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规则
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宁波大学法学院
要: 我 国新 《 公 司法 》增 设的 异议 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
权 制 度 .是 平 衡 公 司 各 方 利 益 、 保 护 中 小 股 东权 益 的一 项制 度
实力和 良好商业信誉吸引客户。通过宣传措施、物流培训 、
设计 物 流 服务 方 案 等 ,逐 步赢 得 客户 的信任 来 获 得更 多 物
目成本 。 异议股 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是指对公司股东大会作 出的于 自身 股东 利 益有 重 大影 响 的决 议持 反 对 意见 的 股东 所享 有 的 “ 要
求 公 司 以公平 合 理 的价 格 收购 自 己股 份 从 而 退 出 公 司 ” 的权 利 。 这 是 一项 平 衡公 司 各方 利 益 、保 护 中小 股东 权 益 的制 度设 计 ,但 我 国引入 这 一制 度 的 同时 却没 有 做相 应 的程 序 设计 ,实 际操 作 中 结 合 我 国实 际进 行 重整 和 完善 。 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理论进程及价值取向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 管 理风 险的 防范与规 避
园区内部各部门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部 门间密切协 存在诸多漏洞 ,因此对该制度还需要在 比较借鉴国外经验 的同时
调 ,加 强 与 相关 政 府 部 门 的配 合 ,建议 相 关 政府 部 门在 园 区 内设 立分 支 机 构或 办 事 处 。吸 引高 素质 的物 流技 术 与 管 理 人 才 ,加 强 人 才 培 养 ,提 高 现 代 物 流 人 才 队 伍 的总 体
选 择 经 验 丰富 、专 业 水 平 高 的市 场调 查 研 究 机构 进 行 物 流行 业 及 市 场等 方 面 的调 查 分析 工 作 ;选 择信 誉 好 、技 术 实 力 过 硬 的设 计 方 和承 包 方 来 承 担 项 目的设 计 与施 工 , 并 做好 监 督 管 理工 作 ;提 高决 策 的 民主性 和 科学 性 ,提 高 决 策者 的素质 ;重视决 策 的执 行与反 馈工作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权利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其中,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中的重要一环,其适用情形也备受关注。
一、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并支付相应的回购价款的权利。
该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回购价格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规定的回购价格低于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依法行使回购请求权。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零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公布关于回购股份的规定,明确回购的目的、方式、范围、期限、价格和资金来源等事项,并按照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1. 股东投票权受到侵犯股东投票权受到侵犯是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的一种情形。
例如,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通过非法手段侵犯股东投票权,导致股东意愿无法得以充分体现,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例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导致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股东权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 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股东持有的股份价值大幅缩水,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例如,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暴跌,股东持有的股份价值大幅下降,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 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股东回购请求权还适用于其他情形。
例如,公司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导致公司业绩长期低迷,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作者:林峰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1期第一,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的平衡。
《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必须强调公司自治。
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或用于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应当属于私法范畴。
私法强调平等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鼓励自由竞争、平等交易,这些精神有利于公司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公司法作为私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强调自治权。
但从另一个方面思考,政府强制力也存在干涉私法自治的若干理由,从以下几点可见一斑:一是私法可能损害公平。
市场的发展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因素,如市场垄断等。
这些负面因素损害了公平竞争,但私法推崇的“自治”本身无力进行反对,因为处于垄断地位的公司打压中小公司也是市场自治的一种表现,这时需要政府力量的干预。
二是自治(或自由)应当有边界。
一个主体自由的实现,不能以侵犯另一主体自由作为代价,如果公司的自治损害了某些特定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政府强制力就有理由进行干预。
三是实现“股东自治”的要求。
基于效率原则的考虑,公司决策时不可能完全满足所有股东的愿望,即不可能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为此,现代公司一般选择了“资本多数决”的制度,期望全体股东的共同目标经过“多数决”制度上升为公司整体的目标。
然而,在这种制度下,大股东只要控制(单独控制或联合控制)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相当于拥有100%的发言权,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大股东利益未必代表公司发展的真正要求,也不一定与小股东的利益相一致。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建立,使得大股东在对股东大会进行公司决策时,会顾忌小股东请求股份回购使公司和自己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从而更加关注小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股东实现“股东自治”。
第二,“股份回购请求权”建立的外部条件。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讨论推行股份回购计划时,如对计划存在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的权利。
其本质是公司治理中股东的权利行使之一。
本文将论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合法性和实践意义。
首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公司采用回购制度的,应当制定回购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回购对象、回购方式、回购用途、回购期限及回购价格等事项,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由此可见,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回购方案中应当明确回购对象。
在此基础上,如果某一股东对股份回购计划存在异议,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符合股东会制定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的回购对象,不存在其过当要求等情况,请求就具有合法性。
其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实践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是股东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首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股东权利的保障。
作为公司最主要的股东,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而公司股份回购计划作为公司决策之一,如果股东对其中存在异议,公司不允许其行使回购请求权,矛盾将进一步激化,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形势恶化,影响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因此,允许股东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助于保障股东权利,维护公司治理稳定。
其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也有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正常情况下,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是为了调整公司资产结构、稳定市场价格等目的。
但如果某些股东对计划存在异议,请求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也许恰好说明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之处,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和反馈。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异议股东的观点和意见,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整和改进,使得股份回购计划得以更好地推行,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合法性和实践意义,不应被忽视。
公司应当积极倾听股东意见,设立相关机制,使得异议股东的请求能够得到合理的处理和解决,为公司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浅析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有形 成 ‘ 效市 场 ” 有 ,在资 本多数 决原
则下 ,少 数股东面临 的损 害危险远远大 于上 市公 司的股 东 。因此 ,笔者 以为 ,
《 示范 公司法 》1 7 及其 以后 的文本 9 8年 均反 对 ‘ 场 例外 原则 ” 市 ,规 定股 份 回 购请求权 同时适用 于公 开性公 司和封闭
是多余 的 ,因为在 ‘ 市场 ”中 ,股 有效
票 的市 场价 格与 其实 际价 值是 一致 的 ,
因此 ,异议 股东可 以直 接在市场上 出售
价格 往往会偏低 ,这种偏低 的价格 甚至
在公 司宣布合并之前 就可能 已经在 市场 上显 现出来 。因此 ,这时股票市场 上的
最高法院通过判例 确认 ,是指 当公司股
了空 间。在此 背景下 ,异议 股东股份 回
用 范围
( )异 议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 权适 一
用 的公 司类 型
购请求权 的产 生为少数股东 提供 了一 种
选择 ,即赋予其可 以从公 司直接退 出的 权利 ,以维持 股东 间的利 益平衡 ,实现
该 问题存在 三种 不同 的立 法例 。第
人 的意思 表示 吸收 了少 数资本持有 人的 意愿 ,使持有 少数资本 的股东不得 不遵 从 大 股东 的意 愿 ,导 致 事 实上 的不 平
则 上不 得拒绝 而且负有在法 定期 限内履
行 的义 务 。 二 、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购 请 求 权 的 适
等 ,从而 给大股东滥用 资本多数决 留下
资本 。而对于非上市公 司而言 ,由于没
等公 司重 大事项做 出决 议时 ,持异议 的
少数股 东拥 有要求公 司对其所持股 份的 价值进行评 估 ,并 由公 司以公平价格 予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浅议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摘要:在分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为基础上,对现行公司法75条的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做出剖析,并结合其他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对现行立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以真正完善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困境;重构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自其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特拉华州确立以来,先后被许多国家的商事法所引进,在各国的相关法条中关于其称谓表述各异。
如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称为异议者权利,德国公司法称之为一次性给付补偿的要约,日本公司法称之为股份收购请求权,台湾公司法称之为反对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同时关于其定义的表述,国内外学者也认识不一。
如在日本公司法中,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股份公司审议决定营业转让和受让及租赁、修改章程股份转让限制规定、股票交换、股票转移、公司合并、分立等涉及股东重大的利害关系的事项时,持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1]也有学者的定义相对较为简单,认为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在出现了公司僵局的时候,为了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而安排的一项股东权利。
[2]虽然中外学者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表述不一,但笔者认为有几点是基本一致的,这可以作为异议股份请求权概念构成的基础。
首先,该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有一个前提:对公司的一些重大决议持反对意见,而这些重大决议无外乎公司合并,分立,重要资产的转让等。
这是各国立法的相同点。
其次,该请求权是一项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
这是在各国公司法普遍强调”资本多数决”、股东民主、资本平等的大理念下,对于个别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一种特别保护。
最后,该请求权行使的一般方式是要求公司以一般公平的价格回购其股份。
综上,笔者认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影响公司以及股东重大利益的决议之时,对其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享有的要求公司以一般公平价格回购其股权的请求。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完善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完善摘要: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源于美国,我国在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引入该项制度并对其做了概括性的规定。
它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证公司在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不被少数股东利益掣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本文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基本理论的阐述,参考国外立法例,分析我国对该权利的具体规定之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份回购请求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为退股权,英文译为”the appraisal rights of dissenters”。
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反对公司这些重大变化的少数股东,有权表示异议,并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赎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见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法律中,它的产生与股东大会表决原则的历史演变联系在一起,是作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全体一致”原则的平衡而出现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的缺陷,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缺陷我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引入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但与国外相关立法相比,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规定的都过于原则和抽象,以致司法实践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分析起来存在以下缺陷。
(一)适用范围狭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一股独大”式的股权高度集中模式。
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所有作为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都无法发挥作用,大股东因而可以利用其控股地位有恃无恐地从事掠夺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活动。
因而我国公司立法中,理应赋予股东更多情形下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但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却作了较窄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适用事项范围狭窄首先,《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票的三种情形。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名词解释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一、概念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公司的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适用范围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行使方式
1. 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并在表决时投反对票。
2. 股东应向公司提出股权回购请求,并协商确定回购价格。
3. 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相关内容,包括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及股东与
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置了异议 股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制度来平衡公 司 、大股 东、 中小股东之问 的关系 。 该制度 能使弱势股东在对股
东 ( ) 关于某些重大事项 的决议 表示反对 时得 到有 大 会
由“ 资本多数决原则” 变而来 的“ 衍 多数资本 的暴 政 ” 。 同 为 了克服这一问题 ,现代公 司法便创 设 了异议股 东股 份 回购请求权制度 ,但为何该 制度能够作为异议 股东 对股东 ( ) 大 会的重大决议表示反对后 的救济手段加 以
估后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但不 同的学者对 于该 概念
则来代替 “ 全体 同意规则 ” , ① 使公 司适应 了现代经济 的
的具体表述又有所不 同。 有学者认为 , 异议 股东股份 回
购请求权是指在特定形态 的交易 中 ,法律赋予异议 股
快速 发展 , 了公 司决策 的效 率 , 强 了公司 的竞争 提高 增
一
、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购 请 求 权 制 度 初 解
大会 上 决 议 了对 股 东 的利 害关 系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 议 案
( ) 一 制度起源 异议股东 股份 回购请 求权制度 ( p rhs gt r uc aer hs e i f i e t hrhles源 于普 通法 国家 , o ds n saeo r) r s d 最早 见 于美 国俄亥俄州 15 年 的判例法 中l 81 1 ] 。但它真 正作 为一项
定 。 随后 , 该制度相继被英 国 、 日本 、 国 、 国台湾 韩 我
作 出决议并且股东 明确表示反对后 向公 司行 使 ; 四, 第
该权利并非 民法意义上之请求权 ,因为它并无基础性 的权利存在 ,而是相 当于 民法上 的形成权 。所谓形成
论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益, 这就对股 东能否按 自己的意愿来控制公司 的经营运作 提 出了要求 。但 当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时, 中小股东 的意愿
就往往被忽视 , 此时, 中小股 东可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份 回 购请求权 , 在一定程 度上维护 自己的利益 。
2 0 1 3 年 3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o f P o l i c e
Ma r . 2 01 3 No . 3 Se r . NO. 1 38
第 3期 总第 1 3 8期
论我 国的异 议股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制度
股东表决权是现代公司股 东权的一项重要 内容 , 股东
可 通 过 表 决 权 的 行 使 参 与 公 司 的 重 大 经营 决策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依 照 出资 比例 行 使 表 决权 ,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股
东按照一股一权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资本多数决原则既是
股 东 民主 的要 求 , 也 是 公 司效 率 的需 要 。在 保 护 中小 股 东 权益的同时, 也 能使 大 股 东 按照 自己 的意 愿经 营 公 司, 提 高
1 . 确认异议股东股份的回购请求权, 有助于维护对股 东会决议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权 益。 现代公司的股东会运作 大多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该原则下,股东持股 比例越
浅析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
浅析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摘要: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体现了公司少数股东和控股股东的一种利益博弈,我国公司法对此项制度加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效率价值。
但是该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制度价值与立法完善作出探索性研究。
关键词:新《公司法》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利益平衡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引进了有关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这一新制度,该法第75条和第143条从股东范围、适用情形、价格确定、行使程序以及股权回购后的处理等方面,规定了异议股东对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享有和适用。
所谓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一、制度的价值考察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起源于美国的公司判例法中,伴随着现代公司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利结构模式而产生,旨在调节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强化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
在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对于调节公司股权纠纷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前所述,在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肆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时,以前中小股东只能依靠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或者无效之诉获得救济,而由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中小股东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心理,诉讼救济模式就显得繁杂冗长且缺乏效率;相比较而言,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成本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举证难问题,使得中小股东较为轻松的摆脱受压迫的地位,有利于保护其权益。
从另一方面讲,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种自益权,行使权利的收益都归于提出请求的股东,因而更能激发中小股东的参与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其次,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有利于公司决策的顺利进行。
浅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浅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者:谭淼柳晓菲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15期摘要:在法律方面,每份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相等的,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应得到全面的保护。
本文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出发,描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现状、对比中外立法的不同,分析在我国的适用性以及存在的弊端,从而对整个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个整体的认识并对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综述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收购与兼并、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在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时新增两有关于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条款。
2 国外与国内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现状(1)国外立法现状1)德国立法现状德国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适用范围、适用情况、适用对象都做了详细的叙述。
处于保护中小股东和平衡股东利益的角度,股份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购得自己的股票,其中包括避免公司遭受严重损失、为提供给公司职工而购买、以无偿取得或者信贷机构因履行信托义务代购而取得已经缴足其票面面值的股份、已全部继受方式取得等许多方面,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有价证券交易为目的而购买以及其他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收买股东股票。
此外,还对其他情况进行了规定。
2)美国立法现状相比于德国比较严格的立法,由于资本制度和经济环境的不同美国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
1984年美国修改后的《标准公司法》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视为分配股利、作为给付董事股份期权和推动公司职工持股计划的储备。
美国有些州的公司法还规定在进行原始章程变更时也承认反对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
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履行程序方面,美国有些州的公司法规定再给股东的通知中必须清楚的载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二是根据所持股份获得公平价格的权利。
无讼阅读|收藏: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裁判规则及章程条款优化范例
无讼阅读|收藏: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裁判规则及章程条款优化范例文/徐清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原载于微信公众号V股权(judunlawyer)导读: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百四十二规定了当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特定情形时,对此提出异议的股东可向公司提出股权回购请求权。
由于法律对于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内容过于模糊,并且司法实务中,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常因行权主体、重大变化的界定、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等事项产生较大争议,回购纠纷久拖不决。
更因大部分公司的章程对回购请求设置如同空白,令本应尊重股东意愿退出公司的制度形同虚设。
本文结合裁判规则,对法条中的缺陷进行梳理,进而优化章程条款设计,为避免、化解此类异议股东股权股权回购纠纷提出建议。
一、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概述股东对公司投资前,会对公司未来发展运营做出考量,若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且与股东期待收益值相左,或发生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能否顺利退出公司,这是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为此,公司法创设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即,当股东对公司某些重大变化等特定情形(如兼并收购、重大资产转让出售、修改公司章程等)表示异议的,有权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该回购请求权在民事案件案由体系下,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纠纷”情形的一种,在《民事案件案由》中编号248。
二、异议回购请求权相关法律规定1、适用范围【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 的三种情形
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情况包括:
1. 股东异议:股东对公司回购股权的具体安排、回购价格或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股东可能认为回购价格过低、回购方案不公平,或者有其他对回购有质疑的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和途径表达异议,并要求公司重新考虑回购请求权的行使。
2. 法律与合规性异议: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合规性提出异议。
例如,股东可能认为公司没有按照相关的公司法规定或约定回购股权,或者股东可能认为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并要求公司重新考虑回购请求权的行使。
3. 其他利益冲突: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争议,导致对回购请求权产生异议。
例如,关联方可能利用回购请求权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认为回购行为对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或其他相应的手段,寻求解决方案,并要求公司重新考虑回购请求权的行使。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制度研究
同 ;为 限制 股份 转让 而变更 章程 。
2 国外 异议股 东股 份 回购 请求权 立法概 况
21 异议股 东股份 回购 请求权 双方 .
( )接 受对价 主 体 。接 收对 价 主体 可 以根 据 该 股 东 1
1 异议股 东股份 回购 请求权 概念 . 1 异议 股东股 份 回购 请求 权 是 指公 司 在发 生 组织 结 构 、
重大 资产及 章 程 重大 变 化 可 能对 股 东 权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时 ,对此行 为异议 的股东 有权请 求公 司 以合 理价格 收购其
持有 的股票 并退 出公 司。
23 异 议股东 股份 回购请 求权 行使程 序 . ( )公 司书 面通 知 股 东 行 使 回购 请 求 权 并及 时完 成 1 收 购 。美 国 《 范公 司法 》 区 分公 司行 为是 否需 要 股 东 示 表 决而要 求公 司采取 不 同程 序通 知股东 。需要 表决 的可通
过会议通 知 书告知 ;不需表 决则 书面通 知公 司行为及 股份
会 议或 公告提 示通 知 回购请 求权 类型 及程序 等 。
录或有收益权的股东及人员。《 韩国商法》规定转让全部
营业业 务交易 双方 、转让部 分营业 的转让 方公 司股东 及被
在 股份期 限 的规 定方 面 ,《 国商法 典》 规定 公 司 回 韩
购股份 期 限 为 接 受 股 份 回购 请 求 并 确 定 对 价 之 日起 两
出即可 成立
法 和德 国 16 95年 《 股份 法》 均规 定 股份 回购请 求权 偿 付
对价 主体 为所有 股份公 司 。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探析作者:李丹萍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18期作者简介:李丹萍,女,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人合兼资合的特点,有其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则。
公司法修订后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股权转让制度—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以作为对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对股东的一种救济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特点、理论基础及其行使的程序做出了自己的解读和分析,并针对现行公司法中存在的相关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填补公司法现有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63021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特征《公司法》修订后引入了股份回购制度,所谓股份回购,是指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在回购的价值目标、回购的原因等方面两类公司都存在较大区别,本文只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问题。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的原因只有一种——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股东的退股权,“是指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为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其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与其他形式的股权转让相比,其特殊性表现为,股权转让的主体是特定的,股权的出让人仅限于异议股东,回购的主体即受让人是公司自身;另外,公司回购股份时,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本身而非其它受让人,所以回购会引起公司资产的减少,而一般的股权转让只会引起股权在不同股东之间的流动,但公司的总资产并不会受到影响。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措施,可以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其适用条件的限制,使得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相对较为复杂,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一、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
其中,《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而《证券法》则对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的条件包括:一是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二是股东持有的股份被侵犯了权利;三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在上述情况下,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
另外,《证券法》也对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施进行了规范。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提出回购请求后的30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购。
如果公司同意回购,则应当在90日内完成回购程序;如果公司不同意回购,则股东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仲裁。
二、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平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股东认为交易价格不公平,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
此时,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回购。
如果公司不同意回购,则股东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仲裁。
2、股东权益被侵犯在公司经营中,如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股东的权益,例如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配利润、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决策权等,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
此时,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东的权益进行赔偿,并按照赔偿金额进行回购。
3、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例如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
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
异议股东权益保护与回购机制
正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规模扩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了购买公司股票来分享企业的利润。
然而,在股东大会上,股东们并不总是达成一致的意见。
对于持有相对较少股份的股东来说,他们可能无法影响决策,其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异议股东的权益,许多公司在其章程和制度中设立了回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
回购请求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可以向公司发起回购请求,将其持有的股份以指定价格出售给公司。
这使得异议股东在不同意某项决策或企业方向时有机会退出,以免继续承担风险或持有失去价值的股份。
回购请求权的设立对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它不仅为股东提供了退出的机会,还对公司决策者起到了一种制衡作用。
另一方面,现金选择权是指在公司决定进行资本减少或分配股息时,股东可以选择以现金的形式收回其投资收益,而不是以股份形式。
这种权益保护机制给予了股东更大的灵活性,并使得异议股东能够根据自身的意见做出选择。
通过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可以选择退出或继续持有股份,这既满足了股东的个人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其权益。
然而,虽然回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对于保护异议股东的权益至关重要,但同时也应注意其滥用的问题。
为了避免滥用,公司应当设定明确的条件和限制,并明确规定操作程序。
此外,公司还应积极与股东进行沟通,促进信息透明度,使股东能够充分理解和掌握自身权
益的保护机制。
总之,回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作为公司章程和制度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异议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权益保护机制不仅为异议股东提供了退出的机会,还能够制衡公司决策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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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为 实 际权 利 增 加 了难 度 。
【 键 词 】 份 回 购请 求 权 ; 用 范 围 ; 序 要 件 ; 价 之 诉 关 股 适 程 估
【 图分 类 号 】 4 8 中 DF 1
【 献 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71 5 0 ( 0 2) 2 0 6 — 3 文 6 - 112 1 0— 09 0
可 以行 使 该 权 利 ,否 则 必 然 会 导 致 少 数 股 东 滥 用 该
权 利 ,甚 至 可 能 出 现 少 数 异 议 股 东 影 响 控 制 多 数 股 东 的 不 正 常 现 象 。 为 了 不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了趋利 避 害 . 律规 定 仅 在 特定 情 形 下 , 为 法 异
典 》 2 5条 , 韩 国 商 法 》 3 0 条 , 加 拿 大 商 业 公 第 4 《 第 6 《
司 法 》 10条 也 都 通 过 不 同 条 文 规 定 了 这 一 制 度 。 第 9 我 国 2 0 年 1月 1 日 实 施 的 新 公 司 法 第 7 06 5条 。 第 1 3条 - J 4 tI  ̄ 顷应 潮 流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 购 请 求 权 制 度 ,本 文 试 从 股 东 权 利 角 度 探 讨 这 一 制 度 的行使 规 则 。
维 护企 业 运 营 效率 的基 础 上保 护 中小 股 东 的利 益 。
世 界 上 很 多 国 家 和 地 区都 规 定 了 这 一 制 度 . 如 台 湾
地 区 公 司 法 第 1 6条 : 股 东 于 股 东 会 为 前 条 决 议 8 “ 前 , 以书 面通 知公 司反 对该 项行 为 之意 思表 示 , 已 并
【 要 】 议 股 东 股 份 回 购 请 求 权 是 股 东 平 等 原 则 的 重 要 体 现 。我 国 新 公 司 法 顺 应 国 际 立 法 潮 流 规 定 了这 摘 异
一
制 度 , 其 适 用 范 围做 了明 确 规 定 , 是 对 于该 权 利 的 具 体 行 使 程 序 , 规 定 得 过 于 简略 , 给 法 律 权 利 转 对 但 则 这
异 议 股 份 回 购 请 求 权 , 称 股 份 评 估 权 、 对 股 又 反 东 购 买 请 求 权 ,是 指 股 东 大 会 依 照 资 本 多 数 决 的 方
式 通 过 决 议 .改 变 了 公 司 的 结 构 并 对 股 东 利 益 造 成
公 司运 营效 率 , 而 它又 带来 了另 一个 问题—— “ 然 多 数 资 本 暴 政 ” 对 资 本 多 数 决 的 逻 辑 分 析 表 明 。 数 。 多 决 的 结 果 是 多 数 权 利 意 味 着 全 部 权 利 。少 数 权 利 意 味 着 没 有 权 利 .或 者 说 多 数 与 少 数 的 意 义 只 表 现 在
于股 东会 已为反 对者 , 请求 公 司 以当时 公平 价格 , 得 收 买 其 所 有 之 股 份 。 但 股 东 会 为 前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款 之 决 议 , 时 决 议解 散 时 , 在 此 限 。 ” 同 不 Ⅲ《日 本 商 法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 购 请 求 权 的 行 使 是 有 范 围 限 制 的 ,并 非 凡 是 股 东 对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持 不 同 意 见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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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应 得 到 平 等 待 遇 的 观 念 渗 透 于 公 司 法 原 则
之 中 。圜 东 的 权 利 应 该 得 到 平 等 的 张 扬 . 而 “ 股 然 全
以下三 种情 况 : 第一 。 司连 续五年 不 向股 东分 配利润 . 该公 公 而 司 五 年 连 续 盈 利 。 并 且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分 配 利 润 条 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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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onicnCeoo i oafhVaaoe i fr ulAuoill l e n t l f c c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s o g Pe O
论 异 议 股 东 股 T 回 购 请 求 权 的 ; 瞳 规 则 分 彳
车 恂 ( 肥 市庐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合 安徽 合肥 240 ) 3 5 0
一
议 股东 才 可 以行使该 权 利 。 国因股权 结构 不 同 , 各 该 权 利 适 用 范 围 的 法 律 规 定 也 有 所 不 同 , 、 、 等 美 韩 日 国 规 定 的 比 较 宽 泛 。而 欧 洲 国 家 则 规 定 的 相 对 狭 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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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 购 请 求 权 适 用 范 围
体 同意 规则 ” 股东 人 数不 断增 加 , 场 竞争 越 来越 在 市 激 烈 的 情 况 下 又 显 然 不 符 合 效 率 原 则 ,因 此 将 多 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股 东意 志通 过 公 司决策 程序 上 升 为公 司意 志 ,少数
表 决 的 行 使 过 程 之 中 . 而 最 终 的 结 果 总 是 x- 数 股 l多 ,
重 大 影 响 时 ,持 异 议 的 少 数 股 东 享 有 请 求 公 司 以 公
平 的 价 格 收 购 自 己所 持 有 的公 司 股 份 的 权 利 。 该 制 度从 本 质 上 来说 是 为 了克 服 资本 多 数 决 的 弊端 . 在
东 的 意 志 和 利 益 全 部 肯 定 和 对 少 数 股 东 意 志 和 利 益 的 全 部 否 定 , 正 是 发 生 在 表 决 权 上 最 为 奇 特 、 为 这 最
普 遍 的 现 象 。【 , 】这 种 现 象 可 以 称 其 为 权 利 的 吞 并 和 淹 没 。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 购 请 求 权 正 是 在 效 益 与 公 平 两 种 价 值 的 兼 顾 中产 生 的 制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