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1067-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作为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实施意义。
本文将介绍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一、总则1. 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基于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确保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二、消防设施验收标准1. 灭火器材:灭火器种类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2.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出火警信号。
3. 防排烟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有效排烟,并具备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远程监控等功能。
4.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能够防止火势蔓延,并保持良好的开启、关闭状态。
5. 防火涂料、隔热材料等防火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能够满足防火要求。
6. 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泵等,应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建设和验收,确保消防供水正常。
7. 疏散通道: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通道应宽敞、明亮、平整,并设置合适的标识和应急照明。
三、施工质量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关消防工程竣工图、验收资料等,组织验收。
2. 验收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节点进行检查,包括消防管网、设备安装等。
3. 对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性测试,如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4. 对建筑物进行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配置等检查。
5. 填写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论和存在的问题。
四、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1. 消防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能够正常工作。
2.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够及时发出火灾信号,准确判断火灾情况。
3. 防排烟系统应能够迅速有效地排烟,并具备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功能。
4.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应能够有效地防火,并能够在火灾发生时保持良好的状态。
5. 防火涂料、隔热材料等防火材料应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1、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1、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一般规定1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
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5.1.2防火卷帘1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外观不应有明显的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3防火门1防火门及与其配套的闭门器、锁具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C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防火门的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闭门器、锁具的外观不应有明显损坏。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标准)————————————————————————————————作者: ————————————————————————————————日期: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公消〔2010〕212号转发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省局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0年7月19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批准发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抓好该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的通知》(浙公办(2010)115号),对《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省局要求:一、切实抓好《规范》的培训工作。
各支队要及时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辖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检测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判定标准,熟悉验收方法、组织程序,确保《规范》得到有效实施,不断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二、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工作。
各支队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过程中,对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消防验收,建立健全验收档案,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时,应督促建设单位一并报送组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要依据《规范》规定的组织程序和方法进行消防验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规定的子项评定标准按《规范》规定执行,单项评定、综合判定和抽样比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执行;《规范》规定的内容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未作规定的,依据《规范》执行。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备施工及查收规范5.4 工程查收5.4.1 一般规定1、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查收前,应提交以下技术文件:1)系统完工表;2)系统完工图;3)施工记录(包含隐蔽工程查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6) 管理、保护人员登记表。
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查收内容:1)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有关设备(包含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地点、施工质量等;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有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查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付其操作、管理、保护人员的装备状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1、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备、完好。
2、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型、数目及安装地点、施工质量应切合设计要求。
3、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验:1)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质安装数目在5 个(含5 个)以下的,应所有进行功能检验;超出5 个的,应按实质安装数目20%的比率进行抽检,但不该少于 5 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切合本规范 5.3.2-1 条要求。
2) 卷门机实质安装数目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所有进行功能检验;超出 5 个的,应按实质安装数目 20%的比率进行抽检,但不该少于 5 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切合本规范 5.3.2-2 条要求。
3)防火卷帘实质安装数目在 5 樘(含 5 樘)以下的,应所有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出 5 樘的,应按实质安装数目20%的比率进行抽检,但不该少于 5 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 次,切合本规范 5.3.2-3 条要求。
5.4.3 防火门1、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备、完好。
2010消防验收规范及表格1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庆元县张村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验收日期建设单位(盖章):庆元县张村张中心小学填表说明:1、本表由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消防验收时填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本职责范围内的验收质量负责;2、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应报送本表,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填写;3、本表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表内内容不得涂改;4、随本表应当附送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标准层和非标准层建筑平面布置图。
标准层建筑平面图非标准层建筑平面图附录B表B.1建筑消防设施逻辑关系说明附录C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组织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具备下列资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相关记录及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二)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六)其它有关材料。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三)土建、消防设施、装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项监理工程师;(五)设施检测单位项目检测负责人;(六)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单位技术负责人。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组织(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施调试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许可文件,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和时间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四)实施建筑工程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前,应当听取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报,随机确定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现场核查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为单位,就相关验收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核查情况;(五)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六)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报告》,各参加人员应当签字确认;(七)建设单位组织消防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验收记录及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1、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1、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填写示例
DB33/ 1067—2010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工程名称××××××××××验收日期××××××××建设单位(盖章):46DB33/ 1067—2010 填表说明:1、本表由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消防验收时填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本职责范围内的验收质量负责;2、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应报送本表,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填写;3、本表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表内内容不得涂改;4、随本表应当附送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标准层和非标准层建筑平面布置图。
47DB33/ 1067—2010一、建筑工程基本情况建筑幕墙设置:■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经测量均符合要求;□一般项目DB33/ 1067—2010 抽查部位:1#楼、2#楼…(所有楼)防火间距:■符合□不符合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主控项目经测量,均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一般项目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内未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
消防车道:■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的设置等符合要求;■一般项目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消防登高扑救面:■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设置、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等符合要求;■一般项目消防登高扑救场地上方应无影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的障碍物。
平面及空间布置:■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
抽查部位:1#楼、2#楼…(所有楼)防火、防烟分区:■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抽查的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设置符合要求;■一般项目防烟分区建筑面积、挡烟垂壁的设置符合要求。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防火墙设置及耐火极限、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伸缩缝填塞符合要求;■一般项目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下的管线、管沟处的空隙、管道穿越的间隙、封堵符合要求。
消防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一般规定1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
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5.1.2 防火卷帘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外观不应有明显的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3 防火门1 防火门及与其配套的闭门器、锁具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防火门的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闭门器、锁具的外观不应有明显损坏。
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DB33 1067-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2010- 10-01 实施 发布ICS 13.220C 80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33/ 1067—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Code for fire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2010-07- 19 发布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七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九章电气,第十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第十^一章建筑灭火器配置,第十二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非常全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非常全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范!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3、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5、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6、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1、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5、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6、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距地面1.5米;7、报警线预留100-200毫米长度,绑扎成束、+红兰线8、报警线敷设不应有接头、纽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用接线端子或焊接连接(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超过2根),盒内外加螺母。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容:1) 本规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1、本规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1、本规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验收规范
消防工程安装验收规范消防工程是一项牵扯到各个专业的综合工程,其验收工作的牵扯面也很广,针对高层建筑消防验收中的常见问题,消防老法师做了汇总如下,不妨拿去对照参考,缕缕“消防验收找问题”的头绪。
建筑防火土建防火封堵不到位:1、给水管道穿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2、电气管、桥架穿越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3、穿越平层及竖向的桥架内未采用防火封堵。
4、通风、空调、防排烟管道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5、土建预留洞口后开孔未封堵。
6、土建风道未封堵。
7、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充密实。
8、防火墙未到顶。
9、防火分区未形成。
土建防火门:1、防火门安装反向,未开向疏散方向。
2、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开设了非疏散门、洞。
3、防火门检测报告与实体不符,防火门身份标示未张贴。
4、闭门器、顺序器未安装。
5、应设置单向逃生部位处未设置相应的开启装置。
6、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门。
安全疏散:1、由于装修装设栏杆造成楼梯疏散宽度不够。
2、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数量不够。
3、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距离超标。
消防车道:1、车道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消防扑救面未形成。
3、环形车道未形成或回车场未形成。
4、消防扑救面有高大树木或有障碍物。
正压送风:防烟楼梯间无前室、或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设计正压送风系统。
防火卷帘:1、导轨与墙体及柱体之间未封堵。
2、卷顶部未完全封堵。
3、双轨卷帘一侧未封堵到顶,形成单轨卷帘。
4、穿越卷帘包厢的管道及桥架未封堵。
5、疏散通道卷帘门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卷帘门手动拉链未设置拉链孔。
建筑装修:1、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不当,特别是吊顶及墙面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
2、建筑装修饰面影响消防功能的正常实现,1)消火栓箱门装修后无法打开。
2)正压送风口、排烟口装修后出现风口与装修面层内漏风及检修不便的现象。
3)格栅吊顶影响上喷喷水效果,灯槽内喷头影响喷水效果。
3、建筑装修开设的检查孔部位及大小不满足正常检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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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1067—2010 7.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8 7.7 水喷雾灭火系统 ................................................................. 21 7.8 水幕系统 ........................................................................ 22 7.9 雨淋系统 ...................................................................... 23 7.10 泡沫灭火系统 .................................................................. 24 7.11 气体灭火系统 .................................................................. 26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28 8.1 一般规定 ........................................................................ 28 8.2 自然排烟 ........................................................................ 28 8.3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置 .......................................................... 30 8.4 防烟、排烟系统功能 ............................................................. 31 8.5 通风、空气调节 ................................................................. 32 9 电气 ............................................................................. 33 9.1 一般规定 ...................................................................... 33 9.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33 9.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35 9.4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36 9.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37 9.6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41 10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 ............................................................... 41 10.1 一般规定 ...................................................................... 41 10.2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 .............................................................. 42 11 建筑灭火器配置 ................................................................. 43 11.1 一般规定 ....................................................................... 43 11.2 建筑灭火器配置 ................................................................ 43 12 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 44
发布
DB33/ 1067—2010
前言
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二〇〇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 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 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 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 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 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 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四章总 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七章消防给 水和灭火设备,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九章电气,第十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第十一 章建筑灭火器配置,第十二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公 安局消防支队、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湖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浙江省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庆平、严晓龙、周志忠、陶李华、任 君、叶国祥、龚承先、俞颖飞、钟惠 芬、朱 江、姚伟标、许世文、盛 勤、赖庆林、刘学祥、蒋妙飞。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景政治、吴 岩、吕敬建、王靖华、林 鑫、陈卫东、王建民、徐 忠、徐康 辉、朱必镛 。
I
DB33/ 1067—2010
目次
前言 ................................................................................. I 1 总则 ............................................................................... 1 2 术语 ............................................................................... 1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2 3.1 一般规定.......................................................................... 2 3.2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2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3 4.1 一般规定 ......................................................................... 3 4.2 防火间距 ......................................................................... 3 4.3 消防车道 ....................................................................... 3 4.4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 ................................................................ 4 4.5 平面及空间布置 .................................................................. 5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5 5.1 一般规定 ......................................................................... 5 5.2 防火、防烟分区 .................................................................. 5 5.3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 ............................................... 6 5.4 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 ......................................................... 7 5.5 防火门、防火窗 ................................................................... 8 5.6 防火卷帘 ........................................................................ 9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10 6.1 一般规定 ....................................................................... 10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10 6.3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 ...................................................... 11 6.4 避难层(间) .................................................................... 12 6.5 消防电梯 ....................................................................... 12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3 7.1 一般规定 ........................................................................ 13 7.2 消防水源 ........................................................................ 13 7.3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 14 7.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 15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