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新旧安全生产法表格对比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首安信息整理)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XX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XX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
为心法删除内容)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 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进行监
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调阅有
关资料,向有关单位与人员熟悉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与人员熟悉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
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
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者要求限期 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照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者停止使用;重 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 恢复生产经营与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
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设 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者要求限期 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照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者停止使用有关 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 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与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 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设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
修正前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修正后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件,确保安全生产。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进一步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于2021年对安全生
产法进行了修改。下面将对修改前后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照,以便更
好地了解新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适用范围
修改前: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修改后: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同时也适
用于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
修改前: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工作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同时也要求其他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安全生产工作由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同时也要求其他相关人员积极参与。
三、安全生产管理
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且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
四、安全生产培训
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并且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五、事故应急救援
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共七章九十七条)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修正后(共七章一百一十二条)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
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元负责、职
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
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件,确保安全生产。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
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改对照表2014-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700字
新旧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对比旧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如下:
1. 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大。
新安全生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较旧版本有所扩大,更加明确了管辖范围。新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单位对安全生产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
2.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化。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新法明确企业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管和问责。
3. 安全生产措施的加强与细化。
新安全生产法对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了更加具体和细化的规定。新法要求各个行业要制定和执行符合行业特点和规律的安全生产标准,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的控制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4.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的强化。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进行了更加严格和全面的规定。新法增加了对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了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能和水平。
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力度加大。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力度进行了加大。新法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对象、方式和标准,对于失职犯罪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进行了严格规定,加强了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监管和问责。
新旧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旧安全生产法
1. 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局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事业单位。
2.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3. 安全生产措施的加强与细化。安全生产措施的规定相对较少,没有明确要求各个行业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标准。
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修改条款
完善了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强 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明确各级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
完善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增加 了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重 点领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
单击添加标题
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新安 全生产法鼓励企业采用先 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 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高 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
企业可持续发展。
对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
强化企业主体责 任:新安全生产 法要求企业对其 安全生产承担主 体责任,建立完 善的安全管理制 度和应急预案。
加大违法惩处力 度:对于违反新 安全生产法的企 业,将面临更严 厉的法律制裁和 经济处罚,提高
2014年《安全生产法》的修改
2021年《安全生产法》的再次修改 修改内容: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等
修改意义
适应社会发展 需求,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
全
完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体系, 提高安全生产
监管水平
强化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促进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规范
化
推动安全生产 与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为全 面建设小康社 会提供有力保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改对照表201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修正案 (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
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
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
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新法条款旧法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合用范围
第二条安全生产思想贯彻始终
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志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第三章安全生产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估制度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极刑和生产经营限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法律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 新法条款与旧法条款的对照表,旨在方便读者理解新旧法规之间的差异和变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本文档将新旧两个版本的法律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1、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与旧版本之间的差异
一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一、安全生产方针和责任
1.1 旧法: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
1.2 新法:安全生产方针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1 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安全设备等。
2.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对安全生产投入、应急预案制定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3.1 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3.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保障,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1 旧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
4.2 新法: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5.1 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事故。
5.2 新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事故瞒报、漏报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法律责任
6.1 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6.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加严厉。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红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
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旧《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
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
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
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
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
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
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
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