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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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 2004年7月22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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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
鲁地税函[200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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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标题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9年5月22日 文号 (89)鲁税三字40号 鲁税三[1989]98号 鲁税三[1990]8号 鲁税三[1990]36号 鲁税三字[1992]109号 鲁税三[1994]15号 鲁税二[1994]40号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 鲁地税所字[1996]130号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 鲁地税三字[1998]第14号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4号 鲁地税发[2000]158号 鲁地税发[2000]171号 鲁地税发[2001]6号 鲁地税发[2001]53号 鲁地税函[2001]259号 鲁地税函[2001]282号 鲁地税函[2001]336号 鲁地税函[2002]25号 鲁地税函[2002]204号 鲁地税函[2003]61号 鲁地税函[2003]194号 鲁地税函[2003]220号 鲁地税发[2003]124号 鲁地税发[2004]33号 鲁地税函[2004]72号 鲁地税发[2004]64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 条第九款废止 第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除《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继续使用外,其它条款被鲁 地税函[2004]153号废止 第二条失效 第五、六、七、八(一)、九、十二、十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第五条第(四)款废止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 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企业所得税规定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章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附件2废止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十一条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废止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 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由省地税局采用无碳水印纸统一印制”废止 “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改 变 第十条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5〕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2号文件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5〕1号)要求,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范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是2014年12月1日前在国家统一规定之外出台的目前仍在执行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一)税收收入优惠政策。

包括在国家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之外自行出台的税收减免或缓征政策;按照企业(管理者)缴纳税收情况实行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补政策;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中,越权规定的税收减免或缓征政策等。

(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包括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或者通过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补贴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按照企业缴纳港口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实行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补政策;按照企业缴纳海域使用金、排污费等非税收入情况,实行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补政策;在国家、省规定权限之外,自行出台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减免或缓征政策等。

(三)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有关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有关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有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银传[1999]54号•【施行日期】1999.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有关办法的通知(银传[1999]54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邮政储蓄汇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根据中华全国国务院令第272号的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落实。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立即将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文件转发至所辖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收到本文后,应立即组织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特别是城乡信用社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督促各储蓄机构按时做好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各项柜台操作准备,及时处理准备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监督各储蓄机构按时实施。

三、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的规定,由主管领导负责,周密布置储蓄网点的各项操作工作,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共同解决开征利息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此项政策按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2002年1月24日国税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颁布时间:2003-7-1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2012-05-23 10:41:29)转载▼分类:资深老师总结的税务资料标签:税务会计师陕西税务会计师教育衣、食、住、行、玩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一、交通费1、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青国税发[2010]9号[利威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5-052、报销的交通费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

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利威2] 发文日期:2011年1月(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10〕3号)(辽地税函〔2009〕27号)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2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2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21号)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应用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84号)的规定和市局领导的工作要求,现将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安排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统一安排市局在互联网站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在线访谈”,由市局领导和基层局、直属局、部分业务处室的负责人与纳税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交流,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时间(周二,14:30-15:30)访谈单位和部门访谈嘉宾3月1日纳税服务处杨思源3月15日市南国税局王钟明3月29日市北国税局王春义4月8日市局市局领导4月12日四方国税局姜仕竹4月19日李沧国税局郭洪源4月26日所得税处赵德倍5月10日崂山国税局王忠庆5月24日城阳国税局周发波6月14日开发区国税局徐青6月28日保税区国税局崔华善7月12日高新区国税局徐东7月26日即墨国税局王少宇8月9日胶州国税局马典祥8月23日胶南国税局于波9月6日平度国税局王恩海9月20日莱西国税局王瑞业10月11日稽查局张青10月25日车购税分局鞠培玉11月8日进出口税收处刘建永11月22日征管科技处隋焕新12月6日政策法规处张晶12月13日货物劳务税处杨红12月20日国际税务处林国勇“在线访谈”的主题由访谈单位自定并提前一周以上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宣传。

加强宣传市局确定统一安排的访谈日程,通过互联网站首页和其他大众媒体进行宣传,并为基层办税服务厅制作统一的宣传展板。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

总 机构集中支 付的宣 传费和公 益救济 性捐赠 ,可参 照本 通知第一 条关 于集中 支付 的广告 费 的扣除办 法在所得税 前计算 扣除 , 超过标 准部分不得 向以后年 度结转 扣除。 但
三 、 用 范 围 适
上述扣 除标准只适 用于经 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 实行合并 ( 汇总 ) 缴纳企业 所得税 的企业 。 本通知 自 2 0 0 5年 1月 1日起执行 。
( 0 5年 1 20 0月 2 0日 国 税 发 [ 0 5 1 2号 ) 2 0 ] 7
根 据《 家税 务总 局 、 政 部 、 设 部关 于加 强 房地 产税 收管 理 的通 知》 国税发 [ 0 5 国 财 建 ( 20]
8 9号 ) 以下简 称《 ( 通知》 的精 神 , 商财 政部 、 ) 经 建设部 , 就各地 在贯 彻落 实《 现 通知 》 的几个 中 具体 政策问题 明确如 下 :
总的销 售( 业) 营 收入按 规定标 准计 算出的广 告费 扣除 限额 , 减除 各汇 总纳 税成 员企业 已按 照 规定标 准实际扣 除的广 告费 。 其余 额为总 机构集中 支付的广 告费扣除 限额 。
二 、 机 构 集 中 支 付 的 宣 传 费 和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的 扣 除 标 准 总
( 0 5 9月 5日 20 年 国税发[ 0 5 1 6号) 20 ]3
为有 利于集 团公司实施 统一品牌 战咯 。 进集 团公司加 强经 营管理 。 研 究 , 就合 并( 促 经 现 汇
总) 纳税企业 的总机构 有关费 用所得税 前扣除标 准问题 通知如下 :


总机构 集中支 付广告费 的扣除标 准
总 机构集 中支付的广 告费 。 在其集 中支付 的广 告 费扣除 限额 内据 实扣 除 。 超过部 分应在 总 机构 当年计 征所得 税时进行纳 税调整 , 并可 按规定无 限期向 以后年度结 转。

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关于转发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农银发(199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九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现将《储蓄管理条例》、《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7号《储蓄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九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 储蓄机构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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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2005-12-2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国税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决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切实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至2006年底,累计征收利息税2146.4亿元,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

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财税[2008]1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种: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08-10-09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
家财政部状态:全文有效点击数:217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应用文书]最新公文写作大全及具体的格式要求

[应用文书]最新公文写作大全及具体的格式要求

[应用文书]最新公文写作大全及具体的格式要求公文写作大全公文写作基本要求公文是一种特殊的文章~写作过程中除了要遵行一般的写作通则之外~还需要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律~公文写作基本要求就是对这些规律的反映。

其内容是: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

公文标题居中排一行或数行。

公文标题用2号宋体。

正文用3号仿宋。

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用A4纸打印。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第三层为“?”,第四层为“?”。

成文时间用汉字~“零”可写为“?”~右空4个字。

印章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骑年盖月”。

不用错字、别字、异体字~包括不用胡乱简化地字~一切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地汉字简化表为主。

这就是公文地书写规范。

词~不要生造词头~注意正确运用现代高科技新术语,用书面语~不用口语,用现代汉语~除已通用地个别文言词,如“其、之、者、所”、广泛使用地成语之外~不要文白夹杂~故意简古。

这也是文风问题。

重叠式要慎用~如可用“方方面面”、“形形色色”~不可以用“开开心心”。

遣词造句~也要规范。

除“值此……之际”等已经通用地句式外~一般不用文言句式。

重视“约定俗成”地习惯~不用“好好看”、“我紧张你”、“特科长”等世俗新语。

标点符号要使用正确。

常用地16种标点符号~要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所颁布地《标点符号用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为标准。

要做到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只有靠平时多读、多写、多留心、多查阅、多商量~多增加一点责任心。

因为责任心才是写作公文地动力~正如激情是产生文学作品地动力一样。

此外~还要明确以什么为标准。

“我有一言应记取~文章得失不由天”,鲁迅:《别诸第三首》,。

广大秘书工作者要树立信心~勤学苦练~相信一定会在贯彻新《办法》地实践中写出篇幅简短、信息量大、有实用价值、提高行政效率地好公文。

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是关于正确有效传递文件的规定~也是撰拟公文的指导依据。

鲁地税函(2007)49

鲁地税函(2007)4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函[2007]4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4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6年8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安排》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内地执行。

为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现就《安排》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

但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二、关于《安排》的执行时间《安排》在内地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于纳税人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

在对居民企业或个人执行《安排》规定按停留时间判定纳税义务时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第四条居民(一)居民的定义及判定本条款对居民的定义分别按各自法律做出规定。

是否为本地居民由双方自行判定。

(二)第四条第一款(二)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是指:1. 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即在香港拥有其本人及家人生活、居住的永久性住所的个人;2.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即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3. 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公司(包括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下同);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团公司,即公司整体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层决策,或由董事会制定管理决策等在香港进行(例如外国银行设在香港的分行如并不承担该外国银行整体营运的管理和决策,不应属于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通告
正文: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通告
(2003年1月21日)
因2003年2月份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适逢春节放假,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2003年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2月8日至2月17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2月8日至2月14日。

今后每逢五一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放假,在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休假期内不受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业务),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1999年10月8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范围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外币储蓄的范围问题《实施办法》所称外币储蓄包括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

个人取得的外币现钞储蓄和外币现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均应依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教育储蓄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个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24号)的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储蓄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有关储蓄机构应当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

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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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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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标 签】减免税政策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发﹝2007﹞124号
【发文日期】2007-08-07
【实施时间】2007-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7〕8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的有关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深刻领会利息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为切实组织好本次利息税减征工作,市局决定成立由任红总会计师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征管处、计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利息税减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所得税处,具体负责减征工作的宣传培训、组织协调和问题处理等事项。

各基层局也应相应成立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利息税减征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迅速行动,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利息税政策调整的计算方法。

各基层局应在接到市局通知后,迅速行动起来,尽快组织税务干部和扣缴义务人认真学习利息税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吃透文件精神,掌握税率调整的具体计算和操作方法,特别要注意跨利息税政策调整实施时点的利息税的计算和操作方法。

另外,为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理解相关政策,宣传减税给储户所带来的利益和好处,总局专门印发了《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各基层局要及时安排张贴在各金融机构的储蓄网点和本局办税服务厅内,并通过大屏幕滚动播出、印制宣传单、召开扣缴义务人政策会等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利息税减征政策,确保8月15日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

本次利息税减征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扣缴义务人的关系重大。

为督促、协助金融机构提前做好利息税减征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基层局应在8月10日前到每一户扣缴义务人处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以及试运行工作,及时解决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且帮助金融机构加强对其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政策调整前后利息税的计算和软件操作,尤其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金融机构,要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时刻关注其软件修改的进度和利息税税减征工作的开展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协商有关部门解决,难以解决的及时报市局共同研究处理。

四、加强分析,做好测算,全面了解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减收形势。

各基层局要加强本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影响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分析,并在8月20日前将分析结果、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社会、金融机构、纳税人等方面对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反映等,以报告的形式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五、关于政策调整后利息税的扣缴申报
本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涉及分段计算适用不同税率的纳税申报问题,按照《通知》的规定,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填报,综合征管软件V2.0录入时采用增加申报的形式录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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