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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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卫生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卫生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确保公共场所卫生间防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卫生间,包括商业综合体、办公楼、酒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等。

3. 管理责任3.1 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卫生间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卫生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防火安全职责。

3.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定期对卫生间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对卫生间员工的防火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4. 防火措施4.1 卫生间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确保灭火器在有效期内,便于随时使用。

4.2 卫生间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3 卫生间应安装烟雾报警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启动灭火。

4.4 卫生间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安装在防水盒内,防止因水患引发电气火灾。

4.5 卫生间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火灾应急处理5.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卫生间火灾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5.2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疏散人员,使用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

5.3 火势较大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请求消防队伍进行救援。

5.4 火灾扑灭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和事故处理。

6. 监督检查6.1 各级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间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6.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定期对卫生间防火安全情况进行自检,确保防火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7. 法律责任7.1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履行卫生间防火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条例最新版

消防安全条例最新版
3.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三、火灾预防
1.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下列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采取措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3)住宅小区、高层建筑;
(4)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5)其他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火灾扑救,查明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
3.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火灾现场物件,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本市其他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详细说明:化工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和人员。
3.商场、市场
-增加条款:针对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增加火灾应急预案、人员疏散引导等方面的规定。
-详细说明:商场、市场应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路线、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等,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和卫生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和卫生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卫生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卫生。

第四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和卫生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卫生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情况;(二)将消防和卫生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三)配齐配足消防和卫生器材,确保消防和卫生演习活动正常开展;(四)定期召开消防和卫生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消防和卫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卫生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和卫生工作台帐;(五)组织开展消防和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和卫生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和卫生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和卫生培训;(六)组织开展消防和卫生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和卫生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和卫生安全防范;(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和卫生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八)配合消防和卫生部门开展火灾和卫生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事故原因;(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卫生管理职责第六条单位的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保障单位卫生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卫生情况;(二)将卫生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卫生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三)配齐配足卫生器材,确保卫生检查和处理活动正常开展;(四)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卫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卫生制度和要求,健全卫生工作台帐;(五)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卫生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卫生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卫生培训;(六)组织开展卫生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卫生安全制度,加强卫生安全防范;(七)按照卫生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卫生应急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八)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卫生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事故原因;(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消防站卫生管理制度

消防站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消防站内部环境的整洁、卫生,提高消防员的生活质量,预防疾病传播,确保消防站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消防站全体消防员及工作人员。

三、卫生管理职责1. 消防站站长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全站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本部门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3. 消防员及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消防站环境卫生。

四、卫生管理内容1. 环境卫生(1)消防站内应保持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

(2)消防员宿舍、办公室、食堂等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消毒。

(3)公共区域如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应保持干净、无异味。

2. 个人卫生(1)消防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保持衣物整洁。

(2)进入宿舍、食堂等场所前,应先更换拖鞋,不得穿鞋进入。

(3)宿舍内不得存放食物、饮料等易腐物品,以防霉变。

3. 食堂卫生(1)食堂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3)食堂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确保食品安全。

4. 医疗卫生(1)消防站应设立医务室,配备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2)消防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3)发生疾病时,应及时就医,不得擅自用药。

5. 设施设备卫生(1)消防站内设备、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清洁、保养。

(2)消防器材、消防车辆等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其性能良好。

五、卫生管理制度执行1. 消防站设立卫生检查小组,负责定期对消防站内部进行卫生检查。

2. 消防员及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主动参与卫生检查。

3.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3. 对因卫生管理不到位,导致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与火灾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建设,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八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和应急疏散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和疏散。

第四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储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建造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范本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范本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范本一、总则1. 本条范本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旨在加强消防安全卫生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消防意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3.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应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管理责任体系。

二、消防设施和设备管理1. 每个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设备清单,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2.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修理和更换存在问题的设施设备。

3. 消防设施设备应明确责任人,及时报修、报废设施设备,并及时记录维修和更换情况。

三、消防通道和疏散走道管理1. 每个单位应确保消防通道和疏散走道的畅通无阻,不得存放杂物和堵塞通道。

2. 消防通道和疏散走道的标识应清晰明确,便于人员疏散逃生。

3. 定期开展消防通道和疏散走道的自查自修工作,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四、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1. 每个单位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

2. 火灾隐患排查应重点关注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明火使用等方面。

3.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记录。

五、员工培训和演练1. 每个单位应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灭火意识和技能。

2. 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反应和逃生能力。

3. 建立消防安全卫生培训和演练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

六、消防宣传和警示标识1. 每个单位应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区域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识,提示火灾风险和疏散逃生路线。

3. 定期更新和修整消防宣传资料和警示标识,确保其清晰可辨认。

七、火灾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和疏散。

2. 火灾事故后,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火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灾,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破坏性和危险性的火焰燃烧现象。

第三条国家实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是: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科学防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对消防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参加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

第七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八条消防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加强公民消防教育,普及火灾防控知识。

第十条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消防技术防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四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检验、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居民建筑、公共场所、工商业建筑等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室内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出动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和灭火。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有权采取控制火场、疏散被困人员、保护财物等措施,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公众在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按照消防安全知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报警和自救。

第二十一条公众对危险物品泄漏、燃气泄漏等有关火灾的危险情况有义务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消防管理制度条例全文

消防管理制度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等场所。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体员工应共同参与,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三)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二)组织实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三)组织制定并实施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消防应急预案;(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六)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八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四)火灾的预防、扑救和逃生自救方法;(五)消防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二)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清洁,不得覆盖、遮挡;(三)消防设施、器材的标志应清晰可见;(四)消防设施、器材的备品备件应齐全。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和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城乡建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全民消防意识,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消防力量和设施装备的建设和发展,并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安全等有关管理工作相协调,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和谐。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第八条城乡建设工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的需要,保障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

第九条城市应当在有关规划中统筹安排消防设施的建设,保证火灾发生时救援车辆可以迅速到达现场。

第十条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消防设施资源,明确规划和管理消防设施的功能和布局。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满足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消防车辆通行、消防水源供应的需要。

对新建建筑物,应当设置满足消防需要的灭火器材和报警设备,并配备专职或急救人员。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大型商场、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一、总则1.为了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火灾防控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消防责任制度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责任。

2.单位负责人应对所辖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开展工作。

三、火灾隐患排查1.各单位应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活动,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2.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3.单位应建立火灾隐患台账,并将排查整改情况上报。

四、消防演练1.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2.演练应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场景,模拟真实火灾事故进行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五、消防宣传教育1.各级政府应加大消防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2.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

3.加强对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

六、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1.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建筑物进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2.单位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确保其正常工作。

3.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消防设备维护和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七、火灾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1.发生火灾事故后,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消防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消防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八、法律责任1.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事故,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九、附则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本条例由国家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以保证火灾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是指针对城市、乡村和农村等所有的单位、组织和居民,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公民的防火意识,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境内存粮、运交货物、提供服务、使用设备、建筑物,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消防安全保护的规定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第三条消防安全是所有人的责任,本条例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四条建立防火和减灾的预警机制,提高书记和政府官员消防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突能力,加强消防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灾避险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设施第五条消防安全设施是指专门用于预防、识别、控制和扑灭火灾以及保护人员、财产等的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第六条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安装、调试、检修和使用,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快速可靠地使用。

第七条在有火灾风险的地区和场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购买和使用一定数量、一定种类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等。

第三章消防安全人员第八条消防安全人员,是指经过特定培训和考核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对于特定场所,如商场、酒店等,需要特定培训和考核的消防安全人员。

第九条消防安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消防安全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区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有义务在安全、高效的环境下保障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

第四章火灾隐患管理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隐患,是指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场所和场地,可能引发火灾危及人民群众与财产安全的情况。

第十二条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有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立即整改的义务,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主体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报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范文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范文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人员和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安全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卫生管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单位领导要带头参与消防演习和消防安全卫生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卫生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加强消防安全卫生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消防安全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卫生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状态。

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疏散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等。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栓、消防卷帘门等。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位置、用途和使用方法。

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责。

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

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审验。

卫生消防管理制度

卫生消防管理制度

卫生消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卫生消防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制定本卫生消防管理制度。

二、责任主体1. 领导责任:全体领导干部要认清卫生消防管理的重要性,带头履行各项卫生消防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单位负责人责任:负责本单位卫生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保证部门内部消防工作的实施。

3. 相关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要配合单位负责人做好卫生消防工作,协助单位负责人对卫生消防工作进行管理和督导。

例如,财务部门要确保单位的消防设备经费到位,物资部门要负责消防器材的采购和储备等。

4. 员工责任:全体员工都要严格遵守卫生消防管理制度,加强自我防护,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卫生消防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卫生管理制度(1)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严格对各类污染源进行排查、处理,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2)建立并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进行定期清理、处理。

(3)人员卫生保健:设立专门的卫生保健室,定期开展员工健康检查,加强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2.消防设备管理(1)组织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发现故障及时进行维修。

(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的存放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3)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巡查、保管、维护和更新工作。

3.消防演练及应急预案(1)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熟练掌握逃生技能。

(2)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做好预案应对。

4.宣传培训(1)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增加安全知识宣传栏目,通过海报、标语、宣传单等方式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

5.消防安全检查(1)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消防安全隐患。

(2)建立消防安全奖励和惩戒制度,对于发现并及时纠正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消防安全是企业和社会的重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消防安全责任。

1. 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能够熟练掌握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3. 企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灭火知识和逃生技能。

二、消防设施和设备。

1. 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2. 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设置和布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存在遮挡、堵塞或损坏的情况,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疏散。

三、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1. 企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疏散指示标识清晰、易燃易爆物品得到妥善存放等。

2.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四、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

1. 企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组织领导体系,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2.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和逃生技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疏散和救援。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 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感。

2. 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条例(简单版)

消防安全条例(简单版)

消防安全条例(简单版)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增强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三条
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四条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搭乱接电线以及违法用电,违反电气安全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条
禁止在楼道、过道堆放杂物,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

建筑物的疏散门、逃生窗、安全出口等应当保持通畅。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

第八条
禁止炒作有关火灾事故的消息,损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依法追究刑责。

第九条
居民住宅应当保持通风良好,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违法用电,不得使用明火烧烤。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以上就是消防安全条例的简单版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物业、租赁户以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岗位工作人员为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员工换岗、转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四、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严禁私自拆卸、改动消防设施设备。

五、防火巡查、检查第十三条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消防巡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报告上级领导。

六、安全疏散第十六条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

第十七条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疏散能力。

七、奖惩第十九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下面以2000字为篇幅,详细介绍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事故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单位、机构等所有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基本安全要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和组织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人员应当提高消防安全技能,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分级负责、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以及应急预案等措施。

第七条:建筑物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

第八条:消防安全应当融入城乡规划,配套建设合理的消防设施和车辆。

第九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科学研究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情况,组织救援和善后工作,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督查机制,对地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掌握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定期的防火检查和事故演练。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七条:建筑物应当根据其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模版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模版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模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卫生管理, 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控制单位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实施。

第五条单位应当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状态, 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六条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应急预案, 并组织人员进行消防演练, 确保灭火救援工作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第七条单位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保养工作, 及时清理贮存物品, 杜绝火灾隐患。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建立物品管理台账, 控制物品存储数量和存放位置。

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备的管理, 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设施的故障和隐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材操作人员, 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外部施工作业的管理, 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用电安全的管理, 配备合格的电气设施和专项设备, 并制定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落实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管理责任, 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级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十七条个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学习, 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个人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或居住单位的消防安全秩序, 不得擅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九条个人应当主动参与消防演练, 熟悉逃生路线和灭火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个人在发现火灾或者火灾隐患时, 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灭火或者自救逃生。

消防安全条例

消防安全条例

消防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消防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必须依法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国家推行 prevention first 的原则,加强火灾事故预防,坚持防消结合,实施综合防火体系。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与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对本辖区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并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提高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第七条国家支持开展各类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未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发生火灾事故后能够迅速控制扑灭,使人员得到安全撤离且财产遭受损失较小的状态。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推动全社会自觉遵守。

对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布。

第十条部门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对泄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方案,加强对消防设备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进行报告。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资料。

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关闭停业。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十四条各类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其中,高层建筑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消防逃生通道和自动灭火设备,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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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1.总则1.1为了使公司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着安全、卫生、舒适的良好的厂风厂貌,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全体员工的劳动人身安全;为了增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卫生的思想意识;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性去发现和消灭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特别制定《英德市宏利皮革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在英德市宏利皮革有限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

1.3为了强化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加强管理力度,本《制度》采取经济处罚、书面警告及辞退出厂的管理手段。

若违反本《制度》三次以上者即为屡犯,屡犯者退出厂。

若触犯有关法律的,则送交司法部门,将其追究法律责任。

1.4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事故情节的轻重以及责任人态度的好坏,处罚的对象包括违章肇事者、班组长、区域责任人、车间主管、部门主管、整个班组或整个部门。

5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办公室的专职安全员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2.门卫职责范围2.1公司的保安机构,是对付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司安全运行的一支坚强队伍,每个保安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制定的门卫值班制度。

玩忽职守、包庇坏人、隐瞒事实真相者,一律辞退。

2.2保安人员必须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环境区域、物料储存、人员分布、生产场所和易燃易爆炸物品的化学特性都要了如指掌。

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值保安员必须禁止其进入厂区,违规者和保安员各罚款50至100元。

2.3.1喝了酒后。

2.3.2正在吸烟。

2.3.3神志不清、四肢麻木、行走不便者。

2.3.4穿戴不整齐打卡上班(包括穿保护不到脚趾和脚后跟的鞋类等和穿妨碍机台操作的奇装异服,生产操作人员不准留长头发和穿高跟鞋)。

2.3.5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3.6身份不明者以及无业务往来的非本公司人员。

2.3.7未满12周岁的少年儿童。

2.3.8年迈体弱、视力欠缺、精神失常者。

2.4非公司指定的泊车场所,其他地方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规者和保安员各罚款10至50元。

2.5未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批准,严禁任何车辆和私人的物件在厂内进行电焊、气焊等维修作业,违者罚款50至500元。

2.6非公司招聘或指定的驾驶人员,严禁动用一切机动车辆(包括叉车),当值保安员应责令其停止驾驶,否则保安员罚款10至100元;违章驾驶者罚款30至200元2.7生产区域严禁吸烟,违者一律辞退。

外单位人员入厂时,要向其说明禁烟规定,不听劝阻者重罚。

2.8严禁携带公司的汽油、柴油、甲苯、丁酮、硫酸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出厂,违者罚款100至500元。

2.9保安员必须熟悉公司所有消防器材的性能,操作技巧以及放置的地点,如遇火警立即组织人员扑救,有遇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者,必须追究其责任。

2.10从16:00至第二天8:00,当班值保安员,必须每隔一小时到公司的每个区域认真巡查一次,发现事故隐患和肇事者,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告安全员或值班的车间主管,违者辞退出厂。

3.消防、安全教育体制3.1新入职的本公司员工,都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准聘用。

3.2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若安全教育负责人失职,则罚款100至200元。

3.2.1公司一级-----由公司的安全员负责讲述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劳动保护和机电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常识,以及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操作方法等。

3.2.2车间一级-----由各部门的主管负责讲述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艺流程、岗位规则等方面的制度、措施。

3.2.3班组一级-----由所在的班组的班组长负责讲述该组工作的性质、范围、要求,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和操作技巧、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包括机械电气的紧急刹车按钮的位置)。

3.3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后,安全员抽检时,仍没有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以及不按规定要求使用劳保用品者,罚款50至100元。

3.4要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训、测试及竞赛活动,无故缺勤者,每次罚款30至50元。

3.5损坏或撕毁宣传栏、标语、警告标志、操作规程等安全设施者,罚款50至100元。

4.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4.1各类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员全面负责。

4.2非火警严禁动用消防器材。

若因特殊原因需用消防水管、水带、卷盘等,必须先跟安全员提出申请,违者罚款50至100元。

4.3发生火警动用消防器材后,当事人或现场负责人必须向安全员递交着火报告(包括着火原因、规模、扑救经过、消耗消防器材的数量等)。

违者罚款50至200元。

4.4各类消防器材的安置地点、型号、规格,任何人不准迁移和更换。

违者罚款50至100元。

4.5碰、撞、损坏或用消防器材玩耍者,照价赔偿并罚款30至100元。

4.6堵塞消防通道,在消防器材周围设置障碍物,罚款10至50元。

5.事故处罚、隐患整改制度5.1下列事故范围,违章肇事者罚款50至200元,现场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罚款30至100元,事态严重者还要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

5.1.1歇工15天以上的劳动工伤事故。

5.1.2厂房建筑物及公司财产,因储存、维护、施工的不当而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上者。

5.1.3设备、材料、成品等公司财产,因管理的方式、方法欠佳而引起的腐烂、变质、报废或其他的意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者。

5.1.4车辆、机械、电气设备因安装、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的欠缺而导致车间停产、设备报废或需作规模较大的维修(停产4小时以上,设备购置费用500元以上)者。

5.1.5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出现冒烟、明火、爆炸、燃烧等火警现象者。

5.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事故或因事故导致停产12小时的,本公司定为重大事故,此类事故报请总经理处理。

5.3因违章操作、施工、安装、维修引发的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至500元,并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情节恶劣者辞退出厂。

现场负责人及部门主管罚款50至300元。

5.4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集体因素的,以扣除当月生产奖金的方式处罚班组或部门,具体处罚办法由总经理根据所发生事故的性质而定。

5.5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及部门主管,要及时(不超过24小时)递交事故报告给安全员,无故拖延上报者以每超期一天20元的罚款累计执行,隐瞒事故真相或知情不报者罚款100至300元。

5.6各部门主管为该部门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责任人接到公司下发的《消防、安全、卫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后,必须尽快安排人员对提出的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

5.7没有按《通知书》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的,给予责任人每超期一天罚款50元的标准累计处罚。

5.8责任人接到《通知书》后,结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整改、无法实施整改或者需要延长整改期限的,必须在接到《通知书》24小时内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再将《通知书》交回安全员备案处理,否则,按本章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9部门责任人指定负责实施整改项目的员工,无故拖延或拒绝整改,部门责任人可按本章第七条的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卫生违章罚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罚款单》)给予处罚,并将《罚款单》交安全员备案,部门责任人可免予处罚。

5.10被罚款人接到《罚款单》后,若持有异议和争执,必须在24小时内将《罚款单》交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示后,交回给安全员再作处理,否则,处罚生效。

5.11因拖延隐患的整改期限,而引发的机电设备事故和劳动工伤事故,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

5.12事故隐患的整改项目完成后,要及时通知安全员去验收(有关责任人必须在现场),验收不合格者要尽快整改,违者按本章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车间维修、动火作业制度6.1车间开机生产,需要进行电气、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经过生产部和工程部的主管同意后,在机电控制部位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告标志(任何时候进行作业,都必须挂警告标志)后,方可进行,违者罚款30至100元。

6.2在厂区(除车工房外)进行电焊、气割、气焊等动火作业之前(包括焊割各类油桶、浆料桶、压力容器、管道),必须如实填写《动火申请报告单》交安全员审批,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清理(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准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监护(现场专人监护,事后定时巡视)等工作,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违者罚款100至500元。

6.3动火作业完毕后或下班之前(尚未完成的作业项目),电焊机、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推回维修房(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推回时,必须经安全员同意),并且要彻底清理现场,将动火的详细地点,告知当值保安人员,要求每15至30分钟,到现场巡视一次,以免后患,违者罚款50至100元。

6.4因违章作业而引发了较大的事故,扣罚有关责任人的当月生产奖金(违章指挥者从重处罚)。

6.5违反下列规定者,罚款30至100元,事态严重者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

6.5.1(2.5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6.5.2氧气管、乙炔管、电焊机电源线、焊枪线、电动工具电源线、开关插座的电源线、气管严禁缠、绕、捆绑在一起,并且必须保持整洁。

6.5.3吊、装2吨以上的物体和3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经过安全员察看现场后,方可进行作业。

6.5.4焊割作业时,严禁用割枪去敲、打熔渣和铁块。

6.5.5在厂区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经安全员审批后,方可进行。

6.5.6电工在当班期间必须穿绝缘的电工鞋。

6.5.7电房(包括电工值班室、高低压配电房、直流配电房)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6.5.8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劳动厅于一九九六年制定的《电气安全检查表》和《机械安全检查表》的有关规定。

7.车间、机台、岗位的劳动安全7.1违反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颁布的有关制度、规定等,罚款10至100元,屡犯者辞退出厂。

7.2未经公司考核认可的人员,不准从事特殊工种作业范围的工作(包括电工、钳工、电焊工、锅炉司炉工、叉车驾驶、电梯操作、实验室工作、保安工作),违者罚款100至300元。

7.3违反下列规定者,罚款10至200元,屡犯者辞退出厂。

7.3.1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油泵房、气瓶房、打浆房、表处机。

7.3.2开启桶装易燃易爆物品的桶盖时,必须用扳手慢慢旋开,不准用其它金属物件强硬敲、打、碰、撞。

7.3.3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规定领用,在指定地点谨慎存放,不准随意丢弃,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过量储存,不准迁移储存地点。

7.3.4每次擦辊限领1.5公斤的柴油,擦辊完毕后,必须妥善处理干净机台附近的积油和抹布,并把剩余的油退回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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