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用水标准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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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00八年四月九日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淮政发[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8〕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水主管部门。

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节水投入,每年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2‰。

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六条本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以用水定额为核心的考核、评价、管理体系。

第七条市、县(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地区用水状况、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取水计划,对年度取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7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07年10月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用途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用途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市政市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合理开发、保护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应对供水源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各种妨害供水事件的发生,保证供水安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供水设施建设第八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GBT12452-200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12452-200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ICS 17.120.01F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2452—2008代替GB/T 12452—1990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water balance test in enterprises2008.4.1发布2008.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GB/T 12452—1990《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

本标准与GB/T 12452—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和增加了相关的术语;——增加了企业用水分类;——对原标准第3章的企业用水技术档案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对原标准第5章的企业水平衡图和方程式进行了修改;——对原标准第6、7、8章内容进行合并,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原标准第9章测试程序进行修改和补充;——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耗水量的计算方法;——修改并增加了企业水平衡测试报告书中的表格格式,列为资料性附录B;——增加了资料性附录C:水平衡方框图示例。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一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和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国家排灌及节水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造纸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明红、杨丽坤、李爱仙、孙静、王先宏、齐兵强、潘时提、朱双四、祁鲁梁、段文伟、曹朴芳、程皓、刘红。

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用水分类 (2)5 企业用水技术档案 (3)6 水平衡图示与水平衡方程式 (4)7 水量测试方法 (5)8 企业水平衡测试程序 (6)9 企业水平衡测试数据的统计 (8)附录 A (10)附录 B (13)附录 C (1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水平衡及其测试的方法、程序、结果评估和相关报告书格式。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6682-2008代替 GB/T 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Water for analytical laboratory use -Specification and test methods(ISO 3696:1987,MOD)2008-05-15 发布 2008-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修改采用ISO 3696:1987《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英文版)。

考虑我国国情,本标准在采用ISO 3696:1987时做了一些修改。

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

在附录A中列出来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SO 3696:1987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在附录B 中给出了本标准与ISO 3696:1987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一览表以供参考。

本标准替代 GB/T 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与GB/T 668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实验报告(本版的第8章)。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技术委员会化学试剂分会(SAC/TC 63/SC 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浩云、陈红。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于1992年第一次修订。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分析试验室用水的级别、规格、取样及贮存、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分析和无机衡量分析等试验用水。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不同级别的水。

2、规范引用文件下面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国国家实验室用水规格

中国国家实验室用水规格

中国国家实验室用水规格中国国家实验室用水规格主要参考《实验室用水标准》(GB/T 6682-2008),这是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用于规范实验室中所使用的水质要求。

以下是GB/T 6682-2008规定的一些关键规格:
1. 纯净水(即实验室用水标准中的Ⅰ级水):
- 电阻率:大于等于 18.2 MΩ·cm。

- 导电率:小于等于 0.055 μS/cm。

- 总溶解固体:小于等于 0.1 mg/L。

- 金属离子(Na、K、Ca、Mg、Fe等)和无机离子浓度:低于限定值。

2. 一般实验室用水(即实验室用水标准中的Ⅱ级水):
- 电导率(电导率仪法):小于等于 10 μS/cm。

- pH 值:范围在 5.0 - 9.0 之间。

- 有效游离氯离子:小于等于 0.05 mg/L。

- 阴离子和阳离子的含量:按规格指定。

这些规格旨在确保实验室用水的适用性和质量,以满足科学实验和研究活动的需求。

请注意,以上规格仅是简要介绍,具体的实验室用水要求可能因不同实验室和具体应用而
有所不同。

建议在具体实验室中参考和遵循GB/T 6682-2008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来确定和管理实验室用水的质量。

GBT分析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

GBT分析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

G 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T6682-2008代替G B/T6682-199 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W a t e r f o r a n a l y t i c a l l a b o r a t o r y u s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t e s t m e t h o d s(I S O3696:1987,M O D)2008-05-15发布2008-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修改采用ISO3696:1987《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英文版)。

考虑我国国情,本标准在采用ISO3696:1987时做了一些修改。

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

在附录A中列出来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SO3696:1987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在附录B中给出了本标准与ISO3696:1987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一览表以供参考。

本标准替代GB/T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与GB/T668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实验报告(本版的第8章)。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技术委员会化学试剂分会(SAC/TC63/SC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浩云、陈红。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于1992年第一次修订。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分析试验室用水的级别、规格、取样及贮存、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分析和无机衡量分析等试验用水。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不同级别的水。

2、规范引用文件下面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财综[2008]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T 分析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

T 分析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

T分析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6682-2008代替 GB/T 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Water for analytical laboratory use -Specification and test methods(ISO 3696:1987,MOD)2008-05-15 发布 2008-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修改采用ISO 3696:1987《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英文版)。

考虑我国国情,本标准在采用ISO 3696:1987时做了一些修改。

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

在附录A中列出来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SO 3696:1987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在附录B中给出了本标准与ISO 3696:1987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一览表以供参考。

本标准替代 GB/T 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与GB/T 668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实验报告(本版的第8章)。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技术委员会化学试剂分会(SAC/TC 63/SC 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浩云、陈红。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于1992年第一次修订。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分析试验室用水的级别、规格、取样及贮存、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分析和无机衡量分析等试验用水。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不同级别的水。

2、规范引用文件下面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2008标准分级、水质指标

2008标准分级、水质指标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 综合指标:电导率
化 学 性 指 标
油类污染物 石油类:来源于工业含油物。 动植物油脂:产生于人的生活过程和食品工业。
有机Biblioteka 油类污染物进入系统后就和悬浮物抱成团,使悬浮物沉积在系统壁内, 日久产生污堵降低冷却效果加速腐蚀等,进入水体后还影响水生生物的生 长、降低水体的资源价值。

油膜覆盖水面阻碍水的蒸发,影响大气和水体的热交换。大 面积油膜将阻碍大气中的氧进入水体,从而降低水体的自净能力。 石油污染对幼鱼和鱼卵的危害很大,堵塞鱼的鳃部,能使鱼虾 类产生石油臭味,降低水产品的食用价值。 破坏风景区,危害鸟类生活。



反映了在有氧的条件下,水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的量 反映了在有氧的条件下,水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的量 主要污染特性(以mg/L为单位)。 有机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氧化分解的过程,一般可分为 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有机物被转化成二氧化碳、 水和氨;第二阶段主要是氨被转化为亚硝酸盐和硝酸盐。 污水的生化需氧量通常只指第一阶段有机物生物氧化所 需的氧量,全部生物氧化需要20~100d完成。 实际中,常以5d作为测定生化需氧量的标准时间,称5 日生化需氧量(BOD5);通常以20℃为测定的标准温度。
水质指标
• 国际通用三大类指标:
• 物理性指标 • 化学性指标 • 生物性指标

水质:指水和其中所含的杂质共同表现出来的物理学、化 学和生物学的综合特性。

水质指标:表示水中杂质的种类、成分、和数量,是判断 水质的具体衡量标准。
水质分析指标
物 理 色度 温度
影响其他 测量指标 影响反应速度 改变水体特性
含磷化合物
1.含磷化合物包括有机磷、无机磷 2.有机磷包括磷酸甘油酸、磷肌酸等 3.无机磷磷酸盐:正磷酸盐(PO43-)、磷酸氢盐 (HPO42-) 、 磷酸二氢盐(H2PO4- ) 偏磷酸盐(PO3-) 聚合磷酸盐:焦磷酸盐 三磷酸盐 三磷酸氢盐

实验室用水管理要求

实验室用水管理要求

实验室用水管理要求-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实验室用水管理要求1.1制备实验室用水的原水应为饮用水或生产车间纯水,目视观察应为无色透明的液体。

1.2分析实验室用水级别依据G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分析实验室用水共分三个级别:一级水、二级水和三级水。

一级水用于有严格要求的分析试验,如高效液相色谱分析用水;二级水用于无机痕量分析等试验,如原子吸收光谱分析用水;三级水用于一般化学分析试验。

1.1实验室用水的贮存及容器要求1.1.1各级用水在贮存期间,其沾污的主要来源是容器可溶成分的溶解、空气中二氧化碳和其他杂质,因此,一级水不可贮存,二级水和三级水可适量制备,分别贮存在预先经同级水清洗过的相应容器中。

1.1.2容器需使用密闭的、专用聚乙烯容器,三级水可使用密闭、专用的玻璃容器。

1.1.1新容器在使用前需用盐酸溶液(质量分数为20%)浸泡2-1天,再用待测水反复冲洗,并注满待测水浸泡6小时以上。

1.4实验室用水标准及监测要求1.4.1分析实验室用水标准及监测频次:1.4.1.1当监控项目出现不合格情况下,需将监控频次扩大至每次制备或每天进行监控,直至监控结果连续1天保持稳定合格,恢复原监控频次。

1.4.1.2实验室对超纯水机、纯水机进行维修或滤柱更换后需对出水的pH 值、吸光度、电导率连续1天进行监控,若保持稳定合格,恢复原监控频次。

如有异常,仔细查找原因,水质符合相应等级要求时,恢复常规监控频次。

1.5实验室用水采样要求及监测方法1.5.1采样要求一级水从超纯水机出水口采集,二级水从纯水机出水口采集,三级水采集新制备的蒸馏水或生产车间的纯水;取样前用待测水清洗容器1次,取样时要避免沾污。

1.5.2监测方法1.5.2.1 pH值:依据GB/T9724-2007进行检测。

1.5.2.2一级水、二级水电导率:超纯水、纯水电导率需要通过设备显示的电阻率来换算,即K(电导率)=1/R(电阻率),例如,超纯水机t25℃时电阻率为18.2MΩ.cm,25℃时电导率为0.055μs/cm、具备条件的工厂可用电导率仪进行监测;三级水电导率通过电导率仪进行检测,注意选择合适常数的电极。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10月6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再生水利用等节水先进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第九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分类管理。

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禁止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第十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列原则制定用水计划:(一)年度公共供水量;(二)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三)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

gb6682-2008实验室用水标准

gb6682-2008实验室用水标准

gb6682-2008实验室用水标准GB6682-2008实验室用水标准。

实验室用水是指用于实验室常规分析、仪器仪表冲洗、试剂配制、生产水质控制等用途的水。

实验室用水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实验室用水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GB6682-2008《实验室用水标准》是我国实验室用水质量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对实验室用水的各项指标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该标准对实验室用水的纯度要求进行了明确。

实验室用水应具有一定的纯度,不含对实验室工作有害的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

其次,标准对实验室用水的化学成分和微生物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实验室用水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范围,微生物指标也应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此外,标准还对实验室用水的生物学、理化指标和放射性指标进行了规定,确保实验室用水的质量符合要求。

实验室用水的质量标准不仅对实验室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关系到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严格执行GB6682-2008《实验室用水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实验室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实验室用水质量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实验室用水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此外,实验室工作人员也应当加强对实验室用水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关的实验室用水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用水的质量符合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实验室用水的质量管理应当贯穿实验室管理的全过程。

从实验室用水的采集、储存、输送到使用和废水处理,都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实验室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用水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实验室用水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实验室用水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总之,GB6682-2008《实验室用水标准》是保障实验室用水质量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该标准对于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实验室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实验室用水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实验室用水质量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实验室用水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实验用水管理规定

实验用水管理规定

理化分析室实验用水管理制度根据GB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中实验用水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及卫生检验理化分析实际需要,对本实验室实验用水的级别、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制定以下规程:一、外观分析实验室用水目视观察应为无色透明的液体。

二、级别分析室用水共分二个级别:精密实验用水(达到二级水要求)、普通实验用水(达到三级水要求)。

1.精密实验用水精密实验用水用于高压液相色谱分析,原子吸收光谱分析和其它无机痕量分析等实验。

精密实验用水可用多次蒸馏或离子交换等方法制取。

2.普通实验用水普通实验用水用于一般化学分析试验。

普通实验用水可用蒸馏或离子交换等方法制取。

三、技术要求:本科实验室用水应符合下表所列规格:项目精密实验用水普通实验用水pH值范围(25℃)— 5.0—7.5电导率(25℃),mS/cm≤0.10 0.50可氧化物质[以(O2)计],mg/L< 0.08 0.4吸光度(254 nm,1 cm光程)≤0.01 -蒸发残渣(105±2℃),mg/L≤ 1.0 2.0可溶性硅(以SiO2计)含量/(mg/L) ≤0.02注:由于在精密实验用水的纯度下,难于测定其真实的pH值,因此,对其pH值范围不做规定;四、取样与贮存(一)容器1.精密用水均使用密闭的、专用聚乙烯容器。

普通实验用水可使用专用玻璃容器。

2.新容器在使用前需用盐酸溶液(20%)浸泡2—3d ,再用待测水反复冲洗,并注满待测水浸泡6 h 以上。

(二)取样按本标准进行试验,至少应取3 L 有代表性水样。

取样前用待测水反复清洗容器。

取样时要避免沾污。

取样应注满容器。

(三)贮存各级用水在贮存期间,其沾污的主要来源是容器可溶成分的溶解,空气中二氧化碳和其他杂质。

因此实验用水应适量制备,分别贮存在预先经同级水清洗过的相应容器中。

各级用水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沾污。

五、试验方法 (一)pH 值的测定量取100 mL 水样,按GB/T 6682-2008 7.1pH 测定进行操作。

2008年实施的部分水利行业标准简介

2008年实施的部分水利行业标准简介
准还适用 于水资源 移动监测 设备 。
本 标 准 共 5章 2 O节 9 9条 , 主 要 技 术 内容 包 括 :
— —

水 资 源 监 控 设 备 的 范 围分 类 ;


水资源监 控设备 的技术要 求 ;


水资源 监控设 备的试验方 法 。

本标准 为全文推荐 。
标 准批准单 位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水 利部 标 准主编单 位 :水利部产 品质量标 准研究 所 、杭 州江河 机电装备 工程有 限公 司。

6 ・
标 准化
20 0 8年实施 的部分水 利行业 标准 简介
20 0 8 控 设 备 基本 技 术 条 件 ( L 2 - 2 0 ) S 4 6 0 8

水 利 水 电起 重 机 械 安 全规 程 ( L 2 - 2 0 ) S 4 5 0 8
本标 准 旨在适 应水利 水 电起 重机械 的安全 管理 ,规 范水利 水 电起 重 机械 在设 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
维修 、检验 、报 废与管理 等方 面的安全 技术要求 。 本标 准规定 了水 利水 电起 重 机 械 ( 以下 简 称 “ 重机 ” 起 )在设 计 、制 造 、安装 、使用 、维 修 、检验 、 报废及 管理等方 面的安 全技术要求 。适用 于水 利水 电工 程永久性 或建设 用 的塔 式起重 机 、门座起 重机 、缆 索起重 机 、桥式起 重机 、门式起 重机及 升船机 。各种启 闭机 、拦污栅前 的清 污机可参 照执行 。本标准不 适
法规制定 的 。
本标 准适用 于凡 利用江 、河 、湖 、库水 域 ( 体) 及相 关联 的岸 地 、岛 屿 、林 草 、建筑 等 风景 资源 , 水 组织开 展观光 、休 闲 、娱 乐 、度假或科 学 、文化 、教育等 活动 的涉 水旅游项 目的综 合影 响评 价 。 本标 准 由 5章 4节 2 9条 和 2 附录组 成 。本标 准为全 文推荐 。 个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2.20•【字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应当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领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市节水办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公共消防用水,实行装表计量。除消防灭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制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周围的水域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者告示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厂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定保护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者张贴告示等形式,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大面积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设法通知有关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用水计划确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户近三年平均用水量及发展需求等因素,在每年年底前核定各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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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汽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能够合理使用水电汽,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减少污水排放及环境污染,同时保证生产生活使用单位的正常使用,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用水电汽单位。

2、职责
2.1、设备部负责《水电气管理制度》的审批。

2.2、设备部节能科负责《水电气管理制度》的修改执行,并落实对各单位的考核。

2.3、各单位依据《水电气管理制度》对各级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管理及考核。

3、责任确定
3.1、各单位所有用水电汽的使用终端均落实到具体使用的岗位及个人,单位负责人按层次负管理责任,水电汽设施的维修改造由单位维修工负责,同样责任到人。

3.2、对水电汽管理的具体责任分工确定如下:
第一责任人:各分厂厂长或单位负责人
第二责任人:车间主任、总务科长及维修工
第三责任人:班组长或跟班基层领导及食堂司务长等
第四责任人:水电汽终端使用人
3.3、
生产用水每周根据标准及超节比例进行奖罚。

及奖罚:
1、第一责任人为车间班组长,负责合理用水及时开关,按0.1元
/方进行奖罚,最高额度为50元。

2、第二责任人为车间包机维修工,负责用水管线阀门的维修及节
水改造,按±10%±0.5分计入工资考核。

3、用水管理实行车间主任负责制,按±10%±0. 1分进行考核。

4、超节的水量按0.2元/方对车间进行奖罚,奖罚金额计入车间工
人工资总额。

二、用水标准确定:
各分厂总的用水标准按成品入库产量折合,总标准为:15方/吨
各车间用水标准按各车间产量折合(按平均每版1.8公斤毛毯为准):前整车间:0.2方/吨
印花车间: 5.8方/吨其中包括:
打浆0.4方/吨(单板用浆1.7公斤,其中乳化糊70%、水30%)
刷版1方/套(实际测量刷一套版用0.8方,刷刮浆板、挡
浆板用0.2方)
刷桶0.3方/套(根据实际测量)
洗导带3方/吨(印花机单位时间内的用水量比产量)
水洗9方/吨(保证质量时的用水量比产量)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执行。

设备部节能科
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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