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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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66

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66: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六: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作者:人大法工委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还没有规范和限制,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甚至已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如银行的前台柜员等。如果不对这一用工形式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劳动法的作用无法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公平也将难以维护和实现。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以力图解决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日益扩大的现象。

从一些国外和地区的一些规定看,大多数国家在劳务派遣初期都是对其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对工作岗位都作一定的限制。日本在1985年制定的《日本劳务派遣法》明确规定

了禁止从事劳务派遣的某些行业领域,如港湾运送等业务。我国台湾地区的“派遣劳动法”也是以划分行业限定劳务派遣的范围。《法国劳动法典》将劳动区分为经常性劳动和临时性劳动,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在法律明确规定临时性劳动范围中。秘鲁与法国相同,也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工作的范围。有些同志提出,劳务派遣是目前全世界范围的用工的发展方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不应当严格管制。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对劳务派遣经历了由管制到逐步放开的一个过程。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没有经验,出了一些问题,所以本法对其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也会发挥其特有作用,逐步发展。

本条原则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岗位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岗位则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行政部门正抓紧制定。

篇二: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中除了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未对如何界定“三性”有更进一步的说明,由此导致争议。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岗位范畴,修订草案中,将把原来规定中的“一般”,改为“只能”。

对于“三性”具体的界定分别是,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也有专家提出,应通过派遣期限确定“三性”岗位。比如,派遣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否则,视为转入正式工。

昨日,赵国君还提到,已有劳动专家提出建议,借《劳动合同法》修订之机,也需对异地劳务派遣的社保标准加以限制,并加强对异地劳务派遣的监管。

篇三:XX年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

浏览:566 | 更新:XX-02-18 15:57 【新法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

【供稿: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朱茂林】

XX年1月26日,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劳务派遣制度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企业对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也将揭开新的一页。《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完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等着诸多亮点,但是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不是完善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不例外,该《规定》同样存在众多不足,需要后续的完善。继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重点条文解读后,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朱茂林律师给无忧劳动法的广大HR朋友又做了系列亮点与不足的文章,便于读者了解该《规定》。

亮点一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工会拥有发言权

XX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适用,并且对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还明显不足,“临时性”和“替代性”易于界定,但“辅助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一大难题。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企业哪些岗位属于主营业务岗位,哪些岗位属于非主营业务岗位,对于企业外部人员来说,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很难保证界定准确,这就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有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滥用的趋势。

而此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不仅再次重申了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原则,其中第3款还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即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突破性地赋予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权利,包括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本单位哪些岗位确定为辅助性岗位、哪些辅助性岗位需要实行劳务派遣用工、辅助性岗位列表是否科学、合法等,

解决了辅助性工作岗位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可能不同的实践难题,以及解决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如何认定的依据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大大遏制了之前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现象,具有重大立法意

义,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一大亮点。

亮点二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岗位禁超用工总量10%

“劳动派遣”,是指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一方面满足了劳动者对灵活多样化就业方式的需求,促进了就业;另一方面使企业用工制度更加灵活。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增加或减少用工,从而可以减少企业“应雇而未雇”或“应多雇而少雇”现象的发生,提高雇工效率。但是作为一个健康的用工环境,劳动合同制用工应为主流,而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处于补充性的辅助地位,并且近些年来劳务派遣用工被非法地用于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义务,甚至有些企业利用这一制度违法降低用工成本,因此,控制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显得尤为重要。

此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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