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劳社[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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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

社区制度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三条学生住宿由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学生根据所安 排的宿舍和相应的床位对号入住,不得私自调换。 学生不得擅自占用宿舍,不得拒绝他人入住本宿舍。 如需调换宿舍,需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换。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需使用、调换学生宿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宿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并由所在院系的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按规定的 日期和程序办理退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继续占用住房者,可责令其立即迁出。 第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或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 规定处理。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失登记。
葛璐璐
女,吉林磐石人,中共党员。曾从事对外汉语教师工作。现为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 员办公室)主任助理,负责办公室内勤、财务、档案、住宿费及教师公寓工作。
金颖
女,吉林省长春市人,中共党员,工学学士、测量工程师。现为粤华苑2、4、5、6栋辅导员,负 责指导学生社区心理辅导工作。
张晓
男,山西省沁县人,1982年生,经济学硕士,在各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篇。现为粤华苑1、3、 17、19、20栋辅导员,负责办公室制度建设,辅导员培训和工作研究。
何磊
女,浙江奉化人,学士学位。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潜江支行、中国石化集团江汉油田工作。现 为海华苑8、10栋辅导员,负责办公室与后勤及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服务及维修事宜。
王英澎
女,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中共党员,学士学位。东北师范大学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毕业,现为燕华 苑08栋辅导员,负责社区活动室建设与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文友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文友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文友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川11行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文友;夹江县乐华工贸总公司【当事人】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文友夹江县乐华工贸总公司【当事人-个人】任文友【当事人-公司】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夹江县乐华工贸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俊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宋晓云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俊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宋晓云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俊强宋晓云【代理律所】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夹江县乐华工贸总公司【被告】任文友【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任文友是否符合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任文友是否符合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条件。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首先,《工种情况表》《乐华公司工资表》由原审第三人制作,《工种情况表》系原审第三人从2001年3月1日起至2014年期间,每年填制后向原夹江社保处或原夹江社保局报送,原夹江社保处或原夹江社保局均在上报的材料中加盖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

原审第三人于2005年8月10日还向原夹江社保局上报过《继续填报特殊工种报告》,并于2016年8月19日向上诉人提交《工种确认请示》,申请上诉人对《工种情况表》历史档案材料在审批特繁工种职工退休时予以确认,上诉人时任主管领导作出了“涉及华头煤矿关闭前职工工种认定以社保局已审定工种,人社局确认"的批示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实现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重的目标,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别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应首先选择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且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职业学校。

专业范围应选择职业特征明显,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

目前,可将试点范围集中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

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中的名称确定。

(售后服务)烟劳社就号关于开展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

(售后服务)烟劳社就号关于开展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

(售后服务)烟劳社就号关于开展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文件烟劳社就[2010]3号关于开展2010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高新区人才和社保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烟台市2010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壹、活动要求1、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继续要以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于相对集中时间内组织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供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解决就业问题。

2、活动中要联合有关部门、团体,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5个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于统壹时间内,集中为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3、于就业服务活动中,要充分发挥“烟台e路通——e网传真情,服务促就业”的就业服务信息化品牌作用,依托“劳动99”信息管理系统、“烟台就业网”和“烟台创业网”三大载体,形成内外结合、相互补充、全方位、立体化的信息化就业网络,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要根据不同时期求职人员的就业特点,举行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和专场招聘会,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满足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需求。

4、开展就业服务精细化活动,把精细化服务贯穿始终,按照《烟台市职业介绍精细化服务工作规范》和《烟台市人力资源市场绩效考核标准》要求,重点做好“壹对壹”、“壹站式”和“壹条龙”服务,不断提高精细化服务水平。

5、做好专项活动安全工作,要按照《烟台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明确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保障专项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活动时间和安排1、元旦、春节期间,要联合残联人联合会,组织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集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落实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和残疾人扶持政策,实施专项就业帮扶,促进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审批,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二、调整办法本次待遇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具体办法是:(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清远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13.48元的5%计算调整额,即813.48元×5%=40.67元/月。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的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清远市企业退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清远市企业退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97.48元计发。

三、工作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政策依据:1.《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2.《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3.《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京劳社农发〔2009〕14号。

一、保险费收缴缴费时间:每年4月1日––12月10日。

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办理程序和手续:(1)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收集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保费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三份:即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经办机构一份。

(2)参保人到银行存入所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月的20日至下月的10日,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专用存折》到村(居)委会填写《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确认表》。

(3)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保所。

(4)乡镇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5)区农保中心收缴岗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

(6)银行根据区农保中心交来的预缴费数据进行扣款,所扣款项划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账户。

次日,将电子扣款信息交至区农保中心。

(7)区农保中心收缴岗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审核后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提交财务记账。

注:次年的3月底前乡镇为参保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帐单》。

二、养老金支付领取条件:一是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二是符合规定缴费年限。

领取标准: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办理程序和手续:(1)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和《专用存折》,到乡镇社保所办理申领手续,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确认领取标准;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的,确认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37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1.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察稽核,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要创新工作思路,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在巩固现有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扩面。

2.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雇主和雇工,下同)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

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调整到位,其中:2006年度缴费(补缴)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换算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2009年度起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关于增加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通知

关于增加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烟安办〔2009〕42号关于增加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大企业,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烟单位:为了做好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09〕9号)文件要求,现增加以下考核内容:一、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和春夏秋冬四大战役,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情况。

考核方式:查县(市、区)、乡镇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

查信息情况报送记录。

二、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考核方式:查发改、统计部门文件。

三、加强“打非”工作组织领导,制定“打非”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

考核方式:查政府和有关部门文件,公安、交通、国土、建设、海洋与渔业、工商、安监、煤炭、煤监、质监等部门都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为“打非”工作的牵头部门。

四、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执法到位。

考核方式:抽查公安、国土、建设、交通、海洋与渔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农机、海事等部门和有关企业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处理。

五、安全事故指标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烟安〔2009〕12号)文件和《关于补充下达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烟AAAAAA安〔2009〕2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考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01-1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提升补贴目录-81--3

01-1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提升补贴目录-81--3

2006〕33号)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 〕66号)
锅炉操作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 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 〕14号)
14
仪器仪表装配 人员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 129号)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33号)
10
房屋建筑施工 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 工、架子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 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 构
水平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评价类 2005〕1号)
11
备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设定依据 Nhomakorabea15
电子设备装配 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 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 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 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5〕2号)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 94号)
38
中药饮片加工 人员
中药炮制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 〕94号)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文件精神,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二、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二)调查统计:按照《关于组织对全县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金人社字〔2011〕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详细到每位劳动者的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

(三)动态管理:1、将辖区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新生劳动力信息新增录入,将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死亡人员和户籍迁出等城乡劳动力减少人员信息删除。

2、了解辖区内人力资源就业、失业状况的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困难群体的就业、失业和需求信息,修改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状态信息,调整人力资源数据库。

3、每个季度末月16日前将更新后的《金沙县人力资源调查情况汇总表》(纸质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三、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14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66号)。

(二)概念:1、就业人员:指具有劳动能力且在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刘鑫、烟台市莱山区烟莱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鑫、烟台市莱山区烟莱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鑫、烟台市莱山区烟莱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2【案件字号】(2022)鲁06民终1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栾建伟张莉莉张婷婷【审理法官】栾建伟张莉莉张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鑫;烟台市莱山区烟莱培训学校【当事人】刘鑫烟台市莱山区烟莱培训学校【当事人-个人】刘鑫【当事人-公司】烟台市莱山区烟莱培训学校【代理律师/律所】刘玉尊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玉尊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玉尊【代理律所】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鑫【被告】烟台市莱山区烟莱培训学校【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是,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偿还所欠借款,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回避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是,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偿还所欠借款,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人举证义务。

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偿还所欠借款,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现被上诉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网上银行转款证明、青岛银行机制凭证、转账记录、银行卡存款凭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上诉人虽主张其系被上诉人的职工,双方之系内部承包关系,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已经生效的烟莱劳仲案字第(2011)186号裁决书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上诉人主张涉案款项系被上诉人应发放的工资和其应得提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对被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国家职业标准废止和新颁布标准对照表

国家职业标准废止和新颁布标准对照表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1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心理咨询师(☆)(试行) 电子商务师(☆)(试行) 防腐蚀工 汽车修理工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营销师(原名“推销员”) 出版物发行员 中药调剂员 冷藏工 营养配餐员 前厅服务员 客房服务员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保育员 车工 铣工 磨工 镗工 铸造工 锻造工 金属热处理工 冷作钣金工 涂装工 装配钳工 工具钳工 机修钳工
劳社厅发[2006]33号 2006-12-27 劳社厅发[2006]33号 2006-12-27 劳社厅发[2006]33号 2006-12-27 人社厅发[2009]66号 劳社厅发[2006]1号 劳社厅发[2005]1号 人社厅发[2009]66号
2009-5-25 2006-1-17 2005-1-28 2009-5-25 2008-2-29 2007-2-6 2009-5-25 2003-7-2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9.02•【字号】烟劳社[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烟劳社[2003]31号)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主办、市综合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的烟台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已于近日开通。

为加强对网站的管理,确保网站运行稳定,内容及时更新,现将《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九月二日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烟台劳动保障信息网()是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更新、维护机制,充分发挥网站的宣传引导、群众监督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政务公开及信息服务社会化,现就有关网站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网站主要内容(一)一级栏目:1、工作动态:工作信息、热点聚焦、公告栏、统计资料等。

2、政务公开:单位简介、机构职能、行风建设、信访投诉、联系方式等。

3、行政审批:行政批准、核准、审核、备案项目的办事程序、办理部门、审批依据、办结时限及收费标准等。

4、政策法规: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劳动保障政策规定。

5、业务指南:劳动就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等业务工作的情况简介和办事程序等。

6、求职招聘:劳动力市场动态,市直和各县市区发布的求职招聘信息。

7、网上查询:在职和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市直失业职工个人信息、市直与各县市区劳动力市场求职招聘信息查询。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烟劳社[2009]18号)包含附件:《烟劳社[2009]18号文件附件》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好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劳社〔2009〕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困难企业主要是指2008年7月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截止2008年7月底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二)企业在2008年7月前没有出现连续3个月及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的;(三)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减少,产品生产加工订单或合同减少,企业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的;(四)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或开工不足;(五)企业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

企业少裁员认定是指2009年度内裁员数量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困难企业认定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要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动态监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困难企业的范围、数量、比例。

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二、困难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和程序市劳动保障局成立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减负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困难企业的申请。

办公地点在毓璜顶西路14号,电话:6240767。

首批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是2009年4月30日。

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条件的,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和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一并申报。

申请时企业应书面报告申请享受政策种类、申请理由,并填写《烟台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1),有企业主管单位的,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等材料,按以下程序申报:(一)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减负工作办公室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鲁劳社[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各市劳动保障局:为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就业和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省劳动者,以及来本省稳定就业的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非本省户籍劳动者在本省稳定就业6个月后(含6个月)失业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可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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