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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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已于2015年9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9月7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第四条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津安监管四〔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近期以来,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多发,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我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范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包括:沟、池、罐、槽、管道等)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文件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天津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域、本系统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8月24日天津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近期以来,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多发,2011年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5起、共死亡5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5%和35.0%;2012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10起、共死亡3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0%和37.0%,同比分别上升66.7%和76.2%。

这些事故暴露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到位。

二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作业人员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通风,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没有防护人员监护的情况下组织作业。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河东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气污染防治,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由区环保局拟定的《河东区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河东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8月3日河东区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取缔各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严格严厉的环保要求倒逼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中央部署和中央环境保护督查要求,依据《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通知》(津党厅〔2017〕48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5月上旬到12月底,在全区范围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实施方案》《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我区“散乱污”企业水平差、能耗物耗高、污染重、生产经营粗放以及资源产出率低等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实现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升级,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河北沧州南大港产业园区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强化对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以下简称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防范,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根据应急管理部通知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整治范围我市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

二、评估整治工作内容(一)评估分级。

根据《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指南(试行)》(附件1),从固有危险性、设计及总图、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等4类共26项评估内容,对化学品储罐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得分情况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二)分类整治。

1.对位于城市人口密集区且评估为中风险、高风险的化学品储罐区,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采取减量、停用等措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强化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安全风险可控;经整改仍不能降低到低风险等级的,提请所在区人民政府研究,实施搬迁改造。

2.对已经认定的化工园区内的化学品储罐区,纳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实施一体化整治提升。

3.对位于非化工园区的各类工业集中区、仓储集中区的化学品储罐区,评估为高风险且经整改不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应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评估为中风险且经整改不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实施减少储量、升级管控等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三、时间安排(一)企业自评。

2021年9月30日前,各区局要组织企业对照《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指南(试行)》开展评估,确定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等级,形成隐患问题清单,特别是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并落实整改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见附件)精神,市安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制定下发的《天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一)危险化学品领域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6.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9.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1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12.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二)烟花爆竹行业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量、超范围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的;5.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6.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7.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9.操作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10.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环境风险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环境风险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环境风险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环境风险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部署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环境风险整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务必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9日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环境风险整改工作方案按照市领导、市推进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办公室的有关要求,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市安全监管局的整改任务,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各区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一律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所在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具体措施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环境风险整改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摸底登记阶段(2017年9月1日至11月20日)各区安全监管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的化工企业逐一进行摸底,摸清相关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进而产生环境风险的点位、设备、设施,登记造册,一企一档。

第二阶段隐患排查阶段(2017年9月20日至12月31日)1.各相关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安委会、安委办及安全监管部门的文件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隐患问题,实现闭环管理,严防隐患问题反复出现、违规操作问题屡禁不止,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保事故发生;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通过教育、培训、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保事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津政办函〔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平,现就开展十项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把环境污染治理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民心工程,坚持目标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开展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治理,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强化监管,精准治污,创新机制,考核问责,全力解决能源和产业结构偏重、扬尘管控力度不足、机动车污染占比上升、“小散乱污”企业集聚、水质污染较重、土壤防治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坚决打好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攻坚战,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水平,以专项治理的实际成效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深入推进十项重点专项治理针对当前我市环境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治理重点,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十项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

(一)坚定不移深入治理天津港环境污染。

一是全面提前完成天津港煤炭转运方式调整工作。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方案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方案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方案
随着工业化的进步,很多生产过程中都离不开粉尘和高毒物品。

虽然粉尘和高毒物品在生产过程中有很大的作用,但如果不得当地
处理或管理,将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粉尘或高毒物品的危害主要包括:吸入粉尘或有毒气体引起不同程度的呼吸系统疾病;皮肤接触
有毒物质,引起皮肤瘙痒、干燥、发红、疼痛和烧伤等症状;食入
高毒物品引起胃肠道不适和中毒等。

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治理方案,
将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同时也会对企业的生产
和经营造成很大的损失。

针对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下面提出具体的治理方案:
一、进行粉尘或高毒物品排放的防控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或高毒物品应尽量避免排放到大气中,必要时应设置过滤器、净化设备等进行有效处理,减少粉尘或有毒
气体的排放。

同时也要对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进行防尘和防震动处理,减少粉尘和有毒物质的产生。

对于那些不能避免产生的粉尘和
有毒气体,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储存,避免对环境造
成污染。

二、强化员工防护措施
企业应根据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比如口罩、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

同时应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教
育和培训,让他们了解工作环境的危害性,掌握相应的防护知识,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方案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方案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方案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粉尘、高毒物品等危害物质,对人们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威胁。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应该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流程、设备,场所环境,员工行为等多方面因素,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方案。

一、粉尘与高毒物品的危害特点粉尘和高毒物品是一种微小的固体或液体颗粒,它们容易悬浮在空气中,随着空气流动和散播广泛,因此给工人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危害。

粉尘与高毒物品的危害特点如下:1. 对工人健康的危害:长期暴露于粉尘与高毒物品,会引起不同程度的呼吸系统疾病,如支气管炎、哮喘、肺纤维化等。

同时还会对眼睛、皮肤、口腔等造成一定的刺激和损伤。

2. 对环境的危害:粉尘与高毒物品的散发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对植物、土壤、水源等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而破坏生态平衡。

二、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方案1. 采用先进的降尘技术:如使用高效过滤器、喷雾降尘等方式来控制粉尘在空气中的扩散,降低粉尘在环境中的浓度。

2. 采用有效的通风设备:如在车间内加设排风系统,排放有害气体,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浓度,减少风险。

3. 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如配备适合的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隔离服等,防止直接吸入或接触危害物质,保障员工的安全。

4. 定期对危害物质进行检测和监控:如对空气中的粉尘和高毒物品浓度进行测定,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措施,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5. 通过培训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如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开展安全教育课程等,让员工更好的了解危害物质的性质和防范措施,并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人为失误。

6. 合理规划企业设备和生产流程,减少产生危害物质的工序,在源头上降低粉尘和高毒物品的产生量。

三、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监督和管理为确保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方案实施的有效性和持续性,需要开展专项管理和监督工作。

1. 制定和完善危害防治制度:如编制危害物质登记表、危害物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制度文件,确保企业危害物质的合理管理和减少危害的发生。

天津市应急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市应急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推动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应急〔2020〕84号,以下简称《目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区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常态机制,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条件精准化排查评估工作。

各区要立即对照《目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全面排查评估工作,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安全分类整治,推进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相衔接,与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配合实施,实现差异化的精准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逐企确定处置措施,实现“一企一策”治理整顿。

通过分类整治,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现“三个一批”,即关闭退出一批、停业整顿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二、强化行政处罚,对照《目录》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各区要将《目录》作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估的定性评价标准,推进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整治工作,全面降低和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目录》分类内容共分三类:一是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共4条,经评估属于此类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期满后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共17条,经评估属于此类的,须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有关安全许可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三是限期改正类,共14条,经评估属于该类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7.18•【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分别由其所在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4•【字号】津政办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4日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提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制度、科技和财政支撑保障,加快补齐新污染物治理短板,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强支撑。

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物质和本市重点行业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围绕饮用水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适时发布本市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实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理;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2024年第三季度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三检查组明查暗访提出的突出问题。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找准工作短板和薄弱点,围绕粉尘涉爆、金属铸造、有限空间作业等工贸行业高风险领域,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狠抓隐患整改消除,真正实行台账式统计、清单式销号、闭环式管理,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

2024年8月13日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工作任务,围绕2024年第三季度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三检查组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推动各区进一步强化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定于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在我市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以下简称“回头看行动”)。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扣工贸八大行业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强化精准排查、精准整治、依法整治,精准打击,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津安监管四〔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企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津安监管四〔2017〕75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天津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243号)要求, 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的“迅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务求有力、有效”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决定对全市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重点(一)金属冶炼企业方面对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天丰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8家钢铁联合生产企业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重点检查是否依然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五项重点问题。

高温熔融金属。

重点检查高温熔融金属罐体出厂是否有合格证;罐体外壳及附件是否按要求进行检修和维护;罐体主要部位如耳轴、壳体焊缝是否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且有探伤检测报告。

煤气作业。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津建质安[2013]773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建质安〔2013〕773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功能区、各区(县)监管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彻底治理建设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的影响,现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行动落实,做好治理工作。

2013年12月2日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彻底治理建设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的影响,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达到《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的相关标准,实现建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达到消除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消除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杜绝渣土运输撒漏扬尘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市建设交通委设立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分指挥部指挥:翟家常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总工程师副指挥:郝恩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总队长成员:赵敏马仲藩葛永梅杨富利张万和蔡贵生雷立争刁彦平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场指挥滨海新区建交局和各区县建委主要负责人三、治理内容及标准(一)建设施工工地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重点采取设置工地围挡、硬化主要道路、规范物料码放和散体材料堆放、配备现场出入口冲车设施、密目网封闭建筑立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等6个方面的措施,具体标准如下:1、工地围挡标准工地围挡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地围挡标准图集》和《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津应急〔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应急〔2020〕14号有关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及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稳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

现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2020年5月15日(联系人:张杰荪;联系电话:28208901)(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为深入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要求,经我市研究,决定组织有关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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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全市各区县、有关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摸清我市职业病危害现状,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与内容(一)治理范围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1. 粉尘危害严重的石料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喷砂、铸造、玻璃及玻璃制品、耐火材料、陶瓷制造、磨具制造等生产企业;2. 使用和生产高毒物品的蓄电池制造、皮革加工、玩具、制鞋、箱包、家具、粘合剂、涂料、油墨、喷涂、塑料、催化剂、化学助剂、农药、橡胶制造、医药、装饰材料加工、五金-1-电镀、电子制造、钢铁冶炼等生产经营企业。

(二)治理内容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关职业危害及防护内容真实、具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7.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内容规范、具体;8.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9.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10.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11.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2-12.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13.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14.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15.对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的调离及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16. 2002年以来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时善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朱智峰、市卫生局副局长林立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吴承明、市总工会副主席黄淑玲任副组长,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行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相关机构,具体领导辖区的尘毒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并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于2009年11月15-3-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2.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进行查处;4.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配合尘毒治理专项行动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本次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市、区县两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保障专项行动的效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0月)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等四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4-真进行部署。

各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各区县要在动员部署后,将《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下发到企业,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生产经营企业要将《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及整改方案于2010年3月前报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促检查。

(三)各区县专项领导小组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8月) 各区县专项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和企业上报的《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及整改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复查。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对此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9月-11月)-5-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批评。

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专项行动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

(五)国家将在2010年10月-12月到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检查,各区县、有关企业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精心组织。

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本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各部门的分工为依据,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对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的重点内容逐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点,加大治理。

首先,要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摸清本区县内存在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的各类企业情况。

-6-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对此类企业按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中的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其次,认真解决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中涉及职业危害不告知的突出问题,规范、细化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通过对职工劳动合同督察,力求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参保率达到100%。

企业应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内容符合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具体。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使得各部门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能够共享。

要加强市与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

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专项治理的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最少一次。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各区县要通过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等措施,引导、扶持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技术改造,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工艺、设备和材料,落实预防、控制、消除职业-7-危害的各项措施,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坚决关闭。

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着力构建职业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要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重要举措,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争取利用广播电台“公仆走进直播间”专题节目,与广大职工互动,大力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并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

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争取与当地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宣传和动员。

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公布对外举报电话,针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各职能部门一定要履行职责,及时处理。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拒不整改的要进行曝光。

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坚决关闭。

要加大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工作。

针对职工反映的职业危害事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区县要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本着“四不放-8-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要严肃处理。

各区县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邮箱tjajjbgs@。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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