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08〕2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08]29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16【实施日期】2008.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确保5月1日起顺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参考文本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编制《指南》和《目录》重要性的认识编制《指南》和《目录》,是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深化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依法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建设为民、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
二、编制基本要求(一)编制《指南》的基本要求。
《指南》是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应包括如下内容(详见附件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1.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2.主动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查询地址和网址等;3.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名称及联络方式(包括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4.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申请处理程序和答复方式;5.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31
•【字号】济政发[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8.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25号令)要求,我市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确定保留161件(附后),其中继续执行的151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需修改的10件。
未在保留目录内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鲁政字[2008]17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鲁政字〔2008〕1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济南等14市工矿区征税范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执行。
对这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工矿区同时开征房产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矿区征税范围表┏━━┳━━━━━━━━━┳━━━┳━━━━━┳━━━━━━━━━━━━━━━━━━━━━━━━━━━━━━━━━━━━━━━━━━━━━━━━━┓┃市┃工矿区名称┃类别┃地理位置┃征税范围┃┣━━╋━━━━━━━━━╋━━━╋━━━━━╋━━━━━━━━━━━━━━━━━━━━━━━━━━━━━━━━━━━━━━━━━━━━━━━━━┫┃┃山水工矿区┃新建┃平阴县┃水泥及熟料生产销售项目区,西至东毛铺村、大官村界,东、南、北均至东毛铺村界。
┃┃┣━━━━━━━━━╋━━━╋━━━━━╋━━━━━━━━━━━━━━━━━━━━━━━━━━━━━━━━━━━━━━━━━━━━━━━━━┫┃┃孝直工矿区┃新建┃平阴县┃东至肥城市桃园镇穆屯村界,西至洪范池镇丁泉村界,南至东平县大羊乡西王庄界,北至孔村镇东天宫村界。
┃┃┣━━━━━━━━━╋━━━╋━━━━━╋━━━━━━━━━━━━━━━━━━━━━━━━━━━━━━━━━━━━━━━━━━━━━━━━━┫┃┃玫瑰工矿区┃新建┃平阴县┃东至韩套村界,西至丁口村界,南至南泉村界,北至江庄村界。
┃┃┣━━━━━━━━━╋━━━╋━━━━━╋━━━━━━━━━━━━━━━━━━━━━━━━━━━━━━━━━━━━━━━━━━━━━━━━━┫┃┃洪范工矿区┃新建┃平阴县┃东至丁泉村、白雁村界,西至苗海、任庄村界,南至立山头村、刘庄村界,南至南张村、刘庙村界。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济政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16〕27号)、《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济政办发〔2017〕45号)、《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0号)等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开展的需要。
经研究,确定自2021年7月7日起,对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7日附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对《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16〕27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对《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三十九条中的“和矿业集团”。
三、对《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二)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三)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9号2008年3月1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济南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市政府与10个县(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时间。
每年年初对各县(市)区、高新区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其中,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事故死亡人数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指标)的得分情况,在我市制定健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意见时,将纳入其中“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的总分值中。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济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济政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9.29”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保持重大建设项目对全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支撑促进作用,经研究,现将2008年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协调和调度,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境评价、拆迁安置、施工等方面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开辟项目办理绿色通道。
要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政策规定解决好棚户区改造和片区开发的拆迁安置工作,处理好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
要加强重点工程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工程建设,关心工程建设,自觉支持和参与工程建设。
市发改委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调度,及时向市政府反馈情况,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多渠道为重点项目建设融资。
要把招商引资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拓展利用外资领域,并通过拍卖、租赁、特许经营、收益转让等途径,扩大利用外资渠道。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衔接,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向驻济银行推介重点项目。
三、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
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好工期、质量和造价的关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
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济规政_2008_35号(200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济南市规划局文件济规政[2008]35号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报送《2008年度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的函市人事局:根据《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济人发[2007]91号)和《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调配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济人发[2008]51号)、《关于下达市属事业单位2008年补充人员计划的通知》(济人发[2008]50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规划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我局计划面向2008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适应毕业生就业形势,招募更多优秀人才,特申请2008年度招聘工作在市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我局自行组织。
现报送《济南市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2008年度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
如无不当,请予批复。
附:《济南市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2008年度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二OO八年五月五日抄报: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排版:周璐校核:刘茜济南市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2008年度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济南市规划局是济南市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职能部门。
内设8个职能处室,下属高新开发区分局、派出规划管理一、二、三、四处,济南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济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事业单位。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局”战略,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改善队伍知识结构,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培养造就一支“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各方公认好”的规划管理队伍,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招聘工作方案。
一、招聘原则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业务能力与思想道德素质并重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本次招聘面向2008年应届毕业生,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从工作分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热爱城市规划事业,熟悉城市规划工作业务;3、能按时取得学历、学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有关标准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有关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济政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有关标准的通告(济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和《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现将济南市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的有关标准公布如下:一、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关标准(一)家庭低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4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建筑面积不高于65平方米。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标准(一)家庭低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4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三)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4平方米。
(四)租金补贴发放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3元;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的,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1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7670元(不含)至10000元(含)之间的,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0000元(不含)至14404元(含)之间的,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9元。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济政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济政发〔2008〕6号2008年3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8〕17号)要求,定于2008年开展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主要目的本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组织实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10]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专业计划,由市发改委另行下达。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八日济南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9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有效化解各种不利影响和困难,全市经济运行企稳回升,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全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全年完成生产总值3351.4亿元,增长12.2%,三次产业比例由上年的5.8∶44.1∶50.1调整为5.6∶43.4∶51;实现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10.2亿元,增长13%;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655.4亿元,增长20.3%。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发展。
粮食生产连续七年丰收,全年总产289.5万吨,增长2.8%,创历史最好水平。
集中打造了15个特色品牌基地和30个都市农业园区,“都市型”、“城郊型”农业发展步伐加快。
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300家,新增3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011家,新增851家。
强农惠农政策全面落实,共发放各类政策性补贴4.97亿元,增加1.2亿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济政办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确定2008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我市污染减排任务与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1.全面检查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2003年以来国家、省、市转办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所有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5〕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0日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投资拉动1.整合各类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及时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十三五”储备项目。
凡有审批需求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全部实行绿色通道审批服务。
(市发改委、规划局、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2.凡国家和省、市未明确要求必须由市级审批核准的投资事项或未明确实施层级的,一律下放到具备承接条件的县(市)区审批核准,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环保局负责)3.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有关资金证明、履约保证书等审批要件,凡前一环节审查收取的审批要件后续环节一律不得收取,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首批清理取消相关审批要件清单。
结合编制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运行管理。
(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4.对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需环评前置审查外,仅保留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审查,实行并联审批。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济政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自200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净收益计算方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土地出让总收入依次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成本、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的余额。
(一)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的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二)拨付土地出让成本。
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7〕29号)的有关规定,拨付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成本性支出。
(三)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并支付土地出让成本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扣除财政部门上缴中央和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比例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用于固定支出,5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济政办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08年黄河防洪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八日2008年黄河防洪预案目录一、黄河济南段概况二、黄河防洪任务三、黄河防汛指挥与职责分工四、防汛措施五、黄河防汛队伍组成及调用原则六、黄河防汛物资的储备、筹集与使用七、有关保障附件:1.济南黄河防洪工程汇总表等5个表格2.济南黄河防汛物资保障方案3.济南黄河防汛通信保障方案4.济南黄河防汛后勤保障方案为做好我市黄河防汛工作,确保黄河汛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黄河防汛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黄河济南段概况(一)河道情况。
黄河济南段上迄平阴县东阿镇后姜沟,下止济阳县仁风镇老桑家渡,河道长183.35公里,纵比降约万分之一。
槐荫区北店子以上右岸为长平滩区,河宽5-10公里,左岸为聊城市东阿县、德州市齐河县临黄堤;北店子以下为受工程约束的弯曲型窄河道,河宽一般0.5-2公里,最窄处为槐荫区曹圈险工17#坝,两岸堤距仅489米。
总的特点是河道上宽下窄,排洪能力上大下小,目前平槽流量4000立方米每秒左右。
在济南河段汇入的支流,自上而下主要有浪溪河、玉岱河、南大沙河、北大沙河和玉符河,支流流域面积1973.2平方公里。
(二)工程情况。
1.堤防工程。
济南辖区内左右两岸各类堤防总长度188.66公里。
(1)临黄堤长172.46公里,其中:右岸长92.14公里,相应大堤桩号-(1+980)~91+653;左岸长80.32公里,相应大堤桩号124+900~205+833。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济政发〔2017〕2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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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政发〔201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对2017年7月1日前公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93件、需修改的21件、失效的7件、废止的19件(目录详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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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政发[2008]5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0【实施日期】2008.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08〕5号2008年3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计划,由市发改委另行下达。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三月十日济南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全市上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市九次党代会及“9.29”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为动力,按照“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推进工作指导的转变,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认真解决民生问题,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了良好势头。
(一)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
2007年,全市完成生产总值2554.3亿元,增长15.7%,连续多年保持了较快平稳增长的良好态势,经济运行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
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全市实现地域财政收入758.63亿元,增长23.1%;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57.02亿元,增长22.3%,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15%,提高0.27个百分点。
工业效益继续改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930.3亿元,增长17.5%;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111.2亿元,增长23.4%;利税332.3亿元,增长27.9%。
节能减排取得新进展,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等约束性指标进一步呈下降趋势。
【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履行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
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和棚户区履行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
济价房字[2008]111号
各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省政府鲁政发[2007]74号、市政府济政发[2007]47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汇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首批免收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免收政策,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规定免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继续收费。
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住房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价格实行成本监审。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房价,优惠于民。
附件:《济南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布免收目录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抄送: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7日
附件
济南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
首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济政发〔2019〕1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本次共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3件,决定继续有效58件,完善修订23件,废止22件。
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原有效期执行;完善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调整为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届时自然失效。
三、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2.完善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9日附件1; font-size: 29px;">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统一登记号有效期1济宁市人事考试规定济政办发〔2011〕53号JNCR-2015-00200622020.12.312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济政办发〔2014〕29号JNCR-2014-00200112020.1.313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10号JNCR-2015-00100042020.4.304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11号JNCR-2015-00100052020.5.315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济政发〔2015〕27号JNCR-2015-00100112020.11.306“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5〕9号JNCR-2015-00200042020.5.317济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5〕24号JNCR-2015-00200122020.11.128济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济政办字〔2015〕80号JNCR-2015-00200102020.8.319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改革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134号JNCR-2015-002001410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16〕27号JNCR-2016-00100042022.1.3111济宁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6〕12号JNCR-2016-00200042020.12.3112济宁市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6〕146号JNCR-2016-00200112021.8.913济宁市公交投入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9号JNCR-2017-00100012022.7.914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济政发〔2017〕11号JNCR-2017-00100022022.7.315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济政发〔2017〕18号JNCR-2017-001000516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2号JNCR-2017-00100072023.1.417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7〕140号JNCR-2017-00100092022.12.418济宁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济政字〔2017〕148号JNCR-2017-00100102022.12.1719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7〕156号JNCR-2017-00100152023.1.2620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5号JNCR-2017-00200012022.4.12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7号JNCR-2017-002000322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42号JNCR-2017-00200042022.12.1623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济政办发〔2017〕45号JNCR-2017-00200062023.1.2424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济政字〔2018〕41号JNCR-2018-00100012023.5.3125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10号JNCR-2018-00100022023.7.926济宁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11号JNCR-2018-00100032023.7.3127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12号JNCR-2018-001000428济宁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济政发〔2018〕13号JNCR-2018-00100062023.9.529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JNCR-2018-00100082023.10.3130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88号JNCR-2018-00200042022.12.3131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7号JNCR-2018-00200052023.9.132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8号JNCR-2018-00200062023.9.633关于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29号JNCR-2018-002000734济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济政办发〔2018〕30号JNCR-2018-00200082023.8.2335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JNCR-2018-00200102023.10.2236济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36号JNCR-2018-00200122023.11.2237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141号JNCR-2018-00200132023.12.3138济宁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39号JNCR-2018-00200142023.12.539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0号2024.1.940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济政办发〔2018〕41号JNCR-2018-00200162024.1.3141济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济政办发〔2018〕42号JNCR-2018-00200172024.1.1742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3号JNCR-2018-00200182024.1.1743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4号JNCR-2018-00200192024.1.3144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45号JNCR-2018-00200202022.1.2045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政发〔2019〕7号2024.3.2546济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字〔2019〕7号JNCR-2019-00200012021.2.1747济宁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济政办发〔2019〕4号JNCR-2019-00200022024.7.448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19〕12号JNCR-2019-00100022021.9.249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19〕51号JNCR-2019-00100032022.12.3150济宁市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济政字〔2019〕22号JNCR-2019-00100042022.4.651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9〕32号2022.6.3052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19〕42号JNCR-2019-00100062022.7.1253济宁市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字〔2019〕3号JNCR-2019-00100072022.1.954济宁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9〕11号JNCR-2019-00200042022.10.3155济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济政发〔2019〕14号JNCR-2019-00100082024.11.3056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19〕55号JNCR-2019-00200032021.12.757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66号2022.12.758济宁市山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9〕13号JNCR-2019-00200052020.12.29附件2完善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统一登记号有效期1济宁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济政办发〔2009〕6号JNCR-2015-00200332019.12.312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0〕18号JNCR-2015-00200472019.12.313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济政发〔2014〕26号JNCR-2014-00100094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6号JNCR-2015-00100022019.12.315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25号JNCR-2015-00100092019.12.316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26号JNCR-2015-00100102019.12.317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济政办发〔2015〕11号JNCR-2015-00200052019.12.318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5〕15号JNCR-2015-00200072019.12.319济宁市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5〕14号JNCR-2015-002000810济宁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5〕17号JNCR-2015-00200092019.12.3111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济政发〔2016〕22号JNCR-2016-00100022019.12.3112济宁市促进旅游投资消费奖励办法济政办发〔2016〕19号JNCR-2016-00200072019.12.3113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济政办发〔2016〕22号JNCR-2016-00200092019.12.3114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6〕23号JNCR-2016-00200102019.12.3115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6〕32号JNCR-2016-002001316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16号JNCR-2017-00100032019.12.3117济宁市提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8号JNCR-2017-00100142019.12.3118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17〕29号JNCR-2017-00100162019.12.3119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36号JNCR-2017-00200022019.12.3120济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济政字〔2018〕68号JNCR-2018-00100052019.12.3121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66号JNCR-2018-002000222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110号JNCR-2018-00200092019.12.3123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济政办发〔2018〕34号JNCR-2018-00200112019.12.31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统一登记号1济宁市孔子友谊奖评审办法济政发〔2006〕28号JNCR-2015-00100202济宁市节能奖励办法济政办发〔2007〕31号JNCR-2015-00200233济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济政办发〔2008〕32号JNCR-2015-00200304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济政办发〔2008〕2号JNCR-2015-00200325济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济政发〔2008〕27号JNCR-2015-00100256济宁市推行免费婚检工作实施方案济政字〔2009〕52号JNCR-2015-00100297济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济政办发〔2009〕12号JNCR-2015-00200348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济政办发〔2009〕54号JNCR-2015-00200399关于加强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发〔2009〕66号JNCR-2015-002004210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政发〔2010〕28号JNCR-2015-001004111济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济宁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0〕59号JNCR-2015-002004812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6号JNCR-2015-001005013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1〕36号JNCR-2015-002005814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4〕27号JNCR-2014-002001015济宁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14号JNCR-2015-001000616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20号JNCR-2015-001000717济宁市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济政办发〔2015〕20号JNCR-2015-002001118关于做好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16号JNCR-2016-002000519济宁市邮政业发展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6〕18号JNCR-2016-002000620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87号JNCR-2016-002000821济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6〕196号JNCR-2016-002001422济宁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济政字〔2017〕116号JNCR-2017-001000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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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08〕2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确定对2007年7月28日发布实施的《济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修改后的《济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附:修改后的《济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济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能力,发挥价格杠杆合理配置资源作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价格调节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县(市、区)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物价、财政等单位组成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部门,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
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以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计征依据;煤炭生产企业以煤炭生产量为计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工面积为计征依据。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税之和的1.5%计征(不包括煤炭生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煤炭生产企业按煤炭产量8元/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实际开工面积10元/平方米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成本,税前扣除。
第八条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市与县(市、区)按6∶4分成;其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市与县(市、区)按2∶8分成。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由物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征收,也可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个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缴或者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主要是:
(一)平抑主要粮油副食品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补贴项目;
(二)对因资源性商品等提价造成生产经营及生活困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价格政策性补贴;
(三)用于政府重要商品储备费用项目补贴;
(四)用于煤炭市场价格稳定、煤炭及相关产业后续发展,煤炭资源有效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五)用于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及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
(六)用于实施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支出;
(七)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发生的费用;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调控和稳定市场物价的其他项目。
从煤炭企业被核定为用于煤化工产业项目部分所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中,每吨提取3元,建立煤化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方式。
第十四条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项目建设周期或项目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贷款贴息时间。
贷款贴息额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
第十五条凡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的形式申报。
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影响社会稳定或政策性提价对部分经营者或居民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时,物价部门可直接向本级
人民政府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七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说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并附有项目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采取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影响经营者收益的部分补贴项目以及因价格异常波动等面向公众的无申请人的补贴项目,由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告,落实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条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条价格调节基金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上一年度结余的价格调节基金,应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建立滚动累积使用机制,一般应保证当年
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额的20%以上用于积累。
第二十一条物价、财政、审计等单位应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和监督,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税务机关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按其实际征收额的5%用于代征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从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等支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物价部门下达追征通知书,并依法按日加收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额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物价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擅自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的,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资格,收回价格调节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物价部门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