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拆迁政策
丹阳_拆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XX街道XX社区进行拆迁改造。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包括XX街道XX社区内的所有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拆迁期限本次拆迁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拆迁补偿安置1. 拆迁补偿方式:本次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2. 货币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新旧程度等因素,按照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 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可选择原地重建或异地安置。
原地重建的,按照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房屋产权调换方案执行;异地安置的,按照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异地安置方案执行。
4. 临时安置费:拆迁人在拆迁过渡期间,可按市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标准领取临时安置费。
5. 附属设施补偿:对被拆迁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如水、电、暖、燃气等,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四、拆迁程序1. 拆迁单位:XX街道XX社区拆迁改造指挥部。
2. 拆迁实施:拆迁单位将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调查、登记、评估,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 拆迁验收:拆迁完成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验收。
五、拆迁政策宣传1. 拆迁单位将设立拆迁政策宣传点,向被拆迁人宣传拆迁政策、补偿安置方案等。
2. 拆迁单位将组织政策宣传队,深入社区、家庭,面对面解答被拆迁人的疑问。
六、拆迁纪律1. 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拆迁政策,不得擅自改变补偿安置方案。
2. 拆迁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拆迁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 被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拆迁工作,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七、其他事项1. 本公告发布后,请被拆迁人尽快与拆迁单位联系,了解具体拆迁事宜。
2. 被拆迁人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依法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丹阳花园村拆迁公告
丹阳花园村拆迁公告
近日,我国丹阳花园村发布了一则拆迁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场拆迁涉及到众多村民的切身利益,那么拆迁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又将如何影响村民们的生活呢?
一、丹阳花园村拆迁背景
丹阳花园村拆迁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和经济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资源的紧张以及城市建设的需求,使得花园村所在的区域被纳入了城市发展规划。
为了实现城市空间的拓展和优化,政府决定对花园村进行拆迁。
二、拆迁政策及补偿方案
此次拆迁政策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拆迁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金补偿,根据村民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等因素计算;二是安置补偿,政府负责为村民安排合适的安置地点;三是社会保障,为失去土地的村民提供一定的养老、医疗等保障。
三、拆迁进程与安置措施
拆迁进程将按照计划稳步推进,政府部门将全力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关注村民的安置问题,确保安置地点的交通、生活设施等方面的便利。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村民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四、对村民的影响及未来发展展望
虽然拆迁会给村民们带来一定程度的生活困扰,但长远来看,这次拆迁将
有利于花园村的发展。
拆迁之后,该区域将进行高标准的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质,为村民们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政府还将积极引导村民转型,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融入城市生活。
总之,丹阳花园村的拆迁是一项符合国家政策和城市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丹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9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丹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丹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9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丹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镇府发〔2013〕60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撤销云阳镇,以原云阳镇的太阳城、万善园、华南新村、凤凰新村、新民中路、大定船、市民广场、兴隆苑、水关路东、西门大街、朝阳新村、云阳桥、化肥路、阜阳、凤美新村、公园新村、白云街、中山路、丰收路19个居委会区域和城北、城南、石城、九房、迈村、汤甲、天元、大钱、双合、横塘、大圣、东马场、永福、花园、留雁、汉皇16个村委会区域,设立云阳街道办事处,云阳街道办事处驻丹凤南路47号;以原云阳镇的车站、双庙、华甸、善巷、史巷、晓墟、路巷、毛家、大泊、永安、嘉荟新城、高楼、前进、锦湖、练湖15个居委会区域和石潭、晓星、大泊岗、贺巷、颜春、前艾、新民、普善、东青、荆林10个村委会区域,设立曲阿街道办事处,并将司徒镇的联观、镇南、镇北、马陵、河阳、三桥6个村委会,埤城镇的祁钦、胡桥、大贡、张巷4个村委会,后巷镇的建山、其林2个村委会区域划归曲阿街道办事处,曲阿街道办事处驻金陵西路101号。
行政区划调整后,云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72.2平方公里,人口17.6495万人,管理19个居委会、16个村委会;曲阿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179.12平方公里,人口12.4136万人,管理15个居委会、22个村委会。
司徒镇行政区域面积91.73平方公里,人口4.9756万人,辖11个村委会、3个居委会;埤城镇行政区域面积40.26平方公里,人口2.2421万人,辖6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后巷镇行政区域面积49.36平方公里,人口2.9772万人,辖9个村委会、2个居委会。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江苏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江苏
在江苏省,拆迁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2021年,江苏省出台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省2021年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首先,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江苏省规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具体来说,市场价值由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评估确定,按照评估结果的70%进行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3-5倍进行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收户的搬迁补助费,江苏省规定按照被征收户的家庭人口数、搬迁距离和搬迁方式来确定。
一般来说,每户按照家庭人口数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费,同时根据搬迁距离和搬迁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助。
此外,对于被征收户的临时安置费,江苏省规定按照被征收户的家庭人口数、安置时间和安置方式来确定。
一般来说,每户按照家庭人口数给予一定的临时安置费,同时根据安置时间和安置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助。
最后,对于被征收户的生活困难补助,江苏省规定根据被征收户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
一般来说,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征收户,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细仅为江苏省的一般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户应当了解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总的来说,江苏省2021年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在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方面有了新的规定,以更好地满足被征收户的实际需求。
希望相关部门和被征收户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实现双方的合理利益。
01关于印发《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规发[2011]3号
关于印发《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规发[2011]3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我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发改经信、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税务、法制、信访、规划、国土、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交通、文化、教育、民政、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可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在属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管理,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决定-镇政发[2004]8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决定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决定(镇政发[2004]8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六日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申请文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申请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如被申请人不予配合,不能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办理证据保全时,可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周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房管公房应提供合法的使用权证明)和补偿资金证明;(六)被申请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丹阳最新拆迁计划
丹阳最新拆迁计划丹阳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县级市,近年来发展迅猛,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得到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丹阳市最近发布了一项重大拆迁计划,旨在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形象。
本文将对丹阳市最新拆迁计划进行详细介绍和探讨。
首先,丹阳市最新拆迁计划主要在市中心区域进行,旨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市民生活品质。
据了解,计划将涉及一些老旧的住宅区、工业区以及一些不符合市容市貌的建筑物。
这些拆迁对象将被重新规划和开发,建设更现代化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公共设施,为市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条件。
其次,丹阳市最新拆迁计划的实施也涉及到相关政府部门和居民的合作和利益调和。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充分考虑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政府将积极与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拆迁补偿事宜,确保居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丹阳市最新拆迁计划还将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
丹阳市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有许多传统建筑和古迹需要得到保护。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精心选取要保护的建筑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和修缮工作,以确保城市的文化传承和历史遗产不受破坏。
另外,丹阳市最新拆迁计划还着重考虑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丹阳市地理位置优越,拥有许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而在城市发展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政府在拆迁规划中将加大力度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城市,注重生态保护和恢复,提高环境质量。
最后,丹阳市最新拆迁计划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拆迁改造,丹阳市将释放出大量闲置土地和旧建筑,为城市的新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机遇。
新建的住宅区和商业区将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吸引力。
综上所述,丹阳市最新拆迁计划为推动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契机。
通过优化空间布局、保护文化遗产、关注环境生态和绿色发展,丹阳市将实现城市形象的提升和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补偿安置、保障权益的方针。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拆迁项目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由市拆迁办核发。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发布拆迁公告,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八条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的安置房。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因搬迁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拆迁办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
丹阳水泥厂拆迁工程招标(3篇)
第1篇一、招标条件本项目丹阳水泥厂拆迁工程已由丹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丹发改投资〔2023〕X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丹阳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丹阳水泥厂拆迁工程2. 项目地点:丹阳市某区域3. 项目规模:根据拆迁范围内的建筑规模及实际情况进行评估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拆除、场地平整、附属设施拆除及清理等5. 招标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6. 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7.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质量标准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房屋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3.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4. 近三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具有类似工程业绩;5. 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6.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购买招标文件。
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X元,售后不退。
3.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X月X日10:00,地点为丹阳市某招标代理机构。
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2023年X月X日10:002. 开标地点:丹阳市某招标代理机构七、联系方式1. 业主单位:丹阳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XXX-XXXXXXX2. 招标代理机构:丹阳市某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XXX-XXXXXXX电子邮箱:*************八、其他1. 本招标公告发布后,如需澄清、修改,将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澄清、修改公告,投标人应及时关注。
丹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
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补偿标准(一)住宅房屋1.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20元/㎡30元/㎡,发放搬迁费。
搬迁费不足900元1200元的补足900元1200元。
2.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临时安置期,按照每月15元/㎡,发放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期如超过18个月,自第19个月起,按照每月20元/㎡发放;自第31个月起,按照每月25元/㎡发放。
临时安置费不足每月1200元的,补足12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自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并让出被征收房屋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止。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期按6个月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或已通知交付部分产权调换房屋的,如其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则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如小于,按两者面积之差发放临时安置费,且不再补足每月1200元。
3.迁装移位费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2。
对被征收房屋的其他特殊设施、特种设备的迁移搬迁费用,根据现行的市场价格或有资质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1.搬迁费按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符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以下标准,商定及给予直接经营损失补偿和租金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一次性给予直接经营损失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每月给予租金损失补偿,直至过渡期限结束。
过渡期限计算、周转用房,以及涉及多套产权调换房屋的租金损失补偿,参照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按6个月计算。
3.迁装移位费按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二、补助标准(一)住宅房屋1.综合补助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发放230元/㎡的综合补助。
具体包括:9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10元/㎡的误工补助、55元/㎡的物业补助、45元/㎡的公共维修基金补助、20元/㎡的安置房毛坯补助、10元/㎡的安置房垃圾清运补助。
丹阳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
丹阳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第十八条住宅房屋拆迁一般采用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安置,或者实行货币化安置,经批准后的村庄建设规划中安排宅基地建设的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采用多层公寓式统建房安置。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统建房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安置面积根据安置对象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核定;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原面积部分按其重置成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价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又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销售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按其重置成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价结算差价;由于安置房房型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但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由于被拆迁人原因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积,增加的部分按销售价结算。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结算时根据楼层位置结算层次差价,层次差价之和为零,层次差率随拆迁公告同时公布。
第二十条住宅房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发放补偿安置款,所在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补偿安置款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0%。
第二十一条对于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只有一处住房,且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的,其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经所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按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给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中标单位
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中标单位摘要:1.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简介2.中标单位简介及评选过程3.中标单位对于项目的规划和预期效果4.项目对于当地经济和居民的影响5.项目未来发展方向及可能面临的挑战正文: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是一项重要的城市规划项目,旨在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居民生活环境。
经过严格的评选过程,中标单位已经产生,现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项目以及中标单位的有关情况。
1.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简介丹阳市位于我国江苏省南部,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丹阳市政府决定对东国下城中村进行搬迁改造,以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质。
该项目涉及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总投资额达到了数十亿元人民币。
2.中标单位简介及评选过程经过多轮激烈的竞争,某建设集团最终脱颖而出,成为了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的中标单位。
该集团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拥有多年的建设经验和优秀的业绩,曾成功完成多个类似规模的城市规划项目。
在评选过程中,中标单位凭借其丰富的项目经验、合理的规划方案以及雄厚的资金实力,赢得了评审专家和政府相关领导的一致认可。
3.中标单位对于项目的规划和预期效果中标单位对于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包括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等多个方面。
项目完成后,预计将有效提升当地居民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形象。
同时,中标单位还将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举办各类公益活动,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
4.项目对于当地经济和居民的影响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的实施,将对当地经济和居民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项目的建设将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为当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
另一方面,居民的生活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城市品质得到提升,为居民提供更加美好的生活。
5.项目未来发展方向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尽管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单位仍需应对诸多挑战,如拆迁安置问题、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等。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一日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丹徒区、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保障性住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市区安置房的建设,研究审议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计划,协调解决涉及安置房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住建部门主管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地税、物价、审计、监察、拆迁办、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以及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拆迁项目主体应根据拆迁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与拆迁量相匹配的安置房建设计划,由联席会议统一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拆迁项目主体应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和拆迁安置情况编制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选址建议、建设周期、安置房价格、投资规模等内容。
丹江外滩拆迁方案
丹江外滩拆迁方案介绍丹江外滩是位于中国江苏省丹阳市的一处著名的风景名胜区。
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文化历史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丹江外滩所处的位置逐渐成为市中心的核心区域,因此需要进行拆迁以进行城市更新和重建。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丹江外滩的拆迁方案。
拆迁目的丹江外滩的拆迁方案旨在实现以下几个目标:1.城市更新:丹江市的城市建设需要不断发展和更新,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需求。
2.保护文化遗产:丹江外滩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遗产的地区,需要保护和传承其独特的文化价值。
3.提升城市形象:通过拆迁和重建,丹江外滩将获得新的面貌和形象,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拆迁计划根据丹江市政府的规划,丹江外滩的拆迁方案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征收土地首先,政府将与丹江外滩的居民和企业进行协商,协商土地征收的具体细节和价格。
政府将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和相关法规进行评估,并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2. 安置居民和企业为了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政府将为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企业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
新的住房和办公区将根据需要和资源进行规划和建设。
3. 拆除旧建筑在征收土地和安置居民之后,政府将拆除丹江外滩上的旧建筑和设施。
拆除过程将由专业的工程队伍进行,以确保安全和效率。
4. 重建新设施拆迁完成后,政府将重建丹江外滩的新设施和建筑。
重建过程将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打造一个现代化、宜居的城市景观。
5. 推广和宣传拆迁完成后,政府将积极推广和宣传丹江外滩的新形象。
通过传媒、旅游推广和市场营销等渠道,将丹江外滩的魅力推向更广泛的受众,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拆迁补偿为了确保公平和合理,政府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市场价值对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企业进行补偿。
具体的补偿方案将根据土地的用途、面积和历史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
补偿方案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现金补偿:政府将根据土地评估的结果,向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企业提供适当的现金补偿。
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中标单位
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中标单位
摘要:
1.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2.中标单位的评选过程和结果
3.项目实施的具体措施和预期效果
4.对中标单位的要求和期待
正文:
丹阳市东国下城中村搬迁项目是近年来我国政府推动城市更新的重要举措之一。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下城中村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水平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城市生活的需求。
因此,政府决定实施搬迁项目,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经过层层筛选,最终选定了中标单位。
这个中标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城中村的搬迁工作,并且要保证搬迁过程中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为此,中标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明确搬迁的时间表、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内容,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单位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组织专业的搬迁团队,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搬迁服务;合理补偿居民的损失,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居民提供舒适的安置住房,让他们在新环境中能够尽快适应生活。
对于这个中标单位,我们充满期待。
希望他们能够以高效、透明、公正的方式完成搬迁工作,让下城中村的居民们早日享受到城市更新带来的便利和舒
适。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2014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2014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苏政地[2014]906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2014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906号镇江市人民政府:丹阳市呈报的(丹)地呈字[2014]第15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丹阳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丹北镇姚家弄村、新巷村,导墅镇导墅村,皇塘镇大庄村,界牌镇界北社区居委会,吕城镇花龙村、李家村、西符村、中心村,延陵镇联兴村等15.85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1.73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丹北镇济德村、东方村、群楼村、新巷村、高桥村,导墅镇导墅村、里庄村、东新村,访仙镇独山村,皇塘镇大庄村、皇塘镇镇集体,界牌镇界北社区居委会、界东村、界西村,陵口镇新陵村、陵口村,吕城镇花龙村、井园村、河南村、梁家村,延陵镇联兴村等23.900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9.7583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5.858公顷;征收土地39.7583公顷。
二、同意丹阳市的补充耕地方案。
请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督促丹阳市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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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发改经信、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税务、法制、信访、规划、国土、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交通、文化、教育、民政、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可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在属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管理,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应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相关规划将每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报送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会同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三)房屋析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四)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毕业、退伍转业和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的除外;(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公安、司法、工商、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调查登记工作。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部门作出认定;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国土部门作出认定。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核实。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调查登记的可采取调档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应准予调档,并不得收取文件档案调取查阅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委托两家以上(含两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等相关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包括征收范围、补偿、补助和奖励、产权调换房屋、拟实施时间、签约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超过50%的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和产权调换房源。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的目的和依据、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监督举报电话及现场接待地点等事项。
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十八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具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二)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选定同一家评估机构的,为协商成功;(五)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超过50%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拒绝入室评估的,可采取调档方式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二十条初步评估结果得出后,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应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评估结果有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变化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除政府定价房屋外,应以评估方式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评估方法应与被征收房屋一致,并据此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评估机构,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清出本市评估市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信用等级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应实行货币补偿;(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房屋征收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继承人范围未明确的,应实行产权调换;(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应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原用途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后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较非被征收人优先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仅有一处房屋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根据镇江市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由物价部门提供。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包括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合法土地面积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臵的补偿,相关标准另行制定公布;(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有关规定确定;(五)各类补助和奖励,视被征收人的配合程度,酌情发放。
相关标准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被征收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征收时按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臵费,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未载明用途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无房屋权属证书,但有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臵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测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协议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部分,按协议价格互结差价;实际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过3%的部分,其产权无偿归被征收人所有;实际面积小于协议面积超过3%的部分,按协议价格双倍返还被征收人。