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在动物致害事件中,除了动物所有人和受害人之外,还涉及到其他相关的第三人责任。
在这种责任中,第三人可能指的是动物的护理人、动物的监管者、动物的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动物的训练人等,他们在不同程度上都可能对动物致害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这一责任的划分和适用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事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对于监管人和管理人:如果动物的监管人和管理人未能在尽到应尽的注意和谨慎
的情况下对动物进行监管和管理,导致动物产生致害行为,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指监管和管理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和谨慎,致使动物产生致害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第三人的过错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上还存在相应的过错免责情形。
在动物致害事件中,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但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可以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适用。
在日常生活中,动物的护理、监管、管理、饲养、训练等行为需要做到位,尽到应尽的注意和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责任承担。
【2000字】。
浅析办理非法狩猎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随意猎捕野生动物,极大地破坏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我国虽然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配套法规不够健全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和办案效果。
现就近年来办理的非法狩猎案件有关情况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问题一是法律关于非法狩猎罪中“禁用工具和方法”规定不明确,造成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入罪门槛过低。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包括“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由此可见,“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是衡量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但从各地关于“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的规定看,标准明显不同,差异较大。
如有的省份将“弹弓”规定为禁用工具,而我省却没有;我省将“电击”规定为禁用工具,而有的省份却没有。
如此,势必造成不同省份的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相同工具进行捕猎,可能会出现罪与非罪的巨大差异。
因此,在禁用工具和方法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难免会造成相同行为发生在不同地区,就会出现不同法律评价,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部分地区入罪门槛过低。
二是法律关于野生动物致害赔偿或补偿的规定不明确,造成部分群众利益受损后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方面,仅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和《陆生野生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中有授权性规定,即: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3饲养 动物 的范 围。 . 参 照 以上 标 准 .我 们 可 以很简 单得 出饲 养动 物 的一 个范围: ( ) 畜 、 禽 、 物 园里 的动 物 , 1家 家 动 已被人 驯 化 的野 生
动 物。
( ) 议 较 大 的细 菌 、 2争 病毒 暂 不 属 于 饲 养 动 物 , 为 因
作 为 法 律 上 的 主体 将会 导致 许 多法 律 问题 及 道德 争 议 。
非 但不 能 解决 现实 问题 , 会 引 发更 多 纠缠 不息 的 争论 。 还 我 们赞 同 把动 物作 为物 的划 分 。且 在后 面 的论 述 中也 是 建立 在这 样 的理念 上。 2饲养 动物 的标准 与范 围。 学界 和实 务界对 饲养 动 . 在 物有个 约 定俗成 的标 准 : ( ) 为特 定 的人所 有 或 占有 , 言 之 , 为特 定 的 1它 质 它 人 所饲 养或 管理 。
法律 主体 的范 围不 是一 成不 变 的 , 随着社 会 发展 , 法
律 主体 内涵在 不断扩 张和 丰富 。动物 的地位 日益提 高 , 与 人 的关 系 达到 了“ 亲密 无 间 ” 我 们完 全 可 以从 法 律 的高 , 度对 它予 以保护 与规制 。将 动物纳 入法律 主体 中 , 之能 使
这 种 观 点 最 具 代 表 性 的是 孙 宪 忠 教 授 。他 认 为 “ 管 尽
( ) 动物 为家 畜 、 禽 、 物或 驯 养 的野 兽 、 行 动 4该 家 宠 爬
物。
《 德国 民法典 》 否认 动物是 物 , 但并未 否认动 物是 物权 的客
体, 故一 般说 物权 的客体 是 物时 , 应 明确 物权 的 客体还 还 包括动物 ” 。按照孙 宪忠教授 的推理 , 法律上 的客体含有物 和动物 , 动物不是物 , 不妨 碍它作为 法律上 的客体 。 但 () 3 动物是 物 , 也是法 律上 的客体 。 法律 上 的主体 是具 有权 利 能力 与行 为能 力 。毫无 疑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饲养动物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爱好之一,人们通过养狗、养猫、养马、养鸟等方式感受着动物的陪伴和乐趣。
但是,如果饲养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动物可能会对人造成危害。
因此,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犬咬伤行人2016年,成都某小区业主养犬咬伤了小区的一位居民。
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但业主涉嫌未履行养犬登记、养犬证、犬只遛狗、犬只口套等管理义务,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该案例表明,养犬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禽影响健康2019年,在重庆市一所小区内,住户养了鸡和鸭,养殖养殖规模超标、产生恶臭及噪音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态。
此外,养殖家禽时间久了,还容易致人感冒和食物中毒。
职能部门对居民责令其停止养殖家禽,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追究养殖该家禽的权利人法律责任。
因此,养家禽民众应该依据当地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养殖规模宜小,不要养的种类太多,以免影响他人的健康。
案例三:动物对道路安全的威胁2020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只猴子进入了城市,一时间引来众人围观。
在尝试捕捉猴子的过程中,该猴子袭击了一名市民并导致其脸部受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流浪狗攻击行人、家畜跑到公路上危及交通等等。
这些都表明,人们需要对饲养动物负起责任,尽量避免动物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给他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饲养不当导致了他人的损失,责任人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既能保护动物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和谐共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用以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伤害。
例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动物饲养者必须在其财产保险中包含饲养动物责任险的规定,以保障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动物防疫法》规定,养动物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中必须加强动物免疫工作,预防动物疫病传染,避免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论野生动物致害之法律救济
[ 作者简介】 罗施福 , 集美大学政 法学院讲师 , 门大学法学院 20 级 民商法博士研 究生, 厦 08 福建 厦 门
野生 动物 的侵 害 。 据报 道 ,0 6年 9月 , 国黑龙 江省 东宁 县一 20 我
自人 类 与动 物 之 间 的分 野 确 立 后 ,人 类 与 野
名村 民在 山上采 蘑菇 时不 幸 葬身 虎 口翻 0 7年 5 。2 0 月, 吉林 省珲 春 市 春化 镇 五 道 沟村 的车某 。 上 山 在 采 菜 时遭 遇 野生 东 北 虎袭 击 ,其 双手 及 腕部 六 处
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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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2 4期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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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j . 期
AAE C OU C D MI F R M
学 术 论 坛
NO. 2 I 5, 01Fra bibliotek ( u lt eyN . 4 C muai l O2 ) v 4
论 野 生 动 物 致 害 之 法 律 救 济
罗施 福
[ 要】 国在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面取得 了可喜的成绩 , 摘 我 但是 , 野生动物致人损 害的事件频繁发生, 也 严 重 影响 了人 们 对野 生动 物保 护 的 积橱 } 因此 , 野 生动物 致 害进行 法律 救 济是 野 生动物 保 护机 制不 生。 对 可忽视的环节。我 国的现行立法对野生动物致 害提供 了一定程度的救济, 但是这些救济仍然贫乏 , 相关规 定 存在 着诸 多的 漏洞与 空 白。 国外 的立 法经验 为我 国野 生动物 致 害救 济制 度 的 完善提 供 了良好 的借 鉴 。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因动物行为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这种责任中,除了动物的主人承担责任外,有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即其他人对动物
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是基于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有责任的原则下确立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动物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主人或
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动物的主人或管理人是第一承担责任的人。
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第三人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首先是由第三人导致动物行为异常或恶劣,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动物的虐待、不当管理等行为。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对别人
的狗进行虐待或施暴,导致该狗具有攻击性,进而对其他人进行攻击,那么虐待行为者除
了要承担他对受害人的责任外,还应对其对动物的过错负责。
其次是由于第三人在动物行为发生时的过错行为导致自身或他人受到伤害的情况。
在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过错主要表现为对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疏忽。
以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
一个人在知晓某个地方有危险的野生动物,但他仍然冒然进入该地区,结果被该野生动物
攻击受伤,那么他就应对自己在这个过错行为中受到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动物致害问题一直存在,人们在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过程中,难免与野生动物产生冲突。
如果因为野生动物的侵害而造成损失,谁应该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另外一个责任人,即第三人。
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当某个人或组织由于其过错所导致的行为或疏忽,导致他人产生了损失,该责任人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在动物致害问题中,如果存在第三人过错,可将责任分担给第三人。
对于野生动物致害问题,一些常见的第三人过错包括:1.未采取充足的防护措施:如果业主或管理机构没有采取充足的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侵害,例如没有安装围栏、警示牌和人工保护设施等,那么当野生动物冲破这些措施时,业主或管理机构就可能存在过错。
2.未遵循相关规定:有些地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都有相应规定,如果业主或管理机构未遵循这些规定,或者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由此导致野生动物侵害,那么业主或管理机构就可能因过错承担责任。
3.自身过错:如果被野生动物侵害的人自身存在过错,例如在禁止入侵区域内活动、没有注意野生动物的存在,或者是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等,那么受害人将难以对野生动物致害的责任方进行追责,此时受害人将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对于动物致害问题,法律规定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如果业主或管理机构存在第三人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受害人存在自身过错,在法律划分责任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减免。
此外,在制定和实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的政策、措施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总之,动物致害问题需要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责任划分,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也需要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意识。
只有在社会共识下,才能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众的权益。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既要求动物所有人对其动物的致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求第三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在动物致害事件中,第三人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动物致害事件发生或加重,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构成要件关于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时,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第三人过错责任的要件包括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
第三人的过错是构成第三人过错责任的前提。
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在动物致害事件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者未作出合理的防范措施,直接或间接导致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或加重,从而导致受害人的损害。
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可以是主观上的过失行为,也可以是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只要其过错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就构成第三人过错责任的基础。
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动物致害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直接或间接导致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或加重,才能构成第三人过错责任。
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动物致害事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第三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构成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的要件主要包括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第三人才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二、责任范围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主要包括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对动物所有人的追偿责任。
具体来说,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三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当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或加重,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时,第三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和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损害情况和第三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在动物致害事故中,除了动物的所有人和受害人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
这些第三人可能是动物的监护人,也可能是与动物相关的其他人员,他们在动物致害事故中可能存在过错责任。
在法律上,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在动物致害事故中,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或者加剧了事故的后果,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并分析其相关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形,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法律依据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第三人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通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动物致害事故中,动物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与动物相关的第三人如果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或者加剧了事故的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的《动物防护法》和《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对动物的监护人和其他第三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这些法律法规为处理动物致害事故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二、第三人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形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第三人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 动物监护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动物的监护人在对动物进行管理和照料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疏忽、失职或者故意放任动物对他人造成危害的行为,导致了动物致害事故的发生,那么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果一个犬只的监护人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咬伤他人,那么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其他与动物相关的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后果加剧。
除了动物的监护人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与动物相关的第三人,比如饲养员、训练师等。
如果这些第三人在与动物相关的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不当行为等过错行为,导致了动物致害事故的后果加剧,那么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作者:————————————————————————————————日期: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一、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用了七个条文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第84条)。
从立法例上看,罗马法中就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6条规定,牲畜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人把牲畜交给被害人处理,或赔偿所致的损害。
此种动物所有人的无过失责任制度被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所继承。
如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牲畜的使用人,在使用的时间内,对该动物或牲畜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或牲畜在其管束之下,还是走失或逃逸,均应负赔偿之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1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致人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致物毁损的,占有动物的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
2损害由用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就业或扶养的家畜引起,并且动物占有人在对动物进行监督时已尽交易中必要之注意,或损害即使在尽此种注意时仍会发生的,不发生赔偿的义务。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在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上要么采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法国、意大利,要么采用推定过错责任,也有的国家将动物区分为使用类家养动物和奢侈类家养动物,对前者采用推定过错责任,而对后者采用认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德国。
所谓使用类家养动物是指用于职业行为、营业或者生计的家养动物,比如用于耕地的牛,放牧的马牛羊等。
如此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给农业领域的生产者以优惠待遇。
但是这一规定也受到质疑:首先是这些规定有效的将主要的案件排除在保有者的严格责任之外;其次是因为它造成了在定义‘饲养动物’这一术语时不必要的歧义;第三是因为人们更希望得到平等的待遇;最后是因为这些规定与对经营行为的要求比对私人活动的要求更为严格的一般趋势背道而驰。
《虐待动物行为入刑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动物行为入刑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对动物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对动物本身造成伤害,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近年来,关于虐待动物行为是否应纳入刑法范畴的争议日益激烈。
本文旨在探讨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争议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律、伦理及社会因素,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虐待动物行为的现状及危害虐待动物行为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抛弃、虐杀、虐待、忽视等。
这些行为给动物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甚至导致其死亡。
此外,虐待动物行为还可能引发社会道德危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规范和惩处具有重要意义。
三、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争议焦点(一)法律基础与立法依据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法律基础与立法依据。
一方面,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工具,应包括对动物的保护;另一方面,动物在法律上是否具备“权利”主体资格,是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的关键。
这一问题的争议在于法律对于“权利”的界定以及法律对“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的挑战。
(二)道德伦理问题道德伦理问题是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另一争议焦点。
一方面,保护动物符合人类道德伦理观念;另一方面,将动物保护纳入刑法可能引发关于人类与其他生物之间关系的伦理思考。
此外,不同文化、宗教和地区对于动物保护的看法也存在差异,这也使得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道德伦理问题更加复杂。
(三)司法实践与执行难度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争议还涉及到司法实践与执行难度。
由于动物无法像人类一样作证,且虐待行为的认定和取证难度较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虐待动物行为的惩处存在一定难度。
此外,如何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刑法成为个人发泄情绪或打压异己的工具,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一)保护动物权益的必要性保护动物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有助于加强对动物的全面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民法典的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有哪些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致⼈损害的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损害的责任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有哪些1.动物园的动物致⼈损害也是属于饲养动物致⼈⾝⾝体造成损害。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中设置了专门的第9章,即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其中明确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宠物的主⼈不能免除责任或免除责任:①如果饲养⼈违反了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
因⽽对他⼈造成损害的,饲养⼈应当承担责任。
②如果饲养禁⽌饲养的狗,并造成他⼈损害,饲养⼈应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理由减少责任或免除责任,只要你违反规定饲养危险动物,如果动物伤害了⼈,你就要对受害者承担100%的侵权责任。
2.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致⼈损害的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的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则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故意造成的,责任可以减轻。
禁⽌饲养的⽝类等危险动物给他⼈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内的动物给他⼈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那些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履⾏了管理职责的⼈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在被遗弃或者逃逸期间给他⼈造成损害的,原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过错造成动物损害的,被侵权⼈可以向动物饲养⼈或者管理⼈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请求赔偿。
补偿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有权向第三⽅索赔。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他⼈⽣活。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四⼗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
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环境的关注,动物保护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在保护动物方面,法律问题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动物保护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一、现状分析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动物保护法律虽然有所进展,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动物保护法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常常被忽视或被牵制。
其次,法律执行不力,导致许多保护动物的法规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此外,一些地区的动物保护法律仍然滞后于时代发展,不能及时应对新兴的动物保护问题。
二、提出解决办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动物保护法律的地位:应该明确动物保护法律的地位,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动物保护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动物保护法律的认知。
2. 提高法律执行效率:要加强对动物保护法律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执法部门和机构。
并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动物保护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3. 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要根据现实的动物保护问题,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动物权益的全面落实。
例如,修订现有的刑法,提高对虐待动物的惩罚力度,进一步震慑犯罪行为。
4. 推动国际合作:动物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经验与技术,共同制定国际性的动物保护法律。
同时,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5. 提高社会参与意识:动物保护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公众应加强对动物保护法律的关注和研究。
政府应积极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各界人士应积极投身到动物保护事业中,共同努力为动物权益发声。
三、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动物保护意识的提高,动物保护法律问题将逐渐得到解决。
未来,我们可以期待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1. 动物保护法律将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护动物的力度将不断增强。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三是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最后, 我们也需要探讨如何防范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一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应 该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收容和管理力度,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和危害性。另一方面, 个人也应该注意自身安全,尽量避免接近或者接触流浪动物。总之,对于流浪动 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共同构 建和谐社会。
四、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制度的建议
1、完善立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 相关立法。具体来说,可以明确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等,同 时考虑设立专门的动物管理机构,规范动物饲养和管理。
2、推动社会共治
解决流浪动物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大对流浪动 物的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救助和管理体系。同时,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提供 资金、人力等资源支持流浪动物救助事业。此外,个人也应该提高道德素质,尊 重生命,科学养宠。
四、解决方式
对于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赔偿损失:对于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 用、收入损失等。
2、禁令措施: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颁布禁令,禁止动物主人继续让 动物处于可能造成损害的状态。
3、刑事责任:在一些严重的情况下,动物主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历史与发展ຫໍສະໝຸດ 在古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随着时 间的推移,这一法律原则逐渐在各个国家得到发展和完善。例如,在英国,1911 年的《动物法案》明确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美国,各州也通过制 定动物侵权法来处理这类纠纷。
三、归责原则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1. 引言1.1 动物致害责任概述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因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动物致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主要包括动物主人的责任和动物看管人的责任。
动物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如狗咬人、家畜损坏庄稼等情况屡见不鲜。
确立动物致害责任,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减少动物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动物致害责任与第三人过错责任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第三人过错责任指的是除了动物主人或看管人之外,其他第三人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动物致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
这种责任关系不仅涉及到第三人的过错证据的证明和赔偿责任,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适用和依据。
接下来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讨第三人过错责任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1.2 第三人过错责任介绍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在动物致害责任中,除了动物的所有人外,还可以追究第三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人可能是动物的监护人、饲养人或者其他与动物有关的人员。
在动物致害事件中,第三人的过错责任是一种重要的责任形式,其主要表现为第三人在动物致害事件中存在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
第三人过错责任的引入,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各方的责任界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追究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动物致害事件的责任主体,减少受害人的损失,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动物致害事件时有发生,第三人的过错责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加强对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研究和探讨,既有助于完善动物致害责任体系,也能够为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第三人过错责任的范围第三人过错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三人必须在动物致害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即需要证明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动物致害事件发生。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人类的生存空间逐渐缩小,与野生动物的接触也越来越近。
而动物侵害事件不断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小的损失。
如何界定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明确保护和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对于促进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二、选题意义1. 维护人类合法权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类不可避免地与野生动物发生接触,因此界定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明确保护和补偿的标准,有助于维护人类的合法权益。
2.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动物在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保护动物也是保护自然的重要措施。
合理界定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有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3. 弥补动物权益: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空间被不断侵占和破坏,造成野生动物数量减少和生存质量下降。
通过建立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制度,有助于弥补动物权益不足的缺陷。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 研究内容(1)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补偿标准;(3)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法律途径和实践问题。
2. 研究方法(1)文献调研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收集和分析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2)实证研究法:通过对动物致害侵权案例进行实地调研和分析,探讨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实际适用情况和问题。
(3)逻辑分析法:通过对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原则和实践问题进行逻辑分析,探讨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四、预期研究成果通过研究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补偿标准,以及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法律途径和实践问题,总结出一套合理、科学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制度和实践措施,为促进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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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 问题的探讨
纪 冉
( 沈阳师范大 学国际商学院, 辽宁 沈 阳 100 ) 10 0
摘 要 : 近年来 , 野生动物、 饲养宠物致人人身、 财产损害问题 日渐突出, 而现行 法律 对此规定过 于粗略, 无法有效解决现 实的
2 1 年第 4期 00
( 7 ) 总 O期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O O I GT A HE SC L E E( O I LS IN E DTO O R A FUA N N E C R O L G S C A CE C SE II N)
一
攻击性 和危 险倾 向是 为人们 所共 知 的。如 烈性犬 或被病 毒 感染的家畜 、 家禽。普通的家畜或家禽是指人 们普遍认 为天 性温顺 , 养其 能为饲养者或 占有者带来 物质 方面的收益 或 饲 精神上 的愉悦和慰藉 的动等家畜 、 鸭 猪 牛、 家禽 和猫 、 狗等宠物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应狭义理 解 , 此 处的动物并 非 动 物学 上 的动 物 , 而是 一般 社会 通 念上 的 动 物, 即脊椎 动物。因此 , 细菌不属于致 害动物范畴 , 于细菌 对 泄 露等事件造成 的损害应 按照 高度危 险作 业责任 处理 。另 外, 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不能涵盖不为特定人控制的野 生动物 。但这并不 表 明受此类 动物 损害 的受 害者不能 得到 救济 , 根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 十四条 规定“ 第 因保护 国家和 地方重点保 护野 生动 物 , 成农 作物 或者其 他损失 的 , 由 造 应 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 由此类动物引发的法律责任 属于 。 行政法律责任 , 不能为 民法所 调整 , 者本部 分提 及的致 害 笔 动物都不包含不为特定人控制 的野生 动物 , 但在接下来 动物 致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动物致害侵权行 为的举证责任及 免 责事由及动物致害 的赔 偿 部分 的论述 中将包 括不 为特定人 控制的野生动物。 ( ) 二 无过错 责任 与过 错推定的二元归责原则 无过 错责任原则 , 指法律 明确 规定 , 是 由与 该损 害结果 有 因果关 系的行 为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 而不 问其 有无过错 的归责原则 。驯养 的野 生动物 、 明知或 应知不 同寻常危险 的 家畜或家禽具有更 大的危险性 , 在这类 动物的所有者 或管理 者 明知 、 知其具有危 险本 性而 享有 相关利 益的前 提下 , 应 根 据利益与风险一致 的原 则 , 由其承担相应 的风险责任 是合理 的。所以此类动物致害 , 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 过错 推定原则 , 是指 法律 明确规 定 , 从损 害事实 的本 身 推定 加害人有过错 , 由其 承担赔 偿责 任的归责原则 。普通 并 的家 畜或 家禽一般 情况下都是本性较 温顺 的动物 , 饲养 此类
生活压 力的增大 , 们更愿 意 饲养 宠物 以排解 生活 的沉 闷 , 人 缓解工作 和生 活 中的压 力 , 同时 宠 物扰 民现象 也 日益 突 但 出。当受到 国家法律保护 的野 生动物侵犯公 民人身 、 财产权 的时候 , 平衡 保护动物和保护人 权之 间的价值 冲突?当 怎样 饲养 的宠物 干扰 到公 民的生 活 , 至侵 犯到 公 民的人 身 、 甚 财 产权利时 , 该公 民应 该通过 什 么渠道 获得救 济? 由于《民法 通则》 《 、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 规定 》 《 、 野生 动物 保 护法 》 和 《 国家赔偿法》 等我国现有相关法 律 中对动 物致 害的规 定过 于粗略 , 缺乏 可操作性 , 且近期刚审议通过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 动物致 人 损 害责任 部 分 的规定 仍 十分 不 对 足, 就动物致害侵权 责任及 相关 法律 问题 , 目前理 论上 和实 践上 , 仍存在许多争议 , 者认 为有 必要 对动 物致 害相关 法 笔 律问题进行 探讨 。 我国 民法体 系中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 则的应 然定位 通过对照 国内外动物致害相关 立法 的规 定 , 以发现单 可
中图分类号 :6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0 8 39 ( oO o —O 3—0 I1 ) A 10 - 88 2 l )4 1 5 3
近年来 , 随着 我国对野生 动物保护相关 政策 的实 施和 民 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的逐渐增强 , 生动物 的生态环境 得到 野 了根本 改善 , 同时野生 动物致 人人 身 、 但 财产 损害 等问题 日 渐突出。同样 , 随着 我 国人 民生 活水 平 的 日益 提高 和工 作 、
动物致害 问题。本文拟从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构成 要件 ; 动物致害侵权行为 的举证责任及免责事由; 动物致
害 的赔偿等 四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 了探讨 , 以期有益于解决 日益纷 杂的动物致害现实 问题 , 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
关键词 : 动物致害; 责任; 赔偿
、
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不能有效解决 日益纷 杂的动物 致 害现实 问题 , 不能有力 地保 护受 害人 。因此 , 更 笔者 认为
一
应 当根据现实情况有 前瞻性 的构 建无 过错 责任与 过错 推定 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 。 ( ) 物致 害责任 中动物的界 定 一 动 我国《 民法通则 》 一 百二 十七 条 和《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第 侵权责任法 》 第七十八条规定 的“ 饲养 的动物 ” 中华人 民 和《 共 和国侵权 责任法》 第八 十一 条规 定 的“ 动物 园 的动物 ” 这 样 的用语不够 准确 , 不是严 格 的法律 术语 。笔者认 为 , 未来 我 国民法体系 中致害动物应 当区分 为驯养 的野生动物 、 明知 或应知不 同寻常危 险的家 畜或 家禽 、 通的 家畜或 家禽 , 普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