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司法机构,由首席大法官和八名法官组成,负责对各级法院所判决的案件进行复审和裁决。
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法官的人员自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会探讨关于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相关话题,其职责、任命和作用等。
一、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职责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职责。
除了审理案件外,他们还有以下职责:1. 制定司法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是扮演着“司法制定者”的角色。
这就意味着,法官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判决,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如刑事程序规则、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等。
2. 维护美国宪法的权威。
作为保障美国宪法的最高法院,其法官也有必要保卫和恪守宪法精神。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可以根据日常判例来保护和提升宪法对美国政府以及个人的约束力。
3. 对美国法律做出解释。
在美国法律系统中,最高法院的角色是对其它法律机构和法院所采取的法律做出解释与解决争端。
这种解释在后来的判例中都被认为是很有权威性的,一直保持至今。
二、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任命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不仅需要知识渊博,还需要充分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以及历史渊源。
他们通常都是曾经担任过法官、律师等职位,其素质和才华还要达到一定程度。
而对于位法官的任命,制度非常严格。
一般而言,任命的程序与程序规则如下:1. 提名者:法官的提名由美国总统提出。
正常而言,总统会选择有经验的法官人选,比如说曾经担任过联邦法官或者曾经参与过高等法院的判决工作等等。
2. 参议院审查:提名之后,候选人需要参加美国参议院的听证会。
这些听证会非常重要,因为候选人可以在会上谈及自己的观点、立场以及人民生活等话题。
3. 参议院投票:提名者经过听证会后,将会由参议院进行投票。
即使被提名者获得参议院的通过,总统也需要正式授权,然后任命该法官。
由此可见,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是至关重要的政治和司法领导角色。
他们的任命不仅需要经历很复杂的过程,而且需要在自己的职位上发挥最大的作用和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一、背景概述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
美国司法制度在历史、文化等方面有其独特性,但现状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美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1. 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具有跨州的管辖权,负责解决重大的联邦和国家法律问题。
联邦法院下设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拥有彻底处理联邦问题的权力和职责。
2. 州法院州法院是美国各州的独立法院,负责处理各州的法律问题。
州法院通常分为几个层次,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一审法院等。
3.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是各州的地区法院,负责处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通常成立在县或市级别,因为它们主要处理本地案件。
三、美国司法制度现状分析尽管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悠久,但是在现代,该制度也经历了很多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目前美国司法制度面临的几个难题。
1. 法官任命美国司法制度的存在之一是依靠高度独立的法官,然而这些法官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的。
一些人认为,这样会导致法官偏袒任命他们的总统。
此外,法官的政治观点也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一些不公正以及有争议的裁决。
2. 法律费用访问美国司法制度可能需要支付价值昂贵的律师费,这可能导致一些案件仅对那些有足够财力的人开放。
对于贫困的人来说,这可能会限制他们的访问司法制度的能力。
3. 针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正美国司法制度还面临着少数族裔不公正的问题。
一份2016年的研究发现,非裔美国人比白人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而同样的案件对白人和非裔美国人的判决结果也有差异。
4. 对司法制度的质疑美国司法制度近年来也面临了质疑和挑战。
很多人认为,司法制度已经变得过于政治化,并且无法保证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特别是在过去几年中,许多高调的事件,如警察枪杀事件和政治干预司法制度等等,导致一些人对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美国审判制度
美国审判制度美国审判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复杂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在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同时,也深受国际法律界的赞誉和借鉴。
美国审判制度包括了法官、陪审团、律师和证人等多个参与方,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首先,美国审判制度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独立地做出裁决。
美国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任命,确保法官没有政治偏见和个人私利。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起到裁判的作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美国审判制度注重陪审团的参与。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其成员不属于法律行业,来自不同背景和群体,因此能代表社会的多元性。
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在庭审过程中听取证据和辩论,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陪审团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法官的个人偏见和不公正判决,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在美国审判制度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律师既可以代表起诉方,也可以代表被告方。
他们负责收集证据、准备辩词和表述法律观点,以确保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和代表性,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护。
律师的存在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此外,美国审判制度还注重证人的证言。
证人是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提供证据和目击情况,为法庭提供客观证明。
证人可以是当事人、专家或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士。
他们的证言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接受严格的质询和交叉审问。
证人的证言有助于揭示事实真相,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结起来,美国审判制度通过法官的独立性、陪审团的参与、律师的代表性以及证人的证言等多方面的保障,确保了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这一制度不仅保护了被告的权益,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透明和可信的法律体系。
美国审判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有着借鉴价值,为全球法律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美国法官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它由各级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法官组成。
美国法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独立性、任期制和司法权力的分立。
首先,独立性是美国法官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法官在执掌司法权力时应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影响,以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这种独立性体现在法官的职位绝对分离和薪酬不可削减的特点。
法官的职位是终身任期,只有在其表现有失职失性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被取消任命。
此外,法官薪酬不能随意削减,以确保他们的独立性不受政治和经济压力的影响。
其次,美国法官制度采取任期制,这意味着法官的职位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确保了法官的交替和公正性。
联邦法官的任期为终身制,而州法官的任期则根据各州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任期制使得法官们能够免受政治压力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公正的判断。
同时,规定的任期限制也可以为新的人才提供更多的机会,促进司法体系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美国法官制度还强调司法权力的分立。
这意味着司法权力独立于执政和立法机关,并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审查和抑制。
司法权力的分立确保法律的透明、公正和可信赖。
通过审查和抑制执政和立法机关的行为,法官们保证了宪法的执行和法律的正确解释。
这种平衡和制衡的机制使司法体系能够平等和公正地对待每个人,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
美国法官制度的成功体现在其历史中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判例和法律成就。
例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了种族隔离政策;罗伊斯诉穆尔案(Roe v. Wade)认可了堕胎权利;奥贝格费尔诉霍比特案(Obergefell v. Hodges)确保了同性婚姻合法性。
这些案例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说明了美国法官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然而,美国法官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认为法官过于政治化,对权力的分立产生了质疑。
此外,法官的终身任期也引发了关于年龄和健康问题的担忧。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作者:李晓波发布时间: 2002-09-05 15:23:41法院行政管理除了法院任命的员工,每个法官可以雇佣少量的自己的工作人员。
法官可以雇佣一个秘书,帮助处理行政事务,还可以雇佣一些法律职员帮助他们研究法律问题和起草法律文件。
法官个人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司法人员行为准则中的规定。
法官个人的工作人员的职责随着每个法官自己的工作和管理风格而不同。
法官们认真监督和审查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
通过这些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研究和其他不需要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审判工作。
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政府的公务员系统,可以不按照政府的公务员方面的规定进行惩戒或者免职。
但是,每个法院都有一个雇员争议处理办法,以保护雇员,防止他们无缘无故被解雇,给他们提供一个合适的救济途径。
每个法院的首席法官通常在人事方面有决定权,但是雇员可以对于该法院就雇员争议方面的最后决定,向该巡回区的司法理事会上诉。
合众国司法会议批准法院系统的预算,并就法院在哪些财产和项目上支出多少款项制定规章制度。
每个法院都有编制自己预算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司法会议批准的指导原则规定的范围内,并且符合有关经费管理和公共财产购买方面的法律和规章。
在管理方面,每个法院的首席法官,其行为代表该院所有法官,负责监督法院的日常业务,监督法院的主要工作人员,确保法院经费的支出合法、明智和高效。
首席法官从事和处理日常的行政问题,必要时和其他法官协商。
法院行政办公室主任,在司法会议的监督下,可以撤销某个法院的预算或者行政权力,如果发现该法院的行为超越了司法会议制定的全国性的经费支出方面的指导原则或者政策,或者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办公室主任也可以把前述事项报请巡回区司法理事会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司法理事会有权对巡回区内的法院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有权责令某一法院或是任何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采取合适的行政或管理方面的措施。
行政办公室对于所有法院和法院的项目进行定期的审计,并且可以应要求提供管理方面的建议,对法院的管理进行现场检查。
美国法院体系
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四)纪律与惩戒 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 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
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摘要:美国作为世界主要法治先进国家,其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治法官不良行为,维护法官形象,树立司法公信力起到巨大作用。
近年来我国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增强司法公信力,也逐步建立起了以错案追究终身责任制为主体的法官惩戒制度。
但由于我国法制起步较晚,故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我国应发扬扬长避短之精神,结合美国之先进经验,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完善。
一、美国法官惩戒制度概述美国拥有两套法官制度:法官弹劾制度和司法惩戒制度。
(一)法官弹劾制度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官还是州法官,都受法官弹劾制度的制约。
根据相关法律,美国法官被弹劾的启动条件为法官犯罪,其中,轻罪是美国法官受弹劾的最低标准,只要是涉嫌犯轻罪的法官,都应承担被弹劾的风险。
弹劾程序的启动由参议院负责,有关弹劾事件的调查权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享有(司法委员会通常由众议院授权由律师出生的人员组成),司法委员会调查完毕后,众议院就是否开始正式弹劾地调查进行投票表决,多数票通过时开始正式弹劾调查。
对于弹劾决定,应举行调查听证会,并就弹劾调查的结果进行表决。
如果众议院多数通过弹劾条款,众议院将选出追诉委员,并由其承担将弹劾诉状上交参议院的职责,就弹劾事项提出指控,并由参议院进行审理。
(二)司法惩戒制度于1980年开始生效《司法资格与能力丧失法案》确立了美国联邦的司法惩戒程序。
该法案规定,任何人均可针对法官有失偏颇的言行、违背法官公平居中的行为准则的行动,向上诉法院提出投诉。
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接受投诉后,若认为投诉合理,应任命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调查完毕后,委员会应将结果上交享有惩戒权的司法理事会。
司法理事会认定法官确实存在不当行为的,可采取私下责备或申诉、公开责备或申诉、命令其在一定时间段内不被派给案件、要求主动退休、提请国会考虑启动弹劾程序等措施。
二、中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及其不足长久以来,我国为保证法官的公正和廉洁,建立了一定的法官惩戒制度,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的揭露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更是以建立错案追究终身制为改革之目的。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官是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一个称职、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制定了《法官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的美国,在其法治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其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有两个法院系统,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官遴选制度。
因此,在论述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时候必须区分美国联邦法官的遴选制度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遴选制度一般包括法官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这两方面的内容。
本文就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进行论述。
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问题,美国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些惯例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学者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概括为:“男性,50-55岁;白种人,通常是清教徒;具有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目前为止仅有5个例外);属中上到上等社会阶层;在非农村环境中长大;属经济小康,公民意识强、政治上积极的家庭;有文学本科学位、法律本科学位或法学博士学位(三分之一来自‘长青藤联合会’院校),曾在某些国家机关或民间组织有过工作经验。
”当然上述法官任职资格不具有绝对的属性,例如女性和非白种人也可以被选为法官,而且美国最高院的大法官中一般都有一位女性大法官和一位黑人大法官,这几乎成为了美国遴选最高院大法官的惯例。
除了上述任职资格外,美国联邦法院遴选法官一般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担任联邦系统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其理由上不言而喻的;必须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的人,则是为了确保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必须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则显示了长期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成为一个合格法官的重要性。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由三个独立的机构组成,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这个制度旨在确保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最高机关。
它由九名大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任命。
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裁决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此外,最高法院还可以接受上诉,并监督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
其次,联邦法院是负责审理联邦法律事务的法院。
这些法院根据联邦法律,处理与联邦政府、联邦机构和联邦法律有关的案件。
联邦法院一共分为十三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座联邦法院,并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决定案件的判罚。
最后,州法院是负责审理州法律事务的法院。
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并根据其州法律处理和解决案件。
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和其他与州法律有关的案件。
州法院的判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上诉,如果上诉到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审理。
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都应该在法庭上受到平等对待。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基于法律和证据做出裁决,而不受个人偏见或政治干预的影响。
此外,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并且有权保持沉默、拥有辩护律师和面对自己的控告人。
总体而言,美国司法制度是一个自由、公正和独立的司法系统。
通过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司法制度在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虽然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改进的空间,但它仍然是一个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制度,为美国人民提供了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
D evelopm en t, 20, 2006, pp. 198 - 210; Norman Dorsen, “The Selection of U. S. Sup reme Court Justices, ”In t’l J Con L aw, 4
( 4) , 2006, pp. 652 - 663; Lawrence Baum , “Comparing the Policy Positions of Sup reme Court Justices from D ifferent Periods, ”
官体系的一部分 ,加以考察 ,研究大法官是怎样产生的 ,或是对某一大法官和特定大法官群体
最 高
加以微观的详细比较研究 。②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统计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最高法院 220 年历史 法
上任职的全部 111位大法官的出身 、教育 、职业背景 、宗教信仰 、年龄 、任职时间 、党派归属及任 院
大
职前的政治与司法经验等数据 ,把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所有的大法官作为一个整体 ,进行综合 法
约尔 》,《世界文化 》2009年第 11期 ;张毅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是如何产生的 》,《美国研究参考资料 》1989年第 2期 ; 丁
艳雅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过程中的政党因素 》,《学术研究 》2007年第 2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研究 》,左卫民主编 :《最高法院研究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2004 年 。此外 ,国内对美国最高法院的研究概况可参见胡晓
mecourtus. gov / about/members. pdf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 ,也有对 111位大法官的简单统计 。
究
④ 王希 :《原则与妥协 ———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5年 ,第 492页 。
美国法官的多重监督机制
美国法官的多重监督机制美国法官的多重监督机制杜颖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司法权的行使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掣肘。
而承担司法职能的法官的其人其行,对于司法权的正当实现以及保持整个体制的构架平衡和良性运转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于是,确保法官具备应有的素质,有效监督法官的行为,就成为一个常新的话题。
从大的分类来看,任何监督机制都有两种:来自于外部力量的监督和来自于内部的自律。
若按照这种逻辑划分进行分析,美国法官的监督主要可以分为任命或者选举程序中的监督、国会的监督、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公众和传媒的监督、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
美国联邦法官主要由任命产生,从法官候选人到成为正式法官的这一过程中,要经历各种程序的严格检验和审查,其政治见解、工作业绩甚至个人生活诸多方面的信息都大白于公众,这是法官走马上任前上的第一课。
通过这一课,只有那些具备深厚的专业素养、良好的品质人格以及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才有可能获得法官身份。
同时,为了保证联邦法官的业务素质,并使法官跟进时代和法律的发展,美国国会还于1967年设立了一个以研究、培训为主要职能的联邦司法中心。
联邦司法中心以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为首,由司法会议遴选的6位法官加上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局长组成。
该中心为法官们提供各种教育培训项目,这些项目涉及某些法律专题、审判艺术和案件管理。
新上任的法官都要参加一个入门性的培训课程。
中心还定期邀请法官参加培训,集中在新通过的法律、判例法的新发展和一些专门的审判技巧上。
中心还制定了一些专题培训计划,经常与法学院合作联合,集中深入地探讨某些法律问题。
除了现场的研讨和讨论外,中心还制作各种录像带、磁带、手册和其他出版物以帮助法官们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
我们知道,绝大多数联邦法官是终身制,他们享有司法豁免权。
那么,法官上任后,又怎样监督其行为呢?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国会有权对联邦法院的法官进行监督,它可以弹劾法官。
但是,这种监督权只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行使。
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doc
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行政法官是否能以独立中立的姿态作出决定,直接关系到行政决定是否公正,影响着公众对行政法官的信任度。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节(b)款规定,依本编第557节规定主持听证和参加裁决的官员,必须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行事。
主持或参加听证的官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动回避。
要判断行政法官是否有可能存在偏见,需要考虑如下因素:第一,案件结果对行政法官个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第二,是否和包括证人及代理人在内的当事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第三,是否和包括证人及代理人在内的当事人,在现在或过去有着业务关系或社会上的来往;第四,行政法官是否会对某类当事人或者某类案件抱有个人偏见。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裁决。
当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申请时,则暂时中止听证程序,以撤换该案的行政法官;当认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显然没有意义,甚或只是捣乱,或者仅仅是出于个人偏好而要求撤换行政法官时,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并在听证记录中说明这样做的理由。
行政法官的司法化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和后续的修正及相关法律中,已经规定了行政法官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官员的干预。
但如美国前任律师协会主席伯纳德G.西格尔所指出的那样,如果行政法官始终不能完全独立,还和管制机构藕断丝连的话,那么行政法官就很难扮演好公正无私的事实认定者的角色。
因此,行政法官的司法化趋势也日趋明显。
行政法官的司法化地位,更多是从务实的进路,从功能角度描述的。
行政法官可以以中立、无偏私、独立的姿态作出决定,它在裁决中听取双方质证,作出书面决定,它所扮演的角色,汲取了诸多司法的因素,但这并非意味着它就同司法享有完全相同的地位。
以美国社会保障署所雇用的行政法官为例,他们有义务去解释法律,以实施那些国会指派给社会保障署的任务,在法律和政策问题要听命于社会保障署,即使是在个案裁决中,社会保障署署长也有责任保证行政法官的决定与法律、规则和政策相称,以防止带来规则间的冲突,乃至影响到行政给付方案实施的平等性与一贯性。
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
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在当代福利国家及管制国家的背景下,国家权力发展的特征之一即是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行政权介入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行政权力扩张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权力。
在美国,负责行政裁决的行政系统内的官员是行政法官。
行政法官制度可能未被我国公众所关注,但该制度伴随着美国的逐步兴盛而不断完善,充斥于美国社会的所有领域之中,并且使美国成为行政管理高效率的法治国家,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学习和借鉴的典范。
本文拟就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进行概况性梳理与介绍,以期增进我国读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并试图探寻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对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行政法官的界定(一)相关概念的区分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对于美国依法行政的贯彻实行,起着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也引起了国内行政法学者的关注。
在国内学者的讨论中,存在着将行政法法官、非行政法法官以及行政法官这三个易混淆的术语不作严格区分、忽略具体使用语境的现象,容易使人产生困惑。
要想清晰地了解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必须理清这些概念。
1.行政法法官(ALJ)与非行政法法官(Non-ALJ)行政法法官是指美国联邦行政法官,其称谓经历了不断变迁: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APA)颁布时称为“审查官(Examiner)”;1966年法典编纂时改为“听证审查官”(Hearing Examiner);1972又被改为“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
行政法法官的权力及独立性均由《联邦行政程序法》进行规定和保障。
除行政法法官外,还有数量巨大的不受《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供职于各个行政机关,称谓不同的非行政法法官(Non-ALJ)。
虽然称谓各不相同,但他们与行政法法官有着相似的职责和功能——代表各个行政机关,组织、主持听证,作出行政裁决,实际就是行政裁决者。
美国官员制度
美国官员制度:解读美国政府权力分配与运作导语:美国官员制度是美国政府权力运作的核心。
作为一个民主共和制度的国家,美国的政府权力分散并存在着一系列的制衡机制。
本文将对美国官员制度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美国政府的运作机制。
一、美国官员制度的结构:1. 行政部门(Executive Branch):美国行政部门由总统、内阁及其所属的各个联邦部门组成。
总统是行政部门的最高权力机构。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是全国选民通过选举产生的。
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政策、执行法律以及管理国家事务。
2. 立法部门(Legislative Branch):美国立法部门由国会组成,分为两个独立但又互相制衡的议会机构: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议席根据各州人口数量进行分配,参议院每个州均有两个代表。
立法部门的职责是制定和通过法律,监督行政部门的运作。
3. 司法部门(Judicial Branch):美国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由法官组成,其职责是审理和解决各级联邦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宪法争议。
司法部门负责解释和维护宪法的权威,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二、美国官员的职责:1. 总统(President):美国总统是行政部门的首脑和最高指挥官。
总统具有广泛的职权,包括签署和否决法案、任命高级政府官员、制定国家外交政策、指挥军队等。
总统还代表美国国家利益与国内外政府和组织进行谈判和协商。
2. 内阁(Cabinet):内阁由总统任命的各部长组成,包括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等。
内阁成员负责管理各自的部门并为总统提供建议和支持。
内阁的职责涵盖了国内和国际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3. 国会(Congress):众议院和参议院是美国国会的两个分支。
国会的主要职责是立法。
众议院的议员代表各州的选民,参议院的议员代表各州。
国会成员还有权审查总统和内阁的决策,监督行政部门的运作,并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
《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第一篇:《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介绍背景资料:在美国,律师(lawyer)一词,是指法律家、法律工作者。
因此,律师、法官、法学教授均属于律师(lawyer)范畴。
鉴于法院在美国人的公正和法治观念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的调整对象也包括法官。
ABA于1924年制定的《司法道德准则》是ABA对司法行为进行调整的第一次尝试。
这一尝试因该准则结构上的缺陷而没有带来相当的成功,许多州并没有采用该准则。
1972年,ABA又通过了《司法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1972)》),该守则采用了更加符合常规的立法形式,因此为各州所广泛采用。
1990年,ABA又通过了一个全面性的修改文本,叫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以下简称《示范守则(1990)》以此取代了《守则(1972)》。
在结构上,《示范守则(1990)》由概略陈述的准则、每条准则之下各节中列出的具体规则,一个术语部分,一个适用部分以及注释部分所组成。
准则正文和各节,包括术语部分和适用部分,是权威性的。
注释部分,通过解释和举例,为理解准则和各节的目的和含义提供指导。
注释并不是要成为额外的规则。
与《守则(1972)》相比,二者在组织形式上是大体一致的,但是也有一些变化。
首先,在标题上,《示范守则(1990)》标有示范(Model)字样,表明该示范守则是一个示范性、范本性的守则,除非为某司法辖区所采用,否则不在该辖区适用。
而《守则(1972)》在标题上并无示范字样,尽管事实上它也是一个示范性的文件。
其次,《示范守则(1990)》规定有五条准则,而《守则(1972)》则规定有七条准则,其许多内容被重新编排和组织,体现在了《示范守则(1990)》当中。
第三,《守则(1972)》因在文中使用了应当(should)一字,因而在许多司法辖区被认为仅仅是一种追求性的行为标准。
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检察官、律师、法官
第 一 、审查 案件 以决 定哪 些应 当接 受进 一步 的
处理 :
第二 、 决 定指控犯 罪嫌疑人 的哪一项具体 犯罪 ;
第三、 协 调案 件 的调查 , 包括 收 集证 据和 会见证
人:
第 三 、提 出起 诉— — 当法律 准许 通过 起诉 提起 刑事 案件 时 , 指控 被告人 的犯罪 ;
2 0 1 3年 8月
江 西 科 技 师 范 大 学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J i a n g x i 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Aug . , 2 01 3 No. 4
重要 , 他 们 这 三 类 角 色 的工 作 就 代 表 了美 国 司法 制 度 的运 作 。 美 国 实 行 控 辩 制 的 法 庭 审 理 制 度 , 检 察 官 就 是 国家 的律师 , 辩 护律师的角色则与检察 官员相反 , 法官确保法庭审判公正并确保法庭 审判遵循法律规则 、 程 序 规 则 和
一
、
检 察 官
( 一) 作 用与职 责
检 察 官是政 府 的律 师 。 社 会公 众 的官员 , 在 刑事 案 件 中他 们 代 表着 特 定 司法 管 辖 区 ( 县、 市、 州或 联
邦) 的人 民。 当有人 实施 犯罪 后 , “ 本州 的人 民 ” 则 通 过 检察 官在 法庭 上对 犯罪 嫌 疑人提 起诉 讼 。 今天 , 控
基金项 目: 本 文属 于上 海 政 法 学 院 东方 学者 团队 资 助 项 目的 内容 之 一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6 —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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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制度内容摘要: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美国实行双重政体制,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
因此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体系;每个州又有自己的法院体系。
这种双重法院结构以及法院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几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这种特点也反映在美国的法官制度之中。
美国没有独立的法官立法,有关法官立法散见于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
本文仅就有关美国法官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一些介绍。
关键词:法官制度;司法独立;启示美国法官制度与美国的法院设置密切相关,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它的法院设置是与国家政治体制相符的。
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
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的“地区”的含义并不与行政区划的某一级相对应,在人数较多的州可以有几个美国地区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该州可分为“北部”和“南部”、“西部”和“东部”地区(这种划分反映在法院的名称上),例如:威斯康星州东部地区法院。
地区上一层为“美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目前设有11个。
上诉法院的管辖地区称为“巡回区”,一个巡回区可能管辖几个州的地区法院的上诉管辖。
例如,设在辛辛那提的第6巡回区上诉法院管辖肯塔基州、密执安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
一个特定的上诉法院的正式名称就根据它们巡回区号码命名,例如“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是终审的上诉审法院。
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
关于州法院,美国所有各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的法院由三级法院构成,也有的州仅为两级。
各州法院的名称往往较为复杂,没有统一的称谓,由各州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
一审法院有称为地区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有的州如纽约州就称最高法院。
设三级法院的州中间层次为中级法院,就是上诉审法庭,有的称上诉法院。
州的司法终审法院是州最高法院,但名称并不一致:如康涅狄格州称再审法院,马萨诸塞州是最高司法法院,纽约州则称上诉法院等等。
一审法院在有的州又设立专门法院,如家庭和家庭关系法院(纽约州)。
一、美国法官准入制度在美国,只有获得法学院(JD学位),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
全美2.8万名法官都是从律师(特别是出庭律师中)选拔出来的。
美国的律师被任命为法官同样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因此,如果担任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系统高级职位的法官,他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
总的来说,各州对大多数法官提名需要法学学位,对于联邦法官,虽无任何宪法上的要求,但实际上,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有法学学位。
司法经历,对于任命是重要的但并非是必要条件,美国的许多法官,以前并未从事过实际的法律工作,但这并不妨碍他获得法官任命。
艾森豪威尔在任时即任命曾是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一生主要从事政治的厄尔·华伦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行政经验,许多联邦法官在被提名前都曾任联邦或州的公职,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
应该说,美国的法官都是经验丰富的实务家,因为他们或是声名卓著的律师,或是政绩斐然的政治家。
联邦法官的提名条件。
对于只要“品行端正”便可持续任职的联邦法官,卡特在 1976年竞选总统时曾说,如果赢得选举,将只按道德标准来遴选法官,但事实并非如此。
实际上,总统在提名法官时会考虑以下诸多因素:职业素质;党派关系;意识形态趋向;个人对总统的“魅力”;在职或退休法官的作用;地域、宗教、种族、性别等其他社会政治因素。
亨利.亚伯拉罕曾这样描述典型的最高法院法官:“白人;通常都是基督教徒……;被任命时年龄在五十到五十五岁之间;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社会地位高;在城市环境中长大的;属于关心民政事务,政治上活跃、经济上富裕的家庭;受过法律训练;担任过某种公职;通常受过良好的教育。
”由于美国法官是一般是从律师中选任的,且这些律师必须具有一定期限的从业经验,这样保证了法官的经验和独立性比较强。
而这种经验和独立性是职业律师在长期职业生涯中磨练产生并带给法官职位的。
凡被任命为法官的律师都清楚地意识到司法任命是他们历尽各种苛刻考察而得来的,他们很少有自我批评精神,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
而且美国法官因此而获得了最大限度的独立自主判案权,摆脱了对于行政机构,立法权机关的依赖,确保了司法独立与公正。
二、美国法官选任制度美国法官的选任制度根据美国法院的划分一样分为两个系统的两种不同方式:联邦法官系统与州法官系统。
联邦法官系统实行的是提名任命制。
当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由总统提名候选人,经参议院投票表决后以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任命,这种情况一般是指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及各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的职位,而较低级法院(地区法院)法官职位提名的决定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党派、议员、美国律师协会组织、司法部)。
美国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习惯上一向被看作是留给美国总统的一项“个人权利”。
但是对联邦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一般谁也没有这种“特权”。
经总统提名而未被参议院批准的最高法院人选也有不少。
州法官的选任与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的方式不同,美国50个州的法官产生方式均由各州自己规定,很难说有一套统一的程序或方式,但有两个州的方案目前被越来越多的州所借鉴,即加利福尼亚方案和密苏里方案。
美国州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有普选、州长任命、议会选举等不同程序,加州方案规定,由州长向司法委员会提名法官候选人,由司法委员会任命,一直到下一届大选;大选时,法官必须面对选民,如能被选上,他的任期是法定的12年,或12年任期中所剩余的任期。
这种混合方式在试用地区被证明是成功的。
“密苏里方案”是被各州采用最多的方案,目前有33个州使用这一方案选举法官。
“密苏里方案”规定,每当法院出现空缺时,由律师界选出的三名律师,州长提名的三位公民和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委员会主席)组成的特别提名委员会,在对有可能担任法官的人的经历和声望进行认真调查后,向州长提交列有三名律师的名单,由州长从中任命一人补充缺额,任期不少于一年。
获得任命者必须通过下一届的留任选举。
在留任选举中,在没有其他对立的候选人的情况下,由选民回答“某某法官可否留任?”,如获多数的赞成票,便可再任满一届。
自从1940年开始实施“密苏里方案”以来,逐步消弱政党政治影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愈来愈多的州开始采纳这一方案或其变种形式。
美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的优点显而易见,这就是对候选法官的从业经历、司法素质、品德操守较为重视,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其缺点就是这种选举制度仍避免不了政党政治的影响。
三、美国法官晋升制度就晋升资格而言,英美法系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严格地由下级法院法官向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升迁,选任资格和晋升资格之间的区别已相对淡化归于统一。
在英国,从出庭律师中任命高级法院法官是一个开始于12世纪的惯例,这一惯例持续至今。
出庭律师在其事业的顶峰进入司法界,其中绝大多数已经是皇家大律师,获得高等法院或者更高级法院的法官任命是由于其声誉、引人注目的成就,而不是在低等法院任职的期限和审判业绩。
法官调入更高级法院做法官,也不是企图高收入。
事实上,较高等法院法官薪金之间的差异是微不足道的。
美国承袭了英国的这种法官晋升方式。
在美国,高级法院法官,极少数是由下级法院法官升任的。
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法官中,多为名律师或法学家,曾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公有4名,故下级法院法官被提名升迁最高法院法官的,并不是一件普遍的事情。
四、美国法官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社会给予了法官们丰厚的资源。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历来有职业化和贵族化的传统。
所谓职业化,是指对法官的选任有严格的素质要求,对法官的人数有严格的数量限制。
职业化的传统使法官成为法律界最优秀的分子。
所谓贵族化是指他们在社会上拥有显赫而高贵的地位。
国家以强有力的人事权力和良好的物质待遇为似门解除了后顾之忧,以此作为这种地位的支撑。
美国的法官保障制度有如下几点:1、职务保障。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法官在忠于职守期间得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享受报酬,其报酬于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美国对联邦法官的职务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任职终身。
所有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直到年迈退休。
由于美国法官尤其是大法官的社会地位高、待遇优厚以及终身任职,使他们很少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退休,历史上法官任期在30年以上者并不罕见。
第二、弹勃原因法定化。
联邦法院的法官只有犯弹劫之罪,方可免职。
按美国宪法规定,可弹劫之罪包括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罪行。
第三、弹勃程序法定化。
联邦法院的法官只有根据弹勃程序,经参、众两院通过,才能撤销其法官职务。
美国宪法规定,弹劫法官的程序和弹劫总统的程序一样是司法程序,有关法官有权为自己辩护。
美国自从联邦法院建立200多年来,联邦法官受到弹勃的只有十几人。
2、物质待遇保障。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相等,联邦法院法官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官员工资大体相等。
根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美国国民在1999年的人均收入为3.19万美元,而美国州法院对法官工资的统计结果表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税前收入为15万美元,上诉法院的法官收为15.9万美元,最高法院大法官年收入为18.4万美元,首席大法官可以拿到1926万美元。
州法院法官的收入略低于联邦法官。
但是高级别的州法官的工资也要远远高于美国中产阶级的收入。
美国宪法还规定,联邦法官的傣给,在任期内不得减少。
另外,还有法律规定,联邦法官自动申请退休的,仍然享有全部俸给权利。
法官除工资收入外,不得有其他收入(讲学除外),更不能经商牟利。
美国法官工资之所以较高,是因为:第一,高工资保证法官优厚的生活条件,“以傣养廉”,从而有利于保证法官独立、秉公执法。
第二,与法官的崇高职业和社会地位相称。
在美国,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极其受尊敬,人们以能见到大法官为荣。
第三,可以稳定法官队伍。
3、退休保障。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在“良好行为”的前提下,法官除非因违法犯罪受弹劫或者自动辞职,其职务是终身的,工作也是终身的。
这是美国政府为保证联邦法官的独立性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它有利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法官无需考虑未来的选举或者是否继续留任的问题。
由于美国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因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到退休年龄必须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