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我校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职称评审,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性,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我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需要,由我校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负责相应学科和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委库随机抽取评委会组成人员,须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评委库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建。
第二章评委会组建第五条组建评委会必具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人力资源部承担,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条件。
(二)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法纪观念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评委库设立第七条按照职称系列分别组建相应的评委库,各评委会根据评审学科专业范围,按不低于评委会及学科组成人员数量的五倍组建,55周岁以下委员须占1/3以上,校外评审专家入库人数须占1/3以上。
第八条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单位分布等因素。
第九条高评委会专家库,由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条入选评委会专家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省及学校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顺利开展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高、中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在学校办公系统、公告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
第四条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学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显著位置。
(二)做好公示期间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公示期满后,对评审通过有异议的人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就反映人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维持原评审结果或撤销原评审结果的意见并报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研究,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反映人;对评审通过无异议的人员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办理发证手续。
第六条针对反映人提出的异议,学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能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处理的,反映人也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办法,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审工作
第四条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
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
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
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六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其他高校报主管部门及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学校职称评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包括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教师的实际工作表现、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初级职称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3.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良好的教学效果,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4. 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五条申报中级职称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取得初级职称满三年;3.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显著的教学成果,能发挥专业带头作用;4.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5. 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3.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卓越的教学成果,能引领学科发展;4. 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在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5. 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连续五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七条职称评定工作分为个人申报、学校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教师申报职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职称评定申请表;2. 教师资格证书;3. 教学工作总结;4. 科研成果证明材料;5. 年度考核结果;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校成立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结果公示后,如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doc
XX高校职称评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学院成立职称评定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制订和完善学院教师职务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对教师职务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定。
二、基本申报条件(一)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端正。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资历条件:助教: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位工作连续满1年。
讲师:获得助理讲师职务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且已承担1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工作;获得博士学位。
副教授:获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1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教授:获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教师素质条件1.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经验,申报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教学或研究团队的带头人,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的骨干教师。
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及以上的课程,课堂授课评价学校考核达到良好及其以上。
2.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结合教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学生参加素质拓展、职业技能提高活动,帮助学生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业和创新能力。
3.可持续发展条件(1)每一年在行业(企业)有不少于一个月的工作(顶岗、兼职工作、咨询、培训、调研或技术服务)经历,或者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累计到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五个月。
(2)参加学习、培训、进修的时间,不低于10学时/年,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学校职称评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职称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称评审范围及条件第四条职称评审范围:1. 初级职称:包括助理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等;2. 中级职称:包括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3. 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4. 正高级职称:包括教授等。
第五条职称评审条件:1. 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等基本条件;2.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3. 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力;4. 符合相应职称的评价标准。
第三章职称评审程序第六条职称评审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自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 资料审查:所在单位对申报教师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真实、完整;3. 校内评审: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4. 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5. 上报审批: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6. 颁发证书:经审批通过的教师,由学校颁发相应职称证书。
第四章职称评审管理第七条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评审过程中,对申报教师的业绩、成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2. 严谨细致:评审工作应严谨细致,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3. 保密原则:评审过程中,对申报教师的个人信息和评审结果予以保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2024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方案(详细版)
2024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方案(详细版)目录2024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方案 (1)一、评审原则 (2)二、分配指标: (2)1.一级教师8人(其中中学2人,小学(幼儿园)6人) (3)三、评审程序 (3)1.成立2024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3)3.申报与评选办法 (4)四、具体进度安排 (5)五、本方案解释权在实验学校办公室。
(5)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1)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职评量化考核方案。
一、评审原则1.坚持“五公开、一监督”原则。
即职评政策公开,岗位职数公开,推荐评审办法公开,个人主要评审材料公开,推荐和评审结果公开,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即个人实事求是的上报,学校实事求是的考核。
4.发挥职评工作的杠杆作用,以职评促管理。
评审推荐工作与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相结合,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加强师风建设相结合,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促进教师提升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
二、分配指标:1.一级教师8人(其中中学2人,小学(幼儿园)6人)1.在乡镇任教满30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不受指标限制申报。
2.在乡村学校连续工作3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受指标限制。
三、评审程序1.成立2024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职工代表:(临时从教师代表中抽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XXX(兼)成员:XXX1.制定并完善《实验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考核细则》报教代会审批。
3.申报与评选办法(1)一级教师由实验学校组织申报、评审、推荐。
(2)小学、幼儿园申报一级教师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方法①初评先由各校组织实施:各校对照人社局、教育局职评文件中有关业绩条件(九选二)、教科研条件(四选一)对有申报意向的教师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审核记录中标明符合条件的材料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XX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XXX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为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深入实施,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按照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要求,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体原则第一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依据,以岗位职责为中心,对申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及结构比例控制,加强业绩导向,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三条严格评审组织要求,规范评审程序和评审环节,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职称评审制度。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权限第四条学校职称评审包括高等教育、工程技术、档案图书、新闻编辑等各级各系列。
其中高等教育系列所有层级学校均有评审(认定)权,并制定出相应的评审条件,学校自主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工程技术、档案图书、新闻编辑等各级各系列参照各行业评审条件执行。
由申报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党支部)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鉴定,经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委托相关机构评审。
并按照评审工作管理权限向各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申报。
第五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XX的通知》,促进职业资格与职称有效衔接,规定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目录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视同为具有相应专业、相应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
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申报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换发职称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高教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在每次评审前组建,是学校职称评审的终审机构。
(一)评委会由11至19名(单数)人员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委员包括各评审组组长和抽选产生的评委。
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模板】
XX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2月修订版)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湘教发〔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
二、组织机构(一)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全校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职称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学校当年职称推荐评审指标数等。
由学校领导和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学校人力资源处。
(二)学院职称推荐小组学院职称推荐小组是学院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要求,负责评议和审查申报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考察职称申报者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工作表现、学术水平与业绩等方面,向学校推荐合格人选。
学院职称推荐小组成员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与学术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一般设5~9名成员,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学校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小组学校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按照上级和学校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各种证件原件等,初步审核其参评资格。
(四)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当年学科专业分布情况,从学校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调组成,一般设17-2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下设学科评议组。
在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的要求,负责评议申报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确定通过人选。
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评分实施细则(2023年起)
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评分实施细则(2023年起)一、评审评分标准1. 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40%)评委将综合考察申请人在所属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和学术水平,并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分:- 学术成果(30%):包括学术论文发表数量和质量、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等。
- 学术影响力(10%):包括学术论文被引用次数、学术地位等。
2. 教学与指导质量(30%)评委将考察申请人在教学和学生指导方面的贡献,并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分:- 教学效果(20%):包括教学评估结果、教学比赛获奖情况等。
- 学生指导质量(10%):包括毕业论文质量、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情况等。
3. 科研能力与创新成果(20%)评委将综合考察申请人在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方面的表现,并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分:- 科研项目(10%):包括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数量和质量。
- 创新成果(10%):包括专利申请、技术转化等。
4. 学术服务与社会影响力(10%)评委将考察申请人在学术服务和社会影响力方面的贡献,并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分:- 学术组织参与(5%):包括学术会议组织、学术期刊审稿等。
- 社会服务(5%):包括学术团体职务、社会评价等。
5. 综合素质与发展潜力(10%)评委将综合考察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分:- 人际交往与团队合作(5%):包括与同事合作情况、学术交流等。
- 职业计划与发展(5%):包括个人职业规划、学术背景提升等。
二、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按照评审要求,提交个人的申请材料。
2. 材料初审:评委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排除不符合评审要求的申请人。
3. 评审评分:评委独立评审,按照评分细则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进行评分。
4. 综合评定:根据评委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高级职称评审结果。
5. 组织公示: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申请人的申诉。
6. 最终确认:根据申诉情况,最终确定高级职称评审结果。
高校职称评聘工作实施方案
高校职称评聘工作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高校职称评聘工作,提高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评聘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的职称评聘工作,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各级职称的评聘。
三、评聘条件。
1. 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职称评聘条件的教师;2. 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3. 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声誉;4.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四、评聘程序。
1. 提交申请,教师根据个人情况,向学校提交职称评聘申请材料;2. 材料审核,学校聘任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教师;3. 学术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学术评审,评定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绩和影响力;4. 组织考核,对通过学术评审的教师进行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业绩等;5. 终审定级,学校聘任委员会根据材料审核、学术评审和组织考核的结果,确定教师的职称评聘结果。
五、评聘标准。
1. 评聘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职称评聘标准;2. 评聘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公正公平,遵循客观评价原则;3. 评聘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教师的实际工作成绩和影响力,不得片面追求学历和资历。
六、评聘结果。
1. 评聘结果应当及时向教师本人通报;2. 评聘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3. 评聘结果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七、监督管理。
1. 学校聘任委员会负责对职称评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2. 教师本人有权对评聘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聘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评聘制度,提高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学校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以上即为本方案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教师能够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参与职称评聘工作,共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云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
云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是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教师的职业发展、薪酬待遇、教学科研等多个方面。
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高校的发展和进步。
首先,云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一般包括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
申报条件通常包括学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要求;评审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学校初审、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评审标准则根据不同职称级别,对教师的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审结果公示则是在完成评审后,向社会公开评审结果,接受监督。
其次,云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评审标准。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评审标准通常由学校自行制定,并且由相关专家共同讨论和确定。
评审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社会服务、工作业绩等。
其中,教学能力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素养,也是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术水平是教师职业发展的基础,也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研能力是高校教师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社会服务则是高校教师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之一;工作业绩则是教师职业发展的综合体现,也是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
再次,云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实施效果也是值得关注的。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高校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该制度也可以为学校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依据,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云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是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教师的职业发展、薪酬待遇、教学科研等多个方面。
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高校的发展和进步。
学校职称考核制度及细则
学校职称考核制度及细则
一、职称评审目的和原则
1.职称评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地评价教师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水平,激
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职称评审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
二、职称评审对象与条件
1.评审对象:全体在编在职教师。
2.评审条件:根据教师资格、学历、教育教学成果等综合评定。
三、申报材料提交与审核
1.教师需按时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计划、教学成果、荣
誉证书等。
2.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职称专家评审组构成与职责
1.评审组由校内专家和外校专家组成,负责职称评审的具体工作。
2.评审组职责: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撰写
评审报告。
五、职称考核内容和标准
1.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专业发展潜力等。
2.考核标准根据教师职务等级制定,职务等级越高标准越高。
六、绩效考核与业绩考核
1.绩效考核以学校制定的考核标准为准,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价。
2.业绩考核以教师的工作实绩为准,注重教育教学成果和社会效益。
七、公示制度与监督管理
1.学校对职称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2.教职工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进行调查处理。
3.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八、不予批准及处理情况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违反评审纪律的教师,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某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某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有权评审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为助教(初级辅导员)、讲师(中级辅导员)。
辅导员职称评聘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辅导员(包括班级辅导员、心理辅导员、公寓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1、基本要求(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工作态度端正,为人师表。
⑶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4)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结合从事的辅导员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1) 申报前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2) 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或责任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⑶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第五条助教(初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直接认定初级辅导员资格。
第六条直接认定中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满3年(其中在我校从事辅导员工作不少于1年),教育教学及工作实绩符合要求,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
第七条其他人员申报中级辅导员资格,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获得学士学位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4年。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20•【文号】教师〔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社局,有关部门(单位)人事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20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办法,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高校职称评定实施方案
高校职称评定实施方案为了规范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定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高校全体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各级职称评定。
二、评定标准。
1.教学水平,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深入浅出地向学生传授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科研成果,教师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承担工作。
3.社会服务,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各项活动,为学校和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4.师德师风,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学生负责,与同事和谐相处。
三、评定程序。
1.申报材料准备,教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准备好个人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材料。
2.学校初审,学校对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教师进入评审阶段。
3.评审委员会评定,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对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公示和听证,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教师的听证,听取教师对评审结果的意见和申辩。
5.最终评定,学校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和教师的听证意见,最终确定教师的职称评定结果。
四、奖惩措施。
对评定为高级职称的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五、监督管理。
学校将建立健全的职称评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总之,本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规范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促进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高校教育教学水平,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
希望全体教师认真遵守本实施方案,积极参与职称评定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
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定办法
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定办法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定办法是对教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能力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可的重要方式。
其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对于促进高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评定办法的制定背景、评定条件、评定过程、评定标准等方面进行展开探讨。
1.背景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定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准确反映教职工的工作能力和贡献度。
通过评定制度的建立,学校可以激励教职工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推动教育事业的进步。
2.评定条件教职工职称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学术成果、教学工作和业绩表现等。
学历是评定的基础,通常要求具备相关学位或资格。
学术成果是教职工的重要标志,包括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核心职责,评定时会考察教师的教学经验、教学质量等。
业绩表现涵盖了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表现,包括学术管理、社会服务等。
3.评定过程教职工职称评定一般包括申报材料准备、评审、面试和评定结果等环节。
教师需要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如个人简历、学位证书、科研成果清单等。
评审环节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申报材料对教师的能力和贡献进行评定。
面试环节会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思维反应等进行考察。
评定结果一般由学校批准,并向教师进行通报。
4.评定标准教职工职称评定标准是评定的依据,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对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影响。
评定标准通常分为学历标准、学术成果标准、教学工作标准和综合素质标准等。
学历标准根据不同职称的要求进行划定,如副教授需要具备博士学位。
学术成果标准包括学术论文数量、质量等指标。
教学工作标准考察教师的授课情况、教学质量等。
综合素质标准通常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表现等。
5.存在问题与挑战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定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评定标准的制定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注重教职工的实际工作和能力水平。
高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高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和管理,顺利开展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照高校教师教学、科研、实验和图书资料等不同系列,分别设立教学系列、科研系列、实验系列、图书资料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
第三条学校高校教师各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学校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称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职称评审条件、标准,评定申报人的职称。
第四条中评委会在学校的组织指导下,由学校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评委会由11名及以上委员组成,按照专业组建的中评委会由9名及以上委员组成。
委员均应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职称,其中,高级职称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
中评委会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个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学科组由3人以上具有本专业中、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1/3,学科组设组长1人,一般可由评委会委员兼任。
第六条中评委会委员及学科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但要保持专家库相对稳定,以保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
学校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担任中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成员。
第七条中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3.热心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4.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同层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层级职称1年以上。
第八条中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学校人事职改部门确定,对学校负责。
第九条承担中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2.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为了顺利开展我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德育先行。
坚持职称评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要求申报人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
对师德失范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按学校规定延长申报年限。
第二条评聘结合,坚持职称评审工作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规定,按需设岗,按岗申报,择优上岗,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第三条科学评价,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的原则,职称评审工作把握质量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程序规范,坚持评审标准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平等参与权,落实申报资格、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职称分类第五条职称评审的层级范围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
(一)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专职教学类教师、专职辅导员)、科研人员、实验人员及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按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口申报。
(二)教学系列。
教学系列人员根据其岗位类别分为专职教学类教师、专职辅导员两大类。
1.专职教学类教师,学校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专职辅导员,学校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教师。
(三)科研系列。
学校专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实验系列。
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实验服务和技术支撑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图书资料系列。
学校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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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校
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职称评定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制订和完善学院教师职务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对教师职务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定。
二、基本申报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端正。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资历条件:
助教: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位工作连续满1年。
讲师:获得助理讲师职务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且已承担1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工作;获得博士学位。
副教授:获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1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教授:获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教师素质条件
1.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经验,申报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教学或研究团队的带头人,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的骨干教师。
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及以上的课程,课堂授课评价学校考核达到良好及其以上。
2.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结合教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学生参加素质拓展、职业技能提高活动,帮助学生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业和创新能力。
3.可持续发展条件
(1)每一年在行业(企业)有不少于一个月的工作(顶岗、兼职工作、咨询、培训、调研或技术服务)经历,或者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累计到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五个月。
(2)参加学习、培训、进修的时间,不低于10学时/年,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
个人在符合当年申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公开发表的论文。
2.初查。
学院职改评定小组成员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学术水平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考核把关。
3.评审、推荐。
学院职改评定小组成员签署意见后,交组长复审。
4.结果公示。
评审、推荐结果由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公示。
5.办理相应证书。
学院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文确认任职资格的人员办理相应职务资格证。
四、工作要求
在职务评审过程中,凡经查实本人申报材料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行为者;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教学事故者;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党纪和校规校纪,造成严重后果者等,将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审资格,并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附:XX高校职务资格评审表
XX高校
职务资格评审表
系部________
姓名________
现任职称________
评审职称________
填表时间:年月日XX高校教务处制
基本情况
现任职主要专业工作业绩
著作、论文、作品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
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