为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发展,董事会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第一次董事会。
决议内容1.选举董事会主席。
经表决,全票选举创始人之一担任董事会主席,职务持续两年。
2.确定公司经营方针。
本次董事会决定确认公司的经营方针,即:–开拓创新管理,不断推出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加强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积极进行市场宣传,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公司价值。
–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弘扬诚信、创新、稳健的企业精神,鼓励员工创新和发挥个人潜力,提高服务质量。
3.确定经营目标。
本次董事会决定第一年的经营目标为:–实现稳定的营收和净利润增长,使公司保持快速发展。
–将战略重点放在推广新产品上,提高市场占有率。
–加强团队建设,提高招聘效率,优化员工福利。
4.确定扩大业务范围的方向。
本次董事会决定在未来一年内,重点加强xxxx 业务范围的拓展,并在市场推广中注重品牌宣传和口碑营销。
5.其他事项。
本次董事会还决定:–成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择机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拓宽公司资本来源和渠道。
–设立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董事会文件的归档、记录和存档工作。
结论本次董事会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进行了明确的规划和确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推动作用。
建议公司全体员工不断凝聚共识,团结协作,为实现经营目标和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实力不断努力。
中国工商银行发展史
中国工商银行发展史一、中国工商银行的正式成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
随着各类金融机构的恢复建立和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为解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既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职能,又从事具体业务经营的矛盾,1983年9月国务院正式决定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组建中国工商银行,承接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经过紧张筹备,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简称工商银行)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国家专业银行体系的最终确立。
(一)工商银行成立的背景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主要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与此相适应,社会的投融资体制是以财政为主、银行为辅,纵向分配社会资金。
就金融体系而言,基本上是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开始确立改革开放政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经济社会日益发展,城乡居民收入逐步增加,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多的需求。
这种局面与当时财政为主、银行为辅,一家银行包揽天下的投融资体制产生了矛盾,原有的金融体制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1979年10月,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必须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的著名论断,由此拉开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帷幕。
为满足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简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建设银行)先后恢复设立。
同时批准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也在各地蓬勃发展起来。
但是,我国统一有序的中央银行制度尚未建立,金融领域出现了群龙无首、无序竞争的局面。
当时的人民银行承担着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双重职能,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分设后,仍从事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两项业务。
人们曾形象地比喻,人民银行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金融管理方面不能处于超脱的地位。
各家专业银行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加上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纷纷抢占活动地盘,争相发放贷款,导致信贷投放出现失控局面,从而影响了国民经济的调整与发展。
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2010-11-2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提名张学君女士、何晔女士、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单怀光先生、宋靖雁先生、朱厚佳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三、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学君女士、何晔女士、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任职资格合法,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四、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单怀光先生、宋靖雁先生、朱厚佳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五、本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银之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05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银之杰: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11-04-26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公告编号:2011-012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陈向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秋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春雷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单位:元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3.2 业务回顾和展望§4 重要事项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适用□不适用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适用□不适用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适用√不适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涉及金额万元。
4.6 证券投资情况□适用√不适用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适用√不适用。
银之杰: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8-05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0-00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8月3日上午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7月30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
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
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汪婉欣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以下议案: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程,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8,793,875.86元投入到募投项目的建设当中,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8,793,875.86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计划使用4,500万元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其余募集资金20,250.6525万元,公司最晚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计划,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监事会同意该项议案。
银之杰成最袖珍上市公司
银之杰成最袖珍上市公司作者:李菲来源:《投资与理财》2010年第11期近日来,随着大盘的调整,破发的阴影一直笼罩在创业板的上空。
不过,尽管破发潮重现,但是创业板还是迎来了不少新股的加入,其中包括“袖珍公司”银之杰。
为何称银之杰为“袖珍公司”?创业板以“小”为特征。
据统计,目前创业板已上市的公司年平均销售额为3.1亿元 ,而软件行业的创业板公司年平均销售额也达到了2.9亿元,2009年销售额最低的是中青宝,为7868万元。
而根据银之杰的招股说明书,2009年公司的销售额仅为7515万元,这也就意味着,银之杰上市后将刷新又一项纪录,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年销售额新低。
如此之小的规模,也难怪业界形象的称之为“袖珍公司”了。
一段时间以来,总是不断的听到创业板造就“新富”的神话。
例如之前神舟泰岳助推了7人跻身“新财富创业板富人榜”,而几天前的康芝药业也可能使其实际控制人洪江游及其家族成为海南“新首富”。
银之杰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人张学君持有1395.4万股,董事何晔持有1196.1万股,总经理李军持有598万股,财务总监许秋江持有43.2万股。
按照28元/股的申购价格,张学君的身价一夜之间就高达3.9亿元,而何晔和许秋江为配偶关系,他们持有股票的市值也分别达到3.3亿元和1176万元。
所以,袖珍型公司也造就了财富的巨倍放大。
银之杰公司从专业、技术、客户、品牌等方面凸显了自己的投资价值,但是也存在三方面的隐忧。
银之杰主要为银行提供与影像应用相关的软件和服务。
根据公司负责人的描述,目前公司已与众多国内银行搭建了客户关系,袖珍型公司背靠的是庞大的银行系统。
公司也表示,对软件产品的投资和应用是我国银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相关负责人认为公司将面临良好的市场环境。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银之杰的主营业务过分依赖银行业,而西方主权债务危机已深入波及银行业,银之杰未来前景堪忧。
同时,一般的创业板企业都显示出高增长的特点,但是根据银之杰招股说明书披露,企业从2007年到2009年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却逐年减少,分别为41.99%、28.4%和27.99%,这说明公司近两年来盈利能力在迅速下降。
银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决议
银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决议《银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会议讨论,对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事宜作出如下决议:一、董事会换届决议事项1.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对银行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以确保公司的领导层具备稳定、专业的管理能力。
2. 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非常务董事等职位。
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具体名单和职位在选举结果公示后确定。
3. 各位董事会成员在换届过程中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选举程序的公正、公平。
二、监事会换届决议事项1.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对银行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以保障公司的监管层能够履行好对董事会工作的监督职责。
2. 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监事等职位。
新一届监事会成员的具体名单和职位在选举结果公示后确定。
3. 各位监事会成员在换届过程中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选举程序的公正、公平。
三、选举程序与要求1. 选举程序应依法、公正、公平进行,符合中国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2. 选举应遵循实名制投票的原则,确保每位成员按照自己的判断和良好意愿进行选举。
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迫、操纵或干预选举结果的行为。
3. 选举结果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并在银行内部公示一段时间后生效。
四、会议通知与执行1.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及时收到关于换届的会议通知,并参加会议。
2.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董事会和执行换届选举规定时,应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积极行使监督职责。
3. 公司秘书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负责组织、协调和执行换届选举的具体程序。
五、其他事项1.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为促进公司治理持续优化,提高企业竞争力,请董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共同合作,积极履行各自职能和责任。
2. 在担任职务期间,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尊重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积极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