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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北京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保障物业权益,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调解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法定物业管理组织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获取合法收益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是指居住在某一小区、楼宇或工业园区的居民自愿组成的自管理组织,负责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其他法定物业管理组织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具备物业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维修保养、保洁绿化、安全防范、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投诉,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与协调,定期组织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开公示,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选举,担任业主大会决策会议的召集、主持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

第十五条其他法定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改善北京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为小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

本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

二、物业管理责任1. 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物业管理规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并协助居民解决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环境卫生、绿化景观、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权益。

3. 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履行职责,积极解决居民提出的问题和需求。

三、居民权益及义务1. 居民享有按照规定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并有权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

2. 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共用部位,不得扰乱小区生活秩序。

3. 居民有义务遵守小区公共秩序,注意环境卫生和安全,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者破坏。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按照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比例分摊,具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经全体业主同意后执行。

2. 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维修养护、公共设施设备更新等费用支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

3. 物业费用支付方式可以采用预收或者后付,但应当保证支付周期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纠纷解决机制1. 小区居民在物业管理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居民委员会(或者大会)申诉,由其进行调解。

2. 若居民委员会(或者大会)无法调解或者调解无效,居民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居民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问题,并向居民公开处理结果。

六、监督与评估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绩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 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政府令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管理办法
总则 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问题的背后,是各方利益的博弈。政府想立法以摆平各方关系,但搞得好像业主在和政府争权。
谢谢观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 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政府令
03 遭受质疑
目录
02 管理办法
从2010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 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经过数年酝酿、几经修改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27日正式公布,定于2010年10月1日施行。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小区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小区业主大会第三条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参与小区管理的民主组织。

第四条小区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小区物业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审议并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小区业主大会按照业主人数比例召开,参会业主应占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公告,并及时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小区业主的代表组织。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协助小区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维护业主权益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物业公司第十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由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并及时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居民权益保护第十四条小区内的业主和居民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并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小区内严禁违法乱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饮酒、吵闹等,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十六条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或管理工作存在异议时,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管理工作的满意度和不满意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规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规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造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座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

物业服务用房建造面积不得低于 150 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 100 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造面积 30 至 60 平方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造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暂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暂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物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绿化、维修养护、秩序维护等。

4.2 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信息。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

5.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6.1 业主、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6.2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2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建造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监督,维护和改善业主共有部份及共同使用部份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为业主提供居住环境、资产管理、维修服务、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维护等综合性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人员;(三)具有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四)具备维护物业共有部份和共同使用部份的能力。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方案、定期清洁和消杀、绿化养护、道路维修等服务。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依法成立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循自治、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和协调。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二)组织业主参预物业管理决策;(三)组织居民自治,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四)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工作,维护社区治安。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业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发布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费用标准。

第五章物业维修与保养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业主共有部份和共同使用部份的设施设备,及时处理损坏和安全隐患。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引导,保护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和谐稳定。

第四条基本要求物业管理应以服务为宗旨,保障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的便利,推动小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施主体物业管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益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业主大会,对小区的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提供的服务质量;3. 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其改进工作;4. 通过业主代表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1. 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生活的便利;2. 组织小区内的环境整治和维护,保持小区的卫生、安全;3. 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要求,提供相关的管理信息和报告;4. 积极参与小区的社会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第八条政府部门的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1.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2. 组织培训和推广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提高业主和物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3. 解决物业纠纷和投诉,维护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4. 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第九条业主大会制度小区内的业主大会是决策权的最高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 讨论和决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2. 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3. 审议和决定小区改造、维修、设施设备更新的事宜;4. 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权益。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保持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住宅、单位、商业及其他各类物业,合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业主参预物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保证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出具资格证书、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等措施,规范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服务中心,实行即时服务、全天候服务、回访服务、诚信服务,做到服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服务计划、实行服务标准、设立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评估体系,确保业主满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管理,挖掘物业服务兴业潜力,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业主第十条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积极参预业主大会、业委会活动,履行表决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物业交通安全规定,保护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爱护物业物品设施,避免人为损坏。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业委会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组织履行业主大会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计划,采集业主意见建议,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协调。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积极服务业主和住户。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保障业主和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业主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管理合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保证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素质和技能水平,更新理念和方法。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和消防演练活动,提高业主和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公开向业主报告服务情况。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道路、管道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业主和住户生活的安全和舒适。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和报告。

(三)在业主大会选举后,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为小区内业主和住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安排小区内的保安、保洁及其他服务人员,维护小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五)定期开展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和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六)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书,合法经营。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三)确保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能够熟练操作使用各种管理工具和设备。

(四)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服务合同中明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目录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2、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3、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516号·······业主大会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739号······5、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单》的通知京建发[2010]761号······6、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62号······7、关于试行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通知京建发[2010]545号······8、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36号······物业服务市场监管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11、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736号······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13、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613号··14、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1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1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507号··第三方评估监理1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83号··1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391号··19、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573号··20、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40号··附录建设单位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业务的指引······关于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中明示新旧物业项目及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摘要的说明······。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北京市范围内设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和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 日常清洁、环境卫生的维护;2. 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3. 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4. 业主大会及物业委员会的组织工作;5. 物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并且应当保质保量地进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定期与业主召开协商会议,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

第三章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第八条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收取,并且应当详细说明费用的项目和金额。

第九条物业费的使用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用于维修、保养公共设施设备,改善物业环境和服务,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进行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团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规范的管理和维修服务,保证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业主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整改。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00002)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00002)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00002)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00002)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2.1 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所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维护损坏的设施。

2.2 安全防范措施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物业的安全性。

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和解决。

2.3 业主关系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关系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答业主的疑问和问题。

2.4 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小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定期修剪花草树木,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优美。

2.5 物业费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物业费,并对物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和透明。

三、业主的权益和义务3.1 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益。

3.2 参与管理事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包括参加业主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3.3 缴纳物业费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并保证物业费的使用用途合法合规。

3.4 遵守管理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四、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奖惩措施4.1 监督机制北京市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4.2 奖励措施对于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嘉奖。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及办法附件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及办法附件

一、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于 2022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9 号,以下简称《条例》)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根据《物权法》进行了相应修改。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和《条例》的精神,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保障居民生活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制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二、起草过程2022 年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成立立法起草小组。

2 月 12 日,立法起草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立法工作第一次座谈会。

3 月-6 月,立法起草小组到小区进行了深入调研,先后召开了 6 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小区业主代表、业委会主任、人大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 7 月-8 月,就《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书面征求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法律问题组织了专家论证会。

9 月-11 月立法起草小组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为了目前的《草案》。

三、主要内容《草案》共七章 85 条,主要规定了:(一)明确了合用范围和部门职责。

将我市住宅区管理基本全部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二)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授权,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划分主体以及已有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等。

(三)明确物业服务用房问题。

明确物业服务用房标准、物业服务用房用途,规划、建设双重措施监督建设单位做好物业服务用房配建工作。

(四)明确了前期物业的责任主体。

明确前期建设与物业服务后期管理的责任点,明确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规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

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选举,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责。

(六)明晰物业服务内涵,确定物业服务内容,突出专项服务,加强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七)明确物业服务交接基本程序,规定交接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义务,加强政府部门对物业服务接撤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和谐社会而颁布的法规。

二、管辖范围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类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三、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安保、保洁、绿化、垃圾处理、维修保养、设施设备管理等。

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出租、停车、供暖、供水、供电、燃气等。

2.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组织,由业主推选出的代表企业或个人,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组织。

其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协调、促进物业服务工作,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沟通等。

3.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是在物业拥有者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下,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企业。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物业管理和服务计划,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维护物业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业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4.物业管理执行机构的职责和监管物业管理执行机构是由政府聘任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保障业主的权益,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等。

5.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拥有者的要求,向业主征收的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专项账户,按照规定使用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管理和维护物业及其设施设备。

四、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因物业服务的特殊性,对于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问题,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

总结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发布,为规范物业服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要求,有助于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业主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掌握本办法内容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以合法规范的方式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为业主提供更加完善的管理和服务。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7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住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

别墅和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机关和居住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

居住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

居住小区的综合验收,应当有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加。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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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北京市出台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物业管理基本介绍“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

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nt),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

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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