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七章、第八章
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法理学第7.8章
第七章立法第一节立法概述—、立法的概念【立法的含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2、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立法体制的概念】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既统—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概括地说,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我国之所以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因为:第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
第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裉本途径。
第三,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法理学原理》目录
《法理学原理》目录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重要性p 11、划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2、能否给法律下定义决定了能否解释某些边缘或疑难情况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基本立场1、法和命令A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p 4B三个联系p 5一个区别p 6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A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含义和关系p 9B实践意义与纠纷的解决p 11C拉徳布鲁赫公式(调和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p 123、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确定性)vs现实主义(法律不确定性)A自然法:德沃金-伦理客观主义&政治道德-公共性-确定性p 14法律实证主义:哈特-承认规则-确定性p 15B法律现实主义:霍姆斯-预测论p 16“法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p 17C对现实主义的批评:权力分立p 18 法适用与法制定p 18 内在矛盾p 19第二章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大纲)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理论基础:本质与自然p 221、柏拉图的理念论理念为本质p 242、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p 253、古罗马时期的发展-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西塞罗)p 26自然法的普遍性永恒法自然法多元论二、经院自然法(神谕)理论基础:神谕与自然p 28 两种关于自然含义的基本观念:理想与行动1、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永恒法、自然法、世俗法p 29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p 30三、近代自然法(理性)理论基础:“上帝不存在”;自然-理性的要求基本特点: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p 341、霍布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政治社会)自然法(不变性)p 362、洛克: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缔结自由与法律(实在法限制)p 38四、自然法非神秘化趋势及其意义p 42第三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1、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知识基础)A休谟定律p 45-笔记B两个方面沉重打击自然法p 452、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政治因素)p 46王权、主权的兴起 -宗教的没落-实证法兴起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大纲)1、被认为是基本立场的五种观念p 482、两种基本立场-分离命题&社会事实命题A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效力不可通过实践反驳p 50 分离命题不等于可谬性命题p 51,52B社会事实命题(法律属于社会现象或人类的创造物)(1)奥斯丁支持-法律命令理论p 52(2)凯尔森不支持-纯粹理论p 54社会科学、规范科学基本规范p 56(3)哈特支持-法律规则理论p 56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通过原则理论和对社会规则理论的批判,瓦解分离命题的效力,核心是通过原则与政治道德之间的链接,使得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归于消灭。
法理学第七章法律关系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是处于变化、运动之中,这种变动就表现为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种形式。 ➢产生:指在没有法律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形成法
可分为:
➢ 作为的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 特点: 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等。 (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 不作为的义务,是一种消极的义务。 (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 如:法不律得手破段坏。公共财产、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接3)受它国家界强定制了措义施务的人义履务行。义务的范围 如:。强制解毒、强制隔离等
法律事实具有法定性,哪些事实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能够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 律事实可以分为: ➢事件 ➢行为
(一)事件
又称法律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客体事实或现象。 · 事件可以分为: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 自然事件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 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 统一性表现为:
(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 (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3)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义务
,义务人承担全力的同时也享有权利,这种关系叫做双务关 系。 如:商品买卖关系。卖方在履行如实提供交易商品的义务的 同时,也享有获得价金的权利。
法理学(第7章) 法律价值
3. 思想史上有关正义的主要学说
•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 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体制),即用来划分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使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的主要制度,如经济制 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
(二)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1.正义为什么有张普罗透斯似的脸? • 博登海默:“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 正义不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一个主观评价性范畴,总是 特定时空、特定阶级、特定利益主体的正义; • 正义也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而是一个关联性范畴,是 一种综合价值,总是以其他具体的价值为载体,因而正 义不能在正义的范围内说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不能孤 立地进行,而必须以与其紧密相关的范畴为参照维度 。 2.法律正义的多维价值坐标 • 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 平等与身份的张力; 也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 公平与效率的位移。
三、法律的自由价值
(一)自由的含义 • 自由是主体在认识、顺应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驾驭和利用客体,凭借理性和社会规范进行 思维、选择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 任的权利或状态。 • 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 自主行为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 自由意味着选择,选择意味着责任。
(二)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五、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一)公平是法律的分配价值
1. 公平的含义 • 公平是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主观认定,即认为 “应当”有的状态。也就是所应得到的东西与其支 付的某种东西相适应,主要是地位与作用、权利与 义务、职权与职责、行为与报偿(报应)相称。 2.公平的层次 • 第一层次的公平是基本需要的公平,即必须满足所 有人基于生存的基本需要。 • 第二层次的公平即经济公平,主要是指起点上的机 会均等,结果上的贡献与收获的对称。 • 第三层次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或称社会补偿。
法理学第七章法的要素
第七章法的要素一. 名词解释1.法的要素2.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 4.授权性规则 5.义务性规则 6.权益复合规则7.规范性规则 8.标准性规则 9.调整性规则 10.构成性规则 11.强行性规则12.指导性规则 13.法律原则 14.政策性原则 15.公理性原则二. 单项选择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2.“在住宅区内机动车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3.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划分为()。
A.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B.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C.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属于()。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5.将法律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这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的观点A.庞德 B.边沁 C.哈特 D.奥斯丁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C.权义复合规则 D.禁止性规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7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C.标准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
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
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
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概念框架和范畴。
法理学:第七章1
法理学:第七章1第七章法律要素第一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
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
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研究生一年级法理学经典笔记
法理学复习整理:法理学总目录:第一章法理学及其原理。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三章法的要素。
第四章法的渊源。
第五章法的效力。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法律关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法治国家。
第十章法与道德。
一.法学的概念。
二.。
三.法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
(纵向与横向)2.3.四.法学体系。
又称法学知识体系,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
会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
4.法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
(二)法理学的分类:第二节法理学的概念和地位一.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法理是指法律的道理、原理,即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道理,法律长变化但理不长变,抓住了理就抓住了事物的对法律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有然,要看到和把握法律背后的深层次的原理。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1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法理学的原理1.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识其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
例如对知识产权制度哲学基础的认识,及其利用人权理论对其进行评价。
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法理学第7.8章
第七章立法第一节立法概述—、立法的概念【立法的含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2、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立法体制的概念】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既统—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概括地说,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我国之所以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因为:第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
第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裉本途径。
第三,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七章法的要素
第二节 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 按法律概念的功能不同,可以将它分为描述性概念和规
范性概念。 ➢ 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它分为确定性法
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 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
➢ 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 ➢ (1) 微观的指导性 ➢ (2) 可操作性较强 ➢ (3) 确定性程度较高
➢ (1) 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 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
➢ (2) 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定 的角色群或适用于一定法域中 所有的人,即法律规则不是针 对特定的个人的,而是对具有 相同特性的个体普遍适用的。
第四节 法律原则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 (1) 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
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 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 (2) 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 (3)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 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 的方法也不同。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则常常要 对冲突的原则所承载的不同价值作出权衡,对相互冲突的 原则必须进行衡量或平衡。
能解释我们对于法律的特别尊敬。”——德沃金
人的理性不足应对法所规 范的事物变化的无穷性, 法与它所规范的事物之间 存在永恒的矛盾。
第四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续) ➢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为其他法的要素提
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 法律原则的作用: • (1) 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 • (2) 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 (3)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法理学第七章法律渊源
法理学第七章法律渊源
第七章、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①制定法(法律+规范性文件)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国际条约非正式渊源为学说or公平正义观念我国的法律渊源,制定法被视为第一位法源,判例在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
①宪法(根本法)、②基本法律(人大制定)、③一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④行政法规(国务院)、⑤地方性法规(省一级的人大及常委会)、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⑦规章、⑧军事法规和规章、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⑩国际条约二、法的分类一般分类1)成文法vs.不成文法(根据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and判例法) 2)根本法vs.普通法(根据法律地位、效力和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同划分) (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宪法) 3)一般法vs.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范围不同划分) (一般法特别法是相对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前提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位于同一位阶) 4)国内法vs.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划分) (国际法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制定的,国内法国家特定条件下才为主体) 5)实体法vs.程序法(根据规定内容不同划分) (是指以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为主的法律vs. 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特殊分类1)公法vs.私法(适用于大陆法系) (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2)普通法vs.衡平法(英美法系) (普通法指11世纪法官通过判决形成的判例法、衡平法指14世纪后对普通法修正补充而出现的判例法) 3)联邦法vs.联邦成员法(多用于联邦制国家) (联邦法由联邦中央定、成员法由联邦成员制定)。
法理学目录.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的要素释 义 •法的要素的 不同理论 •当代中国三 要素说较为 合适
•法律规则 释义 •法律规则 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 的分类
•法律原则释义 •法律原则与法 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分 类 •法律原则的功 能
•法律概念释 义 •法律概念的 分类 •法律概念的 功能
•法治国家的判准 •建设法治国家的 困境与挑战 •社会主义中国法 治国家建设的具 体目标
14
第十四章 >> 法的价值概述
本章知识体系
价值与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治的外部环境 要件
•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 选择
15
第十五章 >> 自由与秩序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并不是调整社 会关系的唯一手 段 •法的作用范围不 是无限的 •法的适应性存在 一定的限度 •法的作用的发挥 依赖于一定的社 会条件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
•阶级统治作 用 •社会管理作 用 •正确认识法 的作用
3
第三章 >> 法的要素
本章知识体系
12
第十二章 >> 法的全球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全球化的定义 法的全球化对各 国法制的影响
•法的全球化的含 义 •法的全球化的动 力
•挑战与机遇 •难题与困境 •可能的因应机制
13
第十三章 >> 法治与法治国家
本章知识体系
法治”辩析 •法治与法制 •法治、人治与 专制 •古中国法家的 “法治”理论 简评 法治的构成要件 •法治的形式逻 辑要件 •法治的实体结 构要件 •法治的外部环 境要件 法治国家理论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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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而作的分类。
(1)一般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最抽象的权利、义务关 系,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切人对一切 人的关系”,实际就是指公民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2)具体法律关系是具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具体化的程度不同,具体法律关系有绝对权法律关系 和相对权法律关系的划分。
(3)责任能力
1、责任能力——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 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在一般情况下,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是一致的,即有行为能力也就同时具有 责任能力。 2、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尽相同, 具有独立的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把刑事责任能力分为: ①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18周岁以上、精神和智力发育正常的人,都是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②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别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③ 相对无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刑 事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有一定的减弱、降低,因而其刑事责任也相应有所减轻。
第七章
法律关系
哥哥把弟弟打成重伤。。。。 邻居在虐待老人。。。。。
当我们处理法律案件时,需要从法律关系下手。。。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有国家强制 力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被法律所调整,当这种关系具体出现时就会 成为法律关系。 例如:小孩出生——未成年子女监护和抚 养关系。
法律事实(P154)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事实——法律上规定或确认的,能够引起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如:签合同、企业兼并)。
2、并不是一切客观事实都是法律事实。 取决于: 法定性——法律的规定。
3、一个事实是否构成某种法律事实,取决于该事实是否 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条件。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以下5 类 (1)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 财富。 (2)物质财富,指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财产权的对象的 物品和其他一切物质财富。 (3)智力成果,指人们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 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4)人身利益,指与人身不可分割的利益,如名誉、肖像、 隐私、尊严、姓名等。 (5)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和行为的结果,后者如服务行业 的服务等。
(五)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 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按照: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性质。
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其性质存在很大不同,依 据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具有不同的性质。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 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不是所有的事实社会关系都能成为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被
法律所调整或确认,即使某种事实社会关系非常重要(如一 般的恋爱关系、朋友关系),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这里所 说的法律,不仅指制定法,也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和执法机 关依法作出的裁定(如对事实婚的认可)。
*** 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意义————案件处理 结果不同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概念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 担者,所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应注意以下2点: (1)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 的。 (2)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也不应该是立法者 的任意。(立法者只能对已有的或现实生活中将会有的权 利和义务给予法律上的承认。)
例如,甲开车把乙撞死,对于甲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 杀人(罪)“,也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 “(罪)”等法律事实,也可能不构成任何一种犯罪,这取决于法庭 上所认定的证据符合哪一种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按照是够把一定的后果同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 法律 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 (1)行为——是直接受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的法律事实, 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2)事件——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 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二、权利
法律上的权利——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 的、有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权利具有 下列特点。 (1)它以法律的相应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 为的结果,它是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的作为或不作为。 (2)它以权利人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权 利,实际上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 (3)权力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权力的享用有赖于义务的履行。 (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权利人有权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有权全部或部分地,按自己认 为最有利的方式实施这些行为。 法律权利包括三种构成因素: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作出积极行为的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的权利。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也有扩大的趋势,出现了物化了的
财产权,如票据、账户、提单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等, 这些东西的价值不在于其物品自身的价值,而在于其上面 所记载的财产权的价值。它们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流通 转让,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流通手段。
第五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概念
(1)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在没有法律关系的社会主体之 间形成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具有法律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 其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如:企业兼并;变更货物的型号、
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它们相互依存,具有统一性。 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1)它们相互依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 权利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在现代社会,享用 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的同 时也享有拒绝履行非法要求的权利。 (3)在有的法律关系(商品买卖关系)中,权利人享 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义务,义务人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 有权利,这种关系也叫做双务关系。
理解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应注意以下3点 (1)法律关系主体应是由法律明规定的。
(2)法律供暖系主体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
(3)公民和组织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
任能力。
(1)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能力或资格,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民事上的 权利能力。
三、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 求为了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须做的行为(作为或 不作为)。 法律义务具有下列特点: (1)它是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的行为,义务人拒绝履行法定 义务,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2)它是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的手段。 (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义务人承担义务的 范围不是无限的,对法定范围外权利人的利益要求,义务 人有权拒绝。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积极行为)的义务、不作为 (消极行为)的义务和接受国家强制措施的义务。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 常实现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法律制裁,恢复被侵害的法律秩 序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因而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四)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而作的分类 (1)在平权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 等的。如:民事法律关系。 (2)在隶属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地位是不平等的隶属关系,一方必须服从另一方的合法命令。 如:行政法关系。
包装等;变更价格、付款时间等。)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在具有法律关系的社会主体 之间,其法律关系结束。
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 法律关系是依法产生的,在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方面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有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规范—— 一般条件; 法律事实—— 具体条件。
2、它不是随公民的自然出生而产生的,也不是每个公民都具有的。一个 人只有达到了一定年龄并能通过自己的意志或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辨别 和控制时,才具有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 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3、组织(包括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 内容和范围也是相同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来行使。
2、在一般情况下,一般权利能力与公民的年龄、精神状况
无关。特殊权利能力是指公民在特殊条件下才享有的能力 或资格,如:婚姻法律权利能力就要受到法定年龄的限制。 3、组织的权利能力开始于该组织的成立,终止该组织撤销 或解散。既受法律规定的制约,又受该组织成立的宗旨、
目的和任务的制约。
(2)行为能力
1、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能力。(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条件)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 一定主体合法利益的载体。 具有下列特点: (1)它必然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事物。 (2)它是法律上规定或认可的,能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事物。 (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它的范围受生产力发展水平 和具体历史条件的限制,并且随着社会发展,法律关系客体有不断扩大的 趋势。 (清洁的空气、安静的环境、人的血液、人的器官 /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