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
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第75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特征包括: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例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 C.物权是支配权答案:C例2: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2、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
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
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例3: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3、物权的优先效力。
具体而言,包括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一般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应注意,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规定:(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规定,工人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
例4: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sk-->)。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4、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2)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3)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4)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对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4)物权是绝对权
①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②物权是法定权利,其内容、效力均由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物权人能够在合法范围内无限制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即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物权的特征包括:
1. 绝对性:物权是绝对权力,意味着对物品的享有是不受其他人干涉的。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品的权力,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 继承性:物权具有继承性,即物权人的权利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等方式传递给其他人。
4. 可变性:物权可以根据物权人的需要进行变更,例如可以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所有权分割成多份。
总的来说,物权是对物品享有的绝对、直接、继承和可变的权力。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经济基础知识》 张宁 基础精讲 第32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不同主体之间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转移。
二、物权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2)债权则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物权是绝对权力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1)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2)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1)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2)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化;2、物权内容法定化;3、物权效力法定化;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要点提示:
物权法关于物的独立性的确定,具有人为的或观念的色彩!
何谓“一个完整的物”?
单一物:在客观形态上能够独自成一体的物 “一物”的法律形态
上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整体,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视其为一物。如手机、汽车、电脑、一双鞋、一双 袜子、嵌有宝石的项链或戒指等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以 上视其为一物。如一群羊、以企业整体财产作为担保 物等。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本身具有独立性,集合 后又具有某种整体的经济效用和交易价值。
总结提示: A\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存在的“一物”,旨在保障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 支
配,同时避免交易的复杂和困难;
B\“物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一间房屋的门窗、一
与债权的比较: (1)债权为最典型的相对权。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 定的,债权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人——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 约束力,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而不能对第三 人主张权利。 (2)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故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 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 债务人,故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才 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效力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直接⽀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权利⼈直接⽀配物的权利,这项权利也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2、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法律效⼒
1、物权的优先效⼒
(1)概念
物权的优先效⼒是指同⼀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的权利实现。
(2)物权的优先效⼒具体可以表现为:
①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
它是以物权成⽴的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的差异。
②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
在同⼀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3)物权的追及效⼒
物权成⽴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何⼈之⼿,物权⼈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主张权利,这被称为物权的追及效⼒。
2、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物权⼈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的⼈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
3、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消灭。
2019年3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3月大作业答案-1150物权法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专业:法学 2019年3月课程名称【编号】:《物权法》【1150】 A 卷大作业满分:100 分一、简述题(共5小题,任选3题作答:8分/题,共24分,多选不计分)1、简述物的概念及特征。
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
如房屋、机器等。
民法上的物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即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具有以下特征: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2、简述物权的特点。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3、简要说明物权的优先效力。
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
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然,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力。
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但这种优先效力不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了争议。
甲、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房屋应出卖于丙。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该一切人均负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故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存在是物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物权的唯一客体。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物权的优先力,意即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
5、在权力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力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权的支配为主要目的,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
物权的定义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近代民法财产权利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了物权的概念: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学理上,物权可以定义为: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一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直接地支配其物,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亦不需依靠他人的行为作为实现权利利益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
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电磁波等物。
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支配和管领物权是一种享受物的利益的财产权,其享受利益的方式就是对物的管领和支配。
因此,从权利的效力上看,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所谓“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性质与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同一房屋是否能拥有两个所有权?一、物权的效力概说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作为排他的支配权所具有的法律强制之力。
物权的效力并非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内容,而是物权内容所体现出的法律效果。
物权的效力可以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优先效力是指在一个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权利的特性。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包括物权优于债权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两部分。
优先效力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物上请求权效力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正在或可能遭受侵害或妨害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防妨害而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特征案例甲的儿子丙在外地工作,甲在自己的一幢房子里独自居住,由于没有其他亲人,所以一直由保姆乙照料其生活。
物权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5)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一物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2.物权的优先效力。
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1)优先享受其权利。
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后成立的物权若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
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
如一物数卖。
(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上请求权效力。
,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权利。
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方法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对绝对权,物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他们都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物权的义务。
(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在客体上能得以区分。
一般而言,物是特定的、独立的。
(三)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管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指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力具体表现在:1.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如果某人依法对某物取得所有权,则即使另一人事实上占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2.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他物权。
(四)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因为物权为对世权,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公示常常物权存在。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为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振转落入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其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务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的内部优先效力。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此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相关推荐2017⼟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次在法律上正式使⽤此术语。
现在,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已成为各国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下⾯为⼤家整理了关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作为⼀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配性权利。
例如,所有⼈对其财产享有⽀配权利。
物权这⼀概念包括了以下⼏⽅⾯的涵义: (⼀)物权是法定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使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物权的种类、内容、效⼒、⾏使⽅式等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任意创设或以协商的⽅式随意加以改变。
(⼆)物权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虽是以物为权利的客体,但不能把物权仅仅视为⼈对物的权利,与其他⼈⽆关。
物权作为⼀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通常是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不特定的⼈。
(三)物权是直接⽀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所谓直接⽀配,是指权利主体得依⾃⼰的意思径⾏对标的物加以使⽤、收益、处分。
这就是说,权利⼈⽆须借助于他⼈的⾏为,就能够⾏使⾃⼰的物权。
权利⼈既可以依据⾃⼰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其物,也可以采取其他的⽀配⽅式。
同时,物权⼈对物独⽴进⾏⽀配完全依⾃⼰的意志,⽆须得到他⼈的同意。
所有⼈使⽤其财产,并在其财产之上获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的⾏为便可以实现。
(四)物权⼈有权排除他⼈对其享有物权和⾏使物权的⼲涉 物权具有不容他⼈侵犯的性质,这种属性也被称为物权的排他性效⼒。
物权的⽀配性和排他性源⾃物的权利归属,即法律确认某物归某⼈所有,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配并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二、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1)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及质权②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
应如何处理?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
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2、限制:善意取得。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取回?答: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我认为甲可以向最后的持有者追回录音机!【例2】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从戊处取回?答:从乙到丙的过程中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音机的所有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二)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概念: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特征:1、须人身之外 2、为权利人实际操控和支配 3、满足社会需要4、独立一体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分类: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一、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本质作用: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法律特征:1、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性。
物权关系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
在宪法、民法、刑法中,都会涉及所有权、物权制度,所以所有权具有核心性,是整个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2、物权的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且无须借助他人行为就能行使自己权利或实现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的物的权利,是不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实现的权利。
4、物权具有利益性,这种利益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5、物的弹力性。
作为物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与最终的支配权及抽象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分离的。
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即是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相分离,让集体享有所有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
6、物权是排他性权利,其客体必须是个别的、单独的、客观的存在的,且物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
7、物权是对世权。
即世界上除了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承担了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即必须尊重物权人对其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8、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人可以绝对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
二、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1)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一物二卖。
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交付金钱后搬入居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将房产证交给丙,丙进行了变更登记。
此案件中丙享有的是物权,乙享有的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借款合同。
(3)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例: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是限制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是所有权,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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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
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
之外的一切人,该一切人均负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故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存在是物权产生
的基础,也是物权的唯一客体。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物权的优先力,意即当物权与债
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
5、在权力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
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力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权的支配为主要目的,
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