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1图片版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落实农村公路项目,保障农村交通畅通,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监控,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遵循“按需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村交通需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八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分编制村村通、镇镇通、乡乡通等农村公路规划,力争实现全面连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用途、线路、工程量等基本信息,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完成环保、水保、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经过评估和论证后,应当报请所在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审批应当依法审批,严格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组织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纳入湖南省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并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省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公路中的大桥、隧道工程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总责,并管理、考核下属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工程监理、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质量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结合项目实际,签定责任书。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县道、乡道和桥梁、隧道工程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建设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公示。
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八条省交通厅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问题。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湘价费[201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文件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发布。
为此,我们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湘财综〔2011〕30号)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当事人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接受管理时,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进行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而实施的收费。
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引航费、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水上安全监督费、海事调解费、航标设置维护费、航道清障费、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证照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县乡公路建设费、高速公路路政及交通管理费。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
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3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5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6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7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3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
日单价及规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湘交造价[2011]12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标准调整的通
知
(湘交造价〔201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目前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我省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仍执行原规定,造价不再进行调整;凡之后上报或虽在之前上报但尚未审批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人工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由
45.45元/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通
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交人事[2011]52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通知
(湘交人事〔2011〕527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6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52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农村公路工作实际,现就厅农村公路建设处和省公路管理局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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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1)。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2.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于2013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公路的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乡村公路的投入,及时协调解决乡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乡村公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筹措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机制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并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建立由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协调机构,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建设、养护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本村村民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第七条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文章来源: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8-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长交办[2009]173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考核范围和对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绿化和灾害性防治、危旧桥梁改造、安全保障及路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市农村公路局成立考核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养护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县乡科。
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按100分制进行计算,考核分五个方面:养护质量考评(40分)、养护规章制度(10分)、养护工程管理(20分)、资金和计划管理(15分)、路政管理(15分)。
第二章养护质量考评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
逐步实施GBM (文明路)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农村公路日常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及其他相关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按照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项养护质量内容评定分等。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况评定县、乡道以优良率为考核指标,村道以好路率为考核指标。
市级实行目标考核,县级实行量化考核。
一、各县(市)、区按要求上报公路技术状况自检评定表(5分)二、县道和乡道按优良率评定(25分)三、村道按好路率评定(10分)县乡道优良率低于目标值不得分,达目标值得2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村道达目标值得7分,每增加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11.29【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于2013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公路的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乡村公路的投入,及时协调解决乡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乡村公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筹措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机制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并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建立由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协调机构,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建设、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 49号)、《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 40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公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树立养护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养护管理体制。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湘政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项目库管理第三章年度计划与目标第四章资金与以奖代补管理第五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六章建设施工第七章质量安全第八章工程验收第九章附则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
农村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林(竹)道、防汛(火)道等生产道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7]6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11.16【实施日期】2007.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农村公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通乡公路工程和通畅工程的实施,我省农村公路迅速发展,至2006年底,总里程已达14万公里,其中3万公里实现路面硬化,预计到2010年,我省农村公路总量将超过18万公里,其中10万公里实现路面硬化。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其管理养护问题成为影响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责,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渠道,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为我省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便捷的交通条件。
改革目标: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管理养护工作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实施手册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实施手册》本书作者: 王立诚(公路科学研究图书册数:全四册出版社: 银声音像出版社定价:998元现价:450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实施手册》本店是实体店,坚决抵制各类盗版、劣质图书及附件,严格控制图书进货渠道,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发行的相关规定,直接从经过国家出版发行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出版社进货,与国图、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人民文学、上海古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中国社科、社科文献、电子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科学、法律、上海外教、北大、清华、人大、复旦、武大、南大、广西师大、北京出版集团、浙江少儿、江苏少儿、21世纪、作家、春风文艺、长江文艺、接力、漓江等全国知名的300余家出版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所采购的图书均经所在地图书市场审读办公室审读合格后,方上市发行,100%正版、优质,订购速度快,数据提供及时,加工全方位,能全面符合客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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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商品简介商品编码:pdf21813出版社:银声音像出版社册 数:作者: 王立诚(公路科学研究出版时间:2012年2月印刷时间2012年2月isbn:版次:第二版装帧:精装纸张:胶版纸印次:第二次页数:正文语种:中文开本:16开目录【内容介绍】:交通部文件交质监发[]370号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管理,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建设质量问题上,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应同等对待。
但可结合各地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并切实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以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