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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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有关事
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正>陕政办发[2013]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严格我省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70号),在省机关事务
【总页数】2页(P10-10,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9
【相关文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2.工信部发布通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 [J], ;
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5.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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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岗位工作总结(通用8篇)

费用报销岗位工作总结(通用8篇)

费用报销岗位工作总结(通用8篇)费用报销岗位工作总结篇1董事长、总经理、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新年好!借此机会给大家拜个早年!回顾过去的一年,财务部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各部门经理的通力合作及各位同仁的全力支持下,在圆满完成财务部各项工作的同时,很好地配合了公司的中心工作,在如何做好资金调度,保证工程款的支付,及时准确无误地办理银行按揭和房款的收缴等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当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下面我一一向各位领导和同仁汇报:一、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是我们的工作。

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会计和过账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会计从原来的计算和登记工作中解脱出来。

年初,我们实行了会计电算化。

经过一个月的数据初始化和三个月的手机组合,所有财务人员都掌握了财务软件的应用和操作,财务核算顺利过渡到电算化业务处理。

这为财务人员节省了时间,大大完善了数据查询功能,为财务分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财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财务部一直人手较少,但在我们高效、有序的组织下,能够轻重缓急妥善处理各项工作。

财务部每天都离不开资金的收付与财务报帐、记帐工作。

这是财务部最平常最繁重的工作,一年来,我们及时为各项内外经济活动提供了应有的支持。

基本上满足了各部门对我部的财务要求。

公司资金流量一直很大,尤其是在8月至12月收缴销售款的期间,现金流量巨大而繁琐,财务部邹治和胡蓉两位同志本着“认真、仔细、严谨”的工作作风,各项资金收付安全、准确、及时,没有出现过任何差错。

全年累计实现资金收付达2亿3757万元。

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最终都将以财务数据的方式展现出来。

在财务核算工作中每一位财务人员尽职尽责,认真处理每一笔业务,为公司节省各项开支费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财务部全年审核原始单据12824张,处理会计凭证2179张,准确无误地出具各类会计报表无数。

制度属于企业的硬性管理,任何成功的企业无一例外的有其严格的规章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2.30
•【字号】晋政办发〔2015〕121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
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陕建总公车改革办法

陕建总公车改革办法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陕西建工集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务用车制度体系,切实降低公务用车成本,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C2016D 1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16]34号)有关要求,结合陕西建工集团实际,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陕西建工集团成立于1950 年3月,是省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注册资本金51亿元,总资产520亿元,净资产159亿元,投融资能力1500亿元。

2017年实现合同签约额1727.25亿元,营业收入838.2亿元,利润总额12.58亿元,利税总额32.46亿元。

位列2017ENR全球工程承包商250强第26位,中国企业500强第197位,中国建筑业竞争力企业200强第5位。

集团权属二级法人企业44户,事业单位3个,三级单位119个,法人企业实现了全省10个地市和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的全覆盖。

在册职工22686人,离退休人员32800人,经营覆盖建筑全产业链,项目遍及国内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海外27个国家,在建项目4000余个。

(二)集团总部机关公务用车基本情况集团总部机关现有职工200余人,集团领导班子15人,总助、副总师4人、部门负责人23人。

集团机关现有公务用车36辆,其中小轿车26辆,越野车5辆(一辆为应急保障用车、四辆为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用车),商务车3辆、中型面包车2辆,主要用于公务保障、生产经营、外事接待及日常工作,集团总部机关现有驾驶员22人,由集团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运行费用采取单车核算的办法。

2017年全年,集团总部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总计416万元,主要为驾驶员工资、路桥费、油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年审费等。

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

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

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不断进步,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陕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不断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

首先,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要求严格按照“精细、规范、高效、可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各级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确保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素质和道德品质。

其次,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提出了严格的公务用车选购和使用标准。

公务用车的选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标购置,避免浪费和滥用。

同时,公务用车的使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转借、改装或者擅自调换车辆,确保公务用车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再次,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加强了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此外,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还提出了公务用车的定期维护和保养要求。

各级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保养制度,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同时,还要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的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性能。

最后,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还对公务用车的行驶里程、油耗以及车辆维修、保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和合理。

总之,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为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通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更好地减少公务用车的滥用和浪费现象,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真正实现公务用车的合理化、规范化使用。

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

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

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工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给予一定的津贴和补贴,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根据《陕西省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规定》,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内容。

首先,住房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住房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不同级别的公务员享受的住房补贴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房补贴是根据公务员所在城市的房价水平和公务员级别来确定的,以确保公务员能够在所在城市有一个基本的居住条件。

此外,对于外地调入的公务员,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租房补贴。

其次,交通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工作交通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陕西省对于公务员的交通补贴标准也有详细规定,一般包括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费等内容。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政府统一规定,公务交通费则根据公务员工作需要进行报销或补贴。

这些补贴的发放可以有效减轻公务员的交通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餐饮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工作餐饮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可能需要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因此餐饮补贴也是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陕西省对于公务员的餐饮补贴标准也有具体规定,以确保公务员能够在工作期间有一个基本的饮食保障。

综上所述,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是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这些补贴的发放不仅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也有助于提升公务员的工作满意度和职业认同感。

希望未来陕西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补贴标准,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的工作需求,推动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XX〕40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X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办发〔XX〕45号)、X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XX车改组字〔XX〕1号)、《XX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区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一)改革目标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创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区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任务。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总体要求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

各参改事业单位要科学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详细测算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情况,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

积极探索和创新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

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和标准,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全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根据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

国税函2006 245 车补报销涉及的个税问题

国税函2006 245 车补报销涉及的个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一、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贵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5、湖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3 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二)承接的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 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2 建立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

3 健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4 强化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定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2013-1-7 10:15:47来源:网络作者:【大中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245号

国税函[2006]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2006-03-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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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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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三月六日。

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

那么问题来了,方案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1根据《咸阳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和有关会议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制度化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局工作任务和公务车辆资源配置及保障途径范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意见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政型机关要求,即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降低公车私用情况的发生,降低单位财务支出负担,提升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为目的,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车辆管理体制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1、积极稳妥。

按照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的实施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并逐步在探索中完善和深化公车制度改革。

确保在7月15日前完成公务车辆有关信息的登记和涉改车辆封存,制定我局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公车改革涉及各方工作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

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效能,保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务运行。

3、厉行节约。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有效解决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高消耗、低效率、资源配置不均、财务负担过重等问题,确保车改后单位财务经费支出明显降低。

4、公正透明。

机关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将在充分征求局领导干部和各科室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操作和实施。

局纪检监察全程将参与,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确保在20xx年7月15日全面完成。

三、主要任务(一)参改范围。

1、人员范围:局机关在编在岗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属改革范围,单位临聘司勤人员改革将按照《咸阳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指导意见》中其他司勤人员有关规定做好择优选聘和分流工作。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陕办发〔2008〕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车辆是指省级党政机关管理使用的领导用车、行政公务和专项业务用车,其中小汽车实行编制管理,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19座以下旅行车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机关含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按照厉行节约、总额控制、区别职能、按责定编的原则,核定编制。

以各单位2007年年底车辆数为依据,统筹考虑2008年度车辆增减变动情况后进行核定。

第五条核定车辆编制的程序如下:(一)填写《陕西省省级机关车辆编制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编制审批表》)(见附件1),附单位核编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二)省财政厅根据规定的人车比标准对申报单位的编制总额进行审核汇总,报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后,向申报单位核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本》(以下简称《编制本》),《编制本》由申报单位自行保管;(三)各单位车辆编制总额每两年复核一次,对车辆增减更新、变动等情况进行确认。

第六条核编过程中,单位人数不能被6、7、9整除的,余数以四舍五入法核定车辆编制数。

第七条公检法司部门有部颁标准的除填写《编制审批表》外,另附现行部颁标准规范性文件。

没有部颁标准的,按6人1辆车核编。

第八条涉及抗旱、救灾、防汛、抢险、森林防火、机要等特殊业务用车的部门,除单独填写《编制审批表》外,须持有省政府或相关部门特殊业务用车购置审批文件和特殊业务说明,据实核编。

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省政府《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陕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西银发〔2006〕85号),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省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可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个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分别由发卡行、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完成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零余额账户完成报销程序;报销资金暂时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通过相关账户向发卡行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3.06
•【文号】国税函[2006]245号
•【施行日期】2006.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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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陕西省,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2015﹞10号
【发文日期】2015-08-04
【实施时间】201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税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通知自己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4日
关联知识:
1.各省公务交通补贴纷纷出炉: 税前扣除分六类 个税计征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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