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法》修改后,一标多类申请的优点与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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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商标法修改以前,在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践中发挥了巨⼤作⽤,但这种法律保护体系也存在⼀些缺陷,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个⽅⾯的缺陷:⾸先,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宗旨。

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只有注册商标才有资格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产⽣实质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制度相互妥协的结果。

即,当某⼀商标在某⼀国家或者地区,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商标所有⼈没有在该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注册,如果坚持“不注册,不予保护”的原则,对与商标所有⼈是不公平的,《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就是为了解决这⼀问题,⽽给予未注册且已驰名的商标的⼀种倾斜性的保护⼿段。

其次,该规定确⽴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原则。

对驰名商标进⾏批量认定,这种模式不符合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宗旨。

《巴黎公约》规定:国或者使⽤国主管机关认为⼀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所有,⽽另⼀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以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商标的注册,并禁⽌使⽤。

依照该规定,只有在发⽣复制、仿造或者翻译等侵权事件时才能启动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程序,也就是“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再次,“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

驰名是指被⼴泛知晓的⼀种状态,⽽这种状态是要随着时间的变迁⽽发⽣改变的。

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其被知晓的程度同样会随着市场的变化⽽产⽣变化。

⼀个驰名商标完全可以因为产品的淡出市场⽽被相关公众所淡忘,不再驰名,如果仍给予其特殊保护,对于其它市场竞争主体来讲则是不公平的,同样如果⼀个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状态,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前是不能获得特殊保护的,引起的法律后果同样不公平。

商标法修改总结汇报

商标法修改总结汇报

商标法修改总结汇报商标法是维护商标权益、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商标注册管理的需要,我国商标法于2021年1月起进行了修订,修订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优化。

修订后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对类似商标的合理通用性的关注,对于类似商标的申请进行再审查,确保商标注册的公平公正。

同时,修订方案还加大了商标的质量监管力度,对商标评审员进行专业素质培训,提高核查效率和准确性,避免“注册障碍”等问题的存在。

二、商标使用真实性的要求。

修订后的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真实性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加强了商标使用监管和追责机制,对于恶意抢注、囤积和搭便车行为进行了限制和处罚,保护了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商标的使用效益和价值。

三、商标侵权赔偿的加大力度。

修订后的商标法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了赔偿数额上限,强化了商标权人的维权保护。

此外,修订方案还明确了对于故意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了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监管机制的完善。

修订后的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监管机制,增加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修订方案还对商标侵权投诉受理、调查处置等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提高了商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五、商标国际保护的拓展。

修订后的商标法进一步拓展了商标的国际保护范围,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对于跨国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修订方案还明确了对于国际商标的审查流程和规范,加强了国际商标的管理和保护。

总的来说,修订后的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管理制度,提高了商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加强了对商标权益人的保护,促进了商标创新和发展。

修订方案旨在推动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商标的使用效益和价值,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繁荣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同时,修订后的商标法也为全球商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关于新《商标法》的看法

关于新《商标法》的看法

关于新《商标法》的看法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法律修改借鉴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作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也更加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我国的商标法在整个立法的进程中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从1982年创立商标法,到1993年展开了第一次修改,及至2001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较多、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工作。

2013年8月30日,新《商标法》)通过全国人大的表决。

新《商标法》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从通过表决到正式实施,期间是设置了8个月的准备期。

新法实施准备期在历次商标法修改中最长,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新《商标法》的改动是历次最大的。

此次商标法修改贯穿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个环节,对现行商标法共做出了五十三项修改,商标法全文也从现有的六十四条增加到七十三条,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二、新增了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主要集中在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产品APP 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

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日后,广大消费者熟知的腾讯QQ消息提示音、诺基亚、英特尔、奥迪等常见的声音标识将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使用的基本模式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商标使用的基本模式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商标使⽤的基本模式及其优缺点有哪些商标(trade mark)是⼀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品牌或品牌的⼀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

商标使⽤的基本模式及其优缺点有哪些?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商标使⽤的基本模式及其优缺点有哪些纵观世界各⼤成功企业,他们在商标的使⽤和管理⽅⾯,采⽤了各种各样的模式。

这些模式⼤致可归纳分为以下四种:(1)单⼀商标模式采⽤这种模式的企业可以是单⼀产品的⽣产企业,也可以是跨⾏业的多类产品的⽣产企业。

但是⽆论是在单⼀产品上还是多类产品上,他们都始终如⼀地使⽤同⼀个商标。

(2)同类产品同⼀商标模式采⽤这种模式的⼤多是⽣产或经营不同种类产品的企业,他们在同类产品上使⽤相同的商标。

(3)⼀种产品⼀个商标模式采⽤这种模式的有⽣产跨⾏业的完全不同种类的产品或同种类但有差别的产品的企业。

(4)主副商标模式采⽤此模式主要是⼤型企业。

上述四种模式各有千秋。

第⼀种模式可简化企业的商标管理,也有利于依仗业已成名的商标去推销⾃⼰的新产品。

但采⽤这种模式有⼀定条件和风险。

⾸先,在品种繁多的商品上使⽤同⼀个知名商标,就要求这些商品都要具有与该商标的信誉相称的均⼀品质,如果其中⼀种产品的品质存在与其商标信誉不相称的缺陷,就会损害该商标的声誉。

其次,是商标的选择,⽤于这种模式的商标本⾝最好不具有字⾯含义,否则其应⽤范围通常是要受到限制的。

除此以外,⼀般还应避免在成分、功能、⽤途等⽅⾯存在严重对⽴的不同商品上采⽤相同商标。

与第⼀种模式不同,上⾯第⼆和第三种模式的共同点就是根据商品的不同种类、成分、功能、⽤途等使⽤不同的商标。

这两种模式⼀定程度上既可以克服第⼀种模式的某些缺陷,⼜可促使企业不断地创⽴⾃⼰的名牌商标。

具体说,由于不同商品采⽤不同商标,故某⼀种商品在市场上的成败通常只直接影响这单⼀商品及其商标在市场的信誉,⽽不会对该商标所有者的其他商品及其所⽤商标构成直接影响。

这样就可防⽌采⽤上⾯第⼀种模式⽽可能导致的“损⼀发⽽伤全⾝”的恶果。

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与不足.doc

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与不足.doc

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与不足金多才摘要:1993年修正的我国《商标法》虽然对商标注册制度做了规定,但在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的构成要素、用作商标的标志、保护在先权、保护优先权、禁止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和司法审查等方面与《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TRIPS协议》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

为了适应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完善了商标注册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对非形象商标的保护、在先权的范围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权的法律地位未做规定。

关键词:商标;商标法;商标注册;巴黎公约;TRIPS协议商标注册制度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1993年修正的我国《商标法》虽然对商标注册制度做了规定,但在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的构成要素、用作商标的标志、保护在先权、保护优先权、禁止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和司法审查等方面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

为了适应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完善了商标注册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对非形象商标的保护、在先权的范围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权的法律地位未做规定。

在我国《商标法》刚刚修正和我国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认真研究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与不足,对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制度,健全商标法制,促进经济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一)扩大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多个自然人、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同一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法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修订。

最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份《商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商标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这一条例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以下是对这些修改的一些相关问题的解读。

一、商标的声音、颜色等非传统形式需求有所提高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标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传统的商标形式包括字母、数字、图案、文字和组合等,但是在数字化和多元化的时代,商标的形式也随之扩展。

这次修改中,商标的声音、颜色等非传统形式的商标申请有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对于声音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交商标实物、商标说明书和商标录音文件,以确保它们与商标文件一致。

其次,在商标审查中,声音商标与其他商标的相似性将更加注重音频特征的分析。

对于颜色商标,商标初审将更加注重对商标颜色的描述和识别。

此外,对于多彩商标和三维商标也会提高审查的难度,增加申请人的制度负担。

这些要求将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商标的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

二、商标委托代理人的要求随着商标申请的增多,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选择。

新修订的商标法也对代理人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满足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新规定规定代理人必须在中国注册,并且必须拥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行为。

代理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信息。

重点,代理人业务标准更高,现场代理人需要在网上商标注册中心进行实名注册,并在注册过程中提供更多的资格证明和专业技能认证。

这些要求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三、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更加严厉商标侵权是近年来的大问题,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也在加强对此方面的监管和处罚。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心人”,将会严格处罚,最高可被罚款500万元人民币。

2、对于侵害商标权人的惡意侵权行为,对其进行了更具体的定义,并对被告在裁决前需提供担保等罚则进行了补充。

商标法修改意见

商标法修改意见

商标法修改意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法的修改成为了必然。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财产,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还可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因此,商标法的修改必须关注到当前的市场需求,保护企业的利益,规范商标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从商标法修改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对企业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商标法修改的必要性1. 适应市场需求商标法的修改必须紧密结合市场需求,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

当前,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商标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使用类似商标、域名等方式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商标权益,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因此,商标法的修改必须加强对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业态的保护,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2. 保护企业利益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财产,不仅能够树立企业的形象,还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当前,一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容易被恶意抢注者占据商标。

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

因此,商标法的修改必须加强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3. 规范商标市场秩序商标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有一定的秩序保障。

当前,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中介机构等存在乱象,给商标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不小的隐患。

因此,商标法的修改必须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中介机构等的监管,规范商标市场的秩序。

二、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 增加对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业态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商标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因此,商标法的修改必须加强对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业态的保护,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对类似商标、域名等的保护,防止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2)加强对网络商标的保护,明确网络商标的使用范围和保护范围;(3)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保护商标权益。

2. 加强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恶意抢注行为是当前商标市场的一大难题。

很多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容易被恶意抢注者占据商标。

论中国商标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商标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商标法的不足与完善2010级电子通信工程黄鑫 201020203673[摘要]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问题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进一步凸现,成为当代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工作重点,我国也不例外。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接轨,曾按照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协议)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水平。

但近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商标法的不完善之处也日渐显露。

本文试对商标法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作一研讨,为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TRIPS 协议;商标法;差距;完善Summary: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World Trade further highlighted as one of the basic conditions of the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the issue of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the focus of Governments, and China is no exception. Trademark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and the ru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tanda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WTO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ree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TRIPS Agreement)" Trademark Law ", to modify, to some extent, improve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the Trademark Law of China. But recently, with the changes in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and China's foreign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imperfections of the Trademark Law has become revealed. This paper tries to make a discussion of trademark law need to consider a number of issue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a's trademark. Keyword:TRIPS Agreement; trademark; gap; perfect商标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其作用就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商标,制止侵权行为,把企业的行为规范到运用商标专用权建立的正常经济秩序轨道上来。

商标注册申请制度:“一标多类”便利商标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制度:“一标多类”便利商标申请人

萃智知识产权,全国首创标准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制度:“一标多类”便利商标申请人在最新的《商标法》对商标使用、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都做了修改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商标注册申请方面,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萃智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介绍说,“一标多类”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且只收取一件申请费用的申请模式。

目前,《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多数发达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都是采用“一标多类”原则。

与“一标多类”相对应的是我国目前采用的“一标一类”申请方式,即一件商标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指定多个类别就需要缴纳多份商标申请费。

对于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来说,“一标一类”不仅申请的经济成本较高,手续也比较繁琐。

据了解,我国注册商标年申请量连创新高。

2013年前11个月,商标申请量就达到171.66万件。

商标评审案件申请量7.17万件。

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完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就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倘若核准注册,也只需要授予一个商标注册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号。

这样,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缩短了,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也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权益,同时又节约了社会成本。

此外,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制度也会为商标续展的申请与审查提供便利。

不过,虽然“一标多类”降低了申请人费用,但也不必盲目指定多个类别,还是要结合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有针对性地予以注册保护。

否则,若连续3年未进行商业性使用,其他人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申请人应考虑多类别注册的风险。

新旧商标法的对比

新旧商标法的对比

(五)冒充注册商标罚则的调整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 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 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 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 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商标法有所调整。 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 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 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处理。 4、对某些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作了相应的限止。 《商标法》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 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 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 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 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 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 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 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 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销售。(与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应)
(二)、完善注册异议制度
一是对异议主体作了限止。《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 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 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 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是对异议程序作了简化。《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 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一标多类”便利之后带来诸多麻烦分割

一标多类”便利之后带来诸多麻烦分割

“一标多类”便利之后带来诸多麻烦“分割”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及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都采用一标多类制度,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可以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

我国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也采用了同样的规则,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可以就同一商标进行多类申请。

但笔者认为,这样虽然使申请人减少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会给后续工作增加了很多的程序,即分割。

因为一标多类的申请,最终也会只获得一个注册号,一个商标证书。

那么遇到部分驳回需要折分,单个类别的转让需要分割,单个类别的撤销三年不使用需要分割,商标异议需要分割,商标争议需要分割,单个类别的续展需要分割等等,有的可能商标局要争取你的同意进行分割,有的可能就会直接进行分割哎!工作重重啊!我举一个例子:假如一家企业申请了五个类别的同一商标,那么如果全部通过,他只有一个申请号,将来如果被他人异议成功,又会产生分割问题,若其中一个被他人提出争议,还会产生分割问题,再之后有人提出某一类别的撤三,还要分割,如此反反复复分割产生新的申请号,晕死了,简直不敢想啊!一标多类的分割问题太可怕了,会给之后增加多少工作?不得而知。

不知道大家还记得不记得,今年8月份商标局发布的公告,由于商标局系统升级中出现严重技术故障,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据不可靠消息:商标局目前的后期程序依然没有完善,如何分割,走什么程序还不得而知。

个人认为“一标多类”弊端多于优点,所以奉劝商标代理机构目前谨慎使用一标多类申请,为了我们的客户,为了不给他们后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了让他们多收到几个证书养养眼,就让我们的流程人员辛苦辛苦吧,暂时还是用“一标一类”申请吧。

等流程清晰了,没有障碍了再使用不迟。

北京商泰律师事务所司鼎鸿。

研究生论中国商标法的不足和完善

研究生论中国商标法的不足和完善

论中国商标法的不足和完善Xxxx 学号xxxxxx摘要:本文分析了现行商标法存在的缺陷和抢注现象的社会危害性,提出了应建立注册商标预留制度和明确知名商品的具体评判标准,并阐述了该建议的可行性和积极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抢注生活中经常在超市买东西,偶尔会发现一些在某行业很出名的商标或者公司名会在另一个完全不同的行业里被采用,更甚者连商标的样式,颜色,字体都是一样的。

结合自己对商标法的理解以及收集到的资料,对此表达一些看法。

一. 现行商标法中关于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缺陷关于驰名商标的产生、保护条件和缺陷根据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井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具备的条件必须是:1、注册商标;2、有较高声誉;3、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根据《规定》,驰名商标权人虽然可以以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为由,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排除他人在任何商品上或者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标识,并且还可以排除其它企业在企业的名称上或者商品的名称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名称。

但是,驰名商标的取得是非常严格的,必须是经过国家商标局的认定。

虽然《规定》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比较充分,但是大量的有一定知名度而尚未取得驰名商标称号的商标只能适用《商标法》,无权排除他人在不同类或者非相近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商标标识或者名称。

于是,市场上出现了这种现象,一个信誉良好的企业在争创驰名商标的路上,却发现在它的前面有无数的投机者阻挡着。

这些投机者在企业的名称上,在不同类或者不相近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信誉良好企业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名称或者标识。

由于这些投机者追求的是在短期内谋求最大利润,这些投机行为往往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会严重地损害善良企业及其注册商标的信誉,致使善良企业不得不为消除不良影响而花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1]。

新商标法有哪几大亮点

新商标法有哪几大亮点

新商标法有哪几大亮点亮点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亮点二:“声音”也可注册商标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亮点三:宣传禁用“驰名商标”字样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亮点四: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亮点五:多个类别商品可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

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亮点六:恶意侵权可被处以三倍赔偿新《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商标注册优势和缺点

商标注册优势和缺点

商标注册优势和缺点以下内容由盛凡知识产权小编个人看法:优势:1、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国外抢先注册,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屡被他人抢注,为这些企业以后进军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部分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

2、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中国已经是全球制造业中心,贸易顺差很大,但我们出口的产品附加值不高,贸易摩擦不断。

出口产品需要升级换代,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推出我们自己的品牌。

政府对出口企业在境外自创品牌非常重视和鼓励。

出口企业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3、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缺点:1、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

虽然也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性组织,但这些组织也并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而存在。

2、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如果企业出口前没有考虑商标注册及查询等问题,很有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经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权;一旦已有他人在先注册,很可能会有被动侵权及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3、大部分国家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提前进行涉外商标注册有利于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的实施: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都要2年左右。

为了更有利于出口计划的实施,在出口国及时获得商标使用权,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适当提前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为以后的品牌推广打下基础。

解读新《商标法》十大亮点综述

解读新《商标法》十大亮点综述

解读新《商标法》十大亮点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为了配合大家学习和理解新的《商标法》,于2014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即4月26日,在丽水日报第四版就我市商标品牌建设、新《商标法》修改意义、内容和亮点进行解读。

现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今天是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再过几天,我国新的商标法就要正式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自1982年制定以来,先后于1993年、2001年和2013年进行了三次修改,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商标工作的高度重视。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我市的商标品牌建设与全国一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今年3月底,我市的有效注册商标累计达到19300件,位居全省第九位,一季度新增652件,同比增幅12%,排名全省第四位;今年新增“兽霸”、“庆元香菇”、“千秋”、“龙泉宝剑”4件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增幅名列全省第一位,累计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1件,排名全省第十位;累计拥有省著名商标153件,排名全省第9位;拥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1件,排名全省第三位。

新商标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商标注册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对照新旧商标法的条文,新法有十大亮点:亮点一:本次修法的幅度和深度为历次之最。

本次修法是在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国内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借鉴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作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

商标法由原64条增加至73条,从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到商标权保护制度,均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改,修改幅度和深度均较前两次大,条款惠及广大企业和公众,对于推进商标工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我国由“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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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法》修改后,一标多类申请的优点与缺点
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也就是说,以往一个商标多类申请,现在只需要一份申请书就可以了。

那么优缺点在哪里呢?下面辰联知识产权为大家详细阐述:
一、优点:
(一)、对于一标多类的申请人,制作文件量大大减少,不需要重复制作每个类别的申请文件,大大加快了文件制备速度。

(二)、对于拥有一标多类商标的公司,因为只有一张商标注册证,更便于管理、查询。

二、缺点:
(一)、因一标多类申请,只有一个商标注册号,所以当商标需要办理转让时,需要一起转让,并不能单独转让其中一个类别。

这对有些商标投资人来说简直是致命的。

(二)、还是一个商标注册号的问题,当其中一个类别商标发生驳回复审(未办理分割申请情况下)或被提出异议申请,其他类别商标也需要等待最后的审查结果后才会下发注册证,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拿证时间。

综上所述,一标多类虽然手续方便,但是广大申请人,还是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酌情办理,避免注册成功后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文章出自:辰联知识产权
日期: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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