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渠道合作管理办法(试行V3)
渠道合作商管理制度
渠道合作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渠道合作商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提高渠道合作商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各种渠道合作商的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代理商、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渠道合作商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作双方的行为,建立长
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四条公司与渠道合作商应遵循合作共赢、诚信经营的原则,共同推动产品销售和市场拓展。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渠道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渠道合作商提供全方位
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公司应对渠道合作商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条渠道合作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维
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第八条渠道合作商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市场推广活动,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九条渠道合作商应尽最大努力提高客户满意度,提供优质的售前和售后服务,保障客户
权益。
第十条渠道合作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和服务流程,提升自身的竞
争力。
第二章渠道合作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渠道合作商有权获得公司的产品价格、促销政策、市场支持等信息,以便制定销
售计划和营销策略。
第十二条渠道合作商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技术支持、培训服务、售后保障等支持,以提升
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渠道合作商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销售任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品质,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十四条渠道合作商有义务合理使用公司资源,确保产品的市场定位和品牌形象,不得损
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渠道合作管理办法V2.6
渠道
合作管理办法(V2.6)
2012年3月
第一章概述 (6)
第一条总则 (6)
第二章合作模式 (7)
第二条合作内容 (7)
第三条商务合作模式 (7)
第三章引入流程 (8)
第四条资质要求 (8)
第五条引入流程 (9)
第四章日常管理 (10)
第六条报备 (10)
第七条配合推广 (11)
第八条投诉处理 (11)
第九条业务监测 (11)
第十条定期总结 (11)
第五章考核管理 (11)
第十一条考核管理 (11)
第六章结算管理 (13)
第十二条结算标准 (13)
第十三条结算流程 (13)
第十四条对账要求 (14)
第七章退出管理 (15)
第十五条退出管理 (15)
第九章附则 (16)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总则
一、渠道合作指的是合作伙伴利用自身在传统互联网、互联网、终端以及纸媒等渠道上的资源通道,推广、销售相关产品。
二、为规范渠道合作管理、保障渠道合作的正常运作,本办法制定了渠道合作模式、引入管理、日常管理、指标考核体系、酬金结算体系等内容,可作为拓展外部合作渠道(不含各省市自有渠道及合作渠道)的指导性文件。
三、本管理办法编制依据为《增值业务管理办法》、《业务合作伙伴引入管理办法》、《业务合作伙伴日常管理办法》、《增值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四、本办法的所有权、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所有,未经允许,任何企业不得将本办法的内容部分或全部地泄漏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五、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作为本办法补充且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合作模式
第二条合作内容
渠道合作伙伴针对产品,在传统互联网、互联网以及终端等渠道进行推广投放,为带来WAP、WEB、客户端、杂志等使用用户,从而带动业务销售,形成收入。
社会渠道合作管理办法(试行V3)
2015年社会渠道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概述:
在4G发展窗口期,为进一步拓展社会渠道,加强已合作渠道的掌控与管理,服务公司4G 发展战略,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述社会渠道是指拥有单独固定店面,具备移动业务服务能力的商家,包括我公司旧体系中的专营店、代办点、手机卖场,不包括“引商入柜”商家。
二、渠道分类与合作管理:
(一)渠道分类:
社会渠道分为移动商城、专卖店、合作店三类,各类渠道评定标准如下:
1、合作店需满足以下标准:
(1)位于城市、乡镇临街商铺或较大的行政村;
(2)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米;
注:合作店涵盖旧体系中的代办点、非排他合作手机卖场.
2、专卖店除需满足合作店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标准:
(1)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米;
(2)主营移动业务或终端销售业务;
(3)接入我公司BOSS系统;
(4)与我公司合作3个月以上;
(5)与我公司排他合作;
(6)接收我公司业务、服务考核.
注:专卖店涵盖旧体系中的专营店、有意愿同我公司排他合作的手机卖场.
3、移动商城除需满足专卖店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标准:
(1)位于通信零售业商圈或核心零售商圈;
(2)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米;
(3)在区域市场内终端销量领先;
(4)通过分公司专项评估。
注:移动商城涵盖我公司旧体系中终端销量能力强的专营店以及需要拓展专营的优质手机卖场.
注:注:位于乡镇、行政村规模较大的手机卖场原则上须同我公司排他合作,即按移
动商城或专卖店合作。但考虑临近专营店利益,各县市分公司需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是否拓展为移动商城或专卖店.
《渠道管理办法》
渠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适应目前行业的竞争市场格局,结合区域布局战略导向,促进客户增长及销售增量要求,同时为了降低分销占比,加强渠道条线标准化建设,实现渠道业务精细化管控,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所有营销自操盘项目自渠团队及销拓一体团队。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办法由城市公司营销团队落地执行和反馈,区域营销中心进行监督纠偏和修订补充;整体遵循渠道团队发展的统一性、稳定性、激励性、公平性四大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渠道组织架构
一、区域平台职责
①标准化建设:负责区域全民营销、自渠团队、分销业务标准化体系建设;
②组织建设:负责区域自渠团队的文化建设、培训体系、荣誉体系和人才发展;
③业务管理:管理区域渠道指标,对各城市公司进行下达,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策略支持,及时预判纠偏,确保区域整体指标达成。
二、城市平台职责
①平台搭建:负责城市公司渠道平台的搭建,包含自渠团队、车商小组、美好联盟团队;
②策略制定:制定各项目的渠道打法策略,协助项目进行落地执行;
③风险管控:制定评估渠道费效合理性和对后台分销类、置业云类、自渠类的风险管控;
④资源调配:统筹调配城市公司内的渠道资源,确保最大化利用。
三、项目团队职责
①人员管理:负责渠道团队的组建和管理;
②计划铺排:根据项目推售节点制定详细的渠道执行计划;
③过程执行:负责分销、拓客、圈层等各模块渠道动作的执行;
④结果考核:根据渠道方案,考核渠道团队来访、成交指标的达成。第五条配置标准
①区域渠道负责人:配置1名专职区域渠道负责人;
如何进行有效的渠道合作与管理
如何进行有效的渠道合作与管理渠道合作是现代商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与渠道伙伴的合作,企业可以将产品或服务传递给更广泛的市场并实现销售增长。然而,有效的渠道合作与管理并非易事,需要企业在选择、培训、激励和协调伙伴方面做到高效且灵活。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有效的渠道合作与管理,包括合作伙伴选择、渠道培训、激励机制和协调沟通等方面。
一、合作伙伴选择
在进行渠道合作前,企业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合作伙伴的选择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目标市场的覆盖能力:合作伙伴应该能够覆盖企业所需的市场范围,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行业经验。
2. 产品或服务的匹配度:合作伙伴的产品或服务应该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匹配度,能够提供对目标市场有价值的解决方案。
3. 渠道伙伴的声誉和信誉:合作伙伴应该有良好的声誉和信誉,能够帮助企业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品牌形象。
4. 相互的合作意愿和共同目标:合作伙伴应该有积极的合作意愿,并与企业有共同的长期目标,以确保双方能够实现共赢。
二、渠道培训
为了确保合作伙伴能够有效地销售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渠道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企业应该为合作伙伴提供全面的培训,包括产品知
识、销售技巧和市场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内容。通过培训,合作伙伴可以更好地理解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特点,提升销售能力,并为目标市场提供更专业的解决方案。
三、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促使合作伙伴积极参与渠道合作的重要手段。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激励合作伙伴,包括提供销售提成、奖励制度和特许经营权等。激励机制应该既能够吸引合作伙伴的积极参与,又要与企业的目标相匹配,以实现长期的合作关系。
渠道合作制度
渠道合作制度
一、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渠道合作行为,提高企业与渠道伙伴的合作效率和效果,订
立本渠道合作制度。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加强沟通
与协调,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企业的业务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与渠道伙伴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的各项业务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市场推广、售后服务等。
三、合作伙伴选择与评估
1.合作伙伴选择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将依据业务需求订立合作伙伴的招募标准,并定期对现有合作伙伴进行评估和调整。
2.合作伙伴的主体资质、信誉度、市场影响力、售后服务本
领等,将作为评估合作伙伴的紧要依据。企业将与合作伙伴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3.针对新合作伙伴,企业将进行培训和引导,确保其了解企
业的产品、品牌、市场策略等信息,并能够有效推广和销售。
四、合作协议
1.合作协议应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合作方式、合作期限、
产品定价、销售目标、市场推广计划、售后服务商定等内容。协议的签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双方应遵守合作协议的商定,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协议。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或解除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经协商达成全都看法。
3.合作协议的停止应依照商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应完成未履
行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五、合作支持与资源共享
1.企业将向合作伙伴供应必需的技术支持、市场培训、销售
策略引导等帮忙,以提高其销售及推广本领。
2.合作伙伴应遵守企业的品牌形象要求,正确传播企业的宣
传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广告。
3.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共享市场信息、销售
合作渠道管理办法
“和游戏”合作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月修订版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适用范围
一、合作渠道分类:
(一)终端类渠道:包括手机终端厂商、终端芯片及设计公司、电视及机顶盒厂商、其他游戏终端等。
(二)互联网类渠道:包括各类互联网网站、应用商城、客户端等。
(三)实体推广渠道:包括中国移动省及市公司、终端销售商、号卡销售商、终端预装类渠道、生活服务类渠道、其他实体推广渠道等。
(四)渠道整合商:指有能力整合部分中小型渠道资源进行游戏业务推广的渠道合作商。
二、合作推广业务范围:
1
包括中国移动手机游戏基地的游戏大厅、游戏门户、单机游戏、网游、游戏包月类产品等。
第二节内容概要
本办法包括合作渠道接入方式及标准、商务模式、结算管理、日常管理、考核管理等部分。
第三节合作对象
在渠道合作中,渠道商是重要的推广主体,允许同一公司拥有不同类型的营销渠道和同类型多个渠道,同一合作公司接入的全部渠道,统一称作一个渠道商主体,每个渠道商需单独申请接入。
第四节管理原则
本管理办法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渠道商行为,激励优质渠道合作积极性,促进中国移动手机游戏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接入办法
第一节渠道引入方式
合作渠道的引入包括直接引入和评审引入两种方式。
一、直接引入:
游戏基地根据客观原则,选择行业内一定范围的优质渠道作为可直接引入目标,由游戏基地主动与符合直接接入标准的渠道沟通,达
2
成合作意向;渠道方按要求提交相关资质材料,双方签定合作协议后,游戏基地安排渠道直接接入、开展游戏业务合作推广。
二、评审引入:
对于不满足直接引入标准的渠道可通过评审的方式引入。渠道合作商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游戏基地牵头组织评审。原则上每季度组织评审一次,有紧急需求的可另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渠道合作商在呈报公司批准后,游戏基地安排渠道接入、开展游戏业务合作推广。
利益捆绑 风险共担:社会渠道管理法则
利益捆绑 风险共担:社会渠道管理法则发布时间:2009-07-15 18:31:42 作者:CBINews编辑 责任编辑:刘雨竺 本文来源于 通信世界网 分布网点广泛、投入成本低廉的社会渠道一直是电信运营企业的渠道主力,是放号、充值等业务的主渠道。随着重组后的全业务运营竞争加剧,运营商对社会渠道的争夺将更为激烈。加强对现有社会渠道的把控、提高各级社会渠道网点的忠诚度,降低优质社会渠道被竞争对手挖走带来的业务发展风险,是运营商社会渠道管理的重点工作。 优势不可比拟 目前运营商的社会渠道数量众多,类型庞杂。以中国移动为例,该公司旗下的社会渠道网点众多,仅广东省的社会渠道数量就多达5.6万个,主要社会渠道类型包括指定专营店、特约代理点,以及和大型连锁机构的合作经营,具体如图所示。 与营业厅渠道、直销渠道、电子渠道相比,社会渠道拥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一,运营商借助社会渠道的合作方角色,可以涉足原本不适宜介入的领域;第二,社会渠道分布广泛的特点便于运营商快速提高网点覆盖密度,短时间内形成与竞争对手抗衡的分销渠道;第三,大量发展社会渠道网点可以有效降低运营商渠道成本,控制自有渠道的成本支出。 目前,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已经建立了庞大的社会渠道网点队伍,而拥有数量最为众多的社会渠道的中国移动,其80%的放号业务都由社会渠道承担。可以说,社会渠道已经是运营商发展新增用户的主要渠道。 问题同样存在 由于队伍过于庞杂,目前运营商的社会渠道也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社会渠道的忠诚度不高,受酬金影响较大。社会渠道与运营商的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博弈的关系,社会渠道主要通过放号、新业务办理等计件业务从运营商那里获取相应的计件酬金。两者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社会渠道中止合作不会受到较大损失。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加剧使渠道的价值上升,在与运营商的合作过程中,社会渠道的谈判能力逐步提高。如果双方利益发生冲突且不能妥善解决,社会渠道商很有可能倒戈,从而给原合作运营商造成巨大损失。 其次,社会渠道发展客户的质量不高,新增客户的价值贡献度降低。当前的酬金发放机制和办法只与放号数量挂钩,而运营商也缺乏对社会渠道发展用户的质量进行有效监控的方法,导致社会渠道发展用户时重质不重量,甚至通过“养卡”方式套取酬金,新增用户的价值贡献度下降,也造成了运营商卡号和网络资源的浪费。 再次,渠道体系主
(完整版)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社会渠道费用,提高使用效能,在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联通〔2009〕120号)及《关于调整部分代理佣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中国联通营销字〔2006〕29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费用包含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和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是指公司用于直接激励社会渠道发展客户、销售电信类产品以及提供服务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是指公司用于建设或维系社会渠道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或实物,例如房租、装修(含视觉标识)、水电费、营业设备等。
第五条市场前台部门是指各级市场部、销售部、集团客户事业部、客户服务部、产品创新部等直接面向客户、产品及增
值服务提供商的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部销售部负责牵头制定本管理办法,确定用于设置佣金规则的指标要素及各类佣金标准上限,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统计汇总各市场前台部门的系统功能与设置需求;设置全国统一产品或营销活动的佣金规则。
第七条省分公司基于总部提供的佣金规则要素设定符合本省业务发展情况的佣金规则,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执行总部统一设置的佣金规则。
渠道合作政策
渠道合作政策
一、总则
1.本政策旨在明确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原则、责任和权利,以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2.合作伙伴是指具有良好信誉、具备合作能力和资源,并与公司达成共识,共同拓展市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是平等、互利、共赢的关系,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形象。
二、合作方式
1.独家代理:合作伙伴独家代理公司产品在特定区域或渠道的销售和服务,享受独家经营权。
2.非独家代理:合作伙伴代理公司产品在特定区域或渠道的销售和服务,公司同时与多家合作伙伴开展合作。
3.战略合作:合作伙伴与公司在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供应链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战略合作,共同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合作责任和权利
1.公司向合作伙伴提供产品支持、市场推广支持、培训支持等全方位的合作支持。
2.合作伙伴应遵守公司制定的市场规则和商业政策,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3.合作伙伴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合作支持和服务,同时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合作流程
1.合作伙伴应向公司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经过审核后签订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伙伴应按照协议要求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
3.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五、合作收益和奖励
1.公司根据合作伙伴的销售业绩、市场推广效果等因素,给予合作伙伴相应的收益和奖励。
2.收益和奖励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佣金、返点、奖金等。
3.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益和奖励政策,确保公平、合理。
渠道合作管理制度
渠道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与渠道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提高双方的合作效率和经营业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渠道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渠道合作是指公司与与渠道合作伙伴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销售、市场推广、品牌建设等活动。
第四条渠道合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渠道合作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
第六条渠道合作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合作活动,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渠道合作管理制度,明确合作方式、合作责任、合作义务等内容,规范渠道合作活动。
第八条渠道合作管理制度是对双方合作关系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合作范围
第九条渠道合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市场推广、营销策略等合作活动。
第十条渠道合作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需求确定合作范围,并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渠道合作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渠道合作双方在确定合作范围时,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合作活动符合双方的利益诉求。
第三章合作模式
第十三条渠道合作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模式、代理商模式、合作伙伴模式等。
第十四条渠道合作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市场状况确定合作模式,并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渠道合作模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渠道合作双方在确定合作模式时,应当充分评估风险和利益,确保合作模式符合双方的利益诉求。
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
豫联通… 2010‟ 452号
关于印发《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分公司:
《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 2010年 6月 7日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面对日趋激烈的集团客户市场竞争, 为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渠道在机制、业务、客户资源等方面与我公司的互补优势, 进一步加强中高端集团客户(名单制大客户移网业务的拓展, 规范集团客户社会渠道(以下简称“集客社会渠道” 的招募、管理与监控,特制定《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集团客户社会渠道是自有渠道的有效补充, 主要满足竞争型中高端集团客户业务拓展需要, 对于非竞争型中高端集团客户原则上以自有渠道拓展为主。
第三条集团客户社会渠道在现阶段主要以移网(重点是 3G 业务、行业信息化应用拓展为主。
如涉及其他业务或者非竞争区域需要引入社会渠道,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按照收入和成本匹配原则, 控制集客社会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占集团客户总体营销费用的比例。要正确处理自有渠道和社会渠道业务发展和考核的关系, 确保自有渠道和社会渠道协调发展。
第五条集团客户社会渠道是中国联通渠道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要按照公司社会渠道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支撑。
第二章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的分类与定义
第六条集客社会渠道分为两大类, 即:业务集成型网络服务集成商(以下简称“集成型网商” 和业务代理型网络服务集成商(以下简称“代理型网商” 。
社会渠道分层分级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社会渠道分层分级管理办法
为顺应市场形式及发展需要,提升社会营销渠道业务处理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提高代理商积极性,区别社会营销渠道之间的差异,针对不同类别的代理商给予不同的政策倾斜或物质激励,依据省公司社会渠道分层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的社会代理渠道(含自建他营)。
二、分级目的
1、通过分级加强对高价值网点的扶持和控制,通过对高价值网点的资源倾斜促使各网点做出升级的努力,从而提升渠道整体质量并优化资源使用效率。
2、高价值网点获得更多资源支持的同时在销售、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等方面承担更多的义务,客户可以清楚地感知。
三、分级原则
1、公平公开原则:确保星级方案对所参与考评的网点标准一致,测算过程与评定结果透明;
2、能上能下原则:网点级别可根据市场表现进行升级和降级调整;
3、业绩导向原则:主要依据市场经营业绩确定级别;服务、业务规范为辅,综合考评。
4、资源挂钩原则,不同级别的网点在酬金、资源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
按照代理商的综合业绩表现分为2-5星共四个层级(1星级属新增特约代理点和末稍渠道,不参与评级)。星级分类与渠道类型对应关系如下:
五、星级准入标准
为保证各星级渠道能够承载相应的业务,展现移动公司良好形象,对社会渠道设定了最低星级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专营要求、经营资质、硬件资源、服务功能等要求,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表1。
六、分级评定办法
(一)评定周期
每半年评定一次,一年评定两次。
(二)考评指标
引入渠道积分管理机制从销售绩效、服务质量、经营管理、一票否决(严重违规)等指标对社会渠道网点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积分高低排名确定相应的星级。积分核定标准详见附件2表2。
中国联通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联通衡阳分公司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聚焦优质渠道,提升社会渠道销售服务能力,规范社会渠道的分类分级管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市场渠道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实体渠道实施考评和分级管理。社会电子渠道和社会直销渠道因其特殊性,可参考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
主要依据市场销售业绩划分社会实体渠道独立门店和连锁渠道的运营管理层级。
(二)资源挂钩原则
针对不同层级社会实体渠道的独立门店和连锁渠道,差异化匹配各类营销资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服务费、渠道补贴、终端货源、促销物料、服务支撑和培训等。
(三)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公司发展策略和市场竞争实际情况,定期对社会实体渠道指标及指标设定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正;根据市场销售业绩,定期对社会实体渠道的独立门店及连锁渠道级别进行考核调整,能上能下。
第二章社会渠道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社会渠道的定义
指与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利用自身营销网络,代理销售公司产品或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机构。
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成为公司的社会渠道,只能作为社会渠道下的发展人来发展业务。
依据不同的客户接触方式,社会渠道分为三种类型:社会实体渠道、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
第五条社会实体渠道的定义和分类
指与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通过门店、专区(专柜)等临街实体营业服务场所(以下简称“门店”)接触客户,代理销售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社会实体渠道按照总部三级分类可分为合作厅、专营店和代理点三类。本省在总部三级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做了四级分类。
渠道管理制度规定
渠道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渠道合作伙伴的行为,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渠道合作伙伴,包括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第三条渠道合作伙伴应遵循本制度规定,配合企业的市场开发、产品推广和销售工作。
第四条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企业的发展战略,强化渠道合作伙伴的管理和指导,促进渠道合作伙伴的快速增长。
第二章渠道合作伙伴的招商管理
第五条渠道合作伙伴的申请条件:须有合法营业执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场所、人员、设备和资金等符合企业的要求。
第六条渠道招商程序:渠道招商由企业营销部门统一负责,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渠道合作伙伴的评估:根据企业的市场战略,对申请成为渠道合作伙伴的企业进行评估和筛选。
第八条渠道合作伙伴的签约:经评估合格的渠道合作伙伴,可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渠道合作伴的培训管理
第九条渠道合作伙伴的培训内容: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多个方面。
第十条培训方式: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网络课程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培训目标:提高渠道合作伙伴的销售技能、服务意识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二条培训考核:对渠道合作伙伴的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对达标者给予奖励,对不达标者进行整改和补课。
第四章渠道合作伴的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销售业绩、市场开发、服务满意度等多个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按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考核,采用定量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渠道合作伙伴给予相应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考核奖罚。
「社会渠道酬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区社会渠道酬金管理,更好地利用酬金激发社会渠道的积极性,提升社会渠道忠诚度,实现渠道酬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酬金使用效能,结合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仅针对社会渠道结算酬金,所有自有人员业务受理不得进行酬金结算。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渠道,是指我公司利用公司以外的其他社会销售网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销售和办理各种移动通信业务,并与该销售独立法人主体(或自然人)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渠道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代办酬金是指移动公司定期支付给与西藏公司签订产品、业务及服务代理协议的移动业务代理商的酬劳及奖励。包括:放号代办酬金、业务办理酬金、终端销售酬金、营销活动办理酬金(包括合约计划酬金)、代收话费酬金、新业务酬金、充值卡销售酬金、激励酬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约定酬金均为该类业务最高酬金,即实行酬金单价上限管理,各地市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酬金标准,但不得高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酬金规则和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及下属地市分公司社会渠道酬金管理。各地市分公司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对社会渠道酬金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和修改。(六)、负责对地市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区公司数据部:负责拟定数据业务的酬金政策、预算计划规划、数据业务酬金系统支撑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区公司集团客户部:负责完成集团客户的酬金政策制定、预算计划规划、集团客户业务酬金系统支撑组织等具体工作,并具体对全区集团业务酬金管理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督、跟踪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社会渠道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概述:
在4G发展窗口期,为进一步拓展社会渠道,加强已合作渠道的掌控与管理,服务公司4G发展战略,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述社会渠道是指拥有单独固定店面,具备移动业务服务能力的商家,包括我公司旧体系中的专营店、代办点、手机卖场,不包括“引商入柜”商家。
二、渠道分类与合作管理:
(一)渠道分类:
社会渠道分为移动商城、专卖店、合作店三类,各类渠道评定标准如下:
1、合作店需满足以下标准:
(1)位于城市、乡镇临街商铺或较大的行政村;
(2)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米;
注:合作店涵盖旧体系中的代办点、非排他合作手机卖场。
2、专卖店除需满足合作店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标准:
(1)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米;
(2)主营移动业务或终端销售业务;
(3)接入我公司BOSS系统;
(4)与我公司合作3个月以上;
(5)与我公司排他合作;
(6)接收我公司业务、服务考核。
注:专卖店涵盖旧体系中的专营店、有意愿同我公司排他合作的手机卖场。
3、移动商城除需满足专卖店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标准:
(1)位于通信零售业商圈或核心零售商圈;
(2)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米;
(3)在区域市场内终端销量领先;
(4)通过分公司专项评估。
注:移动商城涵盖我公司旧体系中终端销量能力强的专营店以及需要拓展专营的优质手
机卖场。
注:注:位于乡镇、行政村规模较大的手机卖场原则上须同我公司排他合作,即按移动商城或专卖店合作。但考虑临近专营店利益,各县市分公司需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是否拓展为移动商城或专卖店。
(二)评定周期
年度评定,季度调整。季度调整内容包括:
1、对新增符合评定条件的渠道进行渠道类型评定;
2、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要降级及退出的渠道进行降级及退出管理;
3、对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承诺有效销量的移动商城进行降级管理。
(三)合作管理:
1、排他管理:
(1)排他性定义:4G终端销售渠道所处的密闭物理空间内:
a、不销售竞争对手制式终端(公开版终端不在限制范围内);
b、不销售竞争对手卡号;
c、不办理竞争对手缴费及其他一切业务;
d、不出现竞争对手宣传物料;
e、无竞争对手形象展示;
(2)排他监控:
a、营业暗访检查,每季度全部覆盖一次;
b、渠道经理巡查,每周一次;
c、市公司现场检,不定期。
(3)违规处理:移动商城、专卖店类型的渠道合作期内违反一次排他管理规定双倍扣罚违规当月酬金,累计两次违反排他管理规定,除双倍扣罚再次违规当月酬金外,还将在当季结束后强制将渠道类型降级为合作店。
2、业务承载范围
(1)各类型渠道可承载的业务范围:
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权限的申请,分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通。
(2)业务发展考核:
以充分调动各渠道业务发展积极性为原则,由各县市分公司、营业部自行制定业务发展考核办法,对移动商城、专卖店类型的渠道进行业务考核,分公司建议模式为:实行百分制考核,各渠道获得的业务发展酬金金额与考核得分挂钩,指标体系建议如下:
(3)考核结果运用:
各县市分公司、营业部可根据考核得分对渠道进行酬金奖罚,所有考核酬金纳入县公司酬金池进行管理。
3、合作费用管理:
注:
(1)合作保证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在合作期间由我公司管理、支配;协议到期后,如合作商没有违约情况,并愿意退出合作时,我公司足额退还。若合作商仍有意向继续合作,我公司将根据新的保证金数额规定予以调整、收缴。由于违约保证金被扣除的,合作商应在收到《保证金扣款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补足原协议约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保证金管理请见附件1《临汾公司社会渠道保证金管理办法》。
(2)BOSS接入费“应缴拒缴”的渠道,公司将从合作保证金中扣除。
三、酬金政策
酬金由业务发展酬金、房屋补贴、渠道补贴三部分组成:
(1)各单位根据区域市场实际情况,按“一店一案”原则进行合作谈判,在不高于以上补贴标准前提下,尽量多的签约优质渠道,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但各单位区域市场内的补贴标准需统一。
(2)对区域市场内影响力大、销售力强的最优渠道,按以上标准无法推进合作的,需以工单形式向渠道运营中心申请个性化补贴政策。但分公司原则上不增加县公司的补贴费用总额。
(3)原则上优先在分公司预筛出的手机卖场中开展移动商城签约拓展工作;对达不到移动商城条件但在当地市场销售份额高,有一定影响力的渠道,需以工单形式向渠道运营中心申请补贴政策。
2、各县市分公司、营业部可根据渠道的业务发展情况、客户服务情况制定具体渠道补贴发放方案,对渠道补贴发放金额进行管控。
3、补贴发放标准:
(1)按季度核发渠道补贴,发放时间为当季结束后的第二个月;
(2)季度完成4G终端承诺有效销量发放当季度补贴,未完成不发放。年终完成全年4G 终端承诺有效销量,年终发放全部补贴;连续两季度未完成4G终端承诺有效销量,移动商城需降级为专卖店或合作店,停发渠道补贴,并且一年内不得按移动商城合作。
(3)季度获得的补贴金额=(当季度承诺4G终端有效销量/全年承诺4G终端有效销量)*全年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按“千”取整;
(4)年中签约的渠道根据实际签约时间按月折算年承诺销量、首季度承诺销量;
注:
1、“一商多店”的渠道如要享受渠道补贴,原则上所有店面都必须按移动商城标准进行运营,并且所有店面的销量合并统计,只发放一份渠道补贴;对夸区县“一商多店”的渠道需按区县进行划分,采取属地化管理。
2、有效销量是指我公司网内新发展的4G终端(包括自售4G终端和自备4G终端)和主用号码在考核期满足以下条件:a、终端IMEI在网内出现;b、主用号码使用4G SIM卡;c、终端语音与流量通信次数合计大于3次;d、终端产生4G流量,不低于30M;e、主用号码状态正常;f、合约机未发生机卡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