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导读:20xx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xx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规定》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内容具体、细致、严格,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解决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治理事故隐患的一项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xx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xx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范本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确保生产、施工、运营等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条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的目的是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范事故发生,保证生产、施工、运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领导带班人员应熟悉本细则,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领导带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过相关的培训。
第六条领导带班人员应按照工作安排,及时到位,全程责任到位。
第七条在整个巡查过程中,领导带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保持勤勉尽职,杜绝大意和疏忽大意。
第八条领导带班人员在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追踪督办整改情况。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九条领导带班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对现场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地质、地貌等自然条件对安全造成的影响。
(二)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
(三)设备、机械、仪器等的安全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故障或潜在隐患。
(四)生产、施工、运营等流程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是否得到遵守。
(五)物料、产品等的存放情况,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
(六)用电、用火、用气等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八)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十一条领导带班人员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巡查路径和时间。
第十二条逢有特殊情况或重大工作任务时,领导带班人员应及时调整巡查内容和重点。
第十三条巡查结束后,领导带班人员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汇报给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章巡查方法第十四条领导带班人员可以采用不同的巡查方法,如现场巡查、设备检测、工艺流程把关等。
第十五条领导带班人员应与现场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实际情况,获取第一手信息。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煤矿安全审查规程》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煤矿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煤矿井下作业条件及劳动者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
第三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监督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应符合安全生产法令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空间的规律性和时间上的周期性,凡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根据安全生产法令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指安全监察员、安全施工员、班顶工程师等安全技术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及煤矿其他负责人不定期到煤矿井下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参加带班下井的检查;未经过下井安全检查却发布开采作业令的,对其责任追究到位,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置。
第七条参加带班下井的检查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准则,按照安全管理、生产工艺、安全防护等领域开展以安全检查为主的活动;在开展下井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应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应按照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1、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系数和安全管理体制;2、作业条件下的安全技术设施,包括空气清洁度、防火措施和防突气压设施;3、作业程序下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劳动者安全技术防护、高空作业安全技术防护等;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排,包括现场环境安全检查、工作面安全检查和人员管理等;5、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包括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等;6、煤矿安全审查规程所列要求的其他安全审查事项。
第九条下井安全检查应当以检查性质的文件作为唯一的参照依据,除安全部门另行规定之外,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就下井安全检查内容,负责详细地安排检查事项、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确定检查对象,指定检查者、记录者和责任人。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及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关于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确搞好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实施看法》精神,确保公司领导深化了解平安生产状况,准时发觉和消退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经公司讨论打算实行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现制定下井带班管理规定如下:一、公司领导入井次数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上级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严格根据公司“六定管理”支配的下井带班次数。
二、井下单位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行政副职下井不少于18次,下井带班不少于14次;政工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必需保证每班都有领导干部下井带班。
三、安监部、调度室、技术部正职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四、矿井带班由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井下单位带班由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带班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支配,必需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单位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把保证平安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把握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状况,实行走动式管理方式,到石门揭煤、巷道贯穿、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工作面初采和结束等重点采掘头面以及排放瓦斯、特别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落实平安技术措施,准时发觉解决存在的隐患问题。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不间断巡察检查,做到事故隐患早发觉、早处理。
准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突击生产。
五、下井跟班、带班实行汇报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一律用井下电话亲自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下井带班、跟班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实行措施、处理看法等。
2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七条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主动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煤矿化工〔2011〕1173号)文件要求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范围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二、入井带班相关规定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天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数量规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小于5次,其他领导带班下井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7次。
矿带班下井领导十六点班、零点班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按照《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计划》执行(调度室在每月月底排出下月带班计划并加盖煤矿公章后,由行办及时发送给相关人员)。
3、下井带班形式:采用“三八制”带班形式,分三个班,每班带班时间8小时,零点班0:00—8:00,八点班8:00—16:00,十六点班16:00—24:00。
三、带班人员职责权限及工作任务1、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3、带班下井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
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33号令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一、概述煤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很高危险性的行业。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应当得到高度重视和规范实施。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1. 领导带班下井的条件•领导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书;•领导必须通过煤矿生产安全培训,并获得证书;•领导必须熟悉矿井的具体情况,并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领导必须遵守煤矿安全操作规定。
2. 领导带班下井的权限•领导带班下井可以检查生产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领导带班下井可以指导矿工进行作业,并确保操作规范;•领导带班下井可以协调部门间的工作,促进生产协作。
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规定1. 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所有煤矿生产作业都应纳入安全监督检查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应包括设备、工作环境、作业人员等方面。
2. 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记录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安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3. 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安全监督检查要求从制度管理到具体操作细节全面考虑;•安全监督检查要求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及时反馈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四、结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领导带班下井能够深入了解生产现场,及时处理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安全监督检查能够全面了解生产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只有严格执行规定,才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开始施行
黄 毅 指 出 ,之 所 以 出 台 这 么 严 厉
的 规 定 ,就 是 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的 现
状 管理 。
人 黄 毅 在 接 受 中 央 台 记 者 满 朝 旭 专 访
时 表示 , 于 通 过 任 何 方 式替 代 矿 领 导 对
标 准 局 , 都 、 、 、 辖 区 内 都 设 立 劳 各 道 府 县 动标准 监督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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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违 规 者 等 ,保 证 《 矿 领 导 带 班 下 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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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辑 /郑钊 萍 ) 编
方 职 业 安 定 主 务 课 及 其 所 属 的 公 共 职 业
需 的保 障 条件 , 此 , 因 日本 于 1 5 9 9年 4 月 1 日颁 布 了 《 低 工 资 法》, 进 行 了 5 最 并
多 次 修 改 。 日本 决 定 最 低 工 资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两 种 : 一 是 根 据 劳 资协 议 规 定 地 区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 矿 领 导 带 煤 班 下 井 及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规 定 》,只 是
工 作 的 第 一 步 ,此 后 ,还 会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采 取 的 措 施 , 强 化 执 法 、严 厉 查
下井代班的现 象 , 都要严肃处理 。
《 矿 领 导 带 班 下 井 及 安 全 监 督 煤 检 查 规 定 》明 确 要 求 , 矿 的 主 要 负 煤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1. 检查时间- 确定检查频率: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检查频率,可以是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进行检查。
- 确定检查时间段:选择工作场所人员较多、活动较频繁的时间段进行检查,以尽可能全面了解安全状况。
- 确定检查时长: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合理设置检查时长,一般应保证能够全面检查,不过度延长。
2. 检查范围- 确定检查区域:根据工作场所的分工、安全风险等情况,制定检查范围,包括各个工作区域、设备、工具、防护设施等。
- 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可以包括员工、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以及他们的操作行为、个人防护装备等。
3. 检查内容- 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等。
- 安全设施状况: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正常使用和维护,是否存在损坏或失效情况等。
- 作业操作规范性:检查作业操作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工作,是否存在操作失误、违规行为等。
- 个人防护措施:检查员工是否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是否正确使用,并督促员工养成良好的个人防护习惯。
4. 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领导带班时,直接进入工作场所进行检查,观察工作现场情况,与员工交流,确认安全状况。
- 文件核查:检查相关的安全制度文件、操作规范等,核对是否符合要求,并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
- 记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及时记录问题、隐患、整改建议等,以备后续分析和处理。
5. 检查结果- 问题和隐患的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记录,包括问题的具体描述、发现时间、位置等,以便后续整改。
- 整改建议和要求:根据问题和隐患的严重程度和紧急性,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期限。
- 现场指导和督促:根据检查结果,现场进行指导,解答员工疑问,并督促整改措施的实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 检查报告的编写: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编写检查报告,以备归档和备案使用。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加强公司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领导、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次数规定1、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
2、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其他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
3、公司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工程部、设备管理部正、副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党群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入井次数(特殊情况可以减少次数,但要有相关领导的签字手续)。
4、所属矿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12次,安监股正副股长下井安全检查不少于15次。
二、入井带班人员职责矿长入井带班的主要职责: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有“三违”现象、作业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作业规程落实情况。
1、每班带班矿长或其他矿领导下井检查,以工作区域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工作比较薄弱的班组做为重点,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认真履行带班矿长职责;带班矿长必须参加该班组班前会,对该班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强调,并督促落实重点监控作业区。
如无故不参加该班组班前会和没有监控该班组重点作业区,一次处罚200元,一次类推。
2、每班必须保证有一名矿领导带班。
矿领导入井带班,必须同当班工作人员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3、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4、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6、入井带班时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台帐。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001]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1. 引言煤矿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其生产过程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和设备,安全风险也相对较高。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性,煤矿领导往往需要带班下井,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本文将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为了加深对矿井实际情况的了解,有效指导生产,确保安全。
下井的煤矿领导应符合以下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和技术能力;•必须参加过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矿用安全帽、防尘口罩、防静电鞋等;•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矿井作业规程;•必须严守纪律,不得违反矿井安全规定。
3. 煤矿领导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是为了加强对矿井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规定:•安全监督检查的频率应根据矿井情况和工作安排来确定,总体目标是覆盖全矿的所有作业区域;•安全监督检查应由煤矿领导组织进行,可以邀请相关安全专家参与;•安全监督检查应对矿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关注设备运行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及其个人防护措施的使用情况;•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按照煤矿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安全监督检查应及时向矿井管理部门汇报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应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 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效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亲自下井,领导了解生产现场实际情况,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有效监督和管理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防止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推动煤矿生产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安全文化建设。
5. 结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检查细则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检查细则为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33号令﹚和省厅《实施细则》﹙晋煤安发【2010】1134号﹚等规定,提高“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安全管理理念,特制定本细则:一、矿领导必须执行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与工人同上同下,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井下带班的主要职责有: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全员、瓦检员、队长、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上岗情况,以及上速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检查督促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一通三防:通风、防止瓦斯、防止煤尘、防灭火)。
3、负责当班重大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
(违反作业规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
5、负责在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二、队级管理人员必须每小班有1人下井带班作业,与职工同上同下。
队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1、负责矿安全办公会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本队班组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上岗持证情况。
4、负责监督检查本队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5、负责本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
6、负责并监督检查本队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7、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
8、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跟班矿领导及各工种队领导要对矿生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了解,以便现场监督检查和管理,具体的检查内容细节如下:1、矿井采煤系统的安全检查﹙一﹚工作面支护的检查(1)检查支架是否排成直线,支架排列偏差、中心距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总局令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领导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旨在规范领导的行为,明确监督检查的要求和程序。
第三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全员参与、责任明确的方式,实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相互衔接和协同作用。
第四条领导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应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意识,坚决维护和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二章任务和责任第五条领导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应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对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六条领导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协调解决各类安全问题,确保现场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七条领导应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检查内容和方法第八条领导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安全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包括消防设备、防护设备等;(二)现场作业和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包括操作规程、工艺控制等;(三)环境卫生和职业卫生的管理情况,包括防尘、防毒等;(四)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包括安全教育、应急演练等。
第九条领导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实地观察,查看现场安全设施和作业情况;(二)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安全意识;(三)检查相关文件和记录,了解安全管理的情况;(四)组织应急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十条领导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做到客观公正、权威高效,确保检查结果准确有效。
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调解决。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求严格遵守。
首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地点应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入口处,必须检查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反光衣、护膝、手套、防护鞋等,以确保安全防护用具完好无损。
其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及时发布安全指令并严格执行,这是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性。
此外,要定期对煤矿井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比如支护、抽水、通风等,以便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此外,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不得违反规定,并严禁酒后作业、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等行为。
综上所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详细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领导在工作场所带班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
三、工作流程1. 准备工作(1)提前熟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法规,对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有全面了解。
(2)检查工作前协调安排好各相关部门的人员配备,确保有足够的人力资源。
(3)准备好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装备,如安全帽、手套、检测仪器等。
2. 检查前准备(1)在检查前集合所有相关人员,告知本次检查的目的和重要性。
(2)督促工作场所的负责人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现场自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3)查阅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核实其完整性和可行性。
3. 现场检查(1)带领检查人员在工作场所内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员工行为等方面。
(2)重点关注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
(3)记录并拍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文字描述和图片证据。
4. 整改措施(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
5. 检查结果报告(1)编写检查结果报告,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时间表等内容。
(2)将报告上报给相关负责人并进行复核,确保问题的解决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6. 总结和评估(1)定期对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进行相关的数据分析。
(2)评估已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的有效性,及时完善和修订。
(3)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1. 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2. 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步骤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有任何疏漏和遗漏。
3. 与工作场所负责人和员工进行沟通,提高大家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度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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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
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煤办基发[ ]1054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安发〔〕1134号文印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附件: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2、煤安监行管〔〕35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同时要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建设煤矿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煤矿,是指新建或进行改建、扩建、重组整合、技术改造等,而且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建设矿井。
建设单位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
副总工程师。
施工单位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它主要管理成员。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双带班下井”制度负领导责任,并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每班必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全矿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建设单位带班领导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建设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建
设和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
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建设煤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建设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九条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制定所属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抄送山西煤监局;其所属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所监管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
各建设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