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后反悔 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赔14万
马某某与哈密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哈密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新22民终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刚哈得尔江玉努斯郝慧文【审理法官】刘刚哈得尔江玉努斯郝慧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艳春;哈密市中心医院【当事人】马艳春哈密市中心医院【当事人-个人】马艳春【当事人-公司】哈密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燕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周军新疆昆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燕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周军新疆昆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燕周军【代理律所】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新疆昆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艳春【被告】哈密市中心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马艳春为十级伤残等级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马艳春为十级伤残等级是否正确的问题。
一审法院依据马艳春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马艳春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020年9月11日,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意见书,马艳春符合十级伤残范畴。
鉴定意见书送达后,马艳春提出异议。
开庭过程中,鉴定人员出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本案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
马艳春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等不应采信或应重新鉴定情形。
马艳春上诉主张中心医院应依据八级伤残标准赔偿损失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马艳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永新县人民医院、刘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新县人民医院、刘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赣08民终28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敏安肖幼新李娟【审理法官】周敏安肖幼新李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新县人民医院;刘某;左某1;左某2;刘雪兰【当事人】永新县人民医院刘某左某1左某2刘雪兰【当事人-个人】刘某左某1左某2刘雪兰【当事人-公司】永新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尹远明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左仲然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远明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左仲然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远明左仲然【代理律所】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新县人民医院【被告】刘雪兰【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过错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刘雪兰生育2子。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的医务人员在术中更改麻醉方式未让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并且未将该医疗行为可能发生术后谵妄并发症的后果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上诉人应对造成患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毅刘卫平李恒【审理法官】段毅刘卫平李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徐超【当事人-公司】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曹幸福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张磊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幸福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张磊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幸福张磊【代理律所】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超【被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涉及的诊疗行为具体过错责任比例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涉及的诊疗行为具体过错责任比例问题。
上诉人认为医方在对其诊疗中未及时抽出鼻腔沙条是造成其右眼失明的主要原因,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不当。
关于该问题我院在二审期间征询本案鉴定机构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答复认为本案医方属及时取出沙条,该处置符合鼻内镜手术眼部并发症的处理原则。
关于医方过错及责任划分根据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评定,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上诉人主张本案赣求司(2019)医鉴字第03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根据上述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承担30%的责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关于上诉人徐超各项损失如何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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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案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救护不就近 赔偿十四万
救护不就近赔偿十四万
佚名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
【年(卷),期】2008()8
【摘要】据《北京晨报》7月10日报道,120救护车在运送伤者去医院的途中舍近求远,结果导致伤者途中死亡。
为此,死者家属将120救护车的所属单位昌平
区医院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记者昨日了解到,日前,昌平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昌平区医院被判赔偿赵某家属14万余元。
【总页数】1页(P48-48)
【关键词】救护车;赔偿;昌平区;医院;家属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69.67;TU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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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决列举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医疗损害纠纷经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了东南司鉴中心[2019]医疗损鉴字第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至同等原因之间为宜,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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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二审中,当事人均无证据证明游坤属于自杀的情形,原审认为游坤属于不慎坠落,并无不当,但划分双方责任比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2:47:47保康县人民医院、孟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民终299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康县人民医院。
住所:保康县城关镇东沟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杜克刚,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昌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琴。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死亡赔偿协议书7篇
死亡赔偿协议书7篇篇1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受害人关系: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就甲方对乙方因死亡所产生的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及事实概述甲方对乙方因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深感遗憾和同情。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双方确认,乙方因意外事件不幸身亡,甲方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甲方赔偿乙方以下项目及金额(单位:人民币):1. 死亡赔偿金:_______元。
2. 丧葬费:_______元。
3. 赡养费及抚养费:_______元(根据乙方家庭实际情况确定)。
4. 精神损失费:_______元。
5. 其他相关费用(如交通、住宿等):_______元。
合计赔偿金额为:_______元。
三、支付方式及期限1. 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金额。
2. 支付方式:(选择其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或现金方式支付。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确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
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身份、亲属关系等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并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就此次事故的处理达成和解,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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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南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豫09民终2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庆安陈忠生周培勋【审理法官】杨庆安陈忠生周培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南乐县人民医院【当事人】王某1南乐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王某1【当事人-公司】南乐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张晓东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张晓东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杰张晓东【代理律所】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南乐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委托法大鉴定所鉴定的事项为:1.南乐医院对王某1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若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与王某1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3.王某1的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单位对因果关系分析认为:医疗因素:南乐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主要表现在:(1)对患儿既往癫痫病史未予足够重视术前对其全身情况的评估不充分;(2)麻醉药物选择不谨慎;(3)对患儿术后观察、监测不到位对患儿术后意识障碍重视不足未能及时避免王某1术后低血糖相关脑损害的发生有关。
上述不当诊疗行为与王某1术后精神差、意识障碍加重以及低血糖相关脑损害的发生有关。
王某1自身因素:王某1自身患有垂体柄阻断综合征此病临床较为罕见医院的诊疗普遍确诊较晚。
目前临床研究尚未完全明确其发病机制既往认为与围生期事件(分娩方式或基因突变致垂体发育异常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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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的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比例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12:29:56新源县人民医院与李玉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终1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恰普河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开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华,男,该院医务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旗,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清,新疆创锦沅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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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系专业性问题,需要国家认可的专业性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中,经法源鉴定中心对安贞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确定安贞医院对罗某1的此次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并明确了过错参与度。
结合该鉴定报告所作分析说明及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鉴定机构对于罗某1所提出的安贞医院术后未对患儿脑病病变予以密切观察、及时诊断和对症治疗问题以及病历书写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无法充分反映手术过程及患儿术后实际病情,需考虑存在手术技术性缺陷等问题均进行了相应考量,最终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心胸外科医疗纠纷案例1
由于院方的术前检查不充分,导致患儿固
有的房间隔中部连续中断三毫米和卵圆孔
未闭的病症未被诊断的漏诊现象发生,使
得这些病症未能在法洛四联症根治术中一
并予以根治,致使患者须再行二次开胸手
术进行治疗。
医院在选择人工瓣类型上没有征得患者家 属的同意,擅自选用生物瓣进行臵换,严 重剥夺了原告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决定 权。 致使患者在今后的生活中每十年左右须行 一次换瓣手术,给其幼小的心灵造成的精 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省一附院根据患儿住院
前数月在某部队中心医院所做的64层CT
和在本院所做的心脏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
确定患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法落四联症 为入院诊断。
患儿住院后,省一附院没有再在对其进行 相关必要的确诊检查,便择期进行了法洛 四联症根治术。
如果省一附院对患儿在术前进行了必要的 确诊检查完全可以在术前了解他的肺动脉 增厚呈二瓣畸形的状态,从而能够确定更 为完善的手术方案。
手术一年后,患儿在一附院再次进行心脏 彩超检查,诊断结果为多切面可见房间隔 中部连续中断3毫米,卵圆孔未闭。
诉讼中,经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鉴定均不
属于医疗事故。省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
一附院诊断患儿患有法洛四联症的诊断明
确,手术依据充分,无行有创性检查即心 血管造影指征及必要。
主治医生选择手术的方式正确,切除肥厚
封堵器的生产厂家是北京华医圣杰科技有 限公司,但在厂家的网站上的型号库中, 陈女士表示也没有能够查到这一型号的器 械。 现在封堵器成为了一颗“不定时炸弹”, 如果强行手术取出,孩子就下不了手术台, 不取出孩子的生命只能听天由命,这个封 堵器将要伴随孩子的一生。 院方意见等待权威鉴定,一切走法律程序。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1、绵阳晚报·安县一卫生院喂奶噎死新生婴儿被判赔6.58万2010年4月14日,安县某镇居民常玉足月怀孕到本镇卫生院待产。
15日上午10点30分,剖腹取出一男婴。
小宝出生后,即与母亲分离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
当天中午12时许,常玉的母亲何莲将小宝抱到注射室打预防针,注射室护士称小宝缺氧未打。
何莲便将小宝抱到住院部让值班医生看,值班医生看后表示,小宝是正常的,但小宝仍一直哭啼。
值班护士向琼见后,建议给给小宝兑喂30毫升奶粉。
亲属将奶粉兑好后先给小宝喂,称小宝不吃,向琼就抱过小宝,帮助示范喂小宝,并叫小宝的父亲赵天顺将奶嘴眼剪大了一点,又喂,见小宝还是哭,向琼就自己动手,将奶嘴眼再剪大了一点,又侧抱着小宝,继续示范给他喂奶粉,小宝吃了奶粉,就没有再哭了,向琼告知小宝亲属,就这样用侧抱的方式喂,放在床上也要侧放,然后将小宝交给亲属,就离开了病房,此后小宝由父母及亲属一同在病房看护。
当天下午近2时许,亲属发现小宝没有动静,当即报告当值医生和护士,卫生院当即组织医生对小宝进行了全力抢救。
据当日下午2时病历上新生儿死亡记录记载:“新生儿因呼吸心跳停止,面唇紫色,心室内注射肾上腺素,胸外心脏按摩,双侧鼻腔流出白色分泌物,经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宣布死亡”。
2010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宝死因进行法医学检验。
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
”2010年5月27日,赵天顺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要求对小宝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
2010年6月2日,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宝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事后,小宝的父母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3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小宝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其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祁东县人民医院、彭铮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祁东县人民医院、彭铮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30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润成王海华滕小松【审理法官】罗润成王海华滕小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祁东县人民医院;彭铮;彭小立;彭巧玲;谢丁香;刘春香;段豫利;段凉义【当事人】祁东县人民医院彭铮彭小立彭巧玲谢丁香刘春香段豫利段凉义【当事人-个人】彭铮彭小立彭巧玲谢丁香刘春香段豫利段凉义【当事人-公司】祁东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少凡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少凡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少凡【代理律所】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祁东县人民医院【被告】彭铮;彭小立;彭巧玲;谢丁香;刘春香;段豫利;段凉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采信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专家论证意见书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按照2020年度标准计算损害赔偿金是否正确?彭铮、彭小立、彭巧玲、谢丁香、刘春香、段豫利、段凉义曾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12月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和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因本案受害人死亡未进行尸检无法作出相关司法鉴定,最终均自动撤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过错客观性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采信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专家论证意见书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按照2020年度标准计算损害赔偿金是否正确?彭铮、彭小立、彭巧玲、谢丁香、刘春香、段豫利、段凉义曾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12月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和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因本案受害人死亡未进行尸检无法作出相关司法鉴定,最终均自动撤回起诉。
上诉人李佑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佑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民冯婧雅胡庆东【审理法官】崔民冯婧雅胡庆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佑成;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当事人】李佑成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当事人-个人】李佑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施清远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施清远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施清远【代理律所】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佑成【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东部战区总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诊疗行为与李佑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以上事实有医疗费发票、病历、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东部战区总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诊疗行为与李佑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存在损害后果、存在侵权行为且侵权人具有过错、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系过错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故应由李佑成对东部战区总医院的侵权损害负举证责任。
赵某、息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息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4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仁时华军韩洋【审理法官】王福仁时华军韩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涵钰;息县人民医院【当事人】赵涵钰息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赵涵钰【当事人-公司】息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唐清友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清友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清友【代理律所】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涵钰【被告】息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息县人民医院应对上诉人赵涵钰受伤后未能治愈并造成八级伤残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息县人民医院承担85%的责任;上诉人赵涵钰本人因自身受伤后就诊不及时应承担15%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赵涵钰因左肘骨折在息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双方发生医疗纠纷。
关于息县人民医院在对上诉人赵涵钰的治疗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对赵涵钰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
原审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作出鄂中司鉴2020临鉴字第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息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赵涵钰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同等原因力(参与度理论数值范围为41%-60%),同时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蔺启英认为患者赵涵钰的过错在于,受伤是其自己造成,且受伤后就诊不及时,住院治疗未痊愈的情况下自己要求出院,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襄阳市安定医院、周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安定医院、周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36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勇杜丹丹王定强【审理法官】柴勇杜丹丹王定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襄阳市安定医院;周某;邵梦然;邵喆非;邵鑫喆【当事人】襄阳市安定医院周某邵梦然邵喆非邵鑫喆【当事人-个人】周某邵梦然邵喆非邵鑫喆【当事人-公司】襄阳市安定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周俊、方文康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赵明会、孙帮华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俊、方文康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赵明会、孙帮华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俊、方文康赵明会、孙帮华【代理律所】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襄阳市安定医院【被告】邵梦然;邵喆非;邵鑫喆【本院观点】邵赛虎因精神疾病被家属送至襄阳安定医院治疗,院方对患者除负有医治的责任外,还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
上诉人襄阳安定医院以收治患者的康复大楼经过竣工验收主张基础设施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足,其要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的主张,应予驳回。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过错消除危险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邵赛虎于1975年10月23日出生,殁年44周岁。
其与妻子周某育有二女一子,长女邵梦然于1998年4月24日出生,邵赛虎死亡时其已成年;次女邵喆非于2005年2月12日出生,邵赛虎死亡时其已年满14周岁;儿子邵鑫喆于2006年9月9日出生,邵赛虎死亡时其已年满13周岁。
再查明,襄阳安定医院涉案的重型精神障碍患者安置康复大楼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于2018年9月11日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吴起县人民医院与苏海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起县人民医院与苏海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陕06民终3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海龙李欣南刘小涛【审理法官】周海龙李欣南刘小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起县人民医院;苏海彦【当事人】吴起县人民医院苏海彦【当事人-个人】苏海彦【当事人-公司】吴起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燕【代理律所】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起县人民医院【被告】苏海彦【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苏海彦的妻子在上诉人吴起县人民医院手术后死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本证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苏海彦的妻子在上诉人吴起县人民医院手术后死亡。
吴起县人民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范围的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上诉人吴起县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病人张某某进行诊疗时《心脏电生理介入诊疗知情同意书》中未能全面向病人家属告知手术潜在风险,且上诉人吴起县人民医院心电图室医务人员均不具备专业资质,上诉人吴起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病患张某某的死亡不能排除其自身疾病的原因,故被上诉人苏海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由上诉人吴起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苏海彦325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吴起县人民医院自愿承担;双方再无纠纷并不再以任何形式提起诉讼。
签订协议后反悔 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赔14万_1
签订协议后反悔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赔14万签订协议后反悔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赔14万2007年1月18日,唐毓贵的妻子韦玉凤到雅龙乡卫生院待产,已年近40岁的唐毓贵沉醉在即将当爸爸的激动与紧张之中。
因韦玉凤躯体不行,患有甲亢,为得到更签订协议后反悔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赔14万虽说喜得贵子,但妻子却别幸离开人世,一得一失,唐毓贵沉醉在丧妻之痛中,为了给亡妻讨要一具说法,唐家人与大化县某医院多次反复协商,2007年3月22日,达成了唐毓贵及其家人为甲方,大化县某医院为乙方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是:一、甲方永远放弃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永远放弃将此纠纷向法院起诉;二、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家属抚慰金50000元;三、甲方将来永远放弃再行向乙方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伤害金等诸这样类的其他赔偿要求,亦别得在社会上就此事妄加评论,别得作反面宣传来损毁乙方声誉。
协议签订后,大化县某医院向唐家人支付了5万元的家属抚慰金,履行了协议。
但是,协议履行后,唐家人越想越觉得后悔,觉得那个协议签得太冤了,太亏了。
为了查清韦玉凤的死与医院究竟存在多大的关系,唐家人自行申请河池市医学会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有了广西医学会的鉴定,唐家人有了底气。
2007年12月17日,唐家人以原协议别是唐毓贵及其家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大化县法院起诉,请求大化县某医院支付韦玉凤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48565元。
大化法院认为,大化县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韦玉凤失血性休克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赔偿责任。
韦玉凤死亡后大化县某医院方已主动与唐毓贵及其家人多次反复协商,达成了医疗赔偿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家属抚慰金给唐毓贵及其家人方。
该协议别存在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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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反悔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赔14万 2007年1月18日,唐毓贵的妻子韦玉凤到雅龙乡卫生院待产,已年近40岁的唐毓贵沉浸在即将当爸爸的兴奋与紧张之中。
因韦玉凤身体不好,患有甲亢,为得到更
签订协议后反悔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赔14万
虽说喜得贵子,但妻子却不幸离开人世,一得一失,唐毓贵沉浸在丧妻之痛中,为了给亡妻讨要一个说法,唐家人与大化县某医院多次反复协商, 2007年3月22日,达成了唐毓贵及其家人为甲方,大化县某医院为乙方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是:一、甲方永久放弃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永久放弃将此纠纷向法院起诉;二、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家属抚慰金50000元;三、甲方今后永久放弃再行向乙方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金等诸如此类的其他赔偿要求,亦不得在社会上就此事妄加评论,不得作反面宣传来损毁乙方声誉。
协议签订后,大化县某医院向唐家人支付了5万元的家属抚慰金,履行了协议。
但是,协议履行后,唐家人越想越觉得懊悔,觉得这个协议签得太冤了,太亏了。
为了查清韦玉凤的死与医院究竟存在多大的关系,唐家人自行申请河池市医学会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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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广西医学会的鉴定,唐家人有了底气。
2007年12月17日,唐家人以原协议不是唐毓贵及其家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大化县法院起诉,请求大化县某医院支付韦玉凤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48565元。
大化法院认为,大化县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韦玉凤失血性休克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赔偿责任。
韦玉凤死亡后大化县某医院方已主动与唐毓贵及其家人多次反复协商,达成了医疗赔偿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家属抚慰金给唐毓贵及其家人方。
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大化县某医院支付的5万元家属抚慰金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基本相当。
唐毓贵及其家人再行请求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系重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协议时唐毓贵及其家人放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协议后唐毓贵及其家人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因此支付的费用应由唐家人自己承担。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唐毓贵及其家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唐家人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池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对于大化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应有一定的预判。
协议上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
---------------------------------------------------------------范文最新推荐------------------------------------------------------ 签名、捺印,唐家人主张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协议中约定的5万元抚慰金,与构成医疗事故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赔偿责任、赔偿项目、赔偿标准所计算出的赔偿额基本相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从协议书看,协议书中有调解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故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关于大化某医院是否还应当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大化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医院支付唐家人5万元抚慰金后,唐家人放弃再次请求相应的其他民事赔偿的权利。
现唐家人已获取5万元抚慰金,双方当事人因大化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已经消灭。
唐家人再次以大化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池市中院认为唐家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及期限;三、共同财产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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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问题;四、住房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四、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五、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
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七、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八、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九、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法律快车网
敬爱的党组织:
一、努力掌握政治理论知识,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范文最新推荐------------------------------------------------------ 作为一名教师,肩负着时代的重任和祖国的重托,我深切地认识到,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是开展好教育工作的基本前提。
我永远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自觉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及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事求是,努力弘扬为公、务实、创新、争先的实效精神。
平时,我积极参加全校教职工大会以及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力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对学生起到表率作用。
工作中,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事,及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为了尽快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我还从广播、报纸中了解当今的国际政治形势,社会动态及党中央的指导方针等。
我深刻认识到邓小平同志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近一年来我更加深入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时期,除了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外,还自学了有关计算机软件方面的其它知识,以便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
在本学期的综合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检查中,我配合学校领导积极承担宣传工作学校发展的成果画册的设计和编辑。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注意及时的与其他同学进行交流,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三、政治态度。
从广播、报纸以及各种新闻媒体中,看到台独势力有所抬头,法轮功分子扰乱社会安定的活动仍在继续。
这使我清楚地看到,在当前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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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一片大好形势下,仍有一部分人不断制造各种事件妄图破坏这来之不易稳定局面。
但我坚信中国共产党对此类事件作出的英明决断是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的,无论党中央采取何种方法,都是为了祖国的统一,为了社会主义事业,为了全国人民的利益而做出的选择。
我作为一名中共预备党员,全力支持和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在党和国家需要的时候,义无反顾的奉献自己的一切。
四、学习、探索先进的教学理念在这个信息极度发达的时代,我能及时学习。
紧跟时代步伐,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便利的网络资源。
尽可能的利用多媒体教学,同时在班级管理中,能及时利用网络资源,为班级做了两套班级主页,充分调动了同学们的积极性。
也为自己建了个人主页,以便与全国各地的同行进行便利的交流、合作与探讨立足本职,努力提高工作实践能力
五、缺点和不足。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基本情况,如有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渴望按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请党组织考虑我的转正申请,我将虚心接受党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