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价2008.13号 延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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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2008计价有关文件汇编

天津市建设工程2008计价有关文件汇编

天津市建设工程2008计价有关文件汇编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文件目录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关于颁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26)关于颁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27)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水价格的通知 (28)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29)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电价格的通知 (31)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水价格的通知 (32)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33)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38)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39)2008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综合解释 (4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 总则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1.0.4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1.0.5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以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成都市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工程取费

成都市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工程取费

成都市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
工程取费
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的通知
成建价[2007]14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理计取,针对我市绿化工程和部分零星工程在报建中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具体情况,经我站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通知如下:
一、绿化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园林绿化工程标准执行,零星工程(零星建筑和零星市政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具体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二、零星装饰和零星安装工程参照绿化工程标准执行。

三、对应纳入安全监督范围的工程未进行安全报监和现场考评的,不执行本通知中标准。

四、本通知与川建发[2006]107号、成建委发[2007]701号文配套执行,已办完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附表:绿化工程和零星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附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00八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00八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00八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08]50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9.03【实施日期】2008.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00八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504号)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高我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和成都市勘察设计协会开展二○○八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二○○八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名单》中所列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详附件)。

二、检查方式(一)附件中各设计企业应于2008年9月13日前将抽查项目全套施工图(含更改通知单)及相关计算书报送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八宝街111号8楼)。

(二)由市勘察设计协会对附件中各勘察企业进行检查,具体方式为组织专家抽取检查项目,并检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三、检查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1.地勘报告的真实性和执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情况2.建筑设计和建筑防火3.结构安全4.建筑节能5.无障碍设计6.未开工的项目执行新的抗震设防标准的情况四、其他有关事项(一)各单位应对报送的图纸进行认真地检查和核实,并附相应的更改通知。

(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质量检查工作的要求,认真搞好本次质量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入我市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记录并上报省建设厅。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成建委发[2008]854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854号)地铁建设各有关单位:地铁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也是改善城市交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进一步落实和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铁工程建设管理,杜绝地铁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避免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现就加强我市地铁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是成都地铁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提高安全管理规格,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地铁施工各单位加强监督,并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凡从事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控量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省外单位必须经四川省建设厅备案后,到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登记,并依法承担相应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单位及时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周边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原始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现场工作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安排专业人员对勘察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当建设单位自身无技术力量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时,应依法委托监理或勘察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项目管理。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各有关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

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在建工程受地震影响造成工期延迟问题答复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在建工程受地震影响造成工期延迟问题答复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在建工程受地震影响造成工期延迟问题
答复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42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在蓉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市建筑工程施工造成严重影响,四川省建设厅于5月12日当天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省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立即停止施工(厅应指办[2008]2号);随着地震影响的减弱,5月16日,四川省建设厅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恢复施工(厅应指办[2008]12号)。

随着工程陆续复工,已有多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向我委反映在建工程受地震影响造成工期延迟的问题。

为合理解决此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5.12”地震后经检查、备案可以恢复施工的在建工程,其顺延工期自2008年5月12日计起,工期顺延时间以承发包双方协商的时间为准。

但顺延的工期最长不得超过80天(日历天数)。

在建工程项目各方利害关系人对顺延工期另有一致约定的,从其约定。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处理。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各有关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

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四、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成价工[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成价工〔2008〕15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当前,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已进入重建因灾损毁的农房阶段,灾区重建建材价格监管任务日渐重要。

为切实做好我市灾后重建建材供应保障中保供限价工作,进一步落实好前期对建材价格的监管措施,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川价发[2008]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强化建材价格监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务请抓好落实。

一、市场运作的建材价格干预措施1、继续抓好我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成价工[2008]111号)的执行落实。

对各类建材的限价和差率监管的具体水平仍以2008年5月31日为时限,并以当地各生产、经营企业该时限的出厂价或差率为监管标准,即为各类建材的最高限价和控制差率。

2、地产的钢材、水泥出厂价实行最高限价控制。

如企业生产所需原燃材料价格有较大普遍上涨,应按我局对地产水泥出厂价加价前的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省物价局确定是否实行加价。

除钢材、水泥外的砂石、砖瓦、木材、玻璃等其他地产建材出厂价如遇上述情形,由产地物价部门严格成本监审,要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从严控制并决定是否采取加价措施,其中玻璃出厂价要加价,需报市物价局备案。

3、对经销环节的建材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相结合的办法监管。

对于不同建材品种各区(市)县物价局可在2008年5月31日的价格水平上或差率水平上做出规定。

各经销企业和经营者未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突破。

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做好控制差率和限价前的基础工作,确保监管措施的执行到位。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有限公司
4.5
2022-11-10
TOP2
多功能一体机采购竞价成交公告
四川众鼎系统集成 有限公司
4.5
TOP3
多功能一体机采购竞价成交公告
聚联鼎盛(成都)科 技有限公司
3.8
2022-10-09 2022-09-06
TOP4 扫描仪采购竞价成交公告 TOP5 打印机采购竞价成交公告
四川云上时代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成都胜峰科技有限 公司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成都麦柯系统集成 有限公司
380.5 152.6 115.0 97.2 35.0
2022-11-30 2023-01-16 2022-08-26 2022-05-24 2022-08-24
TOP6
目标单位: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报告时间:
2023-02-12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成建价[2008]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

成建价[2008]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各有关单位: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四川省2008《清单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2008《清单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成建价2008.13号_延期开工

成建价2008.13号_延期开工

成建价[2008]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各有关单位: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成建价2008(2号文)

成建价2008(2号文)

成建价[20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

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五、招标人应该在公布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公布编制该项目预算控制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成价工[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成价工〔2008〕111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川价电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灾后重建时期建材价格临时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地产的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玻璃、木材、水泥、砂石、砖瓦等,其出厂价、销售价水平一律按2008年5月31日的当地市场价格进行控制。

其中水泥的出厂价,如生产经营企业因生产原材料等价格有较大的普遍上涨,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告,各地物价局应参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及价格干预相关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成本审核,并将结论逐级上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采取确定加价率的措施。

二、除水泥外的其他地产建材,其成本如因前条所述原因有较大普遍上涨,应按前条规定实施成本审核,上报成都市物价局,经同意后可实行2008年5月31日的利润率或差价率控制,制定相应的出厂价或销售价。

三、对在我市销售的外地各类建材的销售价格,均实行差价率控制,差价率不得超过2008年5月31日的差价率水平。

四、各级物价局要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品种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利润率、差价率进行成本监审,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严格执行价格临时监管措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从2008年6月12日起执行,取消价格临时监管措施的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废止的30件规范性文件已于2009年6月19日以成建委发[2009]399号文公布,现将确认继续有效的138件文件目录公布。

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委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字)号规范对象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冷轧带肋钢筋等新型高效冷轧钢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419号各有关单位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06号各区(市)县建委,市级有关部门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颁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48号各区(市)县建委(局),系统各局(办),各有关单位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几种落后墙体材料的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6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及管理部门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和申报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50号市城建系统各局(办)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131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建委(局)、各质量监督机构、在蓉市政行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16号各有关部门、有关建设单位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实施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墙改办,各有关设计单位,审查机构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指导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1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89号各区建设局,各项目业主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81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1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含高新区)、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1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98号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各入驻单位1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施工工地土石方及建筑渣土挖运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357号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在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1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畅通工程和水环境治理绿化配套建设的意见成建委发〔2003〕420号畅通工程各业主单位,水环境治理各业主单位1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5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1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2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5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2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商品住宅建设中安装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19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2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0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2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1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2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33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2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4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2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6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80号有关区(市)县建设局、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确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60号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3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3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78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有形建筑市场评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8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规划局、监察局、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3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2005]1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园林管理局、成都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环保局、园林局、绿委办,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3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14号各有关单位3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开工条件(安全文明施工部分)审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2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财务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32号各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及有关单位4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审查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5]15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4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79号各有关单位4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含高新区建设局)4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18号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建设局4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市政工程部分)》格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及有关单位4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2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4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4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5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6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5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3号各有关单位5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4号各有关单位5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5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5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2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5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5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5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61号各设计院(公司)、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5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单位6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施工企业、监理企业6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6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及有关单位6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6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6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各有关单位6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化基地建设管委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6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7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7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面积指标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7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设计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7号各相关单位7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7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6]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7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工程质量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83号各有关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8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8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5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69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小区竣工移交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6号“新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新居工程”小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8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8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9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105号各区(市)县小城办、各历史文化名镇9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27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9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9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8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建管、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9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举报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9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成建委发[2007]258号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各实施主体9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9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9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9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局9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07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10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预拌砂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单位10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10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筑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0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中心城区新型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7]3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郊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房屋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39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10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10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11号五城区及高新区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色通道”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47号五城区(含高新区)计划、国土、建设、规划、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及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统筹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563号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1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4号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11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综合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川价发[2008]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综合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川价发[2008]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综合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综合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8年1月9日川价发〔2008〕7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2008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全面部署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

2008年价格综合法制工作,要按照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的精神,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注重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快又好作出应有的贡献。

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价格综合协调工作。

价格综合协调工作是物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紧紧跟踪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局领导关注的重点,社会和群众反映的热点,价格工作的难点,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想好办法,多提好对策,努力提供高效有效的政务服务。

要重点抓好价格工作服务于科学发展观、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资源性价格改革等综合协调工作。

抓好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和半年座谈会议的有关材料工作。

要进一步搞好目标管理工作,促进价格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重点抓好省物价局对各市州物价局、省局机关目标考评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将27个扩权强县物价局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直接纳入省物价局的考评范围,具体实施意见,省物价局另文下发。

要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机制。

要结合四川省物价指数变动的情况,密切跟踪、监测市场价格的变化,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未雨绸缪,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各有关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

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四、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执行2008规范中暂估价如何处理的问题

执行2008规范中暂估价如何处理的问题

执行2008规范中暂估价如何处理的问题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随即,2008年11月19日,四川省建设厅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颁发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2008年11月20日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以川建发[2008]94号文印发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以及20 09年3月10日,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以川建价发[2009]13号文批复了成都市等2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

我省这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08规范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有了可行性和保证,同时我省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凡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在近一年的招投标工作中执行08规范及其配套文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在此提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与同行探讨。

例如在08规范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慨念:暂估价,从规范上看,对暂估价的叙述条款有:第2.0.7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3.4.1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到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第4.1.7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4.2.4条第三款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2008修改版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2008修改版附件)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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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价[2008]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
造价政策文件 2008-09-20 14:49 阅读35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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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
成建价[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
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
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
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 %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
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
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
处理。

二、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
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
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3%时,应调整跌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
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三)条处
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
照本条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三)条处
理。

三、以上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均以工程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比较,基准价是指招标工程在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或非招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或招标文件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所取定的可调主要材料单价)。

四、工程项目因以上原因造成停窝工损失的,受到损失一方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五、招标工程在招标基准日后或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对工程定额人工
费、定额机械费或其他费用进行调整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以上计价调整的具体方式参照我站成建价[2008]2号文件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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