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专家解读公务员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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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对聘任制的新规定(简)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的新规定(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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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条件
聘任公务员需要的前提条件: 聘任公务员需要的前提条件: 一是编制限额; 一是编制限额; 二是工资经费限制。 二是工资经费限制。 机关编制和工资经费的多少, 机关编制和工资经费的多少,都是通过 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 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
聘任公务员只能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限额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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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实施情况: 聘任制实施情况:
公安机关公开招聘警察 部分职位聘任制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007年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7年 1月实施)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 月实施)规定,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 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 但是, 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 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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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聘任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聘任合同期限 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 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 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 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 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福利、 (三)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四)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1、工作条件 2、工作纪律 3、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 以上都是必备条款。 以上都是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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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公务员部分职位将实行聘任制。 福建:厦门市公务员部分职位将实行聘任制。 2005年 12月 (2005年,12月) 北京:法院招考176名聘任制公务员 。(2006年 北京:法院招考176名聘任制公务员 。(2006年 1月 ) 深圳首次招考聘任制公务员。( 。(2007年11月 深圳首次招考聘任制公务员。(2007年11月) 1。实行职务管理和合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聘 实行职务管理和合同管理: 期为1 期为1至3年不等 。 2。聘任公务员设年金制度。 聘任公务员设年金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薪级工资制,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薪级工资制,参照企业员 工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工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此外, 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此外, 市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还为聘任制公务员建立职 业年金制度。 业年金制度。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新规定(简)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新规定(简)
议;
3、裁决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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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要坚 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
▪ (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人事争议仲裁由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 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组成。
▪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 聘 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 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 2、辅助性职位。 ▪ 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的其他职位。
▪ 《公务员法》还规定:凡是涉及国家安全、 重要机密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职位,不实 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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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机关聘任公务员方式和条件 的规定。
▪ (一)聘任方式
▪ 根据本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 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 选聘的方法。
▪ 聘任公务员只能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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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
订聘任合同的规定 。
▪ 一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机关 与公务员。
▪ 二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 三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书面形式
▪ 四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目标是确定机关 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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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之间区别是什么

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之间区别是什么

中政公务员成就考生梦想,与梦想坚持者同行!
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之间区别是什么?
在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中,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指出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实行聘任制.通俗的说,公务员也会采取淘汰原则,从而提高我们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大家可以根据下面的内容进行区分这两者.
从定义上来讲: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其特点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而委任制公务员就是我们常说的参加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考试、面试成功后进行岗位工作的公务员,俗称普通公务员.
1、从"身份"来看:聘任制公务员在职期间,是可以占用事业单位的编制名额,但是是不纳入编制的;而委任制公务员,就是实实在在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干部,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2、从工作时间来看:聘任制公务员一般会签合同,合同的年限在一至五年,合同时间到了之后再进行续签;而委任制公务员一般都是终身制的.
3、从选拔渠道来看:聘任制公务员是进行社会招聘,运用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而委任制公务员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地方公务员考试,然后进行面试等选拔环节,最终走上工作岗位的人员.
简单的讲,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之间的区别大体就是这些,你了解了吗?。

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录用和职务任免

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录用和职务任免

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录用和职务任免公务员是各个国家政府部门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人员,他们在维护国家法律和秩序、推动公共服务和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公务员的选拔和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各国都相应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公务员录用和职务任免的相关制度被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一、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和标准来选聘合格人员从事政府机关的工作。

公务员录用旨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由公务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这意味着公务员职位的空缺应当公开发布,任何符合条件的人员均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并且最终录用的人员应当是综合素质最好的人选。

在公务员录用程序中,通常包括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

报名阶段,拟录用的公务员岗位会公开发布,有意向报考的人员需按要求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资格初审阶段,主要对报考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或不具备基本资格的人员。

笔试、面试和体检环节主要通过对报考人员的知识、能力和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和标准的确立,既有利于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又有利于增加录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职务任免职务任免是指对公务员的职务进行调整的过程,包括职位晋升、职位降级、职位调整等情况。

职务任免的目的是根据公务员的绩效和素质,合理分配人员,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效能。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职务任免应当遵循秩序井然、公正公平、依法任免的原则。

任免工作由公务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经批准或者决定后方可生效。

这意味着职务任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操纵或违反法规。

在职务任免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公务员的个人表现和能力。

公务员制度第十八章公务员聘任制

公务员制度第十八章公务员聘任制

院提起诉讼,是对行政救济内在局限性的有效补充,完善了
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而且为非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司法救济 打下了基础,从而有利于完善了整个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 五、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的问题 1、可聘任职位不明确 2、聘任程序不完善 3、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 4、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 5、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问题
▪ 在实践中,我国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 在80年代初期,为了解决原干部人事制度不能从农村直接招 收干部,以致乡镇干部来源不足的问题,很多地区开始在乡
镇实行干部聘任制,通过契约合同来管理干部。甘肃省分别 于1984年和1987年为乡镇党政机关补充近4800余名招聘干 部,还有一些地、县自行招聘了一部分干部。1996年,辽宁 省为了调整乡镇机关人员结构的,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
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
有限的行政救济,不仅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而且由于程序
上的不公正,很难做到对所诉内部行政行为的进行公正而彻
底的救济。“人类社会最好的结局就是司法审 判。”[19](p76) 公务员聘任制将司法救济纳入了公务员的救
济体系,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
▪ (二)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同
▪ 首先,政府雇员的录用比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 更为灵活。其次,政府雇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3 年,有的甚至不到1年,时间比公务员聘任期限更 短。第三,工资、保险、福利不同。聘任制公务员 在工资经费限额规定内实行职级工资制,同时按有 关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实行定期增资制 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是一种 刚性的薪酬体系。政府雇员大都实行年薪制,其金 额大大超过或超过公务员的薪金水平。

第五讲 公务员聘任制与任期制(上)

第五讲 公务员聘任制与任期制(上)

这一讲它的题目叫《职位聘任与任期制》,这一讲的主要内容,大背景实际上属于公务员的更新机制。

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更新机制,有录用、职务任免、培训、交流、辞职辞退、退休、职位聘任这样一些管理环节构成,优化更新机制的关键,大家都知道,还是严格进口,畅通出口。

如何严格进口?由老师给大家结合录用考试制度已经给大家讲过,我这一讲侧重的是如何畅通出口。

中国公务员的更新机制,由七个环节构成,这次公务员法当中变化最大的是两点,这两点一是创设了职位聘任,二是明确了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这两点创新是中国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两大创新。

公务员队伍必须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应该吐故纳新,新陈代谢,这样整个公务员队伍才有生机和活力。

第一个问题简要给大家介绍我国公务员制度更新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继续存在。

第二,专业化不够、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并存。

专业化不够,是指的社会需求的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还不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还不足以满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灵活性不足,也就是在操作方面在具体操作的层次上还是有些灵活不够,僵化有余,这是两大问题,下面我简要做一点解释。

职位聘任与任期制主要侧重于探出口上,出口不畅,不仅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个难题,实际上也是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老大难的问题。

西方国家它是如何结果出口不畅的问题呢?我简要给大家介绍一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西方国家大规模行政改革,西方国家为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采取了一个办法,就是越来越多的采取聘任制公务员的方式,来畅通出口。

大家都清楚,公务员制度在西方的确立,有两大标志,第一,职务常任,第二,凡进必考。

职务常任,我们通常说就是常任制公务员,常任制公务员在管理实践当中给人带来的感觉就是稳定有余、灵活不足。

灵活不足,是说他有点灵活性,但是灵活性不够,不够到一定的程度上就是出口不畅。

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主要是扩大职位聘任的范围,当今世界各国据有案可查的资料,新西兰、瑞典、瑞士这样一些国家,聘任制已经成为公务员的最基本任用方式,大家对德国也比较熟悉,德国的公务员队伍当中,聘任制公务员占到70%,传统意义上的常任制的纯粹国家公务员,只占到30%。

公务员法解读: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公务员法解读: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公务员法解读: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解读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

其前提条件是根据工作需要,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实施则由用人机关承担。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这些职位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本条的规定与这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非领导职位中适用聘任制的主要是专业技术类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的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离不开这些工作。

这些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

(二)辅助性职位。

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

这些工作的社会通用性也较强,如果与人才市场相衔接,用人成本低,效率高。

本条第二款是限制性规范,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主要考虑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须符合涉秘资格条件的要求,并经过必要的培训,有的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

因此,本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是适当的。

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的范围,遵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涉密职位主要是只设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职位。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因此,这类职位不适合聘用人员担任。

干部学习讲稿:公务员聘任制与任期制

干部学习讲稿:公务员聘任制与任期制

干部学习讲稿:公务员聘任制与任期制宋世明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宋世明:这一讲它的题目叫《职位聘任与任期制》,这一讲的主要内容,它的大背景实际上属于公务员的更新机制。

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更新机制由录用、职务任免、培训、交流、辞职辞退、退休、职位聘任管理环节构成。

优化更新机制的关键,大家都知道,还是严格进口,畅通出口。

如何严格进口?由老师给大家结合录用考试制度已经给大家讲过,我这一讲侧重的是如何畅通出口。

中国公务员的更新机制,由一二三四五六七,七个环节构成。

这次公务员法当中变化最大的是两点,这两点一是创设了职位聘任,二是明确了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这两点创新是中国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两大创新。

公务员队伍必须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应该吐故纳新,新陈代谢,这样整个公务员队伍才有生机和活力。

一、我国公务员更新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简要给大家介绍我国公务员制度更新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继续存在。

第二,专业化不够与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并存。

专业化不够,是指的社会需求的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还不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还不足以满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灵活性不足,也就是在操作方面在具体操作的层次上还是有些灵活不够,僵化有余。

这是两大问题,下面我简要做一点解释。

今天职位聘任与任期制主要侧重于探出口上,主要集中在出口上。

出口不畅,不仅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个难题,出口不畅实际上也是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老大难的问题。

西方国家它是如何结果出口不畅的问题呢?我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继续存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西方国家大规模的行政改革,西方国家为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采取了一个办法——越来越多采取聘任制公务员的方式畅通出口。

各位,大家都清楚,公务员制度在西方的确立有两大标志:第一,职务常任;第二,凡进必考。

职务常任,我们通常说就是常任制公务员,常任制公务员在管理实践当中给人带来的感觉就是稳定有余,灵活不足。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规范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规范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规范公务员职务聘任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等方面。

公务员管理条例在规范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就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规范进行探讨。

一、公务员职务聘任的程序1. 考核选拔公务员职务聘任的首要步骤是考核选拔。

根据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职务的聘任应当依据公务员的考核情况和择优录用原则。

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包括考试、考察、面试等环节,以全面评估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

通过考核程序,能够选拔出适合担任职务的优秀人才。

2. 职位公开为了保证公务员职务聘任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务员管理条例要求在聘任程序中要进行职位公开。

职位公开包括公示、报名、资格审查等环节,确保了符合条件的公务员都有机会竞争职位。

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公务员职位公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如媒体发布、政府网站公示等,以便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

3. 职权部门审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最后一步是职权部门的审批。

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职权部门应当根据考核选拔结果,结合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进行审批决定。

职权部门应当对聘任结果负责,确保公务员职务聘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公务员职务聘任的原则1. 专业素质原则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职务聘任应当以专业素质为基础。

职务聘任不仅仅是考察公务员的能力水平,更要考虑专业技能和知识背景。

只有具备相关专业素质的公务员才能更好地胜任职务,并为政府部门的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2. 公平竞争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职务聘任的要求。

公务员职位公开的过程中,要确保各个环节的公平性,避免内定和人情世故的干扰。

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能选拔出最适合的人才,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3. 任人唯贤原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强调,公务员职务聘任应当依据人才选拔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只有真正具备能力和潜力的公务员才能得到职务的任用。

浅谈公务员聘任制

浅谈公务员聘任制

浅谈公事员聘用制纲要:目前,我国在实行公事员聘用制方面获得了明显的收效,也累积了必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本文在商讨公事员聘用制实行意义的基础上,剖析了吉林省推行公事员聘用制设计的初衷以及现行实行思路,提出进一步推动公事员聘任制实行的对策,以期对吉林省推行公事员聘用制有所裨益。

重点词:公事员;聘用制;任制改革作者简介:张贝尔,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工商学院旅行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务、人力资源管理;宋宛泽,女,吉林松原人,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汽车运用工程;李东鹏,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副主任科员,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李汝鹏,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务。

公事员是我国社会治理中特别重要的人力资源,担负着详细履行公共权益和执行政府职能的使命。

2006年我国实行的《公事员法》明确规定了选任制、任命制和聘用制,是公职获得的三种基本种类。

从法律出台开始,聘用制就惹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寄望这一制度能够为公事员队伍带来更好的流动性,更多的活力和更宽泛的人材吸纳功能。

[1]实质上,公事员聘用制是发达国家公事员任用的通行做法。

自 2006年我国《公事员法》推行以来,国内近20个地方政府先后试行了这一制度。

本文以吉林省为切入点,对公事员聘用制实行的意义和吉林省在新一轮聘用制改革中实行公事员聘用制做进一步商讨。

一、公事员聘用制实行的意义所谓公事员聘用制,也称公事员聘用制、公事员聘用合同制,是政府机关依据职位的需要,经过签署聘用合同,选拔、任用、管理公事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我国公事员制度的更新体制由录取、职务任免、培训、沟通、离职解雇、退休、职位聘用管理环节构成。

[2]公事员职位聘用和公事员职务任期制,是我国公事员更新体制的两大创新。

我国《公事员法》用特意的章节规定了公事员聘用制,这既是该制度的完美,也是该制度的 [ 来自 .l5u.] 创新,拥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析公务员职位聘任制

浅析公务员职位聘任制

2006.12浅析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张士宽[1]陈美霞[2]崔茹[3]([1]中国国土资源部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北京100083;[2][3]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聘任制是指国家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制度。

新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对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本文通过对公务员聘任制的含义、聘任制的适用范围、聘任方式、聘任合同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的分析,对公务员聘任制与政府雇员制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比较。

关键词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政府雇员制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47-02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职位聘任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为职位聘任制的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公务员聘任制的含义以及产生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规定,公务员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专业性比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以聘任合同的方式建立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期,为了解决原干部人事制度不能从农村直接招收干部,以致乡镇干部来源不足的问题,开始在乡镇实行干部聘用制。

以契约合同为管理方式的干部聘用制,其所取得的效果远高于当初的预想。

因此,很快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支持,在全国推行,并且在推广中不断的改进和发展,在聘用制的基础上,在政府部门的部分岗位实行聘任制,并且在2002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经过大量的试点和探索工作,聘任制实践已经取得了成效,与聘任制相配套的有关问题也正逐步得到解决。

二、公务员聘任制的适用范围及聘任方式(一)适用范围。

公务员法第95条对公务员职位聘任制适用的职位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实行职位聘任制的岗位只能是两个职位:一个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职位,比如金融、财会、法律、电脑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另一个是辅助性的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等。

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录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员

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录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员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录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员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解读公务员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经验,确定了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世界各国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大体有两种:一是低职务层次的职位采取公开录用的方式,高职务层次的职位采取内部晋升或者外部调任的方式;二是所有职位,不论领导职位还是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一律采取公开录用的方式补充人员。

我国的录用范围为机关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

“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因此,录用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是担任综合管理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二是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的人员。

担任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采取本章规定的录用的方式。

因为高职务层次的职位特别是领导职位上的公务员,需要丰富的领导才能和业务知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这些都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经过较长时间经验的积累。

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采取内部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也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县、乡机关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人员中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而应适用考试录用。

另外,在职公务员,即已经通过法定方式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从现工作单位或者部门交流到其他机关工作,属于工作单位的变动,不是公务员关系的重新确立,不必再考试录用,可以按照公务员交流的规定直接办理手续。

我国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纠纷的解决——以《公务员法》第100条为视角

我国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纠纷的解决——以《公务员法》第100条为视角

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故聘任合同就成为评判双方是
否依法实际履行的标尺。 再者, 内容的限定性。广义上的人事争议涉及人事
就中国特色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提 出可行 I 生 建议 , 畅通人事行政法治管理思路, 旨 在指导和 规范近年来我国如火如荼 的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试点工
和人事争议诉讼展开剖析 , 进一步厘清我国聘任制公务
员人事争议解纷机制的现状, 为机制的完善打下坚实的
基础。 二、 当下鹪纷机制之不足
作为人事争议认定 的核心术语 , 聘任合同事关聘任
关系的确立、 变更和解除, 直接评价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
情况, 所 以其性质便决定 了当事人之间争议处理和纠纷 解决的选择渠道 , 直接影响着纠纷处理 的效果。但可惜
文, 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的如下
几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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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专业性和辅助性岗位招录聘任制公务员的优势开始 显现 , 然而 , 围绕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各类人事争议纠纷
也逐步暴露 ,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项新制度 的大范围推 广。
首先 , 主体的特定性。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采 用聘任制方式参与行政管理事务 的公务员, 属于个体概 念; 另一方为上述公务员所在的单位, 属于组织概念。 其次 , 缘由的合同性。聘任制公务员的一大特点就

最后 , 救济的开放性。传统的常任制公务员与行政
人事争议诉讼这两大救济渠道无一例外都围绕聘任合同 展开 , 对聘任合同的异议是人事仲裁启动的前提, 聘任合
机关的争议只能诉诸于内部监察和审计机关的封闭式处
同时人事争议诉讼 法 理, 救济方式为单一的控告或者申 诉, 而聘任制公务员 则 同的定性影响着法院对案件的受理 , 巾 u在人事争议 中创造性的引入仲裁和诉讼 的相关规定, 聘

对《公务员法》中“聘任制”规定的解读

对《公务员法》中“聘任制”规定的解读

型 政府 和开 放型 的用人 机制 。 因此 , 国《 我 公务 员法 》 在 借鉴 西方 国家公 务 员 制度 改 革 经 验 和 总结 我 国公 务 员制度 实行 十几 年经 验 的基础上 , 特别 是根 据我 国

公 务 员管理 的主要 任用 方式
自l 9世纪 中 叶建 立公 务 员 制 度 以来 , 务 员 制 的现实需要 , 职位聘任” 公 对“ 专设一章( l 章)并对 第 6 ,
其 中关 于“ 聘任 制 ” 的引入 , 就是公 务员 任用 制度 的一 国家公 务员 任用 制度 由封 闭 型到 开 放 型改 革 的发展 个 重大改 革 , 它为公 务 员 开启 了一 条 新 的人 口 , 现 趋势 , 展 又要适应我 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 建设开放 了公 务员 管理体 系走 向开放 性 和灵活性 的趋 势 。
度在 西方 国家 已经 有上 百年 的历史 , 项管理 制度 都 其做 出了 比较 规范 科学 的制度 设计 。 各 已经 比较健 全 , 中关 于公务 员 的任用 制度也 比较 完 其 善 。纵 观西方 各 国关于公 务员 的任 用方 式主要 有 : 选 任制 、 任制 、 任制 和 聘 任 制 等。其 中聘 任 制 是 一 考 委 种 高度企 业 化 的用 人 方 式 , 它具 有 用 人 灵 活 的特 点 。 二 、 国《 我 公务 员法》 对聘 任 制内容 的制度 设计
施 。根据规定 , 部分非公务 员身份的人 员可 以通过 聘任进入 公务 员队伍 , 并对其依 据公 务 员法和聘任 合 同进 行 管
理 。实行 聘任制的主要 目的, 是为 了增强机关对一 些 高层 次人 才 的吸 引力, 降低 对一些辅 助性人 员的用人 成本 , 形

浅谈聘任制公务员的几点认识

浅谈聘任制公务员的几点认识

浅谈聘任制公务员的几点认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在各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从中我们学习了许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聘任制公务员是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有效举措。

现代社会、各行各业、各部门都急需优秀人才来提升专业化水平,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而聘任制公务员,都是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效的应对了专业人才短缺的难题,是在选人用人机制上的创新,也是实施人才回归的良好举措。

二是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设置和招聘是公开公正的。

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公开招聘的原则,在招聘前要职位进行严格设置,并研究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资格条件、工作待遇、人员聘期、方式程序等内容。

同时,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业考试测评,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经公示审批后,才能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整个过程是十分严谨和严肃的,并且依法接受全面监督。

三是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是严格的。

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必要时可采取聘期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不仅要考核德能勤绩廉,还要重点考核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可见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是十分严格的。

总之,聘任制公务员的实施管理,是加强引进人才、使用人才的有力举措,我们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扎实做好人才工作。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党政机关吸引和择优选用专业化人才,有利于提高我国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构建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

公务员法解读

公务员法解读

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法是一部关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务员的选聘、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与规范。

本文将对公务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

一、公务员法的目的和重要性公务员法的目的在于确立和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建设一支忠诚、干净、奉公守法、务实创新的公务员队伍。

该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推动行政效能的提升,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公务员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 国家公务员的选聘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选拔和任用人员应当按照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严禁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等不正之举。

2. 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依法行政,严守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严禁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

4. 公务员应当积极为人民群众服务,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切实履行职责。

三、公务员法的选聘制度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选聘程序和条件。

根据资格考试成绩和申请人综合素质等因素择优录用。

政府招录公务员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务员职位和招录条件。

同时,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的职业进入通道,卓有成效地进行公务员队伍建设。

根据公务员招录的需要,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公开选调、公开遴选等方式进行。

四、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与监督的要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务员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奖惩制度,对于有突出贡献和表现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严肃处理。

公务员法还强调了对公务员队伍进行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建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和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等不良行为。

五、公务员法的修订与完善公务员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随着时代的变迁,公务员法应当适应新形势下公务员制度的发展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能力,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公务员法规中的选拔任用制度

公务员法规中的选拔任用制度

公务员法规中的选拔任用制度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优秀和高效运转,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来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制度。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公务员法规中的选拔任用制度。

一、公务员招录制度公务员招录制度是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公务员招录应当公开、平等、竞争,确保公平公正。

招录考试是选拔公务员的主要方式,通过考试来评估应聘者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同时,招录考试还要注重选拔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包括道德品质、政治意识、团队合作能力等。

公务员招录制度的实施,旨在选拔具备优秀素质和能力的人才,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二、公务员培训制度公务员培训制度是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的重要环节。

公务员培训旨在提高公务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行政管理、业务技能等方面。

公务员培训不仅仅是一次学习,更是一种职业素养的培养和提升。

通过培训,公务员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三、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的重要环节。

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工作绩效和能力的评估,旨在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效能。

公务员考核应当公正、公平,注重实际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价。

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晋升、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公务员奖惩的依据。

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实施,可以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是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的重要环节。

公务员职级晋升是对公务员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认可和奖励,也是公务员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公务员职级晋升应当建立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注重实际工作表现和能力评价。

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的实施,可以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公务员任用方式的多样化公务员法规中规定了多种公务员任用方式,旨在更好地适应不同岗位的需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权威解读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权威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颁布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公务员法的修订和学习贯彻等问题做解答。

公务员法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公务员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以公务员法为主体,先后制定涵盖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励、惩戒、回避、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申诉、聘任等30多个配套政策法规,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公务员的进入退出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考核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

二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结构优化。

公务员考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从源头上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来源、经历、专业、学历结构得到极大优化。

与2006年相比,2017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公务员总数的比例由43%提高到71.9%;35岁以下的比例由25.6%提高到27.8%;女性的比例由22.8%提高到26.5%。

三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素质能力提升。

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持续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突出加强政治理论培训和专业能力培□盛若蔚吴储岐国公务员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权威解读训,组织公务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重要法规制度。

大力开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科技人文知识等方面培训。

持续推进公务员交流工作,积极选派公务员到基层一线培养锻炼,加大对口援派干部工作力度,公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提高。

公务员选拔与任用制度解读

公务员选拔与任用制度解读

公务员选拔与任用制度解读公务员选拔与任用制度是指国家根据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报考者进行选拔和任用的制度。

这一制度是保障公务员队伍专业化、科学化的重要机制,旨在选拔出能够胜任公务员职责的人才,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为社会各项事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一、公务员招录程序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招录分为考试招录和非考试招录两种方式。

考试招录包括初试、复试和体检,通过综合评定,选拔出合适的人才。

非考试招录主要是根据专业技术职位的要求,结合个人履历和绩效进行选拔,确保人员招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公务员选拔依据公务员招录和选拔的依据主要有综合知识素质测试、政治考核、面试、资格审查等。

综合知识素质测试是公务员选拔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考生的知识面和综合素质进行考察,评估其适应公务员工作的能力。

政治考核则是考察公务员应具备的政治忠诚度,以及政治理论水平。

面试环节则是通过与考生面对面的交流,综合评估其综合素质。

三、公务员任用方式公务员任用方式主要包括正式任用、试用期任用和晋升任用。

正式任用是在招录工作结束后,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以正式员工的身份上岗工作。

试用期任用是指被录取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相关考核和培训。

晋升任用则是对试用期选拔出的优秀人才,进行晋升发展,提高其在公务员队伍中的地位和待遇。

四、公务员选拔制度的优势公务员选拔制度具有明确的程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了选拔和任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选拔出素质优良的人才,可以提高政府管理效能,确保政府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公务员选拔制度还可以推动干部队伍向优秀人才倾斜,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

五、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存在问题公务员选拔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考试内容与实际工作不匹配,过于重视理论知识而忽视实践经验等。

此外,审查政治表现的标准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政治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另外,晋升任用方面也需要注重公务员的能力和贡献,确保选拔和任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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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专家解读公务员聘任制
作者:王亦君
来源:《公务员文萃》2014年第07期
有公务员被解聘,改革才算成功吗?
有舆论认为,“零淘汰”意味着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失败,没有退出机制是公务员队伍缺乏活力的表现。

因此,如何看待公务员聘任制以及怎样推进改革,是一个事关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人物档案
宋世明,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务员法起草专家组成员。

对话背景
作为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探索,近年来,全国多地试行公务员聘任制。

近日,两则消息引发了社会对这一改革的广泛关注。

一则是“浙江省义乌市首批5名聘任制公务员即将上岗,年薪不低于30万元”,一则是“深圳试点公务员分类改革后的几年内,4万多名公务员中聘任制人员超过了3200名,但无一人被解聘”。

公务员聘任制目前还是新生事物,如何看待外界对其“高薪”、“零解聘”的质疑?实施公务员聘任制要达到什么目的?公众希望公务员聘任制能够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目前能否实现?这种改革对我国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有何借鉴意义?带着这些问题,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了宋世明。

聘任制公务员为政府提供专业化人才
中国青年报:公务员聘任制是公务员法中的规定,你如何看待这种公务员选任方法?
宋世明: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这就明确了聘任制公务员应该在这两种职位上。

我认为,现代行政管理对于公务员专业化水准的要求,决定了专业性人才对于机关的重要性。

聘任制让政府可以直接选用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而不必在公务员队伍中自己培养各方面的专家。

中国青年报: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在现有公务员队伍中选拔,能够招到这种人才吗?
宋世明:很难,比如说高端的网络专家,通过公务员考试招考可能无法实现,如果按照公务员考试招进来,按照现有公务员薪酬标准提供待遇,招进来的这些人可能不是这个行业、这个领域的顶尖人才。

中国青年报:除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可以实行聘任制的职位——辅助性职位,怎样理解这种职位?
宋世明:比如机关里的打字员,完全可以使用聘任制的公务员,不必采用一贯的“一经录用、终身任职”的常任制公务员。

“零解聘”是否意味着没有打破
公务员“铁饭碗”
中国青年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招聘的聘任公务员都是通过考试竞争和严格考察筛选脱颖而出的,普遍综合素质较高,聘任制公务员与单位订立首聘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为争取续聘,工作活力和态度普遍较好,这也是至今尚未有被辞退者的重要原因之一。

回应称,仅以几年来聘任制公务员被解聘的数量来评判聘任制改革的价值以及成功与否是不合理的。

对此,你怎样看?
宋世明:我赞同深圳市有关部门的说法,公务员聘任制不是为了聘任期一结束,就要解聘公务员。

一些人可能有误解,认为只要公务员被解聘,改革就成功了,公务员那种只能进不能出的机制就被打破了。

事实上,实施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目的在于:一是为高度专业化职位寻求稀缺专业人才;二是依法增加用人机制弹性,激发公务员队伍活力。

中国青年报:有一种说法是,对于聘用的公务员,如果不确立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那么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会出现另一种形式的“终身制”,公务员的铁饭碗还是没有被打破。

宋世明:从法律意义上和对聘任制公务员心理的影响来说,机关和聘任的公务员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已经打破了铁饭碗,原来只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机关成为公务员,除非有重大错误,一般不会失去公务员身份,而对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都要在合同中写明白,这种变化还是很大的。

比如,想拿到一定的工资,就必须要完成哪些工作,这些都要在合同里约定,聘任期和职位存在时间一致,合同到期,聘任制的职位就不存在了,聘任制公务员的工作就结束了,如果这一职位还需长期存在,就要续签合同,继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聘任制公务员实施比较成熟的国家,合同里有很多关于解聘的内容,对于聘任制公务员要求很高。

中国青年报:如何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的退出机制?
宋世明: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灵活是各国公共人事管理面临的共同难题,公务员退出问题和公务员的考核密切相关,同样,公务员考核缺少可以量化的标准,也是世界性难题。

现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设有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例如“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等。

公务员聘任制还处在局部试点阶段,目前,这一改革对建立相对灵活的公务员职位任用制度作用比较有限。

打破“铁饭碗”,关键还要靠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目前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力还是太集中,权力附着了太多利益,这种局面不改变,公务员就不能转变成一种普通的职业,“铁饭碗”的弊病就不能消除,化解争抢“铁饭碗”和向“铁饭碗”转化的冲动,也就无从谈起。

中国青年报:有报道显示,公务员聘任制对于公务员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的改革,起到了一些作用。

宋世明:是的,现有常任制公务员实行的是退休制度,不到退休年龄中途离开就没有养老保险的积累,“选择成本”较高;而聘任制公务员在职期间,则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交养老保险,其退休待遇与其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挂钩,中途离开能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接轨,无后顾之忧。

从单位角度看,实施聘任制改革后,公务员离开队伍的成本降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单位解聘公务员的压力,有利于考核制度的严格执行。

亟须进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改革
中国青年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部署,提出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怎样理解公务员分类管理?
宋世明:公务员法中规定了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普遍实行的基本做法。

只有根据不同管理对象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才能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现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不管对哪一类公务员都实行同一套管理制度,缺乏适合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

不论做哪块工作,大家都往领导职务上挤,这就形成了领导职务有限和领导职务需求无限之间无法解决的矛盾,尤其是基层公务员得不到相应的激励机制。

改革有利于打破现有公务员晋升渠道单一化的问题。

中国青年报:公务员法实施8年,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尚未提上日程,你怎样看?
宋世明:深圳已经试点几年了,现在需要决策部门的决断和顶层设计,慎重确定三种公务员类别的范围、职务设置和管理等,需要统筹考虑很多问题。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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