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合集下载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航空法》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学分:_____学时:_____适用专业:_____二、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航空法》是一门研究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是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航空相关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二)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了解航空法的基本概念、渊源、体系和基本原则;掌握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熟悉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航空法的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具备处理航空法律事务的基本技能。

3、素质目标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三、课程内容与要求(一)航空法概述1、航空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2、航空法的渊源和体系3、航空法的基本原则(二)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运输合同(1)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3)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旅客运输的凭证和票价(2)航空旅客运输中的行李运输(3)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拒载和超售3、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和运价(2)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交付和损失赔偿(3)航空货物运输中的特种货物运输(三)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航空安全的概念和重要性2、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器适航标准(2)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机构和程序3、民用航空器登记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条件和程序(2)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效力4、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人员的分类和资格要求(2)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的机构和程序5、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机场的分类和安全要求(2)民用机场安全管理的机构和职责(四)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航空环境保护的概念和意义2、航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航空噪声的标准和测量方法(2)航空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3、航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航空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标准(2)航空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五)国际航空法1、国际航空法的渊源和体系2、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运输协定(2)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3、国际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安全公约(2)国际航空安全的合作与协调4、国际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环境保护公约(2)国际航空环境保护的合作与协调(六)国内航空法1、我国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2、我国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我国航空运输管理体制(2)我国航空运输中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3、我国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律制度(2)我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法律制度(3)我国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法律制度(4)我国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法律制度4、我国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我国航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我国航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四、教学方法与手段(一)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传授航空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国际航空公约

国际航空公约

际航空公约(一)航空法的基本概念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 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条约原文:(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华沙公约》)(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海牙议定书》)(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 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一、 航空法的定义
早期各国航空法学者为概括、表述航空法的特征与实质, 对航空法所下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类:
(1) 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 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 系的国际、国内规则。
(2) 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 度与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的、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范。
(2) 双边协定。“二战”后,以《芝加哥公约》《华沙公 约》等公约为指导,签订了近2000个双边协定,交换过境权和营 运权,签订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这些协定有其共性规则和模 式。
(3) 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各国按照其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基 本原则并结合本国实际颁布的国内法是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 一个门类,受国际法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的制约。
2. 国内航空法
中国民航的国内法规体系以国际民航的5大公约 及“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为蓝本,在符合中国宪 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的实际而逐步完善的。
中国国内航空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 三级构成。
六、 航空法规的作用
(1) A维dd护y领our空te主xt i权n h。ere (2) 确Ad保d y飞ou行r te安xt全in。here (3) A促dd进y航our空te运xt i行n h畅ere通。 (4) 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2) 活跃时期(1914—1943年)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飞机作为一种有效的作战工 具或武器,大显神威。各国纷纷投入了科技力量,使飞 机的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和发展。各国从航空技术的 进步中认识到,飞机具有无限的发展前途。同时,战争 的实践也对航空国际法律制度上统一认识起了重要的推 动作用。战后,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推动了国 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革命。这个时期的航空国际文件为 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一、导言航空业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民航、航天事业的不断发展,航空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航空法的基本概念、原理、法律体系,为将来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做好基础准备。

二、课程内容1.航空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国际航空法与国内航空法的比较研究3.航空安全法和航空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4.航空交通管理法及相关规定5.航空经济法和竞争法律问题6.航空环境保护法与航空生态平衡三、教学目标1.了解航空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2.熟悉航空法的实践运用和案例分析3.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逻辑思维能力4.掌握航空法律文书写作和案件处理技巧四、教学方法1.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注重案例分析和裁判文书解读2.小组讨论和案例研究3.课堂互动和学生主体学习4.实地考察和实习实践五、考核评价1.平时表现:包括课堂参与、作业完成情况等,占总成绩的20%2.期中考试:笔试形式,占总成绩的30%3.期末考试:闭卷考试,占总成绩的50%4.课堂表现:出勤情况、作业完成情况等会作为额外加分项考核六、教材参考1.《航空法概论》2.《国际航空法导论》3.《航空安全法概论》4.《航空经济法与竞争法》5.《航空环境保护法解析》七、教学进度安排第1-2周:航空法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第3-4周:国际航空法与国内航空法的比较研究第5-6周:航空安全法和航空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第7-8周:航空交通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第9-10周:航空经济法和竞争法律问题第11-12周:航空环境保护法与航空生态平衡八、总结本课程的教学旨在培养学生对航空法的深入理解和应用能力,帮助他们在未来的工作生涯中能够熟练处理航空法律事务,维护航空安全和航空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希望学生们能够认真学习,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成为具备航空法专业素养的优秀人才。

愿本教学大纲能够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

第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解析

第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解析

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
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鲁斯特案——领空主权
〖评析〗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
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
如国防部长、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
依有关公约的规定,各国对其领空拥有完全
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空器只能根据有关
航空私法——解决的是诸如财产权利、 航空运输合同、侵权行为等问题。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 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 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2.3 6个基本概念 P24
领土主权: 管辖权 国籍 空域的管理与利用 空中交通规则 国家民用航空权利
军用航空的关系。
民用航空与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民用航空: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 的一切航空活动。
军用航空是指军事部门使用航空器为军事 目的进行的航空活动。
公务航空是指国家机关使用航空器执行公 务而进行的航空活动。例如,海关缉私、 公安机关巡逻、追捕逃犯等项使用航空器 进行的航空活动。
“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国家间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
入或降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
权的侵犯。因此,前苏联根据自己的法律对鲁斯
特驾机降落红场事件进行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
国际法的。
2.3 6个基本概念 P24
领土主权 管辖权 国籍 空域的管理与利用 空中交通规则 国家民用航空权利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国籍
鲁斯特案——领空主权
〖案情〗

航空法第二章

航空法第二章

第二章航空法及基本概念
2.1航空
2.1.1定义
航空:指任何器械凭借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

(空中航行)
2.1.2实施航空要具备的四个要素:
1.空域。

航空要有依赖的活动场所;空气空间。

2.航空器。

3.航空人员。

4.地面设备予以保障。

(地面设备主要指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导航
设施——电信、气象等服务)
2.2航空法
2.2.1航空法的定义
航空法(air law),指的是关于航空器运行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

航空法的定义如下: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2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也包括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备是军用航空的关系。

2.2.3航空法的性质
航空法分为:
1.国内航空法。

是国家的重要法律。

2.和国际航空法。

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法在本质上是民用航空法,而不是调整一切航空活动及其所产生的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律。

2.2.4航空法的特点
独立性
综合性
国际性
平时法
2.2.5六个基本概念
1.领土主权
2.管辖权
3.国籍
4.空域的管理与利用
5空中交通规则
6国家民用航空权利(国内运载权、空域管理权、空中航行管理权、机场费用和其他费用征收权)。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第一章导论民航总局在1995年年底确定的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民航法律体系,各类法规、规章比较齐全,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真正实现民航由经验型管理转到科学化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主要实施法制管理,辅之以行政管理上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行业,民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

民用航空业具有公用性和生产服务性,而且整体关联性特别强,国际性特别强,所以对员工的个体和整体的综合素质要求都很高。

对于民航的员工,尤其是民航高、中级管理人员,《航空法》是必修课,而且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生必修课。

必须学好航空法及其配套法规,特别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

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素质。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

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真正有人驾驶,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

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航空被广泛用于战争,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案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系部名称航空系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授课班级 14航空1授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2015年 11月 15日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民航法的定义1. 民航法的产生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

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

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

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

2. 第2章 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2. 第2章  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在航空法内占有十分重要 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运行至今 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基本上是在1944年 《芝加哥公约》原则指导下由两千多个双边 协定形成的网络构成的。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
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 部分或门类,它要受国际法一 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的制约, 这是不言而喻的。
航空刑法——本质上应归属于国际航空运输公法 规则 的范围
航空刑法序列由1963年东京《关于在航空器 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海 牙《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 1971年蒙特利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 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等所形成。
如A国某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被劫持到B国,B国政 府将劫机犯监管,由于对B国没有造成损害,两 个星期后,B国打算释放劫机犯。在A国和B国之 间是否有什么法律义务(假设二者皆为上述三个 公约的成员国)?
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
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
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

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
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
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全球性的多边国际航空公约
是实现国际统一规则的 主要渊源。
是国际航空法最重要的 渊源。
全球性的多边国际航空公约——三个序列
①由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 主体的序列。
②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以及一系列修订文件形成的序列。
③由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 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等所形成的航 空刑法序列。

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

第一章一.民航法的定义: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现代化程度的象征。

三.民航法的调整对象: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四.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军用航空,公务航空)民用航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五.民航法的特征: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 平时法(独特特征)六.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国家主席颁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八.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有4个常务委员会分管:法律、业务、财务和技术。

九.1909年,在欧洲,布莱里奥驾驶第一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震惊了世界。

十.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十一.1919年《巴黎公约》是“民航法的出生证”十二.1949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成立。

第二章一.空间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是航空器活动的领域。

二.平流层适合航空器适航比如:飞机飞行。

三.《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四.领海划分的规则:(1)12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

(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3)“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五.空间论的高度:离地面100-110公里。

六.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选择题)七.管理权包括: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八.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

本国和外国同样有约束力。

九.自保权包括:警告、拦截、迫降、驱逐十.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1)领空飞越权(2)技术经停权(3)目的地下客权(4)目的地上客权(5)至第三国运输权,或中间点权或以远权十一.国际法中的国家航空器的豁免权,也构成了国家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航空法基本认识》课件

《航空法基本认识》课件
02 各国在航空法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的 国内航空法,以适应本国航空事业的发展需要。
航空法的特点
国际性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于领空主权原则,各国在航空活动中需 要遵循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开展国际合作。
多样性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航空法在具体内容 和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统一性
航空法的统一性表现在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管理上,各国需 要遵循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标准和建议措 施,确保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和效率。
发展性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航空法也需 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02
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是全球航空运输活动的基本准 则,包括国际航空公约、国际组律,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02
该条例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是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依据。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标准》
03
该标准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是民
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
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03 ,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
动。
航空法的起源和发展
01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巴黎公约》的 签订,该公约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国际 航空法的基础。
02 随着民用航空的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形成了 许多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和协定,如《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等。
国际航空组织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推动国 际航空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机构,通过制定国际 标准和建议措施,促进各国航空法律的协调和统 一。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过境通行权”: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 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群岛海道通过权”: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 分之间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行使 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 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 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 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 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 置的行动。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一、领空管理制度

禁区(prohibited area)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ppt课件
但如何对待违反这些规则的航空器呢?
– 主权国家基本上可自由适用适当的措施以保护他 们的领空并阻止侵犯行为。
• 然而,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 复杂的情形,有平时和战时之分,有民用航 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 因此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所采取 的措施应当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 航空自由最早是由加拿大代表在1944年 芝加哥会议上提出的。
• 在会议上,从“二战”后发展国际长途 航空运输的考虑出发,加拿大代表把一国 民用飞机飞入、飞经外国的经营权利划分 为四种,称作四种“航空自由”。经美国 代表的补充,形成了所谓五种“航行自由” 的说法。
一、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
•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 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 惯国际法规则:
•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 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 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 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防空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等。
• 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 限。
• -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 卫星后,没有任何国家抗议卫星轨道侵 犯了其主权,因而很快就确定了对空气 空间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向外层空间的无 限延伸。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
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宇 航器有无害过境权)

民航法第二章

民航法第二章

二、空中交通规则(Air Traffic Rules)
1、必须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2、国内规则应尽可能的与国际规则相一致; 3、公海上空实行统一的国际规则; 4、国家发布关于其他国家航空器的规章,应注 意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三、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和规章
四、防空识别区(ADIZ)
全称: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概念: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 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 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设置的。
一、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禁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 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 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 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 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 ,“在非 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公共, 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公共, 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 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 生效。 生效。”
(一)禁区(Prohibited Area) 禁区( )
概念: 概念: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 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空域。 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 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概念: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 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 飞行的划定区域。
群岛海岛通过权 (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Passage):指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的
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 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目的,行使正 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教学课件:第2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教学课件:第2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 国际航空习惯是在国际航空实践中形成的一些通行的做法和规则,例如 国际航班正常飞行的规则、空中交通管理的规则等。
• 一般原则是指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例如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合作 原则、保护民用航空安全的原则等。
国内航空法
国内航空法是调整一国内部航空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航空法、航 空行政法规、航空部门规章等。
确保安全原则
总结词
确保安全原则是航空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 在航空活动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和 财产的安全。
详细描述
确保安全原则是航空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 在航空活动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和 财产的安全。这包括制定和实施严格的飞行 规则和航空安全标准、加强航空器的适航管 理、提高机组人员的培训水平等措施。同时 ,各国政府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
形成阶段
随着民用航空的发展,各国开 始制定相关法规,国际组织也
开始制定国际航空公约。
成熟阶段
随着航空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合 作的加强,航空法逐渐完善, 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发展前景
随着无人机、太空旅游等新兴 航空活动的出现,航空法将面
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02
航空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总结词
赔偿责任主体可能是航空公司 、机场管理者、飞行器制造商 、保险公司等,具体取决于事 故的原因和涉及的方面。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以及因 延误、取消或更改航班所产生 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或 乘客自身过错,航空公司可能 免除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
航空法与民事法律的融合
在处理航空事故和纠纷时,航空法将与民事法律相互融合,保障各 方合法权益。

航空法基本概念

航空法基本概念

航空法基本概念
航空法是指涉及航空运输、航天活动、航空器使用、机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

其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航空运输:航空法涉及到国内和国际的航空运输活动,包括民航、货运航空、公务机等各类航空运输形式。

2. 航天活动:航空法还包括航天活动,即宇宙探索和利用的各项活动,如卫星发射、空间站建设等。

3. 航空器使用:航空法规定了航空器的使用条件和要求,包括飞行许可证、飞行员资格要求、航空器维护和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4. 机场管理:航空法还涉及到机场的管理与运营,包括机场建设、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航空法的目的是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维护公众和个人的权益,促进航空事业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3.2管辖权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航空法在管辖权问题上,将本国领土上空、领海上 空与公海上空空间加以区别。国家管辖权不仅约束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还延伸至领 海上炕的空气空间。
2.3.3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 据。
2.4.2国内法
除了《民用航空法》和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之外,我 国民航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还颁布了内容繁多、范围广 泛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此外,我国其他许多法规都 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这些法规对于调整我国民用航 空活动,维护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4 航空法的渊源 2.4.3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
第三,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 空域中活动时,应遵守同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同一的空中交 通管制,以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和通畅。
综上,航空法定义为: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 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航空法的名称及定义 2.1.3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 也应包括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 关系。 原因: 1、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 须遵守的规则。 2、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无论是民用 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 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3、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 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2.3.4空域的管理与利用
领空是指一个国家的领陆、领水和领海上的空域,就其 利用价值而言,是一种重要的、如同海洋和土地的资源。航空法的目的之一是确认国 家作为空域所有人享有的相应权利并维护国家的民用航 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国内载运权、空域管理权、空中 航行管理权、机场费用和其他费用征收权等。
2.3
第三,航空要有合格的人员方能施行。这类人员称为 航空人员。
第四,航空要有地面设施予以保障。地面设施主要指 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导航设施,包括电信、气象等 服务,以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
2.1航空法的名称及定义 2.1.2航空与航空法的定义
除了以上4项基本要素,还必须调整好航空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安全防卫、 旅客与承运人、机场与周边居民等),建立起保证航空活动的正常秩序。把这种关系 调整和正常秩序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上升为法律,便形成了航空法。各国航空法和有 关航空的国际条约都有以下3点基本共性: 第一,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原则,是航空法的基础; 第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1航空法的特点 2.2.1航空法的独立性
1、航空法的独立性:航空法自成一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里的独立是相 对的,指航空法在一般法中的特殊性,而不是完全独立、自成体系。 2、民用航空的专业型、特殊性使得它在整体上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要正确调整 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专门的法律,即航空法来调整,航 空法调整的对象是十分明确、专一的。
如国际组织的立法文件,最直接的就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立法文件。


阅读与思考
视频:我国进一步开放低空空域
【阅读与思考】阅读P26-27《中国低 空空域管理改革稳步推进,正在制定法 规标准》,思考、讨论问题:我国为什 么要开放低空空域?



THANK YOU
2.4.4法律解释与司法判决
法律解释主要分为法定解释和法理解释两大类。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正式解释,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解释。法定 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是广义上的法律的组成部分。 司法判决是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在航空法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2.4.5其他渊源
我国《民用航空法》地188条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 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因此,诉讼中选择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对于妥善地解决 法律纠纷是有利的。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先例,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 使用,后来被各国普遍接受冰杯承认法律效力。 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一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是战争时期,所有的航空活动是不是 依照航空法的原规定执行呢? 航空法的国际性还表现在,国内航空法与国际航空法有
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国内航空法直接采用国际航空法规 范。
2.2.4航空法是平时法
航空法是平时法,指航空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 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遇战争或国家处 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的非 常法的约束。


C O N TE N TS
1
2
3
4 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的名称 及定义
航空法的特点
6个基本概念
2.1航空法的名称及定义 2.1.1航空法的名称
“航空法”是广义上的统一名称,而狭义上的名称,各国不尽相同,多数国家称之为 “航空法”,我国称之为《民用航空法》。
2.1.2航空与航空法的定义
1、“航空”指任何器械凭借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也称“空中航 行”。要实施航空,须具备4个基本要素: 第一,航空要有赖于活动的场所。即所谓的空域。 第二,航空要有适合飞行的工具,就是航空器。
2.4 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的渊源是航空法的组成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即航空法的形式渊源。
2.4.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 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最普遍的法律形式。可 分为多边国际公约(包括议定书)、双边航空协定和多边航空协定等。 到目前,国际上已被普遍使用的条约有以下3个系列: 1、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系列,完全摆脱了军用航空范畴,是纯粹以民用航空 规则的形式出现的。 2、以1929年在波兰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华沙公约》及其一 些列修订文件组成的“华沙体制”,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则。 3、航空刑法系列,包括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1971年的 《领土主权
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力,不容许任何国家或个人侵犯其领土,同时对其领土内的 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领土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包括陆地、水域、 陆地及水域的底土、陆地及水域的上空。国际航空法对组成领土一部分的领空主权做 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对其领土至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2.2航空法的综合性
1、航空法的综合性: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 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样化 ,综合在一起构成航空法。 2、民用航空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性,航空活动的综合性, 所产生社会关系的综合性。
2.1航空法的特点 2.2.3航空法的国际性
航空法的国际性由航空活动的国际性决定。 航空法的国际性反映在国内法上,决定了国内航空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主要 表现为: 1、国内航空法应尽可能地采用国际航空法律规范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否则不利于 国际航空交往,也将阻碍本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2、航空运输有国际国内之分。 3、国内航空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域外效力。这种域外效力体现在:一是国内法可以 延伸适用于域外飞行中的本国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二是本国法对本国航 空器的管理规定,可以约束到域外的外国人涉及本国航空器的行为。
6个基本概念
2.3.5空中交通规则
空中交通规律是组织实施航空器飞行,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的依据,通 常称之为“飞行规则”。
2.3.6国家民用航空权利
1、国内载运权。我国作为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迅速发展的打过,拥有巨 大的航空运输市场,明确禁止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进入我国国内市场,无疑是对我 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保护。 2、空域管理权 国内载运权也称境内业务权,国际航线上如果包括了本国国内航段,这些航段的客货 邮由本国航空公司运输。国家行使对空域资源的统一管理。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实行 的是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体制。 3、空中航行管理权 4、机场费用和其他费用征收权 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或在机场降停,需要地面人员或机 场人员提供服务,并占用一定空间,因此,世界各国对航 空器使用机场及航行设施均收取一定费用,如航路费、起 降费、停机费等。
2.1航空法的名称及定义 2.1.4航空法的性质
航空法在本质上是民用航空法,而不是调整一切航空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全部社会关系 的法律。如,我国的航空法涉及与航空制造业的个别关系,但不包括航空制造业所涉 及的全部关系。 航空法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 度,规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民商法律 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 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立了领空 主权原则,调整国家之间开展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第2章 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学习重难点及目标
• 重点:航空法定义和性质、航空法的6个基本概念、航空 法的特点和渊源 • 难点:航空法的6个基本概念、航空法的特点和渊源 • 知识目标:掌握航空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性质,了解航
空法的特点和渊源,掌握航空法的6个基本概念。
• 能力、素质目标:能够结合实际运用航空法的定义和基本 概念讲述和分析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