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没签合同为何二审法院判决劳动关系成立?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倪春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倪春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滕洁【审理法官】滕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倪春华;四川陆强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倪春华四川陆强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倪春华【当事人-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陆强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秦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熊维捷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熊维捷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杨熊维捷【代理律所】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陆强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倪春华【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六建公司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倪春华的答辩意见以及原审第三人的陆强劳务公司的述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六建公司与倪春华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经从法律上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经从法律上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企业和员工之间普遍存在劳动争议,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劳动法。
在实践中,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若干的司法解释,如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该如何办。
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张某某、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9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婷李荣水孟志刚【审理法官】王婷李荣水孟志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某;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某某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某某【当事人-公司】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秀丽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张建成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秀丽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张建成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秀丽张建成【代理律所】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劳动纠纷的审判工作,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司法保障。
本文将深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期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法律工具。
1.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背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制定的一系列司法指导性意见。
旨在明确劳动争议的审理标准和适用规则,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2. 解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在理解和适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时,我们应把握几个基本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产物。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的规定是最高的准绳,必须始终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判断和决策。
(2)公平公正原则: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地位,并促进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在具体适用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权衡各方利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适用案例分析为更好理解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分析:(1)加班费计算标准的界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多个部分。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费计算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提供的指引,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裁决。
(2)工资支付迟延问题的处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如果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导致工资支付迟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这一法律工具的制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最⾼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劳动关系”是指双⽅当事⼈通过合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类型之⼀,确认劳动关系是解决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加班⼯资等争议的先决条件,关涉劳动者的切⾝利益,故有必要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审判经验进⾏梳理、提炼和总结。
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双⽅合意的认定赵某为A公司的物业保安,双⽅前后两次分别签订为期3个⽉的《临时劳务合同》。
合同到期后,赵某继续在该公司任物业保安,但未再签订书⾯协议。
赵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临时劳务合同》到期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
A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双⽅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涉及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分王某在B公司担任⽹络主播,双⽅未签劳动合同。
王某主要⼯作是在B公司指定的互联⽹平台上进⾏直播活动,B公司为其提供策划、包装、宣传等。
王某在直播活动中获得的打赏与B公司按⽐例分成。
后王某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担任主播期间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B公司则主张双⽅系合作关系。
案例三:涉及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判断李某于C公司从事快递员⼯作,内容包括快递件的分拣、收货、送货等,双⽅未签劳动合同。
⼯作场所张贴有C公司的名称及外派员⼯作规范并设置考勤机。
李某的劳动报酬为收件和派件按件计酬,但需扣除李某每⽉租赁公司交通⼯具的费⽤及盒饭费⽤,如李某⼯作中发⽣丢件则C公司对其处以罚款。
李某在⼯作期间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C公司⽀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1.当事⼈双⽅真实意思表⽰认定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往往由⽤⼯不规范所导致。
此类案件的个⼈⽅⽂化程度普遍不⾼,建⽴和维护劳动关系的意识淡薄,保留和固化证据的意识也相对较弱。
⼀些单位出于降低⽤⼯成本等因素考量选择规避劳动合同,或以彼合同之名掩盖此法律关系之实,如权利义务约定与合同名称所展现的特征不符、实际履⾏突破或有悖于合同约定、未签订任何书⾯合同等。
确认劳动关系案例
确认劳动关系案例
以下是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李某系某建筑公司的职工,自2011年3月起在该公司工作。
2015年6月,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至2017
年6月。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2018年3月,李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该公司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因此拒绝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李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中,李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由于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于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邹水玲、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水玲、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40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朱珊珊【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朱珊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水玲;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邹水玲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邹水玲【当事人-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杰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杰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杰【代理律所】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邹水玲【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虽邹水玲主张其在安徽四建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与安徽四建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确认该劳动关系存在。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邹水玲主张其在安徽四建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与安徽四建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确认该劳动关系存在。
因其一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安徽四建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一审未予支持。
其为此又提起上诉,其二审又提供了萧县人社部门的网上打印材料,该材料显示邹水玲与安徽四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邹水玲与安徽四建实际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邹水玲也未提供安徽四建与其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且安徽四建也否认其向邹水玲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书,故,其以萧县人社部门的网上信息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另,邹水玲请求安徽四建支付邹水玲工伤待遇162016.05元,在其是否属于工伤未予界定的情况下,一审对其该诉求未予审查处理并无不当,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审查处理。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例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例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例——王某与公司的争议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11月公司:一家汽车配件制造企业王某:一名已经在公司工作7年的技术工人事件起因:王某在2008年11月向公司提出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他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赔偿。
王某的主张:王某声称自己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公司既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支付合理的工资福利。
王某的证据:1.雇佣方式:王某表示,他是通过介绍人在2001年进入该公司工作的,但在此之后,他并未与公司签订任何正式的劳动合同。
2.社保证明:王某出示了一份社会保障事务所的证明,证明公司从2001年至2008年期间并未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
3.工资记录:王某还提供了一份记录,显示公司每月支付给他的工资远低于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而且没有缴纳过工资税。
公司的辩护:公司辩称,王某和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并提出了如下的证据:1.工作记录:公司提供了一份王某在2001年至2008年期间的工作记录,证明他是该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
2.工种变化:公司辩称,王某在工作期间曾多次调整工种,这显示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王某也在各个工种下工作了相应的时间。
3.工资和福利:公司提供了相关文件,证明王某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公司内其他员工基本一致。
法庭判决:时间:2009年3月法庭审理了王某与公司的争议,并最终做出如下判决:1.确认劳动关系:法庭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公司提供的工作记录和工种变动记录证明了他作为公司的员工工作了多年。
2.未缴纳社保责任:法庭认为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3.工资福利问题:法庭认为公司支付的工资和福利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行为。
律师的点评: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中,该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招用员工而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请求裁决确认劳动关系的成功案例
请求裁决确认劳动关系的成功案例1. 案例一:小李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小李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但公司一直以其为外包人员来管理,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小李不满意这种待遇,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经过调解和听证,仲裁机构最终确认小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2. 案例二:张先生与一家餐馆的劳动关系确认张先生在一家餐馆工作数年,但餐馆一直以其为临时工来雇佣,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张先生对餐馆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问题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经过核查证据,确认张先生与该餐馆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餐馆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和加班费。
3. 案例三:王女士与一家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王女士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多年,但公司一直以其为劳务派遣人员来管理,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对公司的待遇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经过调解和听证,确认王女士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和社会保险。
4. 案例四:赵先生与一家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赵先生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多年,但公司一直以其为临时工来雇佣,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赵先生对公司的工资待遇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调查发现,赵先生在实际工作中与正式员工并无区别,最终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和福利。
5. 案例五:李女士与一家零售店的劳动关系确认李女士在一家零售店工作多年,但店主一直以其为兼职人员来管理,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李女士对店主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工资支付问题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经过调解和调查,确认李女士与该零售店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店主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和加班费。
6. 案例六:刘先生与一家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刘先生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多年,但公司一直以其为自由职业者来管理,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2月6日)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理由〗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境)外自然人的非法就业当然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但国(境)外自然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发生的劳动权利业务争议,又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如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招用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以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说明〗本条是关于国(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擅自招用劳动者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如何从程序上处理的规定。
随着个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国(境)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他们用工中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过去高院和劳动局的有关文件曾规定,未通过一定程序擅就业发生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确认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确认劳动关系典型案例(原创版)目录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与重要性二、确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1.案例一: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2.案例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关系是否存续3.案例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多重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三、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与实操建议正文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与重要性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对于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确认劳动关系有助于劳动者获取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1.案例一: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在某公司工作的小张,入职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一段时间后,小张因工作受伤,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案例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小李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小李仍继续在公司工作。
后来,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裁员,小李被裁员。
此时,小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求。
3.案例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多重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小王同时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分别担任两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
后来,小王因工作劳累过度生病,要求两家公司支付病假工资。
两家公司以小王存在多重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劳动保障义务。
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李洪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李洪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34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明明王炜张秦【审理法官】张明明王炜张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李洪英【当事人】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李洪英【当事人-个人】李洪英【当事人-公司】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花叶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李浩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彭晓瑭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花叶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李浩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彭晓瑭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花叶李浩彭晓瑭【代理律所】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洪英【本院观点】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与郭亚鑫存在承包,被上诉人一直找郭亚鑫,郭亚鑫已经支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远大于实际治疗费用)的主张,公司的内部承包不能对抗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与郭亚鑫存在承包,被上诉人一直找郭亚鑫,郭亚鑫已经支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远大于实际治疗费用)的主张,公司的内部承包不能对抗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李洪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李洪英,李洪英受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李洪英提供的劳动是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故虽然沈阳震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李洪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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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通快递一分部上班,刚做45天,没有签劳务合同,想辞职不做,几天能结工资走人中通快递劳务合同范本我在中通快递一分部上班,刚做45天,没有签劳务合同,想辞职不做,几天能结工资走人?一、未签订劳动合同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二、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三、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我在中通快递,没有签劳动协议,是否要交辞职报告,现在降工资算不算违法? 你在该公司工作了多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有哪些
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有哪些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雇佣和被雇佣之间确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但有的时候,一个人会有两份工作和两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为了规范市场,国家也出台了▲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对于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进行了解释说明。
双重劳动关系是比较特殊的,接下来,小编将介绍双重劳动关系的内容。
▲一、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5、《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规章规定也在强化这一观念。
▲二、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成立的四个条件有哪些
劳动关系成立的四个条件有哪些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四、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对该组织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如果你通过某种劳动来获取相应的报酬,那么你们之前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并且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现在社会有部分公司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使在发生劳动纠纷关系的时候很难维护劳动责的权利,而劳动关系成立是大概需要四个条件的,现在我们来整理一下劳动关系成立的四个条件有哪些。
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四个条件具体有: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案件复核与再审的法律程序与规定
劳动纠纷案件复核与再审的法律程序与规定劳动纠纷案件是指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因劳动权益争议引起的法律争议。
当一方对劳动纠纷的判决感到不满意或认为判决有误时,可以通过复核和再审程序来寻求司法公正。
本文将介绍劳动纠纷案件复核与再审的法律程序与规定。
一、劳动纠纷案件复核的法律程序与规定复核程序适用于低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而不适用于二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的机关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再检查,以确保判决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劳动纠纷案件复核中,申请人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包括申请理由、请求和证据,并应附上一审判决书及复印件。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复核申请。
如果法院决定受理复核申请,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邀请申请人、被申请人参加庭审。
复核庭审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核。
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进行辩论和提供证据,并向法庭提交相应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
庭审结束后,法庭将根据审查的情况进行判决。
判决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并作出修改或维持原判。
在判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仍然对判决不满意,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再审程序。
二、劳动纠纷案件再审的法律程序与规定再审程序适用于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劳动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终审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经经过终审的判决中的错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纠纷案件再审中,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书必须包括申请理由和请求,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书需要如实提供重要事实和证据,以保证法院能够充分了解案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申请。
用工疏忽未签合同 个体户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用工疏忽未签合同个体户被判支付双倍工
资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南华铝材店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支付被告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一起个体户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把劳动者告上法庭的案件一审有了结果。
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质的永州市零陵区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南华铝材店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支付被告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一起个体户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把劳动者告上法庭的案件一审有了结果。
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质的永州市零
陵区南华铝材店,从事铝材销售及制作、安装业务。
被告曾某经人介绍到南华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个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计发10元工资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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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后的一天,被告用原告的工具在安装过程中不慎被掉下的玻璃砸伤右手腕,造成10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个体经营组织,被告受原告的聘用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是原告经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被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用自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为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劳动纠纷二审技巧
劳动纠纷二审技巧在劳动纠纷中,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如预期,那么就需要考虑进行二审。
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上诉程序,它的意义在于对于不公正的一审判决进行纠正。
但是,二审并不是简单的重审,而是需要注意一些技巧和细节。
一、审理范围在二审中,审理范围主要是对于一审判决中的错误进行纠正。
因此,二审判决的范围主要是对于一审判决的错误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在二审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再次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而只能在原有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进行辩护。
二、证据准备在进行二审时,需要重新准备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在证据准备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充分准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2.证据要具有可信度,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以是口头证言;3.证据要与案件有关联,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辩诉技巧在进行二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精确把握一审判决的错误,进行有力的辩护;2.要注重论证,提出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3.要注意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于激烈或者负面的语言。
四、法律条款在进行二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精通相关法律条款,以便在辩护中使用;2.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时效性和适用范围;3.要注意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以便在辩护中使用。
五、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进行二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坚持自己的权益,不要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2.要遵守法律程序,不要违反法律规定;3.要注重维护自己的形象,不要过度激动或者过于情绪化。
六、结论二审是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的上诉程序,其目的在于对于不公正的一审判决进行纠正。
在进行二审时,需要注意审理范围、证据准备、辩诉技巧、法律条款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等方面的技巧和细节。
只有注意这些方面,才能够在二审中获得更加公正和合理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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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没签合同为何二审法院判决劳动关系成立?
作者:
来源:《百姓生活》2017年第12期
【案例】
徐某于2014年4月1日到沈陽某起重机械公司任电工,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
2015年1月22日,徐某在单位工作时受伤后,至今未到公司上班。
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2015年1月的工资,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赔偿事宜,但没有达成协议。
为此,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监督,公司将徐某的劳动纳入到自身的生产组织之中,并为之提供劳动条件,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判决撤销原判,确认徐某与公司从2014年4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相当时期内不能自行支配自己的作息时间,并且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生产秩序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纳入其经济组织及生产结构之中,并且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并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