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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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第二,私有财产快速增长,但缺乏明确的 法律保护。 • 第三,集体所有财产主体不明。 • 3、物权的基本功能 • 第一,定分止争 • 第二,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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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 1、物权法和债权法构成民法中的财产法, 与人身关系法相对应。 • 2、物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如知识产权法、 公司法等密切相关,在民事财产法中占有 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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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基本特征 — 与债权相比较
• 1、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 3、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同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 互排斥的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 4、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 物权的优先表现在两个方面: • 第一,对内优先性:依据时间,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 定的物权。 • 第二,对外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 • 5、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 • 6、物权具有法定的公示方法;而债权不具有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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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主体
• 1。 物权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体现 • 2。具体主体包括
– 第一,国家 – 第二,集体 – 第三,自然人 – 第四,法人? – 第五,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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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客体
• • • • • • • • • • • • • 一、物权对客体的要求 1、单一物与集合物 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存在的物;多个单一物构成集 合物。 2、特定物与种类物 能够通过特定的方式与其他物区分开的物称之为特定物,而具有同样物理属 性、尚未特定的物称之为种类物。 3、主物、从物 区分标准:两个物在效用上的关系。所谓主物,就是指具有独立功能的物, 而辅助主物以实现其功能的,则为从物。 例如,花园之于别墅,钥匙之于锁等。 区分的意义: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处分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4、物与其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如果不损害物的整体性功能将无法将其与物进 行区分。如窗户之于建筑物。 5、原物与孳息 物有所产出的,该物为原物,产出为孳息。如土地之上的林木,果树结的果 实,母畜下的幼崽。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12.1 复习笔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①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节导论:物权法、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物权的基本特征 — 与债权相比较
• 1、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 案例【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关联】:甲租赁乙的房屋, 丙非法侵入该房屋,甲可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乙可基于占有向丙要求返还占有请求权。
•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 案例:甲乙订立车辆买卖合同,买受人乙预先付款, 约定一个月交付,交付之前乙意外发现丙盗窃了其欲 购买的车辆,乙是否可以直接取回该车辆?
• 2、物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一,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 第二,与合同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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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物权法调整对象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关系
债的关系
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所有权关系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他物权关系
侵权关系
亲子、收养
物质性人格权
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关系
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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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客体
– 3、物与其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如果不损害物的 整体性功能将无法将其与物进行区分。
• 案例:甲乙约定二手车买卖,出卖人甲在交付之前,将汽车上的备胎卸下, 事后乙才发现,请问:乙能否要求甲交付备胎?如果甲将发动机卸下,如何 处理?
– 4、原物与孳息
• 物有所产出的,该物为原物,产出为孳息。如土地之上的林木,果树结的果 实,母畜下的幼崽。
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
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
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简述物权的特征简答题
简述物权的特征简答题
物权有下列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取得方式法定;
6、物权保护没有期限。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即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物权的特征包括:
1. 绝对性:物权是绝对权力,意味着对物品的享有是不受其他人干涉的。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品的权力,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 继承性:物权具有继承性,即物权人的权利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等方式传递给其他人。
4. 可变性:物权可以根据物权人的需要进行变更,例如可以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所有权分割成多份。
总的来说,物权是对物品享有的绝对、直接、继承和可变的权力。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第75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特征包括: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例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 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
例2: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
答案:B
2、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例3: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答案:A
3、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而言,包括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一般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应注意,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规定:(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规定,工人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第二章 物 权 概 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基本特征
1、物权的客体原则为“物”
有体物 物 特定物 独立物 债权:(债务人)给付行为 知识产权:无形财产 物权:物 物权:有形财产
指由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这类“精神财 富”
2、物权是支配权
无论何种物权,均系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作为支配权的特征: (1)物权人仅凭自己的意思,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直 接对标的物实施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 (2)物权人实现其权利完全无须借助他人的积极协助或积极配合,表 现为通过径行支配标的物而取得并享受其利益。 例如: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甲自己对该房屋进行占有、使用 即可实现其所有权;抵押权人于债权到期而未受清偿时,无需经抵押 人同意,可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而受偿。
辆
汽车的车轮,一头牛的尾巴等,不得设立物权。
结论1:物权原则以有体物为客体,但不限于有体物!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该一切人均负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故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存在是物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物权的唯一客体。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物权的优先力,意即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
5、在权力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力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权的支配为主要目的,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物权
第⼆部分:物权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
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种,在这⼀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物权的优先效⼒物上请求权):
(⼀)排他效⼒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所有权
2、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他物权
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优先效⼒
物权的优先效⼒体现在如下两个⽅⾯: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资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排他之相容
同⼀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的物权。这⼀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他物权成⽴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5)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一物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
2.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1)优先享受其权利。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若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
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如一物数卖。(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物
权是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作对绝对权,物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他们都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物权的义务。
(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在客体上能得以区分。一般而言,物是特定的、独立的。
(三)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管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指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力具体表现在:
1.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如果某人依法对某物取得所有权,则即使另一人事实上占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2.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他物权。(四)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因为物权为对世权,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公示常常物权存在。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为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振转落入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其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务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的内部优先效力。
第1章 物权概述
物权法
2010年秋季专用 2010年秋季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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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书 • 物权法
崔建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王利明 尹飞 程啸 人民法院出版社
• 中国物权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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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 ) 物权法》 条第3 “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一个相当抽象的概 物权” 念,具有鲜明的大陆法系特征,在英美法中不存在 相对应的概念。 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是《德国民法典》 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是《德国民法典》的鲜明 特点,而且“物权” 特点,而且“物权”也在该法典中独立成编,因此 说“物权”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上真正趋于成熟。 物权”概念在《德国民法典》
• 《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 物权法》 116条第1款规定,“
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 照约定”。
• 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属性,相比较而言,债权则不具
有支配性,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无法直接 有支配性,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无法直接 支配物,而仅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履行债务。
• (二)绝对性 • 权利人不必依赖任何人的协助,仅凭自己的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此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近代民法财产权利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了物权的概念: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学理上,物权可以定义为: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一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直接地支配其物,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亦不需依靠他人的行为作为实现权利利益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电磁波等物。
•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支配和管领
物权是一种享受物的利益的财产权,其享受利益的方式就是对物的管领和支配。因此,从权利的效力上看,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
所谓“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性质与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同一房屋是否能拥有两个所有权?
一、物权的效力概说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作为排他的支配权所具有的法律强制之力。物权的效力并非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内容,而是物权内容所体现出的法律效果。物权的效力可以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优先效力是指在一个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权利的特性。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包括物权优于债权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两部分。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
二、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二、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及质权
②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应如何处理?
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
三、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2、限制:善意取得。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甲可否取回?答: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我认为甲可以向最后的持有者追回录音机!【例2】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甲可否从戊处取回?答:从乙到丙的过程中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音机的所有权。(强调下,只限于合理价格内的动产的买卖行为,所以甲只能向乙主张债权,已经丧失了录音机的所有权。同理,丙可以向戊主张所有权,取回收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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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
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
之外的一切人,该一切人均负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故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存在是物权产生
的基础,也是物权的唯一客体。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物权的优先力,意即当物权与债
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
5、在权力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
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力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权的支配为主要目的,
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