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窜货管理规定
白酒窜货处理制度
XX 白酒全国营销中心窜货处理制度〔初稿〕一、适用范围:贵州、福建、河南等销售各单元。
注:各单元指公司治理各销售区域、省级、或地区为单元。
二、目的:为避开窜货的发生,更好地效劳于客户,将 2023 年的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三、查证表标准要求〔一〕各市场窜货件数在 5 件以内〔不包括 5 件〕不予查证〔二〕窜货数量≥5件填写窜货查证表和网点明细表〔国际、国内连锁超市不需收货〕,市场上假设觉察窜货,将需查证产品的批次、日期、品种、规格回传公司并确认,少一项则视为作废,不予查证。
〔窜货查证表、网点明细表附后〕四、窜货处理流程:〔一〕将区域经理签字确认后的窜货查证表、网点明细表回传到全国营销中心督导部;〔二〕公司依据区域上报的窜货查证表〔经确认后〕48 小时内〔国家法定假日,在 72 小时内赐予回复〕,查明窜货方归属市场后将表单传至相应的市场;〔三〕全国营销中心 8 小时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到窜货方及被窜货备注:方并追踪处理;〔四〕窜货方在接到全国营销中心通知后,本区域内的于 48 小时内处理完毕,跨区域的要求在 72 小时内处理完毕;〔五〕窜货方及被窜货方对处理结果进展确认并于当日回传营销中心中心;如双方协商补差价处理,则由双方各签写一份窜货处理协议(包括产品编号、日期、规格、品种、数量、收购价格及其所补差价)回传营销中心,并在15 日内将货款支付被窜方;〔窜货处理协议后附〕〔六〕双方区域经理将处理结果在处理完毕当日回传公司督导部;营销中心依据窜货处理制度出据考核通报;〔七〕每月的28 号 12:00 将本月的考核通报进展汇总后,网发至各区域经理;〔窜货汇总表附后〕〔一〕公司只针对各办事处、区域经理区域单位进展窜货查证;〔二〕窜货方对所查编号有疑义,公司赐予复查,如窜货方供给不出有效证明,复查结果以公司第一次检查结果为准;五、处理流程考核细则〔一〕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各办事处或区域经理回复的处理结果或被窜方再次来电说始终无人联系时,公司将对影响工作的相关人员赐予每次 100 元的考核;〔二〕补差价处理不能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将差价支付被窜货方,将在其合同内支持或货款中扣除差价的 150%以支付此笔费用。
窜货奖罚制度
窜货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司产品价格体系的稳定,防止恶性竞争,特制定本窜货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销商、代理商及销售团队。
三、定义
窜货:指经销商或代理商未经公司许可,将产品销售至非授权区域的行为。
四、奖励机制
1. 经销商或代理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销售任务,且无窜货行为的,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
2. 对于积极举报窜货行为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一旦查实,给予举报人销售额2%的奖励。
五、惩罚措施
1. 首次发现窜货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窜货货值20%的罚款。
2. 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窜货行为,取消当年所有奖励资格,并处以窜货货值50%的罚款。
3. 一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窜货行为,立即终止合作关系,并处以窜货货值100%的罚款。
六、窜货行为的认定
1. 公司将通过市场监察、客户反馈、销售数据等多种方式进行窜货行为的监控。
2. 经销商或代理商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窜货行为的调查。
七、申诉与复核
1. 对于窜货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2. 公司将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决定。
八、其他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九、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窜货,属跨区越界销售行为。
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运营格局,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的本公司产品经销商的正当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本公司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利益,维护正常合理有序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各种窜货现象的发生,尽量减少因窜货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特别制定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如下:一、本公司各区域管理人员、各地代理经销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自觉杜绝窜货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一) 负责货品管理发放的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经销商所订相同批次的产品发送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二) 本公司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查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所在地区有无外区域销售。
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品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确认出现窜货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公司电话汇报并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三) 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
在确认窜货行为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二、凡是与本公司签订了授权代理经销协议的经销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一) 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经销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地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包含当地装饰公司在经销商授权区域内购买产品,然后再由装饰公司销售到其他经销商所属区域的;(二)恶意窜货,是指经销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
特别是以授权经销商的朋友或其他名义购买,并将产品低价倾销到其他授权经销商所属区域的。
三、经销商在所在区域市场上发现可疑窜货产品,应立即向本公司相关人员汇报,一经确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举报:(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本公司报告窜货实际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箱号、购买方及流通渠道等准确信息;(二)被窜货人在第一时间将关于窜货的书面举报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交本公司。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窜货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指经销商、代理商在与厂家签订授权协议后,擅自将授权的产品转卖给非授权的销售渠道,以获取更高的利润,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厂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品牌形象,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窜货行为,保障厂商、经销商、代理商等所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窜货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就窜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目的窜货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经销商、代理商的销售行为,防止窜货现象的发生,维护厂商及品牌形象的权益,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以及经营窜货产品的销售商。
三、制度内容(一)窜货定义窜货是指在经销商、代理商未获得厂家的正式授权下,擅自将厂家授权的产品转卖给非授权的销售渠道。
(二)窜货的危害窜货不仅侵害了厂商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品牌形象,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因为窜货的产品未经得到品牌方的授权和质量监督,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三)窜货的处罚措施对于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的窜货行为,厂商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暂停供货:对于窜货的经销商、代理商,厂商可以暂停其供货,并取消其授权资格。
2.罚款:厂商可以根据窜货数量和窜货程度,向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3.追究法律责任:窜货行为构成侵权,厂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授权制度为避免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的窜货行为,厂商应建立完善的授权制度。
1.授权对象:厂商应严格控制授权对象的范围,只授权给有资质、有能力、有信誉的企业。
2.授权方式:授权方式可根据情况采取独家授权、地区授权、时间授权等不同方式。
3.授权内容:授权内容需要明确,包括产品销售范围、价格、市场推广等方面。
(五)监督机制为了避免窜货行为,厂商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发现窜货行为。
2.建立举报制度,允许消费者、代理商、经销商等渠道举报窜货行为。
窜货处理步骤书(升级版)
窜货处理步骤书(升级版)1. 引言窜货,也称为渠道冲突,是指产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导致市场价格混乱、品牌形象受损等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形象,公司需对窜货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本步骤书详细介绍窜货处理的流程与方法,旨在为公司提供一套完整的窜货处理方案。
2. 窜货处理目标- 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产品在合法渠道中销售;- 保护品牌形象,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 维护合作伙伴利益,促进渠道和谐发展;- 加强公司对市场的监管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3. 窜货处理流程3.1 信息收集窜货处理的第一个步骤是收集相关信息,包括:- 窜货产品信息: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 窜货渠道信息: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 窜货证据:照片、视频、货源信息等。
3.2 窜货核实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窜货行为是否成立。
主要包括:- 对比产品信息:核实窜货产品与正品信息是否一致;- 对比销售渠道:核实窜货渠道是否为公司授权渠道;- 对比销售区域:核实窜货区域是否在授权区域内。
3.3 窜货处理窜货行为核实成立后,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通知合作伙伴:向窜货渠道的合作伙伴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停止窜货行为;- 整改措施:要求合作伙伴对窜货行为进行整改,确保合法渠道销售;- 处罚措施:对屡次违反规定的合作伙伴,采取取消授权、罚款等处罚措施;- 法律手段: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合作伙伴,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3.4 窜货处理结果反馈对窜货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窜货行为得到有效整改。
主要包括:- 收集整改反馈:了解合作伙伴的整改情况;- 评估整改效果: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确保窜货行为不再发生;- 反馈处理结果: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团队和部门。
4. 窜货处理注意事项- 保持与合作伙伴的沟通,积极解决问题,维护渠道和谐;- 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管理,确保其遵守公司规定,合法经营;- 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发现窜货行为及时处理;- 提高公司内部培训,提升员工对窜货处理的认识和能力。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为维护及产品形象,保障全国各地区经销商的利益,规范管理体系,特作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销售的产品的窜货管理。
1.2有效时间:3月1日至另行通知之日止。
1.3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经销商、分、办事处、所有员工。
2、目的
2.1规范产品批发价和终端零售价,创造一个良好的代理、销售环境;
2.2维护及产品形象;
2.3维护经销商的利益;
2.4维护的长远发展;
3、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3.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各级经销商或各办事处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3.2窜货的管辖规定:窜货的概念本规定所指串货管理对象为从直接发货的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非分区域销售。
各代理商、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相互串货原则由各一级单位首先处理,处理不当时,各二级可直接向部申诉,将一级代理按。
白酒窜货整治方案
白酒窜货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白酒市场逐渐兴盛。
然而,与此同时,白酒窜货问题也日益突出。
白酒窜货不仅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一套有效的整治方案势在必行。
二、问题分析白酒窜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假冒伪劣产品的充斥:市场上涌现出大量假冒伪劣的白酒产品,给消费者创造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价格不透明:窜货经常通过降低价格的手段进行销售,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
3.渠道管理不严:部分渠道商和经销商为了追求暴利,对窜货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三、整治措施为了解决白酒窜货问题,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整治措施:1.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白酒窜货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全链条的监管机制。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假冒伪劣白酒的打击力度,对行业内乱象坚决予以查处,追究责任。
2.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白酒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加大巡查频率,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3.加强渠道管理建立健全渠道管理制度,加强与经销商的合作和管理。
对合作伙伴进行严格的考核,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窜货问题,立即取消与其的合作关系。
4.提高消费者意识政府、企业、媒体等各界应加大对消费者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的消费意识和辨别力。
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警惕窜货行为。
5.加强合作打击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白酒窜货问题。
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整治白酒市场。
四、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整治措施的实施,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减少白酒窜货问题的发生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提升白酒市场信任度,增加消费者购买的信心。
3.降低白酒价格混乱现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白酒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结论白酒窜货问题对于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都造成了严重威胁与损害。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渠道管理、提高消费者意识以及加强合作打击等一系列整治措施的实施,相信可以有效解决白酒窜货问题,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白酒行业的健康发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窜货是指在产品正式上市销售前,渠道中出现非授权销售、非合法渠道销售的行为。
窜货现象对品牌商和正规渠道构成了严重威胁,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正确界定窜货,并采取有效的处理办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一、窜货的界定窜货是指在产品上市前,没有经过品牌商的授权或正规渠道的销售行为。
具体表现为非法商家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获取货物,并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润。
窜货行为往往导致价格混乱、市场秩序紊乱以及品牌形象受损,严重影响了合法渠道的销售和正常市场竞争。
二、对窜货的处理办法(一)加强渠道管理品牌商应积极主动地加强对渠道的管理,确保产品正常和合法的流通。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与正规销售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合同,并制定明确授权政策,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完善经销商管理:对经销商进行严格筛选,选择有良好信誉、合法经营的经销商作为合作伙伴,并对他们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市场意识。
3.严格监督和控制供应链: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产品的流通环节安全可控,防止非法获取产品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打击窜货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具体措施如下:1.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窜货打击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对窜货商家进行严厉的惩罚,维护合法渠道和品牌商的利益。
2.加强协同合作:政府部门与品牌商、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窜货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引导他们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消费者的责任和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应有所责任,争做合法消费者,不支持窜货行为。
同时,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遭受窜货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应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和赔偿机制,让消费者感受到法律的庇护,增强他们对合法渠道和品牌商的信任。
窜货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窜货管理办法(产品代理协议书附件一)第一章目的与宗旨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维护药品正常市场秩序,保障代理商的利益和公司总体规划的正常运行,推进公司营销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条宗旨坚持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原则,在保证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产品的区域冲突,保护代理商的区域市场利益和代理商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窜货"指代理商所代理的由湖南明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经销的品种流向其授权区域(指定医院)以外的行为。
包括:1、无意窜货的界定:代理商所代理的品种由产品代理协议书授权的区域(指定医院)以正常价格(约为中标价80%以上)流向非授权区域(非指定医院),并且数量极小(一般小于3件)的行为,且终端零售价格不低于被窜方中标价,并且按本办法积极配合处理窜货,视为无意窜货。
2、恶意窜货的界定:(1)代理产品以低价(包括低于中标价80%)冲销到非授权区域(或非指定医院) ,终端零售价格低于中标价;(2)代理产品以正常价格一次性流向非授权区域(或非指定医院)的数量超过3件;(3)但某区域(或医院)在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出现“正常价格且每次数量小于3件”的窜货情形亦视为恶意窜货。
(4)如果窜货方按本办法不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该窜货行为。
(5)无论窜货大小,外包装编码被人为破坏的,均视为恶意窜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窜货方”指窜货行为实施方即加害方。
任何代理商(公司直供客户)之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向该代理商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外窜货行为,其后果及责任由该代理商承担,该代理商被认定为“窜货方”。
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其上线代理商被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内窜货,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窜货方”指窜货行为受害方。
任何代理商(公司直供客户)之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被该代理商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外货源窜货的,其赔偿权利由该代理商享有,该代理商被认定为“被窜货方”。
防窜货协议
防窜货协议防窜货协议篇为了保障经销商利益,防止出现窜货现象,加强对市场价格和商品流通的监管,制定本防窜货协议。
凡经销商及其所属门店在签署该协议后,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价格一致1. 经销商所销售的商品价格必须与公司指导价一致,不得高于或低于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
2. 经销商不得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市场价格,如假货炒作、虚报销售统计等行为。
二、合理进货数量1. 基于市场需求和销售规模,经销商必须合理安排进货数量。
2. 经销商不得进行囤货行为,以免造成库存压力和价格波动。
三、严禁销售渠道交叉1. 禁止将属于不同销售渠道的商品进行交叉销售。
2. 经销商不得以较低的价格将商品转卖给非授权门店或其他销售渠道。
四、合法购进1. 经销商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商品,不得有以低价或其他方式购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2. 经销商对进货商品的真实来源负有责任,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购货凭证。
五、信息共享与定期反馈1. 经销商应积极与公司保持沟通,及时提供市场反馈、市场需求情况和库存情况等信息。
2. 公司应定期向经销商反馈市场政策变化、产品供应情况等信息。
六、奖惩制度1. 对于违反本协议的经销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低经销商等级、取消合作资格等。
2. 对于遵守本协议的经销商,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如提供优质货源、免费培训等。
七、争议解决1.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为原则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1. 经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协议变更的申请,但需经公司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2. 经销商如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合作关系。
本防窜货协议的签署,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希望所有经销商和门店都能严格遵守协议的规定,共同努力,共创美好未来!。
窜货管理解决方案
窜货管理解决方案
《窜货管理解决方案》
窜货是指在商品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中,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销售商品。
窜货造成了很多问题,不仅对生产企业和正规销售渠道构成了竞争压力,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质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窜货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努力。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方案:
1.政府监管: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大对窜货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窜货行为。
2.企业自律:生产企业应加强对产品出厂、流通和销售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窜货事件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渠道商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产品的溯源和追踪能力,缩小窜货的空间。
3.消费者保护:加强对消费者的维权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窜货风险的认识,让消费者自觉远离窜货产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技术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RFID技术、条形码、消费防伪查询系统等,对产品进行溯源标识,加强对产品的管理
和监管,提高产品信息的透明度,降低窜货的发生概率。
总之,解决窜货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共同努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源头上、过程中和终端消费者处多层次、多角度着手,建立起一个严密的窜货管理系统,保障正常的商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秩序,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最终实现消费者和企业的双赢局面。
窜货处理办法
南宁市三特医药有限公司窜货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销行为,打击窜货现象,保护经销商利益,维护企业长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窜货,是指属于某一区域专销(以产品最小外包装盒特有喷字和喷码标识为准)的货物流通到专销区域外的其它区域销售的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意窜货,是指非经销商或代理商本人故意或授意他人把属于其专销的货物放到专销区域以外的区域销售,供货价格不低于“市场保护价”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意窜货,是指经销商或代理商本人故意或授意其业务员或他人把其专销货物卖给本专销区域以外的客户的行为。
或多次低于“市场保护价”向批发商或零售商供货的而造成窜货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空白市场窜货,是指货物通过正常流通渠道流通到专销区域外的地级或县级市场经销,并且该地级或县级市场尚未被其所属代理商开发,市场销售一类保护产品价格不低于“市场保护价”110%,二类保护产品价格不低于“市场保护价”105%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连锁店窜货,是指货物在全省性或跨省性的连锁店内通过连锁总店统一配送正常流通造成的窜货,市场销售价格不低于“市场保护价”110%,二类保护产品价格不低于“市场保护价”105%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营销中心是公司处理窜货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营销中心处理窜货的职责是:认定窜货事实和性质,处理违规者,赔偿受害方。
第二章事实认定第九条经销商如在其专销区域内发现非专销区域的货物,数量达到第十六条规定的,应立即向营销中心经理书面反映,由营销中心派人到现场核实具体情况,路程在1000公里以内的在5个工作日赶到,路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8个工作日内赶到。
第十条营销中心处理窜货人员在认定基本事实后,即通知双方当事负责人(或委托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共同认定事实,并在事实认定书上签字。
第十一条营销中心在接到发现窜货报告后,如果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以报告传真件日期为准)到达现场,应向报告方说明原因,超过8个工作日,每超一日,被窜货方可要求公司赔偿100元的利润损失。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公司、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一、窜货含义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产品”为系列产品。
本规定中的“经销范围”指《经销合同书》中公司授予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或公司书面授权给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从公司购进的产品,未经公司许可,在经销范围以外销售的行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该经销商及其下级经销商进货)。
“窜货方”指货物窜出地经销商, “被窜货方”指货物窜入地经销商。
二、公司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公司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批号或序列码,尽量做到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方便查找。
第四条公司通过对产品生产批号、序列码或其它信息进行识别,判定产品是否为窜货。
公司有提供“窜货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公司有义务接受经销商及公司销售业务人员的举报,并核查举报事实。
举报电话:三、经销商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经销商应当在其经销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约束其下级经销商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商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下级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八条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窜货事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在“被窜货方”经销渠道发现有应当仅在“窜货方”经销范围内销售的产品,公司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
第十条经销商在其经销范围发现窜货产品,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有效的窜货证据(如产品名称、批号、序列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确认窜货方和窜货事实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窜货方、被窜货方。
窜货方、被窜货方应按通知要求,在公司监督下对窜货进行回收。
回收处理方式如下:1)窜货方、被窜货方可自行协商回收窜货,但公司应当参与、监督;2)在公司监督下,窜货方可自行回收窜货;3)在公司现场监督下,被窜货方可按统一零售价集中收购窜货,收购产生的运费按计算。
窜货管理规定及协议书
窜货管理规定及协议书一、定义:1、窜货:某经销商(包括省包商)向其所辖区域外销售手机,且单次数量5台(含5台)以上的扰乱市场行为。
窜货以销售区域界定,与是否低价销售无关。
跨区域连锁经营客户区域划分与我公司不一致或需集中统一采购,需提前在总部营销管理部备案,经营销管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否则被查处后视同为窜货。
2、窜货经销商:是指向所辖销售区域外销售手机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3、查处经销商:是指发现并处理窜货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4、有效收购凭证:收购手机时获得的商家出具的发票、或盖有商家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货单等,能证明收购行为真实性的书面凭证。
有效凭证上必须标注时间和IMEI号。
二、窜货的收购:1、货物收购行为只能由与我司有帐务结算关系的客户进行(省包商代理产品的窜货收购行为只能由与省包商有帐务结算关系的客户进行),且该客户只能负责自身代理产品的相应窜货收购。
2、自营产品:经销商收购违规货物后,应尽快向我司提供窜货信息,由我司上报总部营销管理部。
所收购货物不得立即用于销售,待收到我司下发的《违规处罚通知》三天后方可销售。
3、省包商代理产品:经销商收购违规货物后,应尽快向省包商提供窜货资料,省内窜货由省包商直接按照规定,下发《违规处罚通知》;省外窜货由省包商上报至我司营销管理部,三、窜货的受理:1、前提条件:经销商进行窜货投诉时,必须确保违规货物已被实际收购,有实物在库。
2、受理所需提供资料齐全:1.) 经销商填写《违规货物收购登记表》,并经由我司负责该区域的销售经理和市场部签字确认。
2.) 有效收购凭证。
3.) 违规实物条形码照片(传真或E-MAIL)。
3、单次提报以5个有效串号为准,少于5个有效串号的投诉,我司(或省包商)不予处理。
4、受理流程:自营产品受理流程1.) 我司对经销商窜货投诉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受理。
2.) 特殊事件除外,所有窜货投诉自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我司窜货管理员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回复至窜货经销商(包括省包商)及查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一、引言窜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窜货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还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有效解决窜货问题,我公司现对窜货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升级和优化,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背景窜货是指经销商或零售商通过违反合同约定、越权销售或未经授权销售等手段,将产品流向非授权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
窜货行为不仅破坏了企业的销售布局,还导致产品价格混乱和消费者投诉等问题。
为了杜绝窜货问题的发生,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管迫在眉睫。
三、窜货管理制度的目标1. 建立全面有效的窜货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窜货行为;2. 保障合法渠道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品牌形象;3. 加强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管理和培训,规范市场行为;4. 提高内部流程和制度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四、窜货管理制度的内容1. 窜货预警机制建立窜货预警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和市场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窜货风险,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处置。
2. 渠道审核及管理对所有合作渠道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与渠道建立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窜货行为,并建立违约责任条款。
3. 渠道管理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向经销商和零售商传达窜货管理政策和要求,提高其对窜货风险的认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加强与渠道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建立起窜货管理的长效机制。
4. 窜货举报机制建立举报窜货行为的渠道,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经过核实的窜货举报,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窜货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消除。
5. 内部控制及流程优化加强内部流程和制度的建设,明确各部门在窜货管理中的责任和权限。
优化销售和供应链管理流程,提高流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降低窜货风险。
养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倡导诚信经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使窜货行为在企业和社会中得到广泛谴责。
五、窜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窜货管理制度由公司高层领导亲自负责推动和执行。
串货管理制度
串货管理制度一、引言串货是指经销商跨过自身覆盖的销售区域而进行的有意识的销售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品牌形象,影响了厂商和合法经销商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串货管理制度。
二、串货的定义与表现形式(一)定义串货是指未经厂家许可,经销商将产品销售到非所属区域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1、跨区域低价倾销:经销商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或获取不正当利益,将产品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水平销售到其他区域。
2、跨区域窜货:经销商将产品从一个区域运送到另一个区域进行销售,而该区域并非其被授权的销售范围。
三、串货的危害(一)市场秩序混乱串货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区域划分和价格体系,导致市场竞争无序,正规经销商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降低。
(二)品牌形象受损不同区域的市场需求、消费水平和销售策略存在差异,串货可能导致产品在不适合的市场上出现,影响品牌形象和声誉。
(三)经销商积极性受挫合法经销商的市场份额被侵占,利润减少,其对产品的推广和销售积极性会受到严重打击。
四、串货管理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市场监控、规范销售渠道等措施,预防串货行为的发生。
(二)及时处理一旦发现串货行为,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三)公正公平对串货行为的处理要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做到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串货的经销商,既要进行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又要给予适当的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五、串货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建立严格的经销商管理制度1、对经销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选择信誉良好、有实力、有市场开拓能力的经销商。
2、与经销商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销售区域和串货的处罚条款。
(二)产品标识与追溯1、对产品进行区域标识,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特定的区域代码或批次信息,以便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向。
2、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
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关于窜货(de)处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企业与各区域利益,维护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XXXXXX公司产品(de)所有市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产品”与“XXX产品”.第四条:“窜货”(de)定义所谓窜货,是指经销商在协议约定(de)经销区域之外销售产品(de)行为.第五条:“窜货”(de)预防1.为防止“窜货”,营销中心与各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销售区域.2.各级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按要求交纳“市场保证金”.3.各经销商、业务人员在要货前需填写发货申请单,标明货物品种、规格、单价、数量.营销中心综合部做好发货记录,以备发生窜货时核对、确认.4.货物发出后由营销中心综合部落实货物是否发到,接收单位是否收到同品种同数量货物.5.各市场经销商及业务人员,严格控制本区域市场与货物,一经发现窜货现象,立即与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联系,上报窜货明细,将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供货方准确信息告知营销中心.第六条:“窜货”(de)认定1.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擅自将经销产品销售至合同经销区域之外(de)行为.2.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经由第三方在销售区域之外销售经销产品,被发现后拒不处理(de)行为.3.经销商及业务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制造,变造药品内外包装(de)行为.4.市场货物出现紧缺时,除公司书面同意外,各市场不准相互调货,否则以窜货论处.第七条:“窜货”(de)处理公司可以依据营销中心(de)销售记录、产品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医院或药店(de)销售证明、购货证明对“窜货”者进行窜货行为和窜货数量(de)认定.凡被窜货代理商发现本区域有窜货后,应立刻把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报给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产品(de)完整实物、及医院或药店所开具(de)小票,作为证据一并邮寄给市场监察部存档,市场监察部方可立案.若被窜货方代理商只将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提报给市场监察部,而没有实物、发票(小票)等确凿证据,市场监察部暂不受理.1.确定“窜货”者嫌疑后,监察部向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反馈窜货明细表,并以邮件形式向窜货者发出窜货行为协查通知,同时抄送窜货方销售经理、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窜货者在收到协查通知后(de)48小时内书面提出确认或异议(de)答复,同时提供相应(de)有关证明材料.否则,公司视为窜货者主动放弃反驳(de)权利.2.“窜货”行为一经认定,“窜货”者或窜货方销售经理在5个工作日内要将所有窜货物中尚未销售(de)货物全部购回,由此产生(de)费用公司不予报销;逾期未购回,按第八条销售经理处罚规定进行双倍处罚.3.由市场监察部依据窜货方与被窜货方提交(de)证明材料确定窜货数量,数量无法核实(de)以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作为一件处理.4.对窜货方(de)处罚和被窜货方(de)补偿,按如下公式计算:窜货方处罚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2被窜货方补偿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注:已取消(de)代理商出现窜货由当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市场调整、岗位调动,由发货时所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5.市场监察部人员将依据窜货行为(de)情节严重程度向窜货方发出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第八条:发生“窜货”行为对销售经理(de)处罚规定1.若销售经理负责区域内部有窜货现象发生,给予该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2.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同一事业部不同区域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3.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不同事业部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③从窜货方所属事业部扣除XXXXX元/件(de)结算款(每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按一件货),计入被窜货所属事业部(同一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不重复处罚).第九条:发生窜货者,不享受公司合同期内(de)任何奖励、激励政策.第十条:本规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XXX公司市场监察部所有.XXXXXX公司XXXX年X月X日附:窜货行为协查通知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窜货明细-模板。
药品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规定
×××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的规定为维护公司产品销售秩序,为确保各地市场自身利益,现将公司对产品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措施规定如下:一、在公司授权区域外销售公司产品(指×××)均视为窜货。
二、一旦发现窜货,被窜货方应进行证据收购。
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品数量以×××支为限。
三、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品数量累计为每个箱号×××支以下的,收购费用由窜货方承担,收购产品退还给窜货方。
四、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品数量累计达到每个箱号×××支(含×××支)以上的,收购费用由窜货方承担,收购产品退还给窜货方,公司并作如下处罚来补偿被窜货方市场:(1)、规格为×××的,予以每个箱号×××元的金额标准处罚;(2)、规格为×××的,予以每个箱号×××元的金额标准处罚。
五、若遇见难以避免的窜货,如跨区域连锁等,在公司组织下理性协商赔偿方案。
六、被窜货市场一旦发现窜货,应当主动购买并开具小票提交给公司。
公司在进行证据认定、数量鉴定后,依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于恶意窜货或发生窜货后不接受公司处罚的,终止合作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对于谎报,恶意举报的行为人,一经查实,取消销售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新举报的小号按本规定执行。
×××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附:抄发销售部、财务部、各地市场。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1. 总则为了维护公司产品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分销商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书。
2. 定义2.1 窜货窜货,又称倒货、冲货,是指产品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从合法渠道流向非法渠道,或者从非法渠道流向合法渠道的行为。
2.2 窜货处理窜货处理是指公司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措施,以防止窜货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系列行为。
3. 窜货处理流程3.1 发现窜货当公司发现窜货行为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记录、物流信息等。
3.2 调查核实公司应立即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查询销售记录、物流信息、走访相关渠道等。
3.3 采取措施一旦确认窜货行为,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销售涉嫌窜货的产品;- 要求相关渠道退回涉嫌窜货的产品;- 对涉嫌窜货的产品进行销毁;- 对涉及窜货的渠道进行处罚。
3.4 记录归档对窜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公司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4. 责任与处罚4.1 窜货行为的责任人窜货行为的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窜货的渠道;- 涉及窜货的销售人员;- 涉及窜货的物流公司。
4.2 处罚措施对于涉嫌窜货的行为,公司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措施:- 停止合作;- 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追究。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各方应对在窜货处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窜货行为的调查结果;- 窜货行为的处理结果;- 涉及窜货的渠道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况下不受限制:- 法律要求;- 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的查询;- 涉及窜货行为的揭露。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规定书的一切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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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窜货管理规定
为保证品牌各经销商的权利与利益,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窜货,又称为倒货,、冲货,指非正常的跨区域、跨渠道销售行为。
未经授权,经销
商私自在电子网络上销售的行为,也属于窜货行为。
二、下列情况属于正常的跨区域销售,不属于窜货。
1、经销商在合同规定的其它区域、渠道之外,有自有产权或者参股的销售渠道,在这
些销售渠道内销售的行为,属于正常跨区域销售。
2、公司授权经销商进驻全国性销售系统,在全国性销售系统渠道内销售的行为,属于
正常跨区域销售。
3、经销商在其它区域有团购关系,经公司授权备案的,属于正常跨区域销售。
三、公司物流部门对发到每个经销商的产品都有批号登记。
经销商如发现窜货现象,可
向公司举报查询,并提供相关资料:发现时间、具体地点、产品规格、产品批号、销售价格、实物形象等,公司总部将依据举报资料进行核查。
一经查实,公司将依窜货处罚规定对窜货方进行窜货处罚,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四、针对窜货经销商的处罚规定:
1、按窜货数量同行价格从合同保证金中扣除(合同保证金额度不够的,经销商需另行
支付),同时扣减等额业绩成达额,扣除额度的一半用于偿还被窜货经销商,一半用于公司处理窜货的费用。
2、处罚后,窜货经销商需补足原有的合同保证金额度。
3、凡窜货达三次者,直接没收所有市场保证金,并取消经销商资格。
五、对于故意虚报窜货现象的经销商,公司一经查实,第一次扣除50%的合同保证金,
第二次扣除100%的全同保证金,第三次没收100%的合同保证金并取消经销商资格。
每次扣除保证金后,经销商需补足原有合同保证金额。
2015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