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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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 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 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普通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每一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至少配备2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相对应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 万元以上。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一、基本条件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

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

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

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

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政策,以规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市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师资力量要求1. 教师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一些特殊技术领域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质认证。

2. 学科骨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科骨干,他们是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办学条件要求1. 办学规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需要与其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相适应,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

2. 教学设施: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这些设施要求必须符合一定标准,保证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

四、教学质量要求1. 教学大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2. 教学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

五、管理规范要求1. 行政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要严格规范,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学生管理等方面。

2. 财务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要健全,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保障办学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检查要求1. 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行。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

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民办培训学校楼梯间设置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楼梯间设置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民办幼儿园疏散楼梯间设置要求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民办幼儿园的建筑为公共建筑。

按照2015年5月1日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具体如下:
1、幼儿园必须有2个及以上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建筑防火等级必须达到一、二级;
2、培训学校建筑防火等级必须达到一、二级,一般要有两个及以上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疏散楼梯;
(1)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符合下表规定的公共建筑
3、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得小于1.1米。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平安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根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到达的根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在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为广大学生提供素质教育服
务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学生权益,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禅城区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第一,场所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教学需要的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等。

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保
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师资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教
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所教授学科的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教学内容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和法规,教学大纲应与学校教学大纲相衔接,保证学生学到的
知识与学校教学水平相符合。

第四,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合理透明,不得以任
何名义进行额外收费,确保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课程设置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
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课程内容应
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

第六,监督管理要求。

禅城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
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教育培训机构合法合规运行。

通过以上标准和要求的实施,佛山市禅城区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能够提升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愿我们的孩子都能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茁壮成长,成为有理想、有信念、有担当的新时代建设者。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民办培训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经营的非营利性机构,以提供面向社会的教育培训服务为主要宗旨。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遵循“教书育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宗旨,实施民主管理,注重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学生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教育使命,促进全社会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第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繁荣发展。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以人为本,质量为先”的管理理念,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和师生关系规范。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教育教学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架构,设立行政、教务、财务等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高效运作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应当设立校领导班子,明确领导职责,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注重团队建设,培养骨干力量,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师生和谐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队伍管理制度,优化人才结构,选拔优秀教师,激励教师创新,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倡导教书育人的教育理念,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家校合作,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密切联系,共同推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教学目标,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为XXX,性质为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办学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学校的审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XXX、XXX、XXX、X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校地址为XXX软件楼二楼201、203教室;XXX图书馆三楼西侧。

第二章办学范围学校业务范围包括计算机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为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管理体制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任期为一年,成员为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聘任或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董事会议可召开会议。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1名。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民办培训校园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校园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校园管理制度一、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教学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主要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管理办公室、后勤保障部门等。

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二、教师管理1.招聘与岗位设置学校应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同时,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不同岗位的教师,如教授、副教授、讲师等。

2.教师激励机制学校应建立科学的教师激励机制,包括评优评先、奖金激励、晋升机制等,鼓励教师积极教学科研。

3.教师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引导教师不断提升自我,适应教育教学的新变化。

三、学生管理1.招生与录取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政策,确保学生的录取质量。

2.学籍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学生行为管理学校应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和秩序。

四、教学管理1.课程设置学校应根据学生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设计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

2.教学质量管理学校应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教学改革学校应积极探索教学改革的路径,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五、后勤管理1.校园环境学校应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管理和维护,创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2.设施设备管理学校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食堂管理学校的食堂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确保师生的饮食安全。

以上是关于民办培训学校校园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可以为广大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只有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才能更好地服务学生,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配备品德高尚、具有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第二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拥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具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

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具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湘劳社政字[2005]5号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湘劳社政字[2005]5号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正文:----------------------------------------------------------------------------------------------------------------------------------------------------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湘劳社政字[2005]5号2005年4月15日)第一条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

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第三条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随着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民办培训学校在教育培训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制定明确的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校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学校合法办学的基本条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和资质认定文件。

同时,学校还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师资力量,确保教学质量。

其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有适宜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学校应当拥有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以及教学设备和教学辅助设施。

这些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另外,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课程的更新和改进,适应教育教学的发展需求。

此外,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队伍,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最后,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

总之,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才能有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监管,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职业培训的需求日益增加,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规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

学校应当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并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其次,学校的课程设置应当符合职业培训的需求。

学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前景,合理设置课程内容,注重实用性和实践性,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能够获得实际技能和知识。

此外,学校还应当注重与企业的合作,开展实习实训课程,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另外,学校的管理机制也是设置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

同时,学校应当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

此外,学校的办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依法合规经营。

最后,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理念也是设置标准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质量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宗旨,积极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术人才。

综上所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办学条件、课程设置、管理机制、质量评估、办学宗旨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才能够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规范,为学生提供更好的职业培训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和指导,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1)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依据省市相关文件汇总)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年。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

办公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固定培训场所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学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训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

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要求:产权为住宅性质的不能作为办学场地,租或者借用办公及教学场地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正材料、消防部门单独出具的“消防安检证明”(政务中心消防窗口咨询办理)。

】第三条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工位。

【要求:审批部门现场查验设施、设备、工位情况。

】第四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证明材料:需提供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2、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3、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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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

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

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

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

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及租赁合同书。

并提交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7、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

8、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

9、拟任负责人,聘用教师、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保安的资格证明及协议。

10、满足教学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登记表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11、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联合办学协议。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定审批时提交)。

三、审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者,审批机关组成考察组对其办学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集中评议,经考察评议达到设立条件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达不到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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