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证明(国税局开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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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模板

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模板

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模板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有哪些呢?下面是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资料,欢迎阅读。

一、业务概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个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xx〕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xx〕6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xx年第3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查验个人身份证件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无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2.开具凭证(1)通过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给予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予以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3)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

3.资料归档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xx]590号)文件规定,凡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个人因某种特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只须纳税个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经审核无误,便可即时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发票税控管理

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发票税控管理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具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资格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制度,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与保管
1.票种核定 2.最高限额
(1)票种核定
1.工作流程
(1)票种核定
(一)概述
(3)二维码密文。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篡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 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税务总局组织研 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 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 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 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 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
1.一般规定
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 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 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 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3.销货清单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可汇 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清单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专用发票的作废与缴销管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 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 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 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122号)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122号)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目录一、文件内容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二、文件解析 (8)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9)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2)4、第三部分附录 (12)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下载,先“另存为”下载,再用Word打开,下同)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局开票证明

税务局开票证明
此据
安远县天心镇小乐小学
二0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篇三:国税开发票证明
证明
xx市国家税务局:
因工作需要,兹有xx(xxxxxxxxxxxxxx)给我公司提供搬运生产材料服务项目,合计金额35350元(叁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不含税)。需到贵局开具发票一张,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篇二:国税地税开发票证明样板
证明
安远县国税局:
兹有陈发养为我校提供木柴2车,共计人民币:¥3200.00元(大写:叁仟貳佰元整),望给予开具发票为谢。
此据
安远县天心镇小乐小学
二0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证明
安远县地税局:
兹有陈发养为我校提供木柴2车,共计人民币:¥3200.00元(大写:叁仟貳佰元整),望给予开具发票为谢。
税务局开票证明
篇一:地方税务局开票证明
开票证明
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请予以办理开票手续。
以下为我单位开票信息:
企业名称:xxxx公司
税号:xxxx
开户行: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xxxxx公司
20XX年9月12日
二?一x年四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1548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1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1
围的,如建筑公司、设计院、运输队、材料供货商、监理 公司等,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即使是对于经
过法院拍卖而取得的房产,也应该由出卖人依法开具发票
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即使是没有达到起征点或免税的农 产品,也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才算是“合法有效 。 合法有效”。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 ,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 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如何对取得的发票进行审核?
• 一、从票据填制的内容和加盖的印章进行审核
• 6.同一本票据号码的排列先后顺序与该票据的填制日期是否合理。 • 7.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相符以及金额是否正确。
• 8.发票填制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异常。
• 重点审核字迹和单位发票专用章是否清楚,易于辨认。另外发票表面 应干净整洁,并且内容不得涂改,如果填错涂改,应重新予以退换。
• 一、从票据填制的内容和加盖的印章进行审核
• 10.发票样式方面
• (1)审核发票是否套印税务部门监制章。 • (2)审核发票代码(即第一行数字)是否为12位阿拉伯数 字,发票号码(即第二行数字)是否为8位阿拉伯数字。 • (3)审核发票代码前八位是否符合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 规则。
国税发[2009]114号文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
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 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 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 成本。

国税开发票证明

国税开发票证明

国税开发票证明在现代化的社会经济中,开具发票已经成为商务活动不可避免的部分,因为它有利于资金流通的透明、纳税的公平等方面。

国税开发票证明是一种经国税部门来证明某个企业或者个人已经开具了发票的证明,接下来将对此进行更详细的介绍。

国税开发票证明的定义国税开发票证明,指的是由国家税务局发放的某个企业或个人已经开具了发票的证明文件。

其是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凭证之一。

国税开发票证明的作用国税开发票证明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证明某个企业或个人已经开具了发票,具有信用度。

•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凭证。

•对于一些税务政策的执行具有经济作用,例如获得政府的税收优惠、参加招标、评级等。

国税开发票证明的获取国税开发票证明的获取需满足一定条件,一般需要以下材料:•经营执照或身份证明;•发票清单;•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在取得这些必须的材料后,就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国税开发票证明了。

国家税务局一般会对申请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审批通过后开具国税开发票证明。

国税开发票证明的注意事项•文字清晰、准确,无涂改、模糊现象;•国税开发票证明有效期内出具,否则无效;•只能用于证明发票的开具情况,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务必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损坏。

国税开发票证明与其他证明的区别国税开发票证明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等证明文件在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

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类似,开具国税开发票证明也是受政府部门监管的,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与发票相比,国税开发票证明是证明发票的开具情况,而非证明报销情况和付款情况。

国税开发票证明对于企业融资、获得政府税收优惠、参加招标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通过审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信用,同时证明的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妥善保管好证明文件,避免遗失或损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自2013年8月1日起,第五条规定废止乐税注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自2014年5月1日起,第二十八条规定失效,乐税注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乐税注释:自2015年1月1日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乐税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本文做了补充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目录一、文件内容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二、文件解析 (8)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9)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2)4、第三部分附录 (12)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下载,先“另存为”下载,再用Word打开,下同)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税务局开票证明格式(范文)

税务局开票证明格式(范文)

税务局开票证明格‎式税务局开票证‎明格式主开票点‎”。

每一个开票‎人应通过“发票开‎具-à发票打印位‎置设置”完成本人‎负责开具的发票打‎印的对应位置,具‎体参见操作手册。

‎日常开票每次‎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半个小时后,可‎以在网开系统进行‎开具。

原则上不‎建议通过“系统维‎护---》选号方‎式调整”变更选号‎方式,建议您保持‎“自动顺序增号”‎模式。

发票开具‎管理模块中,提供‎发票开具、发票作‎废、发票红冲、发‎票补打等功能,开‎票人可以正常调用‎并执行就可以。

‎已经开具的发票,‎请通过“发票查询‎统计”模块中的相‎关功能获得发票明‎细信息,并可以导‎出exel文件。

‎多开票点开票‎基础设置如果一‎个企业存在多个开‎票人需要同时开票‎,则应作为多开票‎点模式进行设置,‎可以通过“系统维‎护-开票点维护”‎进行新的开票增加‎,特别需要注意需‎要设置“可开具发‎票名称”,只有您‎选择了对应发票,‎该开票点下的人才‎可以开具该类型的‎发票。

每个开票‎点下的开票人增加‎,请“系统维护-‎--》开票人维护‎”功能增加各个开‎票点的开票人,特‎别需要注意需要设‎置“可开具发票名‎称”,只有您选择‎了对应发票,该开‎票人才可以开具该‎类型的发票。

每‎一个开票人均需要‎通过“发票开具-‎à发票打印位置设‎置”完成本人负责‎开具的发票打印的‎对应位置,具体参‎见操作手册。

每‎次发票领购后的操‎作因为多个开票‎点,因此每次发票‎领购后,必须在二‎次登录使用adm‎i n 登录后请通过‎“发票资源管理à‎票号资源拆分”进‎行票号段的拆分,‎每次只能拆分为2‎段,具体需要拆分‎给多少开票点,就‎需要拆分出相应的‎段。

每个开票段‎,请通过“发票资‎源管理à票号资源‎分配”分配给对应‎的开票点,请注意‎,您分配的电子票‎号段和纸质票号段‎必须一致。

开票‎点之间的票号资源‎调配如一个开票‎点票用完,但是其‎它开票点存在余票‎的,则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调剂票号:‎如待调剂票号段‎状态是“未使用”‎,直接进行进行票‎号资源拆分和分配‎;如果待调剂票号‎段状态是“正在使‎用”,则通过“发‎票资源管理à票号‎资源回收”执行回‎收后,进行票号资‎源拆分和分配。

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

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

篇一:《一般纳税人认定说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10年8月15日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最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什么叫一般纳税人、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什么意思?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北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现将《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四日附件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4.现场笔录5.勘验笔录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2020年深圳国税纳税证明范本

2020年深圳国税纳税证明范本

深圳国税纳税证明范本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

以下是推荐的深圳国税纳税证明范本,欢迎阅读!一、基本规定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guo、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guo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所需资料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纳税证明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和要求提供《纳税证明》机关、组织的文件等相关资料,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用公司的函头纸写一份纳税证明申请书,或者上网也可以查到纳税证明申请表打印下来也可以。

2、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以上三份材料盖公章。

带起这三份材料就可以去国税局申请打印纳税证明了。

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guo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

申请开具纳税证明时所需的主表及其附报资料a.开具纳税证明申请表(ZG12TY142)b.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ZG12TY025)(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c.《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ZG12TY116)纳税证明范本兹证明*****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已依法纳税,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

特此证明***市地方税务局年月日某某税务局某某管理所(科):我单位是贵局(所、科)辖区的纳税人,年销售多少多少万元人民币,多年来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纳税若干,其中某某年纳某某税某税多少,累计纳税多少,负税比在多少多少,由于企业所在辖区管理需要,望给予证明为感。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年1月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纳税人跨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一)临时经营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1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1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参考文档】单位开税票证明-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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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税票证明
单位开税票证明范文,单位一般会用到税票证明,下面带来单位开税票证明范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单位开税票证明范文【1】
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于年月日向****单位(你的单位)购买***产品,数量***,金额***,因我公司需要入帐,因此要求*****公司提供发票。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年月日
开红这发票只需申请书啊,没必要写证明的埃如果实在要写的话我这里拟稿了一份看看是否合公司的意。

至***公司财务部
由***部门/分行
日期:--------
单位开税票证明范文【2】
兹收到(***公司)发票,具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7.24施行日期2009.07.24文号国税函[2009]39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近期向协定缔约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征集了对方国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

现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印发给你们,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考。

此次印发42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美国、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瑞典、泰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蒙古、马耳他、韩国、毛里求斯、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越南、土耳其、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塞尔维亚、马其顿、葡萄牙、爱沙尼亚、摩尔多瓦、古巴、阿曼、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文莱、香港、澳门。

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卢森堡和爱尔兰等国尚无统一的税收居民证明标准格式,但如这些国家的居民有需求,则其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可以信函等方式为其提供。

各地执行税收协定时,如遇纳税人提供的证明与印发的证明样式不同或有疑义,或认定无标准格式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有困难的,可通过税务总局向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进行确认。

税务总局将另行印发其它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附件: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1(略)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2(略)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3(略)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4(略)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5(略)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6(略)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7(略)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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