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 EL03-201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
CNAS-CL34: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在基.
CNAS-CL3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基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borator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Piles Testing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基桩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基桩检测属于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2011年8月1日实施中第10项“建材与建筑”领域中的“1027 其他未列明的建筑活动”,在日后修订建材与建筑领域分类时,会将基桩检测领域列明。
本文件与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1:2006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L01:2006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为首次制订。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基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1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基桩检测领域的认可。
基桩检测是对工地现场的工程基桩进行承载力试验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
2 引用标准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
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3 术语和定义CNAS-CL01:2006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管理要求4.1 组织4.1.3 应在适当的技术控制和有效监督下进行基桩检测。
4.1.5 g实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立技术监督人员,该人员应有能力对检测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导和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说明。
实验室应制定保证技术监督工作有效进行的程序。
CNAS-EL-02_2012《玩具和儿童用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玩具和儿童用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提高玩具和儿童用品检测领域实验室项目申请、现场评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该领域检测能力表述,促进CNAS认可结果更好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CNAS秘书处根据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和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制定本文件,对玩具和儿童用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给予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对玩具和儿童用品领域检测项目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2.1 检测对象通常情况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检测范围表述为“玩具”、“儿童用品”或“玩具和儿童用品”,如检测标准仅适用于玩具,应明确填写“玩具”,如实验室的检测范围为单一产品,可表述具体的产品名称如“玩具车”、“儿童椅”等。
2.2 项目/参数2.2.1当检测对象为“玩具”、“儿童用品”或“玩具和儿童用品”等时不宜用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进行概括表述;当检测对象为某种单一产品时,若检测标准与该产品相对应,可采用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的表述方式。
2.2.2玩具和儿童产品领域的项目/参数可归纳为“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电性能”及其他参数。
项目/参数应按照“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电性能”及其他参数的顺序排列。
注:其他参数应填写实际检测项目,在上述性能参数之后逐一列出。
2.2.3化学性能类参数应根据具体检测项目进行展开,如“特定元素迁移:砷、钡、镉、铬、铅、汞、锑、硒”、“总铅”、“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等。
2.3 领域代码领域代码应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填写。
2.4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2.4.1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填写应包含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等完整信息,并按照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依次排列。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例如: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规范表述示例:表述不规范示例(方法标准参数未展开):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CNAS
CNAS-CLxx: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征求意见稿5#)Application of CNAS-CL01《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y of Testing and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同时也为评审员提供指南。
CNAS根据专业技术领域的情况,制定CNAS-CL01在特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4.1 组织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4.1.1a)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
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4.1.1b)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4.1.1c)对于法人机构内部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核准注册的法人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4.1.5g) 实验室应关注对人员的监督模式,确定可以独立承担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人员,以及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的人员。
实验室可以通过质量控制结果(见CNAS-CL01中5.9条款),包括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等方式对人员实施监督,做好监督记录并进行评价。
4.1.5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可以由一名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
24
汞
02010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26部分:汞含量的测定GB/T 5121.26-2008
25
磷、银、铋、锑、砷、铁、镍、铅、锡、硫、锌、锰、镉
020101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27部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GB/T 5121.27-2008
17
砷、锑、硒、锡、碲
020106,020101
铅及铅合金分离基体铅后FAAS法或ICP-ES法测定ENV 14029:2001
18
砷、锑、硒、锡、碲
020106,020101
铅及铅合金共沉淀分离后FAAS法或ICP-ES法测定ENV 14138:2001(E)
3
锌及锌合金
1
铝
020107,020114
020110
ICP-MS法测定锡、锑、铜、铁、铋、砷、银、锌、镉、镍量IREAC-ZY-PB01
15
镉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14部分:镉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GB/T 4103.14-2009
16
镍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15部分:镍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GB/T 4103.15-2009
6
镁
020106
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7部分:镁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GB/T 12689.7-2010
7
硅
020107
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硅量的测定钼蓝分光光度法GB/T 12689.8-2004
8
锑
020105 020106
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锑量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GB/T 12689.9-2004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检测及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应用说明》核查表格.doc
CNAS-AL01第1页共17页附表 7(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核查表5结构要求条款核查内容对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名称、备注自查结果说明编号及章节 / 条款号实验室应以文件的形式对依据CNAS-CL01:2018 《检测和校5.3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运作的实验室活动的范围予以界定。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开展的特殊类型的校准活动,比如现场校准、在线校准、远程校准等,以及在临时或移动设5.4施内进行的校准。
必要时,应对特殊类型的校准活动制定专门的文件。
填表说明: 1.“自查结果说明”栏应逐个条款进行描述。
2. 本核查表只在CNAS-CL01-A025适用时填写。
6资源要求条款核查内容对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名称、备注自查结果说明编号及章节 / 条款号6.2 人员实验室在制定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的各岗位的能力要求时,应考虑以下要求:a)校准人员、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具备所从事校准项目或专业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6.2.21)了解测量标准以及被校设备的工作原理;2)熟悉测量标准和被校设备的使用方法;3)掌握校准方法涉及的测量原理;4)掌握测量结果相关的数据处理,能够正确应用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5)能够正确使用规范的计量学名词术语和计量单位。
b)校准人员的培训应至少包含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6.2.2识、操作技能培训三部分。
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
6.3 设施和环境条件校准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校准方法和程序6.3.1的要求。
条款核查内容对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名称、备注自查结果说明编号及章节 / 条款号当相关校准规范、方法或程序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尤其是温度、湿度、振动、供电、电磁干扰、噪声、灰尘等影响因素。
对于准确度要求较高的校准活动,或相关校准方法或程序有要求时,实验室应:a)对于灵敏度较高的仪器,应该隔离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机械振动和冲击来源,比如升降机、机械车间、建筑工地、繁忙的公路等;b)墙壁、天花板、地面使用光滑、抗静电的材料处理,必6.3.3要时,使用空气过滤装置,以提高对灰尘的控制;c)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如遮光布、附加的墙壁;d)按照相关规范、校准方法和程序等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范围进行控制,如 20°C±1°C,35%RH~70%RH;e)对废气予以适当的控制,如强制排风或回收装置,防止其对设备的不利影响,如对开关触点的腐蚀;f)电磁干扰的隔离。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CNAS-CLxx: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5#)Application of CNAS-CL01《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y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同时也为评审员提供指南。
CNAS根据专业技术领域的情况,制定CNAS-CL01在特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4.1 组织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4.1.1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
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4.1.1b)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4.1.1c) 对于法人机构内部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核准注册的法人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4.1.5g) 实验室应关注对人员的监督模式,确定可以独立承担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人员,以及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的人员。
实验室可以通过质量控制结果(见CNAS-CL01中5.9条款),包括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等方式对人员实施监督,做好监督记录并进行评价。
4.1.5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可以由一名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CNAS-EL-0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描述的主要原则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因此不规范: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范: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范围中。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目的和围本文旨在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引用文件《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检测实验室能力围描述的主要原则检测对象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围,因此不规: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围中。
如果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容,应将通用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描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围中说明。
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描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容。
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
10
银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0部分:银量的测定 GB/T 4103.10—2012
11
锌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1部分:锌量的测定 GB/T 4103。11—2012
12
铊
020107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2部分:铊量的测定 GB/T 4103。12—2012
3
铜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铜量的测定 GB/T 4103.3-2012
4
铁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4部分:铁量的测定 GB/T 4103.4-2012
5
铋
020105,020107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铋量的测定 GB/T 4103。5—2012 方法 1
13
锰
02010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4部分:锰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4—2008
14
钴
02010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5部分:钴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5—2008
15铬Leabharlann 020106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6部分:铬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6—2008
16
铍
020107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7部分:铍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7-2008
17
镁
02010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8部分:镁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8—2008
18
银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检测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确定给定产品的一种或多种特征、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标准1.1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从事检测和( 或) 校准的能力( 包括抽样能力) 的通用要求。
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
当实验室不从事本标准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制定)时,可不采用本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1.3 文中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
它产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本标准的主体部分。
1.4 本标准用于实验室建立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并控制其动作。
实验室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和认可机构也可使用本标准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确认或承认。
1.5 本标准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求。
1.6 如果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它们从事新方法的设计(制定)和(或)结合标准的和非标准的检测和校准方法制定工作计划时,其检测和校准所运作的质量体系也符合GB/T19001 (idt ISO 9001 )要求;在实验室仅使用标准方法时,则符合GB/T19002 (idt ISO 9002 )的要求。
本标准包含了GB/T 19001 (idt ISO 9001 )和GB/T 19002 (idt ISO 9002 )中未包含的一些技术能力要求。
附录A 提供了ISO/IEC 17025 与ISO 9001 和ISO 9002 的条款对照。
注1 :为确保这些要求应用的一致性,或许有必要对本标准的某些要求进行说明或解释。
附录B 给出了制定特殊领域应用细则的指南,尤其适用于认可机构(见GB/T15486 —1996 (idtISO/IEC 指南58 :1993 ,4.1.3 )。
CNAS-EL-XX 20XX 第 1 页 共 5 页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说明书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征求意见稿)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明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条件,统一认可评价标准,CNAS特制定本文件,对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给予补充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的检测/校准实验室,以及CNAS工作人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2.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的说明2.1 CNAS-RL01条款6.2要求: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申请资料。
实验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了解CNAS的认可要求(CNAS规则类文件、基本认可准则、应用准则等)并对实验室提交的申请资料负责。
实验室在提交认可申请前应进行过充分有效的自我评估,确认符合认可条件、具备申请认可的能力和接受评审的条件后,再确定提交认可申请。
申请认可的中国境内的实验室,无论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都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
2.2 CNAS-RL01条款6.3要求: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验室在法人登记注册地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在设立地的法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对于跨省份建立实验室的申请人,要求其在当地取得注册或允许经营证明。
例如在西藏注册的某公司,申请认可的实验室设在河北廊坊,则其应在廊坊取得营业执照。
2.3 CNAS-RL01条款6.4要求: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a)实验室按照ISO/IEC17025:2017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运行时间应大于六个月。
在提交申请前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要素都应经过运行,且开展了相应的实验室活动,保留有相关记录。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描述的主要原则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因此不规范: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范: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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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例如: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即使依据GB5009、GB4789系列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对象的填写也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规范表述示例:表述不规范示例(方法标准参数未展开):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
如果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原则上应将通用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表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范围中说明。
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表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例如:3.2.4 当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均已单独申请认可,实验室能够按照具体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或“全部参数”;否则,应在“项目/参数”栏填写“部分项目”或“部分参数”,并在“限制范围”中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例如:3.2.5 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非标准方法、能源之星项目的检测标准以及含检测方法的认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应明确表述,不应仅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2.6 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不应申请认可,如不具备能力分包的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
3.3 检测标准3.3.1 检测标准应按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顺序填写。
原则上,中文和英文的能力范围应分别采用中文和英文填写,其他语种的标准均应翻译成中文和英文后填写。
3.3.2 检测依据应按标准/方法名称、标准/方法编号及年代号的顺序填写。
3.3.3 每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判定标准不应单独申请认可。
例如:3.3.4 如产品标准中仅规定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实验室申请认可该产品标准时,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同时申报。
能力范围中应先列方法标准,再列产品标准。
见3.2.4中示例。
3.3.5 如实验室申请检测的参数,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则该标准应与方法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3.3.6 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应在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
需要时,实验室应将其转化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申请认可。
3.3.7 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实验室应对引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并准确填写刊物及方法的名称、注明方法所在的具体版本和章节/条款号,同时应明确填写检测项目/参数。
例如:3.3.8 当国家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并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报告/证书,则相应的国际标准应同时申请认可并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应以括号、“/”或文字“等同采用”形式表示)。
规范的表述示例:注:为避免重复填写标准名称,通常情况下此类标准应填写在一个单元格内。
表述不规范的示例:3.3.9 名词定义、质量规范、计算、查表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 14156-2009、《精油命名原则》GB/T 14455.1-2008、《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 382-2002、《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T 815-2009、《石油计量表》GB/T 1885-1998等。
3.3.10 认证类标准不应申请认可,除非其中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含检测方法的认证类标准申请认可时,“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3.3.11 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和检定规程(JJG)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 1244-2010等可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
3.3.12 包含对设备的要求但无具体检测方法的标准不应作为设备的检测依据申请认可。
3.3.13 报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不应以标准形式申请认可,但可以“实验室制订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3.3.14 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 如实验室仅从事抽样活动,不从事相关的检测活动,不应以抽样、取样、采样等标准或方法申请认可。
3.3.16行政文件、部门规章、法律法规等文件原则上不应申请认可。
3.4 限制范围3.4.1 “限制范围”应明确填写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对检测产品、检测项目/参数、量程范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例如,申请认可GB2423系列标准中的高低温试验项目应在限制范围中注明温度试验箱经溯源的温度范围;三聚氰胺检测标准中规定了多种不同的检测方法,实验室如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申请认可GB4943标准时,实验室如不做三相产品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等。
3.4.2 当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测量范围,适用时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其溯源情况明确量程范围。
3.4.3 当申请认可的检测项目/参数均已明确表述,未申请认可的项目/参数不需在限制范围中表述。
3.5 说明3.5.1 租用设备或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应填写在“说明”栏。
3.5.2 为保证检测项目或系列标准表述的完整性,少量在其他场所开展检测活动的项目可以不用单独填写能力附表,但这些项目的检测地点需在说明栏中予以明确。
例如:3.5.3 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特定委托方使用的方法等情况需要注明。
4 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4.1 测量仪器名称4.1.1 “测量仪器名称”指被校准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的名称。
4.1.2 校准对象不应超出校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测量仪器名称原则上应与所依据的校准方法(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的名称中的仪器名称一致,或使用被测仪器的通用名称。
如校准方法为《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JJG 797-1992,测量仪器名称不应填写为“扭矩扳手”。
除非校准方法适用于多种测量仪器,但实验室仅申请认可其中某一种特定仪器。
如校准方法为《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JJG351-1996,测量仪器名称为“K 型热电偶”,则表明实验室只申请认可该方法校准K型热电偶。
4.2 校准参量4.2.1 通常情况下,“校准参量”应填写测量仪器计量特性中具有示值特性且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校准参量,该参量应能直接测量或通过附加计算得到。
4.2.2 校准参量应填写具体参量名称,如长度、角度、粗糙度、直流电压、阻抗、衰减、直流功率、交流功率、透射比、流量、浓度、密度、温度、相对湿度、力值、压力、硬度、时间、频率、容量、转速、质量、亮度、活度、剂量等。
校准参量不应填写“示值”、“示值误差”、“基本误差”、“准确度”、“重复性”、“刻度值”、“外观检查”、“试验项目”等。
4.2.3 校准参量应与测量范围、扩展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
系数、比率等无量纲的量除外。
4.2.4 当测量仪器的多个校准参量属于同一量纲,但表征的计量特性不同,使用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时,应分别填写。
如示波器的水平偏转系数和脉冲瞬态响应,主要校准参量均为时间,但表征不同的计量特性,使用的标准仪器也不同,应分别填写。
4.3 校准方法代号(含年号)、名称4.3.1 校准方法应按校准方法名称、代号、顺序号、发布年号的顺序填写。
非标方法应包含版本号。
4.3.2 校准方法的名称应填写完整,不应省略“校准规范”、“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等,校准方法应现行有效。
4.3.3 检测标准及方法原则上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但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应进行完整、有效的方法确认,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如依据《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GB/T 17626.10-1998 附录A 感应线圈校准方法校准“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用感应线圈”。
但检测标准中相关内容仅包含对相关测量设备的技术要求(含计量特性的要求),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4.3.4 当校准方法仅引用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中的附录时,在校准方法名称后应注明其对应的附录编号和名称。
如:依据《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程》JJG 351-1996附录1 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方法校准“热电偶用补偿导线”。
4.4 测量范围4.4.1 “测量范围”应填写被校仪器可溯源的范围,当被校对象的测量范围的上限、下限依据校准方法未经溯源或不能证明满足溯源要求时,应缩小测量范围,按实际可溯源范围填写。
4.4.2 通常情况下,测量范围的单位应采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不应使用作废的单位和符号。
当特定客户或特殊测量仪器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时,应同时注明其对应的法定计量单位的测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