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修正前〔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件,确保安全生产。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 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
第七条
员,不得上岗作业。
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
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设计,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第二十八条 矿山、冶金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
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__ 年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 20__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修正前(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壹章总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劢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劢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和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仸,建立生产运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仸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仸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十一条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3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增强全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法律、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第十二条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政法规和章程,发挥自律作用,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九条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部门依照本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领域内对有关行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督管理;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安行业、领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第五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第六条并应当依法履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 表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修改条款
完善了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强 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明确各级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
完善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增加 了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重 点领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的未来发展
强调预防为主:加大对安全 生产预防措施的投入,降低 事故发生的风险。
绿色发展:强化环保意识, 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促
进可持续发展。
智能化监管:利用大数据、 物联网等技术提升监管效率 和准确性。
国际化接轨:借鉴国际先进 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将加大对新安全生产 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企业的安全意 识和安全水平。
企业参与:企业将积极响应新安全生产法 的推广,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将加强对新安全生 产法的监督,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保障员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国际合作:我国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 作,借鉴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和技术,不断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
修改内容
完善了安全生产 方针和机制
强化了企业主体 责任和政府监管 责任
增加了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要求
完善了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修改亮点
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体制 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
实施时间 2021年9月1 日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1、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与旧版本之间的差异一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新法条款旧法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合用范围第二条安全生产思想贯彻始终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志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第三章安全生产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审批制度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验收制度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四章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估制度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极刑和生产经营限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法律解释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新法条款与旧法条款的对照表,旨在方便读者理解新旧法规之间的差异和变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本文档将新旧两个版本的法律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安全生产思想:指生产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切实推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企业设立的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的机构。
3. 安全生产标志:指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工作区域等,设置标志或者标识。
4.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指建设项目开工前,结合设计文件、现场验收、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一、安全生产方针和责任1.1 旧法: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
1.2 新法:安全生产方针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1 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安全设备等。
2.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对安全生产投入、应急预案制定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3.1 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3.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1 旧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
4.2 新法: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1 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事故。
5.2 新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事故瞒报、漏报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法律责任6.1 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6.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加严厉。
七、附则7.1 旧法:规定了本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7.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对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并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
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 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 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 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 援演练;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 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人员。
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 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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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 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 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
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对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 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 依照本法和国
2பைடு நூலகம்
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 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和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 管、 企业负责的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煤矿安 全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 表
件,确保安全生产。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第五条 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 务。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
4
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 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患;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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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决。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 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容、黑框容为心法 删除容)
修正前
第一章 总 则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
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生产。
生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施综合监督管理。
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责围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对有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 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本法。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从事生产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从事生产经 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 监督。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
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
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 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 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 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 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 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
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 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
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
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 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
管理职责。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
预防为主的方针。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
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 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 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提高职工 的安全生产意识。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 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 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