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四川省关于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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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0•【字号】川府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002年8月22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贯彻实施《决定》,结合我省乐山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处邮编:6100162、传真:************3、电子邮箱:****************附件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经费来源】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管理监督】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赔偿程序和标准】国家赔偿的范围、方式和费用的支付程序和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的提出】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申请的处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7•【字号】川府发[1994]132号•【施行日期】199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川府发〔1994〕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明年元月一日正式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此,各级领导同志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与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和施行,不仅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也是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巨大鞭策,对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考验。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这部法律。

通过学习,明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克服与国家赔偿制度不相适应的错误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短期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工作在行政执法第一线的执法人员和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使他们能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赔偿标准、复议应诉程序等法律知识,正确理解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致性。

既要消除思想顾虑,防止因怕出现赔偿而缩手缩脚,放松行政执法的现象;又要纠正对《国家赔偿法》的施行不以为然,认为赔偿是国家的事情与己无关的错误观点。

严格执法纪律,坚决杜绝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队伍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审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川办函[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颁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实践中,因法律法规规定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相互之间的不协调性,以及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和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异等,容易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出现偏差,造成“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问题,损害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政府公信力;裁量空间过大可能助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滋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权力寻租”行为;裁量过程的不透明易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活动产生质疑,引发社会矛盾。

《规定》的颁布施行,将对弥补立法不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将认真学习、全面实施《规定》作为当前推进依法治省、严格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二、准确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结合我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实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要求,通过源头控制、制定标准、建立规则、强化监督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的综合控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川办发[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05]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困难标准: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国家公布的农村低收入贫困线标准执行。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为经济困难:(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穿、住、医、葬的;(四)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六)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人员;(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三、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组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具体格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订。

五、各市(州)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情况确定经济困难标准。

六、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2018年四川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四川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四川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四川国家赔偿标准一、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
资财的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发〔1982〕10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2.06.13
【实施日期】1982.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的通知
(1982年6月13日川府发〔1982〕101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已印发到县级单位,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

当前,乱砍滥伐国家和集体的林木,哄抢油田、地质、建筑工地的物资,侵占集体土地建房,侵占交通要道和公共场地建造违章建筑等歪风,在我省有的地方是比较严重的,破坏矿产资源,哄抢木材的案件,有的长期得不到解决。

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情况,在有的地段仍时有发生,这类不法行为,有不少是在一些干部的纵容、支持和带头下干的,也有的是企业的职工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干的,甚至有的是基层组织
唆使一些群众干的。

为了。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未设立财政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第五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书面通知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98年修正)-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98年修正)-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98年修正)正文:----------------------------------------------------------------------------------------------------------------------------------------------------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1994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根据1998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行为:(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三)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颁发许可证、执照;(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5.17•【字号】川司发[1996]48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5月17日川司发〔199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正确地进行国家赔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各监狱长、劳教所长是国家赔偿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办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实行业务工作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行政首长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赔偿范围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结果的;(四)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川省成都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工勤技能类岗位)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国考真题

四川省成都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工勤技能类岗位)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国考真题

四川省成都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工勤技能类岗位)事业招聘考试(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面的整理归纳备考公考之用。

)一、单选题1. 成文日期是指公文的生效日期,以()为准。

A、写好文件的日期B、复印文件的日期C、负责人签发的日期D、发送文件的日期【参考答案】C2. 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力范畴是标志()。

A、人类认识和改造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能力的范畴B、人类改造旧的社会制度.创立新的社会制度的能力的范畴C、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从自然界获取物质资料能力的范畴 D 人类进行政治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能力的范畴【参考答案】C3.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A、个人利益B、国家利益C、公共利益D、社会利益【参考答案】C4. 经济学上,狭义的货币(M1)是指()。

A.现金B.现金和存款C.现金和活期存款D.现金、存款和债券【参考答案】C5. 习近平在接受金砖国家媒体联合采访时提出,中国这样一个大国,领导者要深入了解国情,了解人民所思所盼,要有“治大国,如烹小鲜”的态度。

以下最接近这种治国理念的是()。

A.坚持改革,坚持开放,坚持发展 B.强化理论,强化技术,强化创新 C.尊重国情,尊重民心,尊重规律 D.维护稳定,维护传统,维护成规第 145 页,共 261 页【参考答案】C6. A.《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B.《城乡规划法》、《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土地管理法》C.《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校法》、《反垄断法》D.《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城乡规划法》、《就业促进法》【参考答案】D7. 在下列设备中,利用超声波工作的是()。

A.验钞机B.微波炉C.电视遥控器D.潜艇上的声纳系统【参考答案】D8. 行政处罚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中心环节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问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11]1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问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11]1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问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问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办函[2011]171号2011年8月15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加强行政监督,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开展行政问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的,应当书面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行政问责建议。

二、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部门的书面行政问责建议后,应当向该部门提供行政问责事项告知书,告知该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提供启动行政问责工作所需的证据等材料。

三、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部门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行政问责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受理决定;经审查,不需要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的,应当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对实施行政问责证据等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相关部门补充移送材料。

四、监察机关受理有关行政部门移送的行政问责案件后,应当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规定的程序依法开展行政问责工作。

——结束——。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1]28号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1]28号

追 偿 决 定 不 服 或 者 对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作 出 的 划 拨 决 定 不 服
的 . 以依 法 申请 行政 复 议 或者 提起 行 政诉 讼 。 可 个 人 或 者其 近 亲属 对 社 会保 险经 办 机构 作 出不予 先 行 支付
的 决定 不 服或 者 对 先行 支 付 的数 额 不 服 的 .可 以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 者 提起 行 政诉 讼
级 统 筹管 理 的 地 区 .应 尽快 制 订 统 筹管 理 办 法 。并 认 真组 织 实 施 : 经实 行 市 ( ) 统筹 管 理 的地 区 , 进 一 步 完 善 制 度 , 已 州 级 要 明
会养 老 保 险 、 城镇 居 民 养老 保 险 等社 会 保 障定 期待 遇 . 符合 享 又 受 工伤 保 险供 养 亲属 抚 恤 金定 期 待遇 条 件 的 .工 伤保 险 供养 亲 属抚 恤 金定 期 待 遇标 准 高 出 的差额 部 分 .由统 筹地 区工 伤保 险 基金 补 足 ( 参 保 的 由用人 单 位补 足 ) 未 。
( ) 工住 院治 疗工 伤 的伙 食 补 助 费 以及需 要 到统 筹 地 区 二 职 以外 就 医 的交 通 、 宿 费用 的具 体 标 准 , 食 由各 市 ( ) 民政 府规 州 人 定 参 加 省本 级 工伤 保 险统 筹管 理 的用 人单 位 . 比照 成都 市 规定 的标 准执 行 ( ) 工 因工 致 残 被鉴 定 为 七 级 至 十 级 伤残 , 动 ( 用 ) 三 职 劳 聘 合 同期满 终 止 , 者职 工 本 人提 出解 除劳 动 ( 用 ) 同 , 止工 或 聘 合 终
《 条例 ) 利实施 , 』 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现象,以致有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工作推进滞后。

为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坚决打通决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文件。

二、责任分工(一)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学习传达省政府重要文件精神,并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措施或意见。

做好重要文件宣传解释工作,注重普遍宣传与精准宣传相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确保重要文件在要求知晓范围内全覆盖。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省政府部门(单位)。

省政府部门(单位)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今年5月1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国务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市县法治政府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市县政府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做好学习宣传工作,提高对贯彻实施《决定》重要性的认识市县政府承担着全面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其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

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决定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是重点也是难点。

《决定》的颁布非常及时,体现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和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针对性强,要求明确,是今后较长时期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贯彻实施好《决定》,有利于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决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对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

学习宣传好《决定》是市县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部门工作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学习《决定》,使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充分了解《决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提高对贯彻实施《决定》、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四川省公安基础知识-4_真题-无答案

四川省公安基础知识-4_真题-无答案

四川省公安基础知识-4(总分103,考试时间90分钟)一、判断题1.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5日。

( )A. 正确B. 错误2. 在地方自治制警政管理体制中,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

( )A. 正确B. 错误3. 2000年,公安部把开展社区警务建设纳入社区改革的总体部署。

( )A. 正确B. 错误4. 打击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

( )A. 正确B. 错误5. 询问证人足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 )A. 正确B. 错误6.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

( )A. 正确B. 错误7. 劳动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 )A. 正确B. 错误8. 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 )A. 正确B. 错误9. 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的人民警察。

( )A. 正确B. 错误10.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

( )A. 正确B. 错误11. 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 )A. 正确B. 错误12. 公安专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刑事司法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保卫工作和警卫工作。

( )A. 正确B. 错误13.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审查机关。

( )A. 正确B. 错误14.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

( )A. 正确B. 错误15.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 )A. 正确B. 错误16.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 )A. 正确B. 错误17. 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全面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司法厅2014年1月22日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和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的各项目标任务,继续深化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司法行政机关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执法执业公信力不断增强、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制度建设。

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积极配合做好《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社区矫正条例》等司法行政类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制定的相关工作。

清理、修订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上网公布。

(二)深化司法行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强化“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运行。

优化行政审批办事流程,不断完善“服务群众六项承诺”制度。

加强司法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 川府发 [ 1988 ] 170号 文件的补充解答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 川府发 [ 1988 ] 170号 文件的补充解答意见

答: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生育时,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含流产产假期)满,病伤仍未痊愈,经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需要继续病休的,应将其生育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病假时间跨年度的,按川劳人险[1988]034号文件1l问的规定处理。根据累计的时间,按省政府川府4、问:对川劳人险[1988]034号文件第4l号问的解答怎么掌握?
答: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是否能列入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严格掌握条件。如果职工及其配偶均系独生子女,配偶又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规定的供养条件,且主要生活来源又靠职工供给,那么,除职工的父母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外,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也可视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对男到女家落户(一般指到女方家结婚)的职工,如果女方兄妹中有经济收入的,则不能将岳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果女方系独生子女,且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职工本人的父母则不能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11、问:我省贯彻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因工或因病死亡待遇应如何计发?
答:鉴于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提高了死亡待遇,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因工或因病死亡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后,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有关因工死亡待遇的各项规定发给死亡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投保年限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有关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发给死亡待遇;投保年限不满10年的,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23条、第3条二款中的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在计发一次性救济金时,另外加发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5•【字号】川府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37号2003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地、各部门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

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各地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四川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四川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四川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往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第一部分客观题一、单项选择题(共30分)下列各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对应题号后的字母涂黑。

(每小题1分)1.以下人员中,除( )外都有可能属于行政八级。

A.自治旗副旗长B.县长C.乡长D.省级部门中的副处长2.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 )。

A.人民代表大会B.人民代表大会制C.民主集中制D.政治协商制度3.设立京师大学堂是( )。

A.洋务运动的成果B.戊戌变法的成果C.清末“新政”的成果D.新文化运动的成果4.承认客观实在性是物质惟一特性的是( )。

A.朴素唯物主义B.形而上学唯物主义C.辩证唯物主义D.庸俗唯物主义5.围绕组织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在政府管理运行中所处的职能为( )。

A.计划职能B.组织职能C.领导职能D.控制职能6.在我国,( )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

A.切实加强党的领导B.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C.走共同富裕之路7.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目标是( )。

A.保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B.保持物价稳定,抑制通货膨胀C.实现充分就业D.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8.在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中,( )占主体地位。

A.劳动者B.生产工具C.劳动资料D.劳动对象9.一定社会上层建筑所包括的内容( )。

A.是一切阶级的意识形态B.只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C.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的意识形态及与此相应的各种制度、设施的总和D.只是国家政权及其设施、组织的总和10.我国政府职能的主要实施手段是( )。

A.依法行政B.行政手段C.经济行政D.其他手段11.《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A.15日B.1个月C.2个月D.3个月1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根本上说,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一切工作的中心,是由( )。

A.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这一思想决定的B.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决定的C.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决定的D.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决定的13.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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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明年元月一日正式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此,各级领导同志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与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和施行,不仅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也是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巨大鞭策,对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考验。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这部法律。

通过学习,明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克服与国家赔偿制度不相适应的错误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短期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工作在行政执法第一线的执法人员和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使他们能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赔偿标准、复议应诉程序等法律知识,正确理解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致性。

既要消除思想顾虑,防止因怕出现赔偿而缩手缩脚,放松行政执法的现象;又要纠正对《国家赔偿法》的施行不以为然,认为赔偿是国家的事情与己无关的错误观点。

严格执法纪律,坚决杜绝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队伍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审查。

凡执法主体不合格、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三乱”行为,该停止的要停止,该规范的要规范。

对那些政策法律素质不高、作风纪律较差、不适合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该下岗培训的要下岗培训,该调离的要调离。

三、抓紧健全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改善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前、事后监督工作,严格把好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批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应诉案件的出庭等关口。

政府法制部门和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行政机关,要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评比工作,对发现的错误和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过问可能涉及重大赔偿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案件,防止和减少重大赔偿案件的发生。

四、各级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国家赔偿法》这一契机,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特点,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执法、办案责任制度,明确执法、办案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增强执法、办案人员的责任感,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对于在工作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追偿权,使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五、国家赔偿工作要实行归口管理,原则上一个赔偿义务机关应明确一个机构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承办工作。

指定或配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精通本职业务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具体赔偿事宜的审查处理。

赔偿经费的使用、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对《国家赔偿法》施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7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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