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办[2008]69号 关于转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深府办[2006]13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7.25【实施日期】2006.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35号)《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二)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三)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四)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第三条对技术标准的研制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对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研制单位可凭发布该技术标准的正式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资助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二章资助额度和范围第五条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标准研制申请,分别实行不同的资助额度:(一)国际标准:资助最高为50万元;(二)国家标准:资助最高为30万元;。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宝安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市质宝市函[2015]7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10【实施日期】2015.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宝安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深市质宝市函[2015]79号)宝安区企业和个人:2014年,我局认真落实宝安区促转型“1+5”文件《宝安区关于实施创新优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12〕21号)以及相关配套操作规程,积极发动全区企业和个人参与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活动,组织开展宝安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工作。
经过受理初审、征求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财政复核以及上报区政府审核,现同意在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3.2155万元,用于资助33家企业共90项申报(第二批)。
请相关企业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认真核对附件中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若有变动的,须在9月18日前将新的账号信息(加盖公章)扫描发送到电子邮箱 fengli@,以便我局做好账号信息收集和上报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宝安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表(第二批)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10日附件:2014年宝安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表(第二批)资助金额(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注1深圳市通普科技有限公司1500076795795056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2恩斯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100000814084581810001招商银行宝安支行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44201555400052507317建设银行深圳龙华支行4深圳市广田环保涂料有限公司250044201547500056419147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永支行5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2500818680950910001招商银行建安支行6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150004000022719200823861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7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041020200040007215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海支行8深圳市美凯特科技有限公司250041007000040007646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香蜜湖支行9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通报-深府[2009]13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通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通报(深府〔2009〕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我市标准化自主创新活动,促进标准与科研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提高全市产业和科技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和《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经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授予"开放移动联盟业务计费规范v1.0"等10个项目2008年度深圳市标准创新奖。
全市科技工作者和标准化工作者要向2008年度深圳市标准创新奖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开拓进取、团结奉献、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开展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支持自主创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四日2008年度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名单序号单位名称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奖励类别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开放移动联盟业务计费规范v1.0OMA-ERP-Charging-V1_0-20070904-A国际标准创新奖2深圳海川色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颜色体系GB/T15608-2006国家标准创新奖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3GPP WCDMA增强型小区前向接入信道状态TS25.423国际标准创新奖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ITU-T H.248协议IP域互通机制研究ITU-T H.248.41国际标准优秀奖5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及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1591-2006优秀奖6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基于户用脉冲计量表的数据采集器GB/T20866-2007国家标准优秀奖7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代码集JR/T0034-2007行业标准优秀奖8深圳市嘉达新材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成树脂幕墙JG/T205-2007行业标准优秀奖9深圳太极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数据交换格式规范SZJG/T24-2007地方标准优秀奖10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2007优秀奖——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1•【字号】深府[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凡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各类广东省的科技计划及项目。
国家对本政策措施上述配套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配套支持。
(二)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予以300万元资助。
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最高2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财科[2012]1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22【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财科〔2012〕1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号),市财政委员会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品牌建设工作,规范利用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进行品牌培育的活动,根据《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 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主管部门每年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深圳市品牌建设。
第三条品牌培育资助资金实行政府无偿资助、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号)的规定,对品牌培育资助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二)持有一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三)上年度在深圳市实际纳税300万元以上(不含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五)上年度进行商标宣传推广的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具备法人资格且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品牌服务机构),进行品牌推广活动的,可以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的通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深府[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的通报(深府〔2009〕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市政府决定,对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及单位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52号)的规定,经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授予深圳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宣、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杨洪、深圳市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陈清州2008年度深圳市市长奖(企业家类)。
授予"华为第四代融合基站"等53项成果产业化(企业)类创新奖。
授予"常见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和准确溯源的研究"等11项成果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类创新奖,授予"深港口岸传染病检疫与核生化应急安全体系及I.B.D.关键技术研究"等5项成果公共服务(综合)类创新奖,授予"脉冲功率技术在污染治理和食品加工中的应用"等5项成果高等院校类创新奖,授予"几种濒危兰科植物繁殖策略、濒危机制和保护生态学研究"等5项成果科研机构类创新奖,授予"数字家庭网络显示终端平台的研发及产业化"等1项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创新奖,授予"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最具成长性企业类创新奖。
授予"一种软交换网络中对分组业务的处理方法"等15项成果专利奖。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深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7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建移交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下同)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产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主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在管理主体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深圳出台《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可获税收优惠
重点 自主创新产品可获税收优惠
《 V市重点 自主创新产 品认 定管理 要包括 : 一
是 申报重点 自主创新产品 的深Jl J :企业 , I 应 拥有 申报产 品所 采 用的发 明专利 或其他
办法》 近出台。深圳市对科技企业再发 新
广试点城市授牌 ,鼓励试点城市在公交 、 出租 、 公务 、 环卫和 邮政 等公 共服务领 域
推 广使 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此次授牌 的 1 3个试点城市分别为 : 北京 、 上海 、 重庆、
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会议上 , 财政
部、 科技部 、 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 四部委 为
“ 策红包 ” 政 ?
根据这一办法 , 前几年深圳沿 用的重 点新产 品认定 , 变身为 “ 将 重点 自主 创新 产品 ” 认定 , 并对 通过认定 的重 点新产 品 给予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的退税优 惠。 每 年 5 1 月 5日至 6月 1 5曰,为 企业 申报 重点 自主创新产 品认定 的统一受理 期限。
核 心知识产权 ; 二是 申报企业应有 良好 的
成长性 , 其上年度销售 收入 、 研发投入、 在
深缴纳企 业所得税 及增值 税之和 与前一 年相 比均增长 l %以上 三是 申报的产 0 品上 年度销 售所产 生的新 增增值税 不少
于 4 万元。曰 0
深圳 2 1 0 0年建成 国家华 南超级 计算 中心
华南超级计算 中心 、 组建深 :l L国家高技术 j I
产业创新 中心、 建设一批高新技术 重大项
目、 建设 南方科 技大学 、 立创业 投资基 设
算中心, 为华南地区产业发展服务。日
深圳成 全 国“ 节能与新 能源 汽车 示范推广" 试点城 市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科信规[2009]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9.07.07【实施日期】2009.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信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8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暂缓发布)0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0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04 软件产品登记05 软件企业认定06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07 科技创新奖评定08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一、登记内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三)《关于确定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函》(深府函〔2005〕15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一)已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限于以下任何情形之一: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关于申报2010年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0年度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软科学研究计划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开始申报2010年度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并于2010年9月13日至9月17日进行网络填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软科学研究计划申报指南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软科学研究计划申报指南一、审批内容年度公开申报项目(详见附件)申报题目必须与公布题目相一致。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 4〕195号(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 4〕205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软科学研究能力的研究(咨询)机构;(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研究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四)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五)本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信誉。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 /在线填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需提供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成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验原件);联合申请单位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九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对未进行网上申报或未报送书面材料或书面《申请书》与网上《申请书》不一致的,均不予受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深圳市第一批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的通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深圳市第一批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深府[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深圳市第一批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的通报(深府〔2008〕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大力实施自主创新主导战略,加快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步伐,进一步激发自主创新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行业优势明显的企业做大做强,经相关部门推荐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市政府决定认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146家企业为深圳市第一批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
希望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再接再厉,倾力打造自主民族品牌,为国家和民族的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也希望其他企业向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学习,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共同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早日将深圳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城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六日深圳市第一批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名单(146家)一、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行业(9家)(一)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三)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四)深圳市金科威实业有限公司(五)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六)深圳雷杜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七)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八)深圳市开立科技有限公司(九)稳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二、创新药物行业(9家)(一)深圳致君制药有限公司(二)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三)深圳万乐药业有限公司(四)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五)深圳微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六)深圳市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八)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九)深圳市翰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二次电池及电池材料(4家)(一)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二)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深圳市邦凯电子有限公司(四)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四、特种材料(5家)(一)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市唯特偶化工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三)深圳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四)深圳海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五)深圳市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五、汽车及汽车电子(6家)(一)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六)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光机电设备(6家)(一)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格兰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三)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四)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五)深圳市新国都技术有限公司(六)深圳市怡化电脑有限公司七、光电子材料与器件(9家)(一)深圳帝光电子有限公司(二)深圳市普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三)深圳市方大国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四)深圳市海洋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五)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六)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七)深圳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八)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九)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监控设备与系统(7家)(一)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南瑞科技有限公司(三)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四)深圳市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安防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六)深圳市赛为智能有限公司(七)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九、新能源行业(2家)(一)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市嘉普通太阳能有限公司十、环保行业(4家)(一)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市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三)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四)深圳市中兴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十一、农业(3家)(一)深圳市芭田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三)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十二、通信系统及终端行业(6家)(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三)深圳国人通信有限公司(四)深圳市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五)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六)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十三、集成电路设计行业(11家)(一)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二)深圳市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深圳艾科创新微电子有限公司(四)深圳市中兴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五)深圳市长运通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六)深圳安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七)芯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八)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九)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十)天利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十一)深圳市芯海科技有限公司十四、计算机及外设行业(6家)(一)深圳易拓科技有限公司(二)深圳海量存储设备有限公司(三)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四)深圳市新天下集团有限公司(五)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六)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十五、仪器仪表行业(7家)(一)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浩宁达电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三)深圳市思达仪表有限公司(四)深圳市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五)深圳清华力合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六)深圳市新三思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七)深圳市天瑞仪器有限公司十六、信息家电行业(3家)(一)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深圳市茁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十七、软件与信息服务行业(15家)(一)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二)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深圳市紫金支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五)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六)大展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七)深圳市傲冠电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八)深圳市任子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九)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十一)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十二)深圳市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十三)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十四)深圳市彩秀科技有限公司(十五)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十八、电子元器件行业(7家)(一)深圳市深南电路有限公司(二)深圳深爱半导体有限公司(三)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深圳盛凌电子有限公司(五)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六)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七)深圳市明华澳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九、机械行业(5家)(一)深圳市银宝山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二)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三)震雄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四)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深圳市金洲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印刷包装行业(3家)(一)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三)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钟表行业(2家)(一)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二十二、建材行业(3家)(一)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路安特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三)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三、化工行业(2家)(一)深圳市展辰达化工有限公司(二)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二十四、纺织服装行业(6家)(一)深圳市恩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二)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三)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四)深圳市匡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五)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莉芳(中国)服装有限公司二十五、皮革行业(1家)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二十六、珠宝行业(3家)(一)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二)深圳市周大生钻石首饰有限公司(三)深圳市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二十七、食品(1家)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二十八、其他(1家)信义汽车玻璃(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3.12
•【字号】深财购[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
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购〔2008〕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按照《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深府〔2007〕142号)执行。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并予以公布。
经我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技字〔2008〕539号)规定,报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和评审后,在我市对该类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二、订购产品政府采购主要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且订购产品投标商必须是
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市、区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负责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禁止传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市监标字[2011]4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5.25【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字〔2011〕4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禁止传销考评工作,促进禁止传销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我局会同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订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编号:SZDB/Z 38-2011),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参加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晓渝、刘飞、焦晓玲、余于田、彭建勋、陈宇纲、朱国赢、魏光进、黄勋扬、周文、王磊、曾淑君、裘晓东、徐荟。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首次发布。
《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借鉴欧洲通用评估框架(2006版)(Common Assessment Framework,简称CAF)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理,参考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的卓越绩效准则(Baldrige Criteria for PerformanceExcellence),结合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国内禁止传销先进地区的经验而制定。
CAF是受欧洲质量管理基金会的卓越模式和德国施拜耶尔公共行政大学模式的启发而创建的,为了改进公共管理,满足公众日益提高的要求和期望,开展绩效评估,实施绩效管理的一种全面质量管理模型。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深质监规[2008]1号•【施行日期】199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质监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6日深技监〔1996〕115号)各有关单位:1988年开始实行的《深圳市工农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制度,是我市标准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依法加强我市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和良好的管理效果。
但由于原证书在名称及内容设计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此,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原《深圳市工农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杜绝无标准生产,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 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资助等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1—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电子信息及软件;(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五)环境保护;(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七)航空航天;(八)现代农业;(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十)核应用;(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2—(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深圳市科技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进一
深圳市科技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2008修改)【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科信规[2008]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1.04【实施日期】2008.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科信规〔2008〕1号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注1)1999年12月1日深科〔1999〕95号)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属于深圳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在财政上列支,实行“先征后返”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2),应抄送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并由企业按减免税的规程,报经市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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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府办〔2008〕69号
关于转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促进深圳市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现将《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区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传统领域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的主体是在深圳市宝安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凡属《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的区内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请,由区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他的由区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考核的依据是《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深府[2007]142号)。
二、申请认定及复审为常年受理,集中分批评审。
三、对已被认定为深圳市市级以上(含市级)自主创新产品的,经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将该产品自动列入深圳市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名录。
附件:《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42号)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科技创新产品△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新闻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印发
(印160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13日)
深府〔2007〕142号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
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促进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传统领域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凡属《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他的由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主要类别,从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或者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库内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申请认定的产品进行评审。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条件:
(一)申报的主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申报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参与制订已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
(四)申报的产品应当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含量高,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已投入小批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
申报的产品国家有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
申报的产品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六)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应当为所申报的自主创新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七)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
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章申请认定材料
第五条申请认定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的纸质文档。
(二)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必备附件(附件需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
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申请前一月财务报表。
附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
4.知识产权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5.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
6.产品经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报告。
7.软件产品须提供软件产品确认测试报告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特殊行业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
9.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
(四)辅助附件(附件需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更全面了解产品情况,企业可根据产品具
体情况提供辅助附件材料,如科技计划立项批文、查新报告、产品获奖证书等。
第六条申请认定材料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附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申请认定产品的名称一般应当含产品型号,软件产品须含版本号,同一技术多型号产品可一次申请。
第四章申请认定程序
第八条深圳市自主创新型产品按照定期受理、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评审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
第十条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受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考察。
初审的内容和标准包括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之(一)、(二)、(三)和(七)的规定。
(三)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产品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5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重
新审查。
调查或者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异议提出者。
(五)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通过的产品进行核准审定,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统一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一条市行政主管部门对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实行动态复审考核管理。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3年,复审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产品,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复审条件与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相同。
复审时,有关知识产权已过保护期,但没有出现新的替代产品的,不影响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
第十三条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复审的申报时间按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复审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复审申请书》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二)反映产品市场销量的用户订单、销售合同复印件。
(三)产品在上次认定之后取得的反映创新成效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如科技计划立项合同、产品鉴定(验收)证书、知识产权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第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审条件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
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复审通过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统一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同时在政府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在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申请认定和复审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其申请认定和复审资格被自动取消,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