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请销假制度
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为了规范医院职工请销假行为,保障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
二、请假类型及期限(一)事假1. 事假是指职工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上班,需要临时请假的情况。
2. 事假最长不超过3天,职工应在请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
3. 事假期间,职工不享受工资待遇。
(二)病假1. 病假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受伤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
2. 病假最长不超过15天,职工应在病假期间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3. 病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三)婚假1. 婚假是指职工本人结婚的情况。
2. 婚假最长为3天,职工应在婚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明。
3. 婚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四)丧假1. 丧假是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情况。
2. 丧假最长为3天,职工应在丧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死亡证明。
3. 丧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五)产假1. 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的情况。
2. 产假最长为98天,职工应在产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生育证明。
3. 产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六)哺乳假1.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需要临时请假的情况。
2. 哺乳假最长不超过1年,职工应在哺乳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生育证明。
3. 哺乳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三、请假程序1. 职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和期限。
2. 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请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职工在请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医院联系。
四、销假程序1. 职工在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办理销假手续。
2. 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销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中医医院请销假制度
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病假、事假等假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第一条考勤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它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人事管理、考核评价员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奖惩任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考勤对象为医院在编人员以及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返聘职工。
第三条每月10号之前上交科室考勤表到人事科(人事科未设置之前暂交财务科)。
第四条考勤结果与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直接挂钩。
第二章假期规定及待遇第五条病假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经本院或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
凡本院的诊断证明须由相应专业具有中级职称的医生出具,并经该专业科室主任签字。
(一)一般疾病假期工资待遇1、门诊病假3天(含三天)以内不扣工资。
2、门诊病假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⑴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肺结核、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职业暴露等疾病3个月内不扣工资,超过3个月,发放40%工资。
⑵其它疾病发放40%。
3、住院治疗:住院6个月以内不扣工资,超过6个月发放60%工资。
(三)其他规定1、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2、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
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
4、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5、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员工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医院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管理人员等。
员工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合理安排个人时间,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二、请假规定请假类型(1)病假:因疾病或伤害需要暂停工作的员工,应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
(2)事假:因私事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应提前向直属上级请示并获批准。
(3)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假流程(1)员工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直属上级提交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时间、时长等。
(2)直属上级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与员工沟通并作出处理。
(3)请假获得批准后,员工需将批复的请假条交给人事部门备案。
三、销假规定销假时间:员工在假期结束后,应在首个工作日内向直属上级报到,进行销假。
销假证明:员工在销假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病假证明、旅行证明等。
销假流程:员工在报到后,需向人事部门提交销假证明,人事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销假情况记录在案。
四、违规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将视为旷工处理,并扣除相应的工资和奖金。
请假理由不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员工,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多次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员工,将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雇等处理。
五、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医院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注:以上制度内容仅为示例,具体规定可能需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
医院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院员工请假及销假行为,确保医院正常运营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员工。
三、请假及销假流程1. 请假申请(1)员工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需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2)请假申请应包括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请假期间工作安排等。
2. 请假审批(1)科室负责人对请假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请假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请假时间超过一周或涉及重要工作任务的,由科室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3. 请假批准(1)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请假申请,由科室负责人通知员工。
(2)请假批准后,员工应按时参加请假手续办理。
4. 销假手续(1)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销假手续包括填写销假申请、提交请假期间的考勤记录等。
5. 特殊情况处理(1)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销假的,员工应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假手续。
(2)请假期间,因病情变化需延长休假的,员工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四、销假管理1. 销假审核(1)科室负责人对员工提交的销假申请进行审核,确保销假手续齐全、真实。
(2)对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员工请假期间工作不受影响。
2. 销假登记(1)科室负责人将销假申请及请假期间的考勤记录登记在册。
(2)销假登记作为员工请假及销假的凭证。
3. 销假通报(1)科室负责人每月对销假情况进行汇总,向分管领导汇报。
(2)分管领导对销假情况进行审核,确保销假手续规范、真实。
五、奖惩措施1. 严格执行销假制度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2. 违反销假制度的员工,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医院请销假制度范本
医院请销假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职工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请假的种类和程序1. 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院长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院长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
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院长批准。
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院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
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3. 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院长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4. 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院长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第三条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到人力资源部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
无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
第四条旷工的处理1. 职工应提前做好工作准备,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岗时间,未在规定时间上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2. 职工无论因公或因私不能到岗上班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准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得准假,擅自不到岗上班者即为旷工;获准假期时间已满,需延长假期者,亦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获得准假后,方可延长假期,擅自延长假期亦为旷工;旷工时间连续计算。
3. 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三天以上及三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三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第五条特殊情况处理1. 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请假结束后及时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并说明原因。
2. 职工因紧急情况需立即离岗的,应口头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离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监督与检查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院职工的请销假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医院销假请假制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行为,确保医院工作秩序和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三、请假手续1. 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婚假、丧假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请假时间以工作日计算,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销假手续1. 请假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并填写《销假申请表》。
2. 请假人员销假时,应将《销假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3. 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批准人说明,并办理续假手续。
五、请假审批权限1.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请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2. 科室负责人请假,由科室主任审批。
3. 科室主任请假,由医院院长审批。
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请假申请进行备案,并监督请假制度执行情况。
六、请假管理1. 请假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请假权利。
2. 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销假,应提前向批准人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假手续。
3. 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应及时向批准人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 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如需更换请假时间,应提前向批准人说明情况,并办理请假手续。
七、销假管理1. 请假人员销假时,应如实填写《销假申请表》,并注明销假时间。
2. 请假人员销假后,应及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医疗工作不受影响。
3. 请假人员销假后,如需继续请假,应按照请假审批程序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八、违规处理1. 请假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如有严重违反请假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为准。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院员工请销假行为,确保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请销假程序,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第四条员工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等。
第五条病假:员工因病需休息治疗,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年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条件,可享受年休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假期条件,可享受相应假期。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护理假:员工有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病重或需护理,可申请护理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科室负责人对员工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请假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请假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拒绝批准。
第三章请销假手续及时间要求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详细填写请假原因、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一)病假: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请假时间要求:(一)病假:病假期间,员工应按照医院规定,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事假:事假期间,员工应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销假手续及要求第十四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
三、病假申请1. 职工因病需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 科室负责人对病假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病假条件,则签字同意后报送人事部门。
3. 人事部门对病假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病假证明无误后,报院长审批。
四、病假期限及待遇1. 病假期限分为短期病假(3天以内)和长期病假(3天以上)。
2. 短期病假:职工因病需休息3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可按以下规定享受病假待遇:(1)病假期间,工资照发;(2)病假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3. 长期病假:职工因病需休息3天以上,按以下规定享受病假待遇:(1)病假期间,工资照发;(2)病假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变;(3)病假期间,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间,可享受带薪休假。
五、病假销假1. 职工病假结束后,应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销假申请。
2. 科室负责人对销假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康复证明无误后,签字同意。
3. 职工销假后,应恢复正常工作。
六、病假管理1. 人事部门负责病假申请的审核、审批和销假手续的办理。
2. 科室负责人负责病假申请的初步审核和销假手续的审核。
3. 职工应按规定及时申请病假,不得隐瞒病情或虚报病假。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院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一、目的与原则为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服务,特制定本请假与考勤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旨在规范员工的休假行为,明确请假流程,同时加强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医院员工,包括临床医护人员、医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
三、请假制度1. 请假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年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2. 请假程序:员工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类型、时间及原因。
紧急情况下可口头申请,但事后应补交书面材料。
3. 请假审批: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员工个人情况审批请假申请。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请假时间或安排替班。
4. 请假记录: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记录员工请假情况,并作为考核和薪酬发放的依据。
四、考勤制度1. 工作时间:员工应遵守医院的正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 考勤方式: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打卡,特殊情况无法打卡者需向上级报告并备案。
3. 异常处理:对于迟到、早退等情况,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连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次数者,将按照医院规定进行扣罚或其他处理。
4. 加班管理:加班需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加班时间应合理安排补偿休息。
五、监督与执行1. 各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的请假和考勤情况,定期向人力资源部门汇报。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医院领导层应加强对请假与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的关注,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事项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员工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编员工。
第三条员工请销假应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请假权利,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第四条员工请销假应提前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第二章请假类型和审批程序第五条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六条病假:员工因病需要休息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时间根据病情和医院建议确定。
病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的,需报人事科审批。
第七条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事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需报人事科审批。
第八条年休假: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享受的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员工工龄和医院规定确定。
年休假需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九条婚假、产假、丧假: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丧假,具体天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确定。
婚假、产假、丧假需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三章请假审批和备案第十条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时间等,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期间,科室负责人应安排人员代班,确保医院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期间,人事科应做好请假员工的备案工作,及时更新员工出勤记录。
第四章销假第十三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在返回工作岗位的第一天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员工销假需填写销假条,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第十五条员工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时间,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纪律和处罚第十六条员工请销假应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岗。
医院请假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职工请假销假行为,确保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
三、请假类型及审批程序1. 请假类型:职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2. 请假审批程序:(1)职工因私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审批单》。
(2)职工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按上述程序申请。
(3)职工请假超过三天或特殊情况,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4)职工请假期间,如需延长假期,应在假期到期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续假审批单》。
四、销假手续1. 职工请假结束后,应在上班第一天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 职工销假时,需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
3. 职工在休假期间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需注明休假时间。
五、请假待遇1. 职工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2. 职工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 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1. 职工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2. 职工隐瞒病情,冒充病假,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 职工不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视为旷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销假管理制度医院
为了规范医院员工的请销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请假申请1. 请假申请应提前至少1天,特殊情况下应提前至少4小时。
2. 请假申请内容包括请假事由、请假时间、代替工作安排等。
3. 请假申请需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生效。
二、销假手续1. 请销假需提前至少4小时。
2. 销假需员工本人到岗后亲自办理。
三、请假类型1. 年休假:员工可以根据公司规定的年休假制度,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
2. 病假:员工请病假需提供病假证明,并应在销假后提交给人事部门。
3. 事假:员工请事假需提供请假事由,并应在销假后提交给人事部门。
四、请销假流程1. 员工向部门主管提出请假申请。
2. 部门主管审批并签字,确认请假事由及时间。
3. 员工在请假开始前提出,提前至少1天;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4小时。
4. 请假开始后员工需按时返回岗位,并进行销假手续。
5. 销假需员工本人到岗后亲自办理。
6. 请假申请应在用户单据上登记,包括请假时间、请假事由及部门主管意见等。
7. 人事部门对请假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和备案。
五、请销假记录1. 人事部门对员工的请销假记录进行详细记录,并在员工档案中进行归档。
2. 请假记录需包括请假类型、请假原因、请假时间、销假时间等。
3. 请销假记录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1. 员工请假需提供明确的请假事由,不得私自请假或违规销假。
2. 部门主管应严格审批请假申请,确保请假事由真实有效。
3. 人事部门应及时对请销假记录进行审核和备案,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4. 对于频繁请假或违规请假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规范和教育,并严格追究责任。
七、请销假管理监督1. 公司领导应定期对请销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范执行。
2. 部门主管应加强对员工请销假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情况。
3. 人事部门应对请假记录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员工应自觉遵守请销假规定,不得擅自违规行为。
医院请销假制度管理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员工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员工的请销假行为管理。
第三条医院员工请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实事求是,合理合法。
第四条医院员工在请假期间,应当保证医院的工作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单位联系。
第五条医院员工销假后,应当按时返岗工作,恢复工作状态。
第六条医院员工请销假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七条医院员工请假应当提前在系统上申请,说明请假的事由和时间。
第八条请假申请应当经过所在科室的审批,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于短期请假(3天以内),所在科室主管审批即可;对于长期请假(3天以上),须由科室主管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对于因病请假的员工,需提供医院的病假条并注明请假时间。
第十一条突发情况下的请假,员工应当及时向所在科室主管报备,请销假手续在销假后三日内办理。
第十二条请假期间,员工应当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回应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科室主管应当对员工的请假情况进行登记,汇总报备给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于超过规定请假时间的员工,应当按照旷工处理。
第三章销假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员工在请假期满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假返岗。
第十六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时间,员工应当提前向所在科室主管请示,并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销假后,员工应当向所在科室主管报备,并在人事系统上登记销假。
第十八条销假后,员工应当及时恢复工作状态,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对于未按时销假的员工,应当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销假后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汇总销假情况,并及时更新员工请假记录。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二十一条人事部门应当对员工的请假、销假情况进行备案,并建立完善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人事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的请假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事部门对于严重违规请销假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员工请假、销假的具体流程和时间的调整由医院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医院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请假流程:
1. 员工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及联系方式,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2. 上级审核后,根据情况批准或调整请假时间,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将经批准的《请假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4. 紧急情况下,员工可电话告知上级,并在事后补交请假手续。
请假类型与要求:
1. 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 事假:应尽量提前计划,避免影响工作安排。
3. 婚假、产假等特殊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销假流程:
1. 员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岗位并向上级报到。
2. 上级确认员工到岗情况,并在《请假申请表》上注明销假日期。
3. 员工将销假确认后的《请假申请表》交回人力资源部门。
二、考勤制度
考勤方式:
1. 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记录员工上下班时间。
2. 对于无法使用电子考勤系统的特殊情况,需手工签到并由上级确认。
考勤规定:
1. 员工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
2. 迟到或早退需提前告知上级,并说明原因。
3. 无故缺勤视为旷工,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异常处理:
1. 如遇设备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考勤异常,员工应及时报告上级并登记备案。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奖惩机制:
1. 连续三个月无迟到、早退、旷工记录的员工,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2. 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罚或其他纪律处分。
医院销假请假制度管理制度
医院销假请假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员工销假请假制度管理,维护员工假期利益,保障医院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医院销假请假制度,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便捷的原则,实行绩效工资与销假请假挂钩,规定销假请假手续,要求销假请假审批程序,切实做好员工请假销假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员工假期的管理,建立假期管理制度,做到假期的科学安排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五条员工请假分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第六条员工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离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员工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应向所在部门请假,由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医务科备案。
第八条员工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和请假手续。
第九条员工请假必须提供病假条、事假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销假时应出示相关证明,否则无法销假。
第十条员工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间时,应及时报医院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销假管理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后,销假时间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汇报,由所在部门主管审核,签字确认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因病请假的,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其他相关事宜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请假的员工,医院有权依法减少或停发其工资。
第十四条员工请假期间发现其它问题,应依法及时退回医院处理。
第十五条员工请假未及时销假的,医院将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员工请假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或证明不真实的,医院有权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七条医院销假请假制度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医院销假请假制度管理制度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医务处负责,并报医院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医院销假请假制度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医院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医医院请销假制度》
孝义市中医职工请销假制度各科室:为了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医院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制定《孝义市中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请各科室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工休假(一)年休假: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五天。
(二)休假要求:1.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
职工工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
2.要求休假的职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科室自彳丁安排时间和次序,应将科室全部人员休假时间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H人员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工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 个月以上者;(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5)当年休产假者不享受该年度工休假;(6)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工休假。
4.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工休假;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含三个月),享受全年工休假的一半。
5.旷工一天扣除本人年休假的一半,旷工二天以上者,当年不享受工休假。
6.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7.工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但公休假日(即星期六、日)计算为工休假。
二、病假:(一)职工请病假者,须经本院门诊医生检查出具证明并登记。
凡因外出、休假、离开本市而生病者,需有当地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书方可生效,原则上不准用电话、带口信形式请假。
(二)需长期病休的职工,由医务科牵头,指定专科医生作出鉴定,经院办审核,报请院长批准。
(三)长期病休者,要求上班,仍由医务科会同有关专科医生提出意见,由院办审核,报请院长批准。
医院请假 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假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员工请假和销假行为,加强对员工工作情况的监管,提高医院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在职员工的请假和销假行为。
第三条请假和销假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确保员工请假和销假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医院头领应严格落实本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请假和销假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五条医院员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和请假事由。
第六条请假事由应真实可靠,不得虚构理由请假。
第七条请假时间应提前至少24小时提交请假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突发请假的,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获得批准。
第八条请假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否则请假申请无效。
第九条请假期间需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回应医院工作需要。
第十条请假期间如需延长请假时间,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延长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请假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提供相应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可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不得以请假为借口偷懒、逃避工作,一经发现情节严重者,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销假管理第十三条请假期间如需销假,员工应在返回工作岗位当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销假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和时间。
第十四条销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销假后员工需立即回到工作岗位并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因销假而拖延工作。
第十六条销假后员工需做好请假期间工作的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销假后如需恢复加班,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获得批准。
第十八条销假后如有未尽事宜,应按时向上级主管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进行恶意请假、违规销假的员工,医院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第一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并告诫其严肃工作纪律。
2.书面警告:第二次违规,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上级主管。
医院请销假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请销假工作,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请销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严肃、认真、负责;3. 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四条请假种类1. 事假: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
2. 病假:因疾病需要休息的假期。
3. 产假: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假期。
4.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假期。
5. 探亲假:职工因家庭原因需要探望家属的假期。
6. 年休假:职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的假期。
第五条请假程序1. 员工因私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
2. 员工因病请假,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
3. 女职工产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医院人事部门审核后,填写《请假单》。
4. 职工丧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
5. 职工探亲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医院人事部门审核后,填写《请假单》。
6. 职工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医院人事部门审核后,填写《请假单》。
第六条请假审批1. 部门负责人审批事假、病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2. 医院人事部门审批年休假。
第七条请假期限1. 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2. 病假:根据病情和医生建议确定。
3. 产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 丧假:一般不超过3天。
5. 探亲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 年休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销假管理第八条销假程序1. 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销假。
2. 员工销假时,需填写《销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医院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销假期限1. 事假、病假、产假、丧假、探亲假:销假时间为请假结束后的一天内。
2. 年休假:销假时间为休假结束后的一天内。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理:1. 未经批准擅自请假的;2. 请假手续不全的;3. 请假结束后未及时销假的;4. 请假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5. 其他违反请销假规定的。
中医医院请销假制度
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病假、事假等假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第一条考勤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它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人事管理、考核评价员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奖惩任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考勤对象为医院在编人员以及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返聘职工。
第三条每月10号之前上交科室考勤表到人事科(人事科未设置之前暂交财务科)。
第四条考勤结果与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直接挂钩.第二章假期规定及待遇第五条病假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经本院或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
凡本院的诊断证明须由相应专业具有中级职称的医生出具,并经该专业科室主任签字.(一)一般疾病假期工资待遇1、门诊病假3天(含三天)以内不扣工资。
2、门诊病假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⑴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肺结核、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职业暴露等疾病3个月内不扣工资,超过3个月,发放40%工资。
⑵其它疾病发放40%。
3、住院治疗:住院6个月以内不扣工资,超过6个月发放60%工资。
(三)其他规定1、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2、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
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
4、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5、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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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病假、事假等假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第一条考勤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它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人事管理、考核评价员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奖惩任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考勤对象为医院在编人员以及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返聘职工。
第三条每月10号之前上交科室考勤表到人事科(人事科未设置之前暂交财务科)。
第四条考勤结果与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直接挂钩。
第二章假期规定及待遇第五条病假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经本院或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
凡本院的诊断证明须由相应专业具有中级职称的医生出具,并经该专业科室主任签字。
(一)一般疾病假期工资待遇1、门诊病假3天(含三天)以内不扣工资。
2、门诊病假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⑴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肺结核、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职业暴露等疾病3个月内不扣工资,超过3个月,发放40%工资。
⑵其它疾病发放40%。
3、住院治疗:住院6个月以内不扣工资,超过6个月发放60%工资。
(三)其他规定1、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2、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
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
4、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5、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
长期病休人员的病假时间,从首次请病假时间起连续累计计算。
连续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工资待遇;累计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或年底统一扣发工资。
6、长期病休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提交相应专业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给予3个月的试工期。
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试工前后的病假应合并计算。
试工期内另患其他疾病或试工期满后旧病复发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第六条事假事假是指职工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
请事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两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1、事假期间扣发全部工资。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3、事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4、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
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第七条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探望并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假期。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医院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期间任何一年均可),假期为20天。
符合探亲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并且符合规定,也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4、在探亲假之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5、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6、刚分配的同志试用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2、新婚职工结婚满一年的,方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
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又未再婚,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按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13、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军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期与其团聚过的,职工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14、职工配偶是学生的,应由在校学习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期探亲,费用自理。
职工如因特殊情况需去学生一方所在地探望的,医院可视情况准其到学生一方探望。
15、夫妻双方都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为避免重复,职工享受探亲待遇时,必须出具配偶不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
16、探亲假期间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婚假婚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的一种假期,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1、按照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登记结婚的,可给予婚假3天。
2、男女双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费用自理。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再享受晚婚假。
5、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第九条丧假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5天。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2、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1—3天(非直系亲属死亡的不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第十条产假(护理假)1、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假15天。
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男职工配偶按照政策生育的给予30天护理假。
3、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及上报卫生计生局外,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计生假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4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给予计生假15天;妊娠4个月以上给予计生假42天。
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4、计生假期间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进修假、学术会议假按照盐津县中医医院进修学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伤假(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科室或本人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人事科(未设立人事科前在办公室)报告,经院领导同意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认定为工伤后,医药费用由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担。
所在科室或本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该科室或本人负担。
(五)职工休工伤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不变。
(六)职工因伤重住院,配偶是本院职工的,住院期间其配偶可作为医院公派陪护人员为其陪护,陪护期间按出勤对待。
配偶不是本院职工自愿承担陪护任务的,医院可按雇用陪护人员的费用标准发给陪护费。
工伤较轻在家休养的,医院不安排陪护。
第十四条带薪年休假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按《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执行。
第三章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第十五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职工因患病、个人或家庭急事、结婚或处理直系亲属丧事等需要请假,必须依照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请假必须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科室意见是请假审批的关键,科室必须严格把关,凡因科室把关不严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科室的责任。
(一)一般职工审批流程:3天及以下的由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审批,3至7天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科室领导正副职请假,7天以内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单位副职请假,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单位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向科室主要领导及人事科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
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事先申明理由,按要求办理有关续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章旷工及其处理第十八条旷工旷工是指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虽已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6、因蓄意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7、要求调离或申请外出学习,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院手续而擅自离院者。
(二)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累计超过2个小时(含2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累计超过6个小时(含6个小时)的按旷工1天处理。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半小时内签到的按迟到处理,不签到的按旷工处理。
(三)确有正当理由(如急病)而来不及事先请假者,事后须立即向有关领导申明,补办请假手续并经批准的可以不按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旷工处理(一)凡旷工者,扣发三倍工资,年终考核不得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