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目录(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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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9.13•【文号】财会[2001]1069号•【施行日期】200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1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现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01〕1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接受年检。

证券许可证年检年度自上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年检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年检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换发证券许可证,并公告年检结果。

第三条证券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三)《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四)《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六)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复印件;(七)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证监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实施,现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执行此办法。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已进行辅导的公司,应按本办法要求完成辅导工作。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17号)、《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4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目录2011

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目录2011

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目录行业类别最低限额(人民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摘录备注一、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及其中介服务类: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亿元(同上)(同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元(同上)(同上)外资银行、合资银行3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财务公司1亿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 8亿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2亿元(同上)(同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00亿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基金管理公司1亿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证券公司(及经纪) 5000万元、1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5亿元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财会便[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审计正文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会便[2009]79号)各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加快推进符合认可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实现与香港会计行业双赢,促进两地资本市场更加繁荣,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和《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从印发之日起开展申报工作,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请同时提供电子版。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韩冰、王宏联系电话:68552533、68552532、68552934(传真)电子邮件:***************.cn;****************.cn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二○○九年十一月九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和《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决定实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摘要:一、前言二、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布三、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与意义四、我国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五、结论正文:一、前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证券服务市场,我国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定期公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以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布根据最新公布的信息,截至2023年4月10日,共有115家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证监会备案。

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资本市场上为众多企业提供审计、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与意义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服务市场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在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过程中,发挥着独立、公正、专业的第三方监督作用,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透明度,降低市场风险。

同时,备案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内控建设等增值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服务质量。

其次,随着企业多元化、国际化发展的需求,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市场需求。

最后,新兴科技的运用将为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新的发展契机,例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审计、咨询等领域的应用,将有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结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证监会计字[2003]1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3]13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各上市公司:为了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其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我们制定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截止2004年1月1日,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规定》第十二条所指审计项目负责人的审计服务期限达到或超过五年的,也应当按照第三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二00三年十月八日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条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新证券法对独立审计的影响与应对1

新证券法对独立审计的影响与应对1

新《证券法》对独立审计的影响与应对对我国资本市场来说,2019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科创板隆重推出并为70家企业募集资金超过824亿元、A股顺利纳入MSCI和富时罗素指数、18家上市公司退市创出历史新高、《证券法》修订草案获得通过……。

这其中,尤数《证券法》的修订最为艰难,千呼万唤、万众瞩目、历经四审、历时4年,在2019年12月28日终获通过。

新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不仅仅是一次法制的进步,更是证券市场的一次重大制度改革和创新,它不仅将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服务市场的竞争格局将有巨大变化2020年3月26日,ST新亿发布了一个关于聘任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审计师的公告,该公告甫一发出即在证券市场掀起轩然大波。

因为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截止2019年末,深圳堂堂仅有3名注册会计师,2018年业务收入只有85.32万元,在深圳当地排行第215名。

这样的小不点事务所居然能审计上市公司了?吃惊归吃惊,但这却是合法的。

根据新证券法第十章第一百六十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这意味着证券服务业务(除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外)取消了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从2020年3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管方面,由原来的由财政部和证监会“双批准”改为“双备案”,原则上讲,国内任何会计师事务所都将有资格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这将给证券服务市场带来巨大变革和冲击。

首先,证券服务市场将走向公平竞争,竞争将趋向激烈。

根据财政部2019年2月1日发布的消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862家(不含分所)。

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名单

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名单

52 53 54 55 56 67 68 69 70 71 72
深圳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目录(2011年1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机构名称 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世纪智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湘资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立信羊城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湖北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吉林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立信永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江苏仁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开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8号――财政部、证监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8号――财政部、证监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8号――财政部、证监会收回浙江东方等七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
可证的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6.05
【实施日期】2009.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年第58号)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财政部、证监会已收回浙江东方、天华、辽宁天健、广东恒信德律、大连华连、安永大华、重庆天健等七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吸收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名称变更为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会[2007]6号文件,财政部、证监会已收回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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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事务所 排名

全国会计事务所 排名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57 公司
44010002
146
138
76 1276 5669
682
深圳市鹏
城会计师
事务所有
59 限公司 44030048
207
192
96
990 11554 5550
深圳南方
民和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
60 公司
44030019
99
95
52
744 8613 1659
注:
共54家证 券资格会 计师事务 所。
6 公司
11000159
1228
1095
636 1818 55031 13180
中磊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
7 公司
11000169
306
278
156 2547 13059 1762
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8 公司
11000240
568
537
302 1697 34892 6839
北京永拓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2
0年度报备材
职业保险的
累计赔偿限
额与累计职
业风险基金 上年度行政
之和(万 处罚情况
元)
(含分所) 分所数量
不少于
600

12
不少于
600

8
不少于
600

4
不少于
600

3
不少于
600

21
不少于
600

11
不少于
600

10
不少于

中国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

中国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

证券公司名单、地址、网址序号公司全称1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1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6中德证券(筹建中)1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8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1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26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27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9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1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9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7陕西开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98西安华弘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9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1日信证券有限公司10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6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07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将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地址、网址序号公司全称1北京首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北京清华紫光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3北京盛世华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北京金美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8北京君之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9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变更后,将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中注协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

中注协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

中注协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2011-12-15会协[201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行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新业务拓展战略,我会以《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0年)》为基础进行修订和完善,编制完成《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doc附件: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订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编制说明 (4)第一部分鉴证业务 (7)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7)(一)报表审计业务 (7)(二)专项审计业务 (12)(三)其他鉴证业务 (18)二、金融、保险相关业务 (22)(一)报表审计业务 (22)(二)专项审计业务 (29)(三)其他鉴证业务 (32)三、国有企业相关业务 (36)(一)报表审计业务 (36)(二)专项审计业务 (37)(三)其他鉴证业务 (40)四、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 (45)(一)报表审计业务 (45)(二)专项审计业务 (46)五、财政预算资金相关业务 (47)(一)专项审计业务 (47)(二)其他鉴证业务 (50)六、非盈利机构及其组织相关业务 (60)(一)报表审计业务 (60)(二)专项审计业务 (62)(三)其他鉴证业务 (67)七、其他领域鉴证业务 (68)(一)报表审计业务 (68)(二)专项审计业务 (69)(三)其他鉴证业务 (73)第二部分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84)一、管理咨询业务 (84)(一)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二)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 (84)(三)涉及企业购并重组的管理咨询服务 (87)(四)涉及企业争端分析与调查的管理咨询服务 (88)(五)企业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89)(六)其他代理咨询服务 (90)(七)其他及其特定领域的管理咨询业务 (91)二、会计服务业务 (92)(一)开业时会计服务业务 (92)(二)日常的会计服务业务 (93)(三)结业时会计服务业务 (94)(四)特定领域或其他形式的会计服务业务 (95)三、税务服务业务 (97)(一)日常税务咨询业务 (97)(二)特定领域或其他事项税务咨询 (97)四、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99)《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空间,不断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实现行业多元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中注协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对新业务拓展的必要性、主要目标、工作措施、各方主体责任等进行了阐述。

1-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1-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

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一、背景介绍1. 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的重要性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是指经我国证监会备案纳入名录并同意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这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备案名录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备案名录的相关规定2.1 备案名录的管理部门备案名录的管理部门为我国证监会,由我国证监会负责备案名录的申报、审核、管理和公布。

2.2 备案资格条件(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2.3 备案名录申报流程(1)申报资料的准备:申报单位应当向我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2)审核阶段:我国证监会依法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申报单位发放备案证明;(3)备案公告:备案名录会在我国证监会全球信息站上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

三、备案名录的管理与监督3.1 名录的管理备案名录由我国证监会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确保备案名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我国证监会还会对备案名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名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2 名录的监督备案名录的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由我国证监会内部机构负责,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和自查等方式对备案名录进行监督;外部监督主要由社会公众和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监督,通过举报和投诉等方式对备案名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四、备案名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备案名录的有力管理和监督,能够有效提高证券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的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市场良性发展。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辖区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2012年1月21日修订)、《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证监办发〔2013〕59号)的相关规定,为及时准确掌握审计与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进一步提高审计与评估监管工作有效性,现就审计与评估机构进一步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辖区年度报备的有关要求(一)对在辖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总所的报备要求在辖区注册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完成年度报备,同时向我局提交一份年度报备材料副本。

在辖区注册的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完成年度报备,同时向我局提交一份年度报备材料副本。

(二)对在辖区注册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报备要求在辖区设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基础档案资料.包括:1.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a、1b);2.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表2);3.分支机构经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见附表3);5.执行证券期货业务信息备案表(见附表4);6.会计与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7.所受刑事、行政处罚以及非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并附相关文件;对于上述第3、4、7项材料,若年度内相关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则无需每年报送。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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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目录(2011年1月)
序号
事务所名称
1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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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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