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信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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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规章制度

金融机构贷款规章制度

金融机构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诚实信用、风险控制、审慎经营。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体系,明确贷款审批程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战略风险控制,保证贷款业务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收取费用,不得为违法、违规经营者提供贷款支持。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违约处置机制,及时催收逾期贷款,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规范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贷款风险管理,避免操纵市场。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贷款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职责,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公布贷款业务信息,增强透明度。

第二章贷款审批与授信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严格审查贷款申请,确保贷款项目合规合理。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资信评估制度,明确贷款审批程序和授权层级,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不同类型的贷款项目按照风险大小分级管理,制定相应授信政策。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客户的贷款用途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条款,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担保方式,减少不良贷款风险。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贷经营服务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

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

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

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1、“三农”客户。

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

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

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

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

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小贷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

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2)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用途合规合法。

(4)第一次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5)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公司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公司制定。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信贷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六条公司根据本制度的基本机理并结合区域和“三农”信贷业务特点,建立针对区域和:“三农”信贷业务的政策制度体系,明确适应区域及“三农”信贷业务要求的组织、流程和管理内容。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公司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依据贷款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目标,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战略目标、风险限额、政策制度、基本授权、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第八条公司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设立财务部门、信贷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信贷部门承担信贷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职责,风险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十一条公司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为信贷经营管理提供支持和监督。

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综合管理部门与信贷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建立信贷经营管理激励约束机制;财务部门负责配合信贷部门做好信贷业务实施和账户监管工作,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信贷规章制度

信贷规章制度

信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信贷业务和法人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并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二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向本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六条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信贷审批。

第七条信贷审批过程中,本行有权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查询和核实。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信贷审批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三章信贷合同与发放第九条信贷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贷合同签订前,本行应向借款人说明信贷产品的性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信贷资金。

第四章信贷管理与还款第十二条本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不得逾期。

第十四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本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依法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行应定期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较高的信贷业务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本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监督机制,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本行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行应定期对信贷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行所有。

信贷基本制度

信贷基本制度

信贷基本制度发布日期:2009-12-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农发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第二章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

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第七条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

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

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

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

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

第九条实行部门分工合作。

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

信贷公司规章管理制度

信贷公司规章管理制度

信贷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障资金安全,保护客户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信贷公司应当依法从事信贷业务,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市场秩序。

第三条信贷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提高经营效率。

第四条信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提升企业形象。

第五条信贷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贷前、贷中、贷后三大阶段的风险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信贷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控制的能力。

第六条信贷公司应当加强对信贷产品的研发和管理,提高产品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个性化的信贷服务。

第七条信贷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政策法规的变化,自觉接受监管检查,积极整改不足,确保合规经营。

第八条信贷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形象,做好公关工作,增强社会信誉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信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

第十条信贷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形成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工。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信贷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负有最终审批权。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的机构,保障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层对公司日常经营事务负责,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信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信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部门,加强对信贷业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职业操守第十六条信贷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坚守底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信贷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参与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章 信贷担保法律制度

第七章 信贷担保法律制度

第七章信贷担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是()。

A.主从关系B.并列关系C.等同关系D.从属关系2.以下主体中()不得作为保证人。

A.公民B.企业C.公司D.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A.1年B.6个月C.3个月D.2个月4.《担保法》中对定金的比例有所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30%B.20%C.15%D.10%5.信用证定金一般在()以上,由银行与客户以合同来约定。

A.40%B.30%C.20%D.10%二、多项选择题1.担保的法定原则是()。

A.平等B.自愿C.公平D.诚实信用E.等价有偿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A.主债权及利息B.违约金C.损害赔偿金D.实现债权的费用E.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3.《担保法》规定的禁止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A.土地所有权B.耕地C.所有权不明的财产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E.交通运输工具三、简答题1.最高额抵押的实现四、名词解释。

1.保证2.抵押3.权利质押4.留置5.定金6.动产质押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 A2.【正确答案】 D3.【正确答案】 B4.【正确答案】 B5.【正确答案】 B二、多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ABCD2.【正确答案】ABCDE3.【正确答案】ABCD三、简答题1.【正确答案】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数额与实际发生的数额可能不同。

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四、名词解释。

(1).【正确答案】《担保法》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正确答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信贷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信贷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信贷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保护贷款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贷业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审慎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条信贷业务管理应做到合理、谨慎,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风险可控,不得违规操作,造成损失。

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业务安全稳健。

第六条信贷业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信贷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信贷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解释。

第二章信贷业务申请和审核第八条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财产证明、收入证明等。

第九条贷款申请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个人信用良好,风险可控。

第十条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和借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公平、透明。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贷款资金的,应立即停止审批,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并签订合同,明确借款人和贷款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信贷业务发放和使用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进行,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擅自挪用或转移用途,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和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解决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贷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信贷相关制度规定

信贷相关制度规定

信贷相关制度规定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信贷相关制度规定一、贷款的分类:1、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为短期贷款;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为中期贷款;五年以上为长期贷款.2、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3、按资金性质的不同将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目前我们发放的都是自营贷款.二、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分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利率、逾期利率、挤占挪用利率.执行利率是根据贷款合同的约期自动在同档次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上浮比例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执行.逾期利率、挤占挪用利率是根据执行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上浮比例根据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执行.2、贷款利率的变更方式分为立即生效、次期生效、次年1月1日生效、固定利率不变.立即生效为省联社利率变更当日开始按照新的利率执行.次期生效为省联社利率变更后,按照结息周期的次期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次年1月1日生效为省联社利率变更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最后一次变更的利率执行,一般为按揭类贷款采取此模式.固定利率不变为利率无论如何变化,贷款只按照签订合同时间的利率执行.三、贷款利息核算贷款利息按结息期不同,分为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两种计息方式.定期结息又分按月结息、按季结息和按年结息.利随本清,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并计算归还本金和利息,其利率在约期内,按合同利率执行,逾期部分,按逾期利率执行,分段计算的计算方式.定期结息,是指借款人在每月20日、每季末月20日或每年12月20日对所借贷款结出的利息进行定期归还的结息方式.1定期结息的贷款.在结息日,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当期利息的,本金未逾期或本金逾期不足90天含90天,利息在表内应收利息132101科目核算;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未归还时,做自动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利息在表外107001科目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若利息收入不足以冲减时,不足部分仍作挂账处理,待余额足够冲减时再做冲减处理;本金逾期90天后计提的应收利息在表外107001科目反映;呆账贷款、核销贷款、置换或兑付贷款计提的应收利息不做账务处理,只在利息登记簿上反映,待实际收回时直接计入当期收入;复息在107003科目核算.2利随本清贷款.在贷款到期日,系统对账户先结息后扣款,扣划不成功,本金转逾期,贷款利息挂表内应收利息,此后按照逾期利率计收利息和复利,应收利息入账规则同上.3分期还款类贷款包括按揭贷款和普通分期归还贷款,按揭贷款在约定的还款日未归还贷款本息时,欠息在表内科目核算,本金不处理,但该期贷款按逾期利率计收利息和复利,应收利息入账规则同上;普通分期归还贷款,在约定的还款日未归还贷款本息时,利息不处理,只扣收本金,当余额不足扣收时,不转逾期.四、贷款发放1、基本规定1首先由信贷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贷款信息,经逐级审批后,将支付信息发送到综合业务系统,信贷人员将纸业贷款凭证送至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接到贷款凭证及借据后,贷款记账员负责对借款凭证和借据要素的审核,要认真审查核对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政策原则,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期限信用贷款的期限应限定为短期和利率是否正确,借款人是否与身份证核对相符,质押、抵押手续是否齐全有效.经审查无误记账后,加盖记账员名章,交由会计或出纳办理付款.2凡未经贷款记账员审核签章的借款凭证和借据,会计部门或出纳部门不得办理付款.3贷款记账员和事后监督员不得将借据或分账借给他人,信贷员定期核对账务时,应根据外勤辅助账填写对账单与贷款记账员进行核对.4内部职工不得代借款人办理借款.五、贷款展期1、短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能超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三年.2、贷款到期前任一日期做展期交易,贷款展期交易时登记展期登记簿,贷款到期日日终做展期处理,次日执行新利率并分段计息.3、在贷款允许展期的期限内,只能办理一次展期.4、按揭贷款展期在按揭还款计划调整5、分期发放的贷款,如果合同还有剩余金额时,允许做展期处理,但展期后剩余金额不能再做贷款发放六、贷款收回1、基本规定1贷款本息的收回、抵债资产接收通过贷款垫款还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交易处理.2贷款可以手工归还,也可以自动扣款,收回本息最大的金额是在还款交易中系统自动反显的本息余额合计,不允许预收利息.采取现金发放的既可以现金收回,也可以转账收回,采取转账发放的贷款必须采取转账收回.3不论是否有无扣款账号,允许跨机构归还贷款,但不允许使用他人账户归还贷款,对公结算户不允许跨机构归还.4归还委托贷款时,若协议约定代收营业税时,可以按协议规定输入扣税比例,系统自动按实还利息金额计收营业税,入“应付委托贷款代扣营业税”科目.5分期还款的借款人归还当期的本金和利息前,必须结清前面所有期次的本金和利息;当期本金和利息同时还清.6逾期不能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按实际超期天数,加收逾期利息.7以现金归还贷款的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8以转账支票归还贷款,必须坚持收妥抵用的原则.即将票据款项收妥后,再将贷款回收凭证交借款人.9质押、抵押贷款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归还贷款后,将表外科目的质押、抵押品作表外贷方凭证,由借款人签收后,退交借款人或出质人.10质押、抵押贷款到期,借款人不主动归还或无力归还贷款或无力偿还,经催收无果后,由责任人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使用存款单、有价证券质押的,要填制“处分质押物通知书”,并传达借款人、出质人后,持“已质押存款单、有价证券止付解付通知单”和存款单或有价证券办理相关手续后,到签发存款单或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支取款项,如所支取的款项等于贷款本息的,借记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贷记贷款和利息收入科目;如大于贷款本息,将其大于部分退交借款人或出质人并由其签收,同时,贷记表外科目;如所支取的款项大于本金,小于本息合计,要先收取贷款本金,其差额计收利息,并将借款人余欠利息做出偿还计划和相关手续后,计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继续向借款人追索.二、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操作流程图:。

信贷权证工作管理制度

信贷权证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权证管理工作,规范信贷权证使用,提高信贷工作效率,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信贷权证管理工作,包括信贷权证的申请、审批、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信贷权证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信贷权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二)权责明确原则:信贷权证管理工作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安全保密原则:信贷权证涉及客户隐私和银行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四)高效便捷原则:信贷权证管理工作应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信贷权证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信贷权证申请:(一)信贷权证申请应经客户经理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申请信贷权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客户身份证明;2. 贷款合同;3. 贷款用途证明;4.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信贷权证审批:(一)信贷权证审批应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因素进行审批。

(二)信贷权证审批流程:1. 客户经理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交信贷权证申请;2. 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批;3. 信贷权证审批结果通知客户经理或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信贷权证使用第六条信贷权证使用:(一)信贷权证仅限于信贷业务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信贷权证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信贷权证应由信贷人员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出、转让、涂改、伪造、销毁。

2. 信贷权证使用过程中,信贷人员应严格按照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因素执行。

3. 信贷权证使用后,信贷人员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留存。

第四章信贷权证保管第七条信贷权证保管:(一)信贷权证应存放于安全、保密的场所,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二)信贷权证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1. 信贷权证应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管理。

2. 信贷权证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信贷领域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信贷领域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信贷领域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保障信贷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切实保护借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完善信贷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信贷管理制度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制定信贷政策,明确信贷条件、信贷程序、信贷额度、信贷利率、还款方式等。

第七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贷审查和审批制度,确保信贷资金投向合法、合规、有还款能力的主体。

第八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信贷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等环节。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贷内部控制制度,防止信贷业务中的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

第十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章信贷行为规范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信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信贷额度和利率。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依法合规收取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不得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贷还款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借款人;(二)违规承诺,发放无实质内容的信贷;(三)恶意压低利率,抢夺客户;(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

信贷相关制度规定

信贷相关制度规定

信贷相关制度规定首先,信贷政策是信贷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它是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贷政策主要包括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两个方面。

货币政策主要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来影响信贷市场。

信贷政策主要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信贷投放方向、信贷利率、信贷额度等的政策。

其次,信贷监管是指国家对信贷市场的监管措施和制度安排。

信贷监管的目标是保护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信贷监管主要包括准入门槛的设定、业务审核的程序、风险评估和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通常会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来负责信贷市场的监管工作。

信贷合规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时需要遵守的各项法规和规定。

信贷合规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信贷合规主要包括透明度要求、保密要求、反洗钱要求、反恐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国家通常会对信贷业务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信贷相关制度规定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贷政策的制定可以通过调控信贷供给和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

其次,信贷监管的实施可以监测和控制金融风险,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最后,信贷合规的要求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

信贷相关制度规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该加强对新兴金融科技的监管,防范网络金融风险。

其次,需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和手段。

最后,应该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制度安排,提高监管的效能和透明度。

总而言之,信贷相关制度规定是国家为了规范信贷市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政策。

信贷政策、信贷监管和信贷合规是信贷相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内容。

这些规定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某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某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某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贷审批流程第二条本行信贷审批流程由申请、初审、复审、审贷决策、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环节组成,其中初审、复审、审贷决策环节设有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不同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三章信贷风险评估第三条本行对于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方面的评估,将其进行打分,并据此进行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四章担保要求第四条本行设有不同的担保要求,根据贷款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确定担保要求的种类,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同时,对于贷款额度较大或风险较高的借款人,要求提供第三方担保。

第五章利率测算第五条本行对于不同类型的贷款设置不同的利率,包括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利率测算要考虑市场情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以及借款人信用评级。

第六章还款方式第六条本行对于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按期付息等多种方式,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人和本行协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七条本行对已发放贷款的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经营状况等,并根据情况作出调整和决策,保证风险控制和借款人的利益。

第八章违约处理第八条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本行将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进行追索,包括抵押拍卖、质押处置等手段,最大限度保护本行的利益。

第九章贷款逾期处理第九条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行为时,本行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催收通知、逾期利息加收等手段,督促借款人尽快归还贷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造成损失的行为,本行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追求法律赔偿。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对于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本行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同时,本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以进一步规范信贷管理。

以上是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大致内容,具体细节和操作流程可根据不同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信贷业务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及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行信贷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信贷管理组织结构应遵循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信贷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信贷,应向本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信贷调查制度,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调查,确保信贷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第八条本行信贷审批应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因素,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本行信贷审批应坚持风险可控原则,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信贷发放与回收第十条本行与借款人签订信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信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信贷资金。

第十二条本行应建立信贷回收制度,按照信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回信贷资金。

第十三条本行应建立逾期贷款管理制度,对逾期贷款采取催收、保全、诉讼等措施,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贷后管理第十四条本行应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第十五条本行应定期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信贷资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本行应建立信贷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信贷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本行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内部纪律处分和外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行所有。

第十九条本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信贷法律法规

信贷法律法规

信贷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贷业务已成为银行主营业务之一。

而信贷业务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规范,是银行与客户交往的重要约束环节。

本文将介绍我国信贷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1. 民法总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30条至第141条规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

在信贷业务中,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该合同就是根据民法总则制定的。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银行和客户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并在合同中约定好还款义务、利率、担保方式等关键内容。

2. 《商业银行法》我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最新一次修订是在2019年。

该法规范了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存款准备金、贷款存款比率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在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借款方,应当按照该法律法规进行相关操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19年起实施。

该法律法规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同时也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监管。

在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该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自身的安全和稳定。

4. 《公司法》我国《公司法》于2019年修改,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登记和组织形式、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信贷业务,如果企业作为借款方,商业银行要求其提供公司章程作为质押,则在签订合同时需对方提供完整版公司章程并核实与法定文件是否相符。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发布实施,规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其实施机构和程序,明确了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在信贷业务中,客户是金融消费者,银行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权益进行保护。

6.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我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该指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实施范围、基本原则、组织架构、控制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信贷安全信贷合规管理制度

信贷安全信贷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安全管理,确保信贷业务合规经营,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强化信贷风险防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确保信贷业务合规、稳健、高效发展。

第二章信贷合规管理原则第四条信贷合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信贷业务操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行内部规章制度。

(二)风险防控:强化信贷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和防控信贷风险。

(三)全面覆盖:信贷合规管理应覆盖信贷业务全流程,包括信贷调查、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等环节。

(四)责任明确:明确信贷业务相关人员职责,强化责任追究,确保信贷业务合规经营。

第三章信贷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本行设立信贷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规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信贷合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信贷合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信贷业务相关人员开展合规培训。

(三)对信贷业务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预警。

(五)对违反信贷合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信贷合规管理流程第七条信贷合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信贷调查:对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主体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信贷业务合规。

(二)信贷审批:按照信贷审批权限和程序,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

(三)信贷发放:严格按照信贷合同约定,发放信贷资金。

(四)信贷使用: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控,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

(五)信贷回收:按照信贷合同约定,回收信贷资金。

第五章信贷合规风险防范措施第八条本行采取以下措施防范信贷合规风险:(一)加强信贷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二)建立健全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信贷风险。

(三)完善信贷审批流程,严格执行信贷审批权限。

信贷法(doc 244)

信贷法(doc 244)

信贷法贷款通那么 (3)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暂行方法?的通知 (16)金融业务根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19)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那么 (2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3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信贷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 (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和标准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 (56)封闭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59)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方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66)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工程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66)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方法?的通知 (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7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 (7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80)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81)深圳市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方法 (84)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89)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方法 (92)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假设干意见 (93)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 (97)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99)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10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方法 (106)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 (111)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26)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工程管理费收取和使用方法〔试行〕?的通知 (1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131)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132)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方法 (13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37)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方法 (141)关于承包租赁商业企业信贷管理的假设干意见 (14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方法 (146)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1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15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方法?的通知 (153)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1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61)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1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16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66)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方法的通知 (1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68)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 (169)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方法?的通知 (1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不履行其义务是否应当承当责任的复函 (174)颁发?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方法?的通知 (175)地质勘查单位转产工程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方法 (177)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179)国家高新区根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18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监测考核试行方法?的通知 (186)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理方法?的通知 (189)关于下发?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操作规程?的通知 (1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196)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方法 (199)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方法 (201)关于标准对外担保履约审批权限的通知 (206)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工程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 207 关于加强农林开发工程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20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的通知 (211)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214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216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办理特种拨改贷的假设干规定 (2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2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2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 (2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225)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 (2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标准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 (23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东府贸易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答复 (2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州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州鑫达实业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 [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2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 (2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那么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2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阳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国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否具有担保性质的答复 (244)贷款通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平安,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那么。

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范文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机构信贷业务的开展,保护本机构及客户的权益,提高信贷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信贷业务的开展、管理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贷业务和企业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信贷业务的风险可控、经营合规,保护本机构合法权益及客户利益。

第四条信贷业务管理按照风险分类与管理要求,将客户按信誉等级、行业分类、还款能力以及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本机构信贷业务管理由董事会负责,通过风险控制委员会、信贷委员会进行具体运作。

第二章信贷业务审批管理第六条信贷业务审批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审批决策应公正、公平、透明。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信贷业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附以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需经过相应评审人员的审批。

第九条信贷业务审批实行多人复核制度,确保审批决策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信贷业务审批决策应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具体要求,并生成相应的合同文本。

第三章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是持续、全面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等环节。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明确各种风险的划分。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风险评估应根据客户的信誉等级、还款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统计客户的信用指标。

第十四条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应明确风险的容忍度和控制措施,并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风险监测应定期、及时的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监测,并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信贷业务风险预警应对风险事件进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最小的损失控制风险。

第四章信贷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七条信贷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满足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需要,保护客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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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信贷法律制度
信贷是借贷活动的总称,是以偿还为条件的货币资金融通。

信贷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信贷和民间信贷两大类,前者是社会筹集和分配资金,或者说,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

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下,银行信贷是金融机构信贷的主要部分,因此,通常所说的信贷即指银行信贷。

一、存款法律制度
(一)存款的概念与基本分类
1 存款的概念
2 存款的法律特征
(1)存款机构主体的特定性
存款业务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存款方式的多样性
(3)存款行为的合同性
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

存款合同具有实践性
(4)存款资金所有权的转移性
存款被冒领后存款损失之承担
3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的分类
(1)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
(2)活期、定期和定活两便存款
(3)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存款
4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基本规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4)存款机构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5)财政性存款央行专营
(6)存款机构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吸收存款
(7)保护存款人利益
(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1 储蓄的概念与种类
2 储蓄原则
(1)存款自愿
(2)取款自由
(3)存款有息
(4)为储户保密
3 储蓄机构
4 储蓄业务基本规则
(1)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则
(2)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3)储蓄存款利息税收规则
(4)存款支取规则
(5)挂失规则
(6)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7)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或支取规则
遗产存款不足200元但公证费用200元起。

(8)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1 单位存款的概念与种类
2 单位存款的基本规则
(1)财政性存款央行专营
(2)强制交存
(3)限制支出
(4)监督使用
3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规则
(四)存款纠纷及其处理
1 一般存单纠纷
一般存单纠纷中银行的举证责任
2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一般借贷纠纷中银行的举证责任“委贷”与一般借贷之区分
3存单质押纠纷
二、贷款法律制度
(一)贷款的概念与基本分类
1 贷款的概念
2 贷款的基本分类
(1)依照贷款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
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
金融机构贷款与民间贷款
单独贷款与银团贷款
工商企业贷款与项目融资
(2)按照贷款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
人民币贷款与外汇贷款
(3)按照贷款法律关系的内容,分为: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
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
短期、中期与长期贷款
固定利率贷款与浮动利率贷款
(二)贷款经营的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2 流动性原则
3 效益性原则
(三)贷款的基本程序
1 贷款申请
以“以贷还贷”为贷款用途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及该类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P278 2 贷款调查和审批
违法发放贷款及其法律后果(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罪与非罪),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3 签订借款合同
有名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十二章中,除依意思自治约定贷款之金额、用途、还款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之外,还应注意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1)借款合同主体之资格、达成借贷交易之法定条件、借贷双方之行为限制
(2)贷款期限与利率管制
按照央行规定,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发放贷款
如果是分期提取贷款,则贷款人可以在合同中设定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取贷款的“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
5 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的目的是发现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利变化以便贷款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所以,贷后检查应有明确的判断借款人履约情况的标准(在国际商业银行的标准化贷款合同中
表现为说明与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y、约定事项covenant、违约事件default and cross default)。

贷款风险分类:07年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P280
贷款五级分类的含义、贷款分类监督管理(银行自身、银监会)、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与核销
6 贷款归还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管理P279
(四)贷款管理责任制P 280
1 行长负责制
2 审贷分离制
3 贷款分级审批制
4 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5 离职审计制
(五)民间借贷
1 民间借贷的概念与特征
2 民间借贷合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条的罪名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罪论罪”。

信用卡取现不同于信用卡提现,信用卡取现是信用卡本身固有的功能之一,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向银行提取现金,信用卡取现主要包括透支取现和溢缴款取现两种方式。

透支取现是需要支付利息,并且是从你提取现金的当天就开始计算利息,而溢缴款取现则不需要支付利息。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对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央行上海总部2010年7月26日表示,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央行正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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