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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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钓鱼执法

上海钓鱼执法

而在上海的打击“黑车”钓鱼执法中发生了 两起较为典型的极端钓鱼事件,为钓鱼执法带来 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上海“钓鱼执法”案例 ——打击"黑车"钓鱼执法
案例一: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晖搭载了一名自称胃痛的男子, 男子提出要给张晖10元钱,张拒绝。停车时,男子将车钥匙拔掉, 车外七八名制服人员将张晖拖出车外,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 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张被认定“非法营运”, 9月 14日,张晖到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张的车被扣, 且被罚款1万元。
钩头、钩子的出现
获 取 利 益 钓鱼执法,收取罚款 落入陷阱
犯 意 引 诱 车主上当
由于各地出现的各种"钓鱼执法"事件性质比较恶劣,加之媒 体对钓鱼事件的报道多为负面新闻,导致社会对杜绝钓鱼执法的 呼声很高,很多地区和执法机构迫于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叫 停钓鱼执法的执,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取证难的情况, 用常规手段调查取证的成本极高。所以执法人员采 用放“钩子”的形式,利用“钩子”对违法行为进 行取证,从而提高执法的效率,更快更方便地打击
违法行为。
钓鱼执法的正确方式:
取证难
要取证
钩子的出现
机 会 提 供
执法完成,打击违法行为
取证
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二:2009年10月14日晚,河南小伙孙中界在上海浦东区域搭 载一名年轻男子,男子称天色太晚拦不到车,又很冷,希望孙捎他 一程。在停车时,男子丢下钱,强行拔走钥匙,随后执法大队人员 登车,对孙进行审问,认定他为黑车非法营运,并强迫其签下处理 通知书。
上海“钓鱼执法”的错误形式:
经济利益
罚款经济链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2009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关于10.14“钓鱼执法”事件的调查报告,称“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然而,这一结论遭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多数网友认为这是相关部门“老子查儿子,自己查自己”。

多方压力之下,上海浦东新区官方21日宣布,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将对此案深入调查。

至此,上海孙中界遭遇“钓鱼式执法”而被迫“断指鸣冤”的个案,已经演变成为关乎政府公信力、行政执法罚款创收、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公共事件。

然而,这一事件中最让人关注的,不是孙中界决绝血腥的断指举动,也不是“钓鱼执法”方式本身的匪夷所思,而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利益面前,仗着手中的公权力,利用公民的善良和信任而进行“抢劫”、“碰瓷”。

对此,《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曾指出,“包括…钓鱼式执法‟在内的…非法执法‟,不仅麻痹和摧毁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更可能摧毁人们向好行善的价值追求”。

为全国舆论所瞩目的上海两件“钓鱼执法”事件,终于有了一个公正、权威的结论: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这一决定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得到广泛肯定和赞许。

然。

“钓鱼执法”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却引人深思,“钓鱼执法”为何屡见不鲜?钓鱼者钓的究竟是谁?如何才能彻底折断这把鱼竿?事件经过- 9月8日,张军驾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暂扣。

之后被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军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

10月14日晚,浦东新区原南汇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打击非法营运“黑车”行动时,截下一辆金杯面包车,驾车者为孙中界。

该大队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遂将车暂扣。

孙中界当晚伤指以示清白。

评析钓鱼执法

评析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引发的法律思考——孙中界事件一、背景材料:2009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为,就是这不到五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

整个过程中,充当“钓钩”的年轻人始终未与孙中界谈及价钱,车快要开到罗宾大桥,孙中界金杯车左边突然有一辆面包车靠了过来,逼得孙中界不得不停车。

突然,坐在车上的“钓钩”从裤子口掏出一张10块钱往车上一扔,孙中界还没来得及说“不要钱”,那人手已伸过来拔车钥匙、左脚紧跟着猛踩刹车。

旁边面包车上,突然窜出来几个人,把孙中界拉出了车,孙中界欲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又被抢走,紧跟着被按进了另一边停着的依维柯。

一名男子出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称孙中界从事非法客运,孙中界和车辆都被带离现场。

最后,孙中界在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孙中界被确定为非法营运黑车的车主,面临万元左右的罚款,车被暂时扣留。

好心反遭冤枉,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甚至用菜刀切断自己的小指。

由12名来自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查阅卷宗、听取录音、现场调查以及对相关当事人访谈等形式,对10月14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对孙中界驾驶的浙ADS595车载客的执法过程中,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取证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另一方面,调查组在对“乘客”陈雄杰的访谈过程中,其否认还有其他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行为;但调查组在抽查其他执法活动案卷中发现了同属于陈雄杰的作证笔录,说明其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调查结果显示,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社会人员将当天执法的时间和地点告诉了“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许,陈雄杰在扬招孙中界驾驶车辆后驶至闸航路188号时被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为陈雄杰制作了笔录作为从事“非法营运”的证据。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一案情回顾2009年9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查处黑车时,雇佣“钩子”扮作乘客,诱惑司机孙中界“非法运营”,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为非法运营,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司机孙中界更以自断手指的方式自证自己的清白。

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这不禁让人们对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深思。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惑诱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惑诱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愧植教授讲“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种界定了。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分析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活动。

虽其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单方意志性,以及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但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执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性程序原则,责任原则以及诚信守信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原则。

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案并不是个体,类似钓鱼执法的案例屡见不鲜,试想是什么造成类似的案件频繁发生?总结如下:1.利益熏心。

一旦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不仅应重新审视各种执法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使之有合情合理的操作,而且还应剥离附着在执法之上的种种利益,不能让执法活动成为部门“小金库”的创收途径。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钓鱼执法”,执行对象经受得起的诱惑?【案例背景/案例导读】黑车运营,全国各大城市屡禁不止。

在多种惩罚措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交通执法部门往往选择低成本低廉且收效甚大的“钓鱼执法”,即雇用职业诱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

因此公民对被钓鱼的担忧实质是对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无视法律与道德的恐惧。

【事件聚集】2009年10月14日7时30分许,河南小伙子孙中界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进入上海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

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

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

”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

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

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

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

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

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

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

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

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

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孙中界说:“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

浅析“钓鱼执法”

浅析“钓鱼执法”

浅析‚钓鱼执法‛6月11日,36岁的成都男子李翔被美国当地法院判刑12年。

此前2011年6月,他被美国政府的雇员引诱至美属塞班岛进行盗版软件交易,之后当场被捕。

据《新京报》报道,在2008年4月至2011年6月间,李翔通过其建立的一个名为‚Crack 99‛的网站以及电子邮件,向包括美国在内的61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名买家,销售了500多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盗版制品,总价值达一亿美元。

这些买主当中甚至有来自美国国家航天局(NASA)的前雇员以及一些科学工作者。

据诉讼文件披露,李翔的网站上罗列的盗版软件,价格为20美元至1200美元不等,实际上这些正版软件的原价格约为几百美元至三百万美元。

据报道,李翔已于今年1月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认罪。

在法庭上,检察官表示:‚李翔是第一个在中国运作、经营,在美国被逮捕并以网络犯罪被起诉的中国人。

‛这个案例,使我们想到了一个十分熟悉的词----‚钓鱼执法‛,那么美国国土安全部雇佣代理人对李翔进行‚诱捕‛是否涉及‚钓鱼执法‛?《新京报》援引法律专业人士的话:钓鱼执法本身并不是法律概念。

法律上,只有合法执法和违法执法。

有些犯罪行为是警方平时无法碰到的,这时,警方只能设臵条件进行逮捕。

此外,犯罪者若发生‚犯罪故意‛行为后,警方通常会对其进行诱捕。

这个案例还使我们想到了2009年轰动全国的上海闵行区和浦东区交通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事件,其中最让媒体诟病的就是查处‚黑车‛的方式——‚钓鱼执法‛。

当时媒体一边倒的申讨执法部门,一方面是将黑车车主放在了弱势地位,把执法部门放在了强势地位;另一方面是认为这种查处方式是不合法的,即普通市民参与执法,这是制造‚违法证据‛,而且不管普通市民是以雇佣者的身份还是所谓自发的身份,背后还有一个隐藏的前提——有奖举报。

其实执法部门推出有奖举报的初衷是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去抵制违法行为,但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眼里则成了生财之道,而执法部门在看到打击效果的时候也就睁一眼闭一眼了。

谈谈上海“钓鱼执法”的问题

谈谈上海“钓鱼执法”的问题

谈谈上海“钓鱼执法”的问题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宪法监督有待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例如上海的钓鱼事件,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自断手指以证清白,却被上海有关部门调查“不存在‘倒钩执法’问题”,仍然不能洗清罪名。

而孙中界好端端断了指头还洗刷不了无妄罪名,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天高皇帝远的穷乡僻壤,也还好理解,但它却偏偏发生在“国际大都市”上海,实在匪夷所思。

究竟是孙中界个人的悲哀,还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我们民族的悲哀?好端端在街上开车,出于善心帮助了急事相求的同类,结果却被同类扭打、拷问、侮辱,还被迫承认违法,交出巨额罚款。

这究竟是他们的确智商太低,还是被利益蒙住了眼睛,遮蔽了人性?按照我们浅薄的法律知识,只知道法律是用来惩戒做恶,保护广大民众的,就是所谓“抑恶扬善”吧,而不知道做好事也会遭恶报,而且来自执法部门。

原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有些人管理的领域就不再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原来我们只以为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事后惩处,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止犯罪,即“防患于未然”。

上海的“钓鱼执法”让我们懂得了,“执法”还可以教唆那些原本不想、或者没打算做坏事的人去做坏事,然后再将他们“绳之以法”。

用这种手段“执法”,打击的是人性中的善良,摧毁的是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道德传统。

今后遇到他人有难,谁还敢伸出援助之手?谁还会做好事?一个没有了同情心的民族,将何以立于天下?人与人之间失去了起码的信任,人人自危,互相设防,还谈得上建设“和谐社会”吗?“钓鱼执法”反映了太多的深层问题,一定要追究他们对道德的破坏罪,对法律的践踏罪,对人性的伤害罪,决不能不了了之。

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论道德与法律

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论道德与法律

论道德与法律10月14日晚,年轻司机孙中界被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查获,被指涉嫌非法营运。

孙中界不服,认为执法部门在放“倒钩”,为“自证清白”,孙自残小指。

新民晚报要闻版报道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结局的?一个老老实实的百姓又有什么天大的冤情要用一个手指的代价来澄清?是道德的问题?还是法律的漏洞所导致的?当然,小伙子的“断指”义举毫无悬念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此压力之下,上海方面很快成立了由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在经过所谓各界的一遍又一遍的调查之后,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孙先生确实是落入了一个由一些管理区的一些执法部门精心编织起来的骗局!但是尽管孙先生的冤屈被澄清了,一群执法部门被法律制裁了,黑车也确实是一个要严厉打击的行为,为了一个城市的发展,为了一个国家的良好运行!那难道事情就这样结束了?由一些部门向公众道歉了就行了?那孙先生出于道德的因素搭载一个需要帮助的市民是否应该取缔、禁止呢!在遇到一位在黑夜里需要帮助的人我们应该对他或她说,“对不起,法律不允许我们随便搭载其允许范围外的人员”,然后直接走开!“孙中界事件”留给我们的启示,已经超越了事件本身。

是否孙先生不断其指高级执法部门就忽略这些事情?为了维护出租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对非法营运的黑车,自然要严厉打击。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能脱离文明、守法吗?,放“倒钩”这样的事情也能叫执法行为?各市政府也多次强调,既要打黑车,又要文明执法。

如果联合调查组一旦查实有放“倒钩”行为,就应该依法处理相关执法人员。

更要问责各高级部门的不妥治理!不过这应该不是什么“如果”的事情了。

我们在很小的时候就学过“助人为乐”这样的词语,也听说很多助人为乐的事情,那么现在是否就因为这种事情而轻易就放弃,放弃这么多年我们一直坚持的中华美德!虽然这么说有点因噎废食,但是近年来不管是在各种报纸上还是在各种杂志上,为了帮助别人而反遭咬的事情越来越多!这一切到底是谁的错?如此“钓人”事件应该归罪于法制的腐败还是道德的不该完全保留,或者是两者根本就不能共存?到如此地步,事情的根本难道还仅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吗?中华名族闻名五千年靠的是道德与法制,而如今这种碎裂的局面——道德变成一个让人人感觉害怕的东西,法律也沦丧为了少数人的工具、一个普通人名可望而不可即的模糊的影子!让曾经光辉的名族风范黯然失色!如今还没有到强化道德,完善法制的时候吗?。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2名涉案领导被行政警告的看法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2名涉案领导被行政警告的看法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2名涉案领导被⾏政警告的看法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2名涉案领导被⾏政警告的看法今⽇,上海市监察局给予浦东新区副区长陆⽉星、城市管理⾏政执法局领导吴福康⾏政警告处分,得知此消息,,我颇感震惊!沸沸扬扬的上海钓鱼执法案在社会各界⼴为关注下,浦东区政府在历经两次截然不同的调查后,被迫承认⾃⼰执法程序错误,向社会各界及断指洗冤的孙中界道歉.在张晖诉闵⾏交通队钓鱼执法⼀案中,上海闵⾏法院判决张晖胜诉.我们知道,孙中界和张晖被钓鱼执法绝⾮个别现象,他们是上海千千万万被栽赃陷害车主的缩影,上海钓鱼执法常年存在,据官⽅公布的数字,上海每年被钓鱼执法的车辆在2万辆左右,罚款近两亿元,每天都有⼤量的车主被上海各区的交通⼤队放出"倒钩"钓鱼执法,⽇复⼀⽇,年复⼀年,上海交通部门的⼀些官员玩忽职守,违反职业道德,滥⽤职权,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创了政府公信⼒,严重损害政府政府形象.仅仅对两个官员给以警告处分很明显是避重就轻,这样的问责结果纯粹是搪塞民意.在上海,⿊幕重重的钓鱼执法已形成⼀个庞⼤的产业链,巨额的罚款⾦额撑起了⼀个畸形的执法平台,⼀些交通执法⼈员和社会不良⼈⼠在暴利的刺激下,丧尽天良,狼狈勾结组成犯罪团伙,常年累⽉⽤栽赃执法的⽅式陷害合法公民于⾮法的处境,并⾮法掠夺公民的合法财产,在执法过程中,频繁使⽤暴⼒对车主进⾏⼈⾝攻击,⾮法拘禁,野蛮搜⾝,严重践踏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仅闵⾏区⼀年就处罚所谓的"⾮法运营"⿊车就达2500辆,罚没款数千万,从2009年1⽉9⽉,⽽全市18个区县共查处⿊车1万六千辆,处罚⾦额近2亿元.这其中有多少个"孙中界和张晖"?上海钓鱼执法犯罪团伙组织结构紧密,⼈数较多,每个区域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固定,每个钩⼦头⼿下有10到20个"倒钩⼈员",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栽赃陷害执法的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实⼒.通过贿赂等⼿段,引诱国家⼯作⼈员参加钓鱼执法组织活动,为其提供⾮法保护;在⼀定区域或者⾏业范围内,以暴⼒、威胁、滋扰等⼿段,⼤肆进⾏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秩序,致使某⼀区域或者⾏业的经济、社会⽣活秩序遭受特别严重破坏,民众怨声载道.其实,认定倒钩事实并不困难,只需通过查找 18个市区的交通执法案卷,认定案件的举报⼈或者领取奖⾦的⼈有多次举报、领奖纪录,就可证明这属于‘倒钩’。

关于钓鱼执法的启示

关于钓鱼执法的启示

关于钓鱼执法的启示据媒体报道,10月14日发生在浦东闸航公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对于上海市的这一个表态,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肯定非常欢迎、非常赞同。

但,是不是仅限于孙中界、张军等“钓鱼执法”的浦东新区,是不是还可以让其他的地区也查一查呢?让其他的执法部门也查一查呢?早在去年,此类执法行为已引发血案:上海市奉贤区的黑车司机雷庆文,在协助交通执法部门取证的“倒钩”陈女士拔自己车钥匙时,持刀捅刺致其死亡。

今年6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江涛因“顺路搭载”一男一女两名乘客,被宝山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当场抓获”,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事后,江涛将查出单位告上了法庭。

这些案例,让人们关注到上海市闵行、奉贤、宝山等地几年来整治黑车的某些特殊执法方式,更引出对于放置“倒钩”、“钓鱼执法”等执法方式的诸多疑问。

也就是说,“钓鱼”的不只是浦东这么一个“池塘”,整个上海都在人们的议论中。

中央电视台采访司机说“99%的黑车都被钩过”,也正好说明了这一切。

上海市政府指定查实浦东这个“池塘”有否“钓鱼”现象,回避了其他地区也是“垂钓区域”的事实,显然有些不妥。

而且督促浦东新区检查,无非还是一个“自查”、一个“督查”,但“自己的老子查儿子”能自证清白么?浦东这个“池塘”的管理者,能自己说自己在这个“池塘”中“钓鱼”么?因此,上海市政府要求浦东查清真相的这一表态,介入的力度和深度、广度,还是有些欠缺,对“钓鱼”执法的查处的公正性和震慑力还是不大。

21日浦东新区一则“没有钓鱼执法现象”的澄清通报,也就没有了说服力,也就不能澄清什么。

说到底,钓没钓鱼,最清楚的还是“池塘”中的“鱼”。

而池塘本是一个鱼儿的安乐、庇护的场所,如今浦东这个池塘已经不安全,很多“鱼儿”跃出水面说话,甚至断指证清白,浦东这个“池塘”的管理者,还能这么敷衍了事么?上海还能否认这个“垂钓场所”的存在么?“钓鱼”不只是浦东一个“池塘”,那“钓鱼”执法是否也存在其他行政执法之中呢?。

钓鱼执法”案研读

钓鱼执法”案研读

第三讲:“钓鱼执法”案研读一、案情介绍2009年9月8日下午1点多,上海白领张晖驾车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问张晖能否带他一段路。

张晖答应了。

其间,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晖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对方告诉张晖,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

因为急于拿车,他交了1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此时经媒体广泛报道后,闵行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建交委和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调查组查明,该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区建交委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区交通执法大队随之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决定。

闵行区政府表示:此事反映出闵行区在交通行政执法方面机制有待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区政府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同时,区政府责成区建交委、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深刻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整改,并继续加强对非法营运的依法整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9年10月14日晚7时许,上海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孙中界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而,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选择了自杀,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

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

钓鱼式执法的反思与探讨

钓鱼式执法的反思与探讨

钓鱼式执法的反思与探讨内容摘要“钓鱼执法”,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通过近期上海连续发生的几起所谓的“钓鱼执法”事件,钓鱼执法现象开始引起大家的热议,对此贬乏者居多。

本文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通过“执法目的”与“执法手段”两个方面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考量,得出了其有限适用的可能性。

同时也针对钓鱼执法赤裸裸的权力滥用揭示出了钓鱼执法背后的一系列弊端,本文将围绕这一系列问题运用依法行政理论展开深层分析,从而对如何应对钓鱼式执法的对策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执法依法行政目录一、上海市“钓鱼执法”案件回放 (1)二、“钓鱼执法”的界定 (1)(一)“钓鱼执法”的定义 (1)(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特征 (2)三、“钓鱼执法”存在的合理性考量 (2)(一)执法目的的合理性 (3)(二)执法手段的合理性 (3)四、“钓鱼式”行政执法正当性的法理辨析 (3)(一)“钓鱼式”行政执法无法律依据 (3)(二)“钓鱼式”行政执法损害了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4)(三)行政执法部门的利益诉求是不正当的 (4)(四)“钓鱼式”行政执法有违诚实信用,践踏人们的善良天性 (4)五、应对“钓鱼式”执法的对策建议 (4)(一)加强行政法律体系建设 (5)(二)主管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5)(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 (5)(四)加强我国财政运行的科学性,从经济源头杜绝违法执法现象 (5)(五)公民应增强积极维权的意识 (6)参考文献 (6)行政管理视域下对“钓鱼执法”事件的思考一、上海市“钓鱼执法”案件回放最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等知名门户网站,都相继报道了“钓鱼式执法”事件。

通过这些权威网站关于“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报道,使我们全面了解了近一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钓鱼式执法”的来龙去脉。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行政法分析的开题报告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行政法分析的开题报告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行政法分析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2016年7月,上海外滩发生一起“钓鱼执法”事件,一名民警在上海外滩对两名游客进行执法检查时,将一名游客的鱼竿折断,导致双方爆发冲突,最终导致该名游客死亡。

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并引发网民讨论。

各方对该事件的处理和问题的处理手段普遍持批评意见。

因此,对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进行行政法分析,有助于深入探讨其合法性、分析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监管机制的不足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法的角度,对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该事件是否合法,哪些行政法原则和法律有关,有哪些问题,以及如何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案例比较分析法等方法,自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发生以来,通过收集调查当事人供述、报告书、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来进行研究,结合行政法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

四、拟定研究结构
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背景和过程。

2.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行政法分析。

3.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合法性评价和问题分析。

4. 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

五、预期研究成果
通过本文研究,我们可以从行政法角度来了解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它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从中总结出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缺陷以及监管机制的不足,并提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加强行政执法监管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_暗乘_取证的合法性研究_以上海_钓鱼执法_为例_邹荣

_暗乘_取证的合法性研究_以上海_钓鱼执法_为例_邹荣

_暗乘_取证的合法性研究_以上海_钓鱼执法_为例_邹荣一、行政机关采用“钓鱼”的方法是为了满足收集违法证据的需要(一)上海“钓鱼执法”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行政行为从各种媒体所报道出来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全过程分析,上海有关行政机关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实施了两个行政行为:第一,行政处罚行为:认定孙中界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给予其罚款10000元的处罚;第二,行政强制措施:为保证罚款能够足额交付,对孙中界所驾车辆予以扣押。

从媒体关于上海“钓鱼执法”的一系列案件的报道中,行政机关基本上都实施了以上两个主要行政行为。

其中,第二个行政行为是在第一个行政处罚行为的前提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行为效力的实现。

如果没有第一个行政处罚行为,自然也不会出现行政强制措施,而如果第一个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则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自然也不合法。

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行为的研究。

“暗乘”取证的合法性研究———以上海“钓鱼执法”为例邹荣*内容摘要:上海用“钓鱼执法”的方法查处黑车,受到了公众和舆论的普遍批评。

在这一事件中,暴露出上海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动机以及某些执法环节上存在的严重问题。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查处黑车过程中,用隐蔽方法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在现实中有一定合理性。

问题不在于“钓鱼”本身,而在于通过隐蔽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界限和所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

在当今的大众语境中,“钓鱼执法”一词所指代的并不是一个执法行为,而是一个指称上海在查处黑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的语汇。

为了区别行政机关查处黑车的隐蔽手段与“钓鱼执法”所指代的各种违法行为,笔者将行政机关采取隐蔽手段查处黑车的行为称为“暗乘”。

既然在查处黑车的过程运用“暗乘”的方法进行调查取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对于维护政府对出租车的管理秩序、保护出租车经营秩序,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那么,根据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厘清其合法与违法的界线,归纳对“暗乘”行为所获证据进行认定的规则就是极为重要的。

案例分析钓鱼执法

案例分析钓鱼执法
行政体制指政府系统内部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 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从国家的 层面上来看,是指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 力划分。
理解如下: (1)经济体制决定并制约行政体制,行政体制也影响 和制约经济发展; (2)政治体制决定行政体制,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体制的类型
(2)总统制
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美国,是以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政府首 脑的中央政府组织形式。
总统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需要议会批准。总统 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府首脑。总 统对全国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政府由总统组阁, 不需要得到议会大多数的支持。议会中的政党对总统没 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总统所在的政党并不一定是议会 中的多数党。
执法”,接着拒绝公开真相。其在应对舆论质疑方面的不积极、 不作为再次成了评论的焦点话题。媒体舆论的继续质疑,再加上 网民的民意推动,最终有了上海浦东区政府的道歉,以及对钓鱼 执法的公开认错。 “错误的执法易引起民怨。”然而,类似“钓鱼执法”的事件频 繁发生,表明我们的执法人员仍然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视为“高 人一等”。抱着这种思维去执法,信息是否公开,程序是否公正, 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旦执法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二.行政体制的类型
(5)部长会议体制
前苏联1946年建立的一种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 部长会议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是国家最高权 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要服 从它的决定,无权与它抗衡,也无权将它解散。 部长会议由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各部 部长、各国家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它有权 按照宪法来领导和管理国家一切政务。部长会议主席团 是其常设机构 。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篇一: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案情简介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的“长安福特”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男子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上车后,该男子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

张军表示,“私家车,不收钱”。

随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后停下,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

张军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年10月14日晚在浦东,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此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相关概念“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案例评析根据上述案例,“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以下基本原则:1、“钓鱼执法”的依据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法》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2、“钓鱼执法”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告诉我们行政主体在执法时不应该为达到执法“任务”而忽略了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在面临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的情况,要做出适当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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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思考
内容提要: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而上海执法交通部门为了获得更多的罚款以此方法进行执法,从而导致多人遭受不必要的罚款行为,这种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关键词:“钓鱼执法”、利益、非法营运
近几年,全国都有报道出关于“钓鱼执法”的案件,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的案件更是由于当事人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此种执法方式不禁引起了社会公众的讨论。

张晖由于不服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晖于9月28日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晖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

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张晖心一软就答应了。

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张晖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张被认定“非法营运”,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张的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错误理解了“非法经营”的概念。

此外,他认为被告通过欺诈、胁迫、暴力、“倒钩”、“栽赃”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据。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与当时张晖车中的“乘客”(即“钩子”)私下串通,被告唆使、纵容、奖励“钩子”通过“胃疼”的方式骗取原告的同情,进而对原告进行栽赃陷害。

执法大队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反而使用暴力对张晖进行人身攻击并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同时有利诱、欺诈、胁迫、暴力行为。

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对于原告撤销原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表示不能认定原告有非法营运的行为,并在庭审中两次向原告表示歉意。

而对于原告表示在被告执法过程中遭遇非法搜身、卡脖子、扭手臂等粗暴行为,被告认为,在制止“非法营运”过程中采取的是正常的执法行为。

在对原告进行询问时,确实让其滞留了一段时间,但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

被告在陈述阶段表示,将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常调查取证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法院判决情况
11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该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鉴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
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遂认定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50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
三、关于本案的思考
“钓鱼执法”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给百姓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它严重违背了行政原则。

(一)、“钓鱼执法”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有合法依据。

本案中行政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实际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法规是主要针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也对行政道路运输经营进行严格的定义,其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 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而“被钓鱼”的行为往往是普通人的善意行为,执法机关为了某种特定目的,把这种普通人的善意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与合法行政的要求相违背。

(二)、“钓鱼执法”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主要产生原因是受利益驱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其行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利用此种权力为自身或与之有某种关系的个人、组织谋取某种利益。

只有公正的行使权力,才能达到公平,才能使各种关系得到调整,使国家、社会的公告利益和个人、组织的利益得到很好的兼顾。

而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行为却没有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极大的经济利益作为了自己执法的动因。

有媒体称,上海的“钓钩”人数可能有上千人,他们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并以陷害他人的方式获取暴利。

“钓钩”与执法机构之间有协议价格,每“钓”到一辆“黑车”,“钓钩”可以获利数百元。

2可见,政府的这种钓鱼执法行为已经从根本上背离了人民赋予其权力的初衷,这里权力不在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是在变相的掠夺人民的血汗,因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禁止。

要想将这种行为禁止,建议应从多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给人民创造出一个阳光的社会环境。

(一)、国家应进一步的加强对与政府行为的规制,确保政府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杜绝失范现象。

从我们对于行政主体大量的日常行政执法中发现,其实很多执法中的困境完全或主要的不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行为所导致的,更主要是由于行政主体也就是政府在实施对于社会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其自身没有实现很好的角色定位,结果该治理的方面没有实现有效的治理,相反的有些领域凭借市场经济规律本身即可解决的问题,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由于伸的过长,使得公共行政不但不能凑效,反而由于不当的行政干预造成市场的进一步混乱,在此过程中也加剧了权力的腐败。

从这一意义上说,如果说政府在行政执法中有诸多困境,那
1参考于《中国新闻网》
2摘自2009年10月29日新京网
么这种困境也主要是由于政府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

而要实现从根本上克服这种困境就必须给自己以科学的职能定位,尽快的从利益的纠葛中摆脱出来,真正的把人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运用到公共服务上来。

(二)、从立法层面来讲,我们应进一步的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大力推进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法治行政其最大的方面在于要有法可依。

在宪法方面,我国在宪法中缺少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而正当程序的规定对于人民权益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在一个法治的国家缺乏正当程序对于公共权力的适当的规范,则很容易出现权力的失范。

因为缺乏正当程序,公权力就会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从而极易造成其对于人民基本人权之侵犯。

所以,从立法的层面观察,我们应该在未来的宪法修正案中把正当主程序作为一条宪法之重要准则在宪法中予以体现,从而进一步的为相关立法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为公民的权利救济提供宪法上的基本保障。

3
政府执法部门应该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阳光部门,不能因自身利益的驱使而去损害人民的利益。

所以政府部门应通过此事深刻反省自己在执法时所存在的问题,并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国家也应该在监督执法部门工作方面多制定些切实可行的规定,以确保政府执法部门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为人民服务。

3参考于《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律思考》张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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