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
矿井瓦斯预防制度(3篇)
矿井瓦斯预防制度1.引言矿井瓦斯是矿井生产中常见的一种危险气体,具有易爆、有毒和窒息的特点,对矿井工人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矿井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建立和完善矿井瓦斯预防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理四个方面,详细介绍矿井瓦斯预防制度的内容。
2.法律法规2.1 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预防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评估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
同时,煤矿必须设立瓦斯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瓦斯预防工作。
2.2 矿井瓦斯规章制度矿井必须制定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明确瓦斯防治的责任分工、操作规范和紧急处理措施。
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瓦斯监测和报警的程序和要求;(2) 维护瓦斯抽放系统和通风系统的要求;(3) 瓦斯浓度超标时的处置程序;(4) 瓦斯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措施;(5) 瓦斯防治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要求。
3.组织管理3.1 机构设置矿井应根据规模和条件,设置瓦斯监测与防治部门,负责瓦斯监测、抽放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该部门应配备专职瓦斯监测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责任分工矿井应明确瓦斯防治的责任分工,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并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矿井领导应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培训教育矿井应定期组织瓦斯防治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瓦斯防治意识和技能水平。
培训内容应包括瓦斯的危害性、瓦斯监测与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瓦斯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4.技术措施4.1 瓦斯监测矿井应设置瓦斯监测系统,实现对矿井不同区域的瓦斯浓度实时监测,并具备自动报警和数据存储的功能。
监测点应布置在矿井通风系统的关键位置,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并进行分析,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4.2 瓦斯抽放矿井应设置瓦斯抽放系统,对矿井内积聚的瓦斯进行抽放和排出。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一、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是指明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具体责任和任务,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瓦斯防治的责任主体,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最终责任。
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和完善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煤矿瓦斯防治班子的责任:煤矿瓦斯防治班子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负责统筹瓦斯防治工作,制定瓦斯防治工作计划和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重大瓦斯防治问题。
3. 煤矿生产责任人的责任:煤矿生产责任人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要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确保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
4. 煤矿瓦斯防治专职机构的责任:煤矿瓦斯防治专职机构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要负责瓦斯抽放、瓦斯检测、瓦斯治理等工作的执行,保证瓦斯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5. 作业人员的责任:煤矿作业人员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直接参与者,要严格遵守瓦斯防治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瓦斯防治措施,密切关注瓦斯动态,及时报告瓦斯异常情况。
二、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流程,是确保瓦斯防治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
1.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制定: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2. 瓦斯防治计划的制定:煤矿企业应制定瓦斯防治计划,明确瓦斯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3. 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瓦斯抽放是瓦斯防治的重要环节,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明确瓦斯抽放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瓦斯抽放的有效进行。
4. 瓦斯检测工作的管理:瓦斯检测是瓦斯防治的重要环节,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检测管理制度,明确瓦斯检测的频次和标准,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防治瓦斯计划管理制度(三篇)
防治瓦斯计划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科学合理地防治瓦斯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计划的制定1. 每个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瓦斯防治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防治措施。
2.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方法,根据煤层地质条件和矿井情况,确定瓦斯防治目标和措施。
3. 瓦斯防治计划应当包括瓦斯抽放、瓦斯抑制和瓦斯综合利用等防治措施,以及各项预防瓦斯事故的管理制度。
4.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瓦斯防治计划,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防治工作计划。
三、瓦斯抽放1.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瓦斯抽放的需要,建设合适的瓦斯抽放系统,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2.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瓦斯抽放工具和设备,确保瓦斯抽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瓦斯抽放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瓦斯抽放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操作和调整瓦斯抽放设备。
四、瓦斯抑制1.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抑制设备的建设和维修,确保瓦斯抑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2. 煤矿企业应当对瓦斯抑制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3. 瓦斯抑制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4.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抑制措施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瓦斯综合利用1. 煤矿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瓦斯资源,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综合利用设施,确保瓦斯综合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瓦斯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确定各项瓦斯综合利用项目。
4. 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得违规操作和管理。
六、预防瓦斯事故的管理制度1.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系统。
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瓦斯事故的情况和处理措施。
3.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调查制度,对瓦斯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预防培训制度,对煤矿工人进行瓦斯事故预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三)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区域防突工作必须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树立“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区域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当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还应当实施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该矿井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煤层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具体的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鉴定依据下列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进行:
(一)煤层赋存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及煤的坚固性系数;
(五)煤层瓦斯地质图;
(六)水文地质情况、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第二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易燃和有害的气体,常见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工业场所。
瓦斯泄漏可能导致爆炸、中毒以及窒息等严重事故,对人员和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是企业和单位必须重视的重要工作。
一、总则为了规范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和人员安全,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潜在瓦斯泄漏风险的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
三、管理机构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2. 安全监督部门: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具体的瓦斯管理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
四、责任分工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和应急处理的具体计划和方案。
2.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确保瓦斯安全生产。
五、瓦斯检测1. 瓦斯检测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准确可靠。
3.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瓦斯监控1. 采取定时抽样、自动监测等方式对瓦斯进行监控。
2.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实时传输和记录,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3.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修,确保及时修复。
七、瓦斯报警1. 瓦斯监控系统设定合理的报警数值,一旦超出预设值就应自动报警。
2. 报警信号应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3. 对报警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作为事故分析和预防的重要依据。
八、瓦斯事故应急处理1. 一旦发生瓦斯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或疏散,及时进行救援。
2. 对瓦斯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参与救援和处理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积极参与防治瓦斯工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当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第二百四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评估工作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评估工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并在新水平、新采区方案设计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要求预测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完成。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预测工作在首采面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条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适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二)突出矿井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五)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突出煤层开拓前与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
(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节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百五十四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3篇)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0.599时,必须遵守以下各条的规定:1、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压,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2、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使用矿灯的人员决不能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
3、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99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99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放炮地点附近200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99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附近200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99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0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4、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查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簿;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年校对一次。
5、隧道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6、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7、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2)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隧道施工前应进行瓦斯地质勘察,并编制隧道瓦斯防治方案。
2. 在隧道施工现场应设置瓦斯检测系统,对施工现场内瓦斯浓度进行监测。
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通风系统,保证施工现场内空气流通,及时排除积聚的瓦斯。
4. 施工人员应接受专门的瓦斯监测与防治培训,掌握瓦斯防治知识与技能。
5. 施工现场应配备适当的瓦斯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修和更换。
6. 施工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并采取防止火花和电火花引发瓦斯爆炸的措施。
7. 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制定明确的动火管理规定,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提高瓦斯管理水平,加强对瓦斯超限情况的监测和处理,提前发现和预防瓦斯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中的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
所有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瓦斯监测与报警、瓦斯超限管控、责任与考核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报警第四条矿井应根据瓦斯爆炸危险性进行设区域设置瓦斯监测点,并配备相应的瓦斯检测设备。
瓦斯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矿工进入作业面前应对瓦斯监测仪进行校准,确保准确显示瓦斯浓度。
若监测仪器发出报警信号,矿工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现场,及时上报。
第六条瓦斯检测记录应详细记录瓦斯浓度、检测地点、时间等信息,并进行汇总统计。
监测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以上,以备查证。
第七条矿工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瓦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章瓦斯超限管控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管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范围和任务。
对于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采取措施减少瓦斯积聚和扩散。
第九条矿井生产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时,禁止继续作业,必须及时疏散职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条矿井应根据瓦斯超限情况,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后应重新进行瓦斯监测,确认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一条矿井管理人员对瓦斯超限情况负有监测和处理责任,应及时上报、处置和整改问题。
对于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情况的考核制度,对瓦斯管理不力或发生瓦斯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将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瓦斯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瓦斯安全意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瓦斯超限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矿井相关单位讨论通过后执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01-2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灾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灾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丰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瓦斯管理制度范本(3篇)
瓦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瓦斯的使用,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瓦斯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瓦斯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并经过合格的资质审核。
第四条:瓦斯的存储应当采取专用储存设施,禁止将瓦斯存放在非设计特定的地方。
第五条:瓦斯的使用必须遵守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和技术标准,禁止私自改变和擅自使用瓦斯设备。
第六条:瓦斯设备必须定期维修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维修和检查记录必须保存备查。
第七条:瓦斯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瓦斯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发生瓦斯泄漏、着火、爆炸等紧急情况时,使用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瓦斯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事故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瓦斯使用部门负责执行,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修改。
所有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上为瓦斯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制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瓦斯管理制度范本(2)一、目的为确保瓦斯使用的安全、高效和环保,制定本管理制度,对瓦斯的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合作单位对瓦斯的使用和管理。
三、责任1. 公司将设立瓦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的采购、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操作规范。
2. 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的瓦斯使用需求,提前向瓦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确保瓦斯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和环境安全而设立的一套管理规定和措施。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瓦斯监测与控制:制定瓦斯监测计划,定期对矿井或工作场所进行瓦斯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瓦斯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对瓦斯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3.瓦斯防治设备的管理:对矿井或工作场所的瓦斯抽放、排风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4.瓦斯防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参与瓦斯防治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5.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规定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6.瓦斯防治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体系,定期对矿井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总之,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确保矿山或工作场所瓦斯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加强瓦斯监测和控制,提高设备和人员管理水平,预防和应对瓦斯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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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瓦斯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危险气体,对矿工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瓦斯防治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1. 煤矿企业(1) 煤矿企业的领导层要高度重视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 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监测和控制设备的更新换代,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 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防治意识和能力。
2. 煤矿管理人员(1) 煤矿管理人员要深入了解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合规性。
(2) 煤矿管理人员要组织瓦斯防治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防治知识和技能。
(3) 煤矿管理人员要制定瓦斯防治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确保其执行到位。
(4) 煤矿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瓦斯防治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瓦斯检测人员(1) 瓦斯检测人员要熟练掌握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2) 瓦斯检测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不超过安全标准。
(3) 瓦斯检测人员要及时报告异常瓦斯浓度,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瓦斯抽放和降低瓦斯浓度。
(4) 瓦斯检测人员要做好瓦斯检测记录和报告,提供给煤矿管理人员参考。
4. 采掘工人(1) 采掘工人要参加瓦斯防治培训,了解瓦斯的危害和防治措施。
(2) 采掘工人要严格遵守瓦斯防治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改变瓦斯抽放和通风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方式。
(3) 采掘工人要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配合瓦斯检测人员采取措施。
(4) 采掘工人要积极参与瓦斯防治工作,监督和督促他人遵守瓦斯防治规程。
三、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煤矿瓦斯防治的基本工作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下是一个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范本:1. 瓦斯防治管理职责(1) 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防治管理部门,并明确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成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事故。
第四条煤矿要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调整制度》、《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审查管控制度》、《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制度》、《瓦斯检查制度》、《安全供电保障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等。
第五条严格通风管理。
煤矿要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管理制度。
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
第六条严格通风系统调整。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通风系统审查分析。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要对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分析1次,煤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分析1次,定期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严格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及时调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维修进度等。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低沼气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测两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三、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四、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七、井下所有的肓巷、报废巷道必须密闭,临时肓巷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瓦斯是一种常见的地下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在2024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法规制度、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制度1.修订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在2024年,政府将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瓦斯防治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等,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瓦斯开采、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瓦斯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政府将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瓦斯防治宣传和教育:政府将加大力度进行瓦斯防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瓦斯防治的认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监管措施1.加强瓦斯企业管理:政府将加强对瓦斯企业的监管,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进行瓦斯开采、运输、储存和使用等活动。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2篇)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____】____号《____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____》,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
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
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
基本职责:(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瓦斯管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防止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瓦斯涌出倾向的煤矿,包括井下和地面作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治理长效机制,保证瓦斯检测与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追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管理机构,明确瓦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瓦斯防治培训,提高职工对瓦斯治理工作的认识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统计和分析瓦斯检测数据,对瓦斯涌出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三章瓦斯治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齐全的瓦斯检测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抽放处理工作,确保井下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并定期维护瓦斯抽放设备和通风设备,保证矿井通风畅通,瓦斯能够及时排放。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管理,建立安全隔离带,设立安全警示标识,防止工人在高瓦斯区域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问题。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矿井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瓦斯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瓦斯与煤尘事故防治的规定
(6)突出与水文地质的关系,实践表明,煤层比较湿润,矿井涌水量较 大,则突出危险性较小,反之则大;这是由于地下水流动,可带走瓦斯(二 氧化碳),溶解某些矿物,给瓦斯(二氧化碳)流动创造了条件;
2)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3)末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矿井防突措施设计 要求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掘;
危 害
三是会爆炸,导致矿毁人亡;
四是会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摧毁、堵
塞巷道,甚至引起人员窒息死亡、瓦斯爆炸。
2021/8/3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1材6
1.瓦斯窒息
我们所说的瓦斯指的是甲烷,甲烷是一种无毒, 但不能供人呼吸的无色、无味、无嗅的气体。瓦斯 窒息是指因为瓦斯浓度过高而使氧气浓度下降到126%时人员的缺氧窒息昏迷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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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1材0
(三)煤尘爆炸
1.矿尘及其性质
矿尘是指在矿山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煤、岩微粒 (粒径小于1mm)的总称。各作业点机械化程度越高,矿尘的生 成量越大。采煤工作面是煤矿产尘量最大的作业场所,其产尘量 约占矿井产尘量的60%。
通常矿尘中游离SiO2的含量大于10%的为岩尘,小于10%的 为煤尘,大部分煤尘中的游离SiO2的含量小于5%。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
第五讲《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瓦斯 与煤尘事故防治的规定
2021/8/3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1
第五讲《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瓦斯与煤尘事故 防治的规定
防治煤和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及适用范围本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矿井及相关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矿井及其他存在瓦斯的作业场所。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矿井或作业场所应设立瓦斯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瓦斯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2. 瓦斯防治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瓦斯检测和监测工作,记录并分析监测结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3. 瓦斯防治管理部门应组织瓦斯防治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瓦斯防治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
5. 瓦斯防治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做好瓦斯防治工作。
三、瓦斯检测与监测1. 瓦斯检测应定期进行,包括表测和点测。
表测应包括主风流瓦斯浓度、回风流瓦斯浓度、主排风量等。
点测应在关键位置进行,如瓦斯抽采孔、工作面底板、通风空道等。
2. 瓦斯监测应设立瓦斯监测站,在各个关键位置设置瓦斯传感器,进行实时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分析。
3. 瓦斯浓度超标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通风量、加强抽采、停止作业等。
四、瓦斯防治培训1. 针对瓦斯防治,应定期进行培训,包括口头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培训内容应包括瓦斯的特性、检测方法、防治措施等。
3. 培训方式可以是班组内部培训、集中培训或外请专家进行培训,以确保培训效果。
4. 培训结果应进行记录,作为后续的培训参考。
五、巡查与检查1. 巡查应定期进行,包括表面巡查和地下巡查。
2. 表面巡查应关注矿井周边的排放口、抽采井等,地下巡查应关注关键位置如工作面、通风巷等。
3. 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机电设备检查和通风设施检查。
4. 检查结果应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对应的措施。
六、应急处置1. 瓦斯事故发生时,应按照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应急预案应明确瓦斯事故的分类、报警机制、疏散方式等。
3. 瓦斯事故发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相应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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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防治瓦斯管理程序规定贵州青利集团荔波分公司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程序规定一、防突设计、措施编制、审查、贯彻、执行的管理流程1、在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新区段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须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
设计要为开采保护层、实施区域治理创造条件。
能够开采保护层要尽可能的优先开采保护层,凡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要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工作面,应做到底板岩石巷道先行,预抽突出危险区的瓦斯。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底板岩巷布置方式、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经分公司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2、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和中煤组新采区第一次揭开所有煤层,必须在石门距所揭煤层30m前,由通防科负责编制专门的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科、地测科、通风队、通风队、安监科等单位审批后报分公司批准。
3、石门揭煤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由通风队负责编制,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生产科、地测科、通风队、安监科、机电科、保运区、通防科等单位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防突设计、防突措施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范围:相关科室区队及参与管理的领导,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矿总工程师对防突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通风副总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6、采、掘、机电矿长及采、掘、技术、机电副总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防突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贯彻执行。
7、安监科长、安全副总、安监科负责对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采掘区长、通风队长对所属工作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防突技术措施在本单位的认真贯彻执行。
9、通防科负责防突技术方案的制定,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负责日常防突技术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程序规定1、总则(1)突出煤层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时,大断层防突煤柱的留设不小于50米。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
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回采工作面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地段贯通。
(2)加强突出煤层采掘瓦斯地质工作:A、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掘进巷道在开工前,地测科必须绘制“煤巷预想地质剖面图”、“顶底板岩巷巷道与煤层关系预想剖面图”、“石门揭煤预想地质剖面图”,并向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施工单位下达“地质预报通知书”。
B、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绘制“瓦斯地质图”、“突出危险性预测图”,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交施工单位悬挂迎头,突出危险性预测图由通风副总每月组织修改完善一次。
C、施工中地测科要根据巷道实揭资料和防突钻孔资料及时校正各类剖面图,发现异常及时以书面形势反馈至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施工单位及相关领导。
D、采掘工作面接近已知地质构造带、煤层赋存变化带30m前,地测科及时向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及施工单位下达“地质预报通知书”。
E、地测科要做好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控查工作。
煤巷掘进必须有前探钻孔控制;岩巷掘进必须采用边探边掘措施,探查钻孔每组孔数不应少于3个,应控制煤层全厚。
探查点间距要求如下表:当巷道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探查点距离备注≥30m ≯150m 发现巷道与煤层法距发生变化时,必须查明原因20-30m ≯100m10-20m ≯50m探查工程必须编制探查设计、探查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每次探查工程结束后,明确允许巷道施工长度,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F、地测科在矿调度室悬挂异常地带地质预想剖面图、石门揭煤预想剖面图,施工单位要将施工进度每天填绘到预想剖面图上。
G、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带“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头;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
(3)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
非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通防科、地测科要加强瓦斯、地质资料的收集。
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应进行突出倾向性鉴定。
接近地质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变化带,或发现瓦斯异常现象必须先停头,施工班队长、测气员、安检员向调度室及相关领导汇报。
由通风副总组织现场鉴定,并制定、实施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进行防突预测。
凡突出预测指标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科负责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4)突出煤层煤巷掘进采用帮钻孔超前保护和迎头浅孔排放措施。
帮钻孔设计由通防科负责,钻场间距根据现场钻孔施工深度确定,并保证帮钻孔压茬不小于10米。
上一轮帮钻孔控制到位后,掘进区队应立即停止迎头进尺,施工下轮帮钻场,钻场经验收合格后交通风队打钻,通风队先施工帮钻孔,待帮钻孔合茬抽放后方可施工迎头排放孔,通风队应及时将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动力现象及煤岩性变化情况提供给地测科和通防科,以便进行地质、瓦斯资料的分析及预报,通防科根据地质预想剖面图制定防突补充措施。
对于巷道拐弯等应力集中地段或煤层赋存变化异常的瓦斯富集区,要加大钻孔控制范围(巷道两帮轮廓线外10米,钻孔超前迎头不小于10米)。
(5)石门揭煤前,地测科要准确掌握巷道距煤层的距离,并负责编制探煤、测压钻孔设计,严格控制突出煤层的层位,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
施工地质钻孔时,由地质科安排地质人员及时收集钻孔资料,并根据钻孔资料及时验证地质剖面。
近距离煤层群煤巷掘进,要及时探测上下临近层的情况,避免出现跟错层现象。
(6)钻场验收:生产单位钻场施工结束后,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生产科、通防科、通风队、通风队等单位参加,由通防科负责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对于高度、宽度、棚距等必须符合规程措施和质量标准化标准。
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
验收合格后,通风队方可进入钻场打钻,钻场钻孔施工结束并合茬抽放后,通风队提出验收申请,由通防科负责组织安监科、通风队、生产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生产单位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封闭,通风队测气员现场监督。
(7)安监科负责对防突流程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2、突出危险性预测程序规定(1)由通防科检验工负责进行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预测时由通风队配合,测气员现场进行监督。
通防科建立防突预测记录台帐,以备查。
(2)如预测指标不超限,检验工在迎头标注清楚预测点,填写“防突预测牌板”,由生产单位班(队)长、通风队测气员在预测结果原始记录单上签字认可。
检验工升井后填写预测报告单,并打印,一式五份,专职检验工签字,由通风队长、通防科主任审查签字后,报通风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允许进尺量(每循环至少留有不少于3m的预测孔超前距),施工单位接到预测单后方可进行施工。
若批准的允许进尺量与井下“防突预测牌板”不一致时,检验工及时下井更改牌板内容,保证牌板与预测单内容一致。
检验工及时将经审批后的报告单送交调度室、通风队、施工单位、安监科,通防科保留相关单位签收的一份存档。
(3)施工单位接到“预测报告单”后严格按批准的允许进尺量施工。
通防科、通风队监督,负责掌握施工进度,发现超尺严肃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施工单位在允许进尺到位前1个小班以书面形式联系通防科、通风队进行下一循环预测。
(4)如预测指标超限,检验工向调度室、通风队、通防科汇报。
调度室安排施工区队不得施工,由通风队实施防突措施。
下一步严格按照本流程二.3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程序规定执行。
(5)如预测打钻时遇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变化或出现瓦斯增大,预测钻孔无法施工至规定深度及预测指标突然偏大等异常情况时,检验工汇报调度室、通风队、通防科,调度室安排现场施工单位人员不得进行施工,通防科、通风队制定过异常段补充防突措施,报通风副总或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按照本流程二.3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程序规定执行。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进行预测时前方必须有前探钻孔控制,确认前方20米范围内无地质构造影响或瓦斯富集区方可保留3米的预测孔超前距进行施工。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地测科、通风队、通防科要加强对煤层赋存和瓦斯情况的调查。
3、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程序规定(1)通风队开始施工措施孔前,必须汇报调度室。
钻孔实施过程中实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人员钻工、瓦斯检查工、通防科专职收尺人员组成,实行现场拔钻收尺,并检查钻孔施工参数,相互在原始记录本和验收记录上签字。
(2)通风队必须在施工地点悬挂图牌板,牌板内容:钻场编号、钻孔类别、设计钻孔参数(孔号、方位角、倾角、孔深、孔径等);当实际施工钻孔参数与设计参数不符合时,必须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制定措施。
(3)通风队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布孔施工,随身携带钻工手册,并详细记录钻孔参数、孔内煤、岩性变化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
通风队必须建立钻孔原始记录及台帐,做到手册、记录及台帐三对口。
(4)通风队要加强抽放系统的管理,对已施工的抽放孔要及时合茬,并在适当位置预留检查孔,定期测定瓦斯抽放参数(浓度、负压、流量)。
抽放管路系统投运前,应由通风副总组织通防科、安监科、计划科等单位进行验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瓦斯抽放管路敷设必须能满足排除积水的要求,管路所有凹点均应设等径T形管和放水器。
(5)加强防突工程的监控,通防科不定期对井下钻孔深度进行透孔抽查。
4、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程序规定(1)防突措施实施结束后,通风队汇报调度室、通防科,由通防科检验工检验,指标不超过规定,现场编号并标清效果检验点,填写“防突效果检验牌板”,由生产单位班(队)长、通风队测气员在原始记录单上签字认可。
检验工升井后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并打印,一式五份,专职检验工签字,由通风队长、通防科主任审查签字后,报通风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允许进尺量(每循环至少留有不少于7m 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小于3m的检验孔超前距)。
施工单位接到效果检验单后方可进行施工。
若批准的允许进尺量与井下防突牌板不一致时,检验工及时下井更改牌板内容,确保效果检验单和防突牌板内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